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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教师稿)

8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教师稿)
8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教师稿)

课型:新授课主备人:审核人:初二政治备课组

行政审批:班级:姓名:(序号8)

第四课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第二框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

一、研学导航

【学习目标】

①肖像的重要意义;肖像权的内容;

②肖像权的侵权表现;肖像权的维权途径;

③姓名权的内容及作用;

④姓名权的侵权行为及维权方法。

【学习重点】肖像权的内容;姓名权的内容及作用。

【学习难点】肖像权的侵权表现及维权途径;姓名权的侵权行为及维权方法。

二、研学过程

【自主学习,完成填空】要求在课前做好填空,并在书中做好笔记,上课老师检查。

1、什么是肖像?肖像有什么重要意义?(笔记一)

公民的肖像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包括肖像制作权、

使用权和获酬权。

3、侵害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有哪些?(笔记三)

①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如,不准擅自将他人的肖像用作广告或杂志封面,或印在挂历上。

②不得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的肖像进行人生攻击等。

4、什么是姓名?什么是姓名权?(笔记四)

姓名包括正式姓名、笔名、艺名等,是每个人人格的基本标志。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5、现实生活中,侵害公民姓名权的行为主要有哪些?(笔记五)

6、当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受到侵害时,应怎么做?(笔记六)

人格尊严权受到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必要时可以提起诉讼以讨回公道。

三、小组合作探究要求各个小组成员认真思考并组织答案。【案例分析1】丽丽在影楼拍了一套艺术照,照片中的她光彩照人,丽丽非常满意.一个月后,丽丽经过该影楼,意外的发现橱窗里摆着自己的巨幅艺术照,丽丽非常气愤,找到影楼负责人说理.影楼负责人振振有辞地说:”让更多的人欣赏你的美有什么不好?”

该影楼的行为侵犯了丽丽的什么权利?丽丽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该影楼的行为侵犯了丽丽的肖像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影楼未经丽丽本人及家长同意便将其照片展出,吸引更多的顾客以达到营利的目的,因此构成对丽丽肖像权的侵犯。

丽丽可以与影楼协商,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影楼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2】张楠和王芳同在北京打工。4月1日,张楠以王芳的名义给她家发电报,内容为“我病重住院,请速来”。王芳的母亲心急如焚,从千里之外赶到北京才知虚惊一场。张楠解释说这是愚人节的玩笑,对此王母十分气债,强烈要求讨回公道。

张楠的行为侵害了王芳的什么权利?为什么?

姓名权。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一般有三种:盗用他人姓名、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张楠冒用王芳的姓名给王芳的母亲发电报,使王芳的母亲赶来北京,使其遭受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双重损害。因此,张楠的行为构成侵权。

受害人应采用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姓名权?

受害人可采取非诉讼方式或者诉讼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姓名权,如找张楠理论,要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必要时可采取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姓名权,由法院作出公断。

四、研学练习

1.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主要包括肖像的()

①制作权②使用权③获酬权④保密权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2.下列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的是()

A.某理发店为招揽生意,私自张贴顾客照片

B.为追捕逃犯,公安机关在通缉令上用逃犯照片

C.学校要求学生把照片贴在毕业证书上

D.公安公布被解救儿童照片,以帮助他们寻找父母

3.未经著名演员刘晓庆允许,一家医疗美容公司将她的照片放在其整容广告中,刘晓庆遂将这家公司告上了法庭。2010年1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进行了调解,刘晓庆最终获赔5万元,并接受对方书面道歉。这家公司的行为主要侵犯了刘晓庆的()

A.姓名权

B.荣誉权

C.肖像权

D.生命健康权

4.某记者拍下了一个商贩贩卖青蛙的照片送到报社发表,呼吁公众保护生态平衡。该商贩指责记者侵犯了他的肖像权。下列对此认识正确的是()

A.该商贩法律意识强,环保意识薄弱

B.记者没有侵犯商贩的肖像权

C.记者多管闲事,小题大做

D.记者和商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5.中学生陈某在网上聊天时,假冒本班同学赵某的姓名,向别人造谣说本班同学孙某有小偷小摸行为。陈某的行为侵犯了赵某的和孙某的。()

A.荣誉权姓名权

B.姓名权名誉权

C.姓名权隐私权

D.名誉权荣誉权

6.丁辉喜好文学,高中毕业后,他给报刊投稿时常以“丁一”作为笔名。他的这种做法()

A.是在合法行使自己的姓名权

B.是欺骗读者的不诚实行为

C.是冒用他人姓名的违法行为

D.是在非法更改自己的姓名

(二)问答题

2012年7月18日,国学大师南怀瑾先生状告出版社侵犯其肖像权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南怀瑾先生发现其肖像未经许可被五家出版社用于商业用途,故将五家出版社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1)南怀瑾先生状告五家出版社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理由:因为五家出版社在未经南怀瑾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肖像用于商业用途,这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了南怀瑾先生的肖像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2)南怀瑾先生向法院起诉说明了什么?

