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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

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
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行反洗钱工作,提升反洗钱工作质量,科学评价反洗钱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制度的要求,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洗钱工作考核以“日常监测、全面检查、定期通报、年度总评”为原则,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以非现场检查为主的方式。考核评分综合监察审计部门检查及外部检查结果,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全行目标考核体系。

第三条考核评分采取百分制,酌情加分项目最高不超过10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对辖内各支行、营业部、分理处(以下简称“各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权重

第五条对各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的考核项目及权重为:控制环境20%、政策法规执行50%、风险管理20%、监督评价与纠正10%。

具体项目包括:

(一)控制环境(20分)

1、反洗钱组织架构(2分)

2.负责人对反洗钱工作履职情况(3分)。

3.反洗钱制度建设(5分)。

4.反洗钱人员培训(5分)。

5.反洗钱宣传(5分)。

(二)政策法规执行(50分)

1.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分类(20分)。

2.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20分)。

3.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10分)。

(三)风险管理(20分)

1.风险识别与评估(10分)。

2.风险管控(10分)。

(四)监督评价与纠正(10分)

1、内部监督检查的整改(5分)

2、反洗钱资料上报情况(5分)

第六条对下列情形酌情加分:

(一)单位或个人反洗钱工作受到人民银行书面表彰的;

(二)反洗钱调研文章或经验推介材料等被市级以上(含市级)公开刊物发表的;

(三)在省联社或人民银行举办的各类反洗钱竞赛活动中获得前三名的;

(四)提供重要线索,使得洗钱案件得以侦破的;

(五)其它适合加分的情形。

其中:一、二、三、五项最高加分为5分,第四项最高加分为10分。一、三项中省级加5分,市级加3分,县级加1分;二项中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3分,市级加1分。

第三章考核依据及程序

第七条对各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的考核,由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现场检查、日常履职、非现场报送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每年至少牵头组织一次反洗钱专项检查,对营业机构检查覆盖面应至少达到20%。

第八条反洗钱专项检查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对营业机构考核评价应在每年12月底完成并进行通报。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九条对未能有效履行反洗钱职责,落实总行反洗钱相关工作不到位且考核评分低于70分的营业机构,取消其在总行的年度考评中评优评先参评资格并进行全行通报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3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条营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总行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第十一条营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总行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且受到人民银行处罚的,依照人民银行处罚情况进行酌情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

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营业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及经济处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且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及其它处理。

第十二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实施细则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和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以及《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指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对客户风险进行等级划分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应以风险控制为本,在审慎经营的基础上,按照《暂行规定》规定的原则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第四条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客户 风险等级划分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有专门人员负责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客户风险等级调整和客户信息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客户身份识别 和资料保存情况、账户属性,所涉及地域、行业、业务、交易特征等风险因素的基础上,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即高风险客户(A类客户)、一般风险客户(B类客户)、低风险客户(C类客户),并在柜台系统内给予相应的标识。 第六条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按以下标准对客户 或者账户进行划分:

高风险客户划分标准: (一)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 (二)缺乏反洗钱法律和反洗钱监管的国家和地区; (三)贩毒、腐败或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猖獗的国家或地区; (四)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通缉罪犯名单及其他禁止性名单的; (五)被列入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制裁名单、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名单的; (六)客户为我国政要或者外国政要及其家庭成员,以及其他与之关系密切的人员; (七)因涉嫌违法违规案件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 (八)因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协助调查的; (九)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不真实,有伪造、变造嫌疑的; (十)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疑交易特征且被公司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交易行为,经过分析、识别后,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行为及相关客户与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 (十一)其他经分析、识别后被认为存在较高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 一般风险客户划分标准:

