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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发明专利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案例1

方法发明专利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案例1
方法发明专利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案例1

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申请号为201110261597.1,发明名称为“甘蔗组培苗假植方法”的审查意见,针对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陈述意见如下: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所引用的两部分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与本发明的技术领域相近,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公开申请的技术特征较多,故认定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将本发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对比,本发明是甘蔗组培苗假植技术领域,是在冬季甘蔗组培苗苗圃假植期间,遇到低温或阴雨天气时,利用红外线辐射型灯泡进行人工光照,强化甘蔗组培苗的光合作用,从而增强甘蔗组培苗的抗病性,达到培育壮苗、提高甘蔗组培苗成活率及周年规模化生产的目的。对比文件1是温室作物栽培领域,利用人工补光提高温室栽培作物的产量和品质。二者解决的问题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通过已公开的文献可知现有甘蔗组培苗假植技术绝大部分是在温度、光照较适宜的春季及夏季开展,主要围绕不同苗床成分、不同假植基质、不同土壤配方,不同假植期进行研究。在冬季低温及阴雨条件下,如何利用人工光照进行甘蔗组培苗假植尚未见有公开文献报道。因此,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长期以来一直期待解决而又未能成功攻克的技术难题。本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提高了甘蔗组培苗在秋冬及早春季节的假植成活率,初步实现了甘蔗组培苗周年规模化生产的目的。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中难以获得相关技术启示。

(2)本发明所附加的技术特征“所述低温指日平均气温低于20℃”是发明人根据甘蔗组培瓶苗是在营养物质丰富、光照、温度、湿度等严格人工控制条件下培养出来的苗,幼苗较弱小,抗逆性能不强等特点同时结合甘蔗的生物学特性提出的。所附加的技术特征是发明人在该领域多年的知识积累、多年的实践及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3)根据甘蔗组培瓶苗是在营养物质丰富、光照、温度、湿度等严格人工控制条件下培养出来的苗,移栽初期幼苗较弱小,叶表角质层不发达,抗逆性能不强等特点,结合甘蔗的高光效,光饱和点高,二氧化碳补偿点低,光呼吸率低,光合强度大的生物学特性,设计了大拱棚内搭小拱棚的育苗设施,以期达到避免幼苗受到强光暴晒,在光照不足时能够进行人工光照,干燥天气能够保湿等功能。发明人对甘蔗组培苗假植苗圃的设计是通过多年的实践、总结技术经验并针对甘蔗组培苗较弱小,叶表角质层不发达,抗逆性能不强等特点提出。解决了甘蔗组培苗因为强光暴晒或光照、湿度不足影响假植成活率的技术问题。另外,经过发明人的仔细观测,在日平均气温低于20℃的气候条件下,该育苗棚内的温度与外界基本持平,因此在低温阴雨天气下该育苗棚的保温功能并不显著。这不同于审查员“均是提高了植物栽培拱棚内的温度”的结论。至于在小拱棚内安装红外线辐射型灯泡,灯泡的安装高度和密度,在小拱棚的四周用土或沙压实防风均是发明人经过多年的试验研究及技术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得出的技术措施。这些技术措施都不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1就能推论得出的。

从典型案例中分析如何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文档

从典型案例中分析如何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一、引言 每一个发明专利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都会采取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方式将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根据笔者多年的代理经验,发明中创造性审查已经成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占审查意见中80%以上,在创造性审查中,又以多个对比文件相互结合可以否定本申请的情况居多,在该类审查意见中,代理人或者申请人与审查员的争辩焦点在于:多个对比文件是否存在相互结合的技术启示又或者多个对比文件结合后能否得到本申请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于该类审查意见,如果能够撰写一篇令审查员信服的意见陈述,就可以很快授权,本文站在一个代理人的角度,结合代理洛阳一家企业的机械案例分析意见陈述的要点和注意事项,以其抛砖引玉,促进高效沟通和节约程序。二、撰写意见陈述前的准备工作; 在案例分析之前,和大家分享一下笔者在拿到一篇审查意见时需要做的工作; 首先,逐篇研读对比文件,将对比文件中所披露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判断权利要求中是否存在对比文件未披露的技术特征; 然后,分析对比文件1,将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确定区别特征是否与审查员确定的区别相同,如果审查意见不准确,需要指出并充分说明;若区别特征在其他技术方案中公开,

