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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版思修最新修改第八章__行使法律权利__履行法律义务

2015版思修最新修改第八章__行使法律权利__履行法律义务
2015版思修最新修改第八章__行使法律权利__履行法律义务

第八章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

教学目的:

通过帮助学生学习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了解公民应该享有哪些法律权利和承担哪些法律义务,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个人修养。

教学重点: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基本内涵及相互关系

教学难点:

如何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教学方法:

多媒体、讲授法、案例法、讨论法、互动交流

教学时数:

教学过程

【课程导入】

什么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公民应该享有哪些法律权利和承担哪些法律义务,如何行使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如何尊重别人的权利,当自己的法律权利受到侵害后如何依照法律途径寻求保护和救济,以及滥用去律权利和违反法律义务后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等,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大学生只有了解相关的去法律知识,才能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妥善处理学习、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各种矛盾,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个人修养。

第一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权利和义务问题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现实问题,权利和义务关系也是社会关系的核心部分。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种类是不同的,其中被法律规定或认可的,称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享有法律权利的社会主体称为权利人,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主体称为义务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内或法外特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允许任何人只享受法律权利,不履行法律义务;任何公民都是享有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的统一体,并把自己依法履行义务作为他人依法享受权利的实现条件。

一、法律权利

1.法律权利及其特征

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的产生、发展和实现,都必须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即“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强调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权利的制约和决定作用,这是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与其他权利观的根本区别。马克思主义权利观认为,权利就是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允许权利人为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义务人所保证实现的法律手段。因此,可以将法律权利概括为,权利主体依法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

法律权利是各种权利中十分重要的权利,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①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经济社会发展了,社会财富增加了,法律规定的权利才会越来越多,权利实现的程度才会越来越高。不能脱离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水平空谈权利及其实现。

②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同样一种权利,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和不同的国家法律中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如,关于财产权,资本主义法律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社会主义法律首先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同时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关于婚姻权利,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实行男女平等和一夫一妻制,但也有某些国家的法律并未规定男女平等且不实行一夫一妻制。我们不能离开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理解法律权利。

③法律权利不仅由法律规定或认可,而且受法律维护或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法律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寻求救济,有权要求国家机关惩罚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这是法律权利区别于其他权利的根本所在。

④法律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不能不择手段地行使法律权利。国家机关行使权力不得任性,公民个人行使法律权利也不得任性。个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超越正当界限而行使权利的,属于滥用权利。滥用权利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要承担法律责任。

2.法律权利的分类

①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基本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受教育权等;普通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如民法规定的物权、债权,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权等。

②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权利。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等。财产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等。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等。文化权利包括从事教育、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③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和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全体公民普遍享有的权利;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特定人群专门享有的权利。

【案例】妇女特殊保护

根据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妇女享有的特权主要有两个方面:

1、因生理上的特殊性而享有的特权

(1)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受到优待。首先是在劳动中受到优待,如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在离婚和子女抚养上享有优先权。如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再次,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在判刑和执行刑罚上受到优待。如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2)妇女在工种安排上应受到优待。如禁止安排从事禁忌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3)妇女人身自由受特殊保护。如刑事诉讼法规定:“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佣、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4)对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离婚时,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给予照顾。

(5)计划生育保健待遇。

2、为实现平等权利而享有的特权

为消除传统的消极影响,减缓客观条件对妇女造成的不利,国家法律和法规赋予妇女的补偿性特权主要有:

(1)被选举优待权。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2)干部培养与选拔优先权。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3)女性青少年的受优待权。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

(4)离婚时财产分配优先权。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财产(包括夫妻共有房屋)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判决。

④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实体性权利是指实体法所确认的权利,如经济法中的经营权,商事法中的股权等;程序性权利是指程序法所确认的权利,如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权、上诉权和辩护权、代理权等。

3.法律权利与人权

人权是指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西方人权思想萌芽于古希腊哲学、罗马法及后来的基督教及其改革运动,发展于欧洲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我国古代也有人权思想的萌芽。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人权已经发展成为涉及人类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权利体系,并且随着经济社会法治的发展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的尊重。2004年我国修改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之成为一项宪法原则,人权保障受到党和国家及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人权与法律权利关系密切。人权是法律权利的内容和来源,法律权利是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法律权利只有符合人权保障的精神和要求,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人权只有上升为法律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尊重和保障。在人权问题上,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人权观念,澄清模糊认识。人权是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的统一,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一个共同体(如国家)的全体成员共同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二者同等重要。缺一不可。人权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有的人权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等。有的人权则是具体国家或地区才承认的权利,如同性恋自由结婚的权利、绝症病人要求安乐死的权利等。与此同时,人权的评价标准也是多元的,不同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下的人权内容及其实现方式是不同的,不能用一种标准评价各国的人权状况。人权的保障水平和实现程度则取决于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尤其要注意,发展中国家不能追捧发达国家的人权,发达国家也不能按照自己的评判标准看待发展中国家的人权保障。

二、法律义务

义务与权利相对应,是指政治上、法律上、道义上应当承担的责任。法律义务与法律权利相对应,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履行的对他人的责任。作为社会义务的一种,只有承担法律义务的人履行法律义务,享有法律权利的人才能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义务的履行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作为,是指义务人实施积极的行为,如子女通过经常看望和提供财物等行为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等;另一种是不作为,是指义务人不得实施某种行为,如未经许可不得公开他人的隐私等。法律义务具有法定的强制性,违反法律义务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义务导致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法律义务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①法律义务是历史的。法律义务的内容和履行方式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权

保障的进步而不断调整和变化的。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免除了农民缴纳土地税的义务;随着国民收入的提高,国家逐步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收入在起征点以下人群缴纳所得税的义务也随之被免除;随着信息社会和汽车时代的到来,人们维护信息安全和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则相应增多。

【案例】我国税收制度的演变

②法律义务源于现实需要。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制度性质、历史传统、文化背景、

宗教信仰和安全形势等因素,会对法律义务的设定发生重要影响。如,有些国家出于安全的考虑,法律规定每个身体健康的成年男子必须服兵役若干年,否则就要受到法律惩罚;在有些信仰宗教的国家,规定宗教义务也是法律义务,违反宗教义务的要受到法律惩罚。

【案例】韩国兵役制度

在韩国,20至30岁的男性公民必须服兵役,兵种不同,服兵役的时间也不同,但期限最短的兵种也

需要服役24个月(陆军及海军陆战队24个月,海军26个月,空军28个月),拒绝服兵役者会被判刑监禁。

③法律义务必须依法设定。法律义务必须由具有法律职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设定,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对公民违法设定法律义务。坚持义务法定,是法治国家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如,我国立法法明文规定,限制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法律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行政机关即政府不得制定限制公民人身或财产权利的法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得为”,不得通过行政法规减损公民的权利。坚持义务法定,是依法治国和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

④法律义务可能发生变化。法律义务可能因一些情形的出现而转化、派生或消灭。公民和社会组织承担的法律义务,在履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一些特殊情形的出现而出现转化、派生或免除。如,债务人欠债权人的钱财,由于债权人在法定的期限(2年)内没有行使索要的权利,债务人原来承担的强制归还义务就转化为自愿归还义务。又如,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侵犯了他人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当场逃逸,企图逃避法律义务并导致损失扩大的,其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个刑事责任就是派生的。再如,一个人犯了罪,依法应当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在犯罪后司法机关因法定原因没有追究,那5年后他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依法就不应追究。

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密不可分,相互依存,互利共赢。没有权利,义务的设定就失去了目的和根据;没有义务,权利的实现也就成为空话。正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辩证统一。首先,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法律权利的实现必须以相应法律义务的履行为条件,如只有开发商履行交房义务,购房人才能行使房主的权利。同样,法律义务的设定和履行也必须以法律权利的行使为根据,法治社会中不存在没有权利根据的法律义务。如,债务人的还款义务,来自于其先前取得权利人财物的行为。其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离开了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就失去了履行的价值和动力。同样,离开了法律义务,法律权利也形同虚设。最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还具有二重性的关系,即一个行为可以同时是权利行为和义务行为。如,教师为学生上课,既是行使教学权利,也是履行教学义务,同一个行为,既具有权利性质,又具有义务性质。

2.一律平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首先.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平等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确立为基本原则,这里的平等讲的就是权利和义务平等。我国宪法和刑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不允许一些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或者多享受权利少承担义务,另一些人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或者多承担义务少享受权利,反对任何形式的厚此薄彼。其次,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具体设定上要平等。如,对于一个具体的民事侵权或者刑事犯罪行为设定法律义务,就必须与权利受到侵害的程度相适应,不能超出公正和平等的限度设定权利。再次,权利与义务的实现要体现平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平等实现,要求权利人只能按照权利的内容行使权利,不能“得理不饶人”,向义务人提出过分要求。同样,义务人必须满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变相或部分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3.互利互赢。从表面上看,法律权利表现为“需要”、“获得”、“占有”等属性,似乎只对权利人有利;法律义务表现为“必须”、“给予”、“付出”等属性,似乎只对义务人不利。但实际上,在国家规定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相一致的情况下,在实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人人平等的制度中,一个人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是对自己有利的。因此,不能简单机械静止地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第二节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了种类多样、内容丰富的公民权利与义务,大体可分为政治权利与义务、人身权利与义务、财产权利与义务、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与义务。这些权利与义务具有广泛性、公平性和真实性,表现在: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为全体公民,权利范围涵盖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权利与义务为公民平等地享有或履行;国家从制度上、法律上、物质上保障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实现。

一、政治权利与义务

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统称。它的行使主要表现为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政治表达的自由、民主管理权、监督权等。公民的政治权利构成了实现人民主权原则及各种具体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反过来又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及各种具体民主制度的必然要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一些犯罪,可以剥夺犯罪者的政治权利,包括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1.选举权利与义务

