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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1990年9月1日,铁道部

第一章总则

第1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的组成部分,是为组织、指挥日常运输生产、编制和考核月度运输工作计划,制定和考核年度运输生产计划提供依据。为了保障全路货车统计的统计范围、口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和报告制度与统计资料使用标准的统一,根据国家《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凡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的货车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凡全路各级统计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部门,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均以本规则规定的统计口径为依据。第3条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负责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建设的检查指导,使基层基础工作建设规范化、标准化;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的职能作用。

第4条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和维护《统计法》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机构人员的职权,保证统计工作按规定的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

第5条为了适应生产建设的发展和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统计信息日益增长的需要,要加速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进程。货车统计信息收集向信息源点延伸,要有计划地建设车站、分局、铁路局和铁道部四级网络,努力实现货车统计资料的收集、处理、存贮和传输的自动化。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6条统计范围

凡在铁道部管辖的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运用、货物装卸和列车运行,均按本规则规定统计。

第7条统计报告制度

本规则中各种报表,均以北京时间为标准,采用十八点结算制,即自昨日十八点零一分起至本日十八点止24小时为统计报告日。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夏时制时,第一日为23小时,恢复北京时间第一日为25小时。日、旬、月报以电子计算机网络传输或电话逐级上报。

第8条货车车种分类

凡属铁道部资产,涂有铁路路徽,按铁道部统一规定涂打车型标记、编号的货车(守车),均称部属铁路货车(守车)。

货车车种分类根据基本记号确定,分类表以外的及两个基本记号的车辆按实际车型统计。外国货车和企业自备(包括军方)车(标明客车基本记号者除外),按货车基本记号或构造比照上表车种分类统计。

罐车除统计总数外,将其中轻、粘、润滑油三种罐车单独统计,车体上的油种涂有代用字样时,按所代用的油种统计。外国及企业自备罐车不统计油种。

铁路货车按车种分类表(略)。

第9条列车到发时刻

一、列车出发,以列车机车向前进方向起动,列车在站界内(场界内)不再停车为准。列车全部发出站界后,因故退回发站再次出发时,则以第一次出发时刻为准。

在分界站向邻局(分局)发出时,则以最后出发时刻为准。

注:场界系指一站多场的场间分界点,各车场在列车运行图内分别规定有列车发、到(或通过)时刻。

二、列车到达,以列车进入车站,停于指定到达线警冲标内方时刻为准。列车超过实际到达线有效长度时,以第一次停车时为准。列车在区间分部运行时,则以全部车辆到达前方站时为准;如分部运行将车辆拉向两端车站时,以拉向前方站的最后一部分车辆到达时刻为准。

三、列车通过,以列车机车通过车站值班员室时为准。

第10条货车(守车)出入

货车(守车)出入是平衡货车(守车)现有数和计算货车停留时间的依据。

一、随同列车(包括单机、轨道车,下同)出入的货车:

(一)铁路局、分局:为由邻局(分局)、国外、新线及地方铁路经分界站接入以及向其交出的货车。

(二)编组站、区段站:为列车运行图规定在该站进行列车编解或有中转技术作业列车上的货车。

如列车运行图规定在该站有中转技术作业的列车临时通过时,仍计算货车出入(但列车在枢纽地区临时变更发、到站所经过的编组站,不计算货车出入);在运行图未规定有中转技术作业的列车,虽规定有停站时间或临时停车,均不计算货车出入。

一站多场的车站,十八点运输统计报告,仍按一个车站统计上报。对场与场间,因货车转场或取送作业开行的列车,均不计算货车出入。

(三)中间站:为实际摘挂的货车以及始发、终到和保留列车上的货车。

中间站利用列车停站时间,进行装卸作业的货车(沿途零担车除外),虽未进行摘挂,亦统计货车出入。

注1:保留列车系指列车未到达运行区段终止站,亦未到达整列货车装卸作业站,而在中间站保留,并摘走机车的列车(因自然灾害、事故等机车不能摘走根据调度命令视同机车摘走)。注2:中间站始发、终到的列车不包括在中间站临时更换机车或变更车次继续运行的列车。(四)随同列车的货车出入时刻(包括分界站货车出入时刻),应以列车到发时刻为准。但对国境站、新线及地方铁路分界站可按协议中的规定确定。

列车发出站界后因故退回或列车在区间分部运行的货车出入时刻:

1、列车发出站界后因故退回摘下部分车辆时,摘下的车辆视为未发出;加挂车辆时,对加挂的车辆则以挂车后再次出发时刻为准。

2、因列车分部运行,先到达前方站的车辆挂于其他列车发出时,该部分车辆应以实际到达时刻为准;如车辆分别拉向两端车站时,后方站到达的车辆以实际到达时刻为准。

二、不随同列车出入的货车:

(一)新造货车及由国外购入的货车:由车站在“新造车辆移交记录单(车统13)”上签字时起加入。

(二)报废车:根据铁道部批准的“货车报废记录单(车统3)”,车站由接到统计部门通知的规定时刻起剔出。

(三)根据铁道部命令拨交其他部门或由其他部门拨交铁路的货车,以双方因“车辆资产移交记录(车统70)”上签字时起分别计算剔出或加入。

注:区间装卸和企业自备及企业租用的货车出入,按本规则第十、十一章的规定计算。

第三章分界站货车出入统计

分界站货车出入统计是反映铁路局(分局)间、营业线与新线、地方铁路间和国内与国外铁路间的列车、货车(守车)出入数的资料。作为平衡铁路局(分局)货车(守车)现有数和检查列车、货车交接计划完成情况的依据。

第11条对分界站统计室的基本要求

一、分界站统计室必须严格执行“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1)”与现车核对制度,保证货车、

守车出入辆数及有关统计资料的准确。如发现问题,须及时向有关铁路局、分局上报,以便采取措施纠正。

二、核对车站值班员确定的列车到发时刻,如发现采点不准,应提出纠正,如车站值班员不予纠正时,分界站统计员有权按实际统计,并作出记录备查。

第12条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运报—1)

一、编制依据:

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1)、货车出入登记簿(运统4)。

二、编制说明:

(一)本报表按分界站所属铁路局(分局)填记出入列数及车数。报告邻局(分局)时,本局的入为邻局的出,本局的出为邻局的入。

(二)列车列数,为实际出入分界站的货物列车列数(小运转列车除外)和军用列车列数。(三)货车(守车)出入数,为出入分界站的一切列车(包括旅客列车、单机、轨道车等)上所挂的货车、守车,以及在货车上装载的回送检修车(不包括企业自备车)。

(四)对出入的非运用车,不论重空均在空车栏按车种别以分子表示,不包括在分母内。(五)分界站、分局、铁路局对在新线、地方铁路内和国境线外的货车现有数、车种及守车数按日逐级上报。

(六)国境分界站,对国际联运的外国车出入,除在本表按一般规定统计外,并以分子表示(包括在分母内)。

(七)新线、地方铁路的“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运报—1)”,与新线工程单位或地方铁路单位核对一致后上报。对运用车按实际重空填报。

(八)分界站上报双方铁路局(分局)的“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运报—1)”,数字必须一致。报出后,如发现错误,经双方铁路局(分局)协商同意,由分界站统计室订正当日数字,否则应在次日报告中调整。铁路局(分局)未经双方同意,不准单方修改,必须以分界站上报数字为准。

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略)。

第四章现在车统计

现在车统计是反映车站、分局、铁路局管内,每日十八点当时的货车(守车)现在数及运用情况,据以编制运输工作计划和调整运用车保有量。

第13条现在车分类

现在车按运用上的区别,分为运用车及非运用车。

一、运用车:指参加铁路营业运输的铁路货车、外国货车、企业自备及企业租用车的重车(按轴公里计费的重车除外)。

注:铁道部批准在固定单位或固定地区专用的风动石碴车、散装水泥车、氨水罐车,装煤、粮食、桥梁的专用车、集装箱车等,均按运用车统计。

运用车分为重车和空车:

(一)重车:

1、实际装有货物并具有货票的货车(包括已计算装车的游车及空沿途零担车);

2、卸车作业未完的货车;

3、倒装作业未卸完的货车;

4、利用“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手续装载整车回送铁路货车用具(篷布、集装箱及军用备品等)的货车。

(二)空车:

1、实际空闲的货车;

2、装车作业未完的货车;

3、倒装作业未装完的货车。

二、非运用车:指不参加铁路营业运输的铁路货车和企业自备及企业租用空车(包括按轴公里计费的重车)。

(一)备用车:

1、备用货车分为一般备用车、专用货车备用车(包括保温车、散装粮食车、集装箱车、家畜车、罐车、风动石碴车、散装水泥车、毒品车、基本型号为“D”字的长大货物和涂有“专用车”字样的一般货车)和国境、港口站备用车。

2、备用车的备用和解除时间,均根据部、局当日调度命令批准,由车站调度员或值班员填写“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并以签字时刻起算。

货车备用时,“运统6”填写的起算时刻不得早于:

(1)接收调度命令的时刻;

(2)作业车卸车完毕的时刻;

(3)到达空车为列车到达后技检完了的时刻。

备用货车解除时,“运统6”填写的起算时刻不得迟于:

(1)排空时规定列车开始技检的时刻;

(2)装车时调入装车地点时刻。

3、一般备用车必须备满48小时,专用货车和国境、港口站备用车必须备满24小时。备用时间不满解除或无令动用时,自备用时起按运用车统计。(因紧急军用需要,经部批准不受此项限制)。

4、备用车在不同基地间不得转移。在同一备用基地内转移时,备用时间不连续计算,(自原存放站发出时起至新存放站到达时止按运用车统计),原存放站及新存放站均须备满上述规定时间,备用时间不满时,自备用时起按运用车统计。

5、凡违反3、4规定,动用备用车时,必须调整货车停留时间和运用车数。

6、不准将重车、租用车、企业自备车和外国货车列入备用。

(二)检修车:为部属货车(包括企业租用车)定检到期而扣下修理、摘车临修、事故破损、等待报废和回送检修等的货车。

在铁路营业线内的外国车、企业自备车在运行过程中临时发生故障而摘车临修时,按检修车统计。但由企业向铁路车辆工厂(段)回送检修的企业自备车除外。

机械保温列车中的车辆或机械系统发生故障,需要扣留时,应全列填发“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按检修车统计。修竣后,对未修理的车辆,在“车辆修竣通知单(车统36)”上注明“撤销”字样。

检修车的起止时刻按下列计算:

1、在有检车人员的车站,由车站在车辆部门送交的“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上签字时刻起算。

站段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议规定间隔时间:自列车技术检查完了时起至将“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交到车站时止,在规定间隔时间内送到车站按实际交到时刻起算;在规定间隔时间后送到时,按规定间隔时间起算。

对扣修的重车需要卸车修理时,应在“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中注明,按卸车完了通知车辆部门的时刻起算。

2、无检车人员的车站,对临时发生故障的车辆不能挂入列车运行时,不论重空车,均由车站值班员通知管辖车辆段或列检人员,由通知时起,站段双方均计算检修车。(车站应作出

通话记录,内容为双方姓名、时间、车种、车号、车辆故障原因,记在当日行车日志空白栏内,作为依据)。车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前往检查,并补发“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经鉴定认为不需要修理或重车需要卸空后修理,应填发“车辆修竣通知单(车统36)”,予以撤销。需要修理的重车(不论自站或送往他站修理)均自卸空后,由本站通知(并作出通话记录)车辆部门时起,填发“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转为检修车。