则需要进一步分析区别特征在该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是否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从而判断该对比文件是否给出了结合启示,代理人一般会在此提出争辩:例如上述区别特征实际上没有在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或者虽然公开了但由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相同无法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因而,本申请相对于审查员指出的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以上是针对该类审查意见答复的思路,这种方法的针对性较强,笔者认为,此时描述的重点需要突出,切忌意见陈述书写的比较杂乱,眉毛胡子一把抓,把所有的观点都写在意见陈述里,又或者反复陈述非重点的语言。这样会造成意见陈述主次不分明,重点不突出,不利于双方的有效沟通,审查员看完意见陈述后云里雾里,除了知道代理人反复强调本申请具有创造性之外,完全不明白代理人想要表达的重点是什么。 三、案例分析 意见陈述最基本的三个字:针对性。找准争辩的重点,有针对性的说明理由,一击切中要害,就可以说服审查员改变观点,下面分析实际案例: 一种油雾净化空调装置; 权利要求1:一种油雾净化空调装置,包括设置在室外的空调冷凝器(8),其特征在于:在室内还设有进气口(1)、送风机(2)、旋风锥管蒸发器(5)、过滤器(6)和回收槽(7),送风机(2)设置在进气口(1)与旋风锥管蒸发器(5)的进口(5-3)之间,旋风锥管

如何答复审查意见

一、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及《补正书通知书》的情况 1、一般来讲,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针对实质性问题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而针对形式问题下发《补正书通知书》; 2、《审查意见通知书》在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比较常见,《补正通知书》在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专利申请中比较常见,在绝大部分发明专利审查过程中均会碰到《审查意见通知书》。 二、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及《补正书通知书》的期限 1、一般来讲,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四个月,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两个月,答复《补正书通知书》的期限为两个月; 2、上述期限的计算方法是:从通知书的发文日起,先向后推算15日作为文件传递时间,再以上述期进行计算。 三、如何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及《补正书通知书》 1、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及《补正书通知书》时,主要应针对审查员在通知书中所指出的问题进行答复,一般来讲,不要针对审查员通知书意见之外的事项作过多陈述; 2、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及《补正书通知书》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申请文件的修改,此时应严格遵循“修改不超范围”的原则,也就是说,从原始申请文件中不能明确、唯一导出的内容,均不能加入到新的申请文件中,“修改超范围”是专利审查过程中的驳回理由,也是专利授权后的无效理由; 3、在发明专利的审查过程中,最常见、最难答复的是关于专利“新颖性”及“创造性”的问题,通俗的讲(但不严谨),“新颖性”是指本申请与现有技两者在实质上不相同;“创造性”是指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相比,不但在实质上不相同,而且这种区别是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不易想到的,也就是需要达到一定的创新高度。 4、如果审查员指出,本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需要针对具体情况分析:

答复审查员意见通知书格式

尊敬的审查员: 本答复意见是关于专利申请号CN××,审查员第一次答复意见通知书做出的具体答复。申请人认真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说明:同意与否要经过对比文件的分析,切记也有可能审查员给出的对比文件不符合抵触申请情况,抵触申请不能用来评价创造性,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不同意,直接说明不同意,而后剔除第一部分,不过这种情况很难存在。 如果对比文件不能采纳,在这部分要增加说明情况,为什么不对。 一、修改说明 (1)修改了权利要求1,引入了技术特征,把原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作为新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把引入的技术特征作为特征部分。使该修改的权利要求符合第二十二条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该在修改的依据来源于说明书第四页倒数第一行。 说明:有可能是从属权利要求上升,比如权利要求2上升,也有可能是全部权利要求确实无创造性,得从说明书根据对比文件对比找到有创造性的技术特征补充到独立权利要求。 (2)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 引用部分,只引用权利要求,克服了审查员在通知书指出的该权利要求不清楚的情况,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3)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4的主题名称,使其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一致。 除此之外,对说明书进行了适应性修改,由于上述修改未超出发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符合专利法三十三条修改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这样的修改是允许的。 说明:还有可能标记,部件不准确,出现不确定性用语等情况。 答题时,修改说明一定要有! 还要注意审题:新审查指南规定答复审查意见时不允许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但是在考试中,如果考题有说明,如有必要可以增加权利要求,有必要的就写,因为有分值的!!! 二、新颖性论述 审查员的意见是……. 针对审查意见,申请人通过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的技术特征….,使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审查意见通知书

审查意见通知书 篇一: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用格式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尊敬的审查员先生/女士: 首先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审查。对于审查员的意见,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简述审查员的意见,表明同意或者不同意查员的建议,)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1.修改说明 (针对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逐一分析,说明出处。)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为: 1.本发明涉及…… 2.关于新颖性 对比文件1涉及(简述对比文件1的发明要点)。 (与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对比,阐明不同,可用例句如下: (1)对比文件1披露了新修改独立权利要求1前叙部分的内容,但未披露“本发明区别技术特征”; (2)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发明具有***的区别技术特征)

所以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文件1对比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二款和《审查指南》规定的新颖性的要求。 对本文件2涉及(简述对比文件2的发明要点)。 (与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对比,阐明不同)所以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文件2相比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二款和《审查指南》规定的新颖性的要求。 权利要求2~*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因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新颖性。 3.关于创造性(“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指出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提供的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与本发明技术领域相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所以,确定对比文件*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第二步: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 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相比,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与它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论述区别技术特征)。由此可知,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并没有给出解决此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也没有给出解决此问题的相关启示。

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部分)

第三节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对于绝大多数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员都要采用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方式将实质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如果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能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撰写出令人信服的意见陈述书,并修改出合格的申请文件,则申请就有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被授权,大大缩短了实质常查程序;相反,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未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满意的答复,就势必加长实质审查程序,甚至会使有可能取得专利的申请导致驳回的结果。因此,知何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是专利代理人的一项基本功,对于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来说应当通过实践积累经验。加以提高。 一、审查意见通知书简介 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分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和中间通知书。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是审查员经过实质审查后首次发出的通知书,除了极少数可直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外,专利局都必须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通常对于有授权前景的发明专利中请,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在全面审查基础上指出专利申请文件存在的

所有缺陷;而对于无授权前景的专利申请,第一次审查意见陈述书将充分论述该专牙」中请不能授予专利授权的理由。由此可知,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通常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最重要且内容最多。中问通知书是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书及新修改的专利申清文件所作的进一步实质审查后发出的,往往是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补充,由中间通知书可以更清楚地得知该专矛门申请的前景。 审查意见通知书由专用表格(通常又称作通知书扉页)和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两部分组成.在专用表格中给出实质审查所依据的文本、引用的对比文件、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结论性意见、实质审查的倾向性结论意见、答复期限等,其中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专用表格中还给出专利申请的基本情况,如有无优先权要求、有无主动修改等。在通知书正文部分主要指出权利要求书和、或说明书的实质性缺陷,有授权前景时还指出专利申请文件所存在的其他问题,必要时还给出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建议。 按照审查意见通知书对申请文件的总体倾向性意见来看。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专利申请文件仅存在形式缺陷,这类专利申请明显有授权前景,通常只要按审查意见通知书对权利要求书和/或说明书进行修改就可授予专利权,以下简称肯定性结论意见.第二类是专利申请存在着不可克服的实质性缺陷,这类专利申请无授权前景,如果意见陈述书没有足够理由来改变审查员的观点,该专利中请将被