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广狭两义之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人们参加创设或组织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机关所必需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族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我国的选举理论认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统一的,公民有选举权就有被选举权,二者不可分离。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权利功能有所不同。选举权保障的是每一个公民通过平等地享有投票权来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的权利,被选举权是通过保障公民的被提名权和候选人的当选权来保障公民享有直接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使原则、方式和程序是法定的。我国选举法所规定的选举原则和制度主要包括平等选举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秘密投票原则、自由投票原则以及地域代表制、职业代表制、混合选区制、多数代表制、委托投票制等。

罢免权是选举权的延伸,是选民或代表机关对不称职的代表或者其他公职人员,在其任期届满前用投票的方式决定其是否继续任职或立即免职的权利。公民享有选举权,就应当享有罢免权,因为二者相辅相成。选民行使罢免权,可以制约当选者,使当选者不敢藐视民意,也可以增强当选者的责任感。

选举义务是指公民在选举活动中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②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③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④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因上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2.表达权利与义务

表达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己对国家公共生活的看法、观点、意见的权利。典型的表达方式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等。表达权利的前提是思想自由。离开了表达权利,人们就不能自由表达自己的思想并与他人交流,人的个性就必然被压抑,人的创造力必然被扼杀,社会的多样性就会因此被湮灭。因此,表达权利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

经济、文化、科技、道德的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传播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言论自由对于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具有以下作用:第一,言论自由可促成个人自我价值、成就的实现;第二,言论自由可增进知识及追求真理,从而增强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能力;第三,保障公民自由且公开发表意见,可凝聚民意,形成舆论,以监督国家机关权力的行使。公民发表意见的形式多种多样,有口头的和书面的。从广义上讲,言论自由包括借助于演讲、著作、绘画、摄影、影视、音乐、录音、戏剧、收音机、电视机、电脑等各种手段所实现的发表意见的自由。从内容上看,言论中包括政治言论、商业言论、学术言论、艺术言论、宗教言论等多种具体类型。言论自由,不仅是指一个人有“说”的权利,同时指其他人有“听”的权利,所以言论自由不是一种纯个人的权利,而是一切人的权利。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制的。根据我国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必须遵守以下义务:①不得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②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其他公民;③不得用言论侮辱、诽谤、诋毁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④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⑤不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⑥不得发表猥亵性、淫秽性的言论;⑦不得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有权依法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如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自由表达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行使出版自由权利要遵守相应的法律义务:①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②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③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⑤宣传邪教、迷信的;⑥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⑦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⑧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⑨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⑩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结社的范围包括政治、经济、宗教、学术、艺术以及其他社会学意义上的结社等多种类型。结社自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个人是否结成团体、是否加入团体以及是否退出团体,完全出于个人的意愿;另一方面,团体通过内部的意见交流形成团体的共同意志,并为实现其意志而进行外部活动。我国宪法法律规定,公民在行使结社权利时要遵守以下义务:①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②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③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⑤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⑥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表达政治意愿的重要方式。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游行自由与集会自由一同被视为集体行动的自由,具有强烈的实践行动性质,为此往往弓l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参与,也容易给社会稳定增加不确定因素,因此必须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示威是指在露天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根据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条例,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应当遵守以下义务:①不得利用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来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煽动民族分裂,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破坏社会秩序;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依法必须事先经过公安机关许可;③除非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内至三百米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在地,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以及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④禁止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集会、游行、示威;⑤特定人员的禁止;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会、游行、示威,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⑥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3.民主管理权利与义务

民主管理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的权利。公民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主要通过选举和监督人大代表,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活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选举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主任以及参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活动等方式而获得实现。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4.监督权利与义务

监督权是指公民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一般认为,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是宪法法律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监督权。其中,批评权是指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错误、缺点提出谴责性的意见;建议权是指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改进意见;申诉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违法失职行为以及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者裁判不服而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审查请求的权利;检举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揭发事实真相,请求依法处理;控告权是指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违法失职行为,包括在执行职务以外实施的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揭发和指控。

对公民提出的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有关国家机关负有积极作为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接受监督请求的机关有义务对公民的监督请求及时予以登记;二是及时对监督事项和监督请求进行调查研究并予以答复;三是对拒绝采纳公民的监督请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四是对公民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的,应当对合理化建议提出人给予奖励;五是国家有义务制定相关法律和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检举人或控告人不会遭受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侵害。

二、人身权利与义务

人身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安全权、通信自由权等具体权利。人身权利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负有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义务。

1.生命健康权利与义务

生命权是指维持生命存在的权利。拥有生命是人最基本、最原始的权利,享有生命权是人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前提,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生命权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防止生命危害发生权、改变生命危险环境权等。生命权是人的尊严的基础,具有神圣性与不可转让性,不可非法剥夺。它既是个人必须珍视的权利,也是全社会必须尊重的权利,全社会要形成尊重生命权的观念和意识。

健康权是在公民享有生命权的前提下确保自身肉体健全和精神健全、不受任何伤害的权利。对个人来说,拥有健康权也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没有健康其他的一切都无从谈起。我国法律非常重视对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保护,单位和个人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根据违法犯罪行为情节的轻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案例】:武昌岳家嘴夜市旁,一男子偷盗电线败露后,被人戴白帽示众。

2.人身自由权利与义务

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等行为侵犯的权利。人身自由是人们一切行动和生活的前提条件。人身自由,首先是指人的身体不受拘束,因而被视为“最小限度的自由”。其次是指人的行动自由,如可以自由外出旅游、经商、打工、求学等。最后是指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如,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任何人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他人、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的住宅;任何人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都不得被定罪判刑。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必须依法行使,滥用人身自由权利,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宪法:人身自由权

上海一女大学生钱某到屈臣氏公司开办的超级市场购物,保安怀疑钱某偷盗,就将钱某带到地下室强行搜身。钱某认为商场怀疑她是小偷并违法对其实施极其下流的搜身,侮辱了她的人格和名誉,给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因此诉至虹口区人民法院。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屈臣氏公司侵犯了钱某的名誉权,且情节严重,手段恶劣,钱某受害程度较深,社会影响很坏。因此判决被告屈臣氏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5万元。屈臣氏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于法无据。因此改判屈臣氏公司赔偿钱某精神损失费1万元。

【案例评析】

人身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公民行使其他自由和权利的基础。这一自由包括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他人的支配和控制;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非法侵犯权;公民有居住行动的自由权等方面。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8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本案是一起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典型案例。一审法官按照侵犯民法中的公民人身权和名誉权来判案,

这个定性是错误的,因为本案的主要问题是侵犯人格尊严权。基于侵权情节恶劣和屈臣氏公司的实际给付能力,一审才判处了较重的赔偿。二审法院认为屈臣氏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侵犯了钱某的人格权。此案按侵犯宪法上的人格权来定性,是正确的。因为宪法上的人格权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既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又包括公民的一般人格尊严权、隐私权等。但是,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没有人格权的规定,二审法官未能直接按宪法条款来判案,而是很牵强地把《民法通则》第101条解释为对人格权的保护。在一般法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可否直接引用宪法条文来判案? 答案应该是肯定的。特别是当私法上的救济已经穷尽的时候,我们必须考虑使用公法救济来解决问题,本案中靠民法上的救济是不够的,应考虑采用宪法规范的救济。

3.人格尊严权利与义务

人格尊严权利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主要表现为人格权,它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时应当享有的资格。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地位、待遇或尊重的总和,集中表现为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包括:①姓名权。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②肖像权。肖像是人的形象的客观记录,是公民人身的派生物。公民享有自主地制作、占有和使用其肖像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

民的肖像。③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有权享有因自己的行为而获得的名声并有权维护自己的名声不受侵害。④荣誉权。荣誉权是公民对社会给予的褒扬享有的权利,如因对社会作出贡献而得到的荣誉称号、奖章、奖品、奖金等。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⑤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人体秘密、性关系秘密以及其他生活信息秘密的自由决定权。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禁止并处罚以下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干涉、监视他人的私人生活,破坏他人生活安宁;非法调查、窃取个人信息:擅自公布他人隐私;非法利用他人隐私等。

【案例】消费者工某在某超市购物付款后,由于该超市收银员的疏忽,未将工某所购物品消磁,以致工某在离店时电子报警装置响铃。该超市安保人员即将工某的包及电脑结账单索至总服务台检查,值班经理在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将工某带到公室,强制滞留了一个小时,并造成群众围观。在总服务台核实其所购物品与电脑结账单相符的情况下,才将工某放走。王某认为其身心受到伤害,随后向市消委投诉,要求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身心健康损失费。经市消委两次调解,超市同意向工某公开道歉,并赔偿工某精神损失费500 元。

4.住宅安全权利与义务

住宅安全权也称住宅不受侵犯权,是指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查的权利。住宅安全权包括以下内容: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查封。这里的“住宅”既包括固定居住的住宅,同时也包括临时性的住所。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要时可以对住宅安全权进行限制。如国家机关为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依法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国家机关可依法查封公民的住宅;在紧急状态下,特定国家机关和人员可在事先没有办理必要手续的情况下,强行进入公民住宅,但事后须办理必要手续。

【案例】宪法:公民住宅与隐私权

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称接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所诊所中播放黄碟。三名民警称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即以看病为由敲门,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一边掀被子,一边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将东西交出来”,并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棍将警察的手打伤。警察随之将其制服,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扣押收缴了黄碟、VCD机和电视机。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

10月21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刑事拘留了张某。10月2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月4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并拌有精神障碍”;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此案;12月31日,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补偿协议,协议规定: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公安宝塔分局有关领导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处分有关责任人。

【法理分析】:

本案发生后,媒体及其学术界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其中的主流观点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公民个人私权利和国家公共权力之间的冲突的案例,主张警察无权干预个人私隐。也有个别学者撰文质疑和批评了上述观点,并从社群主义、女权主义等视角论证了本案中警方介入的正当性,从而形成了新的理论争议点。我们考虑,分析本案应着重从法理上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张某夫妇在家看黄碟的行为是否违法?