当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必要

时可提起诉讼以讨回公道。

五、优生作业

吴某是一家公司的门卫。前不久公司偷拿他的身份证,以他的名字在别处注册了一家公司。一个偶然的机会,吴某得知此事。“自己一觉醒来,突然成了“老板””,吴某对此很不安。

如果你是律师,请你为吴某提供法律帮助。

①在我国,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任何侵害公民姓名权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该公司未经吴某同意,就擅自以吴某的名义注册公司,盗用吴某的姓名,侵害了吴某的姓名权。

③吴某可以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六、本节小测内容,要求课前做好,并背诵,下节课要小测

3、姓名包括、、等,是每个人的基本标志。

5、他人的姓名权,自己的姓名权,是现代人应该具备的。

6、当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必要时可以提起以讨还。

民事起诉状(姓名权、肖像权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 联系电话: 被告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被告二: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被告三: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案由:姓名权、肖像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三被告立即删除在优酷网上含侵权内容的视频,包括: 1.“创业故事3”,时长2小时51分01秒,网址:http://https://www.wendangku.net/doc/802225872.html,/v_show.html; 2.“创业故事4”,时长2小时51分01秒,网址:http://https://www.wendangku.net/doc/802225872.html,/v_show.html;

二、判令三被告在国家级报刊和“优酷网”首页刊登道歉信(其中网站道歉信刊载时长不少于一个月),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三、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十万元; 四、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七千五百元; 五、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公证费一千零五十五元; 六、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自由撰稿人,科普作家,十余年来原告致力于普及科学知识,在社会公众里享有良好声誉。 2012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三主办的“”网站提供侵权视频 (),供广大网民在线浏览并下载观看。在该视频的前半部分,被告一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肖像用于被告二的“”的广告,现场展示,并多次提到原告。 被告三主办的“优酷”网站(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802225872.html,),该网站提供视频在线浏览、上传和下载等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公众人物的肖像权问题,杨立新教授早在2005年就指出:“公众人物的肖像权有时候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过,这种对公众人物肖像权的限制并不是只因为他们是公众人物,而还因为他们的肖像涉及到新闻性的活动,是因为新闻性而使对他们的肖像使用不具有违法性”,“受到限制的,仅仅是涉及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众知情权的那些隐私利益和肖像利益,有这些,在涉及到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以及公众的知情权的时候,才不受保护。对于公众人物的其他隐私利益和肖像利益,则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具状起诉,请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肖像权和姓名权有什么不同

一、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 1、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2、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3、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二、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 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肖像权规定,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权保留使用权。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协商,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申请司法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肖像权和姓名权的区别 肖像权一般有两个要件,一是未经他人同意使用其肖像,二是以盈利为目的。名誉权则不同,可以是侮辱其肖像或声誉从而达到贬低对方形象的目的。至于姓名权,我国法律有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

模特授权方(个人)肖像权姓名权授权使用协议

授权协议 授权人(模特或艺人):x 身份证号码:x 地址:x 电话:x 被授权人:成都x娱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鉴于授权人作为【X】与【成都x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签署的《_________》(以下简称协议)项下【】作品(以下简称作品)中的艺人参与上述作品的拍摄,现双方对授权人授权被授权人使用其肖像及姓名于【】年【】月【】日签署授权协议(以下简称本授权协议),约定如下: 一、授权内容: 1、授权肖像内容:依照协议约定拍摄所获得包括授权人肖像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图片﹑底片、样片、精修片、成片、视频样片、花絮、最终作品等);及基于前述内容在授权期限内进行再创作(包括但不限于改编、汇编)而形成的包括授权人肖像的内容。 2、授权姓名内容:包括本名【x】、艺名【萝莉】、及双方确认代言服务代名【帝菲儿COS】。 二、授权范围:该授权无使用期限、地域、方式限制,被授权人可以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进行使用,并可将前述权利转、分授权给其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包括但不限于用于代言产品中形象植入、代言产品包装、代言产品客户端及官方网站、代言产品广告或其他推广活动(推广媒介不限)、新闻宣传、广告语、广告短片等。授权人授予被授权人全球范围内一切必要之包括姓名权及肖像权在内的永久性权利,以便被授权人实现依照本授权协议无任何附加限制的使用。 三、授权人承诺不就完全或部分基于履行本授权而形成的任何作品主张知识产权;该等作品的知识产权由创作人或由被授权人与创作人约定的权利人享有,授权人无权干预。在任何情况下,被授权人不对就该等作品享有(或声称享有)知识产权的全部或部分的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创作人)的任何言论或行为是否侵犯授权人肖像权及姓名权,向授权人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单独或连带责任或任何其他责任,授权人亦无权就此以任何方式主张被授

