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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哈尔滨工业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实施人才培养的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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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学校实施学生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科生新生,持《哈尔滨工业大学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学校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因身心健康等原因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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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的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参照第七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工作由基础学部、教务处、招生就业处、校医院负责,对发现的问题由教务处会同招生部门处理,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和取消学籍决定,须报主管校长审核,并提交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学生入学后,按其入学年份和录取专业(大类)编排学号,每名学生的学号是唯一的,学号不随学籍异动而更改。

第十条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并于开学前两天办理注册手续,夏季学期选课后即认定为已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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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手续后注册。

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

学生注册的具体事宜依照《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办理。

第三章基本修业年限与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本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为五年)。

第十二条本科生在校最长学习时间为所在专业基本修业年限加两年(应征入伍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即学习年限为六或七年。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学生不按时参加课程学习,未经批准缺课学时达该课程总学时的1/3及以上者,取消其参加课程考核和补考的资格,成绩单上注明“取消考试资格”。

对于无故旷考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单上注明“旷考”,并取消补考机会。

第十五条学生因病或极特殊合理事由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核的,可以申请缓考。批准缓考的学生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成绩单上注明“缓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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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参加补考,成绩单上注明“补考”。放弃补考或补考不合格,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的具体事宜依照《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学生赴国内外高校交流学习期间所学课程的成绩单独记载,成绩不参与校内平均学分绩计算。

交流生选拔与成绩管理的具体事宜依照《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赴校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学生对某一门课程的成绩有疑问时,可在成绩公布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复查试卷申请。

第十八条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成绩单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并视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限内,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与重修。经教育表现较好,并按期解除处分的,允许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或重修。

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执行《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考试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学生因病、因事等情况不能正常上课的,须在院(系)履行请假手续,并报告任课教师。

学生请假期间遇有课程考试的,需办理课程缓考手续。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一) 第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学校规定的比例内,且所修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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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考核合格;

(二) 学生在某方面有突出才能,转专业后可更好地发挥其特长;

(三)学生创业休学或入伍退役,复学后自身情况确有需要;

(四)学生因疾病或生理缺陷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申请人入学分数不得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

(五)学生学习有困难,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申请人入学分数不得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

第二十一条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学:

(一)因患病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

申请人需提供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

(二)学生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

特殊困难、特别需要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

申请转学的学生需提前一学期向所在院(系)提出。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申请转学的,学校出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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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四条被批准转入本校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首日,持相关材料到教务处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转入院(系)及专业根据学生已修课程情况,认定学生已修课程的学分及成绩,并依此编班。

转专业与转学申请的具体条件及相关程序依照《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与转学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学生因病、创业、参军入伍等原因需中断学业,可以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休学的学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七条休学时间最少一个学期(夏季学期除外),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在学期中、后期办理休学的,该学期记为休学,休学离校时间不得少于一个学期。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休学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执行国家和学校财务规定。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办理休学:

(一)一学期(春季学期或秋季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六周(含六周);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三)因创业不能正常在校学习;

(四)因其他某种原因需中断学业。

第二十九条学生如因第二十八条所述原因申请休学,由本人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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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休学登记表》并附相关证明,经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必须离校,学校为其出具休学证明。

第三十条休学学生应按时返校复学。办理复学手续需在开学首日向所在院(系)递交复学申请,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或其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准予复学。不能按期复学的学生,需在开学首日向所在院(系)递交续休学申请。

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新生或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七章降级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期间出现学习困难,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学分数累计达16-20的,须降至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降级学习只能一次,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学分数累计达12-15的,可自愿申请留级,进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留级申请只受理一次,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期间,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学分数累计20以上;

(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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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但经校医院复查不合格且未办理续休学手续;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特殊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在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

(七)本人自愿放弃学业。

第三十五条学生退学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自愿申请退学的,需递交书面申请,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退学登记表》,由学生所在院(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二)按学校规定应予退学的,由教务处报主管校长审核,并经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批准。教务处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院(系)向学生送达《退学决定书》。

第三十六条学生退学的后续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离校手续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离校。

(二)因病退学学生由监护人或抚养人来校接回;

(三)学生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学费退还事宜按国家和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第八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哈尔滨工业大学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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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学业优秀的本科生,提前学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毕业要求的学分,可申请提前一年毕业,并于毕业年春季学期初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经院(系)审核批准报学校复审,通过者可办理提前毕业手续。

第三十九条在基本修业年限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尚未取得全部学分的学生,可选择结业离校,也可选择留在学校继续学习。留校学习的学生须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延期学习登记表》,办理延期学习手续。

第四十条基本修业年限结业的学生,可在2年内回校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符合《哈尔滨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一条结业学生返校重修课程期间,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取消其毕业或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四十二条在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而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证明,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明。

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变更姓名及出生日期等个人重要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材料,学校审查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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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完成毕(结)业生的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五条发现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不发给学历、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为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辅修

第四十七条学生在学期间可选修任意专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即可取得学分,毕业时学校为其出具《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辅修课程成绩单》。

第四十八条学生取得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在主修专业毕业时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学生取得辅修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且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并答辩合格,颁发《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申请辅修学位的具体事宜依照《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辅修学位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十条辅修专业及辅修学位证书的电子注册,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第十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品学兼优、身心健康的学生,可以获得各类奖学金,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考试纪律,考试违纪、考试作弊的学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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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以下五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报主管校长批准,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经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二)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由他人代写、买卖论文;

(三)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达三次。

第五十四条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前,应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如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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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学校对学生的处理、处分文件决定书以及处分告知书等要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七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由学生所在院(系)如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并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和已修课程成绩单。