显然,这是关涉不同观点的前提性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又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首先,张某夫妇是否具有在家看黄碟的自由。我们知道,自由是公民重要的法律权利,更是人权的重要内容。自由在与公共权力的比较中,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逻辑顺序上,都具有先在性的意义,是权利得以存在的非常重要的正当性理由。因此,各国宪法、法律都对公民的自由权予以切实地确认与保障。我国

公民更是在政治、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享有广泛的自由。由于行文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法律不可能通过列举的方式一一确认公民应该享有的各种自由,而是根据情势的需要,对有些暂时无法行使的自由加以限制,这样,在法治国家中,人们在涉及公民自由的问题上就普遍坚持了法未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联系本案,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未禁止公民在家看黄碟的行为;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也仅仅禁止的是聚众观看或在公共场所观看的行为,而且这一规定也已在2001年废止。唯一可以关联的是1990年公安部的一个有关“除六害”的通知。但该通知首先就不具有法的形式,同时它是为配合国务院的“规定”而发布的,主法废止,它当然应该失效;而且它还会因违宪问题而有待深究。如此看来,张某夫妇的行为未有任何违法性可言。尽管警方有关人员认为,看黄碟的地点不是家,而是诊所(公共场所)。对此,我们认为,法律上的家,不仅包括公民日常生活起居的场所,也包括临时居所(如租住的旅馆的房间)。本案中的地点,居办合一,居办有分,而且下班后就仅仅是居所。故此说不能成立。至此,我们很容易看出,在本案发生以前,张某夫妇并没有因为自己的行为违法而与公权力发生冲突,从而给公权力介入提供口实。

其次,张某夫妇在行使自由权时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我们生活在一个人与人组成的社会之中,每个人在享有自己的自由时,都会与他人的自由发生交叉甚至冲突。为了避免冲突或矛盾的发生,法律就在事前对自由的界限作出规定,以确保自由只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这正象波斯纳概括密尔的表述,“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那么,张某夫妇的行为是否“冲撞”了他人的权利呢?从案件事实看,律师特意澄清说当时拉有双层红水绒窗帘,且这一对并未患有露阴癖的新婚夫妇已经上床,拉上窗帘是可以合理想见的人之常情。显然,影像不可能跳出窗外去影响他人。当然,我们没有忘记个别学者提出的声音问题。如果张某夫妇有意无意地将声音放的足够大,确实能够影响到邻居的良善生活,产生私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冲突,从而需要警方介入以界定权利的界限。但是,如果我们不是疏于事实“就会注意到,外间住着张某的父亲,一个新婚儿媳在自己看黄碟时(如果真的是黄碟的话。张某夫妻称只是外国女人洗澡的情景,并未有男性出现或其他淫秽动作,警方未出示相反证据),会大胆到放任淫荡的声音去刺激其年迈的公公。这是任何一个正常人都无法想象的。如果声音在诊所内部尚不能充分展开,又何以能飞入邻居,那么,又如何解释警方所谓接群众举报一说呢?我们认为,一方面由于近年来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地方财政向公安机关返还罚没款的现象,极大地调动了警方“创收”的积极性,一些刑警队甚至放着刑事案件不办,而去抓本应由治安部门管的卖淫嫖娼。所以,在本案警方不能提供接到举报的证据的情况下,并不能排除警方撒谎而去主动“创收”的可能性。若果真如此,本案就不仅是一例典型的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案件,而且可能成为一例典型的警方利用公权力对百姓敲诈勒索的案件。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着有人举报的可能性,尽管这种举报可能是基于一些不光彩的原因,但警方按有警必出的要求,总算取得了介入本案的正当性理由。然而,警方也应该认识到,他们要去做的,极有可能仅仅是去明晰那里的权利界限(到现场后更应明确这一认识,)而不是扣押物品,以便罚款。

再次,执法人员的主体资格值得质疑。我们知道,执法活动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正式的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进行。警察的行政执法作为一种较重要,较特殊的权力,其行使更有严格的要求。连50元以下罚款,警告这样较轻的治安处罚若由非公安人员进行时,也要经过严格委托程序。而本案中进入张某家中的三名“警察”的身份到底如何呢?按警方的说法是:“当时他们去了三个人,都穿了警服,但由于没有授衔,确实没有警号。”如果不是“陌生于执法”,陌生于警察这一执法队伍的建设情况,就不能不知道,全国在编的正式警察,每个人都有一个在全国独一无二的警号。因为设置警号的主导思想之一就是让广大公民通过警号来监督警察的行为。所以,只要是正式警察,就必然会有警号。而警衔则是根据警察的从警年限、职务、职称等因素授予正式警察的等级标志。取得警衔并不是取得警号的原因,相反,要有警衔,必须得有警号。这种情况,宝塔分局副局长魏世平告诉记者,“其中两人虽然不是正式的公安民警,但属于地方公安编制,(是否类似于保安,作者注)……另外一名干警已经在去年通过人民警察录用考试,并且已经被陕西省公安厅批复录用为正式的民警,只是现在还没有办理手续,所有没有授衔。”可见,后一名还没有实现质的飞跃,成为正式警察,前两名压根就不是警察。如此三人去执法,有何合法性可言!尽管在与张某发生冲突后,派出所长贺宏亮(可能是正式警察吧)赶到现场,但他能够使三人的此前行为合法化吗,能够

证明张某此前的阻挡甚至打人的行为是阻碍执行公务吗?

总之,在民主与法治的社会中,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我的破屋,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正像一句西谚所言,every man’s house is his castle(各人的家就是他的堡垒)。主人尽可以在其“堡垒”中从事各种无害于他人的活动;而对于公权力而言,则坚持权力制约,坚持法未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主张权力应该服务与权利,反对官本位,权(力)本位。本案中无论张某夫妇在家看黄碟的行为是否触及了他人的“鼻尖”,任何没有执法权的人都无权私闯他们的堡垒而对他们执法,因为法律之治更强调的就是程序之治;即使是警察进入他们的住宅,也不能毫无法律根据地扣押电视机、影碟机等物品。更不能在被媒体曝光以后,恼羞成怒,像个别警察说的,“不信就治不了他”,而将治安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以彰显权力的威严,从而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5.通信自由权利与义务

通信自由包括通信秘密,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报、传真、电话及其他通信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通信自由的基本内容是公民何时何地、采取何种方式、与何人通信不受非法干涉,其所保护的利益是私生活秘密和表达行为的自由。对通信秘密的保障具体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如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财产权利与义务

财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的权利。对个人而言,财产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获得自由与实现经济利益的必要途径。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对于公民的财产权,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具体的保护措施与救济途径。

1.私有财产权利与义务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公民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不管是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不管是物权、债权还是知识产权,都应当受到保护。其中包括:第一,公民自由占用、使用、收益、处分其财产,排除他人的干涉;第二,国家征收、征用公民财产须为公共利益,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第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应负赔偿责任;第四,公民不得侵犯他人财产权,否则应负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公民在其财产权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继承权利与义务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在我国,继承人有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有的是被继承人通过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或遗赠指定的,有的是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指定的。法律所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利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不能随意剥夺或限制,但是继承人实施严重违法行为或严重不道德的行为,将丧失继承权。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如下: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

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四、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要求国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积极采取措施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加强社会建设,提供社会服务,以促进公民的自由和幸福,保障公民过上健康而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它以生存权为核心,具体包括生存权以及与这项权利密切相关的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物质帮助权等。

《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提出了生存权的概念,并将生存权作为首要人权。一般而言,国家对于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具有三层义务:一是尊重的义务,即不采取行动加以干涉的消极义务;二是保障的义务,即保护公民免受第三方行为侵害的义务;三是实现的义务,即采取积极措施为公民提供某些服务及给予某种便利的义务。

1.劳动权利与义务

劳动权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的机会和适当的劳动条件和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是行使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在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国家禁止使用童工,除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招用未满16周岁的公民为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以外,任何单位都不得与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发生劳动关系。

负有义务实现劳动权的主体有多个层次:其一,国家负有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的义务,如促进就业、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提供行政和司法救济等;其二,工会、农民团体等社会团体承担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其三,用人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动服务机构、失业保险机构等特定社会成员,分别在劳动关系、劳动服务关系、失业保险关系等法律关系中对劳动者负有义务;其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权。

从国家对公民的角度看,公民的劳动权受国家和社会的保障,所以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从公民对国家的角度看,劳动是每个公民的光荣职责,所以劳动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的劳动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个人获得劳动报酬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统一。

【《性别歧视案》之例】

1999年11月,某市国税局到当地各高校发布招聘通知,招聘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所需专业是计算机、法学和会计。其中有个岗位是该局的法制科需要招2名法学毕业生。招聘要求是:1、在校期间成绩优秀,英语过六级;2、限招男生,不要女生。有所大学法律系毕业生刘某(女),看到招聘启示后,认为除了招聘中的女生限制条件外,自己所有的条件都符合,而且自己非常渴望到税务机关工作,于是前去报名。但招聘工作人员说法制科不要女生。刘某认为国税局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要求国税局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同意让她报名参加考试。

刘某的要求对不对?依据是什么?(答:刘某的要求是对的。依据是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和劳动权。国税局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关于公民平等权的规定,也侵犯了刘某的劳动权。因为《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妇女权益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第21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因此,国税局的这项要求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了对刘某劳动权的侵犯。)

