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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财务报销规定》

《温州大学财务报销规定》
《温州大学财务报销规定》

行政〔2010〕47号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财务报销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现将《温州大学财务报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财务报销规定通知

温州大学校长办公室2010年3月5日印发

温州大学财务报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及办事效率,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各单位报销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各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报销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条财会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的报销有权拒绝。

第二章财务报销的票据要求

第四条办理各类报销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分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

第五条外来原始凭证的要求

(一)外来原始凭证是指税务发票和事业收据:税务发票必须印制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对小规模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确实无法开出合法票据的,可由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开出的票据必须盖有税务部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税务机关的印章。

(二)外来发票或收据的填写要求

1.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

2.发票(收据)户名必须为“温州大学”,不能写个人名字(住宿费、机票、科研通讯费、学费、培训费票据可以除外)。

3.发票(收据)总计金额必须和数量、单价的乘积相符或和各项金额累计相加相符;发票(收据)的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三)外来发票或收据填写错误的更正

发票(收据)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发票(收据)如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发票(收据)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发票(收据)上更正。

(四)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正规票据的处理

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而无法取得正规票据时(如在农贸市场上采购实验用动植物),可填制“温州大学领款凭证”,详细注明物品数量、单价、金额及用途,由本校经办人、实物验收人签字,经费审批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五)外来原始票据遗失的处理办法

1.须提供原开票单位出具的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注明单据号码、金额、业务等内容)或加盖原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的票据复印件。证明、复印件需本人、部门或学院领导签字后,再由计财处分管处长签字方可作为报销凭证。

2.遗失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票等交通凭证,由本人写出书面

情况说明(如具体的车次、航班号、时间、起止地点、金额、事由等),经同行人员或知情人证明,部门或学院领导签字确认,计财处分管处长审批后方可作为报销凭证。遗失火车票、汽车票的,可比照另一单程票价,在规定的标准内给予报销;遗失单程飞机票的,可比照同程火车硬卧票价的标准给予报销。遗失双程票据的或双程搭便车的,将不予报销交通费,途中的各种补贴须凭学院(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注明时间、事由、起止地点等内容,须学院(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院(部门)公章)予以计算报销。

(六)一些小金额的外来原始凭证(如出租车票、公交车票等)报销时,应使用“温州大学原始凭证粘贴单”按经济业务内容进行分类粘贴,具体粘贴方法参照“温州大学原始凭证粘贴单”上的提示。“温州大学原始凭证粘贴单”不能作为经费审批单使用,具体的审批签字必须使用“温州大学经费报销审批单”。

第六条学校自制原始凭证的要求

(一)学校自制的原始凭证为各类人员经费发放表、领款凭证、借款凭证、汇款申请单等。各类自制原始凭证可到校计财处领取或按照规定的标准格式到校计财处网站下载。

(二)自制原始凭证上各栏目内容要填写完整;审批签字要齐全;大小写金额要填写无误,不得涂改,大写金额一经涂改该凭证无效,需重新填写。

第七条票据的报销时限

(一)各类发票(收据)原则上不能跨年度报销,但上年12月份取得未及时报销的票据可在下年度3月31日之前报销。

(二)科研经费、进修费、上年度无经费预算但急需开支的费用,因情况特殊无法在当年报销的,说明情况后可在下年度报销。

第三章财务报销要求和具体手续

第八条财务报销的基本要求

(一)任何经费的报销至少要有两个人签字即经办人和经费审批人签字;涉及到单笔金额500元以上(含500元)的购置实物(如办公用品、材料、元器件、配件、低值易耗品、耐用品、图书资料、设备等)或工程项目的,还须有验收人签字。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不能同为一人。

(二)各类票据在报销时须在票据上注明支出用途或事由。

(三)每项开支必须有经费来源(经费预算)并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经费审批人按照《温州大学经费审批制度》规定进行审批,审签时须注明经费来源。不注明经费来源的,会计人员将不予受理。

(四)报销业务经办人原则上应为本校教职员工,校外人员、学生不应作为报销主体。学生的课题、退学费等可由学生本人凭学生证办理报销业务。

(五)对不真实、不合法的报销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报销手续不完备、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报销凭证财务人员有权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六)各类原始单据上的所有签字一律使用蓝黑墨水笔,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

第九条差旅费的报销

(一)报销差旅费须按“一次一单”的原则填写“温州大学差旅费报销单”,注明每次出差的时间、地点和事由,按相关票据的票面金额填写交通费及住宿费等,并附上按规定粘贴好的有关原始单据。差旅费报销单上的各类补贴及合计数暂不填写,由财务人员审核计算后填写并签字,再交相关经费审批人签字后方可报销。多次出差的需分次填写“温州大学差旅费报销单”。如多人同时出差,一齐报销的,必须详细写明出差人员姓名。