(完整word版)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效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洗钱是指防范不法分子通过办理保险业务,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所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公司反洗钱工作主要指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总公司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公司负责人 副组长:总裁室其他成员 成员:财务部、业务管理部、客户服务部、信息技术部、团险销售部、个险销售部、银行保险部、法律事务部、审计部、内控合规部等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领导公司反洗钱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 (三)审定公司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 (四)研究、决定有关反洗钱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反洗钱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六)确保公司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 第五条各级公司成立相应的反洗钱组织机构,统一领导本级公司反洗钱工作。 第六条各级公司内控合规部门、法律合规岗、合规责任人是本级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牵头部门和责任主体,其他相关部门是反洗钱工作的执行部门。 第七条销售部门的职责是: (一)收集相关客户信息,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二)根据可疑交易判断标准,填写《可疑交易报告单》(见附件),按照投保业务流程上报; (三)明确公司及代理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职责,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四)督导所辖领域执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相关规定。 第八条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 (二)在业务管理活动中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相关规定;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反洗钱重大可疑报告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新保合[2009]10号 关于下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反洗钱重大可疑报告管理规定 及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中心、各部门、各分公司: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按照“合规为先”的理念,进一步推动发洗钱可疑交易的人工甄别工作,特制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重大可疑报告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重大可疑报告 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 重大可疑报告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经济、金融的安全与稳定,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及操作

规范。 第二条本规定及操作规范适用于我公司所有销售渠道及各业务处理环节。 第三条本规定及操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重大可疑报告的定义 第四条本规定及操作规范所称的重大可疑报告是指可疑交易特征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可疑程度为“重点可疑”、“重点可疑且同时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重点可疑且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五条本规定及操作规范所指的重大可疑是指下列行为: (一)新契约年保费累计100万以上(按投保人统计)。 (二)多次重复投保,重复投保的保费累计100万以上(按投保人统计,且含续期保费)。 (三)分散投保,集中退保,退保损失率在30%以上。 (四)不计损失坚持退保的大额件,退费金额在50万以上。 (五)他人代交大额保费(100万以上),他人代领大额保险赔款(50万以上),或是代领大额保险退保金(含撤保、犹豫期退费)(50万以上)。 (六)坚决要求现金领取退保金(含撤保、犹豫期退费)或是理赔款,且金额较大(50万以上)。 第三章重大可疑的报告流程及时效 第六条报告流程。分公司各业务环节工作人员发现本办法第五条所述的重大可疑交易行为时,应立即上报上级主管,由上级主管按业务管理要求确认调查项目,必要时进行生存调查、财务调查。对已留存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还应通过公安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证系统进行核查。各分公司风控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会商该报告的

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实施方案

ⅩⅩ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人民银行对我市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的现场检查情况来看,辖内营业网点在反洗钱工作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现提出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实施方案,请各联社(合行)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一)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截至目前,部分联社仍然存在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不严、客户身份资料留存不全及普遍存在个人结算账户开户申请书未按照规定进行客户身份信息登记等情况。各联社要督促辖内营业网点及营业人员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的相关制度。 1、在办理规定业务时,按照初次识别、持续识别、重新识别等不同环节强化客户识别,按规定核对相关人员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需留存的复印件应按规定留存和保管。客户先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经过有效期限的,应及时进行更改。 2、在核心系统未完善前各联社要按照每个网点至少1-2台的标准,配备身份验证设备,争取每个柜员(窗口)1台,做好身份信息核查辅助工作。此次检查中全市联网核查情况不尽人意,抽查89个营业网点中36个营业网点未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进行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甚至

有部分网点2010年以来核查数量为“0”。各联社要引起高度的重视,查找原因、采取有力措施解决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督促网点按照规定办理业务认真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辖内各联社要在9月底前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整改,并于10月5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上报办事处财务管理科。办事处11月份将组织进行后续检查,如检查中再次发现客户身份核查工作敷衍了事的情况,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并进行严厉处罚。 (二)提高客户身份识别的有效性。在建立业务关系时,在准确掌握客户真实身份的基础上,切实深入了解客户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创造条件了解客户背景信息,如个人客户的职业收入、财富状况等,企业客户的业务性质、交易对象、资金往来对象等。在巩固对简单客户识别工作的同时,提高对复合客户的识别能力,深入了解复合客户的实际控制人,了解交易目的和交易背景,切实提高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实效。 (三)进一步做好客户风险分类工作。此项工作尤为重要。各联社要按照规定做好对客户的风险分类,对于2007年8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建立业务关系的,应于2009年底完成等级划分工作;对于2007年8月1日前建立业务关系且以后没有建立新业务关系的,应于2011年底完成等级

