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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法治信仰建设法治社会

树立法治信仰建设法治社会

信仰,是指对人们对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或某人极度信服和尊崇,并把它奉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和活动指南。它是一个人做什么和不做什么的根本准则和态度。信仰属于信念,是信念的一部分,是信念最集中、最高的表现形式。法治信仰,指的是自发的相信法律、认同法律,并且在实践中遵守法律、捍卫法律。伯尔曼所说,要充分认识到法律不是单纯的工具性的客观规范,更包含着人类自始追求的正义、平等、自由等神圣的精神价值。在运用法律时,必须以这些崇高的理念为指导,保有信仰庄严的仪式性、传统性、权威性和普遍性,才能正确的引导法律地发展以避免其陷入僵死的地步,维护社会秩序及法律传统的良性发展。法律法规包括各种正义的象征符号,本身是不足以唤起人民对它的信仰,只有当法律与人们信仰的事物发生不可分割的联系时,只有当法律产生某种社会效果、符合社会正义的标准和价值时,它才能得到信任、继而才能被信仰。

现在我国的法治领域的问题,人们大多认为是由于我国的法律还不健全造成的,实际上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们国家对法治建设的日益重视,到目前,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问题的关键是人们不信法,还没有在社会层面形成普遍的法治信仰。比如我们治理城镇燃放烟花炮竹这一块,各地区都出台了《禁止燃放烟花炮竹条例》,第一年严防死守,基本没有没有人放,第二年就有零星放鞭炮的,到了三四年以后,基本上都又重新放起来了。执法力量有限,关键是人民的法治意识不强,对条例不了解,即使了解也认为放鞭炮是小事,没必要上纲上线,禁放与传统习俗相冲突,一些人观念意识转变不过来,对执法抵触。这就导致我们很多法律法规制定出来,推行不下去,被束之高阁。

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党的领导等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每一环节都作出了全面部署,最终落脚点就是让法治成为全民信仰。《决定》中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坚强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自觉维护。所以全会《决定》第五部分提出了实现全民守法的目标,把“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阐明了守法对于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必将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产生深刻影响。树立法治信仰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它是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具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对于执政者来说,法治信仰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础,保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最根本的就是信仰法治、坚守法治,把法治精神当作主心骨。对于人民群众来说,只有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观念熔铸到头脑中,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自觉和习惯,法治才能不断释放规则的正能量。我们要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不仅要知法、懂法、信法,还要尊法、守法、护法。

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要在全社会培养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治信仰,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只有法治意识在人民心中扎下根来成为自觉信奉的核心价值观,敬畏法律、崇尚法治的信念在全民中普及开来,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宏图愿景才有实现的可能。

一、树立法治信仰面临的不利因素

历史因素

首先从国内历史来看,我国有着长期的法制历史,从春秋时期郑国子产铸刑书,随后,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标志着我国成文法的开始。战国时期秦国用法家商鞅变法,以法治国,经过上百年的时间形成了完备的秦律。汉代在秦律的基础上制定了《九章律》,沿用数百年,到了唐代在修订的《永徽律》基础上,进一步做法律解释,形成了《唐律疏议》,对后世产

生了深远影响,奠定了中华法系的根基,后世的宋元明清等朝代的法律都是在唐律基础上做的补充,直到清末新政的时候,参照欧美国家的法律体系重新修订《大清律法》,中华法系才开始退出历史舞台。我们国家虽然有着长期的法制史,但一直是“有治法无法治”,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它是人类在进入商工文明以后才形成的,也是农耕文明与商工文明的分界线。我们国家从近代以来才开始由农耕文明向商工文明转变,至今也不能说完全转变过来。我们国家有着两千多年的帝制统治,现代法治理论引进不过百年,依法治国国策确立不过20年,传统法制的弊端在今天还有影响。

1、人治高于法治。在帝制统治下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法自君出”,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律的制定虽由朝臣具体完成,但批准权属于皇帝,历代帝王都凌驾于法律之上。皇帝还经常绕过国家的司法机构直接干预案件的审判。比如武则天设铜匦鼓励告密,重用酷吏刑讯逼供,请君入瓮的故事;朱元璋设立锦衣卫、随后成祖设立东厂、宪宗设西厂、武宗设内厂等特务组织,可以绕过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有独立侦缉、逮捕、审讯、羁押等权力,只向皇帝一个人负责,就连刑部、都察院审理案件或三法司会审重大案件都需要有锦衣卫或东厂坐堂旁听,以备向皇帝报告。