这个案例可以作为“宪法的特征和原则”、“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之一: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休息权利与义务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付出一定的劳动以后所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是劳动权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权和劳动权是密切联系的,休息权是提高劳动效率、保障劳动者的生活和身体健康所必需的。

劳动者的休息权主要通过国家规定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予以实现。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我国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假制度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和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暂离工作岗位,进行休息和度假,同时继续领取这一阶段的工资的制度。休假制度主要包括三项内容:公休日制度、法定节假日制度、带薪年休假制度。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国家有义务不断扩大和改善用于劳动者休息、休养的物质条件,不断加强和完善劳动者休息、休养的保障机制。

【案例】宪法:公民休息权

张某住在河南油田家属楼6楼,楼下住着牛某。张某一有不顺心的事就拿地板出气,有时用脚跺,有时用铁锨拍,有时用棍棒砸,搞的牛某一家人不得安宁。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牛某将张某告上法庭。2002年1月22日,同柏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认为休息权和健康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张某的行为在客观上侵犯了牛某及其家人的休息权和健康权,因此判决张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牛某精神慰抚金1000元。

【案例评析】

休息权是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宪法第4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人的身理机制决定了人必须通过休息才能得以恢复充沛的身心能力状态。宪法中的休息权是劳动者在进行一定的劳动之后为消除疲劳、恢复正常的劳动能力所必需的条件。在这种意义上说,休息权既是劳动权存在的一个前提条件,又是劳动权的一个派生形态。我国宪法第43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是对第42条劳动权规定的一种具体的展开和强调。本案中被告张某有气撒到地板上,搞的楼下住户难安宁,侵犯了劳动者休息的权利。法院以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休息权和健康权为理由,判决被告赔偿受害者1000元,维护了张某应该享有的宪法基本权利。

3.社会保障权利与义务

社会保障权是指公民享有国家提供维持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我国高度重视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努力履行国家承担的义务。我国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社会保障权的基本特征是:它既包括对全体公民的普遍保障,也包括对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特殊保障;它在公民权利中具有物质基础性,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重要条件;它既是一种社会权利,又是一种经济权利。实现公民的社会保障权是国家应当行使的职权和必须履行的义务。

4.物质帮助权利与义务

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在法定条件下获得国家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除宪法外,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了物质帮助权的内容及其实现方式。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努力难以满足其生存基本需求的公民给予的物质帮助和服务。社会救助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本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专项救助、自然灾害救助、临时救助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救助。申请人和救助对象不得采取虚报、隐瞒、

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款物和服务;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好转,应当告知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相关机构,停止享受社会救助待遇。

在我国,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也是公民享有物质帮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物质帮助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权利主体是特定公民,而非社会全体公民;第二,权利的内容是特定主体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第三,实现物质帮助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和社会。

五、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与义务

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宗教信仰活动和文化生活相关联的自由和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活动权利等。依法保障宗教信仰和文化权利,是公民创造和享受精神文化财富、推动精神文化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同时,公民行使宗教信仰和文化权利也必须受宪法法律约束。

1.宗教信仰权利与义务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具体内容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举行或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等。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我国宪法法律规定,宗教信仰权利与义务主要包括:第一,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二,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对于打着宗教旗号进行犯罪活动的邪教,国家依法予以取缔。第三,我国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反对外来势力支配和干涉中国宗教的内部事务。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文化教育权利与义务

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在文化和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文化权利有个人的文化权利和集体的文化权利之分,前者如由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受到保护的权利;后者如少数民族群众享有保留和发展其文化特性及其文化的各种形式的权利。为保护少数民族特有的语言和文化,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诉讼原则。我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衔接、相配套的文化法律制度框架,充分保障了公民的文化权利。

虽然科学文化的发展能够给人类带来极大的利益,但有时也可能给人类的生存和人的尊严带来巨大威胁,尤其在生物医学、生命科学、信息技术以及军事等领域,如克隆技术的研究。因此,对于不利于人类安全的又化创造性工作,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文化活动,如淫秽图书的出版,国家就不能加以保护,相反还要通过法律加以限制。任何人不得利用自己的科研成果进行危害他人利益、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教育是人类传承文明和知识、培养年轻一代、创造美好生活的根本途径。教育是维持公民文化权的手段,受教育权是文化权利的一部分。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公民都是受教育权的主体。在我国,受教育权主要指接受免费义务教育权,但也包括接受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等权利,以及选择教育机构的自由和平等享有受教育机会和待遇的权利。国家负有尊重、保障和实现公民受教育权的义务,尤其是国家负有维护和完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度的义务,以便为所有人提供最基本的教育,可能的情况下应当提供免费教育。受教育也是公民的一项义务,其中

包括成年劳动者有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的义务以及就业前的公民有接受劳动就业培训的义务等。

【案例】浙江医科大学拒招吸烟学生案

1995年12月,浙江医科大学做出一项决定,从1996年起该学校不招收吸烟学生,其理由是:吸烟是当今世界公认的三大不良生活习惯之一,为保护公共洁净环境和人类健康,应该积极提倡不吸烟,而培养健康卫士的医学院更应该带头。这一消息被国内几家有影响的文摘报纸转摘。在此后的1996年初在北京召开的第十届世界烟草和健康大会组委会上,大会发出了《在全国医学院校开展禁烟活动的倡议》,倡议从1996年开始医学院不再招收吸烟学生。

浙江医大拒收吸烟学生这一决定,尽管其出发点是好的,积极提倡不吸烟的理由也是充分的,但是这一决定的实质性内容“不招收吸烟的学生”,却是与宪法规定公民的受教育权和平等权相违背的,仅以吸烟这一不良生活习惯为由剥夺了这一类公民的受教育权,从根本上说是违宪的行为。

【案例】宪法受教育权

齐玉苓和陈晓琪原同系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初中毕业生。1990年齐玉苓通过了中专预选考试而取得了报考统招及委培的资格,而陈晓琪在中专预选考试中落选。同年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被陈晓琪领走。陈晓琪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市商业学校报到就读。1993年毕业后,陈晓琪继续以齐玉苓的名义被分配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1999年齐玉苓在得知陈晓琪冒用其姓名上学并就业这一情况后,以陈晓琪及有关学校和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3日公布了法释【2001】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01年8月23日,本案二审判决尘埃落定。齐玉苓获赔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4.8万余元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案例评析】

此案提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能否通过诉讼程序获得保障和救济?或者说宪法是否可以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而在裁判文书中直接援引?在我国的具体司法实践中,一般在裁判文书中只引用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为裁判案件的具体法律依据,而没有将宪法作为直接的法律依据在法律文书中援引。宪法除部分内容通过上述法律法规而间接地得到贯彻落实外,还有部分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法律效力。这样,宪法在我国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实际上面临着十分尴尬的处境:一方面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大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种法律法规的母法";另一方面它的很大部分内容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被长期“虚置”,没有产生实际的法律效力。

宪法第42条和46条分别规定了我国公民劳动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学习和工作的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此案中,最高法院的通过《批复》使公民的基本权利通过司法得到审查保障,使公民宪法权利有了司法救济的途径。为此,这一案例被媒体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在社会上及法律界引起了强烈反响。有的学者认为,它开创了宪法直接作为中国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的先河,开始了“宪法司法化”的划时代进程。但是,也有的学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本案是一个普通的民事侵权纠纷。由此而引出了宪法司法化的是与非的讨论。

第三节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大学生应当正确把握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要求,既珍惜自己权利又尊重他人权利,既善于行使权利又自觉履行义务,为未来的发展和成功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依法行使权利

依法行使权利是体现权利正当性和保障权利实现的充分必要条件。在现代法治社会,人

们行使任何权利、做任何事情都不能超越法律界限。

1.符合权利行使的目的。公民在行使法律权利时,不仅要在形式上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也要符合立法意图和精神,不得违反宪法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保障权利行使的正当性。此外,行使权利不得破坏公序良俗,妨碍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法律价值的实现。如,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的目的在于保障思想自由,不能将该权利作为打击不同意见、钳制思想自由的手段;赋予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目的在于保障精神自由。

2.符合权利行使的限度。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绝对的,都有其相应的限度,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限度来行使权利。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我国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如果因行使自己权利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超出了国家法律所许可和保障的范围与界限,则不再是行使权利,而是侵权,会受到法律追究。

3.符合权利行使的方式。权利行使的方式分为口头方式、书面方式和行为方式,有时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可以兼用。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但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权利行使还可分为直接行使和间接行使,前者指权利主体直接行使权利,后者则指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如,我国选举法第40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4.符合权利行使的程序。由于一个人行使权利的过程可能就是另一个人履行义务的过程,所以程序正当原则同样适用于权利行使过程。通常情况下,行使权利的程序是法律规定的。如,我国选举法对选举程序作了规定,包括确定选民资格、选民登记、发放选民证、推荐候选人、选举投票、确定当选人等流程;我国专利法对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批准程序作了规定,公民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相关权利。

二、依法救济权利

有权利就有救济,或者说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我国宪法法律赋予公民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一旦受到损害或侵犯,公民可以依法采取权利救济的手段,予以补救、恢复或对损害或侵害行为予以纠正和惩罚。在权利从纸面上的法定权利向行动中的现实权利转化的过程中,权利救济起重要的桥梁作用。只有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获得充分有效的救济,才能真正享有权利。我国公民的权利救济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司法救济。公民可以通过行使诉权,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实现权利救济。司法救济一般由人民法院主导并通过公正的审判来实现。相对于其他性质的救济,司法救济在职能上具有其他救济不可替代的终局性地位。申请国家赔偿也是司法救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由于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或公共权力时基于违法

