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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八十年代_严打_崔敏

春秋笔

反思八十年代“严打”

上世纪80年代,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

斗争”在中华大地迅猛展开。它虽然不完全是原

来意义上的政治运动,却以运动的方式进行,邓

小平对它赋予了政治的意义:是一种特殊形式“

的阶级斗争”。于是,类似于建国初期“大镇反”

那样的一场“严打”便大张旗鼓、,轰轰烈烈地开

展起来。崔敏

案只能找到刀子,却找不到那个皮包,这样证据

怎么也找不全。彭真说:找证据当然十分重要,”“

但是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要求找到全部证据。我

们可以这样规定:找到基本证据,认定基本事实,就可以起诉、定罪。这一段话后来被概括为”“两

个基本”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就可以定罪处罚。在这次座谈会上,彭真明确提出要

实行“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方针”,

一、严打”“的发动

“严打”的发动过程,大致是这样的。

(一)治安形势恶化引起中央领导震怒

改革开放初期,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恶性案

件接连发生。1979年9月9日上海发生“控江路

事件”1980年10月北京火车站发生一起自杀式;

爆炸案;1981年4月发生北海公园事件;1983年

5月发生卓长仁等6人劫持飞机事件;1983年又

发生亡命天涯、沿途杀人越货的“二王”案件,这

些案件震动全国,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

(二)彭真最先提出打击刑事犯罪要“从重从快”

1979年11月22日至26日,彭真主持召开全

国城市治安会议,提出对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要严厉打

击,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980年1月23日,彭真在听取上海市公检法

负责同志的汇报后说:当前,“对现行犯罪分子的

处理,不能从轻,要从重;不能从慢,要从快。这”是第一次明确提出“从重从快”。

1981年5月,彭真主持召开京、沪、汉津、穗、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在会上有人诉苦说:我“

们的干警不适应刑事诉讼法的工作程序。有个

持刀抢劫案件,我们抓到歹徒,也找到了犯罪工具,可是检察院说证据不全,不能起诉。那个歹

徒抢了个皮包,拿出钱以后把皮包扔了。我们破坚决把社会治安整顿好,力争取得明显成效。

(三)邓小平下令开展“严打”

最早提出“从重从快”“严打”实行的是彭真,但最终拍板做出这一重大决策的,则是邓小平。

1983年2月8日,邓小平到无锡视察工作,

接见了在无锡休养的中顾委委员江渭清及省、市负责人。江渭清向邓小平汇报说:现在经济发“展,政治稳定,但社会治安情况很不好。城市里女工晚上不敢上班,好人怕坏人,这样下去不得了!这件事情,只有你老人家下决心才行。当邓”小平征求江渭清的意见时,江渭清说:调查研“究,半年准备,打几个战役,一个战役打几仗,该抓的抓,该杀的杀,还有的押送边疆改造。犯罪分子最怕杀头,还有怕吊销户口发配边疆。”

后来又发生河北省唐山市的“菜刀队”以及

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喜桂图旗(今牙克石市)“616”

的·案件,

震惊了中央领导。此后,邓小

和经济犯罪活动的决策。

1983年7月16日,新任公安部部长刘复之向

党中央递交了《关于发挥专政职能改善公安装备的报告》。这个报告的主要内容,是说当前刑事犯罪活动猖獗,必须给予严厉打击,并提出了打击的重点和注意事项;同时说明了公安机关人、财、物严重短缺的状况,要求党中央帮助解决。7月19日上午,邓小平在北戴河召见刘复之(彭真陪同接见)。邓小平开门见山,指着公安部的报平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做出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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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的决定》

秋 笔

7月29日至8月3日,中央政法委员会在 北京召开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传达了邓小平 的重要指示,研究确定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打击行动的实施方案和具体部署。