中国古代在地方管理上是行政与司法一体的结构,地方官员既是行政长官又是司法长官。比如说我们看电视看小说的时候,经常觉得知县是个七品芝麻官,好像权力很小,谁便蹦出来个人就把他捻倒了。实际上知县身兼今天一个县县委书记、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院长、公安局局长、看守所所长等职务,对小民来说那就是他头顶一片天。所以古话有云:破家的知县,灭门的令尹。老百姓见官就有三分怯,在涉及到案件审理上,不管有理没理,上了公堂跪在下面,基本是官老爷咋说就咋判。因为绝大多数人都是文盲,不懂法律,司法解释权在官员手里,有官断十条路的说法,同一个案件官员出于不同的考虑,给出的判案结果可能天差地别。明人笔记曾记载一个故事:有个富商家里有一妻一妾,妻妾不合,后来妻子病死了,有人撺掇妻子的弟弟去告状,正好知县有个同乡来打秋风,知县按惯例判富商给妻弟100两银子双方和解,然后从这100两中拿出50两给自己同乡当路费。后来妻弟不满只得了一半,找到知县同乡要回40两,同乡大怒回来找知县告状,知县大怒觉得自己没面子。就把富商和妻弟抓回来,然后开棺验尸,让仵作伪造富商妻子被殴打致死的证据,说富商殴妻致死,二人是私和人命,判富商绞监候,妻弟充军流放,后来富商的小妾出面替丈夫顶罪,说自己打死了主母,随后在监狱中自杀,才换回富商的命。

而那些直接执法的胥吏、差役,这些人直接和老百姓接触,因为在过去这些人都属于贱役,不能升官,子孙甚至不能考科举,往上升的仕途没了,社会地位低,但他们有权,又从事具体的执法、司法事物,比起一些死读书的官员和老百姓更懂法,这些人经常上下勾结,蒙骗上官,欺压百姓。沈括在《梦溪笔谈》曾记述了这样一件事:包拯知开封府时,有人犯法,按律当杖脊后流放,犯人私下给胥吏重金,二人相约在大堂之上合演一出苦肉戏。当包拯端坐堂上审案时,犯人不认罪且不断申辩。没等包拯发话,胥吏就大声斥责犯人藐视公堂,并大呼拉出去杖刑侍候。包拯见状十分生气,认为胥吏越权了,就下令把胥吏拖出去杖刑,同时,为了显示自己的宽宏大量,包拯特令宽宥犯人,只施以杖刑,不再流放。就是说,公正严明的包拯,最终也被犯人与胥吏合伙欺骗了。每当有了官司争先下乡,跑到被告家吃拿卡要,有时借口办案连原告一起骚扰,吃了被告吃原告,老百姓不懂办案流程,被他们骗住、吓唬住,有时拖上一年半载,原告、被告被拖得倾家荡产,所以过去老百姓怕见官更怕告状,有屈死不告状的老话。

2、礼法结合,礼主刑辅。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儒家思想成为主导的政治思想,以其为基础逐步形成了以礼法合流为基本特征的法律思想体系。比如《唐律疏议》按照“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原则,把原来属于礼的规范,

赋予了法的形式。像三纲五常的伦理规范,就写了进来,比如《唐律疏议》中子殴父与父殴子,妻殴夫与妾殴夫,同样是打人由于双方相对应的关系不一样,法律惩罚的力度就不一样,没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治意识。这种观念至今还有影响,比如家暴问题,对妇女、儿童的保护我们在立法上做了不少工作但执法上做的不够,有些人甚至认识不到家暴是违法行为,在过去三纲观念下,男人打老婆、老子打儿子天经地义。