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1〕52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为进一步加大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防范洗钞票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治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促进行业连续健康进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钞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钞票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畴内履行反洗钞票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和谐、指导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钞票职责:

(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钞票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钞票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钞票监管; (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钞票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钞票要求,开展反洗钞票审查和监督检查; (三)参加反洗钞票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反洗钞票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钞票案件;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钞票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钞票职责: (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钞票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钞票审查和监督检查; (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情形; (三)参加辖内反洗钞票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钞票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钞票案件; (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钞票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钞票义务 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升反洗钞票内控水平。 第七条申请设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钞票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建立了反洗钞票内操纵度; (三)设置了反洗钞票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钞票工作; (四)配备了反洗钞票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同意了必要的反洗钞票培训;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评管理办法

辖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 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科学评估宁夏辖区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情况,促进反洗钱工作水平不断提升,依据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规定负有反洗钱义务,且在宁夏展业一年以上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负责对辖内金融机构考评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评工作的组织 第四条按照反洗钱工作属地管理原则,各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负责考评。 第五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评包括金融机构自评和当地人民银行审核考评两个阶段。(一)金融机构自评。参评金融机构应根据《宁夏辖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评指标》(简称《考评指标》,附1)的内容开展自评,完成以下工作:填报《宁夏辖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评表》(简称《考评表》,附2);按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整理“信息依据”待查;提交反洗钱自评报告。 “必要信息”是反映金融机构各项反洗钱工作情况和自评真实性的重要信息。被考评机构提供的“必要信息”必须有相应的文件、档案等资料作为“信息依据”。当地人民银行可通过抽查被考评机构的“信息依据”验证该机构所提供“必要信息”的真实性。 (二)人民银行审核考评。人民银行对被考评机构报送的自评结果进行非现场审查和现场核实,并根据《考评指标》直接考评金融机构的部分反洗钱工作内容,最终综合确定被考评机构的考评结果。 第六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评每年进行一次,被考评的反洗钱工作时间跨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各被考评机构每年应及早组织开展自评工作,并于次年的1月15日前,将《考评表》和反洗钱自评报告加盖公章后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已接入金融城域网的金融机构(注:金融业网间互联综合前置系统)可通过反行钱监管交换平台报送电子版材料。机构总部或者有管辖权的分支机构应同时组织在宁夏所属机构开展相关考评工作,并报送按要求汇总后的自评结果;在宁夏无下属机构的被考评机构只报送对本级机构的自评结果。 第八条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于每年3月底前向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上报辖内金融机构考评结果,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于考评次年的第二季度分别向被考评机构通报考评结果。第三章反洗钱工作等级的评定 第九条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等级包括单项工作等级和总体工作等级,均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单项工作等级 1.合格:被考评机构的单项工作能够完全满足对应工作要求,且没有“一票否决”事项出现,该项工作可评定为“合格”,计2分。 2.基本合格:被考评机构的单项工作能够满足对应工作要求中的核心内容,但有个别非核心内容不能满足,且没有“一票否决”事项出现,该项工作应评为“基本合格”,计1分。3.不合格:被考评机构的单项工作不能满足对应工作要求中的多数内容或核 。 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实施方案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启动和推进反洗钱工作,发动和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从而有效地防 范和打击洗钱犯罪行为,维护经济金融安全。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一规定两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上级行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旨在促进A县的反洗钱工作规范有序、卓有成效地深入开展。 一、指导思想 金融机构处于防范洗钱斗争的第一线,必须站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增强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反洗钱规章的要求,扎紧篱笆,严防死守,不折不扣地履行好法定义 务。由于反洗钱工作是一项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借鉴的全新系统工程,是金融部门所面临的长期而 艰巨的战略任务,县内各金融机构要在本方案的指导下,整体联动,层次推进,预防和克服各自为战的散乱现象。切实把反洗钱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和推进金融深化的具体举措来抓好抓 实,统一思想认识、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工作内容、统一运作方式,力争尽快在我县建立一个协调高效的反洗钱网络,为实现我国在全球化浪潮下的金融安全而作岀应有的贡献。 二、原则目标 从金融业的角度来看,洗钱是指犯罪分子以金融机构为媒介,利用金融机构转移、储存、支付 犯罪活动资金,以隐瞒或掩盖犯罪资金的来源、流向和违法性质的行为。典型的洗钱交易过程通 常分为三个作业阶段,一是入账处置阶段,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它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一个金融机构;二是分账清洗阶段,就是通过多层次复杂的快速划拨资金和频繁转账交易,逐步将非法 所得与其来源分开,以掩饰犯罪资金的来龙去脉和真实的所有权关系,模糊犯罪资金的查账线索 和非法特征;三是归并融合阶段,以一项显然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将清洗过的资金转移到与 犯罪行为无明显联系的其他账户上,将非法所得最终融合到有合法来源的资金中,使犯罪收益披 上合法的外衣。 根据洗钱犯罪的资金运动规律,金融机构作为一个洗钱渠道有着鲜明的非法资金流入一一流 转一一流出”三步曲,为此,我们应当确立和遵循进口审核、流程监测、出口控制、登记大额、 识别可疑、审慎处置、常抓不懈”的总体原则,督促金融机构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培养金融从 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办理每一笔业务时,都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做到不冤枉不 放纵,警钟长鸣,疏而无漏。从而实现我县反洗钱工作的综合目标,临柜人员规范操作,金融机构合规经营,金融同业把关守口,洗钱犯罪无处藏身,使反洗钱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最终从根本上杜绝我县洗钱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组织体系 1、组织领导与职责划分。 ①、人民银行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人行正副行长任正副组长,履行保卫职能的支行办 公室及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由支行办公室负责办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具体事务。反洗钱领 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对全县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召开反洗钱联席会议,组织反洗钱宣