(二)出差时发生的除交通费、住宿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如图书资料费、会务费、培训费、招待费、购物等费用不能附在差旅费报销单后一同报销,应单独另行报销。

(三)差旅费报销的具体规定,详见《温州大学差旅费开支规定》。超过规定标准的费用,因情况特殊确需报销的,由相关的审批人在相关票据上签字审批。

(四)与校领导一起出差的随行人员的差旅费,须与领导的差旅费一起报销才能予以实报实销;随行司机须由校办相关领导签字证明后,住宿费可单独实报实销。

第十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费用的报销

(一)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境)后报销费用,应填写“温州大学差旅费报销单”。

(二)报销须凭市财政局外汇核销单或省、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或国台办赴台任务批件以及因公护照复印件(信息页及出入境记录),出国培训(访学)人员还需附与外方学校签订的培训协议以及与本校人事处签订的出国培训(访学)合同,方可报销。

(三)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和学校自行组团的境外公务活动,凭据按实报销;其他公务出国人员在国(境)内段发生的费用报销标准按《温州大学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国(境)外部分发生的费用报销标准按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规定执行;出国培训(访学)人员的费用报销标准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以及学校人事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出国费用的外币换算汇率采用出国人员抵达国(境)外目的地首日的汇率。

第十一条教职工探亲费的报销

(一)教职工探亲费报销须填写“温州大学差旅费报销单”,注明时间、地点和事由,按相关票据的票面金额填写交通费及住宿费等,并附上按规定粘贴好的有关原始单据,交财务人员计算审核签字,人事处有关负责人审批后报销。

(二)探亲费报销的具体规定及标准,详见《温州大学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的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物品购置费的报销

(一)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含家俱、车辆等)报销手续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一般设备和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专用设备,以及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大批同类物品(如图书馆购置的图书)均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软件也按固定资产管理)。

2.购置的固定资产报销前,应先取得购物发票,再按规定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各学院、现教中心、图书馆、思政部等教学部门购置的设备在各自学院(部门)资产管理员处办理入库手续;学校其余行政部门购置的设备在校设备处办理入库手续,取得“固定资产入库单”。图书馆购置的图书由图书馆自行办理入库手续,并开具“图书入库单”。

3.办理入库手续后,凭由经手人、经费审批人签字的购物发票以及相关的资产入库单,到计财处报销。

4.科研代购设备(根据科研合同为委托方购买设备,设备所有权属委托方)报销时,须附注明委托代购条款的合同,及委托方财务部门或设备验收部门的设备验收清册(加盖委托方公章)。

(二)购置低值耐用品的报销手续

1.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但又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品,均应按低值耐用品进行管理。

2.购置的低值耐用品报销前,应先取得购物发票,再按规定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入库手续的办理同固定资产。

3.办理入库手续后,凭已由经手人、经费审批人签字的购物发票以及低值耐用品入库单,到计财处报销。

4.按相关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科研经费所购的低值耐用品暂不需办理入库手续。但单笔购置金额500元以上(含500元)的,报销时须有验收人签字。

(三)购置一般物料用品的报销手续及特殊规定

1.各学院(部门)所购的物品若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或低值耐用品标准的,则不需办理资产入库手续,但购物发票上须要有经办人、经费审批人签字方能报销,单笔购物金额在500元以上的(含500元)还须有验收人签字。

2.各种报销凭证上的购物名称须清楚明了,不能笼统填写“办公用品”、“文具”、“电脑配件”、“消耗品”、“试剂”等字样;购物品较多,发票无法一一写明的,须附供货单位的销货清单,清单应加盖出票单位公章。

3.各学院购置的教学用非馆藏图书资料报销时,须附“温州大学非馆藏图书验收单”,验收单上须验收人签字并加盖图书验收章或部门公章。

4.设备购置金额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报销时必须附购货合同或协议。需政府采购的设备应附政府采购合同。

5.各类设备的采购须按校设备处的相关设备采购规定办理设备申购手续,方可办理报销业务。

(四)学生课题、研究生培养费购置的低值耐用品,入库单上的经手人须为本校的教职工。

第十三条加工、修缮、零星基建等工程项目的报销。

(一)加工、修缮、零星基建等工程项目报销时,有合同的须附合同,并附由学校相关部门、人员审核签字过的加工清单、维修耗材清单和工程决算单。

(二)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须附校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审核资料方可报销;10万元以