按照社会学大家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的观点,传统社会是构建在农耕文明基础之上的,人口流动很小,人们安土重迁,是一种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乡土社会。中国自古又有皇权不下乡的传统,自县一级一下的乡村,基本都是由乡绅、族老来维持统治秩序,在这种以血缘和地缘构建的社会体系中,为了维持统治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主要是礼法,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礼是社会公认合适的行为规范,与法律和道德还有所不同。法律是从外限制人,不守法所得到的惩罚是由特定的权力施加给个人的。人可以逃避法网,逃脱了还可以自己骄傲、得意。道德是社会舆论所维持的,做了不道德的事,见不得人,受人唾弃,是羞耻。礼则更甚于道德,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一个人失了礼,不仅受到道德谴责,甚至还要受法律严惩。在这样的礼治社会中,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于身外的权力,而是要求身内的良心。有人犯法通常认为是教化不够,所以在乡村民事纠纷不是向官员提起诉讼,而是在乡村由乡绅、族老进行调节,调节的过程也被看做是一种教育的过程。在这样的乡土社会中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提起诉讼是一件难为情的事,意味着家丑外扬。对官员来说是自己教化不够,孔子就曾说过:听讼,吾尤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其次从党的历史来看,我们党是从革命党通过武装斗争夺取政权成为执政党的。在革命战争年代党的一元化领导、群众运动是在党夺取政权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成为执政党以后,我们党就面临转型问题。在社会主义建设探索时期,在法治建设这一块我们就犯了错误。比如就群众运动(群治)而言,在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成为执政党并长期执政的历史条件下,依然沿用依靠大规模群众运动的方式来治国理政,必然导致社会矛盾越来越大、社会问题越来越严重。群众运动最大的危害就是不讲程序,发动起来难以控制。“文化大革命”是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群众运动,毛泽东发动起来以后自己也控制不住,最后导致国家政治分裂、未遂政变、经济萧条、文化衰败、民不聊生,造成了对中华民族的浩劫。如果我们今天仍寄希望于依靠群众运动、特别是大规模来解决社会矛盾,煽动群众“造反”,那将必然导致江山自毁。

(二)现实因素

法治建设的核心是两权:第一是监督制约公共权力,第二是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法治最重要的含义是依法治官,而非依法治民是依法治权,而非依法治事。因此树立全社会法治信仰,要求领导干部要依法用权,人民群众要依法维权。

首先是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重政策轻法律。

二是重批示轻法律。受传统人治思想影响深,中共元老陳雲曾提倡「不唯上,不唯書,只唯實」。「權大於法」、「官大一級壓死人」上級領導的批示,是最好的通行證、最有威力的尚方寶劍。種種法律文本,卻被束之高閣。2004年,黑龍江雞西市政府主導的幾項工程多年來無法結清,拖欠著黑龍江省某公司數千萬工程款,結果使農民工領不到工資,企業也陷入了困境。此事得到了全國政協常委、中國政法大學研究員夏家駿的關注,經他反映,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三度批示,並派工作組督辦此事,才得以解決。而還有一些人,看重了領導人批示的妙用,幹起了其他勾當。2006年,海南省海口市檢察官王昌澤等人偽造全國人大委員長吳邦國批示,包庇黑惡勢力,將海南省東方市公安局局長李國和等人陷害誣告,判監入獄,令李國和等人蒙冤四年多。這足見,在沒有法治保障的環境中,領導批示可以救人,也可以拿來害人。

三是重关系轻法律。导致无论是基层还是中央都出现一些权力近亲繁殖的现象。典型案例有:

最牛烟草局局长——广东汕尾市烟草专卖局长陈文铸。为了打造一个“世袭局”,他把与其有亲戚关系的至少22名职员,集中分布在汕尾市陆丰市烟草局和汕尾市烟草局,其中,有胞弟、堂弟、表弟、妻弟,有堂妹、表妹、妻妹,有表兄,有连襟(妻子的姐夫),还有弟媳的亲叔叔。另外还有最牛林业局长——湖南平江县林业局副局长曾永才,虽不是一把手,却也将权力为个人谋福利发挥到了极致,将妻子、儿子、女儿等9名亲属都安排在江县林业系统工作。更有甚者,有广东东源县法院院长徐周定竟然将自己的低智儿子安排进法院。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在任职期间,大量提拔亲戚任职铁路系统,其胞弟刘志祥更从一个普通的铁道工人到汉口火车站站长,用了短短数年。面对这种情况网上出现了“神调侃”——某电台播放生日点歌:县人事局王局长,今天是您六十大寿,您在县工行工作的大女儿、县法院工作的二女儿、在税务局工作的小儿子以及在县公安局工作的大女婿、在县政府工作的二女婿、在县医院工作的儿媳妇,共同祝您生日快乐!他们为您点播一首《好大一棵树》,请欣赏。