反洗钱知识测精彩试题三

反洗钱测试卷三 一、单选题 1、各部门(条线)应将反洗钱风险控制要求有机融于业务流程,并建立相应业务操作规程,且具有可操作性,下列表述错误是的()。 A、与反洗钱相关业务条线的操作规程中均应包含反洗钱工作要求 B、反洗钱内控要求和操作规程不应独立于业务条线操作规程 C、业务条线业务操作规程中应有反洗钱风控要求 D、各部门(条线)岗位职责只需简单的配合反洗钱工作即可 2、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风险评估标准》(银反洗发[2012]45号)的规定,关于反洗钱绩效考要求,下列表述错误是的()。 A、金融机构应将高级管理层和业务条线人员反洗钱履职行为纳入年度或其他定期的绩效考核范围 B、对分支机构或海外机构高管的绩效考核中应包含有反洗钱绩效考核内容 C、绩效考核应包含,对发现重大可疑交易线索的金融从业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或表扬的内容 D、对高级管理层人员的绩效考核中可以不包含反洗钱内容 3、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哪种服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并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A、将3000美元结汇入客户的人民币账户 B、1000美元现钞兑换 C、张三转账18万元到李四账户 D、提取现金1万元 4、接收境外汇入汇款的金融机构,如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 A、汇款人工作单位 B、汇款人住所 C、汇款行地址 D、汇款人身份证明文件 5、接收境外汇入汇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的任何一项缺失,若境外机构属于加入FATE的国家(地区),或虽未加入但承诺严格执行FATE有关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标准的国家(地区),银行()。 A、可不必要求其补充缺失信息,而直接登记替代性信息 B、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 C、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汇款人账号 D、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汇款人住所 6、利用电话、网络、ATM等自助机具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面对面的服务时,银行应实行严格的()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识别客户身份。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 行) (2007年5月21日银发[2007]15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反洗钱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调查范围和管辖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下列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 (一)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 (二)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 (三)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四)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五)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 (六)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 (七)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下列可疑交易活动组织反洗钱调查:(一)涉及全国范围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 (二)跨省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存在较大困难的; (三)涉外的可疑交易活动,可能有重大政治、社会或者国际影响的;(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可疑交易活动。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