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 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决定》,提出:这次严 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要采取过去行之有效 的办法,这就是要全党动员,首长动手,层层 负责,广泛发动群众,统一组织行动,一网一 网地撒,一个战役一个战役地打,务必做到 有威力,有震动。从现在起,在三年内组织

当时的“严打”宣传画

三个战役,法将刑事犯罪分子逮捕一大依 批,判刑一大批,劳教一大批,注销城市户口一大 批,并且杀掉一批有严重罪行、不杀不足以平民 愤的犯罪分子。

告说:你们这个文件不解决问题。刑事案件、“恶 性案件大幅度增加,这种情况不得人心。公安部” 的报告中有这样一段话:要求对各种现行犯罪“ 分子和流氓团伙的骨干分子,收容审查一批,劳 教一批,拘留一批,逮捕法办一批,对严重犯罪分 子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同时,注意不一刀切, 不炒剩饭,不该抓的坚持不抓,该从宽的坚持从 宽,要进一步加强群众工作和基层工作,多做教 育、疏导和预防犯罪工作,落实基层单位的治安 保卫责任制。念到这里时,”邓小平说:

这样四平八稳,解决不了问题嘛。毛病就在 于你们后面讲的“同时注意不一刀切”稳稳当当, 的,就不能解决问题。

接着,邓小平系统地阐述了严厉打击刑事犯 罪的方针、步骤和措施。他提出:

在三年内组织一次、两次、三次战役,一个大 城市,一网打尽,一次战役打击一大批。集中打 击严重刑事犯罪必须发动群众,这是不叫运动的 运动。对刑事犯罪分子,对杀人犯、抢劫犯、流氓 犯罪团伙分子、教唆犯、人贩子、老鸨儿等,必须 坚决逮捕、判刑,组织劳动改造,给予严厉的法律 制裁。必须依法杀一批,有些要长期关起来。现 在是非常状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 才能治住。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是一件大快 人心的事。先从北京开始,然后上海、天津,以至 其他城市。只要坚持这么干,情况一定能好转。

邓小平的这次谈话,发出了开展“严打”的动 员令。

(四)中共中央做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二、修改基本法的三个重要决定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了对基本法进行修改的三个重要 决定。

(一)《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 子的决定》

该《决定》对刑法做了重大修改,规定对流氓 罪,故意伤害罪,拐卖人口罪等十几种犯罪“可以 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此外还增设了一个“传授犯罪方法罪”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总之是扩大了死刑 的适用范围,突破了当初限制死刑的立法精神。

(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 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

该《决定》对刑事诉讼法做了重要修改。尽 管只有两条,表面看来似乎只涉及办案时限,其 实是一个极其严厉的法律(后文详加分析)。

(三)《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组织法〉的决定》

该《决定》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作了修 改,规定: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 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 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此后,”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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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黄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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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高于法律”的人治。

“严打”期间大量捕人,再加上对服刑期满的 人员不予释放,致使监狱和劳改队、劳教所人满 为患。那时,一个十几平方米的监号竟关押三四 十人,晚上睡觉很难躺下,这一现象前所未见。

复核权长期下放,直到2007年才收回。

上述三个《决定》对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做了, 伤筋动骨的修改,这就应验了邓小平曾经批评过 的一种现象: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 改变。”

三、若干配套措施

为了实行“严打”公安司法机关还采取了一, 系列配套措施,主要有三项:

(一)授权基层法院可以判处死刑 高法、高检和公安部于1983年8月16日发 出通知,规定:在当前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 这段期间,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 定把某些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应判处无期 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交由基层人 民法院审判。”

这一通知改变了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管 辖制度,授权基层法院可以判处死刑。三个半月 后,高法、高检和公安部又于12月2日发出通知, 规定:今后对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 通刑事案件,仍执行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 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尽管用语委婉,”但总算是 纠正了此前的不慎重授权,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更 大损失。