2、行政救济。公民可以通过行使听证、复议等权利,要求国家行政机关裁决的形式实现对权利的救济。如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重新处理。公民或其他权利主体由于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国家或公共权力而导致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3、政治救济与社会救济。政治救济主要是公民依法以游行、示威、结社、请愿等方式要求或实现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模式。社会救济主要是公民通过人民调解、行业调解、民商事仲裁、劳动人事仲裁等渠道对受到损害的权利施以救济,其特点是第三方参与、当事人自愿和程序便捷等,在我国的权利救济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4、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实施救济行为。如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民事法律规定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就侵权行为达成的赔偿或和解协议

等。我国法律鼓励当公民的权益受到损害时,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合理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不管采取什么诉求,不管运用何种方式,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

三、尊重他人权利

尊重他人权利是公民权利意识的重要内容;尊重他人权利既是一项法律义务,也是一项道德义务;不尊重他人权利,就会丧失自己的权利。

四、依法履行义务

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宪法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对公民提出了履行义务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维护国家统一与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也是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推进改革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前提。因此,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公民的最高法律义务。我国《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这就要求全体公民必须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不能以任何方式分裂国家和制造民族矛盾和民族冲突,并坚决同分裂国家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作斗争。

【案例】自觉维护国家统一

美国西部时间2008年1月1日早6点,北京奥运巨型花车亮相关国玫瑰花车大游行。在游行开始前,20多名“台独”分子打着“一个台湾、一个中国”、“联合国遗漏了台湾”等英文标语,高喊“台独”口号。面对“台独”分子的挑衅,学生们异常愤怒,齐声喊出“中国一定要统一!”的口号。

4月26日,新西兰首都惠灵顿及周边地区的700余留学生及华侨侨人,在惠灵顿举行了“支持祖国奥运,维护祖国统一”爱国游行。这是新西兰首都惠灵顿历史上规模最大、最有影响力、由各大学华人留学生自发组织的一场爱国游行活动。

2008年是中国不平凡的一年,在这一年中,我们见证了中国的伟大,也见证了中国人维护祖国统一的决心。在面对任何不利于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情况下,我们要挺身而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祖国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这不仅是爱国情感的表达,也是法律赋予我们必须履行的义务。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全国各族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发展的重要工具。因此,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是每个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神圣职责,一旦违反宪法和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③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毫无疑问,如果国家不安全,公民的工作和生活也就无法正常进行;国家的荣誉和利益受到破坏也就是中国人自己的荣誉和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任何公民都不可以为了一己私利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案例】维护祖国安全是我们的义务

某工程师骑车经过一个军工厂的围墙边时,看到一男一女两个外国人,一人扶自行车,另一人站在自行车后架上,手里端着照相机,对着工厂内拍照。他马上意识到这两个外国人是在窃取我军事秘密。他跑上前大喝一声:“住手,停止拍照!”并将两人扭送到该厂门卫岗亭。在人证、物证面前,两名外国人不得不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他们是专程来华搜集情报的间谍分子。

维护祖国安全是我们的义务,一旦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

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④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国家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其他事业能够顺利进行的关键,它不仅关系到祖国的前途和命运,而且关系到人民生活的安定和幸福。因此,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崇高职责。

⑤依法纳税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纳税是现代社会中公民的基本义务。这主要是因为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渠道,也是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积累的重要来源,是国家调节国民经济的重要杠杆。

小结: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只有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妥善处理学习、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各种矛盾,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个人修养,才能更好地完善自我,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四有青年。

【课后作业】

如何认识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结束语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践行者

国以才立,政以才治,业以才兴。新时期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基本要求概括为“四有”,即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在新世纪新阶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指引当代大学生健康成长为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行动指南。

青年一代要成长为社会主义“四有”新人,就要勤于学习、敏于求知,打下坚实的知识和理论功底;要崇德修身、砥砺品格,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要明辨是非、坚定自励,在是非善恶面前做到择善固守、从容自信;要脚踏实地、艰苦奋斗,在服务祖国、服务人民的实践中创造人生价值。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5年修订版)课后学习思考答案

序章 1.大学生怎样才能尽快适应大学新生活?(P2) 2.大学生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为什么要自觉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P11) 4.结合实际谈谈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意义和方法(P12) 第一章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 1、谈谈理想信念对大学生成长成材的重要意义。(P17) 正确的理想信念可以在成长成材中给大学生正确的导向作用。 2.当遇到困难挫折时,给大学生以鼓舞和支持。3.当身处优越环境时,它对大学生应该有一个提醒作用。4.它可以让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积极的生活态度。总之,它提醒我们只有努力,端正自己的不好态度,才能创造我们幸福的生活。 2、如何认识个人理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关系。(P29) 3、谈谈大学生肩负的历史使命(P21) 不同时代的青年面对不同的历史课题,承担着不同的历史使命。当代大学生承担的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历史发展对大学生的必然要求,是党和人民的殷切期望,也是大学生需要确立的成才目标。大学培养目标所要求的德智体美方面的素质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统一体。德是人才素质的灵魂;智是人才素质的基础;体是人才素质的条件;美是人才素质的重要内容。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就是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是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的全面提高。当代大学生应努力成长为主动发展、健康发展、和谐发展的一代新人。 第二章继承爱国传统弘扬中国精神 1.中国精神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如何弘扬中国精神?(P49) 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和以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 1.怎样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优良传统?(P41) 热爱祖国、矢志不渝。刻骨铭心的爱国之情,矢志不渝的报国之志,生死不移的爱国之行,写满了中华民族的光辉史册。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以天下为己任,无论身居何位,都心忧天下,关心国家的命运和民生的苦乐,自觉地把个人的前途与国家的兴衰联系起来,把爱国的思想付诸实际的行动。 维护统一、反对分裂。中华民族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体,除了汉族之外,还有众多少数民族,而汉族本身也是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由许多民族融合而成的。民族团结和睦,始终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始终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和神圣职责。 同仇敌忾、抗御外侮。中华民族爱好和平与自由,但决不容忍外来的侵略和压迫。面对外来侵略,各族人民总是团结一致,同仇敌忾,奋起反抗。 2.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为什么要弘扬爱国主义精神?(P44)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利用是跨国界的,商品在全世界销售,资本跨国界流动,信息得以共享,各国经济交往中需要遵循共同规则,跨国公司本土化的程度不断提高,不仅利用当地的自然资源,而且还充分利用当地的人力资源。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国家仍然是民族存在的最高组织形式,是国际社会活动中的独立主体。只要国家继续存在,爱国主义就有其坚实的基础和丰富的意义。我们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必须坚定地捍卫自己国家的利益,这就更需要爱国主义的支撑。 对于当代大学生来说,在如何把握经济全球化趋势与爱国主义的相互关系的问题上,需要着重树立这样一些观念。人有地域和信仰的不同,但报效祖国之心不应有差别。科学没有国界,但科学家有祖国。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要始终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 3.新时期的爱国主义有哪些主要内容?(P44) 如何做一个忠诚的爱国者需要在哪些方面作出努力?(P55) 新时期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既承接了历史上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又吸纳了鲜活的时代精神,内涵更加丰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新时期爱国主义的主题。在现阶段,爱国主义主要体现在弘扬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

第八章-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

授课章节: 第八章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 教学目的: 通过帮助学生学习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了解公民应该享有哪些法律权利和承担哪些法律义务,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个人修养。 教学重点: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基本内涵及相互关系 教学难点: 如何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教学方法: 多媒体、讲授法、案例法、讨论法、互动交流 教学过程设计 (含时间分配) 第八章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 【课程导入】:(3分钟) 什么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公民应该享有哪些法律权利和承担哪些法律义务,如何行使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如何尊重别人的权利,当自己的法律权利受到侵害后如何依照法律途径寻求保护和救济,以及滥用去律权利和违反法律义务后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等,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大学生只有了解相关的去法律知识,才能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妥善处理学习、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各种矛盾,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个人修养。 课堂讨论:请同学们作为当代大学生享有哪些权利,履行哪些义务?(6分钟) 第一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一、法律权利(10分钟) (一)、法律权利及其特征 法律权利可以概括为,权利主体依法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 特征: 1、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2、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3、法律权利不仅由法律规定或认可,而且受法律维护或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 4、法律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不能不择手段地行使法律权利。 (二)、法律权利的分类 1、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基本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权利,如:选举

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授课章节:第八章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 教学目的: 通过帮助学生学习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了解公民应该享有哪些法律权利和承担哪些法律义务,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个人修养。 教学重点: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基本内涵及相互关系教学难点: 如何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教学方法: 多媒体、讲授法、案例法、讨论法、互动交流 教学过程设计 (含时间分配) 第八章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 【课程导入】:(3分钟) 什么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公民应该享有哪些法律权利和承担哪些法律义务,如何行使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如何尊重别人的权利,当自己的法律权利受到侵害后如何依照法律途径寻求保护和救济,以及滥用去律权利和违反法律义务后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等,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大学生只有了解相关的去法律知识,才能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妥善处理学习、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各种矛盾,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个人 修养。 课堂讨论:请同学们作为当代大学生享有哪些权利,履行哪些义务?分钟)(6 第一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一、法律权利(10分钟) (一)、法律权利及其特征 法律权利可以概括为,权利主体依法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 特征: 1、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2、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3、法律权利不仅由法律规定或认可,而且受法律维护或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 4、法律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不能不择手段地行使法律权利。 (二)、法律权利的分类 基本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权利,如:选举、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 1. 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受教育权等;普通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如民法规定的物权、债权,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权等。 2、政治权利、人生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权利。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 被选举权等。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等。财产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等。社会经济权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等。文化权利包括从事教育、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2015年法硕非法学基础课试题及参考答案