其次人民群众缺少法治意识。今天通过普法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但是维权理性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群众渴望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却不适应法律程序上的各种限制。大部分人仍有遇事找政府解决的惯性,而且诉求愈加多元复杂;与此同时,由于缺少对公权力机关必要的信任,对其服从、配合、支持的程度则日渐降低。目前中国年信访案件一直在700万至800万件,平均每天2万多起。集体上访居高不下。

二是对他人侵害自己权益的违法行为义愤填膺,另一方面自己却可能坦然违法、钻法律漏洞。在城市,某些违章建筑被依法拆除后,当事人却堂而皇之地打出“讨公道、讨人权、讨正义”的标语对抗行政执法行为,要求予以赔偿并恢复原状;假离婚。

三是将自己要求诉诸法律,但却容易以极端方式维权。比如我国去年因医患纠纷发生的影响较大的暴力伤医案就有16起,造成多名医生死伤。层出不穷的跳楼秀,跳桥秀。“事情搞大能解决事情搞大才解决”思维催生“跳桥秀”正常的渠道不畅通,只好用这种方式来闹,像以前的一哭二闹三上吊。一般情况下,有事情是通过社区、家族、单位来调解的,有必要的话上法庭,这才是正常的渠道。只有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法院不受理,没办法的时候才去信访,信访本身就是一个不正常的渠道,解决不了什么问题。它只是一种请愿的方式,当这种请愿方式所能取得的效果也不如人意的时候,便催生了跳桥什么的,跳桥秀其实也就是向全社会请愿,给政府施加压力。这种表达令人同情,但跟社会公共利益冲突。既然做了这种违反公共秩序的事情,就要做好可能被拘留、要付出代价的心理准备。

(三)价值观因素。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自由、平等、公正和法治是我们制度的灵魂,是我们制度层面的价值趋向。我们把“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键词之一,根本上是要弘扬法治精神,坚持法治原则,让法律成为全社会的信仰。在今天我们从一个由农耕文明组成的乡土社会向以商工文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转型,我们用了几十年的功夫走过了西方国家几百年的法治历程,在这样激烈的转型时期,我们面临的各种矛盾和观念冲突异常激烈,我们的公民道德素质和我们现代化建设水平还不相匹配,因此我们在公民道德素质培育上面临着道德失序、诚信缺失等危机。

西季威克说过,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最重要、最必要的社会行为规则通常是由法律强制实行的,那些在重要程度上稍轻的规则是由实证道德来维系的。法律仿佛构成社会秩序的骨架,道德则给了它血与肉。可见,道德所规范的是每个人的全部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而法律所规范的则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即那些具有重大社会效用的行为。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法与道德在本性上是一致的。道德的目的之一是促进“法”之优良,而立法的目的也是为了道德的总目的,即保障人类社会和利益共同体之存在与发展。我们在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方面存在的不少问题,与法治意识淡薄有关。以过马路为例,中

国式过马路已经成为中国人不守规则的代名词。这种道德的不自觉大大加重了维护过马路规则的成本。每个路口的交通协管员几乎成为一道中国特色的风景,有的地方甚至不得不立上栅栏来维持正常的过马路秩序。社会职业道德缺失,医生、老师收红包的新闻不少,而且由于个别害群之马的行为让着两个群体被污名化。对于这样的行为大家一般从道德角度谴责,很少有人认识到这也是违法行为。2009年的时候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医务人员、教师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舆论一片哗然,有人大声为医生和教师“鸣冤”,称“不能一概而论,普通医生教师没有这样的权力”,那都是领导们干的事。其实,“医生教师吃回扣、拿红包算受贿”是老生常谈的话题,它只是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一种而已。虽有法律明文规定医生教师吃回扣的行为是犯罪,但是很长时期以来,我们的法律被束之高阁,舆论也只以道德谴责之,这使医生和医院管理者越来越胆大,以为这不过是道德问题,“法不责众”,大家都这样干,我为什么不能?收红包、吃回扣这个违法的行规,就在法律的眼皮底下,这么堂而皇之的建立起来了!其实不是没有法律,而是有法不依,最后走到有法难依的“法不责众”的怪圈。