(二)对判决已生效的案件重审改判死刑 1983年8月28日,高法、高检、公安部、司法 部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劳改犯和劳教人员在改造 期间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在改造期间,对于 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要,“重判一批,注销 城市户口一批,罪行严重、情节恶劣的要坚决杀 掉。据此,”将一大批劳教人员逮捕判刑,注销城 市户口,发往边远地区改造,并从监狱中拉出一 批罪犯,改判死刑处决了。

(三)对服刑期满者强制不予释放 1983年8月19日,司法部、公安部、高检、高 法联合发布《关于对犯人刑满和劳教期满的人员 暂停放回社会的紧急通知》规定:自文到之日,“ 起,对犯人刑满和劳教期满的人员,无论其家住 城市或农村,均暂不放回,暂按留场就业人员对 待。这个”《通知》把劳教人员等同于服刑的犯人, 强制“留场就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实际上还是

四、连续展开的三个战役

“严打”启动后,1983年8月至1987年1从 月,接连开展了三大战役。

(一)第一战役

从8月上旬开始到12月结束,严打”“第一战 役的第一仗,全国共收容审查、劳教、拘留、逮捕 108.29万人,处决了数万名罪犯。各大城市注销 了一批犯罪分子的户口,向青海、新疆等地送去 5000多名劳改犯和劳教人员。

第一仗结束后,稍事休整,年底又打第二仗, 到1984年3月底告一段落,共收捕各类违法犯罪 分子27.24万名。

1984年5月至7月底,除西藏外,陆续开始 了第一战役第三仗。全国共收捕人犯20.23 万名。

(二)第二战役

“严打”第二战役第一仗自1984年8月31日 全面展开。9月10日夜至14日凌晨集中搜捕, 三天内共抓获流窜犯与嫌疑人6万余名。这一 仗,全国共抓获各类人犯12.16万人。

从1984年12月5日起,陆续展开“严打”第 二战役第二仗,1985年2月17日基本结束。至 共逮捕各类犯罪分子3.19万多人,收容审查1.76 万人。

从1985年3月下旬到7月底,除西藏外,全 国各省、自治区均开展了市、“严打”第二战役第 三仗,共抓获各类犯罪分子2.85万人。

(三)第三战役

从1986年2月至1987年1月,“严打”开展第 三战役。全国共逮捕刑事犯罪分子34万名,劳动 教养7.6万名,少年收容教养4458名。

1983年启动的“严打”接连发动了三个战, 役,持续三年,后来并没有宣布结束。1990年和 1996年又发动了两次严打”前后延续了20“, 余年。

18 炎黄春秋 2012年第5期

何调整政策。

秋笔

五、严打”“的绩效评估

“严打”期间高潮迭起,在全社会引起巨大震

动,一度产生了明显的效果。但随着时间的推

移,严打”“的成效逐渐减退,犯罪高发的势头并

没有压下去,治安形势依然严峻。

“严打”自有其正当性。谁能说对严重的刑

事犯罪不应该严厉打击?问题在于沿用过去搞

运动的方式,很容易导致各种偏差。由于“严打”