3、回送检修货车,根据“检修车回送单(车统26)”,在车辆段管界内,自车辆接入时计算检修车,交出时撤销检修车。并由铁路局制定统计和车辆部门的联系制度。

4、修竣的货车由车站在“车辆修竣通知单(车统36)”上签字转入运用车。

5、铁路车辆工厂修竣的货车,如规定以工厂自备机车取送时,由车辆送到规定交接地点,车站在“车辆修竣通知单(车统36)”上签字时转入运用车。

(三)代客货车:根据铁道部命令用以运送人员、行李及包裹的货车。

车站接到命令后,由车站和检车人员在“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上签字时起转入“代客”,使用完了(指卸空、包括备品)时,填制“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转回运用车。代客空车回送时,须根据调度命令填制“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按“代客”统计。

“代客货车”装载货物填制货票时,自转入代客时起(或回送到达时起)按运用车统计。(四)路用车:根据《路用货车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办理。经铁道部批准作为铁路各单位运送非营业运输的物资或用于特殊用途的货车。

1、路用车的转变时刻由使用单位和车站在“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上签字时起算。

2、路用车按80%核收运费运送货物时,在重状态下按运用车办理。

3、防洪备料车:是根据部(局)令为汛期防洪抢险在指定车站储备一定数量防洪备料的重车。在重车储备停留状态下按路用车统计。其他状态按运用车统计。

防洪备料车在装车时按一般运用车办理,统计装车数,根据调度命令运送到贮备站时起转入路用车,原地贮备时由装车完了转入路用车(不统计卸车数)并填制“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抢险使用时,自贮备站发出或就地卸车开始时转回运用车开填制“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卸空后统计卸车数。

4、经部批准的沿零办公车不论是否装货一律按路用车统计。

(五)洗罐车:为进行洗罐的良好罐车。由洗罐段填制“车辆装备单(车统24)”送交车站签字时起算,洗刷完了,由车站人员在“罐车洗刷交接记录单(车统89)”上签字时起转回运用车。为进行检修而洗罐时,应列入检修车内。

由企业自行洗罐,不能执行上述办法时,由铁路局规定平均洗罐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小时),自罐车送入洗罐交接地点至规定时间止按洗罐车统计。

(六)整备罐车:整列(成组)固定编组石油直达罐车在到达整备站时,按运用车统计。送入配属段整备线进行技术整备时,根据车辆部门填发的“车辆装备单(车统24)”送交车站签字时起6小时内按整备罐车统计。超过6小时车辆部门应填发“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按检修车统计。整备完了,由车站在“车辆修竣通知单(车统36)”上签字时起转回运用车。如固定编组石油直达罐车更换车辆时,须由车辆部门随时通知车站。

(七)改装及试验车:根据铁道部批准扣下变更构造(改变车种及改装现代化设备)和为做各种试验、技术表演赛、展览等使用的良好货车。

改装车由车站人员在“车辆装备单(车统24)”上签字时起算,改装完了时,由车站人员在“车辆修竣通知单(车统36)”上签字时起按改装后的用途进行统计。

试验、技术表演赛、展览用车的起止时分,均由车站人员在“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上签字时起算。

(八)企业自备及企业租用空车:

1、在营业线和企业专用线内的企业自备及企业租用空车(铁路局指定办理加入、剔出的车

站已剔出的除外)。

2、按轴公里计费的企业自备和企业租用重车以及由企业向铁路车辆工厂(段)回送检修的企业自备车(装载在货车上的车辆除外)。

3、新造及由国外购置的货车在交付使用前的空车试运转。

4、由铁路车辆工厂向企业或国外回送的新造及修复的货车(装载在货车上的车辆除外)。

5、出租车及退租车由车站与使用单位在“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上签字时起转入企业租用车或转回运用车。

6、部队使用货车训练:

(1)使用停留车辆训练,按轴、按日核收使用费时,由交付使用至使用完了交回时止,按企业租用空车统计。

(2)在训练期间,随同列车挂运核收80%运费时,自列车出发时起至到达时止,对装运物资的货车按运用车统计,运送人员的棚车按“代客”统计。

(3)用铁路机车单独挂运核收机车使用费时,按企业租用空车统计。

(4)铁路局自备空车:涂有《××铁路局自备车》字样的空货车。

第14条现在车的掌握

为确保货车(守车)现有数统计的准确性,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车站:

(一)车号员对到发列车必须严格执行“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1)”、货运票据与现车核对制度。对车数、车种、车号、重空、非运用种别及守车等逐项核对,发现错误及时订正。(二)统计人员应与站调、值班员、车辆段调度或列检值班员等有关人员建立相互核对现在车和检修车制度。并定时与分局统计逐列核对货车、守车出入数,达到实际数与推定数一致。(三)各编组站、区段站及较大厂、矿站必须建立“集中掌握、分场管理”或以“到、发列车编组顺序表对号销”以及其他有效的掌握现在车办法。

(四)对出厂新造货车(守车),车站、车辆段与工厂须建立交接核对制度。

(五)对企业自备车和企业租用车办理加入、剔出的车站,要建立企业车登记簿(以运统7代替),按车登记,对号注销。

二、铁路局、分局:

(一)要认真掌握出厂新车及报废车、退租车及出租车、企业自备及企业租用车的加入、剔出等。

(二)要认真执行“货车动态表(运统11)”掌握货车(守车)数的方法。

第15条现在车报表(运报—2)

一、编制依据:

(一)车站:根据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1)、行车日志(运统2或3)、货车出入登记簿(运统4)、检修车登记簿(运统5)、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非运用车登记簿(运统7)、号码制货车停留时间登记簿(运统8)、新造车辆移交记录(车统13)、车辆资产移交记录(车统70)、车辆报废通知等有关资料。

(二)分局:根据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运报—1)、车站的现在车报表(运报2)和十八点在途列车确报、货车动态表(运统11)。

二、编制说明:

(一)由国外购入的货车,在出厂新车(3栏)中以分子填报。

(二)企业自备车及企业租用车,加入(4栏)及剔出(8栏),根据本规则第十一章的规定填报。

(三)其他部门拨交铁路或铁路拨交其他部门的货车,在“其他(5及9)栏”填报。

(四)为确保检修车的数字准确,列检与车站、车辆调度与分局统计应进行核对。

现在车报表(略)。

第16条十八点现在重车去向报表(运报—3)

本表反映十八点管内重车及移交重车去向,作为组织卸车及反映重车流向的依据。

一、编制依据:

(一)车站根据十八点当时运用重车货票或其他货运单据上所记载的到站编制。

(二)分局根据车站的“十八点现在重车去向报表(运报—3)”及十八点在途列车确报编制。

二、编制说明:

(一)整车分卸、多站整装零担车及沿途零担车,按最终到站所属局统计。

(二)对到达国外、新线、地方铁路的重车,按到达该分界站所属局统计。

(三)水陆联运货票的重车,按到达第一水陆口岸站所属局统计。

(四)到达本局管内的货车,如经由邻局运送时,十八点重车去向按经由的邻铁路局统计。(五)重车到站不明时,按列车运行方向的前方编组站(区段站)所属局统计。军运调度已通知到局时,按通知统计。

(六)合计车数应与“现在车报表(运报—2)的运用重车计相符。

十八点现在重车去向报表(略)。

第五章货车停留时间统计

货车停留时间统计是反映运用车的货物作业和中转停留时间完成情况,作为检查、分析、改善车站的运输组织工作,提高货车使用效率的依据。

第17条货车停留时间的计算

凡计算车站出入的运用车,由到达或加入时起,至发出或剔出时止的全部停留时间(不包括其中运入非运用车的停留时间)均应统计停留时间,但中间站利用列车停站时间进行装卸,装卸完了仍随原列车继续运行时,只计算作业次数(沿途零担车除外),不计算停留时间。货车停留时间按作业性质,分为货物作业停留时间和中转停留时间。

一、货物作业停留时间:为运用车在站线(包括区间,下同)及专用线(包括铁路的厂、段管线,下同)内进行装卸、倒装所停留时间。

货物作业停留时间作业过程:

(一)入线前停留时间:由货车到达时起至送到装卸地点时止以及双重作业货车,由卸车完了时起至送到另一装车地点时止的时间。

(二)站线作业停留时间:由货车送到装卸地点时起至装卸作业完了时止。

(三)专用线作业停留时间:由货车送到装卸地点时起至装卸作业完了时止。如规定以企业自备机车取送车辆时,为双方将货车送到规定地点的时刻计算。

(四)出线后停留时间:由货车装卸作业完了时起至发出时止。

二、中转停留时间:为货车在车站进行解体、改编及其他中转作业(包括变更到站、装载整理、专为加冰及洗刷消毒的货车,按规定进行洗罐的罐车除外)所停留的时间。

无调中转:

(一)在编组站或区段站原列到开的列车上的货车(摘下的车辆除外)。

(二)在编组站或区段站进行补、减轴调车作业的原中转列车上的货车(补、减轴的车辆除外)。

(三)保留列车上的货车。

凡不属上述条件的均按有调中转统计。

三、在中间站产生下列中转作业车时(不论是否有中转停留时间指标计划)必须统计中转停留时间。

(一)保留列车上的货车。

(二)列车在中间站折返原方向所挂的不属于本站办理装卸作业的货车。

(三)不是本站装卸作业而摘下的货车。

第18条货车停留时间报表(运报—4)

一、编制依据:

根据号码制货车停留时间登记簿(运统8)或非号码制货车停留时间登记簿(运统9)及装卸车报表(货报—1)编制。

二、编制说明:

(一)货车停留时间的统计方法分为两种:一种是按换算小时计算的非号码制,是统计当日货车所停留的时间、作业次数和中转车数;另一种是按实际时分或十进位小时计算的号码制,是统计货车由到达时起至发出时止的全部停留时间、作业车数、作业次数及中转车数,按当日发出车辆的实际情况统计。

(二)中转车转为货物作业车或货物作业车转为中转车:采用非号码制计算停留时间的车站,当日到达的,由到达时起转入;当日以前到达的,则由当日十八点零一分起转入。采用号码制计算停留时间的车站,则由实际到达时起转入。

(三)号码制与非号码制兼用的车站,对本报表的第2—12栏应根据非号码制编制,第13—27栏应根据号码制编制。

(四)各栏作业过程的车辆小时之和应等于第14栏。入线前、出线后的车数应与第13栏一致。站线、专用线的作业车数之和,应不小于第13栏。对作业过程不全的货车,不计算作业过程,仅在第13~15栏以分子表示(不包括在分母内)。

(五)采用非号码制的车站,第1栏作业次数根据“装卸车报表(货报—1)”第27栏的数字填写。

(六)车辆小时以整数填记,满三十分进为一小时,不满三十分舍去。平均停留时间算至小数一位,第二位四舍五入。采用非号码制计算各项车数出现0.5车时,进为一车。

(七)本报表中的各项平均停留时间计算方法:

货物作业车

一次货物作业平均辆小时(2)栏

1、=-------

停留时间(3)栏货物作业

次数(1)栏

无调中转车平均无调车辆小时(5)栏

2、=----------

停留时间(6)栏无调车数(4)栏

有调中转车平均有调车辆小时(8)栏

3、=----------

停留时间(9)栏有调车数(7)栏

中转车平均停中转车辆小时(11)栏

4、=-----------

留时间(12)栏中转车数(10)栏

货物作业车及其中作业过程的一车平均停留时间(15、18、21、24、27栏)以各该项的车数除车辆小时求得。

货车停留时间报表(略)。

第六章货车运用成绩统计

货车运用成绩统计是反映货物列车和货车运用质量,作为考核货车运用计划及分析货车运用

效率之用。

第19条货车运用成绩指标

一、列车公里:为货物列车走行公里之和。

二、旅行时间:为货物列车在区段内的运行时间之和(即纯运转时间及中间站停留时间)。

三、旅行速度:为货物列车在区段内平均每小时所走行的公里数。

列车公里

旅行速度=----

旅行时间

注:货物列车,包括小运转列车、军用列车。

四、运用车辆公里:为运用货车总走行公里数。计算方法是以运用车数乘各该车辆的走行公里求得。

五、空车走行率:为空车走行公里对重车走行公里之比。

空车辆公里

空车走行率=-----×100%

重车辆公里

六、货车全周转距离:为运用货车平均每周转一次走行的公里数。

运用车辆公里

货车全周转距离=------

工作量

铁道部工作量=使用车数

铁路局(分局)工作量=使用车数+接运重车数

(不包括国境、新线和地方铁路分界站接运的重车)

但铁路局工作量包括新线分流的接运重车。

七、重车周转距离:为运用货车平均每周转一次中重车走行公里数。

重车辆公里

重车周转距离=-----

工作量

八、货车中转距离:为运用货车平均每中转一次走行公里数。

运用车辆公里

货车中转距离=------

中转车数

九、管内装卸率:为每一工作量平均的装卸作业次数。

装卸作业次数

管内装卸率=------

工作量

十、货车周转时间:为货车自第一次装车完了时起至再次装车完了时止(即运用货车平均每周转一次)所消耗的时间(天数)。

计算方法为两种:

(一)车辆相关法

运用车数

货车周转时间=----

工作量

(二)时间相关法

货车周转时间包括旅行时间、货物作业停留时间、中转停留时间。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1 全周转距离

旅行时间=——×------

24 旅行速度

货物作业1 管内装货车平均一次

=——(×)

保留时间24 卸率作业停留时间

1 全周转距离货车平均中

中转停留时间=--(-----×)

24 中转距离转停留时间

用以上两种方法求得的数字,在一般情况下应接近,如差误较大,须查找原因。

第20条货车运用成绩报表(运报—5)

一、编制依据:

(一)运报—1、2、4,货报—1。

(二)列车运行分析表(运统10)。

二、编制说明:

(一)本表由分局编制。

(二)中转车数(12)栏、装卸作业次数(13)栏,摘自“货车停留时间报表(运报—4)”的中转车数(10)栏、作业次数(1)栏。

(三)计算单位,列车公里(1栏)以公里为单位,旅行时间(2)栏以小时为单位,运用车辆公里(4—6栏)以千公里为单位。旅行速度、空车走行率要小数一位,第二位四舍五入。管内装卸率、货车周转时间要小数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其余各项均为整数。

货车运用成绩报表(略)。

第七章货物列车正点统计

货物列车正点统计是反映货物列车按列车运行图行车和日(班)列车工作计划的编制质量及执行情况。是分析改善运行秩序和运输指挥工作的主要依据。货物列车正点率是考核运输组织工作的综合指标之一。

第21条统计范围

凡以货物列车车次(小运转列车车次除外)及军用列车车次开行的列车,均按货物列车统计。第22条统计依据

一、开行列车的车次均以调度所(经部、局批准的)日(班)列车工作计划规定的车次为准。列车开行时刻的确定:按列车运行图运行线开行的列车,根据图定时刻统计;临时定点运行的列车,根据日(班)计划规定的时刻统计。

因影响行车的技术设备施工维修,由铁路局以书面文件、电报或在运输方案中公布调整列车运行图中的列车运行时刻,根据调整的时刻统计。

铁路局批准由分局下达施工方案调整列车运行时刻(包括附加时分)时,根据分局调整的时刻统计。日(班)计划中调整时刻不能作为统计的依据。

注:列车“附加时分”仅对施工区段施工时受施工影响的列车而言。

二、对有下列情况的列车,以列车发、到一小时前下达的调度命令为准:

(一)中转列车临时早点提前利用空闲运行线运行时;

(二)保留列车临时恢复运行时;

(三)使用原车次在枢纽区内变更始发或到达的编组站时;

(四)在局管内整列重车或整列空车变更到站时;

(五)编组站(区段站)编组的始发列车利用日(班)计划内的中转列车不能到达的空闲运行线提前开行时。

第23条列车出发及运行的划分:

一、各站编组始发的列车,中间站恢复运行的保留列车,图定或日(班)计划规定原车次接续在编组站、区段站进行技术作业中转出发的列车,均按出发统计。

二、列车由出发至运行区段的终到站(包括中间站),按运行统计。

三、铁路局(分局)分界站为中间站时,除本站编组始发列车和保留列车恢复运行外,均不统计出发。对经过分界站的列车按两个运行统计(即由列车出发至分界站为一个运行,由分界站至列车运行区段终到站为另一个运行)。分界站所属局(分局)由分界站接入时刻为运行开始,分界站交出时刻为运行终止。

四、在国境、新线、地方铁路分界站,向国外、新线、地方铁路发出的列车,不统计出发。由国境、新线、地方铁路分界站向营业线发出的列车,统计编组始发。

五、在编组站、区段站图定不进行技术作业的列车,中间站临时更换机车继续运行的列车(因自然灾害、事故、机车不能摘走的保留列车除外),不统计出发和运行。

六、列车在干支线衔接的中间站,由于变更运行方向而变更车次,根据机车交路图如不更换机车时,按一个运行区段统计,如更换机车则按两个运行区段统计(临时更换机车除外)。第24条列车出发及运行正点统计

一、编组始发列车,下列情况按出发正点统计:

(一)根据日(班)计划规定的车次,按图定的时刻正点或早点不超过15分钟出发时。(二)日(班)计划规定以图定运行线到达的中转列车,因临时停运或晚点在执行的日(班)计划内不能到达时,编组站、区段站根据发车一小时前调度命令,利用该运行线提前开行日(班)计划规定与原中转列车编组计划内容相同的编组始发车次的列车,正点或早点不超过15分钟出发时。

除上述情况外,利用该运行线开行的编组始发列车,出发按晚点统计。

二、中转列车,下列情况按出发正点统计:

(一)根据日(班)计划规定按图定接续运行线正点、早点出发或晚点不超过到达运行线(注1)图定接续中转时间出发时。

预计中转列车不能按图定接续运行线运行时,按日(班)计划规定的接续运行线正点、早点出发或晚点不超过到达运行线图定接续的中转时间出发时。

(二)直达列车原利用的运行线已终止,按日(班)计划规定以原车次另行接续的运行线正点、早点出发或晚点不超过日(班)计划规定接续的中转时间出发时。

(三)中转列车临时早点,根据发车一小时前调度命令提前利用的空闲运行线(注2)正点、早点出发或晚点不超过到达运行线图定接续中转时间出发时。

中转列车临时晚点利用空闲运行线出发时,仍按到达运行线图定接续的中转时间统计正晚点。

注1:到达运行线系指列车按日(班)计划或按调度命令规定所走的运行线。

注2:空闲运行线系指基本列车运行图。

(1)日(班)计划未使用的运行线;

(2)日(班)计划规定使用的运行线,又以调度命令利用其他运行线运行或临时停运时。

三、列车运行,下列情况按运行正点统计:

(一)按列车出发所走运行线的时刻正点、早点到达或晚点不超过规定旅行时间到达时。

(二)列车早点超过15分钟出发,不超过该列车规定旅行时间15分钟到达时。

(三)分界站为中间站,列车早点超过15分钟接入,正点、早点到达时。

四、临时定点列车

(一)按基本列车运行图,全日图定列车实际开满时,对加开的临时定点列车,根据日(班)计划规定的时刻统计正晚点,第一班图定列车实际开满,全日加开的临时定点列车,出发按晚点统计;第一班图定列车实际开满时,在第一班中加开的临时定点列车,按日(班)计划规定的时刻统计正晚点;第一班开满而第二班图定列车实际未开满时,在第二班中加开的临时定点列车,出发按晚点统计。列车运行均按日(班)计划规定的时刻统计正晚点。

注:1、在统计列车出发正晚点时,基本图开满以编组站、区段站实际发出的列车计算。

2、摘挂列车运行线与其他货物列车运行线分别计算。

3、干支线衔接的区段,列车对数分别计算。

4、运行图规定在中间站始发和到达的列车未开满,而全区段运行的列车已开满,视为列车运行图已开满。

(二)限速列车、有时间限制的军用列车和在区间整列装卸的列车、保留列车恢复运行、在八对及其以下区段的临时定点列车以及开行运行图以外的阶梯直达列车在作业站间的临时定点,均按日(班)计划规定的时刻统计正晚点。

五、保留列车

(一)日(班)计划规定开往中间站的保留列车(摘走机车),按日(班)计划规定统计运行正晚点。

(二)列车临时在中间站保留,运行按晚点统计。

(三)中间站保留列车临时恢复运行,根据发车一小时前调度命令指定的空闲运行线或临时定点(到局管内前方第一个编组站或区段站的时刻)统计正晚点。

六、日(班)计划以外开行的列车(包括由邻局、邻分局接入的列车)或日(班)计划中一条运行线规定两个车次时,出发按晚点统计;运行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统计。

七、变更发到站的列车:

在局管内整列重车临时变更卸车站或整列空车临时变更配空站(变更后如有剩余车辆不超过该区段单机挂车辆数,可视同整列);枢纽区内临时变更始发或到达编组站的列车,均根据发、到一小时前的调度命令,有图定时刻时,按图定时刻统计正晚点。如变更后的发、到站无图定时刻时,出发按有图定时刻的第一个车站统计出发正晚点。运行按有图定时刻的最终站统计运行正晚点。列车旅行时间按实际发、到站统计。

除上述情况外,临时变更发、到站的列车,出发或运行分别按晚点统计。

八、合并运行列车,根据日(班)计划规定的列车车次分别进行统计。

九、列车车次应保持到列车编组计划或日(班)计划规定的终到站,中途变更车次(包括变更为小运转车次)时,在编组站(区段站)出发按晚点统计,运行按所走运行线统计。在中间站变更车次时,运行按晚点统计。

十、根据日(班)计划规定在中间站始发或终到的列车,如使用的运行线列车运行图规定为通过时刻,按附加的起停车时分统计正晚点。

十一、实行夏时制时,货物列车正点统计,根据部颁“全路实行夏时制的通知”中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第25条货物列车正晚点报表(运—6)

编制说明:

一、本报表由分局根据列车运行分析表(运统10)编制。

二、凡当日出发或到达的货物列车,均在当日统计出发及运行列数。

三、货物列车正点率算至小数一位,第二位四舍五入。

货物列车出发出发正点列数(2栏)

