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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专论阶段练习一

商法专论阶段练习一
商法专论阶段练习一

第一编商法总论阶段练习

一、判断题

1、民法和商法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就必然拥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3、商法的调整对象仅为国家对商事的管理关系。×

4、我国目前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存在。√

5、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上看,商事关系可以分为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

6、商个人就是自然人。×

7、商事代理行为分为有偿代理和无偿代理。×

8、经济法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9、会计凭证要以会计帐薄为依据制作。×

10、同一商业名称,由两个以上商主体分别登记的,登记人共享商业名称使用权。×

二、单项选择题

1、商法有强制性规范,又有任意性规范的结合,这体现了商法的(C)

A.营利性; B.技术性; C.兼容性; D.国际性。

2、依商主体的组织形态为标准,可以将商主体划分为(B)

A.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

B.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

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D.法定商人、任意商人、注册商人。

3、根据商行为双方当事人的资格,商行为可以分为(A)

A.两方商行为和一方商行为 B.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

C.基本商行为和附属商行为D.基本商行为和多方商行为

4、以下关于商人的商事能力表述正确的是( C )

A.商人的商事能力无需特别的法定程序赋予

B.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定具有商事行为能力

C.不同的商人根据商业登记的营业范围而具有不同的商事能力

D.商事行为能力的起止时间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相同

5、以下关于商事法律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C )

A.凡商主体从事的法律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都属于商事法律关系。

B.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的营利性法律关系不属于商事法律关系。

C.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表现为营利性商事权利和营利性商事义务。

D.商事法律关系的确立标准具有唯一性。

三、多项选择题

1、下列行为中不属于绝对商行为的是:ABC 。

A.加工制造; B.餐饮; C.印刷; D.票据。

2.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BCD)

A.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B.维持交易安全原则

C.促进交易迅捷原则D.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3.以组织机构特征为标准,商主体可以分为(ABC)

A.商个人B.商法人C.财团法人D.商合伙

4.商业登记的种类包括(ABC)

A.设立登记B.变更登记C.注销登记D.营业登记

四、思考题

1、简述商事能力的特征

第一,商事能力是商主体依法从事营业性商行为以及依法担当商法上权利义务的能力。它表明商主体具有商特别法上的资格和地位,因而它与一般民事主体嵌民法而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着本质差别。进一步说,商事能力实质上是商法依照特定程序赋予符合商主体要求的民事主体的特别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一制度不过表现了法律对从事营耕性营业活动附加以资格限制的基本政策。

第二,商事能力实质上是在民事能力(特别是在民事行为能力)基础上由商特别法附加于商主体的能力。这就是说,具备商事能力者必然具备一般民事能力,而具备一般民事能力者却未必均具备商事能力。如果我们原则上承认民法与商法之间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就应当确认一般民事能力与商事能力间的这一差别与联系。申言之,商人作为商特别法上的主体实际上具有双重资格或能力;无论是商自然人或是商业组织均既可能作为民事主体从事一般民事活动(如婚姻和消费性购买),又可能作为商主体从事由商特别法控制的商事活动(如信贷和营业性购买)。显然,离开了商事能力这一概念,离开了商法上资格这一概念.就不可能解央商主体在民法上的一般地位与其在商法上的特别地位之关系,就会抹煞或者回避民事普通法与商事特别法之间的关系。由于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下,商法规范实际上往往包含在民事法规中,强调这一问题就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从现代各国民商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来看,“民商合一”并不意味着可以取消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尤其不意味着可以取梢商法规范。

第三,商事能力就其内容而言是一种特殊权利能力和特殊行为能力。这就是说,不同商主体依据核准登记而取得的商事能力具有不同的内容和范围,特定的商主体只能在其具体的商事能力范围内从事合法商事活动。这就与一般民事主体所具有的平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质的差别。在我国民法理论中曾长期流传着这样一种认识:民商法中仅对于法人而言才存在着特殊权利能力和特殊行为能力问题,并且此种“特殊权利能力规则”仅仅是民事主体权利能力平等原则之例外。实际上,从我国和多数国家的民商法实践来看,无论是对商法人来说,还是对商合伙和商个人来说,均存在着特殊权利能力和特殊行为能力的问题,此种依法

定程序所取得的特殊权利能力并不违反民法上的权利能力平等原则,它不过表明了特定商主体具有特别法上的地位和能力。

第四,商事能力作为法律拟制主体经登记核准丽取得的能力,其起止时间取决于商业登记这一公法行为。按照我国和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商主体的商事能力自主体设立登记时发生,至主体注销登记时终止。其存续不受相关自然人出生或死亡事实的影响,也不直接以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为转移,这不仅与民法上自然人的民事能力之发生与终止不同,而且与民法中非营剥性法人的民事能力之发生与终止也不同。

