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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

(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
(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地球资源,有利于人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以至达到消除包装废弃物,特别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进而给人类创造一个良好的自我生存空是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阐明了包装术语与包装的分类,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附则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既适用于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也适用于其它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照和引用了国家相关部分标准。

第二章 包装术语及分类

第五条 包装:本《办法》主要指回收复用的纸、木、塑料、金属、玻璃为原材料制作的各种包装容器及辅肋材料。

第六条 综合利用:指利用破损的包装和包装在加工改制后的边脚余料制成多种辅助包装材第七条 循环再生:指用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和加工改制后的下脚料为原料或掺与原料制成纸浆、纤维板、可降解塑料、金属锭和玻璃等再生包装材料。

第八条 包装回收利用管理:指对包装回收利用及包装废弃物处理全过程的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 回交单位:指提供回收包装的单位。

第十条 复用单位:指利用复用包装的单位。

第十一条 包装回收复用经营单位:指从事包装回收复用的组织、管理、加工、经销等工作的机构。

第十二条 包装废弃物:指已经使用过的包装而不能再进行利用的包装物。

第十三条 包装废弃物处理:指包装废弃物在最终处理之前的中间处理(即再生利用、改制包装原材料的其它产品)、以及包装废弃物焚烧和填埋的最终处理。

第十四条 有害包装废弃物:指能产生对人体、牲畜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及其它生物污染

作用的包装废弃物。

第十五条 纸包装:指用纸或纸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各类纸包装或马铃薯浆模塑包装。

第十六条 本包装:指用木材或胶合板、纤维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七条 塑料包装:指可降解塑料和非降解塑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八条 金属包装:指用钢、铁、铝及其它金属或合金材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九条 玻璃包装:指以玻璃为原料制成的包装。

第二十条 专用包装:指一种或一系列专供某种或某类商品使用的包装:如食品、药品等

专用包装等。

第二十一条 危险品包装:指盛装具有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感染性

及其它对人体、动植物和生态环境有危害特性物资的包装物。

第二十二条 非专用包装:指除专用包装外,能广泛使用的包装。

第二十三条 回收包装:指能回收再利用的包装。

第二十四条 复用包装:指回交给使用单位再次使用的包装,包括不加整理即可使用的包装、修复包装和改制包装。

第二十五条 修复包装:指经过修补加工方可使用的包装。

第二十六条 改制包装:指以回收的包装为主要原材料加工制作的包装。

第三章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

第二十七条 节约原则

1、各商品经营单位在销售商品后腾空或闲散的各类包装,凡能回收利用的应尽量回收利用,确定不宜继续利用时方予废弃或作最终处理。

2、包装回收应及时,并安排一定的人员和场地进行收集、整理、送交等工作。开启包装

应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坏包装。

3、回收包装应遵循“先复用,后回炉”和“可回炉,不废弃”以及以“原物复用为主,

加工改制为辅”的原则,尽量使回收包装略经改制修复就能使用。

4、专用包装应坚持对口定点回收,非专用包装按合理运输渠道和经济区域就近回收。

5、使用包装的单位除军工、军需、出口、供应外轮的商品以及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外,都要贯彻“先旧后新”的原则,在保证产品安全的前提下应优先使用复用包装。

6、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为保护商品在进行适度包装的同时,应尽量减少各种包装物或

各种包装容器的体积与重量,以节约使用包装原材料。

第二十八条 安全原则。

1、复用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包装的技术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保证商品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2、复用食品包装和药品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药品法》和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3、危险品包装的回收利用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品包装和有害固体废物管理的有关标准及规定。同时,对危险品包装应实行定向定点回收复用,未经无害处理前,不得包装其它物品,不得同普通包装混杂或出售。

4、回收复用一般包装和回收复用危险品包装的收集,堆放、运输及储存应严格分离进行。

5、危险品包装确有其回收复用价值时,应经无害处理、经检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后,方能按一般包装物使用。危险品包装的危险标志在确定期无害之前,不得去除和更改。

6、凡是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期限的包装,禁止回收复用。

7、包装回收利用和包装废物处理还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公共卫生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与要求。