诚信缺失问题,诚信问题是我们市场经济当中的一个非常重要、非常要命的一件事情。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我们法律对这一块约束不严,执法不力,导致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频出,契约精神不够。我们现在一年签订的经济合同超过300多亿份,履约率不到40%,60%的合同是得不到履行的,大家签了合同,合同也不管用,所以契约意识很重要。对个人信用不看重,一些人在房价下调后出现围堵打砸售楼处,有些人直接断供,让银行收房不认为擅自终止合同,违约行为是违法行为。诚信问题在欧洲很多国家里面,就是通过这么多年的,几百年来的这种严格执法把他扭转过来。比如说在德国执法,很多人为什么诚信,就是因为有法律体系的严酷性。如果到德国、到欧洲大陆去旅行,火车站是完全开放的,没有人管,随便进出,没有查票、验票,上火车也没人管你,全程几个小时,没人验票。为什么?抓住一次你就完了,你这一辈子的信用记录就完了,只要抓住你一次,你交税就得比别人交得多,你到银行去贷款,几乎是寸步难行,说犯不着我为了这一次就逃票。所以,它的诚信法律背后是非常严酷、非常严格的。有个中国旅行团在在德国遇到一个事儿,坐大巴去另外一个城市,按照德国的法律规定,你大巴司机一天行车不能超过11个小时,就是汽车的时间,不是驾驶员的时间,从你发动到最终去休息,这中间11个小时,你这个人就是中间休息10小时都不行,你就开了一个小时,你休息10个小时,你超过12小时都不行。那次就是让司机多绕了一个地方,去参观一下,多绕了三个小时,结果车就在开到第12个小时的时候,被德国海关拦住了,一下罚了1500欧元,一万两千块钱。一车的中国人就在议论,这个德国警察太不讲人情了。人家才不理你呢,这个司机老老实实就记住了。为什么这个司机不遵守呢?因为他不是德国司机,他是匈牙利人。东欧的人到这儿来开车,就是因为旅行团给了他200欧元,很高兴拿了,结果被人罚了1500欧元。如果是德国司机,你给他两万欧元他也不干,就是知道我是德国司机,我要被罚我的信用记录就完了,所以法律对形成很多价值观是很重要的。

二、建设法治社会的途径和方法

信仰决定思想,思想决定行动。树立全民法治信仰,实现全民法治建设,在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使法律的权威受到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树立全民法治信仰,既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公众参与、监督,确保治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化,创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身试法必受严惩的的良好局面。还要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坚持把党员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

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让每个公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一)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需要从抓大(领导干部)处破题,从抓小(娃娃)处着力,努力形成全社会衡量是非对错的共同标准。

(1)把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制意识的关键

《决定》要求,对干部的法治教育,重点要组织好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在中心组学习中保证一定比例的法治学习时间,联系实际安排好宪法法律的学习内容,对学习实效进行考核。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不同类型的教学班也都应该将宪法法律和法治理论课程列为必修课程。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改革国家公务员考试,对不同岗位的应试者考核其对相关法律的掌握程度。在年终考核、职务晋升中,把学法情况列入考察内容。在学法的同时还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决定》要求坚持法制教育从青少年抓起,制定从中小学到大学非法律专业学生法治课程的统一教学大纲和教材,注意保持不同阶段法治课程的渐进性、链接性和适应性。大学法律专业要调整教学计划,增加法治类课程的比重,在培养学生法律理论、知识、技能的同时,培养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其形成信仰。同时,把法制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把学法用法尊法守法等情况作为精神文明创建的指标,纳入精神文明考核评价体系,推动法制教育不断深入。

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

普法教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社会方方面面。要通过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健全制度,提高普法工作实效。

(1)健全普法责任制

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各部门行业及社会各单位的普法责任。在普法中,要加强党和政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要履行职责,通力合作,这是提高普法实效的关键。建立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以案释法制度,加大在司法、执法过程中的普法力度,使办案过程成为向群众普法的过程。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提高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摒弃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新奇,是提高法治宣传质量的保证。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等等。

加强普法工作队伍建设。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还需要建立一支政治思想水平高、法律专业知识业务强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制教育宣传队伍。重点抓好司法行政机关普法工作者队伍建设;加强普法讲师团建设,充分发挥讲师团的骨干作用;加强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提高普法志愿者的法律素质和工作水平。

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这是培育全社会法治意识的制度动力和有力保障,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尚德守法的价值取向,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为。

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观念

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树立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意识,严格按

照法定职责和权限行使权力、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成为崇尚法律、运用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表率。