2、商事能力取得的法律限制

商事能力作为商主体从事营业性商行为的特殊权和j能力和行为能力.其取得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一)对于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二)对于已婚妇女的商事能力之限制(三)对于外国人的商事能力之限制

3、简述商事登记的概念和法律效力。

商事登记的概念

商事登记,也称商业登记,是指商事主体或商事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提出,并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法律行为。商业登记是申请人的申请登记行为和主管机关的审核登记注册行为相结合的一种综合性行为,是国家对商事活动实施法律调整和进行宏观控制的必要手段和必要环节。

商事登记是对商事经营中重要事项或与之有直接关系的事项的记载。登记内容和范围在法律上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事登记的必要事项主要有:商号、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

商事登记的效力在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商事主体的效力;二是对第三人的效力,其中包括未履行商事登记的事项在法律上对第三人的效力及已履行商事登记之事项在法律上对第三人的效力。

一、对商事主体的效力二、对第三人的效力(一)必须登记的事项在未履行登记或已履行

登记但尚未公告的情况下,对第三人的效力。(二)应登记事项在得到正确登记和公告之后

对行为人和第三人的效力。

(三)已登记事项在公告发生差错的情况下对第三人的效力。

4、简述商号权及其法律特征。

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法律特证:1、商号权具有区域限制。

2、商号权具有公开性。

3、商号权具有可转让性。

5、商行为的分类

对于广义的商行为,依据不同的标准一、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二、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三、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四、纯然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

6、商行为的含义及其特征

商行为是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和内容的行为。在不同国家法律中它又被称为“商业活动”、“经济行为”、“企业行为”等等,它是对现代社会实践活动中至关重要的经营性活动的法律概括,其目的在于对此类行为实施商特别法的控制。

商行为作为营利性营业活动,它仅仅是民事活动中特殊的一类。商行为不同于一般民事活动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行为的营利性质。按照商法理论中的一般认识,商行为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商行为是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的行为,我国有关的经济法规中称之为“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经济合同法》第2条)而从事的活动。第二,商行为原则上是某种营业性行为,它表明主体至少在一段期间内连续不断地从事某种同一性质的营利活动,因而具有营业性或职业性第三,商行为本质上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营利性活动。现代各国商法对于商行为含义的界定往往既要借助于“营利性营业行为”的一般概括,又须通过类型法定方式列举具体商行为的范围。

商行为就其一般法律特征而言,是主体基于特定商行为能力而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行为。它与一般民事主体基于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而从事的非营利性民事活动具有本质的差别。尽管世界各国的民商法对于商行为(或商业活动)含义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但多数国家的法律正是不同程度地依据上述特征将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独立出来,令其适用商法的特殊规则。

7、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商法的出发点,它贯穿在整个商法制度和规范之中。从本质上讲,商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决定的,而最终“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10]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着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法律规则。它主要包括规制商主体因素的基本原则和规制商行为因素的基本原则两类,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各类商事法律关系基本要素的稳定和统一,或是为了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公平,便捷的基本条件。

8、商事企业、商事主体、商业名称之间的关系

9、商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按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特征

1、合伙企业必须具有营利目的,契约型合伙不一定具有营利目的。

2、合伙企业有较为长期稳定的营业。

3、合伙企业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即商号

4、合伙企业必须具有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但不具有法人资格;

由于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允许法人作为合伙人。

10、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商法规范(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所调整的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按照法理学的一般认识,法律部门的划分本质上以对社会关系的划分为基础{一定的法律部门实际上建立在具有统一性质的特定社会关系的基础上。

正是依据一定法律调整对象的特殊本质,才形成了具有统一的原则、统一的宗旨和统一体系的法律规则之集合。

11、我国对商号的法律保护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中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有具体规定。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商号权又具有精神财产权属性。依世界通例,都确认商号权的排他性和专用性。商号权人不仅可依法使用其商号,而且有权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并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对于商号权的转让,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类似于法国法的规定:允许对商号买卖、许可使用或设为抵押。

12、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区别

与民事代理比较,商事代理有以下特点:1.非显名主义;2.本人的死亡,不影响代理权的存续。3.代理人的权限要比民事代理的权限宽,商事行为的代理人,在不违背被代理人授权本意的范围内,可以实施未被直接代理的行为。也有学者总结为:1.主体特征:商事

代理人之“商”能力;2.代理行为:不以显名为必要;3.授权行为:一种契约义务而非单方法律行为;4.代理人对第三人的独立责任。

13、是否具备商人资格有什么法律意义?