8、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或随商品免费赠送无回收标志的塑料包装或容器,不得销售或随商品免费赠送厚度低于0.015 毫米的塑料购物袋。

第二十九条 防假冒原则。

1、申请有外观设计专利的或具有驰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包装容器,只能由商品的原生产厂家回收和复用。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回收复用。

2、同类通用和异厂代用的复用包装,必须将原包装标志及商标全部清除,并重新覆盖复用单位的产品标志和商标,严防假冒行为。

3、回收比较完好的包装应严加控制和管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其用来包装假冒伪劣商品,违者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条 经营原则。

1、包装回收利用应遵循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无偿回收与有偿回收相结合的原则。

2、包装回收利用的经营原则是“有利两头,兼顾中间”,“两头”指回交单位和复用单位,“中间”指包装回收利用经营单位。

3、包装回收利用经营单位应做好服务工作,在回收、加工、使用、结算等方面都要方便回交单位和复用单位。

第四章 包装资源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及运输

第三十一条 回收渠道。

1、分发挥商业、粮食、供销、物资、外贸、轻工、化工、医药以及一切从事商品经营各部门、各单位主渠道的作用,鼓励在销售商品时,对具有一定价值,又有可能回收的各类包装,应做到尽量回收。

2、组织专业机构(即包装资源回收公司)和专业队伍进行回收。

3、推选垃圾分类,组织城镇居委会、环卫清洁队和销售摊贩进行回收。

4、发挥个体和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作用进行回收。

第三十二条 回收办法。

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不同办法回收。

1、门市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设立回收门市部进行回收。

2、上门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定时定点到各回交单位进行回收。

3、流动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不定期到各个地段进行回收。

4、委托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进行代收。

5、柜台回收:即零售,批发商场(店)在出售商品时折价向顾客回收。

6、对口回收:大宗专用包装由进货单位或用户直接把包装回交给经营单位或生产厂家。

7、周转回收:即各生产厂家、商品经营部门内部使用的包装周转箱(桶),采取一定的制度或经济手段组织定向周转回收。

8、定点回收:即在城镇居民区、街道、工厂、学校、机关、部队、医院、群众团体、写字楼、公园、剧院、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置不同型号、不同类别的“生态箱”、“生态桶”或“生态袋”,由专门的回收单位负责按纸、木、金属容器、玻璃、塑料分类进行定时、定点、定专人回收。

9、押金回收:凡应回收的包装资源,各商品经营单位在出售商品时,可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保障如数回收。

10、奖励回收:各单位、各部门、各机关团体内部均可采取提成奖励的办法,激励有效回收。

第三十三条 回收分级原则。

1、一级回收包装:即不加修整或稍加修整即可原物复用的包装。

2、二级回收包装:即有些破损,但经过修补加工可达到原物复用的包装。

3、三级回收包装:即破损较多,无原物复用价值,但可作为改制原材料或其它用途的包装。

4、等外包装:即只能作回炉料处理的包装。

第三十四条 回收包装资源的储存和运输。

1、对回收来的包装资源应作好储存、清洗、分类、整理打包等工序;避免雨淋、曝晒、受潮、虫蛀和污染。

2、危险品包装应单独储存和运输。

3、可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与非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也应分开储存和运输。

4、运输回收包装的车辆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五章 包装资源回收复用品种与复用办法及复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五条 回收和复用包装的品种。

1、纸包装:即瓦楞纸箱、硬纸板箱、纸夹板、各类纸袋、各类纸盒、纸浆模塑制品、蜂窝纸板制品、纸托盘等。

2、木包装:即普通木箱、框架木箱、胶合板箱(桶)、纤维板箱、运输包装木制托盘等。

3、塑料包装: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废弃塑料制品强制回收利用目录的要求,凡列入回收目录的塑料包装或容器可回收利用;未列入回收目录的则禁止回收利用,均按包装废弃物的办法处理。