所有专利都会有审查意见通知书吗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72949093.html, 所有专利都会有审查意见通知书吗 申请人申请专利后,国务院专利管理部门会对专利进行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专利只有通过实质审查,并且进行公示后没有异议的,专利申请才能通知,那么所有专利都会有审查意见通知书吗?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是不是所有专利都会有审查意见通知书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无论是发明专利、实用型专利还是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后,都会将审查意见的结果通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二、怎么答复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 1、答复的方式 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采用专利局规定的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的方式,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提交的无具体答复内容的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也是申请人的正式答复,对此审查员可理

解为申请人未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提出具体反对意见,也未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 申请人的答复应当提交给专利局受理部门。直接提交给审查员的答复文件或征询意见的信件不视为正式答复,不具备法律效力。 2、答复的签署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或者补正书,应当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公章;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可以由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其答复应当由其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并由委托书中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专利代理人变更之后,由变更后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如果其答复没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当申请人有两个以上时,必须有全部申请人的签字或盖章,或者至少有其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审查员应当将该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 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如果其答复没有专利代理机构盖章,

审查意见答复模板

审查意见答复模板 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以下意见陈述是针对审查员xx年xx月xx日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做出的。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与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1-2,针对审查员所指出的缺陷,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附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并意见陈述如下: 一、修改说明: 1、增加了权1的技术特征,将….增加到权1中,修改依据来源于说明书和实施例x。说明书第xx段有相应的描述…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的范围,符合专利法33条和实施细则51条3款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1、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按照单独对比的原则,权利要求1公开了x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披露此特征,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按照单独对比的原则,权利要求1公开了x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披露此特征,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2-5的新颖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有新颖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有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三、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且公开了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权利要求1公开了xx技术特征,权利要求

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如下: XXXX 因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3)对于此区别特征: 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公开这个区别特征,也没有任何暗示,(或者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这个特征,但是作用不同),此区别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 本申请还取得有益效果,具体….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或者两者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进步,具有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有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四、关于不清楚的问题: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克服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不清楚的问题。(针对具体不清楚的问题,需要再描述一下),符合专利法26条第4款的规定。 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已经完全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及不清楚的问题,并克服了形式缺陷,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请审查员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授权本发明的专利权。 上述修改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申请人愿意以最大的诚意积极配合审查员工作,以加快审查进程。最后,申请人和代理人对审查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 代理人:XXX,联系电话:XXXXXX