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教案及练习题教案修订版

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教案及练习题教案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第四课第二框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了解公民享有的肖像权和姓名权的具体内容;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护;明确每个公民都不得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和姓名权。 能力目标: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能够正确区分哪些行为是侵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行为;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和他人人格尊权的能力,能够运用法律武器追究侵犯者的法律责任。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能够自觉地尊重他人,承担维护他人人格尊严的义务;加强法制观念,增强依法维权意识。 本课地位:本课介绍了肖像的含义及作用,肖像权的内容,侵害肖像权的表现形式和后果;姓名的作用,姓名权的内容,侵害姓名权的表现形式和后果。 重点: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和姓名权,侵害公民肖像和姓名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点:公民在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要履行维护他人肖像和姓名的义务。

学生分析:肖像权和姓名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学生还不了解这一权利,对于生活中出现的侵权现象,学生们也不懂得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因此,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教育。 教学设计: 第一目:(1)、导入:以我们如何区别周围的同学和老师、一些知名人物为引子,让学生去感受一个具体的人有两大外在标志:肖像是肖像人的人格标志(以容貌将人区别开来);姓名是每个人人格的基本标志(用文字符号将人区别开来),这样就进入本课要讲的内容。 (2)、展示学生艺术周的相关作品:有人物剪纸、素描、石膏像、摄影等。目的让学生去感受肖像含义、制作方法的丰富性、多样性及之所以成为特定人的容貌标志。 (3)、案例分析: 见书本:15岁的小红,喜爱芭蕾舞,让爸爸给自己拍了张跳舞的照片。某刊编辑找到了小红,要求将该照片刊登于杂志封面上。小红征得爸爸同意后答应了编辑的要求,编辑将使用照片的报酬交给了小红。 思考:小红行使了什么权利 连连看: 小红让爸爸给自己拍照片肖像使用权

八年级政治: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

初中政治新课程标准教材 政治教案( 2019 — 2020学年度第二学期 ) 学校: 年级: 任课教师: 政治教案 / 初中政治 / 八年级政治教案 编订:XX文讯教育机构

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 教材简介:本教材主要用途为通过指导思想,使学生懂得做人的道理,了解社会,树立正确得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本教学设计资料适用于初中八年级政治科目, 学习后学生能得到全面的发展和提高。本内容是按照教材的内容进行的编写,可以放心修改调整或直接进行教学使用。 第四课第二框 教学目标 1、了解公民享有的肖像权、姓名权的具体内容,明确法律维护公民的肖像权、姓名权不受侵犯。 2、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能够正确区分哪些行为是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提高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学会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3、懂得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当履行尊重他人合法权利的义务。 教学重点 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姓名权,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学难点 懂得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当履行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的义务。

教学手段 投影、活动、讨论 导入:我们来做一个小游戏:给一位同学用布蒙上眼睛,请同组的两位女生或两位男生上台,请被蒙上眼睛的同学猜一猜,被请上台的两位同学是谁?如果猜不出,请说一说怎么做可以最准确的知道他们是谁? (看容貌,叫名字) 我们凭借什么来区分周围这些不同的人?使我们不至于将众多的“别人”混淆,──不同的面孔(容貌)。正如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一样,每个人都有一张不同的面孔。不同的面孔,用术语来说就是肖像,是每个人与生俱来最直观的独特符号。同样,我们每个人都有姓名,姓名是将人区分开来的文字符号,是我们每个人人格的基本标志。可见,肖像和姓名是我们将不同的人区分开来的两大外在标志,下面,我们就来了解对于公民在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板书: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 活动一:情境剧(教材第40-41页图文资料,编写剧本并表演) 思考:(1)小红行使了什么权利? (肖像权)