xx银行反洗钱考评办法

xx银行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及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银行业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防止洗钱行为给我行带来潜在风险,根据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反洗钱管理制度以及区联社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支行、营业部。 第三条反洗钱工作考核以区联社考核及内外部检查结果为考核依据,以“日常监测、现场检查、定期通报、全年总评”为考核原则,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考核结果纳入对各支行营业部的年终综合考核分数。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具体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与落实组织机构与内控制度情况 1.是否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 2.是否设立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及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 (二)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情况 1.为单位或自然人开立银行账户时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查、识别客户身份; 2.是否为身份不明的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

3.是否及时更新客户信息; 4.是否及时按规定划分风险等级; (三)履行客户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义务情况 1.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是否完整; 2.在业务关系或交易结束后,是否按规定要求和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四)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情况 1.是否按规定时间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2.是否随意填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信息项目; 2.可疑交易报告的上报是否经人工分析; (五)反洗钱学习培训及宣传情况 1.是否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反洗钱学习培训,记录是否完整; 2.是否按照规定面向客户及社会各界进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宣传; (六)反洗钱信息保密工作情况 1.是否违法规定泄漏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时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2.是否违法规定泄漏报告可疑交易和配合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信息; (七)配合人民银行检查,调查情况及协助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情况 1.是否积极配合人民银行的日常监督、管理及各项日常性和临时性的反洗钱工作; 2.是否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及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八)反洗钱报表及信息资料的报送工作

银行信用社反洗钱计划

银行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计划 银行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计划 为了全面推进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打击一切涉及毒品、走私、贪污贿赂等犯罪活动和非法转移资金活动,纯洁社会风气,预防和杜绝洗钱行为在**县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发生案件,确保信用社信用支付的稳定。为保证反洗钱工作措施得到全面落实,做到反洗钱工作有组织、有安排、有落实,针对我县农信社的实际情况,对20**年度反洗钱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强化内控制度,建立反洗钱奖惩激励机制。按照反洗钱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联系实际建立反洗钱考核、奖惩激励约束机制,将反洗钱工作同绩效挂钩,将反洗钱处罚同管理层、直接责任人薪金收入挂钩,调动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员工自身的潜能。 二、完善组织架构,整合反洗钱管理部门。为进一步理顺反洗钱组织架构,逐步形成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体系,20**年**县农联社拟按照省联社有关文件要求,重新整合反洗钱管理部门,将目前设在监察稽核部的反洗钱办公室归口合规部或财务会计部负责,并报有关部门备案。一是分管合规工作的联社领导必须同时分管反洗钱工作;拟设立反洗钱报告员专岗,同时配备懂政策、懂法规、懂业务、懂管理的人员负责辖内的反洗钱管理工作,提高反洗钱队伍的专业水平。 三、加强反洗钱法规、政策和技能培训工作。联社将反洗钱业务培训作为法律法规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纳入全员业务培训计划中,由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分级落实,并继续针对不同岗位、不同业务,组织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反洗钱业务培