的矛头是针对严重的刑事犯罪,目的是为了维护

社会稳定,因而在党内高层很容易取得共识。公

安机关更是备受鼓舞,认为可以放开手脚大干一

场。1983年“严打”伊始,仅仅三个月时间,全国

就拘捕了108万余人。在这种高压态势下,社会

治安一度有所好转,因而在初始阶段,多数民众

对“严打”持肯定态度。但是,随着一系列非常措

施的出台,大大突破了法治的底线,它的负面效

应就突显了出来。最初,人们按照“矫枉过正”的

惯性思维,“严打”对中的某些过火举动也觉得可

以谅解。后来“严打”竟成为常态,广大干警也被

拖累得极度疲劳,慑犯罪的效果反而逐渐震

减弱。

“严打”前的1982年,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案

件立案总数为74.8万余起,1983年的刑事立案

数下降为61万余起(请注意:仅在三个月内就拘

捕108万余人,大大超过了全年的刑事立案数,

可见被拘捕者并不都是当年的罪犯)。到2005

年,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数达到464.8万余起,是

1982年的6倍多、1983年的7倍多。严重的刑事

犯罪并没有被压下去,反而急剧增长。近些年发

生的恶性案件,“严打”较之前有过之而无不及,

情节也更为恶劣。实践证明:运动式执法尽管可

以收到一时之效,但并不能够遏制刑事犯罪,还

造成了不少冤假错案,有损法制的尊严。利2004年7月,《公安研究》发表云南省公安厅

厅长江普生的文章,他写道:综观20多年严打“

整治斗争的历程,出现了这样一个怪圈,发案即:多,破案多,抓人多;发案更多,破案更多,抓人更多。简而言之,…打不胜打,就是防不胜防?”。这

种新思维由一位公安厅厅长说出来,表明了对

“严打”政策的反思。同年12月召开的全国政法

工作会议,第一次提出“要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

刑事政策”。

2005年6月,北京市公安局长马振川在大会

上声称,“织网防控”将用模式取代“严打”。于

是,中国将彻底告别“…严打?,”成为一些媒体的

醒目标题。

经过由上上下下的反馈和互动,逐渐达成了

某些共识。2006年10月召开的十六届六中全

会,通过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

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实施宽严相济的刑

事司法政策”意味着从倚重,“严打”转向了“宽严

相济”这是对刑事政策的又一次重大调整。,

20多年的法制建设,又走了一个“之”字形。七、对速判快杀之·决定”“92的检讨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3年9月3日同一天

通过了三个重要《决定》总的精神是增加死罪、,多判死刑,尤其是《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

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要求速判快,

杀。这一《决定》的标题很长,读起来又觉拗口,一般简称·决定”

“92。虽然只有两条,从字面来

限,其实是当今世界上最严厉的法律。

从法理上来说,《决定》该存在诸多问题:

(一)剥夺了被告人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的权

原刑事诉讼法规定:至迟在开庭7日以前将

看,不过是加速了审判的进度和缩短了上诉期

六、严打”“政策的调整

“严打”在道义上有正当性,开始时得到民众的拥护。但是,经过20多年的实践,严打”“的成效愈来愈差,社会矛盾更加突显,人们才感觉到这种运动式执法似乎出了什么问题,进而研究如起诉书送达被告人,《决定》却规定送达起诉书的

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的限制。换句话说:在开庭

的当天送达起诉书,就可以立刻把被告人拉过来

审判,致使被告人根本不可能聘请律师为其辩

护,直接违反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和

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的宪法原则。

2012年第5期炎黄春秋19

春 秋 笔

第466条 日内终结。

第467条 第468条 第469条 赦免。

第470条

判处最高刑罚方法的判决,应当

在判决后立即执行。

此处所谓“最高刑罚方法”是指枪决。苏联, 的法庭通常设在一座大楼内,地下室即为刑场。 而“在判决后立即执行”是指在判决宣告后随即, 将罪犯拉到地下刑场执行枪决。这5条特别审 判程序,在苏联上世纪30年代大清洗中发挥了 巨大的威力。正是按照这些规定,既不允许当事 人辩护也不允许上诉,甚至无须当事人出庭,就 将成千上万的人判处死刑并当即处决,造成了数 不清的冤假错案。这一段历史,在人们的心灵中 留下了难以抚平的创伤,成为后来苏联解体的历 史原因之一。