隐私权和姓名权的区别

一、隐私权和姓名权的区别 个人信息比如说是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什么的,这些不算是隐私,是在某些时候必须要告诉人家的东西,但是不允许人家乱用自己的这些信息,这是公民的权利 隐私就不同了,它是一种可以不让人知道的东西,在任何时候,都不是必须要说出来的,所以要是有人侵犯了这样的为人所保密的东西,就是侵犯了隐私权啊 二、姓名权权利内容 改名权 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改名权就是指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变更权。其含义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这种变更姓名的行为,虽然仅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经过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姓名的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非法变更登记程序不生效力。 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

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使用权是一种专有的使用权,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别人的姓名。在现实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行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姓名使用包括积极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消极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为特定行为后,拒绝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条件下,自然人不许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户口登记、身份证、护照上必须使用正式姓名。 姓名也可以转让他人使用。通常情况下,名人的姓名往往蕴涵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因为名人奋斗的历史通常能给人以巨大的激励,人们爱屋及乌的心理使姓名成了名人的象征,因而姓名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价值。例如,李宁牌运动服;乔丹牌运动鞋。这种姓名使用权的转让方式可以通过以姓名入股的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支付事业报酬等方式实现。这其实体现了姓名权的财产利益。姓名权所体现的利益,从以上内容来分析,为精神利益。在现代社会中,姓名权的精神利益也可能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如利用著名作家的笔名发表作品,可以赚取稿费,利用著名演艺员的艺名以提高票房价值。但是,在具体人格权中,自然人姓名权的经济利益不仅与法人、商号的名称权相差悬殊,而且与自然人的其他人格权如肖像权等,也有很大的差距。姓名权的精神利益是其基本、最主要的利益。

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教学设计

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通过教学,帮助学生认识肖像和姓名是一个具体的人的两大外在标志;懂得姓名的作用,姓名权的含义和内容,侵害姓名权的表现形式与后果;懂得肖像的含义及作用,肖像的内容,侵害肖像权的表现形式与后果。 能力目标:通过教学,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能够正确区分哪些行为是侵犯公民姓名权和肖像权的行为;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和他人姓名与肖像权的能力,能够运用法律武器追究侵犯者的法律责任。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通过教学,引导反思自己在与同学交往中侵犯他人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不良表现,体验给受害者所造成的危害;培养学生尊重他人姓名权和肖像权的责任意识;加强法制观念,增强依法维权意识。 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和姓名权 侵害公民肖像和姓名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教学难点:公民在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要履行维护他人肖像和姓名的义务。教学方法:讲授法、阅读法、体验教学法、案例分析法。 导入新课: 作为公民,每个人都是肖像权和姓名权,当你的肖像权和姓名权被侵犯时,如何来维护哪?今天我们学习第二框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 一、我有肖像权(板书) 1、肖像是肖像人的人格标志(板书) 活动:歌星的案例分析 目的:通过此案分析,使学生加深认识人格尊严,从感性上对肖像权进行初步了解。 要求:学生阅读教材40页的材料,思考并回答问题: (1)这一事件涉及公民的哪些具体权利? (2)法院的判决对受害人有什么意义? 教师指导,归纳总结:肖像是以容貌为中心的人体形象的再现。它的制作方法丰富多样,可以用绘画、剪纸、素描、石膏像、摄影等再现特定人的音容笑貌。肖像是肖像人的人格标志。那么,什么是肖像权哪? 2、公民有肖像权(板书) 教师导入小红的案例提问,学生思考后回答: (1)小红行使了什么权利?(肖像使用权、获酬权、肖像制作权) (2)警方发布通缉令,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构成侵权吗? 学生回答,教师小结:通过分析我们明白了,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公安部门为了追捕犯罪嫌疑人,在发布通缉令时,使用他们的照片,不属于侵权行为。 3、公民的肖像权不容侵害(板书)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不得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的肖像进行人身攻击。侵害公民肖像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活动:小丽的故事 目的:通过分析,使学生进一步加深对侵害公民肖像权行为的认识,明确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侵犯肖像权的定义是什么,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

一、侵犯肖像权的定义是什么,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1、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中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中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

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 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 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公民享有姓名权

公民享有姓名权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户口登记条例》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对16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若认为公民改名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烦和不便,从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利,这样做是不对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公民改名字应该不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肖像权侵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肖像权侵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什么叫“肖像权” “肖像”,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