下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核人员签字后方可报销。

(三)符合固定资产或低值耐用品标准的,还需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四条各类人员经费(含学生奖助学金、各种补贴、讲座费、评审费、监考费等)的发放。

(一)零星人员经费的发放,可填写“温州大学领款凭证”,领款凭证上的“领款人”须由领款人本人签字,不得代签,更不得冒领,违者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若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由领款人本人签字的,可由经办人代签代领(签×××代),同时还须有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字。

(二)批量人员经费的发放,应按“温州大学()发放表”的统一格式制单,并由制单人、审批人签字,表内大小写金额应填写无误并相等。批量发放原则上采取银行卡发放形式,不直接发放现金。如果确需发放现金的,发放表上必须由各个领款人本人签收,原则上不得代领,更不得冒领,违者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教学建设与研究专项、学科专项、人才专项等项目经费的报销

科研经费、教学建设与研究专项、学科专项、人才专项等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按照校科研部门、教务处、研究生部、人事处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的报销手续按本制度的具体办法实施。

第十六条招待费的报销

招待费的具体标准按《温州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校办〔2006〕

7号文件)具体规定实施,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后方能报销。单笔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招待费,经以上人员签字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教师学习、进修、培训费用的报销

(一)经学校批准参加非学历学习、进修、培训的:

1.住宿费、往返路费、伙食补助费按《温州大学差旅费开支规定》有关规定报销。

2.进修、培训人员的报名费、考试费、学费、培训费等开支单独凭据报销(超过学校有关限额规定的,以最高限额为准)。

3.非学历学习、进修、培训报销时,须附相关的学习、培训通知或相关证明。

(二)经学校批准参加学历学习、进修、培训的:

相关费用的报销按校人事处颁布的《温州大学教职工培训工作暂行规定》具体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各学院(部门)举办会议费用的报销

(一)各类经费举办的会议费用报销时,须提供已审签的“温州大学会议预算表”,表中各项内容应详细填列。使用校内经费举办的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会议,以及使用外来经费举办的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会议,其“会议预算表”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会议各项费用报销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学院(部门)承办会议收取外单位会务费的,会议支出不得从所收取的会务费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会务费须先上交计财处后再行开支。

(三)各学院(部门)举办的各类校内业务会议或工作会议,一律不得发放纪念品或礼品。

第十九条打印、复印等校外印刷费用的报销

超过1000元(含1000元)打印、复印等校外印刷费用报销时,须附印刷明细清单,清单加盖对方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各类退款的办理

(一)学生退学费,凭教务部门盖章的学籍变动证明和学费收据,到计财处收费人员处办理退费手续并取得退费单后,填写“温州大学领款凭证”,由教务处负责人审批后,到计财处核算科领取所退学费。

(二)学生退住宿费,凭宿管部门签发的退宿证明和住宿费收据,到计财处收费人员处办理退费手续并取得退费单后,填写“温州大学领款凭证”到计财处核算科领取所退住宿费。

(三)各类押金、保证金的退还。对方须退回原收据,无法退还原收据的,须出具对方单位正式的收款收据。收据须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经手人说明情况、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退款。原以转账方式收取的押金、保证金退还时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

第二十一条暂借款或预付款的办理

各类暂付款、预付款的办理按照《温州大学暂付款(借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财务结算方式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财务结算有现金、银行转账两种付款方式。现金付款方式:库存现金、现金支票、网银打卡及POS机刷卡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方式:电汇、信汇、转账支票等支付方式。

第二十三条除下列情况可以采用现金支付方式外,其余结算一律须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现金的开支范围:

1.教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教师酬金、课题劳务费、稿酬、外聘人员酬金等;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学生奖学金、勤工助学劳务费、生活困难补助等;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在同一单位消费累计金额不超过2000元的零星开支(同天、同地点、连号的票据视同一笔业务);

7.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校计财处每天库存现金的额度核定为20000元。如需结算大额现金的,须提前一天向计财处出纳人员预约。

第二十五条采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的,须准确提供对方单位的开户银行、账号及名称。

第二十六条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有效期为10天,须在有效期内使用,否则过期作废。支票须妥善保管,现金支票遗失应立即到银行挂失,并及时通知计财处会计核算科,以免造成损失;转帐支票遗失不得挂失止付。

第二十七条在本市外出采购物品或开支费用,事先无法确定商

家或准确金额的,可向计财处核算科申领限额转账支票。申领时须填

写“温州大学支票申领单”,由经办人签字、经费审批人审批后,到

计财处核算科申领。限额支票须在领取之日起一周内核销,否则扣发

经办人工资。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八条学校原有财务报销制度如与本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一律按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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