=----------×100%

正点率(3栏)出发总列数(1栏)

货物列车运行运行正点列数(24栏)

=-----------×100%

正点率(25栏)运行总列数(23栏)

货物列车正晚点报表(略)。

第八章区段实际开行列车列数统计

第26条区段实际开行列车列数报表(运报—7)

区段实际开行列车列数统计是反映区段通过列车数量,分析区段能力利用情况,为线路技术改造提供依据。

一、编制依据:根据实际列车运行图开行列数整理汇总。

二、编制方法:

(一)区段名称:根据铁道部规定的主要干线,按区段分别统计。

(二)其中临客:指临时加开的旅客列车。

(三)混合列车统计在旅客列车内。

(四)货物列车合计:指以货运车次(包括军用、小运转)开行的各种货物列车。

(五)单机去中间站牵引列车或在中间站终止,按一个列车统计(不再计算单机次数)。(六)当日内列车保留后再继续开行时,按一个列车统计。

(七)最高日列数:指全月(季、年)最高日开行的货物列车列数。

(八)本表的月、季、年报第3、9、12、18栏除填记合计数外另以分子表示平均数。三、本表的月、季、年报,于次月10日前以书面上报铁道部。

区段实际开行列车列数报表(略)。

第九章装卸车统计

货物装卸统计是反映铁路完成的货运量和货车装卸作业情况,用以考核铁路运输计划完成情况,作为编制日常运输计划和改进货物运输工作的依据。

第27条装车数

凡由铁道部管辖的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上的车站承运并填制货票,以运用车运送货物的装车,均统计为装车数。

一、整车货物

(一)由车站承运货物的装车;

(二)国境分界站,由国外接入的重车或倒装货物的装车;

(三)新线、地方铁路分界站,由新线、地方铁路接入的重车(不包括到达分界站卸车的重车);

(四)口岸站接运的水陆联运货物的装车及不同轨距联轨站倒装货物的装车;

(五)填制货票的游车;

(六)填制货票免费回送货主的货车用具和加固材料的整车装车;

(七)按百分之八十核收运费的企业自备车、企业租用车和路用车的装车(按轴公里计费的除外)。

二、零担货物

(一)按照列车编组计划或以调度命令指定挂运的沿途零担车在始发站的装车(不论重空车);

(二)整装零担车在始发站,装载自站发送货物占全部货物重量一半及其以上装车。

第28条卸车数

凡填制货票以运用车运送到达铁道部管辖的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上车站的卸车,均统计为卸车数。

一、整车货物

(一)到达本站货物的卸车;

(二)国境分界站向国外交出的重车或倒装货物的卸车;

(三)新线、地方铁路分界站,向新线、地方铁路交出的重车(不包括由分界站装车交出的重车);

(四)水陆联运货物在口岸站的卸车及不同轨距联轨站倒装货物的卸车;

(五)填制货票的游车;

(六)填制货票免费回送货主的货车用具和加固材料的整车卸车;

(七)按百分之八十核收运费的企业自备车、企业租用车和路用车的卸车(按轴公里计费的除外)。

二、零担货物

(一)按照列车编组计划或以调度命令指定挂运的沿途零担车在终到站的卸车(不论重空车)。

(二)整装零担车在终到站,到达自站货物占全部货物重量一半及其以上的卸车。

第29条增加使用车和增加卸空车的计算

一、整装零担车:

(一)在始发站装载中转货物超过全部货物重量一半的装车,按增加使用车计算。

(二)在终到站到达中转货物超过全部货物重量一半的卸车,按增加卸空车计算。

二、整车装运铁路货车用具(篷布、集装箱及军用备品等)的装、卸,按增加使用或增加卸空车计算。

三、新线、地方铁路分界站对由新线、地方铁路接入到达本站卸车的重车,计算增加使用和增加卸空车各一辆;本站装车交与新线、地方铁路的重车,计算增加使用和增加卸空车各一辆。

四、运用重车在运送途中发生倒装作业(不包括装载整理),一车倒装一车时,不计算增加使用和增加卸空车数;一车倒装两车时计算增加使用车一辆;两车倒装一车时,计算增加卸空车一辆。

当日卸车后,不能当日装车时,当日计算增加卸空车一辆;再装车时,可再计算增加使用车一辆。

第30条装卸作业次数的计算

一、凡计算装卸车数的均计算作业次数。

二、货物倒装车、整车装卸铁路货车用具和按增加使用及增加卸空车计算的整装零担车,均按实际作业车数计算作业次数。整车货物倒装全部卸空后,又原车装运时,按两次作业计算。

三、新线、地方铁路分界站凡计算增加使用车和增加卸空车的,均计算作业次数。

四、多站整装零担车、整车分卸的货车在运送途中站进行装卸时,按一次作业计算。

五、沿途零担车在运送途中站摘下进行装卸作业,随另一列车挂出时,按一次作业计算。

六、沿途零担车在运送途中的编组站、区段站,进行装卸作业时,按实际作业车数计算作业次数。

第31条装卸作业完了时刻的确定

一、在站线上或按规定以铁路机车取送在专用线内的装车,以装车作业完了填妥货票(整装零担车为填制“货车装载清单”)的时刻为准;卸车以卸车作业完了时刻为准。

二、按规定以企业机车取送在企业专用线内的装车,以装车作业完了将货车送到双方指定交接地点,交接完了并填妥货票时刻为准。卸车以卸车作业完了将货车送到交接地点,交接完了时刻为准。双重作业车以装车作业完了送到交接地点填妥货票时作为装卸车完了时刻(能确定卸车完了时刻的车站,可由铁路局规定采用卸车作业完了的时刻)。

三、沿途零担车在始发站或终到站不进入装卸线作业时,装车以列车发出时刻为准;卸车以列车到达时刻为准。

四、在国境、新线、地方铁路分界站不进行倒装的货车,装车以交接完了并填妥货票时刻为准;卸车以交出时刻为准;倒装货车的装卸,以倒装作业完了时刻为准(装车须填妥货票)。

五、在水陆联运口岸站、不同轨距联轨站倒装的货车,装车以装车作业完了填妥货票时刻为准,卸车以卸车作业完了时刻为准。

第32条不计算装卸车数和作业次数的货车

一、各种非运用车的装卸(按一般货运手续办理的装车应转为运用车)。

二、沿途零担车在中间站的装卸。

三、变更到站的重车。

四、不论是否摘下而进行货物装载整理的货车。

五、在本企业专用线内或不经过铁路营业线的两个企业间搬运货物的装卸。

六、在新线、地方铁路内搬运货物的装卸。

七、货物到达终到站后,未进行装卸又重新填制货票运往新到站的重车。

第33条货物发送吨数

一、凡本站承运的货物,均根据货票统计其发送吨数,整车货物以装车作业完了时刻统计;零担货物按承运时统计。

二、货物发送吨数根据货票中记载的承运人确定的货物重量计算,无承运人确定重量,按托运人确定的货物重量计算。填制货票的游车不再计算重量。

第34条装卸车报表(货报—1)

一、编制依据:

(一)货票;

(二)装(卸)车清单(货统2)或其他装卸车作业表;

(三)国境站货物交接单、新线货物交接记录单(货统3)。

二、编制说明:

(一)使用车合计(2栏)

=装车数(1栏)+增加使用车数(3栏)。

(二)卸空车合计(15栏)

=卸车数(14栏)+增加卸空车数(16栏)。

(三)装卸作业次数(27栏)按第31条规定均填入此栏。

(四)到达局别使用车数:

1、按货票或其它货运票据填记的到站所属局统计;

2、整车分卸、多站整装零担车及沿途零担车,按最终到站所属局统计;

3、对到达国外、新线、地方铁路的货车,应按到达该分界站所属局统计;

4、水陆联运货票的货车,按到达第一个水陆口岸站所属局统计。

5、到站不明的货车,按列车运行方向的前方编组站(区段站)所属局统计。军调通知到局时,按通知统计。

装卸车报表(略)。

第35条货物分类装车报表(货报—2)

一、编制依据,同货报—1。

二、编制说明:

货物发送吨数(3栏)

(一)静载重(1栏)=------------

装车数(2栏)

(二)整车货物品名分类,根据货票所填记的货物名称,按照铁道部制定的《货物运输统计品名分类表》的分类统计。

1、一车货物有数种品名时,按其中重量最多的货物品类统计;如只有一个重量时,按第一个品名确定。

2、货票中未列品名的货物,列入“其他”栏内。

(三)整车集装箱货物,除按零担货物统计外还要单独列报。

(四)货物吨数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各品类吨数按货票记载的公斤数加总后再以吨为单位进行四舍五入,各品类吨数相加,即为合计吨数。

(五)只承运少数零担货物的中间站,可由铁路局规定按旬或月进行填报。

(六)静载重以吨为单位算至小数一位,第二位四舍五入。

(七)为确保发送吨数准确,各车站要认真执行“货物分类装车报表(货报—2)”与“票据整理报告(财收四)”的核对制度。

货物分类装车报表(略)。

第十章区间装卸作业统计

在区间内正线进行货物装卸作业的货车,由办理货运手续站统计装卸车数和货物作业停留时间,非办理货运手续站的货车出入及其停留按中转车统计。在非营业站内的装卸视同区间装卸。

第36条按调车作业调入区间的装卸

凡随同货物列车(包括小运转列车,下同)以外的车次进入区间;或以货物列车进入区间,在两个营业站之间装卸后原方向返回时,均视为调车作业进入区间装卸。

一、本站办理货运手续

(一)货车由本站调入区间,以7.00货车到达本站时算入,装卸作业完了10.00返回到本站为装卸作业完了时刻。11.00由本站发出时算出,统计4小时货物作业停留时间。

装卸作业完了调往邻站,以10.00到达邻站时本站算出,同时为装卸作业完了时刻,统计3小时货物作业停留时间。

邻站由10.00至11.00统计1小时中转停留时间。并将10.00到达时间通知办理货运手续站。

(二)货车由邻站调入区间,由邻站8.00发出时本站算入,装卸作业完了10.00返回到邻站时本站算出,同时为装卸作业完了时刻,统计2小时货物作业停留时间。

邻站由7.00~8.00,10.00~11.00统计2小时中转停留时间,两次中转车数。并将8.00调入区间的时间和10.00装卸作业完了时间通知办理货运手续站。

货车于8.00由邻站调入区间本站算入,装卸作业完了10.00调到本站,以10.00为装卸作业完了时刻,11.00由本站发出时算出,统计3小时货物作业停留时间。

邻站由7.00~8.00统计1小时中转停留时间。并将8.00调入区间时间通知办理货运手续站。

二、邻站办理货运手续

本站自7.00货车到达时算入,8.00发出时算出,10.00装卸作业完了调到本站时算入,11.00发出时算出,统计2小时中转停留时间,两次中转车数。并将8.00调入区间时间和10.00装卸作业完了时间,通知办理货运手续站。