(2)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社会信用体系的运行机制是保障诚信的制度基础。

4、加强公民道德建设

法治和德治是国家治理的两翼,缺一不可。道德建设为法治信仰提供支撑,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社会基础。化解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解决社会转型升级带来的难题,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也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既要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也要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因此,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也是树立全民法治信仰的题中应有之义。

坚持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相结合

习总书记在2014年10月13日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上做出的讲话里面就有一段话,特别值得我们重视。习总书记说,我国古代主张民惟邦本、政得其民,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习总书记在四中全会前夕,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上讲这番话意义特别重大。它对于规范和指导我们未来一段时间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一个方向性的指引作用。那就是我们搞法治建设,第一要吸收和借鉴中国古代传统智慧。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不是刻意去学习和模范,甚至是照抄照搬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这样一个过程。而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之下,全面吸收借鉴人类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包括中国古代在法治建设方面、在治国理政方面成功的经验和智慧。包含的第二层意思就是,我们倡导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不是要偏废、放弃德治和礼治,并不是要忽视或者放弃核心价值观和精神文明。社会主义道德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些仍然是相比刑罚这些治国理政方面更为重要、更为全面、更为持久、更为主要的治国理政方式。所以,习总书记提出的德法兼治的里面,对我国未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是有一个方向标识的这样一个作用。

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

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部人民都能促进正义和美德的制度。”面对当前道德滑坡的社会现实,需要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以法治的方式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发挥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决定》提出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2)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加强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

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随着改革开放全面深化、依法治国全面推进和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日益增长,对法律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我国的法律服务体系也还存在总量不足、布局不均衡、结构不协调的问题。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仍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1、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健全法律服务网络是深度融合的组织基础。要有效推动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大力发展县域

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规范发展基层法律服务所,建立健全县乡村一级法律援助服务点,努力实现基层村居法律服务的全覆盖,着力打造一小时(半小时)法律服务圈。持续加大对中西部特别是国家特困连片地区法律服务的扶持力度,鼓励、支持和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优秀法律人才到中西部开展法律服务,加快解决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问题。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鼓励有实力的律师事务所走出国门,搭建海外法律服务网络,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政治安全。

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建设。

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职责。要认真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对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必须坚持司法为民的要求,始终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解决好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服务。加强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完善与公检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与司法救助的衔接机制,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社会依法规范运行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重要保障。在法治社会中,所有权力的运行都纳入法治轨道,公民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社会矛盾纠纷依法有序得到解决,人民群众权利受到侵害时依法受到有效保护和救济。这就要求必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构建和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的法律渠道,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化解的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每个公民都依法律按程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解决纠纷。

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中的权威地位

(1)要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法治不是抽象的概念,让人民群众信仰法治,就要让他们切实感受到法律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切身体会到法治给他们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好处,在亲身体会的过程中积累对法治的理性认识,从内心生发对法治的信仰。

执法、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办理每一起案件,切实维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树立起执法、司法公信力,以实际行动让老百姓相信法不容情、法不阿贵,只要是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从而相信政法机关,相信法律,相信法治。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要切实树立法律权威。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改变那种找门路托关系就能通吃、不找门路托关系寸步难行的现象,让托人情找关系的人不但讨不到便宜,相反要付出代价;改变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现象,让合理诉求通过法律程序不闹也能得到解决,让无理要求不仅不能通过闹得到满足,触犯了法律还要承担责任;改变那种“法不责众”的现象,无论是谁,只要违反了法律,都要严格执法,依法予以追究,切实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

(2)建立健全群众利益表达机制和协商沟通机制。

(3)建立完善社会救济救助机制。

3、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

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机制。

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有效降低执政风险的“防火墙”,是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推进器”。凡是出台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前置程序、刚性门槛,努力使重大决策的过程成为党委政府倾听民意、改善民生、

化解民忧的过程,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深入开展大下访、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就地化解,最大限度地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升级。

(2)建立完善各种纠纷解决制度有机衔接、相互协调机制。

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纠纷解决制度,各具特色、各有优势,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各自发挥独特作用。要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各种纠纷解决制度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形成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网络和工作合力。要切实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调诉对接、裁审协调、复议诉讼衔接的机制,确保不同纠纷解决制度既能在各自领域和环节中有效发挥作用,又能够顺畅衔接、相互配合、相互支撑,强化纠纷解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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