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所谓“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三、肖像权的特点是什么

《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教学设计

第四课 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第二节 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 华工附中 郭冉冉 【课标内容】 “我与他人的关系”的第三部分“权利和义务”中 3.4 :“了解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 严不受侵犯,能够自觉尊重他人,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教学目标】 1、 知识目标:了解公民享有的肖像权和姓名权的具体内容,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 权姓名权,明确每个公民都不得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和姓名权。 2、 能力目标: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能够正确区分哪些是侵犯公民肖像权和姓名权的 行为,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3、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让学生能够自觉地尊重他人,承担维护他人人格尊严的义务, 加强法制观念,增强依法维权意识。 【教学重点】 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和姓名权,侵犯公民肖像权和姓名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教学难点】 公民在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要积极履行维护他人肖像和姓名权的义务 【教学方法】小品表演法、 【板书】 1 、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 2 与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作斗争 【教学过程】 案例法、讨论法 「肖像是肖像人的人格标志 「、我有肖像权{肖像权是对自己肖像的专有权 I I 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作斗争 1 「姓名是人们相互区别的文字符号 I 、维护姓名权』姓名权是对自己姓名的支配权

相关链接: 1、小品:《小昊烦恼的一天》 小昊:大家好,我叫吴云昊。 小聪:我叫莫彦聪,我和吴云昊是同桌。旁白:星期四早上刚到学校小昊:小聪,快把你的数学作业拿过来我抄抄,等会来不及了。旁白:小昊拿起小聪的数学练习册一翻,从里面掉出来一张照片,小昊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小昊:这不是

肖像权、姓名权授权著作权及表演者权转让确认书

肖像权、姓名权授权/著作权及表演者权转让确认书 1、本人信息: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本人确认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滨州强视云工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商 务合作方(下称公司)在以下范围内使用本人肖像及类似肖像的形象(合成为“肖像”)、姓名(包括签名)。肖像权、姓名权使用期限为自本确认书签定之日起年。 2、使用范围: 将本人的姓名、及为履行合同项目而在直播活动产生的肖像、类似肖像的形象、图像或照片(合称“肖像”)以任何合法的形式和方式在 中国大陆地区及港澳的所有媒体(包括平面媒体、网络及一切其它媒体)使用。 3、知识产权: 本人确认,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涉及到的(合称“作品”)著作权 及表演者权(不可转让的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除外)及衍生权利(无论是否已被登记),不可撤销地自该作品创作完成之日即转让给滨州强 视云工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商务合作方。公司有权根据商业需要自行决定,在年月日前使用该作品 (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复印、发行、展示、许可、改编、制作衍生作品以及进行其它使用),而无需本人另行同意。对于不含有肖像和姓名的前述作品,公司可永久使用。 4、费用:

本人确认,就本确认书所涉事宜所产生的费用,均应依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已由公司与本人之间完成结算。本确认书不构成本人与公司的任何有关劳动用工、聘雇派遣的法律关系。 5、声明: 本人在此特别声明,免除公司及其雇员、其受让人、被许可人、代理或法定代表人因不可归咎于公司及上述人员的原因而受到与本确认 书有关的任何索赔,包括但不限于因诽谤、侵犯个人隐私、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表演者权或其他任何相关权利而引起的索赔。我进一步确认,我对带有我的肖像的任何作品授权公司使用。 本人已阅读本确认书,并完全了解其内容。本确认书经本人签署后生效。 签字: 日期:

肖像权、姓名权许可使用合同

肖像权、姓名权许可使用合同书

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专职从事电子商务之有限公司,现经营有________________产品。经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肖像权、姓名权许可使用事项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使用乙方拍摄的生活照、艺术照、视频等用于__________产品(以下简称“该产品”)的推广及宣传,宣传方式包括:使用乙方照片作为微信头像、弹窗广告、宣传图片,使用乙方视频作为宣传视频。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使用乙方姓名作为微信名称对该产品进行宣传、推广及销售。 二、许可使用细则 1、生活照: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_____生活照,其中包括四季生活照各____张,日常生活照____张,体现乙方身体趋势照____张。 2、实时拍摄: (1)本合同签订后,在甲方提出拍摄要求、乙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在双方协定的拍摄时间前往拍摄地点,完成甲方指定的视频或照片拍摄。 (2)乙方每次参加拍摄不超过___小时,拍摄费为人民币____元。如拍摄时间超过____小时,按照_____元/小时计。