4、金属包装:即薄钢板桶、镀锌铁桶、铝桶、铁塑复合桶等。

5、玻璃包装:即各类玻璃酒瓶、饮料瓶、罐头瓶、医药瓶等。

第三十六条 包装复用的办法。

1、原厂复用,即把完整无损或虽有破损,但经过修整能够重新使用的包装,供给原商品生产厂家使用。

2、同类通用,即对统一规格尺寸的包装,在生产同类商品的厂家通用。

3、异厂代用:即将原厂家暂不用的回收包装,通过试装、套装,改作异厂使用。

4、改制包装,即将破损较多,或找到原物复用销路的包装作原材料,按使用单位要求的规格尺寸重新制作包装。

5、改制其它产品,即利用回收包装作原材料改制其它产品,使之废物利用,一物多用,变废为宝。同时,还可从回收的相关废弃塑料中重新提炼柴油和汽油或其它有用物质,让其重归大自然。

6、原制品再生,即利用回收包装作原材料生产同类或不同规格的包装产品。

7、能量回收,即将包装废弃物在焚化处理时所产生的热能加以充分利用。

第三十七条 复用包装的技术要求。

1、复用纸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原箱复用的瓦楞纸箱应符合国标GB6544三类纸箱的规定,材质和粘合度应符合国标

GB6543的规定。

②修复纸箱应保持箱身坚硬、干燥、不潮不霉,箱身无腰折,箱角无塌陷、箱身和盖底均完整无缺,不脱钉、不缺层、不脱层。纸箱内外清洁、无污染、箱外标志齐全清晰。

③改制纸箱的箱型、尺寸偏差、箱体质量、箱面印刷、接头钉(粘)合、压痕质量、摇盖质量等均要求符合国标GB6543的规定,有关类别的项目应不低于三类纸箱的规定。

④修复、改制纸箱的含水率达到14±4%范围,其表面防潮处理根据供需双方协定进行。

⑤修复、改制纸箱的抗压强度、耐冲击强度、堆码强度等机械性技术要求,以及在具体产品使用瓦楞纸箱时,按其相关标准或技术的规定执行,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2、复用木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木箱、框架木箱应分别符合国标GB7284和GB12464二等木箱的规定。修整和加工改制时应剔除其中不合格的材料。

②修复木箱箱板、其箱板材质应符合国标GB12464二等木箱的要求,允许采用挖、补、拼等方法剔除不合格材料。箱身、箱盖、附件应完好无缺,箱框钉合牢固,木箱内外清洁、无污染,标志齐全清晰。

③改制木箱的箱型、尺寸偏差、拼合、钉接、拼板、箱带、箱柄提带、加固、花格箱的板料间距等技术条件,以及框架木箱应符合国标GB7284的规定,其它木箱应符合国标

GB12464的规定。

④复用木箱的含水率和机械性能(项目与纸箱相同),在具体产品使用木箱的标准或技术要求中的规定执行,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⑤回收复用胶合纸箱(桶)、纤维板箱(桶)本身的材质应符合国标GB738、GB1349、GB1923等的规定方能复用。修复和改制胶合板箱(桶)、纤维板箱(桶)的技术要求,在具体产品使用这类包装时,按其相关的标准或技术要求的规定执行,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3、复用塑料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塑料包装本身必须符合国标GB5737‐5739、GB8946、GB8947、GB10454、GB10806的规定,钙塑瓦楞箱应符合国标GB6890规定。

②复用各种塑料桶、箱必须完整无损,内外清洁、标志齐全清晰。

③复用塑料闭口桶,其桶盖等附件应齐全无损,密封性好。

④复用各种塑料食品包装,必须经过清洗消毒,其卫生条件必须符合国标GB9681‐9693食品包装卫生标准。

⑤国家规定已列入可回收复用目录的塑料包装,生产者应按照国标GB/T16288‐1996的规定在所生产的塑料包装制品上标上应回收的标志,可降解塑料包装标上“可降解”的标志。

4、复用金属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闭口钢桶应符合国标GB2001的技术要求。其它金属桶本身必须符合相关专业标准的规定方能复用。