邻站(办理货运手续)从8.00至10.00统计2小时货物作业停留时间,10.00为装卸作业完了时刻。

三、在区间装卸作业完了以前的各站往返,均不计算货车出入。

第37条随同货物列车(包括小运转列车、下同)进入区间的装卸

一、本站办理货运手续

(一)货车由本站挂入列车发往区间,以7.00货车到达时算入,8.00发往区间时算出,同时作为装卸作业完了时刻,统计1小时货物作业停留时间。

(二)随列车挂来经过本站进入区间时,以8.00列车发出或通过时刻同时计算出入,并作为装卸作业完了时刻,只计算作业次数,不统计货物作业停留时间。

(三)货车由邻站随列车进入区间时,装卸作业完了列车经过本站继续运行时,以9.00列车到达或通过时刻同时计算出入,并作为装卸作业完了时刻,只计算作业次数,不统计货物作业停留时间。

货车在本站摘下或列车到达本站终止,以9.00列车到达本站时算入,并作为装卸作业完了时刻,10.00货车发出时算出,由本站统计1小时货物作业停留时间。

(四)货车由邻站随列车进入区间,装卸作业未完,随列车经过本站进入下一区间继续装卸时,以8.00列车通过(或本站发出)时刻同时计算出入,并作为装卸作业完了时刻,只计算作业次数,不统计货物作业停留时间。

列车在本站折返原区间继续装卸时,以8.00列车到达时算入,9.00列车发出时算出,并作为装卸作业完了时刻,统计1小时货物作业停留时间。

二、邻站办理货运手续

(一)货车由本站挂入列车发往区间,自7.00货车到达时算入,8.00列车发出时算出,本站统计1小时中转停留时间。

(二)由邻站随列车进入区间,装卸作业完了列车到达本站终止或货车摘下时,以8.00列车到达本站时算入,9.00货车发出时算出,本站统计1小时中转停留时间。

(三)货车随列车挂来经过本站进入区间,或由邻站(办理货运手续)随列车进入区间,装卸作业完了,列车经过本站继续运行,列车在本站不论停留与否,均不统计中转车数和中转停留时间。

第十一章企业自备及企业租用车的统计

企业自备及企业租用车(包括按轴公里计费的企业自备及企业租用车)的加入和剔出、运用和非运用的转变、装卸作业完了时刻及停留时间的确定,均按本章规定统计。

第38条计算货车加入、剔出的统计方法

一、有企业专用线并经铁路局指定办理加入、剔出的车站,对进出企业专用线的企业自备及企业租用车,可在现在车中办理加入、剔出。由企业将车辆送到规定交接地点时,加入现在车。由车站将车辆送到规定交接地点时,从现在车中剔出。如无规定交接地点时,重车以装卸作业完了时刻,空车以进出铁路营业线时刻为加入、剔出。

二、遇有下列情况比照企业自备车按加入、剔出计算:

(一)新造及由国外购置的货车,在交付使用前的空车试运转,自进入铁路营业线时,加入现在车;试运转结束时,从现在车中剔出。

(二)由铁路车辆工厂向企业或国外回送的新造以及修复的货车(装载在货车上的车辆除外),自进入铁路营业线时加入现在车;回送到达地点交出时,从现在车中剔出。

第39条不计算货车加入、剔出的统计方法

凡无企业专用线或虽有企业专用线而未经铁路局指定办理加入、剔出的车站,均不在现在车中办理加入、剔出。货车由到达本站时算入,从本站发出时算出,在本站及专用线内均按现在车统计。

第40条运用车与非运用车及其转变时刻的确定

凡计算现在车内的重车(不包括按轴公里计费的重车)按运用车统计,空车(包括按轴公里计费的重车)按非运用车统计。由运用车转为非运用车或由非运用车转为运用车时,以第41条的计算装卸车时刻为准。

第41条装卸作业完了时刻的确定

一、装车:以装车作业完了并填妥货票时刻为准(有规定交接地点时须送到交接地点)。

二、卸车:以车辆送到规定交接地点(无规定交接地点时为卸车作业完了)时刻为准。注:如卸车作业完了时刻,统计人员不易确认时,由铁路局根据车站实际情况,查定卸车平均停留时间,可规定卸车作业固定时间。

第42条货车停留时间统计

凡按运用车统计的停留时间与一般运用货车停留时间的统计方法相同。

注:1、企业自备车指在车辆中部涂有《××企业自备车》字样及企业所在站站名(无铁路路徽者)。

2、企业租用车指铁道部批准租给厂、矿、企业定期使用,并在车辆中部涂有《××企业租用车》字样及企业所在站站名(有铁路路徽者)。

3、按轴公里计费的车辆,指用企业自备机车或企业租用机车牵引的企业自备或企业租用的货车以及参加铁路营业运输的企业自备或企业租用空车回送时。

第十二章未建立新线、地方铁路分界站的货车统计

第43条现在车及停留时间的计算

营业线与新线、地方铁路接轨的营业车站对进入新线、地方铁路内的货车,按本站现在车统计,并计算货车停留时间(按专用线停留时间统计)。自到达本站时起至由新线、地方铁路返回本站发出时止,均计算为停留时间。

第44条装卸车的计算

装卸车数和增加使用及增加卸空车的计算,与建立分界站的统计方法相同。

第45条深圳与九龙交接站的统计方法,比照地方铁路分界站统计方法统计。

第十三章通过新线铁路分流重车的统计

第46条通过新线铁路分流重车的统计方法

一、由营业线装车通过新线再到达营业线卸车的分流重车,在向新线移交时,统计移交重车数,并填报在“装卸车报表(货报—1)”第15栏以分子表示,不包括在分母内;由新线接入时,统计接运重车数,计填报在“装卸车报表(货报—1)”第2栏以分子表示,不包括在分母内,到达局别使用车数(28栏至40栏)亦以分子单独表示。

二、一条新线的两端分界站在同一个分局管内时,该分局“工作量”中不包括此移交重车和接运重车。

第十四章统计咨询

第47条统计咨询是统计的主要职能之一。在工作方面包括一次性统计调查(临时调查),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课题指导(包括有关重要统计技术业务及统计争议问题的研究解决)等方面统计服务工作。

第48条一次性统计调查属于专题性的调查,调查方式包括全面、重点和抽样调查。为了更好地发挥统计咨询职能,研究和解决货车运用管理工作方面问题,可根据需要进行一次性统计调查。全路范围一次性统计调查,调查方案由铁道部制定和部署,铁路局一次性调查,调查方案由铁路局制定和部署。

第49条调查统计分析,是统计的基本任务之一。货车统计要根据生产建设发展和加强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开展调查分析工作,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预警作用。

第50条有偿服务。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在《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计偿数额可视工作量大小、使用价值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五章统计监督与统计监察

第51条实行统计监督是《统计法》规定的统计基本任务和主要职能之一。货车统计要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运输生产和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统计监督,并对运输系统进行统计法规监督。

第52条统计监察是对贯彻实施统计法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货车统计监察人员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规检查和铁道部铁路统计监察有关规定,认真搞好统计监察工作,保证统计信息、原始单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科学性。有关单位、部门领导和人员,要保障统计监察人员依法进行统计监督工作的职权不受侵犯,对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第十六章原始记录

对各种原始记录(除列车编组顺序表外),各铁路局为了基层工作方便和正确编制报表,可根据具体情况改变本规则规定的格式。

第53条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1)

列车编组顺序表是记载列车组成情况,作为车站与车长间、路局(分局)之间交接车辆的依据。是运输统计的主要原始资料。有关人员必须按下列规定正确、清楚地填记。

一、凡由编组站、区段站及列车始发站发出的一切列车(包括挂有车辆的单机、轨道车附挂路用车),均由车站按列车实际组成情况编制本表,除留存一份外,一份交电报所(确报室),一份交车长(单机交司机,下同)带到次一区段站、解体站。对经由局(分局)分界站(包括分界站为中间站)交出的列车时,需增添一份由车长负责交界站统计人员。

根据自局或自站需要,可增添本表份数。

二、本表填记方法:

(一)编组站名:填记列车始发的站名。

列车在分界站或在运行途中的编组站、区段站更换本表时,表头仍应填记原编组始发站名。解体站名:为本列车的计划终到站。

(二)年、月、日、时、分:按日历日填记列车计划发车月日时分。

(三)列车车次:按调度计划填记。

(四)自首尾:不用字抹销。

(五)制表者、检查者,必须有签字(代号)或盖章。

(六)吨位车种栏:填记货车吨位及车辆基本记号(车体的正楷新文字)。对按车辆辅助记号确定自重、换长的货车(守车),并应填记其辅助记号。

吨位:标记载重为两位数者,个位数为“0”时“0”字可以不填,个位数不是“0”的和100吨及其以上的须填记全吨位。

车种:对无基本记号的外国车和企业(包括军方)自备车,按其车辆外型构造,比照部属货车车种标记填记。

(七)罐车油种栏:根据罐车车体标记,以简字填记。如轻(Q)、粘(L)、滑(H)。车体上的油种涂有代用字样时,按所代用的油种填记。

(八)车号栏:根据车体上的大号码填记。如发现双号码时,以车底架侧梁号码为准。(九)自重及换长栏:车辆的自重及换长,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机车、车辆重量及长度表”的规定计算。无规定时在本栏填记车体标记的自重及换长。

(十)载重栏:根据货票填记货物的实际重量(即承运人确定重量,无承运人确定重量按托运人确定重量)填记。但对沿途零担车,则不论重空和装货多少,均一律按货车标记载重的三分之一填记。

注:一票多车只有合计载重吨数时,用上下括号表示。

为计算营业货物的列车载重,对下列装载重量,在载重栏内另以左右括号表示:

1、重客车按客车车体外部标记载重计算;

2、代客重车按每辆10吨计算;其它装非营业货物的非运用重车,按实际装载重量计算;无实际装载重量时,按标记载重三分之一计算;

3、回送铁路空集装箱一吨箱每个自重0.2吨、五吨箱每个自重按1.0吨计算、十吨箱每个自重按2.0吨、二十英尺箱每个自重按2.5吨计算;

4、整车回送篷布每张按60公斤计算;

5、其他铁路货车用具(加固材料、军用备品等)按实际重量计算,整车回送无实际重量时,按货车标记载重的三分之一计算。

本栏的载重量按辆以吨为单位填记,吨以下四舍五入。

(十一)到站栏:按货票或其它货运票据填记重车的到达站名。多站整装零担车及整车分卸,应分别填记第一及最终到达站的站名。水陆联运货票,按到达第一个水陆口岸站填记。其他有指定到站的车辆亦在此栏记到达站名。

(十二)货物名称栏:按货票记载的货物名称填记。对下列车辆按规定的字样填记。

1、沿途零担车填记“沿零”字样,整装零担车填记“整零”(包括集装箱装载的整零)字样;

2、运用空车,填记“空”字;

3、运送军运货物的货车,填记军运号码;

4、非运用车填记非运用种别。如“检修”、“代客”、“路用”、“局自备”字样,企业自备空车、企业租用空车填记“自备”、“租用”字样;

5、整车回送铁路空集装箱填写“空集装箱”字样;