如何有效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

如何有效答复发明专利审 查意见通知书 Revised by Jack on December 14,2020

如何有效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 在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审查员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其目的主要是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审查员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在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审查员作出审查意见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尽早结束审批程序,另外还要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授予专利权,特别是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在这个必经过程中,申请人可能会多次收到审查意见书,对审查意见书的答复将直接影响到专利申请的过程及结果。为了使申请人早日顺利取得发明专利权,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应注意的以下几个问题: 先看一个例子:在申请号为xxxxxxxxxxxx的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在一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步骤存在不清楚的问题。申请人在一通答复时,在说明书中添加了一些说明性的文字,而这些并不能从原始文件中直接推导出来,因此导致修改超出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二通中,审查员指出超范围的问题,要求申请人删除超出范围的内容。结果,在答复二通时,申请人仅仅在意见陈述书中说明将所修改的一部分说明书内容还原为原说明书内容,而未提交替换页。审查员只有发了三通,发明人的申请才最终得以授权。 我们来分析一下本案审查过程中都存在哪些问题:首先是,申请人在一通中没有更好地理解审查员的意图。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中存在不清楚的问题,申请人只要针对问题所在修改权利要求很容易就可以克服该缺陷,而申请人却以为是说明书中描述不清楚,因此对说明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解释,而未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因而不仅没有克服权利要求的缺陷,致使修改超范围。 在二通答复中,申请人虽然认为应该删除超出范围的内容,却没有提交替换页,而只是将说明书内容还原为原说明书内容。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除审查员依职权修改明显错误的情况外,不论采用什么方式提出修改意见,都必须以申请人正式提交的书面修改文件为依据。只在意见陈述中说明是不行的。 从上面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答复审查意见陈述和修改时会时常出现一些问题,了解在答复审查意见的注意事项十分必要。 第一,针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问题的答复:该问题主要包括权利要求概括范围过宽、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与说明书中记载的不一致。 对于概括范围过宽的问题,往往出现在说明书中只有一个实施实例,而在权利要求中却使用上位、功能性或概括性的语言概括了一个比较宽的保护范围。如果申请人能够提出证据,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说明书给出情报的基础上,能够容易地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扩展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是可以的。否则就不会被审查员接受。 对于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以及与说明书不一致的情况,在产品权利要求中尤其容易出现这样的问题,经常是权利要求中的一个部件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或者权利要求中是一个部件而说明书中是多个部件,或者权利要求中是两个部件而说明书中只有一个部件与之对

审查意见答复模板

尊敬的审查员: 针对专利局于年月日就题述专利申请发出的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申请人现陈述意见如下: 一、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申请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理由如下: 二、关于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关于修改: 申请人将权利要求4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添加到权利要求1中,该修改仅仅是权利要求的合并,并未涉及到实质内容的修改,因此该修改是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且申请人认为修改之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是具有创造性的,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理由如下: 申请人将附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诊断策略包含从诊断模块运行的程序组合”添加到权利要求1中。 在本申请说明书中的第4页倒数第5段记载了“诊断策略包含从诊断模块运行的程序组合”,因此,上述修改是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且申请人认为修改之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理由如下: 关于修改2: 申请人将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确定所述第一时偏值或所述第二时偏值作为所述初始测距的时偏”修改为“根据时偏值和/或符号的峰值功率,确定所述第一时偏值或所述第二时偏值作为所述初始测距的时偏”添加到权利要求1中,在本申请说明书第9页中记载了时偏处理方法的几个公式,从这几个公式中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是在确定第一时偏值或第二时偏值作为初始测距的时偏时,是根据时偏值和/或符号的峰值功率所确定的,因此,上述修改是能够从说明记载的内容中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因此,该修改是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且,申请人认为,修改之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具备创造性的,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理由如下:

【知识产权课堂】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模板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模板 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书,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就申请号为:____________的发明专利申请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申请人仔细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指出的问题,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针对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逐一分析,说明出处。) 1.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1的___________修改为_________,修改的依据来自于_____________。 2.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2,将原权利要求2的___________修改为_________,修改的依据来自于_____________。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内容请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新颖性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指出_________________,针对于上述审查意见,申请人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的技术特征_________,使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__________(详细说明,并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一一比对),但是没公开独立要求1中的__________技术特征,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__________(详细说明,并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一一比对),但是没公开独立要求1中的__________技术特征,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专利审查意见回复模板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专利审查意见回复模板 篇一:专利意见陈述书模板 意见陈述书 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是对×年×月×日发出的第×次审查意见 通知书的答复,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 (一)修改说明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审查意见及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后,对权利要求书修改如下: 将技术特征“xxx”补入权利要求1中。 该技术特征记载在(原说明书什么位置或权利要求几中),因此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该修改是为了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权利要求1(不具