②复用的金属桶必须经过整形、除锈、清洗、脱漆、涂布等加工程序,使之整旧如新,无凹瘪、漆膜起皱等缺陷。桶内洁净、无锈、无渣和无其它杂质。

③复用金属桶口的配件应装配齐全,密封性好。

④复用金属桶必须不渗不漏,不渗漏检验气压和水压试验符合国标GB325及相关专业标准的规定。

5、复用玻璃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各种玻璃瓶(罐)包装容器应符合国标GB4544‐1996、GB2638、GB2639及GB6552等标准中的技术要求。对规定有使用期限的受压玻璃容器,超过使用期限的不能回收,只能作废弃玻璃原材料处理。

②复用各种玻璃瓶(罐)包装容器要求必须新配置完整、密封性强的瓶盖、瓶塞等附件。

③复用各种玻璃瓶(罐)包装容器必须经过清洗、消毒处理,其卫生条件必须达到相关产品包装卫生条件要求。

6、复用和综合利用其它包装产品的技术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第三十八条 复用包装的试验方法。

1、复用包装根据包装种类及需要,应进行原材料性能试验,如有必要可进行包装强度试验。

2、复用包装其空包装抗压强度按国标GB4857.3的规定执行。

3、复用包装共空包装抗压强度按国标GB4857.4的规定执行。

4、复用包装耐冲击强度强度按国标GB4857.5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复用包装检验规则。

1、复用包装以相同规格、相同材料、相同工艺的同一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一批,在交货时按本《办法》和订货合同的规定进行验收检查。

2、复用包装随机抽样每批次500只以上,不少于10只,101‐499只不少于5只,100只以下的小批量产品不得少于2只。

3、本《办法》规定复用包装如果有2项(引用相关标准中的每个单项视为一项)抽样时不相符,则加倍抽样复验,复验仍有2项不合格时,本批复用包装产品则定为不合格产品。

第四十条 复用包装的包装方式和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其储存方式与第三十四条相同。

第六章 包装废弃物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原则。

1、为加强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全国各大中城市凡有条件的均应建立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及相关企业。

2、在对一般包装废弃物处理时,应按其性质分离、分类管理,坚持贯彻节约资源的原则,尽可能综合利用或作回炉处理,确实无法利用的方予最终处理。其最终处理必须交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实施。

3、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应及时,并符合我国乃至国际环保的有关规定。

4、包装废弃物的储存、运输和处理,应将有害包装废弃物和无害包装废弃物加以分离,并分别严格按各自的技术要求进行处理。

5、包装废弃物在储存、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应针对废弃物各自不同性质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或其它危害。

第四十二条 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技术要求。

1、无毒害的包装废弃物可采取焚烧的办法处理,在焚烧时应防止污染环境、散发恶臭,并尽可能回收利用其在焚烧时产生的热能。

2、附着有爆炸污染的包装废弃物应在消除爆炸物后方能进行焚烧或填埋处理。

3、有害包装废弃物在堆积、运输和处理时应有明显标志。

4、盛装过农药或其它毒害品的包装废弃物在未作无害处理的条件下,只能作填埋处置。这类包装废弃物在填埋时,应注意含水率必须≤85%,填埋场地必须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地面水和地下水,同时还必须当时盖上,不得污染环境、散发恶臭及产生生物污染。此外,填埋的场地与设施应报经当地政府或环保部门批准。

5、包装废弃物的堆积、运输和处理应用专用场地和设施,防止雨淋、潮湿、霉变、渗漏、飞扬、外泄及产生恶臭和污染。

第七章 奖惩原则

第四十三条 不论任何单位或个人所研制开发出有利回收利用的包装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新工艺、新产品,除了他们应该享有的专利权外,建议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组织还应给予其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四十四条 凡在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和最终处理过程中,也不论单位或个人,对于保护环境、消除污染、节约资源、有利于人体健康以及推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

装工程”的实施而作出突出贡献者,建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相应和税收优惠政策与资金方面的扶持。

