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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标造函[2007]8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标造函[2007]8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标造函[2007]8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建标造函[2007]8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

取费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八条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颂的工作条件和资料。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工作量增加或延长工程造价咨询期限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工作内容、工作深度的,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询费。

第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失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按合同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涉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如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与委托方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或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具体协商确定咨询费用。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有关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行政管理职能履行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造价履行审核(查)监督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凡超过或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收费幅度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月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件一、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计费)

附件二、工程造价咨询日收费标准

附件1:

附件2

工程造价咨询日收费标准

建标造函[2008]2号

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 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标造函[2008]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以下简称“150号部令”),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现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注册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变更执业单位后两个月内,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注册变更自批准后,在一年内无特殊理由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在本省级或部门内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省级或部门内)(见附件1)格式填写变更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按“150号部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对准予变更的,由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在证书的变更栏内签署意见,注明变更后的聘用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同时在证书的原聘用单位上加盖“已变更”印章,其注册证书编号不变,执业印章需更换。 (三)跨省级或部门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跨省级或部门)(见附件2)格式填写变更申请,按“150号部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首先需向原聘用单

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原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由原注册初审机关出具意见,收回原执业印章;再向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现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现注册初审机关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变更注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其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需更换。 (四)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办理的变更,应在办理完毕15 日内向建设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1、《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备案表》(见附件3); 2、修改的网上变更信息。 (五)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应同时完成网上相关信息的变更。 (六)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应与延续注册一并办理。 二、暂停执业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脱离工程造价工作岗位超过一年以上的,可申请暂停执业。 (二)暂停执业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申请表》(见附件4)格式填写暂停执业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注册初审机关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暂停执业申请表报建设部办理报批手续。注册初审机关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暂停执业的人员恢复注册时,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恢复注册申请表》(见附件5)格式填写恢复注册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

建办标函〔2008〕134号 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文件 建办标函〔2008〕134号 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 为了加强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日常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初始注册 (一)受理范围 凡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均可申请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1年以后申请的,须满足继续教育的要求。 (二)办理程序及要求 1.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应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必须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852733942.html,)进行网上申报。 2.申请人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进入个人申报系统,选择“初始注册”部分,将基本情况填写清楚后,进行网上数据上传,并将“初始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后,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3.申请人持初始注册申请表、申报材料等到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办理初始注册手续。 4.各省级、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报建设部审核。 5.各省级、部门注册初审机关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进行初审,并及时将初审意见及情况说明、汇总名单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初审后的网上申报材料上传建设部。 二、延续注册 (一)受理范围 凡注册有效期已满需继续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手续。 (二)办事程序及要求 1.申请延续注册的人员应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必须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852733942.html,)进行网上申报。” 2.申请人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进入个人申报系统,选择“延续注册”部分,将基本情况填写清楚后,进行网上数据上传,并将“延续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后,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3.申请人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延续注册申请表等资料,到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4.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网上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后上传建设部,对合格人员准予延续注册,在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延续注册栏”内加盖“延续注册合格”专用章(注明有效期)和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建标造函[2007]8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八条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颂的工作条件和资料。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工作量增加或延长工程造价咨询期限的,工程

建标造函[2007]8号

建标造函[2007]8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 求意见稿) 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机构: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竹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受我司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制订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07年3月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司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司函 建标造函〔2009〕32号 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根据2009年标准定额工作安排,为了进一步做好工程造价政务信息和住宅造价信息发布工作,我司于2009年4月23日至24日,在山东省泰安市召开了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专题研讨会。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标准定额研究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定额站的领导和信息员参加了会议。会议由造价处处长杨丽坤主持,标准定额司副司长徐惠琴、标准定额研究所胡传海、山东省建设厅副厅长张俊乾、山东省泰安市委书记杨鲁豫出席会议并分别作了重要讲话。 张俊乾副厅长的讲话中,介绍了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杨鲁豫书记在简要介绍泰安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建设取得成绩的同时,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建设市场行为、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服务社会、保增长保民生等方面,强调了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特别是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的重要作用。 徐惠琴副司长的主题讲话中,分析了工程造价管理和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以及当前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对下一步做好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造价信息化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二是要加强对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的统一规划、明确目标;三是要加强信息化的基础工作,抓紧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尤其要把最基本、最急

需的标准逐步完善起来;四是要加强宣传和对信息化人员的培养,提高信息化工作的总体水平。她强调当前各省造价站要按照部里的统一要求,进一步做好工程造价信息网政务信息和住宅成本信息等信息的测算工作,继续完善人工成本信息发布工作。 研讨会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介绍了中国工程造价信息网改版的情况以及住宅工程造价信息填报的总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会议围绕网站政务信息建设和住宅工程造价信息填报等工作进行了交流和研讨。通过交流,与会代表对住宅造价信息发布的目的、意义、作用、定位有了更深的认识,对住宅造价信息收集的内容、表格以及进一步做好造价信息化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最后,在充分听取各地建议的基础上,我司对下一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一、近期为了满足我部对住宅建安工程造价作总体水平变动趋势的需要,请各地区按以下要求做好工作: 1.请于5月30日前按附件一的式样,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住宅造价信息”系统中,抓紧补报2008年下半年住宅工程单方造价信息。 2.从2009年起,各地区按上款格式要求每半年上报一次住宅工程单方造价信息。填报时间要求分别为6月和12月的10日之前。 3.测算上述住宅工程单方造价信息时,其住宅工程应符合房屋验收标准的要求。 二、为加强对城市住宅建造成本的监测和指导,推动各地逐步建立已完住宅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各地区要继续按《关于开