备新颖性)的缺陷。因此上述修改既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二)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a,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a.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且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b.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特征a,由此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c.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 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但a在对 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为,而由本申请说明书可知,a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为,由此可知,a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 用与其在本发明中的作用是不一样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2时,不可能很容易的想到将a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来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未给出将a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来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启示。 上述区别特征a也不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采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产生了什么样的技术效果)。因而改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修改后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 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尊敬的审查员先生/女士: 首先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地审查。申请人仔细研读您的意见,同意您在意见中提出的有关的审查意见;但对于查员意见,申请人持不同观点。针对您的意见,申请人重新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陈述了意见,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修改说明******************************* 一、修改说明(要有单独的修改说明部分) 解析:这部分主要是针对“权利要求书替换页”的说明。重点针对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说明,修改了形式缺陷(使之满足实施细则第20——“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重新补充了**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记载于说明书**处,因此修改没有超出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 注意在说明中掌握技巧,分部分说明: 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主题名称和共同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引用部分(引用的编号和主题名称)+限定部分(附加技术特征)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关于公开不充分的反驳********************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符合专利法第26第4款——“全权利要求应当以书明书为依据,说明请求保护的范围”。) 解析:具体说明,在具体实施方式中虽然仅仅描述了A,但是在说明书中记载了B、C、D,又A、B、C、D同属于一类,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推知将B、C、D同样依照A的实施方式,解决同样**问题,取得同样**效果。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定本申请给出的技术方案同样适用于B、C、D,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听取意见通知书

听取意见通知书 篇一: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用格式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尊敬的审查员先生/女士: 首先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审查。对于审查员的意见,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简述审查员的意见,表明同意或者不同意查员的建议,)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1.修改说明 (针对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逐一分析,说明出处。)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为: 1.本发明涉及…… 2.关于新颖性 对比文件1涉及(简述对比文件1的发明要点)。 (与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对比,阐明不同,可用例句如下:(1)对比文件1披露了新修改独立权利要求1前叙部分的内容,但未披露“本发明区别技术特征”; (2)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发明具有***的区别技术特征) 所以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文件1对比符合《专利法》二十二

条二款和《审查指南》规定的新颖性的要求。 对本文件2涉及(简述对比文件2的发明要点)。 (与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对比,阐明不同)所以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文件2相比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二款和《审查指南》规定的新颖性的要求。 权利要求2~*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因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新颖性。 3.关于创造性(“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指出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提供的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与本发明技术领域相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所以,确定对比文件*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第二步: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 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相比,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与它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论述区别技术特征)。由此可知,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并没有给出解决此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也没有给出解决此问题的相关启示。 (第三步:将最接近现有技术与其他文件结合对比)

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平朔4A分子筛)

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 尊敬的审查员:您好!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2月5日发出的对申请号为2008100802971,名称为一种4A分子筛的生产方法的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感谢审查员张凌老师为完善本申请所付出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通知书正文,对于审查员在通知书指出的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对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不同看法,提出如下理由和审查员商榷: 一、关于对比文件 审查员的审查依据是对比文件1、2、3作出的。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了一种快速合成超细4A沸石的方法的专利,正如通知书所述,该专利的合成方法包括如下步骤:1、将硅源溶于氢氧化钠溶液中配制成Na2O含量为80~160g/L,SiO2含量为280~450g/L的硅酸钠溶液;铝源溶于氢氧化钠溶液中配制成Na2O含量为70~200g/L,Al2O3含量为50~200g/L的铝酸钠溶液; 2、将无机钠盐加入铝酸钠溶液中充分搅拌,再加入硅酸钠溶液,用氢氧化钠溶液调节pH值大于11,搅拌5~30min,形成胶体; 3、将胶体升温至60~100℃,静态或搅拌下进行晶化,停留时间10~300min; 4、晶化后过滤脱除母液,并利用去离子水洗涤pH值至8~11; 5、最后在100~200℃干燥成粉得超细4A沸石产品;合成中各组分的摩尔比为SiO2/Al2O3=1~3,R/ Al2O3=0.01~5,R指无机钠盐;所述的硅源为:水玻璃、硅酸钠、氧化硅颗粒、氧化硅水溶胶;所述的铝源为:铝酸盐、氢氧化铝、氧化铝胶体;所述的无机钠盐为:易溶于水的无机钠盐,如氯化钠NaCl、硫酸钠、碳酸钠、硫代硫酸钠Na2S2O3、硝酸钠NaNO3、磷酸钠Na3PO4等。 审查员在通知书指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 1)权利要求1的硅源来自粉煤灰碱溶法过程中得到的中间产物硅酸钠溶液或产物白炭黑,铝源来自粉煤灰碱石灰烧结法过程中得到的中间产物铝