(3)乙方每次参加实时拍摄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由甲方实报实销。 (4)在完成当次拍摄当日,甲方一次性将当次拍摄的拍摄费、往返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一次性支付至乙方。 三、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______年,即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本合同。 四、许可使用报酬 1、除实时拍摄的拍摄费、往返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实时支付之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使用乙方照片、视频及姓名对__________产品进行宣传及销售,甲方还需向乙方支付许可使用费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整)。 2、许可使用费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 五、双方权责 1、甲方: (1)、有权自主根据需要对乙方拍摄的图片及视频进行再加工,包括剪辑、添加或裁剪、缩放、色彩调整、细节美化等技术处理,但不得改变为毁谤、猥亵、淫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侵害乙方名誉、形象之图片、视频; (2)、甲方负责办理拍摄所需的事宜,乙方拍摄期间的摄影、服装、造型、化妆、场地、拍摄灯光及道具器材等均由甲方提供并承担

侵犯姓名权案例

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和肖像构成侵权 【关键词】姓名权肖像权人格权 【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保税区东英美容上海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希 1996年11月28日原告应被告邀请参加"东英美容疗法"专家研讨会,与会者中还有上海各大医院的皮肤、美容专科的专家等九人。会上,被告向原告等介绍了"东英美容疗法",并进行了座谈。原告为被告作了"继承发扬祖国医学宝库,为发展我国医学美容事业不懈努力"的题词,并与东英美容创始人吴东英及其他与会者共同摄影留念。1996年12月9日、1997年2月18日、1997年3月28日、1997年11月11日被告分别在上海《解放日报》、《文汇报》、《上海法制报》、杭州《钱江晚报》的"今日之星广告"、"企业形象策划广告"版面及"体育新闻"版面发布了题为《吴东英奇迹》、《走进美容、东英向你招手》、《"东英美容",旋风来自何方》和《她为百万女性播洒美丽》的文章、上列四张报纸分别刊登了原告等与会专家和东英美容院院长吴东英的合影,照片下均注明"吴东英与专家合影"字样。《文汇报》的文章中明确标明了原告等出席研讨会的专家姓名,并称与会专家对源于祖国医学的"东英疗法"予以首肯。原告曾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遭到拒绝后,杨希遂于1999年2月诉至法院,要求广州保税区东英美容上海有限公司在《解放日报》、《文汇报》、《上海法制报》、杭州《钱江晚报》公开登报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对此,广州保税区东英美容上海有限公司辩称,"东英美容疗法"专家研讨会是向专家请教、扩大"东英"事业、报纸上的文章均属新闻报道,不是广告,四张报纸上所刊登的照片均为合影,对方不得主张肖像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解放日报》、《文汇报》、《上海法制报》在刊登文章时均按广告发布收取了相应费用。一审法院判决后,广州保税区东英美容上海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杨希则要求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被告广州保税区东英美容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解放日报》、《文汇报》、《上海法制报》、《钱江晚报》上刊登声明,公开向原告杨希赔礼道歉(内容须由本院审核)。二、被告广州保税区东英美容上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希精神损失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3610元,由原告负担3180元、被告负担430元。 二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上诉人广州保税区东英美容上海有限公司委托他人在未经被上诉人杨希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解放日报》、《文汇报》、《上海法制报》、《钱江晚报》"企业形象策划广告"版面发表文章,配置刊登有被上诉人杨希的照片。以营利为目的,介绍东英美容的服务,藉此扩大自己在社会上的影响,为自己做广告宣传。侵害了杨希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对杨希的声誉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对此,原审法院作出的广州保税区东英美容上海有限公司向杨希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的判决是正确的。上诉人广州保税区东英美容上海有限公司以报纸策划及支付广告费均系上海其福广告有限公司所为,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1. 新闻是否就不能算侵犯姓名权? 2. 如果是合影,权利人是否就不能主张肖像权?