工程造价咨询取费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取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2-02-08点击次数:496 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造函[2007]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机构: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竹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受我司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制订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07年3月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二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序 咨询项目名称 号 1 2 3工程概算编制收费基数≤500500-50005000-1000010000-50000≥50000 备注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2.2‰ 2.2‰ 1.8‰ 3‰ 3.5‰2‰ 2‰ 1.5‰ 2.5‰ 3‰1.8‰ 1.8‰ 1.3‰2‰ 2.5‰1.5‰ 1.5‰建设项目总投

建标造函【2007】8号文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标造函[2007]8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八条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颂的工作条件和资料。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工作量增加或延长工程造价咨询期限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工作内容、工作深度的,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询费。 第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失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按合同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涉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如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与委托方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或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具体协商确定咨询费用。

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造函[2007]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机构: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竹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受我司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制订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07年3月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

建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治理方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治 理方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造函[2005]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治理机构和造价工程师注册治理机构:依照我部今年立法工作打算安排,要求年内完成《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治理方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治理方法》(以下简称“两方法”)的修订工作。我司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已完成“两方法” 的征求意见稿(可在建设部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你地区、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提出修改意见,于8月18日前将意见书面返回标准定额司。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五年八月四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治理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治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依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治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定义)本方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同意托付对建设项目投资的确定与操纵,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或咨询服务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原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时,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老实信用的原则,不

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阻止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五条(行政许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治理分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统一监督治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监督治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实施监督治理。 第二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治理 第一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第七条(资质分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第八条(甲级资质标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具备以下资质标准: (一)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

装配式建筑计价与定额

装配式建筑计价与定额 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彬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津建筑函[2016]257号 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装配式 (绿建)项目预算基价》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快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计价依据编制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5]1179号)精神,适应建筑工业化发展,满足装配式工业化建筑项目的计价需要,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在现行《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项目预算基价》的基础上修编了《天津市建安工程装配式(绿建)项目预算基价》,经审核,现予印发。 《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装配式(绿建)项目预算基价》与我市2016计价依据配套使用,同期实施。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2月27日

编制背景 编制概况 全国装配式定额概况 我市装配式(绿建)预算基价编制内容 新旧定额章节及子目对比情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和市建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2015-2017年)实施意见》等一系政策、法规、文件,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和建筑产业现代化,满足建筑节能计价的需求,对2007年编制的节能项目预算基价进行重新修订。

1.召开编制会议 2015年2月召开站内会议,启动该项工作。 定额站分别在2015年5月28日和2015年6月19日,组织召开了专业沟通会 2016年9月21日,由本市各有关建设、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组成的专家组对建筑安装工程装配式(绿建)预算基价编制工作进行了专业审定,并原则通过。

建标造〔2007〕11号

关于印发《全国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五册)和《市政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政求意见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标造〔2007〕1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全国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五册)和《市政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征求意见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各册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加快《全国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和《市政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的编制工作。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二○○七年二月八日 《全国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五册)和《市政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征求意见会会议纪要 2007年1月29日至2月2日,《全国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第二批征求意见稿(第二册桥梁工程、第四册排水工程、第五册防洪堤防工程、第六册隧道工程、第七册路灯工程)(以下简称《估算指标》五册)和《市政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的征求意见会议在北京召开。部分省市造价管理机构、有关设计研究单位的专家和各册主编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造价研究处王海宏处长主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造价处谭华调研员和建设部标准定

额研究所徐金泉副所长出席会议,并对开好征求意见会提出了要求。徐金泉副所长强调,《估算指标》是我国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是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和控制投资的重要依据,要求加快速度、保质保量,第一批定于二月底报批,第二批四月底报批,《垃圾处理工程》和《地铁工程》上半年完成报批工作,为全国“十一五”期间的市政工程建设服务。五册《估算指标》的编制负责同志对编制情况和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与会专家肯定了五册《估算指标》所做的工作和主要内容,并对各册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议强调,各册应严格按照《估算指标》编制工作大纲和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印发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确保编制质量,做到科学合理、水平适度、符合实际、方便使用。 一、关于各册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二册《桥梁工程》 1、明挖基础中不用机动翻斗车运土1km包干,建议采用挖掘机挖、自卸汽车运土包干。 2、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桩基础:钢筋混凝土方桩、钻孔灌注桩按设计断面尺寸乘以长度以体积计算。 3、建议在综合指标中体现商品混凝土数量。 4、承台定额不分有底模和无底模。 5、工程内容叙述中应增加“模板及支架的安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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