(六)断曝光的冤假错案反证了不“9·2决 定”的失误

对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必须严厉打击,无疑是 正确的。但对判处极刑应该有所节制,即使必须 判处死刑,也应当通过正当的程序进行审理和判 决,以程序的公正来保证实体公正。像“9·2决 定”那样任意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甚至剥夺了 人民法院的审判权,那还有什么“司法公正”?在 缺乏起码程序保障的情况下,一旦发生冤杀或错 杀,就会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例如,震惊全国 的魏清安被冤杀案,就是由郑州市巩县(现巩义 市)法院一审,在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 下,将一个毫无过错的24岁淳朴农民魏清安判 处了死刑。郑州市中院二审、河南省高院终审都 草率从事,核准了死刑。魏反复争辩:这事我冤“ 枉,我希望见见我的证据。临刑前仍一再喊冤,” 竟无一人过问,迅即被处决。半年后,真正的罪 犯田玉修被抓获,才使冤情大白。近些年来,一 系列原先被认定已被杀死的被害人“复活再现” 案,极大地损伤了司法的公信力,它对国家法制 造成的伤害是难以估算的。

公诉书在法院审理案件日期的 审理案件时无须当事人到庭。 对于判决不准上诉也不准声请

前1日送达被告人。

关于反抗苏维埃政权工作人员

在其后的13年间,硬是在不允许委托辩护人的 情况下判处了数以万计的死刑,冤假错案便在所 难免。

(二)侵犯了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原刑事诉讼法规定: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将 传票和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 和翻译人员,《决定》却规定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 限制。意味着只要发一个通知,诉讼参与人都必 须立即到庭,实在违情背理。

(三)“应当判处死刑”“迅速审判”将作为的 前提,本末倒置

按理说,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应当判处什么刑罚,只有在开庭审判以后才能确 定。该《决定》“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竟将、“ 确凿”“应当判处死刑”“迅速审判”和作为的前 提,这就把本末倒置了。在案件尚未送交法院之 前,就已内定了“应当判处死刑”这就不仅违背, 了诉讼原理,而且无异于剥夺了人民法院的审判 权。换一个角度来看:假定法院在开庭审理后, 发现犯罪事实没有查清,证据并不确实或者并不 充分,被告人不应当判处死刑,该怎么办对那 呢?如果严格按照“应当判处死刑”去逆推,法院 不判处死刑,岂不构成了“违法”——足见这样的 规定着实荒唐!

(四)“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限制”的立法用 语开了十分有害的先例

如果修改法律都采用类似用语,今天决定不 受某条规定的限制,改日再决定不受另一条规定 的限制,那就势必会造成有法形同无法,无异于 自毁法制。

综上所述,《决定》这一不仅违反了宪法与刑 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从法理上、文理上都讲不 通,对刚刚起步的法制建设是一个巨大的冲击。 (五)对照苏联20世纪30年代的类似立法 有人说,“92决定” 上述·

所规定的速判快杀

的恐怖组织和恐怖行动案件的侦查,应当在10

程序,在全世界是独一无二的创举,其实不然。 早在1934年12月20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 人民委员会就根据斯大林的提议通过了一个决 议,《关于反抗苏维埃政权工作人员的恐怖题为 组织和恐怖行动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后来被增, 补为《苏俄刑事诉讼法典》7篇第33章,第共有5 条,“92决定” 与·

极其相似,原文如下: 20 炎黄春秋 2012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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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决定”

“92存在诸多弊端,造成了许多

秋 笔

来,分别处理”。1975年又将“收审”用于对付流 窜犯。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中,并没有 “收容审查”但在,“严打”中大量扩建和新建收审 所,使之成为关押各种人犯的大仓库。尽管“收 审”不算正式逮捕,但在限制人身自由的严厉程 度上与逮捕没有什么差别。大量使用“收审”是 对法制的蔑视和破坏。许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 员一再呼吁取消“收审”直到1996年修改刑事, 诉讼法,才正式取消“收容审查”消除了游离于, 法外的一大赘瘤。

(五)“两个基本”毁弃了证据规则 在“严打”司法机关将中,“两个基本”(“基本 证据确实,基本事实清楚”作为判断证据和定罪) 处罚的指导原则。由于“两个基本”含义不清,留 下了任意解释的很大空间,降低了审查判断证据 的标准。近年来,一些奇冤假案不断被曝光,究 其源头,都是由于对证据降低了要求造成的。迄 今还有些司法机关仍在遵照“两个基本”办案,可 见它的影响很难在短期内消除。