训,形成全辖联动的反洗钱培训、宣传良好局面。计划在20**年5月份联社将召开全辖农信社反洗钱工作会议暨业务培训。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研究、交流反洗钱工作情况、学习当前国内反洗钱形势和任务及反洗钱工作的操作技术和方法,并从理论上讲解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性,明确洗钱风险的控制和预防是农信社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保证参加培训人员深刻领会反洗钱的重要性,并将培训内容、操作技术和方法传授给其他职工,共同提高、掌握反洗钱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识别可疑交易的能力,履行好这一项重要职责。 四、切实做好反洗钱的宣传工作。每年11月是人民银行规定的反洗钱宣传月,届时我社将统一悬挂反洗钱横幅和张贴宣传标语,每个基层社做到设点发放宣传资料工作和向社会宣传反洗钱工作,柜台一线人员也要做好发放宣传资料工作和向社会宣传反洗钱工作,使大家认识到反洗钱对社会的危害性,自觉遵守和配合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五、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或非现场的稽核检查。加强稽核检查,将反洗钱工作纳入日常稽核检查范围,为反洗钱工作保驾护航。计划在20**年1月份对各营业网点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以前检查的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20**年4月份对辖内信用社(部)进行一次反洗钱工作专项检查,特别是要将帐户管理、现金支付和票据业务结合起来,对临柜人员操作反洗钱业务程序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防止洗钱犯罪活动的发生,履行好反洗钱的法定义务,维护国家的经济繁荣。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某证券经纪最新业务反洗钱工作操作细则

渤证股【2009】218号 关于印发《渤海证券经纪业务反洗钱工作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总部、办公室、研究所,各营业部: 为进一步做好反洗钱相关工作,公司特制定《渤海证券经纪业务反洗钱工作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经纪业务反洗钱细则通知 共印:4份 渤海证券经纪业务反洗钱工作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等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反洗钱工作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来开展,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二、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在实际工作中应确保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三、营业部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

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四、反洗钱相关名词解释 1.“洗钱”是指将违法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通过各种方式掩盖、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2.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 (1)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2)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3)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4)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五、反洗钱工作重点集中在营业部的账户开户、资产转移、证券交易等环节。营业部需通过对这些环节的控制、监控和报告,划分并记录客户洗钱风险,有效地做好反洗钱工作。 第二章业务流程控制 第一节账户业务身份识别 一、个人账户业务 1.营业部为个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沪A、B,深A、B,基金,代办股份转让账户)、资金账户(基金账户),办理密码重置(资金密码修改)、账户资料修改、增加委托方式(含网上交易、电话委托等非柜面业务)、开通新业务等账户业务时,应要求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亲自到营业部办理开户手续。 2.要求客户填写业务申请表,申请表中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应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

反洗钱年度考核激励机制

反洗钱年度考核激励机制 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反洗钱法律法规,提升履行反洗钱责任和义务的自觉性,合理评价反洗钱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反洗钱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并结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太谷县支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各部室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由中国农 业发展银行太谷县支行自行制订。 第三条反洗钱工作考核以支行考核及外部检查结果为考 核依据,以“日常监测、现场检查、定期通报、全年总评”为考核原则,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以非现场为主的方式,考核结果纳入对相关业务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考核及评级当中。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权重 第四条对相关业务部门反洗钱工作的考核项目及权重为:基础管理情况20%、报告质量50%、反洗钱检查20%、宣传与培训10%。 具体项目包括:

(一)基础管理情况: 1.反洗钱工作小组履职情况; 2.反洗钱岗位设置及人员管理情况; 3.指导各部室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情况; 4.指导各部室开展客户风险评价分类情况; 5.指导各部室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6.各部门反洗钱相关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 (二)报告质量 1.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情况; 2.反洗钱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情况; 3.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情况; 4.反洗钱简报的报送情况; (三)检查开展情况 1.对辖内各部门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及落实情况。

(四)反洗钱宣传与培训情况; 1.反洗钱宣传、培训计划 2.反洗钱宣传与培训的组织情况。 第三章考核依据及程序 第九条对各部门发生因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而受到总行 和人民银行通报处罚的情况,实行对该部门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取消该县级行社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各类评先参评资格。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条对发生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对于发生因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或者未能有效 履职反洗钱职责而受到人民银行通报处罚的情况,依据干部履职问责有关规定,对相关任职干部进行履职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太谷县支行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 1月1日起施行。