第四十五条 对宣传报导的推广新型包装科研成果和包装废弃物处理的先进经验,各级新闻媒体应适当少收或免收其广告宣传费用,以示扶持和鼓励。

第四十六条 凡不注重研究开发包装新材料和包装新产品、不注重包装资源的回收和综合利用、不注重环境保护的包装生产企业(含相关科研院所),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组织,应加强对其宏观管理,或让其关停并转,或调整其产品结构,有的还应依据其对资源的浪费和对环境污染的程度与情节轻重施以必要的经济处罚,并予及时曝光,以从根本上保证资源的有效节约和杜绝废弃包装污染源的产生。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包装技术协会、中国包装总公司提出并归口管理,并承担对本《办法》的解释权。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包装技术协会包装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负责起草,并在中国包协、中国包装总公司授权下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十九条 各极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包装部门、包装行业组织以及中国包装技术协会各相关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所提出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尽快制定出各自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各地区或各专业委员会原所制定的有关地方性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管理规则,如同本《办法》相抵触时,应以执行本《办法》为准。与此同时,各地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在资金上的适当支持,以加强对包装资源回收利用、加工改制及包装废弃物处理与环境的保护。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随同国标GB/T16716‐1996《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通则》一并在全国范围内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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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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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的过程,谈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见,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国家干预,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提出一个极其重要的命题:“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门学科我们都要考察其历史和根源,只有把握了经济法的成长道路,才能放眼学科的未来发展,才能避免“朝菌而不知晦朔”的局限。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是在资本主义垄断时期的近代社会。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其出现有深刻的法律文化、政治、经济原因和理论背景。 一、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文化因素 钱穆曾谓:“文化异,其学术亦异。”经济法学理论的诸流竞起,与经济法的法律多元性息息相关。 人类进入二十世纪后,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是两次世界大战和3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经济法学界把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一、战时经济法;二、经济危机对策法;三、复兴经济法,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刺激产生了第一批经济法。世界大战是资本主义矛盾的总爆发,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危机、政治危机,也是一场法律危机,经济法是资本主义矛盾的必然产物。从文化心理来

说,战争有加强国家为中心的凝聚力的天然倾向,国家在战争期间以经济法规作为社会动员的利器是为时事所趋,顺理成章。 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有深刻的文化背景,这是法学界公认无异辞的定论。金泽良雄说:“经济法之所以在德国产生,这是适合了德国的学术土壤,这些新的法律现象对于德国法学中所表现的的追求概念结构的缜密性和理论上的精辟性来说,的确是个理想的研究对象。”二、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政治、经济因素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然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法亦是如此。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带动了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和国名经济部门的不断增多,尤其是市场经济法的发展要求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在顺应市场经济法发展的同时克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消极因素。这就从客观上为以国家干预为中心的经济法的出现提供了条件。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成为了一种必然,是经济法产生的政治原因。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干预,国家关于经济运行是国家管理经济的基本职能,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具有诸多缺陷的情况下,国家干预成为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一个有效保障。 三、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理论背景 任何一种法律现象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理论背景,关于经济法的学说和法学观点是经济法产生的理论背景。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德国的经济法学说经历了“工业法”时期、经济法学初创时期的理论

体育法的现状与发展趋势_夏晓虎

体育法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新中国成立以来,发展体育运动就技写人我国?宪法?,成为政府的法定责任。历属政府均设体育行政部门主管体言工作,并以举国体制方式推进体育事业发展。1994年,中国足球职业化改革之路,开启启, 从此职业体育和体育产业井始成为有中国特色的体育发展方式的组成部分。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职业体育和体育市场逐步得到开发。指中国体育产业学会的最新研究报告显示.体育产业已占我国 GDP的3%,从业人口超过5oo万。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体育市场主体和体育参与主体的权利意识日新觉醒.传统的管理型体育体制受到挑战、体育领域的纠纷和法律同题速渐凸显。体育法学研究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最和理实需求中得到推动和发展。 什么是体育法学 中国有体育法吗?国外有吗?国际上有人研究有体育法学这门学科吗? 面对国人的这些质疑,不得不感体育法学这门新兴的学科要想得到广泛认同仍需要时问,更需要体育法学者和相关人士的共同努力。 体育法学是揭示体育法律社会现象和体育法律规产生发展的在规律性以及他们在机制的综合性交叉学科,是介于法律科学和体育社会科学的边缘学科。它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体育法律社会现象的一门新兴的法律科学,属于法学理论体系中的分支学科,在体育人文社会科学中也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它主要研究体育法律的本质、形式、特征和作用;研究体育法律的产生、发展及其消亡的规律;研究体育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研究制定体育法律规、执行体育法律和构建体育法律关系,以及运用体育法律为社会服务等问题。 体育法学是随着体育运动的不断进步而发展的。20世纪60年代起,体育法学研究随着世界各国体育立法热潮的兴起而出现,到80年代,出现了一些专著,如B. 乌瓦洛夫的《体育运动的法律问题》(前联)、J. 达尼斯的《体育与加拿大的法律》(加拿大)、J. 奈夫西格的《国际体育法》(美国)、A. 里森的《体育运动有关法律问题责任与保证》(法国)、T. 祖特的《有组织的体育运动法律问题》(德国)、G. 尼格德的《体育法指南》等。1992年,国际体育法协会(IASL)在雅典成立,每年举办国 际体育法大会,成为促进体育法学研究的重要国际组织[1]。