是否具备商人资格,影响其是否有义务履行商业登记,是否有权拥有商号,是否必须建立商业账簿并受有关法规的约束,是否有权从事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交易行为,其行为是否受商法特别规定的保护或约束,等等问题。

14、什么是绝对商行为?那些属于绝对商行为。

绝对商行为是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

它不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人和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营利性为认定条件,仅仅以行

为的形式为认定要件。

如票据行为,证券上市和交易行为,保险行为,商业银行行为,海商行为等

15现代商法提高经济效率原则之法律制度必须具备的三个最基本的条件。

产权的保护、信用的维护、交易的便捷

16、现代商法保障交易安全原则

答:保障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现代商法采用了要式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以保障交易之安全。

17、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

第一,民事和商事活动在主体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民事法律主要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规范,因此所有公民都可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商法则不然,它是调整作为商人的那一部分公民之间或那一部分公民与公司以及公司之间的规范,因此,并非所有公民都可成为商法关系的主体。这就意味着,民一庭的法官与民二庭的法官有可能面临的是性质不同的当事人。

第二,商事和民事活动在客体方面也存在一定区别。商法所调整的对象显然与民法不同。具体说,前者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象买卖这样的贸易活动,权利义务标的一般是商品;而后者则是所有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权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或活动。这就意味着,民一庭的法官与民二庭的法官所处里的纠纷是性质不同的事务。

第三,商法与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有所区别。商法的调整范围复杂多样,通常包括公司、票据、保险、破产等特别的商事领域,而各个领域都有其很强的特殊性和技术性,调整的手法和方式很不一样;民法则基本是围绕着人身关系和一般的非人身财产关系来进行调整。因此,民一庭的法官与民二庭的法官要适用性质不同的法律,适应不同领域的特殊性与技术性。

第四,民法来自于根深蒂固的、源远流长的一般社会生产和生活;而商法则出自于变化多端、随时发生或更新的商业活动习惯。所以,相对于民法而言,商法是不稳定的、多变的。与此相反,民法则必然在某种程度上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否则就会导致法律安全受到消极影响。而这就意味着,民一庭的法官与民二庭的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解释方法不同,要适用不同的裁判标准

18、商法与民法的区别与联系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1.调整的主体不同:民法调整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商法调整的是商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对象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商法只调整流通领域。

3..立法目的不同:民法追求的是社会的公平公正,商法注重交易的安全!(如票据法中票据的无因性就是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

4.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民法是国家的部门法,是基本法。商法不是,他是民法的特别法。

5.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民法的制定和修改,往往是由全国人大来完成,常委会只有在不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做部分修改。商法由常委会就可以制定和修改。

19、商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一) 概念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按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特征(不同于契约合伙)

1、合伙企业必须具有营利目的,契约型合伙不一定具有营利目的。

2、合伙企业有较为长期稳定的营业。

3、合伙企业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即商号

4、合伙企业必须具有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但不具有法人资格;

由于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允许法人作为合伙人

20、商事瑕疵登记的效力

商事登记的效力主要有:创设效力、公信效力、对抗效力。除商事设立、变更中商主体企业性质变更及注销登记外,涉及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围内的行政机关的核准属于行政确认,不具有创设效力,也不是生效要件。

商法名词解释

1. 商法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3.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形式包括各种有关商事的专门法规;法规范不仅仅存在于商法典之中,而且还大量地存在于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判例之中。 其概念的理论理论着眼点为商事法律规范的性质、规范的作用、规范的构成、规范实施的方式等在理论上的有机统一。 4. 商法的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它是制定商法典的根本出发点,更是适用商法的指导原则。 5.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5.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商行为的实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来说,它是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6. 商法的体系是指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 7. 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8. 固定商人,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组织完整的机构,有计划地、反复连续地从事一种或多种商事行为,在经营中全部法律行为适用商法的商人。 9.拟制商人,指虽经商事登记,但仅从事小商人的业务或不从事商事行为的人,法律将其视为商人。 10.表见商人,是指虽非完全商人,也未在商事登记簿上注册登记,但已经以商人的表象从事了商行为,而应被视为商人的人。 11. .商法人是依法定的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12. 国有商法人,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公司。 13.集体商法人,由公民和集体单位组合而成、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获得法人资格的集体商事组织。 14.合营或合资商法人,如果是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组建的,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5.私营商法人,由私人投资经营而取得法人资格,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商法人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 16.外商投资法人,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企业。 17.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注:商合伙作为商主体,具有从事商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不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18.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投入的财产由个人所有,由合伙人同共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由合伙人共有;发生亏损由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的商事组织。 19.合伙型联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依照联营合同组建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20.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