(六)“提前介入”更使刑事诉讼乱了套 杀”的要求,“92决定” 与·

相呼应,有关部门又层

层加码,进一步倡导“提前介入”。所谓“提前介 前介入,尽早了解案情,为下一步“及时审判”做 准备;二是上级法院提前介入第一审程序,指令 一审法院对案件如何定罪与量刑,一旦被告人不 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立即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这就把两个审级合二为一,等于取消了 法定的两审终审制。这就造成了诉讼程序的混 乱:一是搞乱了公检法三机关的职权分工;二是 混淆了两个不同的审级。由此必然造成办案粗 糙,难免误杀、错杀以及轻罪重判、罚不当罪,种 种弊端,不一而足。

入”有两种形式:一是人民法院在侦查阶段就提 为了贯彻“从重从快”方针和适应“速判快 恶果,一些学者强烈呼吁将其废除,逐渐成为多 时,明确宣告将这一不成体统的《决定》予以废 数同志的共识。终于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 止。1996年4月13日,时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 的王汉斌谈及·决定”

“92被废除一事,很有感慨

地说:终于去掉了我的一块心病。笔者当时在“” 场,亲耳听到了王汉斌的这次谈话。

八、“严打”对中其他问题的反思

1983年开始的“严打”不仅搞乱了司法程, 序,而且造成了严重的思想混乱,对法制建设产 生了持久的负面影响。

(一死刑复核权的长期下放助长了有法不依) 俗话说:人命关天!因而判处死刑理应慎“” 之又慎。但是,9·2决定”“却要求速判快杀,授 权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把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下放 给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一放就是20多年,助长 了有法不依,造成有法形同无法的状态。

(二)对原来未判死刑的罪犯改判死刑,造成 国家公信力丧失

“严打”期间,根据高法、高检、公安部、司法 部1983年8月28日的联合《通知》将正在服刑, 的罪犯拉出一批改判死刑。司法机关自己毁弃 了已经生效的判决,在服刑的犯人中造成极度惶 恐,不知道哪一天就会被拉出去枪毙。它使国家 失信于民,对国家法制所造成的损害难以估量。

(三)对服刑期满的罪犯不予释放,毁掉了法 制的信誉

“严打”期间,根据司法部、公安部和高检、高 法1983年8月19日联合发布的《紧急通知》对,“ 犯人刑满和劳教期满的人员,均暂不放回,暂按 留场就业人员对待”。这一非常举措违情背理, 既没有法律依据,从法理上更说不通。它使司法 机关失信于民,其负面的影响是深远的。

(四)大量使用收容审查,是对法制的蔑视和 破坏

收容审查发端于1961年为对付“盲流”而创 立的“收容遣送”制度。中共中央于1961年11月 11日批转公安部《关于制止人口自由流动的报 告》规定,“凡是自由流动人口,一律坚决收容起

九、历史的经验值得记取

改革开放之初,治安形势不好,刑事犯罪猛 增,有其一定的必然性。过去长期实行计划经 济,限制人口自由流动,当时普遍贫穷,谁家也没 有多少值钱的东西,刑事案件的发案率自然就很 低。改革开放后,逐步转向市场经济,财、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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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办事失去了信心,其负面影响是持久而且 很难校正的。

当初,“严打”在斗争发起之时,“四个共曾有 产党员”给中央写信,对这种运动式执法提出不 同意见,认为已经有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只要 遵照执行就是了,不必另来一套;认为从重从快 是“左”倾法制思想,是重刑主义、威吓主义、惩罚 报复主义;实行从重从快方针会扩大打击面,产 生新的冤假错案;实行党内联合办公,会扰乱公 检法职能、损害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这些意见颇 有见地,但却与最高领导人的判断与决策不一 致,不但没有被采纳,反而受到批判。以往习惯 的做法,运动一来,就要求全党保持一致,不允许 提出异议,这就堵塞了言路。实践证明,在这个 问题上,真理在提出异议的少数人手中。