经济法试题

2017-2018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 财会-经济法基础(专业二) 一、选择题(50×1=50分) 1.法是反映()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A.被统治阶级 B.统治阶级 C.社会公众 D.无产阶级 2.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其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的是(). A.行政法规 B.部门规章 C.法律 D.自治法规 3.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规章的是()。 A.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4.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能够引起法律关系运行的是(), A法律事失B.法律关系C.事件D行为 5.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修理设备的合同,在此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 A.乙方修理的该设备 B.甲乙双方 C乙方修理设备的劳务行为D.甲乙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6.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 A.经济行为 B.享有经济权利的当事人 C.经济义务所指向的目标、 D.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7.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实中事件的是(。 A.发行股票 B.承兑汇票 C.发地震 D.签订合同 8.不能成为我国经济法主体的是()。 A.外国企业 B.外商投资企业 C.外国人 D.国家 9.下列情况中,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是()。 A.合同当事人甲要求当事人乙赔偿损失 B.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 C.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对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的 D.发善人要求侵害人对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的 10.根据法律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诉讼时效为()。 A.4年 B.2年 C.4年 D.20年 11.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A.由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B.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C.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D.代理人承担主要责任,第三人承担次要责任 1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 A.可以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 B.可以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权利 C.只能对合伙人个人追索,其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只能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清偿 D.可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1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责任的方式是()。 A.对内对外均承担按份责任 B.对内对外均承担连带责任 C.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D.对内承担连带责任,对外承担按份责任 14.甲、乙、两三位合伙人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丙决定将自己持有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丁。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则丙()。 A.转让财产份额后通知其他合伙人 B.只需要在转让前通知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 C.转让前须经半数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D.转让前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5.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下列选项中,关于合伙企业的财产表述正确的是()。 A.仅为合伙人的出资 B.仅为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C.不仅包括合伙人的出资,还包括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D.仅为按合伙协议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16.甲、乙、两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合同中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不得过问亦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该约定()。 A.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民事责任 B.无效,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C.部分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民事责任 D.部分无效,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17.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兴办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其法律地位为() A.中国企业法人 B.外国企业法人 C.由投资者确定是哪国企业法人 D.不具有法人资格 18.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 A.20% B.25% C.30% D.49% 1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任期为() A.1年 B.3年 C.4年 D.5年 2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A.股东会 B.董事会 C.监事会 D.联合管理委员会 21.中外各资经营企业的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的期限是距合营期满()。 A.1个月前 B.3个月前 C.6个月前 D.1年前 22.实行联合管理制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决定或者聘任总经理职务的是()。 A董事会 B.董事长、C.股东会D.联合管理机构 2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定组织形式是() A.两合公司B股份有限公司C有限责任公司D.无限公司 24..准予先行收回投资的是(|)。 A.中外各资经营企业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C.外商品资丝 D.外国企业 25根据我国细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有() A.丁某无意中发现的水变油方法 B某教育培训结构研发的迅速提高儿童智力的方法 C.李某培育的预防室内污染的某种植物 D.张某发明的检测癌症病变的方法 26.根据专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关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B.发明创造行为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所以发明人可以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不应当认定为共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D.发明创造的受让人,发明人的合法继承人,均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 27.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是() A.甲发明了印制伪钞的设备 B.乙发明了对糖尿病特有的治疗方法 C.丙发现了某植物断品种 D.丁发明了一种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 28.甲公司指派其研究人员乙和丙两人共同研究开发一项技术。该技术被开发完成后,甲公司决定就该项技术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在填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发明人“一栏应当填写() A。甲公司的名称 B。乙或者丙的姓名 C.甲公司的名称和乙与丙的姓名 D.乙和丙的姓名 29.甲公司职工乙下岗一年后作出了一项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W与此同时,甲公司也完成了同样的发明W你认为乙的发明W是