6、一车货物有数种品名时,按其中重量最多的货物品类填记;如只有一个重量时,按第一个品名填记。并在品名之后增填“等”字。

(十三)收货人或卸线栏:按铁路局规定填记。

(十四)发站栏:按货票填记重车始发站名。

(十五)篷布栏:根据货票和“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填记铁路篷布张数。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二)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二) 机车运用与检修指标 第37条机车运用工作量指标及计算方法。(一)机车走行公里:为运用机车实际走行或换算走行的公里。 1. 机车总走行公里:为沿线走行公里及换计走行公里之和。 2.本务机走行公里:为牵引列车的本务机车走行公里 3.沿线走行公里:为本务、单机(含有动力附挂)、重联和补机走行公里之和。 4.辅助走行公里:为单机(含有动力附挂)、重联、补机及各种换算走行公里之和。 5.换算走行公里:为按机车台小时换算的走行公里。调车工作每小时作业时间换算20公里;其他工作每小时换算5公里;有动力停留每小时换算4公里(内燃、电力运用机车的段内停留均按有动力停留统计)。 (二)牵引总重吨公里:为机车牵引列车(包括单机牵引车辆)完成的工作量。 计算方法:机车牵引总重吨公里=机车牵引总重×实际走行公里 注:双机合并牵引及挂有补机、重联机车时, 按附件二“重联、补机机车牵引能力比例表”分劈:3台机车牵引列车时不考虑机型,其总重吨公里本务机车按40%,其余两台各按30%分劈。4台及以上机车牵引列车时,不分机型,平均分劈。

(三)机车自重吨公里:是指机车沿线走行产生的自重吨公里。机车自重根据附件三“机车重量、长度及功率表”确定。 计算方法:机车自重吨公里=机车重量×沿线走行公里 (四)通过总重吨公里:是指沿线上通过的总重吨公里。 计算方法:通过总重吨公里=机车自重吨公里+牵引总重吨公里 (五)机车专调时间:指机车担当专用调车工作产生的调车时间,是根据司机报单记载的每次由实际工作开始至实际工作完了的时间。包括专调机车在编组站、区段站以及运输方案规定的专调站调车时间和月间计划指定利用列车的本务机车在列车始发站及终到站兼作调车工作的实际作业时间。(六)车辆公里:为车辆运行的公里。 计算方法:车辆公里=机车牵引车辆辆数×实际走行公里 (七)载重吨公里:为机车牵引列车完成的货物运输量(包括单机牵引车辆完成的货物运输量)。 计算方法:载重吨公里=机车牵引列车的载重×实际走行公里 第38条机车运用效率指标与计算方法。(一)运输密度:为每公里线路所负担的货车载重吨公里。 计算方法:运输密度=区段载重吨公里÷区段公里 (二)空车走行率:为空车走行公里与重车走行公里的比值。 计算方法:空车走行率=运用空车车辆公里÷运用重车车辆公里 ×100%。 (三)重车每辆平均动载重:为平均每辆运用重车在运行中所载重量。 计算方法:重车每辆平均动载重=载重吨公里÷运用重车车辆公里 (四)列车平均总重:为每一列车的平均总重量。

最新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基本规定4 第三章分界站货车出入统计9 第四章现在车统计14 第五章货车停留时间统计28 第六章货车运用效率统计32 第七章货物列车正点统计35 第八章装卸车统计41 第九章区间装卸作业统计52 第十章货车运用工作量统计54 第十一章货车检修统计60 第十二章原始记录66 第十三章统计调查和咨询95 第十四章统计监督与监察96 第十五章统计资料的管理97 第十六章附则9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统一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提供标准,确保铁路货车统计质量,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货车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和产品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加工、分析、提供铁路货车运用统计资料,为铁路运输生产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策等提供依据。 第三条凡在全国境(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围的货车统计及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各铁路统计部门、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的部门,必须依据本规则规定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 第四条铁路货车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铁道部统计中心负责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各铁路运输企业要根据货车统计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配备统计人员,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货车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第五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货车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维护《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货车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 第六条各级货车统计人员要加强理论、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学习,熟练掌握统计业务及计算机知识,并具备独立操作能力,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七条各级单位要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充分共享铁路信息资源,实现货车统计资料收集、处理、传输和存储的现代化,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货车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和发展。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八条统计围 凡在全国境(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围的货车运用、检修、装卸和列车运行,均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统计。 第九条有关定义(仅适用于本规则) 1.国家铁路: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以下称铁道部)独立投资或以铁道部为主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指部属铁路局,涉及专业运输公司作特别指明。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而建立的。为统一全国铁路货车统汁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提供标准,确保铁路货车统计质量,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铁路货车统汁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和产品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加工、分析、提供铁路货车运用情况的统计资料,为组织指挥日常运输生产、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策等提供依据。 第3条凡在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公司可参照办理,指标口径必须一致。各级统计部门、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的部门,必须依据本规则规定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 第4条铁路货车统计实行逐级管理,逐级负责制,主要职能是: 一、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依法统计。 二、逐级负责编制、上报统计报表和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咨询。 三、检查、指导下属单位的货车统计工作,实行统计监察和统计监督。 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开展业务培训,促进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统计质量。 五、各级统汁人员要加强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5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维护《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货车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

基于货车轴型的高速公路货物运输量统计方法

基于货车轴型的高速公路货物运输量统计方法 摘要:我国大部分省份联网高速公路对货车实行计重收费且运行多年,积累了海量计重收费数据。本文基于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数据,建立货车各个轴型的总重运载量图谱,依据图谱划分货车空载和满载重量的吨位区段,计算出货车的空载重量,从而建立了主要轴型货车的货运量和货物周转量计算模型,为高速公路货运量和货物周转量的统计提供了新方法,有效解决了高速公路货物运输量数据难以统计的困局。 关键词:计重收费;轴型;空载重量;货运量;货物周转量 Statistical Methods of Highway Freight Volume Based on Freight Car Axle Type Abstract:Most provinces in China expressway network toll-by-weight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operation for many years on the truck, accumulated the massive weight charge data. In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highway toll-by-weight data, the total weight of the carrying capacity of each chromatogram was established truck axle type, on the basis of spectral graph partitioning truck load and full load weight tonnage section, calculate the empty weight truck, calculation model of freight volume and freight turnover so as to establish the main shaft type truck, provide a new method for highway freight volume statistics and freight turnover, effectively solve the highway freight volume data to statistical predicament. Key words: toll-by-weight; axle type; empty weight; cargo; cargo turnover 高速公路货物运输量数据是交通运输统计的重要组成,不仅能衡量高速公路的发展水平,反映高速公路的货运能力和效率,而且为进一步测算高速公路运输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如何准确、真实地获取货物运输量统计指标是现阶段统计工作的重点、难点。当前高速公路货物运输量数据的获取,需要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力,而且调查中人为因素会造成统计结果的不准确。如何找出一种合理测算高速公路货物运输量的统计方法,减少货物运输量统计的成本以及人为因素的影响,得到较为准确的运输量数据,是交通统计人员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开展高速公路货物运输量统计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 1 高速公路货物运输量统计模型 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的联网高速公路,对于货车实行计重收费,即对货车按照实际车货总重及超轴限的程度按照不同费率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联网收费货车数据库,包含车牌号、轴型、行驶里程、货车流量、车货总重、总重周转量等信息,通过对各类轴型货车的车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统计范围和结算时间 第三章统计项目和统计指标 第四章原始资料 第五章直通统计资料交换 第六章违反车流规定径路统计 第七章货物变更到站及取消托运统计 第八章统计报表 第九章专业运输统计 第十章日、旬统计 第十一章合资、地方铁路统计 第十二章统计咨询与临时调查 第十三章统计监督和统计监察 第十四章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章基础工作 第十六章考核与惩处 第十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是铁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质量,明确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范围、指标含义、指标口径、计算方法、报告制度、统计资料提供标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工作,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货物运输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工作。为满足经营管理需要,方便数据处理和报表汇总,本规则中,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仅指铁路局(不含管内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国家铁路包括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在数据发布和业绩考核时,将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其管内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数据加总合并,作为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数据进行发布和考核。涉及专业运输公司时单独指明。 第三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和完善适应铁路行业管理及企业经营管理所需要的货物运输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整理、提供反映铁路货物运输状况的统计资料,揭示铁路货物运输规律,分析、预测铁路货物运输发展水平、结构和趋势,为制定铁路发展规划、改善货物运输生产经营管理、实现铁路运输企业财务清算及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铁道部统计中心负责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的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 各铁路运输企业(含专业运输公司)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货物运输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受铁道部委托,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统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内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统计工作。 第五条各铁路运输企业(含专业运输公司)要加强对货物运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

第三章机车运用与检修指标 第37条机车运用工作量指标及计算方法。 (一)机车走行公里:为运用机车实际走行或换算走行的公里。 1. 机车总走行公里:为沿线走行公里及换计走行公里之和。 2.本务机走行公里:为牵引列车的本务机车走行公里 3.沿线走行公里:为本务、单机(含有动力附挂)、重联和补机走行公里之和。 4.辅助走行公里:为单机(含有动力附挂)、重联、补机及各种换算走行公里之和。 5.换算走行公里:为按机车台小时换算的走行公里。调车工作每小时作业时间换算20公里;其他工作每小时换算5公里;有动力停留每小时换算4公里(内燃、电力运用机车的段内停留均按有动力停留统计)。 (二)牵引总重吨公里:为机车牵引列车(包括单机牵引车辆)完成的工作量。 计算方法:机车牵引总重吨公里=机车

牵引总重×实际走行公里 注:双机合并牵引及挂有补机、重联机车时,按附件二“重联、补机机车牵引能力比例表”分劈:3台机车牵引列车时不考虑机型,其总重吨公里本务机车按40%,其余两台各按30%分劈。4台及以上机车牵引列车时,不分机型,平均分劈。 (三)机车自重吨公里:是指机车沿线走行产生的自重吨公里。机车自重根据附件三“机车重量、长度及功率表”确定。 计算方法:机车自重吨公里=机车重量×沿线走行公里 (四)通过总重吨公里:是指沿线上通过的总重吨公里。 计算方法:通过总重吨公里=机车自重吨公里+牵引总重吨公里 (五)机车专调时间:指机车担当专用调车工作产生的调车时间,是根据司机报单记载的每次由实际工作开始至实际工作完了的时间。包括专调机车在编组站、区段站以及运输方案规定的专调站调车时间和月间计划指定利用列车的本务机车在列车始

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铁总运〔2013〕138号)

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体现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总公司)管理型市场主体和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的责任主体职能,积极搭建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铁路平台,推进铁路投资主体多元化,实现铁路总公司和自备铁路车辆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合作共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铁路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备铁路车辆(以下简称自备车)是指企业为满足生产、经营的运输需要出资购置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的铁路车辆。 第三条自备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以下简称过轨运输)是指自备车进入或通过国家铁路所完成的装车、编组、运行、卸车和回空挂运等运输过程。 第四条自备车过轨运输实行协议制管理。 第五条自备车过轨运输需经铁路总公司与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铁路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等,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合法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协议》(以下简称《过轨运