2015年法硕(非法学)基础课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第1 -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试题要求。 1.原铁道部部长刘某因受贿罪,滥用职权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人认为,在对刘某量刑时,“应考虑他对的国家铁路建设的贡献”,这种说法违背了我国刑法中的() A.罪刑法定原则 B.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刑法原则 2.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对象的是() A.赌博的筹码 B.抢夺的财物 C.行贿的财物 D.运输毒品的车辆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犯罪对象 3、甲欲杀死赵某,掐赵某脖子后致其休克后,甲以为赵某死亡,投入河中,赵某溺水死亡,甲的行为构成() A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故意杀人罪(未遂) D故意杀人罪(既遂)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犯罪的停止形态 8、甲在某机场到达大厅出口D外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一人轻伤,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

A爆炸罪 B寻衅滋事罪 C故意伤害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参考答案】A 【考查知识点】爆炸罪 14.下列犯罪中,属于结果犯的是() A.放火罪 B.故意毁坏财物罪 C.私放在押人员罪 D.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结果犯 16、甲遇红灯停车时,与路人孙某发生口角,甲下车将孙某打到在地,驾车离去。孙某坐在马路上,不听行人劝导,拒绝离开。十分钟后,乙超速驾车经过此处,来不及刹车,将孙某撞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B.甲构成寻衅滋事罪 C.甲和乙共同构成交通肇事罪 D.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交通肇事罪 17、下列行为中,可以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是() A.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B.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C.使用虚假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 D使用虚假身份证骗领的信用卡 【参考答案】C

标准2015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大纲_(完美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绪论珍惜大学生活开拓新的境界 第一节、适应人生新阶段 ●认识与适应大学生活 1、大学生活的变化 ①学习要求②生活环境③社会活动 提高独立生活能力: ①确立独立生活意识 ②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 ③虚心求教、细心体察 ④大胆实践、不断积累生活经验 2、更新学习理念 ①树立自主学习的理念 ②树立全面学习的理念 ③树立创新学习的理念 ④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3、确立成才目标,塑造崭新形象 成才目标: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①德是人才素质的灵魂 ②智是人才素质的基本内容 ③体是人才素质的基础 ④美是人才素质的综合体现 第二节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 ●思想道德与法律 关系。。。 ●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 1.思想道德素质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 2.法律素质是指人们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素养和能力 第三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 24字方针......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意义 第四节学习“思修”课的意义和方法 ●认识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重要意义 ①有助于当代大学生认识立志、树德和做人的道理,选择正确的成才之路。 ②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掌握丰富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为提高思想道德和法律素养打下知识基础。

③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摆正“德”与“才”的位置,做到德才兼备、全面发展。 ●掌握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基本方法 ①注重学习科学理论 ②注重学习和掌握思想道德和法律修养的基本知识 ③注重联系实际 ④注重学以致用 第一章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 第一节理想信念与大学生成长成才 ●一、理想信念的含义与特征 (一)理想的含义与特征 理想含义 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有可能实现的、对未来社会和自身发展的向往和追求,是人们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理想特征 ①理想是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 ②理想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产物 ③理想源于现实,又超越现实 ④理想是多方面的和多类型的 ⑤理想具有现实性和预见性 (二)信念的含义与特征 1.信念的定义: 信念是情感、认知和意志的有机统一体,是人们在一定的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信不疑并身体力行的心理态度和精神状态。 2.信念的特征 信念具有高于一般知识的稳定性 信念有不同的内涵,也有不同的层次 ●二、理想信念重要意义:(*) (一)理想信念的作用: ①指引人生的奋斗目标 ②提供人生的前进动力 ③提高人生的精神境界 (二)理想信念与大学生: ④引导大学生做什么人 ⑤指引大学生走什么路 ⑥激励大学生为什么学 第二节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 ●一、认识大学生的历史使命 历史使命: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使命的实施: (一)在新的起点上继往开来

第七章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第七章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在法律中的地位 二、法律权利 三、法律义务 四、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无论是就法学理论而言还是就法律实践而论,我们都必须承认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即,以法律规则为主体的法律的基本要素,其内容之所指皆直接或者间接地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关;而以法律规则为主体的法律的基本要素的实践运用,其内容和目的也都是直接或者间接地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轴心而展开的。换一句话说,同时以权利和义务两种机制来规范化地调整和处理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重大的社会利益关系、权力关系和身份关系,恰恰是法律区别于其它“非法律”的各种社会规范的典型特征。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不仅在法学理论意义上居于法律的核心地位,而且在法律实践上也居于法律及其活动的核心地位。 一、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法律中的地位 在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结合意义上,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法律中的这种核心地位,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 第一,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乃是法学(法哲学)范畴体系的逻辑始项——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所包含的矛盾的两个方面。从历史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包含了法律产生和发展的一切矛盾的萌芽。正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矛盾,成为了法学的基本矛盾。 第二,从法律实践操作与运用的内在逻辑角度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乃是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之逻辑联系各个环节的基本构成要素。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是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抽象而明确的规定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主体(人们)的行为模式宣告,法律行为是社会主体(人们)依照或者不依照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的活动,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则(法律规范)的指引下、社会主体(人们)之间通过各自的法律行为而形成的具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法律责任则是社会主体(人们)违反法定义务——不当行使法律权利、不履行和/或不适当履行法律义务——而引起并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和归结、由有责主体承担的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第三,从宪法到民法、行政法、刑法、程序法等基本法律再到一般性法律、相应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法规和规章等,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国内法到国际法,所有的法律的部门或领域无不是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基本粒子而构成。可以说,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始终贯穿于法律的所有部门。 第四,从法律运行的全过程来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的法律,其全部活动与所有方面,都是围绕着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而进行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贯穿于以立法为起点,以执法、守法、司法为主要环节的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6—333页。

2015自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真题试卷及答案第三套

2015自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真题试 卷及答案第三套 2015自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全真卷第三套 第Ⅰ部分选择题(50分)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l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有关人们对未来的向往和追求中,属于社会理想的是【】A.“三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B.“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C.谋一个适合自己的职位,干一番益于人民的事业D.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2.“樱桃好吃树难栽,不下功夫花不开。”理想是美好的,令人向往的,但理想不能自动实现。把理想变为现实的根本途径是【】A.积极投身社会实践B.认真学习科学理论C.逐步确立坚定信念D.大胆畅想美好未来3.在原始社会的生产条件下,人们只能把获得较多的食物以满足生活所需作为自己的理想,根本想不到使用电子计算机生活。这说明,理想具有【】A.阶级性B.时代性C.思想性D.共同性4.在当代中国,爱国主义首先体现在【】A.对社会主义中国的热爱上B.拥护中国共产党C.全面肯定和接受中华民族道德传统D.大力弘扬改革创新,树立与时俱进的精神5.马克思中学毕业时即表示要

“为人类福利而劳动”,毛泽东青年时期便立志“以天下为己任”,周恩来在南开读书时就决心“为中华崛起而读书”。这充分表现了革命领袖志存高远,在年轻时就【】A.形成了正确的人生目的B.完成了人生修养的过程C.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D.达到了人生奋斗的目标6.“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句话说明【】A.自然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B.社会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C.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都是人的本质属性D.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都不是人的本质属性7.深圳歌手丛飞生前身患癌症,生活艰难,却捐赠上百万元资助很多贫困山区的失学儿童。他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得到了快乐。丛飞的行为表明【】A.人的价值就在人自身B.人生价值的本质就是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C.人生的社会价值的实现总是以自我价值的牺牲为代价D.人生的自我价值必须与社会价值相结合,并通过社会价值表现出来8.下列选项中,反映心理健康状况的是【】A.身体发育匀称B.生理功能状态良好C.有强壮的体力和体魄D.经常保持愉快的心境9.在人际交往中,由于个性差异的存在,难免会产生矛盾。这就要求人们在交往中求同存异,互相包容。这说明,在人际交往中应当遵循【】A.平等原则B.诚信原则C.宽容原则D.互助原则10.集体主义原则主张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同时,重视个人的正当利益。下列选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知识点整理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知识点整理 绪论珍惜大学生活开拓新得境界 1、树立新得学习理念(简答): ①自主学习得理念②全面学习得理念③创新学习得理念④终身学习得理念 2、确立成才目标(简答): ①德就是人才素质得灵魂②智就是人才素质得基本内容 ③体就是人才素质得基础④美就是人才素质得重要体现 3、(选择)知性统一,脚踏实地。知行统一就是与道德人格紧密结合在一起得。 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得基本内容: ①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③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得民族精神与以改革创新为核心得时代精神④社会主义荣辱观 5、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得灵魂,解决得就是举什么旗得问题,就 是整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得理论基础。 6、认真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得意义: ①有助于当代大学生认识立志、树德与做人得道理,选择正确得成才之路。 ②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掌握丰富得思想道德与法律知识,为提高思想道德与法律素养打下 知识基础。 ③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摆正“德”与“才”得位置,做到德才兼备、全面发展。 7、掌握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得方法: ①注重学习科学理论; ②注重学习与掌握思想道德与法律修养得基本知识; ③注重联系实际; ④注重学以致用。 第一章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 1、理想得含义与特征(简答、选择): 理想作为一种精神现象,就是人类社会实践得产物,就是人们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得集中体现。 2、信念得含义(简答): 信念就是情感、认知与意志得有机统一体,就是人们在一定得认识基础上确立得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信不疑并身体力行得心理态度与精神状态。 3、理想信念得作用: ①指引人生得奋斗目标; ②提供人生得前进动力;③提高人生得精神境界; 5、(选择)⑴理想信念就是一个思想认识问题,更就是一个实践问题。 ⑵只有实践才就是通往理想彼岸得桥梁 6、有关立志(简答、论述):①立志当高远②立志做大事③立志须躬行 7、如何认清实现理想得长期性、艰巨性与曲折性(简答、论述): ①理想得实现就是一个过程。 ②正确对待实现理想过程中得顺境与逆境。 8、如何在实践中化理想为现实: ①正确认识理想与现实得关系就是实现理想得思想基础。(选择) ②坚定得信念就是实现理想得重要条件。 ③勇于实践、艰苦奋斗就是实现理想得根本途径。(选择)