《商法学》试题及答案

《商法学》试题 试题: 一、简答题:本大题4个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及其任期。 答: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她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与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与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任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就是什么? 答:(1)证券发行关系;(2)证券交易关系;(3)证券服务关系;(4)证券监管关系;(5)与证券有关的其她关系。 3、简述破产债权的特征。 答:(1)破产债权属于财产权,但只就是对人的请求权、相对权,没有直接支配物的效力; (2)破产债权成立于破产宣告前,否则不能以破产债权对待; (3)破产债权属于无优先受偿的债权; (4)破产债权就是只能通过破产强制程序才能得到清偿的权利。 4、狭义的票据行为有哪些? 答:狭义的票据行为有:(1)出票;(2)背书;(3)承兑;(4)保证。 二、论述题:本大题2个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1、论证券承销的两种方式。 答:(1)论证券承销的两种方式就是指证券代销与证券包销。 (2)证券代销就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出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后,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就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3)证券代销与证券包销的区别如下:①法律关系不同。证券代销,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就

商法名词解释[1]

最重点的名词解释 1、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事关系:是指由商法所调整的商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3、营业自由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享有组织营业的自由和从事营业活动的自由。 4、商主体:俗称为商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经营行为并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商事权利和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5、商事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6、商事权利能力:是指据以充当商事主体,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资格,又称商事主体资格。 7、商事行为能力:是指商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商事法律行为取得商事权利或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8、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主体用以在营业商表示自己与其他商主体相区别的名称。 9、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用来记载其营业活动和资本运动状况的书面簿册。 10、商行为:又称商事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 11、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2、合伙:是由合伙人共同约定出资,为了共同的目的,实行共同经营的联合体。 13、合伙企业: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的集合,经过商事登记程序设立的经营性主体,具有团体的属性。 14、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15、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设立合伙企业,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协议 16、入伙:指合伙企业成立后,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或地位的法律关系。 17、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其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18、法定退伙:指非依合伙人本人的意思,而依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的退伙。 19、除名退伙:是指某一合伙人因其行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要求而被强制退出合伙企业的退伙。 20、任意退伙:指声明退伙,是指依据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所进行的退伙。 2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某种在债务承担方面存在特殊规则的普通合伙企业、 22、有限合伙:指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依法设立的一种商业组织,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认缴的出资额危险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3、母公司:指拥有另一个公司的股权或资本达到实际控股程度,对其经营管理活动有控制权的公司。 24、子公司:指资本或股份的大部分为另一个公司所控制,且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其制约的公司。子公司有其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 25、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指从组织上、业务上管辖和控制其他公司的总机构。 26、分公司:指从业务上、组织上受其他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 27、公司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8、发起设立:也称单纯设立、共同设立,指公司的资本全部由发起人认购,不同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的设立方式。 29、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的设立方式。 30、公司资本:也称公司的注册资本,指公司成立时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简答题

. 名词解释 1.票据P302 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由其本人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2.表见代理p216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3.背书p309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他是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权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所为的权利转让与的票据行为。 4.国际商事惯例p8 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商事原则和规则。 5.票据行为p305 是指能够直接产生票据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等六种行为。 6.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7. 仲裁p357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第三方进行裁决并执行该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制度。 8 国际技术转让p234 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技术转让方将有关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加工方式或提供某种技术服务的系统知识转让给技术受让方的行为。 9. 国际商法p1 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活动及规范国际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10 代理p214 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11 不安抗辩权p183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及其他情形的,可以终止履行。 12 产品责任p193 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有缺陷,造成了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或共同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 13 国际商事仲裁p357 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 14 专利权 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 15 要约p181 又称“报价”或“发盘”,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6 对价 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 18 撤销权 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8 代位权 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简言之,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一种权利。 基本原理

《商法学》期末考试试卷附答案

《商法学》期末考试试卷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1、下列几项中对公司法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 公司法是组织法和行为法兼容的法律 B 公司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兼容的法律 C 公司法是强制法与任意法兼容的法律 D 公司法是国际法 2、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些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 A 某从事生产经营的大形合伙企业 B 某中吴合资经营企业 C 某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股份公司 D某企业集团 3、股票发行不得采用下列那种方式?() A 溢价发行 B 中间价发行 C 平价发行 D 折价发行 4、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社会公众股东的出资形式是() A 房屋所有权 B 土地使用权 C 人民币 D 专利权 5、资产负债表反映的财务状况具体是指哪些方面的内容?() A 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损益 B 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资金变动 C 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收益分配 D 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6、根据公司法,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款列入() A资本公积金 B 公司资本 C 法定公益金 D 法定公积金 7、某国有公司准备募集设立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就该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按时间先 后作出的以下四种排列,哪一个是正确的?() A ①制作招股说明书②发起人认购股份③召开创立大会④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 议⑤申请批准募股⑥公开募股⑦申请设立登记 B ①制作招股说明书②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③申请批准募股④发起人认购 股份⑤公开募股⑥召开创立大会⑦申请设立登记 C ①发起人认购股份②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③申请批准募股④制作招股说 明书⑤公开募股⑥召开创立大会⑦申请设立登记 D ①发起人认购股份②制作招股说明书③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④申请批准 募股⑤公开募股⑥召开创立大会⑦申请设立登记 8、根据新《公司法》,公司成立的日期为() A 签订发起人协议之日 B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C 董事会产生之日 D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成立日期为创立大会完毕之日 9、根据新《公司法》,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说法中哪一个是错误的?() A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B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 C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商法名词解释简答题大全