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 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您于××××年×月×日就××号发明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1、修改了的独立权利要求1,。。。增加了必要技术特征××××,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满足《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删除了原权利要求中的×××,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的规定。该技术方案修改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段、第××段及附图×。 2、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调整为引用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使其满足《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段、第××段 3、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3,。。。由于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包含在原权利要求×和×中,所以该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权利要求修改的规定。该修改依据来自说明书第××段、第××段。 4、修改了原独立权利要求2,将其序号调整为×,增加了区别技术特征。。。。以使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中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规定,该修改依据来自说明书第××段、第××段。 5、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申请人同意审查员关于该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的审查意见,并删除原权利要求4.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 33条规定,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的新颖性(答复新颖性的模块) 第1步: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是: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而言,权利要求1-3无新颖性;相对于 对比文件1和2而言,权利要求4没有创造性。 第2步:针对上述审查意见,申请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在原权利要求中增加了在对比文件1 和2中都没有公开过的技术特征:“××××”。相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或2(现有技术)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理由如下: 第3步:对比文件 1公开了一种××××。不论是在对比文件1的文字还是附图中都没有披露××××技术特征(本申请发明点),因此本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中新颖性的规定。 第4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不论是在对比文件2的文字还是附图中都没有披露××××技术特征(本申请发明点),因此本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中新颖性的规定。 第5步:权利要求2-×和新增的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因而也具有新颖性。 如果还有独立权利要求则需要再论述