传播与肖像权案例

传播侵犯肖像权简介: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它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近年来,随着传媒产业化特征的日益突出和传播技术的发展,大众传媒因新闻报道和在广告中因大量使用以人物为基本内容的图片而频频涉及肖像权的法律问题,因新闻报道而被有关当事人以侵犯肖像权为由提起诉讼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新闻传播活动中,肖像的合理使用和侵权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的界限,如何合法使用公民的肖像,避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发生,成为一个必须引起重视并亟待解决的问题。肖像、肖像权及其法律保护 肖像是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艺术等表现形式,把人的外貌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以人的面部为中心而再现的视觉形象。肖像是自然人真实形象及特征的再现,与本人的人格不可分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格利益和社会评价,它作为肖像权的客体而存在。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而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 肖像权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肖像使用权。公民拥有自己的肖像,有权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肖像的利用取得精神上、财产上的利益;第二,形象再版权。公民根据自己的合法需要,有权由自己或许可他人通过各种造型艺术方式再现自己的形象;第三,利益维护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不法毁损、玷污自己的肖像,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目前我国关于肖像权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法律条文中: 1、《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2、《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认定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必须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未经他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的事实;二是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营利。 新闻传播对肖像权的侵害 对于大众传媒而言,侵害肖像权主要表现为传媒从业人员在新闻报道或广告中不当使用他人肖像给公民带来精神或财产损失的行为。大众传媒使用他人肖像,主要用于两种场合,一是新闻报道,二是广告。 1、新闻报道使用 对于新闻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笔者比较赞同滕金芳在《新闻侵害肖像权若干问题探讨》里面的见解,包括四个方面:②1、须有肖像使用行为且此行为须无阻却违法事由。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如果有阻却违法事由,则该使用行为为合法。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手册》中列举的30条供司法人员参考的判定标准中第24条里规定的内容可以不认定侵害肖像权,其一:“为了维护社会利益的需要而使用他人肖像”。如对先进人物照片的展览、对公民实施不文明行为的拍摄、通缉逃犯而张贴照片等;其二:“为维护公民本人

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练习题

第二单元第四课第二框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 一、单项选择题 1.近年来肖像权被侵犯的案例不断为媒体所报道,从影视、体育明星到普通公司 职员,都有为维护自己的肖像权而走上法庭的。下列关于肖像的认识错误的是 () A.肖像是以容貌为中心的人体形象的再现 B.肖像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 C.肖像就是人的照片 D.肖像是每个人人体容貌的有形识别标志 因认为自己肖像权被侵犯,演员张某将一网络公司及某医院告上法院。网络公司及医院一审被判道歉并赔钱。据此回答2、3题: 2.法院的判决说明() A.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不受侵害 B.名人的肖像权会受到法律特殊保护 C.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均会构成侵权 D.张某小题大做,没必要打官司 3.演员张某将网络公司及医院告上法院启示我们() A.法律确认公民的肖像权 B.当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时,要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C.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是侵害他人肖像权的体现

D.公民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他人的肖像 4.丽丽经过某影楼时,意外地发现橱窗里摆着她在影楼拍摄的艺术照。该影楼的行为侵犯了丽丽的() A.姓名权 B.肖像权 C.名誉权 D.生命健康权 5.(2013·天津中考)下列行为属于正确行使姓名权的是() ①大学生赵亮用笔名“小草”发表文章 ②梁红在步入歌坛后给自己起了个艺名 ③初中生李某的监护人代他更换了名字 ④张某用李某的名字跟别人签订了合同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6.小李(19岁)的父亲病故后,母亲带着他改嫁到王家。继父令小李改姓王,小李就是不答应,两人的关系由此紧张起来,小李的母亲也十分为难。对此,下列看法正确的是() A.小李应该姓王,继父有权给他改名 B.姓名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更改 C.小李的继父可以持户口本到户籍管理部门直接办理 D.小李已是成年人,有权决定是否使用或更改自己的姓名 7.对右边漫画中写检讨的同学的行为认识正确的是() A.冒用他人姓名,侵害了他人的姓名权 B.依法维护自己的姓名权 C.维护了自己的形象 D.法制意识强的表现

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

示范课学案 第四课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第二框题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 一、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 通过教学,帮助学生认识肖像和姓名是一个具体的人的两大外在标志;懂得侵害姓名权和肖像权的表现形式与后果。 过程与方法 ? 通过教学,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能够正确区分哪些行为是侵犯公民姓名权和肖像权的行为; 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和他人姓名与肖像权的能力,能够运用法律武器追究侵犯者的法律责任。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 通过教学,引导学生反思自己在与同学交往中侵犯他人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不良表现,体验给受害者所造成的危害;培养学生尊重他人姓名权和肖像权的责任意识;加强法制观念,增强依法维权意识; 二、教学重点 ? 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和姓名权,侵害公民肖像和姓名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教学难点 ? 公民在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要履行维护他人肖像和姓名的义务。 四、教学方法:疑探教学法、阅读法、讨论法、创设情境法 五、学习过程: (一)导入新课: 游戏导入1 、看看他是谁? 2 、测测想象力。引出是通过肖像和姓名的不同,从而总结出肖像和姓名是我们的两大 外在标志,导入本课。(板书: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二)自主探究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P4(—44,总结圈画出知识点、并提出自己的疑惑或问题。学生提问,教师帮助梳理。归纳自探题纲:(教师可预设板书)