在当时的情况下,要讲清楚同犯罪做斗争也 要遵循客观规律是很难的,这就使纠正这一失误 变得异常艰难。直到经过20多年的实践,几次 大规模“严打”的成效愈来愈差,人们才感到运动 式执法似乎不灵了,进而提出要“坚持和实行依 法治国”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20 多年的“严打”在中国法制史上留下了深刻的印, 记,提供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深刻的教训。为使 未来的社会治理不再走弯路,总结这些经验教训 是十分必要的。■

(作者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

钟)

的大流动加上社会控制能力减弱,便出现了犯罪 高发的势头,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事 实上,只要存在产生犯罪的土壤和条件,刑事犯 罪就不可能“一网打尽”。试图采取大兵团作战 的方式,发动几次战役就把刑事犯罪压下去,是 不现实的。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提法并不错,问 题在于:惩治犯罪必须依法进行,要遵守法律规 定的正当程序,并且要有适当的节制,做到罪罚 相当,罚当其罪,不能只是一味“从严从重”更不, 能强调“从快”。世界上有许多事情可以“从快”, 唯独杀人不能“从快”速判快杀”。“必然导致草率 从事,这些年来,一系列奇冤错案不断被曝光就 是明证。

一度曾宣传“治乱世,用重典”力主采取重, 刑主义,厉行严刑峻法。这是一个蕴涵着政治陷 阱的荒谬提法:一面宣传“现在是建国以来最好 的时期”另一方面又提出,“治乱世”岂不自相矛, 盾?无异于否定了当前的大好形势,会产生意想 不到的副作用。从严治罪”“并不错,但不能乱来, 应当严之有理,严之有据,严之适度,不能抛开正 当的诉讼程序,突破法治的底线。历史早已证 明,严刑峻法决不是治国的良策。严打”“的最大 失误就是舍弃了既有法律,突破了刑法规定的量 刑原则,舍弃了法定的诉讼程序,再次重蹈了“联 合办案,合署办公”和由党委审批案件的覆辙,对 刚刚起步的法制建设造成了巨大冲击,更使人们 (上接第56页)制止还是在鼓励打人?

其六,如果说毛泽东是出于“尊重群众的首 创精神”像王力解释的那样,,是考虑到“群众行 动也不好去制止”的话,那么当时并不缺乏适宜 的可利用物。清华附中红卫兵曾经发出“十点估 计”西纠”,“的若干通令也都包含有制止打人的 积极内容。但没有见到毛泽东对这些出自部分 红卫兵之手的、制止武斗打人的文件予以任何肯 定和宣扬。在王任重印发了“十点估计”希望借, 此来稳定局势的时候,毛泽东在中央工作会议上 明确说:北京太文明了,“发呼吁书。流氓也是少 数,现在不要干涉。”

其七,另一个更说明问题的事实是:破四旧 刚刚兴起的1966年8月21日,毛泽东批转下发

了《关于绝对不许动用部队武装镇压革命学生运 动的规定》次日,,又批转下发公安部《严禁出动 警察镇压革命学生运动》的报告。后一报告规 定,不准以任何借口,出动警察干涉、镇压革命学 生运动。这一条比什么都更说明问题的实质。 北京市公安局实际上执行的就是“运动中一律不 逮捕人”警察一律不得进入中学”、“的政策,这政 策从哪来的?同月,谢富治在公安系统会议上又 讲:打死人的红卫兵是否蹲监?我看,“打死了就 打死了,我们根本不管。以谢富治的谨小慎微和” 紧跟,他的这个“我看”恐怕不仅仅是他个人的, 意见。■

(责任编辑

钟)

22 炎黄春秋 201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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