第一编商法总论 四、名词解释 1、商 2、商法 3、商事关系 4、商事主体 5、商人 6、商合伙、7。商法人9、商号 10、公示原则11、1807年法国商法典12。美国统一商法典12、商行为14、商事代理 1、什么是商法?商法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2、商法的法律渊源? 3、什么是商法的基本原则,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4、代商法为实现交易便捷,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 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是如何体现这一原则 的? 6、什么是交易安全原则?商法是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的? 7、强化企业组织原则主要体现哪些方面? &简述商主体的特征。 9、中世纪商人法有何特点 10、什么是商人?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11、是否具备商人资格有什么法律意义? 12、在我国取得商人这种特殊主体资格应具备什么基本的条件? 13、在我国,具有商人性质的主体主要有几种形式? 14、简述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的异同。 15、商事合伙的种类? 16、商人与商业辅助人的联系和区别? 17、什么是商行为?广义的商行为包括哪些? 18、简述商事行为的法律特征及其基本分类? 19、什么是单方商行为?什么是双方商行为? 20、单方商行为是否应当由商法调整?为什么? 21、什么是绝对商行为,什么是附属商行为? 22、什么是代理?商业代理的经济意义主要有哪些体现? 23、代理与代表的区别? 24、商事经营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态? 25、简述商事登记的特征。 26、我国商事登记的种类。 27、简述商业登记的原则 28、简述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29、简述商号权的内容及特点。 30、简述商号限制的内容。 31、简述我国对商号的法律保护? 32、简述商业名称权的法律特征: 33、简述商业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3 4、什么事营业转让?营业转让中受让人有什么义务? 35、什么是商业账簿?商业账簿有什么意义? 36、商业账簿有哪些种类?设置商业账簿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37、简述商事帐簿的设置原则。 六、论述题 1、试述商法的调整对象。 2、试论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3、试述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4、论述商法的效益原则。 5、比较法国商法典与德国商法典的异同? 6、分析美国商法体系的特点、体系以及优缺点。 7、比较大陆法系商法立法体例的不同模式? 8、试述民商合一和民商分裂的立法体例的优劣? 9、试述中世纪商人法的产生与特点。 10、请比较商事主体、企业、公司、商事组织之间的差异? 11、试举出现实生活中的商事经纪组织,并简要描述其特征。 12、商事登记申请的审查方式有哪几种?请简要分析中国的商事登记的规定。 13、区别营业转让与公司合并的区别与联系。 14、请结合案例分析商业账簿制度的重要性和法律效力。 15、简述商事帐簿法律关系。 第二编企业与公司法 五、名词解释题 1 .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 3. 合伙企业4、商事合 伙5、有限合伙6、隐名合伙 7。公司法8 。公司9 。一人公司10 .国有独 资公司11 。有限责任公司 12。股份有限公司13。两合公司14。人合公司15。资合公司16。上市公司 17。公司章程18、法定资本制19、许可资本制20、授权资本制21。注册资本22 。发起设立23。募集设立24 、股份25。股票26。股份转让27。股份回购28。股份收购29。股东30 。公司债券31。 公司债32。公司分立33。公司合并34。外国公司35。公积金 六、简答题 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和设立条件。 2、简述个人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异同。 3、合伙的特点及种类是什么? 4、简述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 5、简述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6、简述合伙企业和第三人的关系。 7、与公司相比较,合伙出资有什么特殊之处? 8、简述合伙财产的性质 9、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0、合伙人在合伙事务的执行中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 务? 11、请简要说明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在债务清偿方面的相互关 系。 12、合伙人入伙,享受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 13、合伙人退伙的原因有哪些? 14、简述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异同 15、简述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原则 16、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7、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是什么? 18、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有哪些? 19、入伙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20、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是什么? 21、退伙的原因有哪些,其效果是什么样的 22、合伙人出资份额转让有哪些相关规定?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部分)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部分) 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法典:是把有关同一类内容的各种法规和原则收集起来,加以系统化,汇编为一个单一的法律文件。 3.衡平法:为了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而由国王指示枢密大臣在处理案件时可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衡平法。 4.《法律重述》:美国法学会把同经济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商法和部分民法的判例法进行综合审理,编纂成各种判例法汇编 5.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主要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生活某一方面问题的法律文件。法律从属于宪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6.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7.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8.要约的消灭:无论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的拘束。 9.撤销要约:指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即在要约业已生效之后,消灭要约的效力的行为。 10.承诺: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11.撤回承诺: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12.对价:指合同一方的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13.已履行的对价:指当事人中的一方以其作为要约或承诺的行动,已全部完成了他依据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只剩下对方尚未履行其义务 14.过去的对价:指一方在对方作出允诺之前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对价,它不能作为对方后来作出的这项允诺的对价 15.不得自食其言:如允诺人在作出允诺时,应当合理地预料到受允诺人会信赖其允诺而作出某种实质性的行为或者放弃去做某种行为,并在事实上引起了这种结果,只有强制执行该项允许才能避免产生不公平的后果,那么,即使该项允诺缺乏对价,亦应予以强制执行。 16.债的约因: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直接的目的。 17.禁治产:因精神病或因由酒癖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或因浪费成性有败家之虞者,经其亲属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宣告禁止其治理财产。 18.法人:指拥有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且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律实体。 19.契约自由:指任何有订约能力的人,都可以按照他们的意愿自由地订立合同,即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地选择订约的对象,并可自由地同订约双方商定合同的内容。 20 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指损害公共利益,违背某些成文法所规定的政策或目标,或者在妨碍公共健康安全道德以及一般社会福利的合同。 21 不道德合同:指那些违反公认的道德标准,如法院予以承认将会引起正常人的愤慨的合同。 22 诈欺:指以使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故意行为。 23 乘人之危:是利用别人危险之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社会公德,乘火打劫,提出损害对方利益的条件,迫使对方接受,这种合同是无效的。 24 胁迫:指以使人发生恐怖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 25 违约: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完全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行为。