收到《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怎么答复

收到《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 怎么答复 当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的时候不要慌!具体应该如何答复,这里有一些知识要点。 首先是,在什么情况下会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及《补正书通知书》? 一般来讲,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针对实质性问题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而针对形式问题下发《补正书通知书》; 《审查意见通知书》在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比较常见,《补正通知书》在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专利申请中比较常见,在绝大部分发明专利审查过程中均会碰到《审查意见通知书》。 其次是,对于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及《补正书通知书》的期限是否有做限定? 一般来说,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四个月,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两个月,答复《补正书通知书》的期限为两个月; 上述期限的计算方法是:从通知书的发文日起,先向后推算15日作为文件传递时间,再以上述期进行计算。 最后对如何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及《补正书通知书》进行解答下。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及《补正书通知书》时,主要应针对审查员在通知书中所指出的问题进行答复,一般来讲,不要针对审查员通知书意见之外的事项作过多陈述; 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及《补正书通知书》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申请文件的修改,此时应严格遵循“修改不超范围”的原则,也就是说,从原始申请文件中不能明确、唯一导出的内容,均不能加入到新的申请文件中,“修改超范围”是专利审查过程中的驳回理由,也是专利授权后的无效理由; 在发明专利的审查过程中,最常见、最难答复的是关于专利“新颖性”及“创造性”的问题,通俗的讲(但不严谨),“新颖性”是指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相比,两者在实质上不相同;“创造性”是指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相比,不但在实质上不相同,而且这种区别是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不易想到的,也就是需要达到一定的创新高度; 如果审查员指出,本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需要针对具体情况分析: 1.首先,我们需要分析审查员所提供的对比文件,如果审查员对本专利申请或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理解有误,则可以指出审查员审查意见中的错误,指出两者在工作原理、领域,效果等方面不一样的地方,应详细论述两者的区别,希望以此说服审查员; 2.若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指出某项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但对其它权利要求没有作任何评述,则有可能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申请人可以通过缩小保护范围而获得专利权;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用格式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用格式 尊敬的审查员先生/女士: 首先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审查。对于审查员的意见,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简述审查员的意见,表明同意或者不同意查员的建议,)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1.修改说明 (针对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逐一分析,说明出处。)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为: 1.本发明涉及…… 2.关于新颖性 对比文件1涉及(简述对比文件1的发明要点)。 (与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对比,阐明不同,可用例句如下: (1)对比文件1披露了新修改独立权利要求1前叙部分的内容,但未披露“本发明区别技术特征”; (2)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发明具有***的区别技术特征) 所以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文件1对比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二款和《审查指南》规定的新颖性的要求。 对本文件2涉及(简述对比文件2的发明要点)。 (与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对比,阐明不同)所以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文件2相比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二款和《审查指南》规定的新颖性的要求。 权利要求2~*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因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新颖性。 3.关于创造性(“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指出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提供的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与本发明技术领域相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文中的相同技术特征也比较多,,所以,确定对比文件*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第二步: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 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相比,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与它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论述区别技术特征)。由此可知,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并没有给出解决此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也没有给出解决此问题的相关启示。 (第三步:将最接近现有技术与其他文件结合对比) (其后的论述分两种情况:第一种,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没有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披露;第二种,该区别技术特征虽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披露,但它们在该篇对比文件中起到的作用与为解决本发明针对的技术问题所起到的作用不同。) (第一种) 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没有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披露,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公知常用手段,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第二种) 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虽在对比文件*中披露,但它们在该篇对比文件中起到的作用是,与为解决本发明针对的技术问题所起到的作用不同。从而该篇对比文件以及其他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上以解决此本发明中要解决的(具体技术问题)问题的启示,由此可知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得到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修改后权利要求1所提到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有益效果),具有显著进步。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或者其同*的结合,都具有突出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22条3款关于

专利-专利审查中收到通知书应如何答复

专利审查中收到通知书应如何答复在专利审查中会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的时候应该如何答复?今天我们来讲解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和《补正通知书》的时候进行答复的一些知识要点。 首先是,在什么情况下会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及《补正书通知书》? 一般来讲,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针对实质性问题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而针对形式问题下发《补正书通知书》; 《审查意见通知书》在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比较常见,《补正通知书》在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专利申请中比较常见,在绝大部分发明专利审查过程中均会碰到《审查意见通知书》。 其次是,对于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及《补正书通知书》的期限是否有做限定? 一般来说,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四个月,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两个月,答复《补正书通知书》的期限为两个月; 上述期限的计算方法是:从通知书的发文日起,先向后推算15日作为文件传递时间,再以上述期进行计算。

最后对如何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及《补正书通知书》进行解答下。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及《补正书通知书》时,主要应针对审查员在通知书中所指出的问题进行答复,一般来讲,不要针对审查员通知书意见之外的事项作过多陈述; 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及《补正书通知书》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申请文件的修改,此时应严格遵循“修改不超范围”的原则,也就是说,从原始申请文件中不能明确、唯一导出的内容,均不能加入到新的申请文件中,“修改超范围”是专利审查过程中的驳回理由,也是专利授权后的无效理由; 在发明专利的审查过程中,最常见、最难答复的是关于专利“新颖性”及“创造性”的问题,通俗的讲(但不严谨),“新颖性”是指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相比,两者在实质上不相同;“创造性”是指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相比,不但在实质上不相同,而且这种区别是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不易想到的,也就是需要达到一定的创新高度; 如果审查员指出,本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需要针对具体情况分析: 1.首先,我们需要分析审查员所提供的对比文件,如果审查员对本专利申请或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理解有误,则可以指出审查员审查意见中的错误,指出两者在工作原理、领域,效果等方面不一样的地方,应详细论述两者的区别,希望以此说服审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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