法理学考点: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法理学考点: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1.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1)权利的概念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允许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2)权利的特征 ①法律权利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的,国家法律认可或保障,当主体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主体有权要求国家保护其权利,国家也有义务予以保护。 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体对所享有的权利有自主处分的能力,即主体对法律权利有依法选择性。 ③法律权利总是与法律义务紧密相连,没有法律义务,法律权利也不可能存在。 ④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权利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 2.义务的概念和特征 (1)法律义务的概念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对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要求和约束,"为

一定行为的义务"要求义务承担者必须要做出一定行为方能履行义务,也称作为义务,如纳税义务;"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要求义务人不得做出一行为,也称不作为义务,如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讯逼供等。 (2)法律义务的特点 ①法律义务是法律要求主体为或不为的一种应当行为,即一种要求或期望的、尚未实现的行为,对于已经履行的义务,不是义务本身,而是义务的实现。 ②法律义务具有国家强制性,义务承担者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否则就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惩罚。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三)法律权利与义务的联系 (1)从结构上看,权利与义务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2)从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 (3)从产生和发展上看,权利与义务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净胜,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往往强调义务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则为权利本位,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第八章行驶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15版试题库及答案)(DOC)

第八章行驶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 一、单项选择题 1.从基本内容来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A.作 B.不作 C.作或不作 D.放弃 2.一般说来,我们可以把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概括为结构上的相关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等三个方面。 A.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B.数量上的不等值关系 C.利益和负担的关系 D.主动和被动的关系 3.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确的说法有()。 A.完善市场经济秩序 B.建立法治政府 C.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D.提高各党派执政的水平 4.()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 A.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B.党的领导 C.民主集中制 D.人民代表大会制 5. 基本权利是指()规定的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受教育权等。 A. 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 B.法律法规 C.一般法律 D.习俗 6.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等。

A. 财产所有权 B.人身自由权 C. 继承权 D. 休息权 7. 法律义务与()相对应,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履行的对他人的责任。 A. 法律权力 B. 法律权利 C. 法律法规 D. 宪法 8.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 A. 相等 B. 相对 C. 相似 D. 平等 9.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族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A. 十七周岁 B. 十八周岁 C. 十九周岁 D. 二十周岁 10.()是选举权的延伸,是选民或代表机关对不称职的代表或者其他公职人员,在其任期届满前用投票的方式决定其是否继续任职或立即免职的权利。 A. 罢免权 B. 民主管理权 C. 言论自由 D. 监督权 11. 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必须遵守()义务。

(完整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自考重点复习资料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第一章:坚定科学的理想信念P12-35 理想:指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实现可能性的对未来的向往和追求,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信念:指人们在一定的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信不疑并身体力行的态度。 理想信念的基本特点具有思想性与实践性、时代性和阶级性、多样性与共同性 马克思主义信仰或理想信念具有4个特点:①现实性②科学性③崇高性④健全性 理想信念的基本类型:根据人的社会生活的领域将理想信念大体划分为四个类型: 生活领域、职业领域、道德领域、社会领域的理想信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们共同的理想信念: 1、坚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 2、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3、坚定对党的领导的信任 大学生在确立自己的理想信念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把崇高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结合起来 2、把个人的理想与社会的理想信念结合起来 3、学会对不同的理想信念进行辨别和选择 正确认识和处理追求理想过程中的问题:①充分认识理想实现过程的长期性、曲折性、艰巨性 ②正确看待理想与现实的矛盾,走出片面性的误区 第二章:倾注对祖国的忠诚与热爱P36-58 什么是爱国主义? 答:爱国主义是人们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是对自己祖国的一份责任,是将个人的命运和祖国的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调整个人与国家、个人与民族关系的道德规范,是一种重大的政治原则,是鼓舞和凝聚各民族的精神支柱。 1、爱国主义最基本的内容是对祖国的忠诚与热爱 2、热爱故土山河是爱国主义的重要内容 3、热爱人民是爱国主义的集中表现 4、热爱自己的国家是爱国主义的必然政治要求 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 1、维互祖国统一,促进民族团结3、开发祖国山河,创造中华文明 2、抵御外来侵略,捍卫国家主权4、心系民生苦乐,推动历史进步 爱国主义的历史作用 1、爱国主义是动员和鼓舞中国人民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 2、爱国主义是推动我国社会历史前进的巨大力量 3、爱国主义是谱写壮丽人生的力量源泉 新时期爱国主义的主题: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新时期爱国主义的基本特征: 1、爱国主义与爱社会主义的统一 2、爱国主义与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 3、爱国主义与参与经济全球华的统一 4、爱国主义与弘扬民族精神的统一 5、爱国主义与弘扬时代精神的统一

18版思修第一章练习题

绪论、第一章“人生的青春之问”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要求) 1、“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这句话说明() A.自然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 B.社会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 C.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都是人的本质属性 D.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都不是人的本质属性 2、人生观主要内容的三个方面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其中,人生观的核心是() A.人生目的 B.人生态度 C.人生价值 D.人生信仰) 3、人生观主要内容的三个方面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其中,人生观的表现和反映是( ) A.人生目的 B.人生态度 C.人生价值 D.人生信仰 [ 4、人生态度属于人生观的范畴,是指( A.人生实践活动的总目标 B.人的生活实践对于社会和个人所具有的作用和意义 C.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对于人生目的和意义的根本看法 D.人们通过生活实践形成的对人生问题的一种稳定的心理倾向和基本意愿 5、人生价值属于人生观的范畴,是指( A.人生实践活动的总目标 B.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对于人生目的和意义的根本看法 C.人的生活实践对于社会和个人所具有的作用和意义 D.人们通过生活实践形成的对人生问题的一种稳定的心理倾向和基本意愿 6、在人类历史长河中涌现过形形色色的人生观,但对于当代大学生来说,值得终身践行的科学而高尚的人生观是() A.享乐主义的人生观 B.拜金主义的人生观 · C.极端个人主义的人生观 D.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 ) 7、爱因斯坦说:“一个人对社会的价值,首先取决于他的感情、思想和行动对增进人类利益有多大作用,而不应看他取得什么。”这意味着在人生价值中()

法律权利与义务试题库(DOC)

任务九遵守法律规范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试题库 一、选择题 1.法律关系是( )。 A.社会关系 B.同志关系 C.人与人关系 D.权利义务关系 2.接受教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 A.权利 B.义务 C.权利和义务 3.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B.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C.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的 D.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内或法外特权 4.强调社会的()对权利的制约和决定作用,是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与其他权利观的根本区别。 A.物质生活条件 B.社会文化条件 C.教育条件 D.思想条件 5.法律权利由()保障其实现,是其区别于其他权利的根本所在。 A.道德力量 B.国家强制力 C.司法机关 6.下列哪种权利是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 A.婚姻自由权 B.物权 C.受教育权 D.债权 7.下列哪种属于公民的人身权利() A.人格尊严权 B.继承权 C.劳动权 D.选举权 8.下列哪种权利属于实体性权利( )

A、上诉权 B、代理权 C、辩护权 D、经营权 9.()年11月1日,我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人的人权状况》白皮书, 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肯定了人权概念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中的地位。 A.1988 B.1976 C.1990 D.1991 10.()年我国修改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A.2000 B.2004 C.2008 D.2010 11.人权是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的统一,下列哪个属于个体人权?() A. 环境权 B. 生命权 C. 种族平等权 D. 发展权 12.下列哪种关于人权的说法是错误的?() A.人权的评价标准应该是世界统一的 B.人权的保障水平和实现程度取决于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C.发达国家不能按照自己的评判标准来看待发展中国家的人权保障 D.不同社会制度下的人权内容和其实现方式是不同的 13.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年满()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A.16周岁 B.17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14.下列哪一个不属于公民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 A.名誉权 B.肖像权 C.健康权 D.隐私权 15.继承法中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 )、子女和父母 A.兄弟姐妹 B.配偶 C.祖父母 D.外祖父母 16.在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就业年龄为()周岁? A.14 B.15 C.16 D.18 17.以下哪种不属于我国公民的权利救济方式? ( ) A.行政救济 B.司法救济 C.自力救济 D.社会救济 18.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尊重他人权利只是一项法律义务 B.尊重他人权利只是一项道德义务