反洗钱宣传方案

创作编号: 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 创作者:凤呜大王* 中国人民银行友谊县支行 反洗钱宣传周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辖区内金融机构和全社会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加大反洗钱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按照市中心支行反钱工作安排,我支行计划于七月十三日至十九日开展反法钱宣周活动。结合辖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宣传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的 进一步加强与政府、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的联系沟通,优化反洗钱工作的外部环境;充分发挥各级反洗钱工作部门的作用,维护金融稳定;增强金融系统及社会各界的守法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反洗钱、打击洗钱犯罪的良好氛围。 二、宣传主题 宣传活动的主题为“贯彻执行反洗钱法规,预防监控洗钱活动。 三、宣传内容

(一)宣传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统称反洗钱法规),同时也将增加反洗钱最新业务知识等相关内容。 (三)宣传反洗钱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贯彻落实情况,呼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四)介绍洗钱活动的基本特征、公民的反洗钱义务等。 四、宣传组织 本次宣传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友谊县支行统一组织协调。为保证宣传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工作任务真正落到实处,辖内各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制。成立以主管领导挂帅,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反洗钱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单位的宣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宣传的各项具体工作。 五、宣传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悬挂宣传横幅。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应根据人行友谊县支行提供的宣传口号,自行制作宣传横幅,并于7月13日起,在各营业网点悬挂。宣传口号为: “反洗钱,人人有责”、“打击洗钱,遏制犯罪”、“打击洗钱犯罪,维护金融安全”、“打击洗钱活动,弘扬公平正义”、“履行反洗钱职责,严惩洗钱犯罪”、“举报洗钱,利国利民”、“遏制洗钱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坚决预

反洗钱试题库学习资料

一、填空 1、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2、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3、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4、在业务关系续存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5、(了解客户)是金融机构反洗钱活动的基础。 6.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应当做为大额交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7.《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境内款项划转,金融机构应当做为大额交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8.《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金融机构应当做为大额交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9.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下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 10.《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

反洗钱工作目标责任书(完整版)

反洗钱工作目标责任书 反洗钱工作目标责任书 反洗钱工作目标责任书 为进一步推进反洗钱工作,防范和遏制洗钱犯罪活动,加强我社反洗钱工作的监测和管理力度,完善我社反洗钱工作制度,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省联社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社的工作实际,明确反洗钱工作职责,做到责任到人,各社与反洗钱信息员签订《反洗钱工作目标责任书》,简称《责任书》。 一、目标责任书的有效期限 第一条、本责任书有效期为年。从 201X年X月X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目标责任内容 第二条、严格审查单位客户开户时提供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并进行登记。 第三条、对我社账户进行定期检查,随时关注客户的资金走向,填报客户尽职调查情况统计表。 第四条、填报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情况统计表,及时向上级社和人民银行报告。 第五条、确保我社开户单位所进行的业务符合职业道德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金融交易的法律和规则。 第六条、不得将可疑支付交易信息泄漏给任何部门和个人, 特别是重点监测客户。