浅谈如何认识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浅谈如何认识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李平摘要:部分法的划分具有相对性。对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之间关系的认识不能绝对化。其间的联系与区别按照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排列顺序,从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属性不断减弱,公法属性不断增长。其中,以社会法为纽带,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的消长变化,说明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分别有自身的任务和功能,并呈现出相继联结的内在联系。 一、法律部门划分的一般理论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肖先涉及到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其次是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 划分法律部门的意义,在于力求准确地制订、解释、适用法律,以恰当地调整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复杂的各种关系。法律从旱期的“诸法合体”状态到今人“各法分离”格局,既说明了人类社会关系的客观多元性,也反映了人对所生存环境的认识能力不断强化。法律发展的历史和现实表明,法律部门的高度分化与高度综合是法律发展的规律;因而在尊重传统部门法划分时应当小局限于已有分类。 对法律分类的基本观念,大体有三种主张:1.主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人的主观假设,诸如“自然法”、“实在法”的划分;2.客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山特定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应当有什么样的法律;3.主客观统一论,认为法律的划分是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和法学家的主观认识相统一的结果。在主客观关系方面,主观主导’一。法律划分,应当属于认识论范畴,相对而言,主客观统一、主观主导的观念史符合认识论原理。认识

具有相对性,法律的划分也就具有了相对性一般认为,部门法划分的基本标准是法的调整对象。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就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尽若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表述不一,但是经济法具有特定调整对象——以社会整体性和国家调控性为基木要索的经济关系——的共识是客观存在的。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立法机关对于法律的分类上,经济法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经济法有较为密切联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民法、商法、行政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曾经是学界讨论的热点,少于且由立法机关来阐述其关系(参见顾昂然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在实务界,两者的关系曾经是模糊不清的,以往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审理的多数是民事案件,以至于法院系统将经济审判庭史名为民事审判庭,让一些人认为经济法本存在了。这是误解。现在看来,经济法与民法的个性大于共性,它们是具有不同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的两个独立法律部门。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主要体现为两者的调整对象都与经济关系有关。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个体性经济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其次表现为两者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渊源。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首先表现为调整对象本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所谓社会性经济关系,是指具有社会影响的经济关系,包括具有社会性的公平交易秩序建立和运行关系及社会经济平衡协调持续发展关系。前者主要