商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商法与营商环境 1、商法:亦称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主体与商行为之法。 2、商事关系:是指商主体从事经营活动而与其他平等的主体形成的社会关系。 3、强制主义(确保交易安全原则):亦称干预主义或要式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 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则。 4、公示主义:是指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上事实必须予以公告周知的法律要求。 5、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6、严格责任主义:是指从的事商事交易的当事人承担比一般民事责任更为严格的责任。 7、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商事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前,如发生重大情势变迁,或基于不可归责 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非当事人所能预料的情事,而是原合同试试的效果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请求对方适当地变更合同,或由法院判令其变更,从而恢复交易的公平性。 第二章商主体 8、商主体:亦称商人、经营者,是指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并享有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9、商主体的法律形态:是指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所采取的由法律所确定的形式。 10、企业:是指以持续性营利活动为目的而从事经营活动之生产要素的有机体。 11、企业主: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自行或通过第三人经营企业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司是 最典型的企业主。 12、商行为:是指为了经营企业而实施的受伤发点特别规范的行为。 13、商法人:是指依照商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 14、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15、普通公司:就是一句普通公司法设立的公司 16、特殊公司:是指依据特别商事法设立的公司。 17、国有企业:亦称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独资企 业、国有独资工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18、集体企业:亦称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为基础而设 立的,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经营者,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和乡村集体企业。 19、商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基于合伙协议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的商事组织。 20、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的企业。 21、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2、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照法律和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农业 生产经营活动的 2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合资企业,是一种股权式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依法在 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的商事组织。 2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合作企业,是中外合作者依法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一句 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商事组织,属于契约式合作。25、外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由其投资的商事组织。 第三章商事登记 26、商事登记:亦称商业登记,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法向登 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其设立、变更或终止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行为。 27、设立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