输协议》,见附件1),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负责《过轨运输协议》要约的受理和协议的谈判、签订、履行及相关管理工作。铁路总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过轨运输协议》的合法性审核。 第七条《过轨运输协议》为格式合同,由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统一格式和版本。 第二章协议订立 第八条根据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的特点和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铁路总公司原则上同意具备下列条件的自备车过轨运输: (一)所属企业应是法人或经企业法人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军队单位除外)。 (二)运输的货物应符合国家铁路运输相关规定。 (三)自备车应符合国家铁路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统一编制车号并安装车号自动识别标签。 (四)自备车过轨运输应用于装运本企业生产、经营的货物,并具有稳定的货源。 (五)所属企业应拥有自备车停放和作业所需的铁路专用线(或共用铁路专用线)、场地和设施。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这次规章修订是近几次修订中变化最大的一次。修订(对2000年版统规而言)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扩大了适用范围 为适应全行业管理需要,新的《铁路货车统计规则》适用范围修改为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范围内货车统计及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引入“内用货车”概念,并将现在车、装卸车明确分别国家铁路、合资和地方铁路统计,同时分别部属货车、企业自备车和内用货车统计,便于三者之间统计数据合并。 1.货车统计适用变化。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凡在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公司可参照办量,指标口径必须一致”,改为了“凡在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及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P1)上述的统计范围的调整,其实在今年1月1日起就有所反映了。2007年底,部决定调整国家铁路统计范围(铁统计电〔2007〕56号),将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包括铁路股份公司)运输生产经营指标纳入国家铁路进行统计,铁路局统计范围调整为包括现有国家铁路及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公司。 这里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制度”包括了专业运输公司货车

统计制度,目前,三个专业运输公司尚无货车统计报表上报任务,但在新规则第十二章原始记录第六十条货车加入、剔出资料(运报4–1)第六款中明确了“集装箱、特货、快运公司和大秦铁路公司根据配属货车的新造、资产移交、报废等情况编制‘货车加入、剔出资料’(运统4-1,为月度分日期数据),于次月5日前上报”。请三个专业公司注意遵照执行。这个规定最早可是追溯到2005年6月份印发的《关于改按铁路局实际占用现在车辆日数量计取货车使用费的通知》(铁办〔2005〕116号),文件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建立铁路现在车辆日统计制度,自2005年10月1日起,货车使用费的计取不再以18:00时点存有的货车数量为依据,改以铁路局实际占用货车时间(现在车辆日)为依据。(P84-86) 2.货车统计实行制度修改。将统规第一章总则第四条“铁路货车统计实行逐级管理,逐级负责制”改为“铁路货车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同时将主要职能修改为“铁道部统计中心负责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各铁路运输企业要根据货车统计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配备统计人员,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货车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P1) 这一修改主要是基于2006年9月21日公布的《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部令第28号)。 3.货车统计范围变化。规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八条统计范围

第四讲现在车统计

第四章现在车统计 现在车统计是反映车站、铁路局管内以及合资、地方铁路内每日18点货车现有数及运用情况,作为日常调度指挥,编制运输工作计划,调整运力配置以及经营管理的依据。 第十六条 现在车分类 一、现在车按产权所属分为部属铁路货车、企业自备货车及内用货车、外国货车。内用货车比照企业自备货车进行统计。 二、现在车按运用状况分为运用车和非运用车。 (一)运用车:指参加铁路营业运输的部属铁路货车、企业自备货车、内用货车、外国货车,企业租用、军方特殊用途重车。 运用车分为重车和空车。 1.重车 (1)实际装有货物并具有货票的货车; (2)卸车作业未完的货车; (3)倒装作业未卸完的货车; (4)以“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手续装载整车回送铁路货车用具(部属篷布、空集装箱及军用备品等)的货车; (5)填制货票的游车。 2.空车 (1)实际空闲的货车; (2)装车作业未完的货车; (3)倒装作业未装完的货车; (4)运用状态下的机械冷藏车的工作车。 (二)非运用车:指不参加铁路营业运输的部属货车(包括租出空车)、企业自备内用检修车和在专用线、专用铁路内的已获得“过轨运输许可证”的企业自备货车、在站装卸作业企业自备空车、在本企业内的内用空车、军方特殊用途空车以及部属特种用途车。 1.备用车:指为了保证完成临时紧急任务的需要所储备的技术状态良好的部属空货车。(1)备用货车分为特殊备用车、军用备用车、专用货车(包括罐车、冷藏车、集装箱车、矿石车、长大货物车、毒品专用车、家畜车、散装水泥车、散装粮食车、小汽车运输专用车和涂有“专用车”字样的一般货车)备用车和国境、港口站备用车。 (2)备用车的备用、解除,必须经铁道部备用车命令批准。 (3)备用车的备用和解除时间:根据铁道部、铁路局当日调度命令批准,经备用基地检车员检查后,由车站调度员或值班员填写“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并签字的时分起算。货车转入备用时分不得早于: ①车站收到调度命令的时分; ②作业车卸车完了的时分; ③到达空车为列车到达技检完了的时分。 备用货车解除时分不得迟于: ①排空时规定列车开始技检的时分; ②装车时调入装车地点的时分。 (4)特殊备用车须备满48小时,其他备用车须备满24小时,才能解除备用。备用时间不满或无令动用时,自备用时起按运用车统计(因紧急任务需要,经铁道部批准解除时,不受此项限制)。 (5)备用车必须停放在铁路局批准的备用基地内。港口、国境站备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的港口、国境站。凡未停放在指定地点的均不准统计为备用车。

电力机车司机国家职业标准

电力机车司机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电力机司机。 1.2职业定义 驾驶电力机车从事铁路运输及相关作业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条件 室外、在移动的机车上,接触噪声、磁场、振动。 1.5职业能力特征 有较强的反应能力和较好的分析判断能力;形体感和空间感强;心理素质好;动作协调性好;有一定的语言(普通话)和文字表达能力;身体状况符合铁道行业机车乘务员体检标准。 1.6基本文化程度 中等专业毕业(或同学专业学历)。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根据《铁路特有职业(二种)培训制度》确定。 1.7.2培训教师 培训高级工理论知识的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培训高级工技能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培训技师、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操纵技能培训的教师应同时具有相应类别的铁路机车驾驶证。 1.7.3培训场地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技能培训基地、演练场或作业现场,有必要的设备、工具、量具、仪表等。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者) 担任学习司机职务满1年或连续乘务60000km。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者) 取得本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安全乘务满2年或120000km。 ——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者) 取得本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安全乘务满3年或180000km。

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则

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铁路运输设备是铁路运输生产活动的主要劳动手段,是完成运输生产任务的物质基础。铁路运输设备的状况,不仅反映了我国铁路运输设备现代化水平,而且是研究铁路长远发展,挖潜改造扩能以及编制计划的重要依据。为了反映铁路主要运输设备的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规,特重新制定本规则。 第2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认真贯彻国家、铁道部对统计工作的要求,紧密围绕党的方针政策,改革开放,扩大运输能力,强化运输设备统计的功能、职权、手段,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整体功能,不断提高运输设备统计工作水平。更好地搞好统计优质服务。 第3条各单位要认真执行《统计法》及《统计法实施细则》等统计法规,严格按照部颁统计制度统计,实事求是,如实上报各项统计数字,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各单位应做好运输设备统计电子计算机的开发应用,做好统计数据的积累、储存、整理、分析和咨询工作。运输设备统计人员要深入基层单位进行统计质量检查辅导,加强技术履历簿、原始记录和台帐等基础工作,上报运输设备统计年报之前,要做好与有关业务部门的数据核对工作。 第二章运输设备统计范围的原则、任务和统计时点 第4条运输设备统计范围的原则

一、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主要运输设备,包括使用、未使用、备用、封存的设备,均应统计。 二、凡新建交付铁路局运营的(含正式营业及临时营业)新线、复线、电气化铁路及其它新增设备,均应按正式验收交接之日起统计。不包括产权归部属工厂所有的企业专用线和路外专用线及地方铁路。 三、凡配属给铁路局和产权归铁路工程局所有的机、客、货车应进行统计。货车仅包括由铁道部统一调度在全路运行的货车和配属给铁路局的宽、窄轨货车,不包括铁路工程局、铁路局的自备车。 四、凡出租给外单位的运输设备,由产权所属单位统计。租入的设备租用单位不统计。 第5条运输设备统计的主要任务 按照部颁统计制度,准确、及时统计上报管内铁路线、桥、隧及上部建筑,内燃、电气化牵引铁路,机、客、货车,通信信号,客、货运,电子计算机等运输设备数量、类型、能力以及运输部门站段数量,并对其变化情况、比例关系等进行综合分析,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政策,安排计划提供科学依据。 第6条运输设备统计时点 运输设备统计实行年报制度,统计时点为年末31日现状。轨枕按工务部门秋检资料统计。 第三章铁路线路 第一节铁路线路分类 第7条铁路线路按用途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特别用途线

内燃机车运用与规章课程标准

《内燃机车运用与规章》课程标准 1.课程设置依据 本课程是内燃机车专业的核心课程,采用理论和实践教学的模式,本课程的设置在学生职业能力培养和职业素养养成方面占有重要地位。机车是铁路运输的牵引动力,其管理运用水平好坏、运用效率高低,对降低铁路运营成本、完成铁路运输任务起着重要的作用。列车运行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铁路运输效益,就必须要求机车乘务员理解熟记相关的规章制度,并按规定行车。目前国内铁路经历了六次大提速,随着列车速度的提高和新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实施,对机车乘务员也有新的要求。本课程主要教学模式采用讲授(案例分析)与实践相结合,适用于高职内燃机车专业。 2.课程目标 本课程要求学生对内燃机车专业有较高程度的认同感及工作热情,同时具有敏捷的思维及良好的自我学习及团队协作能力,另外还应具备一定机车柴油机、机车制动机、机车电传动及机车总体的基础知识。通过本课程学习,使学生理解铁路行车有关知识,机车管理部门的组织结构及业务范围;熟悉机车整备作业、接班作业、机车操纵、检查给油、入库作业的基本知识的基本知识;掌握机车乘务员一次出乘作业程序,机车主要部件保养的基本知识,铁路信号的显示方式、行车闭塞法、列车运行中的各种规定及行车安全知识,机车运行监控 记录仪的用途,为从事机车运用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2.1专业能力 (1)能熟悉机车运用管理部门的体制和职责;机车乘务制度; (2)能正确识别列车运行图和机车周转图; (3)会运用机车运用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分析问题; (4)能遵守铁路行车信号安全行车 (5)掌握机车限速规定; (6)能按照铁路运输生产有关规章和安全技术规则安全行车 2.2方法能力 (1)具有很强的安全行车意识。 (2)具有良好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3)具有进取意识、自我学习能力; (4)具有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等手段进行信息搜索、资料查询、资料提炼整理、信息传输等能力;