第十一章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受到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和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六十条学生对处分、退学等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通过所在院(系)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书。

第六十一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情况特别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从处分或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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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和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从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学籍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授权本科生院对本规定进行解释。原《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校教发〔2014〕22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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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

本科生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教学管理与服务工作,实现学生注册管理规范化,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报到、注册

(一)新生按学校规定完成报到手续后,教学管理与服务平台自动为学生注册。学生须按教务处通知的时间登录教学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信息核对。

(二)除新生外的其他在校生,须在春季和秋季学期开学前一至二天到达学校,并携带本人学生卡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到及注册手续。春季学期报到后即认定为已注册;夏季学期选课后即认定为已注册;秋季学期报到后,学生须按学校规定交费,报到与交费手续都完成后即认定为已注册。

二、注册管理要求

(一)因故不能在每学期开学前一至二天办理注册者,须在开学二周内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报告申请补注册。

(二)如因疾病、实习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开学二周内完成注册者,由学生所在院系出具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学生返校后由院系负责为学生在教学管理与服务平台中进行补注册和补选课。

(三)未按时完成注册手续的学生,教学管理与服务平台会拒绝其登录请求,由此造成无法选课等后果由学生个人承担。

(四)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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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退学处理。

(五)不按学校规定交费者,学校可取消其注册资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六)注册须由学生本人完成,不得由他人代注册。注册所用的学生个人信息须与其身份证保持一致。学生的姓名、地址或其它信息、资料如有更改,须报学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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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

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达成学校及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依据《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课程,是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必修课、限选课和选修课,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科研训练、创新创业活动等实践性教育课程。

第三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生,以及来我校交流、进修的各类学生,均须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学分。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

第四条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在专业培养方案中予以规定。

第五条课程考核成绩均可累加记载,即可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多环节成绩累计得出。

第三章选课与考试资格认定

第六条学校实行全面选课制。未经选课直接参加学习和考核的学生,其相应课程的考核成绩无效。

第七条选课一般分为预选和补选。但由于教学要求及进度的差别,部分课程原则上不予补选。各类课程的具体选课细则与时间安排以学校发布的选课通知为准。

第八条学生选课成功并按要求完成课程所要求的各环节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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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包括作业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即获得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九条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其参加课程考试资格。

第十条被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同时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补考的资格,只能通过重修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四章缓考与补考

第十一条学生因病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试,可持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层次医院)诊断书申请缓考。

第十二条学生办理缓考须至少在考试前两天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负责人批准后生效。除突发急病和特殊事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考场后或考试后申请缓考。学生因个人私事一般不准予缓考。在校生参加重修课程的期末考试如发生与其他课程的考试时间冲突等特殊情况,原则上应于考试前两天办理缓考手续,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十三条对课程期中考试提出缓考申请且获得批准的,其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自动按缓考处理,学生不参加期末考试,但仍须参加相应课程的学习,否则按第八条、九条、十条的规定处理。课程的其他考核环节不予缓考。

第十四条体育、军训及军事理论、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类课程不能缓考,只能缓修或重修。对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在教师确认学生已经完成实践环节的前提下,可以办理笔试环节的缓考。创新研修、创新实验、新生研讨、文化素质教育等选修性质的课程不予缓考。专业限选及专业任选课程是否接受缓考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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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由学生所在院(系)根据相应课程是否安排补考自行决定。

第十五条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只允许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并在学业成绩单中注明“缓考”字样。缓考课程考试不合格或在规定时间未参加考试,只能通过重修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未办理缓考或未被批准缓考的学生擅自不参加考试,相应课程成绩按“旷考”记载,并取消其补考资格,只能通过重修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缓考严禁弄虚作假,若有作假行为且经查实,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的,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春季和夏季学期课程补考在暑假最后一周进行,秋季学期课程补考在寒假最后一周进行。毕业学期的非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当学期给予补考。

第十九条补考不再考核累加式环节,课程补考成绩以卷面成绩按满分100分折合后记载。补考成绩在学业成绩单中按实际分数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二十条专业限选及专业任选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可选择补考,或选择重修,或改选其他同类课程。

创新研修课、创新实验课、新生研讨课、文化素质教育等任意选修性质的课程考核不合格不予补考,可重新选修,或改选其他同类课程。

军训及军事理论课程,以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类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补考,只能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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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补考的资格,处分解除后准予重修。

第二十二条补考不予缓考。

第二十三条本科生院统一组织公共课和跨院(系)开设的课程补考,开课院(系)组织为本院(系)学生开设的课程补考。补考考试安排于考试前一周在学校网站公布。

第五章课程缓修、补修、自修

第二十四条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体育课训练的学生,可持校医院证明申请免修。因身体原因一段时间不能完成当学期体育课训练的,可持校医院证明申请缓修,并在其后学期补修。身体原因不适宜正常体育课教学计划的学生,可申请选修体育保健课。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转专业等原因发生学籍异动,原已修读通过的课程,经转入院(系)学分认定后可予免修。对不予认定或缺少的必修课程则须补修。

第二十六条学生补修课程,与正常修读该课程的学生同等要求。补修课程考核成绩在学业成绩单中以实际分数记载,但不参加平均学分绩计算。

第二十七条每学期第二周,平均学分绩85(含85)以上的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对以课堂教学为主的课程申请自修,申请经所在院(系)负责人和任课教师批准后生效,自修课程的学生须随原班级参加课程考试,成绩以卷面成绩按满分100分折合后记载。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一)体育课、思政课、军训及军事理论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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