商法学试题及答案

2012年第一学期10级法学专业商法学试题 一、名词解释(20分) 1、商法人: 2、公司法: 3、股份发行 4、破产管理人 二、填空题(10分) 1、票据行为的特征有要式性、、无因性、、连带性。 2、商个人的类型在我国表现为三种、个人独资企业、。 3、公司的设立类型有和。 4、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有、准确性、及时性。 5、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和。 三、选择题(20分) 1、甲向某合伙企业购买货物一批,应付价款1万元,该企业的合伙人乙欠 甲1万元,甲的这付款义务,不可消灭的原因是( )。 A. 甲向该企业支付l万元 B.甲以对该企业的1万元债务与乙的债权相抵销 C. 乙向该企业支付l万元,同时了结乙对甲的债务 D. 甲以对乙的债权与该付款义务相抵销 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有权任免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的是( )。 A. 证券业协会 B.证监会 C. 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 D.证券交易所理事会 3.某合伙企业办理设立登记,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了以下文件,其中不是《合伙企业法》规定必须提交的文件是( )。 A. 合伙申请书 B.合伙协议书 C. 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D.合伙人的财产状况证明 4.破产费用不包括( )。 A. 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B.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C. 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D. 权人交通费 5.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 A.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 B.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C.破产债权,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D. 破产债权,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 险费用 6.民法上的非票据的资金关系不包括( )。 A. 付款人处有出票人可支配的资金。这种资金关系在支票中最为常见 B.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所有信用合同,付款人允诺出票人垫付资金 C. 付款人对出票人欠有债务 D.汇票的誉本持有人请求汇票原本接受人返还原本的关系 7.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不包括( )。 A. 管理、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B,拟定破产变价和分配方案 C.对外签订合同 D. 接受债权申报 8.保险欺诈不包括( )。 A.投保人故意虚报损失,骗取保险金 B.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C. 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D.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 9.清算人在清算期间,不应执行以下事务( )。 A.清理合伙企业的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B.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C. 缔结新的合同 D.清缴所欠税款 10.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不包括( )。 A. 企业经营不善 B.严重亏损 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D.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四、简答题(30分) 1、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有哪些? 2、证券承销商的特殊义务有哪些? 3、保险的构成要件如何?

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1. 商法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3.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形式包括各种有关商事的专门法规;法规范不仅仅存在于商法典之中,而且还大量地存在于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判例之中。 其概念的理论理论着眼点为商事法律规范的性质、规范的作用、规范的构成、规范实施的方式等在理论上的有机统一。 4. 商法的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它是制定商法典的根本出发点,更是适用商法的指导原则。 5.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5.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商行为的实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来说,它是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6. 商法的体系是指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 7. 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8. 固定商人,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组织完整的机构,有计划地、反复连续地从事一种或多种商事行为,在经营中全部法律行为适用商法的商人。

9.拟制商人,指虽经商事登记,但仅从事小商人的业务或不从事商事行为的人,法律将其视为商人。 10.表见商人,是指虽非完全商人,也未在商事登记簿上注册登记,但已经以商人的表象从事了商行为,而应被视为商人的人。 11. .商法人是依法定的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12. 国有商法人,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公司。 13.集体商法人,由公民和集体单位组合而成、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获得法人资格的集体商事组织。 14.合营或合资商法人,如果是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组建的,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5.私营商法人,由私人投资经营而取得法人资格,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商法人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 16.外商投资法人,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企业。 17.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注:商合伙作为商主体,具有从事商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不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商法》名词解释

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商法——又称商事法,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 营业商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营业性质的行为。 附属商行为——为了从事某种营业而附带行为的行为。 形式的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法国、德国、日本等国采用了这种体例。 实质的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别,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问题。英美的商法概念,实际上涵盖了许多被大陆法学者看来是民法的内容,如财产、合同、侵权行为、代理等等。 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公示的方式,一是登记,二是公告。 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大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不利于表意人也不得推翻。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一发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根据我国《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两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股份的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设立中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 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 公司法——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消灭和公司经营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以《公司法》为核心的本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律制度的司法解释,我国参加承认的国际条约,地方性法规等,通称公司法。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依法订立的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 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所有的资产,是投资者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际出资额的总和。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的法律行为。 发起人——就是创办、筹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股份责任有限公司的设立,主要依靠发起人的活动。 募股申请——发起人在向公众公开募股之前,必须向主管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并在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才能开始募股。 创立大会——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由认股人组成的决议机关。由发起人召集,通知全体认股人参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它是公司的意思机关和最高权利机关,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如章程的变更、公司的解散与合并等,都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的其他机关都隶属或服从于股东大会。 监事会——即监察委员会,是对公司业务管理活动实行监督的机关。股份发行的“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记名股票——是公司债券的一种,是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的股份,记名股票的权利只能由股东本人享有。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也可以称为财务状况表。 公积金——公积金是公司为了预备弥补亏损和扩大大生产规模在注册资本之外准备的基金。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为一家公司,原来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合并后的公司全面承受,合并搁放的债权、债务由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继承。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法律的规定分立成为两个或者数个公司,原来公司的财产、债权和债务由公司股东会决定由分立后的公司按照资产和负债的比例继承。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经营性组织。 商事组织法——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一定的商事主体设立、存在、变更和消灭的法律。 税后利润——是指公司上一个年度的利润在扣除弥补亏损、扣除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和任意公积金后的剩余的利润,此部分利润本应分配给股东,但经股东会决议立不分配,而转为公司的投资款项。 公司债券——是公司为了筹集生产经营资金,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作为法人,要具有相应的机关去经营管理公司利益和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利机关,由股东大会选举出的董事组成,代表股东经营管理公司,对股东大会负责,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公司的代表机关,公司的法定代表认就是公司的董事长。 商事合伙——商事合伙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活动并达到一定的程度和规模,拥有自己的商号,并且在商号的名义下进行活动而结成的合伙。 普通合伙——就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和共负亏损,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 特殊合伙——是部分成员不参加经营并且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合伙。 隐名合伙——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得收益及分担其营业所受损失的契约。 有限合伙——就是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指合伙企业在自身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本企业核定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活动的,从属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机构。 竞业禁止——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交易禁止——即合伙人非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 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 破产——是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行破产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 破产无效行为——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国际商法试题及答案 (2)