1)姓名及姓名与个人人格的关系? 作为将人区别开来的文字符号, 包括正式姓名、笔名、艺名等,是每个人人格的基本 标志。 (2)姓名权的含义及内容? 含义:是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内容:1、年满18 周岁的成年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起什么名字,有权决定使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艺名,有权依照规定变更姓名。 2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姓名权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3)侵害姓名权的表现形式和后果? 表现形式: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盗用他人姓名冒用他人姓名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肖像的含义、制作方法和作用?肖像:是以容貌为中心的人体形象的再现。制作方法: 绘画、雕塑、剪纸、照像、摄像等。作用:肖像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 (5)肖像权的含义?是公民依法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 (6)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有哪些?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二是恶意毁 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 (7)当我们的姓名权或肖像权受到侵犯时,我们应该怎样做?我们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追究侵 权人的责任,必要时可提起诉讼以讨还公道。 自探:请同学们默读教材,结合自探题纲独立思考,采用圈点勾画的方式标记出问题的答案。实 在有困惑之处,可在教材上做好标注,留待合探时在小组内交流。 (三)合作探究:合探:组内讨论,交流自探成果。组长带领,人人参与,重点解决自探中的疑难 问题,组内达成共识。 展示:学生口头展示,教师点拔或精讲。点拨过程中,以寿生的故事为主要线索,贯穿整 堂课,落实知识点。 按照课本的编排是先说肖像再说姓名。但老师认为,从人的认识发展过程来讲,人对自己究竟长什么样还没有完全弄清楚之前,就已经对自己的姓名有印象了。所以老师打 算把这顺序给调整一下,先说姓名,再说肖像。我们的故事就从一个人的姓名开始。 情境活动一:走进情景——落实姓名的含义及作用 呈现材料: 有一对夫妇,生了个胖儿子,夫妻俩开心之余,忙着为孩子起名字,绞尽脑汁,给儿子取名为“寿生”,希望他平安长寿。 教师:①寿生同学的名字非常有寓意,你的姓名是什么?有什么寓意呢?让我们来 聆听一下吧!

形象权与肖像权的区别与联系

形象权,又称为“商品化权”,较早出现于有关肖像、姓名等人格客体被商品化使用的案例中,在著作权领域,主要是作品中角色形象的著作权问题。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二者容易混淆,但仔细区分,是两个相当不同的概念。 形象权源于隐私权,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它的主体范围限于真实人物和虚构角色,所指向的对象是特定主体的姓名、肖像等身份特征,客体是权利人或虚构角色的身份特征所含有的商业价值。不同于传统的人格权,是一种财产权,能为权利主体带来客观的经济效益,能够被转让和继承。我国法律中尚没有对形象权的明确规定。 而肖像权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力,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 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所以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肖像权规定,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权保留使用权。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协商,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申请司法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告张某等5人1998年应聘于某公园时装表演队。当年年底在一次表演结束后,公园为包括原告在内的8名模特拍下了身穿宋代服饰的表演照。1999年年初,公园将此表演照印制在宣传单、台历插页中使用并制作了大型的广告塔。5名模特对此提出异议,并与公园交涉,但没有结果。5名模特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公园停止侵害其肖像权,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慰抚金。 、被告公园辩称,使用的原告照片属于群体照片,不是单独的个人照片,且模特身着宋代服饰,浓装,每个人的头像不足一寸,因此,它不属于肖像。只有个人单独的照片,才属于肖像,这张照片只能算是原告的形象。原告曾是公园的时装表演队的队员,公园用原告的照片所作的宣传,并非属于广告性质,而是对宋代服饰的一种展示。原告某个人的照片,在宣传时并不具有独立完整的商业价值,公园对原告照片的使用,内容健康,应属合理使用,不构成侵犯原告的肖像权。 对于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被告使用的原告照片,系原告在公园演出中的剧照,反映主题为宋代服饰。原告作为公园时装队的模特,身着宋代服饰为公园的主题宣传,是其作为时装队队员的本职工作。模特身着宋代服饰的形象是公园时装表演队设计成果,该形象权利的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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