三、考核办法 目标责任期满,支行根据责任人的工作表现及人民银行的考核结果,对责任人进行工作目标考核评定。达到责任书规定内容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为元)。未达到责任中规定内容的,则取消年度责任奖,并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四、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分管领导与责任人签字后生效。 反洗钱领导小组组长: 反洗钱信息员: 二00二年月日 第二篇: 反洗钱工作目标责任书 为进一步推进我行反洗钱工作,防范和遏制洗钱犯罪活动,加强我行反洗钱工作的监测和管理力度,完善我行反洗钱工作制度,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上级行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行的工作实际,明确反洗钱工作职责,做到责任到人,支行与反洗钱信息员签订《反洗钱工作目标责任书》,简称《责任书》。 一、目标责任书的有效期限 第一条、本责任书有效期为一年。从二oo六年6月一日起至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目标责任内容 第二条严格审查单位客户开户时提供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并进行登记。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实施方案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启动与推进反洗钱工作,发动与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从而有效地防范与打击洗钱犯罪行为,维护经济金融安全。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一规定两办法”得有关精神,结合上级行得总体部署与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旨在促进A县得反洗钱工作规范有序、卓有成效地深入开展。 ?一、指导思想 ?金融机构处于防范洗钱斗争得第一线,必须站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得高度,增强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反洗钱规章得要求,扎紧篱笆,严防死守,不折不扣地履行好法定义务。由于反洗钱工作就是一项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借鉴得全新系统工程,就是金融部门所面临得长期而艰巨得战略任务,县内各金融机构要在本方案得指导下,整体联动,层次推进,预防与克服各自为战得散乱现象.切实把反洗钱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与推进金融深化得具体举措来抓好抓实,统一思想认识、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工作内容、统一运作方式,力争尽快在我县建立一个协调高效得反洗钱网络,为实现我国在全球化浪潮下得金融安全而作出应有得贡献。?二、原则目标??从金融业得角度来瞧,洗钱就是指犯罪分子以金融机构为媒介,利用金融机构转移、储存、支付犯罪活动资金,以隐瞒或掩盖犯罪资金得来源、流向与违法性质得行为。典型得洗钱交易过程通常分为三个作业阶段,一就是入账处置阶段,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它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一个金融机构;二就是分账清洗阶段,就就是通过多层次复杂得快速划拨资金与频繁转账交易,逐步将非法所得与其来源分开,以掩饰犯罪资金得来龙去脉与真实得所有权关系,模糊犯罪资金得查账线索与非法特征;三就是归并融合阶段,以一项显然合法得转账交易为掩护,将清洗过得资金转移到与犯罪行为无明显联系得其她账户上,将非法所得最终融合到有合法来源得资金中,使犯罪收益披上合法得外衣。??根据洗钱犯罪得资金运动规律,金融机构作为一个洗钱渠道有着鲜明得非法资金“流入——流转--流出”三步曲,为此,我们应当确立与遵循“进口审核、流程监测、出口控制、登记大额、识别可疑、审慎处置、常抓不懈"得总体原则,督促金融机构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培养金融从业人员得反洗钱意识,办理每一笔业务时,都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做到不冤枉不放纵,警钟长鸣,疏而无漏。从而实现我县反洗钱工作得综合目标,临柜人员规范操作,金融机构合规经营,金融同业把关守口,洗钱犯罪无处藏身,使反洗钱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最终从根本上杜绝我县洗钱犯罪行为得发生. ?三、组织体系 ? 1、组织领导与职责划分。?①、人民银行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人行正副行长任正副组长,履行保卫职能得支行办公室及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由支行办公室负责办理领导小组得日常具体事务.反洗钱领导小组得职责就是:负责对全县反洗钱工作得监督管理,组织召开反洗钱联席会议,组织反洗钱宣传与人员培训活动,安排部署全县阶段性得工作目标,对各金融机构得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导、评比与总结。?②、金融系统成立反洗钱工作行动委员会。由人行与各金融机构负责人为主任委员,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委员,各金融机构指定一名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为成员。此成员即为所在单位得反洗钱联络员。负责对各自单位反洗钱工作得组织落实与承办,在金融系统内部交流反洗钱工作信息,向人行报送可疑交易得报告及报表,完成反洗钱行动委员会统一布置得工作任务。?③、人行与政法部门联合成立反洗钱工作协调小组。人行与公安局、检察院建立反洗钱司法协作机制,为反洗钱工作提供执法保障,由三方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并分别制定一名协调员,负责信息交流、工作联系、司法支援等事务。 ④、各金融机构成立内部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各金融机构要分别相应成立反洗钱领导小组,由单位一把手任组长,业务股室与营业网点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建立各自得反洗钱内控制度,运行反洗钱工作机制,落实相关人员责任,完成全县得反洗钱统一部署.?⑤、各营业网

反洗钱工作细则

******公司反洗钱工作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大额和可疑交易 第三章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 第四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五章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 第六章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 第七章责任与罚则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反洗钱政策》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反洗钱工作是指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管理、客户身份管理、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管理以及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 第三条公司反洗钱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辖的反洗钱工作,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合规及稽核部,总公司各部门与各分公司各自履行相应的反洗钱职责。 第二章大额和可疑交易 第五条公司各级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 (二)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客户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负责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六条公司各级机构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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