2020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重点整理

2019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期末考试复习题 一、什么是新时代?为什么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 1.是什么: (1)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时代。 (2)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时代。 (3)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不断创造美好生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时代。 (4)是全体中华儿女戮力同心、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 (5)是我国日益走进世界舞台中央、不断为人类作岀更大贡献的时代。 2.为什么: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己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二、如何理解道德和法律的关系? 1.道德为法律提供思想导引和价值基础。 2.法律为道德提供制度保障。 三、如何理解“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段话? 1.从人所具有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来看,决定人的本质属性的是人的社会性。 2.人的本质具有历史性,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和丰富。 3.人的本质是在实践过程中体现和发展的。 四、大学精神包括哪些?进入大学后应树立哪些新的学习理念? 1.大学精神包括哪些? 自由精神、独立精神、人文精神、科学精神、创新精神、批判精神。 ·自由精神:思想自由、学术自由、言论自由 ·独立精神:独立人格、独立思考、独立判断 ·人文精神:高扬人的价值、重视终极追求、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强烈的历史使命感 ·科学精神:在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 ·创新精神:科学研究、社会发展、人才培养、大学自身 ·批判精神:以真理为唯一标准的价值观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追求真理、批判错误、纠正错误的行为规范和精神气质 2.进入大学后应树立哪些新的学习理念? ·自主学习、终身学习、创新学习、全面学习 五、如何理解“人生目的是人生观的核心”这一观点? 1.人生目的决定人生道路。 2.人生目的决定人生态度。 3.人生目的决定人生价值选择。 六、评价人生价值的标准是什么?如何实现对人生价值的正确评价? 1.标准: 看一个人是否用自己的劳动和聪明才智为国家和社会真诚奉献,为人民群众尽心尽力服务。 2.怎么做 (1)坚持能力有大小与贡献须尽力相统一。 (2)坚持物质贡献与精神贡献相统一。

思修-第一章

第一章坚定科学的理想信念 重点提示 一、理想信念的内涵及对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 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有可能实现的、对未来社会和自身发展的向往与追求,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信念是认知、情感和一直的有机统一体,是人们在一定的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信不疑并身体力行的心理态度和精神状态。 理想信念对人生发展有很重要的作用:(1)指引人生的奋斗目标;(2)提供人生的前进动力;(3)提高人生的精神境界 理想信念对大学生成长成才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1)理想信念引导大学生做什么人;(2)指引大学生走什么路;(3)激励大学生为什么学。 二、确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信仰 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最根本的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定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信仰是因为:1.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又是崇高的。马克思主义是科学性、革命性和崇高性相统一的思想体系,是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争取自身解放的理论指南。 2.马克思主义具有持久的生命力。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和持久的生命力,马克思主义发展史就是一部不断发展、完善和创新的历史。 3.马克思主义以改造世界为己任。马克思主义是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科学理论。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必然走向共产主义的基本原理,是建立在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正确认识的基础上的科学预见。因此,必须坚定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信仰。 三、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 2.当代大学生要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正确认识国家的前途命运,正确认识自己的社会责任,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3.当代青年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要:坚定对中国共产党的信任,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坚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 四、在实践中化理想为现实 1.正确认识理想与现实的关系是实现理想的思想基础。人们在确立理想和追求理想的过程中,常常会感受到理想与现实的矛盾;大学生来也容易对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产生困惑。这就需要正确认识和把握理想与现实的关系。 2.坚定的信念是实现理想的重要条件。追求理想需要有执着的信念,当代大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坚定科学崇高的理想信念,树立起为国家和民族的社会理想而献身的精神,不断磨练自己的意志和毅力,在追求理想的过程中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 3.勇于实践、艰苦奋斗是实现理想的根本途径。理想必须通过实践才能转变为现实。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少的力量。在历史上,人类对权利的探求也可谓是一个艰苦而富有成效的过程,在这种艰苦的探寻过程中,我们不能不提到三位启蒙思想家,即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他们对人类认识自己的权利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通过对上述几位启蒙思想家关于权利论述的了解,我们可以知道,这些启蒙思想家也不得不承认,所谓的自然权利也是需要国家权利支持的。诚然,在权利的问题上,它所遇到的第一个难题,就是权利与国家权力的问题,因为个人权利如果没有国家权力的支撑和保障就无法实现,但是,国家权力在支撑和保障个人权利的过程中,又不能没有边界,不能没有任何限制,否则,国家权力又会对个人权利的践踏和侵犯。因此,这又需要对国家权力加以约束和限制。但是,对国家权力机关加以约束和限制如何进行呢?或者说对国家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以何为准呢?是仅以现行的法律规定(实在法)为准呢?还是在除了实在法的规定之外另有其它的东西呢?这里就涉及到实在法与应然法的问题了。具体说,涉及到“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的问题了。法定权利来源于国家权力,没有国家的授权一切合理的要求都不会成为权利,它说明了权利的尺度,是为主体从强化法律的实效方面实现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应有权利是来源于人的道德性质,国家权力的授权只是对这种基于道德性质合理要求的一种认可而矣,它说明了权利的性质,是社会主体评价法定权利的依据。因此,对上述问题的不同理解,便会得出法的本位的不同结论。义务本位法是以实在法对考察基点,而权利本位法是以应然法为考察基点。在与国家权力关系问题上也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关于“义务本位”的理解 为了更好的理解“权利本位”,我们有必要对“义务本位”作简要的理解。张文显教授认为“义务本位法”存在于前资本主义法中,并有其深刻的经济基础,政治背景和伦理支撑。前资本主义是一种自然经济的社会,处于完全封闭的状态之中,在这样的社会中,皇帝握有无限的权力,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口含天宪,言出法随,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必定道德化或宗教化,重伦理轻法理,大量的道德规范或宗教规范被统治阶级的国家化为法律规范,道德原则和宗教信条亦被奉为法的精神。因此,在“义务本位”法的社会中,法的主要作用是社会控制,强调的是一种服从,臣民服从皇帝,奴隶服从奴隶主,农民服从地主,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少数人享有特权,而大多数只享有少部分权利,甚至根本无权。因此,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平等、不自由是其显著的特征,法律也根本不以平等、自由、民主等作为其价值取向,而仅仅是作为一种统治的工具,是一种镇压人民反抗的工具。所以,这样的法律当然是以人的义务为其首要任务。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可以肯定地宣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解放,这种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必将被历史所淘汰而寿终正寝。 关于“权利本位”的理解 “权利本位”是“法以(应当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点”的简明说法。在整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都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在权利和义务

2015法律基础复习题2更正版资料

2014级法律基础期末考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按照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法律可以划分为根本法和普 通法。其中,根本法又称: A 宪法 B 民法 C刑法 D行政法 2、以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被称为() A.根本法 B.实体法 C.程序法 D.成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 A.民主集中制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D.社会主义公有制 4、法律主要体现的是()的意志: A 统治阶级 B 全民 C 执政党 D 整个社会 5、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A 出生 B 10周岁 C 16周岁 D 18周岁 6、甲某行路途经乙某家门口,乙某养有一只狼狗,乙某的邻居丙某唆使狼狗扑咬甲某,致甲某受伤,甲某的医疗费由() A.乙某承担 B.丙某承担 C.甲某自负 D.乙某、丙某分担 7、贾某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在其楼房前建设,从自家房屋不能再看到江景时,就将房屋卖给想买一套可以看到江景的房屋的林某。贾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A.自愿原则 B.诚信原则 C.平等原则 D.公平原则 8、甲、乙、丙三人合伙投资开办美术培训班,对外承担美术培训业务,经营期间发生亏损欠下债务6000元。之后不久,丙经甲乙许可退出合伙,分担合伙债务2000元。合伙余下的4000元债务的偿还责任应如何处理?()A.甲、乙承担连带责任B.甲、乙承担按份责任C.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甲、乙承担连带责任,丙承担按份责任9、钱某从某银行ATM取款时,ATM机器故障多吐1000元,钱某把该1000元取走,后银行向钱某讨还时,钱某认为是自己运气好得到的“横财”故拒不归还。钱某由此与该银行形成的债权关系是() A合同之债B不当得利之债 C无因管理之债 D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 10、首饰店将一枚铜戒指误当黄金戒指卖给李某。这一行为属于: A 犯罪行为 B 无效民事行为 C 有效民事行为 D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自考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重点复习资料

绪论 1、思想道德素质的含义:思想道德素质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思想政治是人们在为本阶级利益而进行的精神活动和实践活动中表现出来的素养和能力。在人的各种素质中,它是最重要的素质。道德素质是人们的道德行为水平的综合反映,体现着一个人的道德水平和道德风貌。 2、法律素质的含义:法律素质是人们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素养和能力。掌握必须的法律观念,拥有必要的用法护法能力,构成了法律素质的基本要素。 3、法律和道德的不同作用及相互联系:道德规范着人们应当如何行动,它主要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内心的信念来发挥作用,是一种纯粹精神的作用。法律规范着人们必须如何行为,它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是一种精神的力量,但更是一种物质的力量。二者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相互结合,相互补充,协同发挥作用。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一方面法律是对人们就行道德教育的有力保证和依靠。另一方面,道德是执行法律的基础。 4、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提高:①认真学习理论知识②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③身体力行,切实践履。 1、核心价值观的含义和意义(3内容): 含义:核心价值观是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承载着一个名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折的价值标准。 意义: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24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实际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设什么样的社会、培育什么样的公民的重大问题,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提供了基本遵循,对于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共同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引领社会全面进步,对于集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名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正能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①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灵魂)解决举什么旗的问题,是整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础,居于统领地位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主题)解决走什么路、实现什么样的目标的问题③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精髓)解决应当具备什么样的精神状态和精神风貌的问题④社会主义荣辱观(基础)解决人们行为规范的问题。 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一致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一致性,都体现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在思想层面和精神层面的质的规定性,凝结着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的价值表达。 5、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引领当代大学生做人成才的根本指针,是提高当代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中心环节。面对世界范围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形式下价值观较量的新态势,面对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意识多元多样多变的新特点,尤其需要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立足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突出道德价值的作用。当代大学生应该在勤学、修德、明辨、笃实上下苦功夫,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自己的精神追求,外化为自觉行动,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基础,不断夯实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基础和法制基础。 1、历史使命的含义:人在社会中生活,总要担负各种各样的任务和责任。其中,人们担负的重大历史任务和责任就是历史使命。 2、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大学生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自然要继承前辈开创的伟大事业,自觉的把人生追求同国家和名族的前途命运联系起来,勇做21世纪中国的脊梁,责无旁贷地担负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名族伟大复习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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