铁路机车车轮管理办法

铁路机车车轮管理办法 机车车轮是保证机车安全运行的关键部件,其质量直接关系到铁路行车安全。为统一机车车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管理 1.机车车轮由铁道部运输局统一管理;各机车制造、运用、维修等相关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机车车轮的管理工作。 2.粗制的整体车轮、轮箍、铸钢轮心的设计须按标准进行计算分析,技术条件和图样须经铁道部批准。 3.成品整体车轮、轮箍、铸钢轮心的设计由相关机车制造厂(公司)负责,图样及技术条件须经其总工程师批准并通过铁道部审核。 4.成品整体车轮、轮箍、铸钢轮心的设计图样、技术条件的更改须经机车厂(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铁道部审核。 5.轮心的铸造要严格执行铁道部的相关标准规定、管理办法和技术条件。 第三条采购与供应 1.所有粗制的整体车轮、轮箍、铸钢轮心的采购必须严格按铁道部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条件执行。 2.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以下称物资总公司)负责进口机车整体车轮、轮箍的采购供应。 3.国产整体车轮、轮箍、轮心由机车车轮制造、维修单位负责采购。 4.铁道科学研究院金属及化学研究所负责进口整体车轮与轮箍的商检、技术咨询和质量异议仲裁,以及国产整体车轮、轮箍、轮心的技术咨询和质量异议仲裁。 第五条整体车轮、轮箍、轮心的加工 1.整体车轮、轮箍、轮心的加工单位必须经铁道部批准,不得委外加工。 2.整体车轮、轮箍、轮心的加工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工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3.整体车轮、轮箍、轮心的加工单位须建立相应的工艺流程管理办法,确保在加工过程中整体车轮、轮箍、轮心原始标记及过程记录正确传递。 4.整体车轮、轮箍、轮心的加工单位须建立质量控制卡,保证制造全过程可追溯,质量控制卡应反映出制造过程、操作者等。车轮出厂后质量控制卡由加工单位管理,保存期限,整体车轮10年,轮箍10年,轮心20年。 5.整体车轮加工单位须建立车轮台账,台账须包含车轮标记、装车号、轴号、去向、报废车轮记录。报废车轮记录须完整反映本单位购入车轮的报废情况(包括机务段和大修通报的报废车轮)。台账保存期限15年。 6.成品车轮标记应在轮辋外侧面磨耗限以内,用10号字刻打如下标记;轧制年份未两位、轧制月份、轧制工厂标记、车轮钢代号、毛坯车轮型号、熔炼炉罐号或热处理号、车轮顺序号、加工单位代号,字体清晰。车轮标记应全部记录在轮对履历簿中。 7.轮箍加工中如果标记被去除,应在加工后将原标记内容刻打在轮箍上。 8.整体车轮、轮箍不允许用铸、焊、喷涂、电沉积和化学沉积等工艺修整。 9.材质为《机车用铸钢轮心技术条件》(TB/T1400)规定的轮心,焊补须采用气体保护焊,执行《机车用铸钢轮心技术条件》(TB/T1400)。 10.整体车轮不涂覆腻子、油漆。轮箍车轮不涂覆腻子。车轮弛缓标记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探伤 1.整体车轮须进行轮辋超声波探伤和表面磁粉探伤。轮辋超声波探伤按铁道部运输局《关于公

铁路货车轮轴组装检修及管理规则2016版本

《铁路货车轮轴组装检修及管理规则》目录 1 总则 (1) 2 基本要求 (3) 3 轮轴新组装 (8) 3.1基本作业条件 3.2车轴加工 3.3车轮加工 3.4车轴、车轮选配 3.5 轮对组装 3.6 轴承压装 4 轮轴检修 (18) 4.1综合要求 4.2一级修 4.3二级修 4.4三级修 4.5四级修 4.6轴承检修 4.7轮对检修限度 4.8轴承检修限度 5 轮轴及零部件标记 (54) 5.1车轴标记

5.2车轮标记 5.3轴承标记 5.4 标志板标记 6 轮轴探伤 (66) 6.1综合要求 6.2探测规定 6.3 轮轴、轮对、车轴手工超声波探伤 6.4 轮轴、轮对自动化超声波探伤 6.5轴承外圈超声波探伤 6.6轮轴、轮对、车轴磁粉探伤 6.7轴承零件磁粉探伤 7 信息化管理 (101) 7.1综合要求 7.2输入、输出数据规范 7.3数据信息管理 7.4信息共享与应用 8 故障轴承鉴定分析 (107) 9 备用轮轴管理 (109) 9.1管理机构及职责 9.2备用轮轴、轮对、车轴、车轮管理 9.3备用轴承管理 10 附则 (117)

TG/CL224—2016 铁路货车轮轴组装检修及管理规则 1 总则 1.1 铁路货车是铁路货物运输的运载工具,轮轴是铁路货车上重要的并且是可互换的部件,其技术状态直接影响到车辆的运行安全。为满足铁路运输提速、重载的要求,体现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的发展,统一铁路货车轮轴造修技术及管理要求,促进铁路货车修程修制发展,根据《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车厂修规程》《铁路货车段修规程》《铁路货车站修规程》《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以及国家、铁路专业技术管理标准有关要求和铁路货车轮轴技术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是对货车各级检修规程中涉及到轮轴技术、管理部分内容的细化和补充,是轮轴技术与管理的专业性文件,全面涵盖了铁路货车轮轴及零部件组装、检修、探伤技术和信息化、安全、备用轮轴等管理要求,适用于铁路货车轮轴及零部件造修单位对轮轴的组装、检修、探伤和管理,滚动轴承(简称轴承,下同)的一般检修、大修和压装,车轮、车轴的加工和标记,以及备用轮轴管理、轮轴信息化管理、热轴故障鉴定分析,其他要求仍执行《铁路货车厂修规程》《铁路货车段修规程》《铁路货车站修规程》《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和有关文件、电报规定,圆柱滚子轴承检修及组装要求执行《铁路客车轮轴组装检修及管理规则》。 1.3铁路货车轮轴修程分为轮轴一级修、二级修、三级修、四级修,轴承修程分为一般检修和大修,在货车定期检修的框架下,实行以换件修和专业化集中修为主,以状态修为辅的检修管理体制,结合铁路货车检修进行,但又与铁路货车检修相对独立。 1.4铁路货车轮轴组装、检修和管理工作是铁路货车技术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货车轮轴新组装的目的是满足新造货车、补充检修货车使用需要,一级修的目的是维护轮轴的基本使用性能,二级修、三级修的目的是维护轮轴的技术性能,四级修的目的是恢复轮轴的技术性能;轴承一般检修的目的是维护轴承的技术性能,轴承大修的目的是恢复轴承的技术性能,加强轮轴管理的目的是保证轮轴满足使用要求,保持运输秩序畅通,实现质量追溯。 1.5铁路货车轮轴组装及检修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质量保安全”的方针,贯彻“以装备保工艺、以工艺保质量、以质量保安全”的指导思想,体现货车轮轴“检修及加工数控化、检测及组装自动化、过程管理信息化、生产组织集约化”的思路,积极推进轮轴技术及管理现代化进程,实现管理规范、工艺科学、装备先进、质量可靠、安全稳定的目标。 1.6铁路货车轮轴造修单位应在满足本规则要求的前提下,规范工艺流程,优化工艺装备,改进作业方式,不断完善轮轴造修基础工艺线,逐步实现工装设备和检测器具的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光电化。应根据本规则编制完善的工艺文件或作业指导书,且不得低于本规则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7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总公司、铁路局、车辆段逐级负责铁路货车轮轴的技术管理工作;其他铁路货车轮轴及零部件造修企业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铁路货车轮轴的技术管理工作。

货车统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铁统计[2000]113号文发布 自2001年1月1日实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而建立的。为统一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提供标准,确保铁路货车统计质量,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铁路货车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和产品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加工、分析、提供铁路货车运用情况的统计资料,为组织指挥日常运输生产、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策等提供依据。 第3条凡在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公司可参照办理,指标口径必须一致。各级统计部门、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的部门,必须依据本规则规定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 第4条铁路货车统计实行逐级管理,逐级负责制,主要职能是: 一、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依法统计。

二、逐级负责编制、上报统计报表和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咨询。 三、检查、指导下属单位的货车统计工作,实行统计监察和统计监督。 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开展业务培训,促进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统计质量。 五、各级统计人员要加强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5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维护《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货车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 第6条各级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统计业务水平,熟练掌握业务和计算机知识并具独立操作能力,持证上岗。 第7条加速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充分利用铁路管理信息系统的成果,积极开展信息共享,实现货车统计资料的收集、处理、传输和存储现代化,促进现代化技术在货车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和发展。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8条统计范围 凡在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运用、装卸车和列车运行,均按本规则规定统计。 第9条有关定义

最新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基本规定4 第三章分界站货车出入统计9 第四章现在车统计14 第五章货车停留时间统计28 第六章货车运用效率统计32 第七章货物列车正点统计35 第八章装卸车统计41 第九章区间装卸作业统计52 第十章货车运用工作量统计54 第十一章货车检修统计60 第十二章原始记录66 第十三章统计调查和咨询95 第十四章统计监督与监察96 第十五章统计资料的管理97 第十六章附则9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统一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提供标准,确保铁路货车统计质量,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货车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和产品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加工、分析、提供铁路货车运用统计资料,为铁路运输生产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策等提供依据。 第三条凡在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及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各铁路统计部门、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的部门,必须依据本规则规定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 第四条铁路货车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铁道部统计中心负责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各铁路运输企业要根据货车统计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配备统计人员,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货车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 第五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货车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维护《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货车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 第六条各级货车统计人员要加强理论、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学习,熟练掌握统计业务及计算机知识,并具备独立操作能力,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七条各级单位要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充分共享铁路信息资源,实现货车统计资料收集、处理、传输和存储的现代化,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货车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和发展。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八条统计范围凡在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范围内的货车运用、检修、装卸和列车运行,均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统计。 第九条有关定义(仅适用于本规则) 1.国家铁路: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以下称铁道部)独立投资或以铁道部为主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指部属铁路局,涉及专业运输公司作特别指明。 2?合资铁路:指铁道部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分为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按国家铁路统计。 3.地方铁路:指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铁路。 4 ?分界站:指由铁道部批准承认的货车运用管理区域间(以下以“铁路局”为简称)的分界车站及国境分界车站。包括设在国家铁路、合资及地方铁路线上的分界车站,不包括各种交接站。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

第一章总则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 目录 第二章统计范围和结算时间 第三章统计项目和统计指标 第四章原始资料 第五章直通统计资料交换 第六章违反车流规定径路统计 第七章货物变更到站及取消托运统计 第八章统计报表 第九章专业运输统计 第十章日、旬统计 第十一章合资、地方铁路统计 第十二章统计咨询与临时调查 第十三章统计监督和统计监察 第十四章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章基础工作第 十六章考核与惩处 第十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是铁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质量,明确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范围、指标含义、指标口径、计算方法、报告制度、统计资料提供标准,

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工作,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货物运输 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工作。为满足经 营管理需要,方便数据处理和报表汇总,本规则中,国家铁路运输 企业仅指铁路局(不含管内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国家铁路包 括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在数据发布和业绩 考核时,将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其管内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数据 加总合并,作为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数据进行发布和考核。涉及专业 运输公司时单独指明。 第三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和完善适应铁 路行业管理及企业经营管理所需要的货物运输统计指标体系和调 查方法,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整理、提供反映铁路货 物运输状况的统计资料,揭示铁路货物运输规律,分析、预测铁路 货物运输发展水平、结构和趋势,为制定铁路发展规划、改善货物 运输生产经营管理、实现铁路运输企业财务清算及各级领导决策提 供依据。 第四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铁道部统计中心负责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的规章制定、业务 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 各铁路运输企业(含专业运输公司)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受铁道部委托,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统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 监督管内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统计工作。 第五条各铁路运输企业(含专业运输公司)要加强对货物运 输统计工作的领导,维护法律法规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支持统计 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及本规则进行货物运输统计,如实提供统计信 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第六条各铁路运输企业(含专业运输公司)要根据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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