仲裁: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提存: 提存的概念,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给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提单: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要约: 要约,在外贸业务中又称为发盘或发价,它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意愿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了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就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不可抗力: 对市场和电力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不可预期和不可控制的事件及其产生的后果。包括自然灾害和战争等。符号“f”。背书: 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名或书写文句的手续。背书的人就会对这张支票负某种程度、类似担保的偿还责任,之后就引申为担保、保证的意思。即为自己的事情或为自己说的话作担保、保证 专利: 一项发明创造的首创者所拥有的受保护的独享权益。专利的三种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CO,LTD)。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简答题 1、要约与承诺的要件分别是什么? (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2、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3.知识产权的特征. 1)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2)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3)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4)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 5)知识产权的客体属无形财产。 4.大陆法关于合同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1、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的的行为。 2、抵销,是指双方互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3、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4、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亦即债权人放弃其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5、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属于一个人,即同一个人既是债权人同时又是债务人。 5.代理的特征 1、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是一种法律关系。 2、代理是一种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三方关系。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是一种信任关系。 6.保险的基本原则 L、最大诚信原则 2、可保利益原则 3、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论述题: 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两种常见的公司形式,它们都是股份制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这些是主要的共同之处,同时,它们又各有一些特点,主要表现在: 1.筹资能力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是有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是无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筹资能力强于有限责任公司。 2.组成因素有差别。股份有限公司以资本联合为基础而组成,这是其显著特点,而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本的联合之外,还考虑了人的因素,就是股东之间是相互了解的并有一定的

商法 名词解释 简答 期末 整理

商法的概念:(1)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2)商法是调整商人以及商事活动的法律。(3)商法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 商法调整对象是指由商法规范(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所调整的特定范围——商法关系,即因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公示主义指企业应依照商法的规定,公开交易中公众所必须知道的重要事项。如公司登记、上市公司信息、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与船舶登记的公示、公告等。 外观主义又称客观主义,指在商事交易中,立法要求以行为人的外观表现为基准,来确定其行为所应产生的法律效果的方法。德国学者称其为外观法理。英美法系称其为禁反言。 商事主体,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商事个人,又称商个人、商自然人、个人营业,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 商事能力是商事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行为能力和商事权利能力的统称,指商事主体依据商业登记所核定的经营范围,独立地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商事权利:指商事主体依据商法或商事特别法能够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能够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商事义务:指商事主体依法为实现他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商事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隐名合伙(我国现行立法没有规定):是作为隐名合伙人的出资者与商事企业(独资企业、合伙或公司)业主之间的一种契约,根据该契约,隐名合伙人负责向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并相应地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分担企业的亏损。 有限合伙:是为了在某一商号的名义下经营商事营业而建立的一种商事合伙,这种合伙中包含两种合伙人,即有限责任合伙人和无限责任合伙人,前者只在其认缴的合伙出资的限度内,对合伙的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后者则需要对歙为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有限合伙是普通合伙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商事合伙的高级形态。 双重优先权原则:当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同时请求以合伙企业及合伙人个人的财产来清偿债权时,应分别优先从合伙企业的财产和个人的财产中优先受偿。 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它原则上有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退伙效力。在我国,声明退伙又有协议退伙与通知退伙之分。 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以其经营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商事辅助人是辅助商事主体从事经营的人。 代理商是受其他商事主体(被代理人)之托,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商事法律行为的商事主体。 行纪商,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并因此领受报酬的商事主体。 仓储营业商是指储存、保管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由此领受仓储费的商事主体。 商事法律行为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作为行为的目的而从事的行为,又称为商业行为。 绝对商事法律行为:又称客观商事法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当然属于商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不论行为主体、目的如何,均应认定为商行为。其判断的标准是客观的,也无须其他的辅助条件。 相对商事法律行为,又称主观商事法律行为、营业商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列举的范围内,由商事主体实施或由非商事主体为营业性营利目的实施的行为。 双方商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商事主体资格所从事的商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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