经济法名词解释答案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作业2 1.中国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多种关系的总称。 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是经济法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目标。 4.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5.财政法: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业3 1.广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2.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3.两合公司:指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4.税收抵免: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允许抵扣该居民企业在国内外已缴纳的税额,从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5.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及其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业4 1.我国《证券法》所称证券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对外贸易法:指确认对外贸易主管机关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律地位,调整它们之间形成的对外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系统。 3.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产品质量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主体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5.政府定价: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体育法规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存在的问题与改善措施 我国的体育事业处于无序的状态,阻碍其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体育法》的修改势在必行,对众多体育参与主体的概念进行法律上的界定意义重大。因此,在《体育法》修改时,应对体育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及基本行为重新界定,夯实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法律基础,保证其有序运行。 在社会体育、学校体育方面:1、随着社会对健康的普遍需求和大众健身意识的增强,社会体育在体育工作中的地位越来越关键和重要。如何有效开展社会体育工作,充分保障大众体育健身权利,是体育法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但目前体育法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社会体育工作中应当担负的职责缺乏明确界定,关于社会体育的内容又规定得比较原则,与体育法中竞技体育有关规定相比,内容更显薄弱,操作性不强。2、社会和学校存在重智育、轻体育的倾向;体育设施和条件不足,学生体育和体育活动时间难以保证,学校体育活动中出现的意外伤害问题,也成为制约学校体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地域学校体育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在农村和西部地区,体育法中关于学校体育的规定更加难以落到实处。 在竞技体育方面:由于竞技体育运动具有一定的风险,而目前国家对竞技体育进行保险方面的法律制度还几乎是空白,以至于发生运动伤害甚至死亡事故时没有法定的救济渠道。此外,我国专业运动员的运动训练与文化教育没有很好地结合,退役运动员进入社会就业面临越来越多的困难,这些直接影响到体育后备人才的发掘和培养。 在体育市场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体育产业作为一项新兴产业正在蓬勃发展并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这不仅能够满足体育自身发展的需要,而且还能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为国家做出贡献。其中,特别是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经营活动的开展,为群众参与体育健身休闲提供了重要途径,也成为发展体育产业的一项重要内容。现阶段我国体育产业的立法活动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体育产业立法的效力等级较低,缺少高层次立法,中央级的体育产业立法速度十分缓慢,尚未出台高层次的体育产业行政法规,只在体育法中对体育经营做了一般性和概括性的论述。虽然地方立法多于中央立法,但效力等级较低的地方性法规文件在处理复杂问题时,由于缺乏高等级法规的支持而导致解释与执行上的障碍,我国体育产业法规立法还不具备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有机整体。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的理解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的理解 摘要: 经济法作为典型的社会责任本位法,其产生不仅在于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整和管理,而且还得益于法哲学、经济学理论发展。经济法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通过经济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保障经济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维护竞争秩序,协调社会再分配,将经济个体行为纳入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框架中来评价,促进经济正义、自由、效益和安全。一、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赋予经济法学以社会责任本位法的地位 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即侠义上的社会利益,是指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结成发有机总体利益。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经济本身是崇尚个人本位与自由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发发展必然使个体意识得到蓬勃发展,上升到个体主义的层面。个体主义思想深刻地蕴含雨市民社会之中。在经济个体组成的市民社会中,其秩序的维系依赖于个体的理性,寄希望于人们对自身的自由与利益追求的自我节制,即通过所谓” 人人自私,则人人不能自私“威胁以控制个人的行为。因此,在市民社会中,根本性的法律是充满自治精神的民法。民法调整市民社会的基本关系,并庇护市民社会免于政治国家的干预。 经济发作为社会责任本位法是国家为发挥其经济职能而对社会经济进行规划、引导、调节和监督,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抑制私欲的恶意弥散,防止和排除对社会经济秩序的侵害的重要手段。 一、经济法体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公权利对市场领域的私权利的良性干预 就干预宗旨而言,经济法主要在于限制、保障私权利,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民法主要在于确权,保护交易,从而提高效率,保障公平和安全。但民法与经济法在公平、安全和效率方面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在保障公平方面,民法所代表的公平,是自由的私法精神打破封建秩序和自然经济,以追求彻底的平等和解放。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法律社会化思潮不断高涨,民法也从内部做出相应调整,法律社会化的趋势有所体现。 二、经济法是经济领域发法律社会化 经济法是社会性与经济性的有机统一,是致力于协调经济运行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作为社会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当自由放任的个人主义极度张扬招致市民社会潜在:公共性“受到威胁时,国家作为社会公益推进者会综合运用各自法律手段对私法自治领域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干预,最终促成公共与私法交融渗透。因而,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法构成了该新兴社会法域的典范。 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由国家在遵循社会经济自身规律、在市场经济机制自发运行的基础上,运用“国家之手“进行调节,控制和指导,排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中发障碍,引导社会经济按照国家意志所希望的方向运行,以达到社会经济良性运行、协调发展的目的、因而经济法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基本理论习题及答案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经济法是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经济关系 B.国民经济管理关系 C.经营协调关系 D.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这个概念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 A.德萨米 B.摩莱里 C.圣西门 D.傅立叶 3、美国国会于1890年通过了(),这被视为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标志。A.《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B.《全国产业复兴法》 C.《农业调整法》 D.《紧急银行法》 4、1919年()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法《煤炭经济法》。A.美国 B.日本 C.德国 D.法国 5、被称为经济法的核心、经济宪法的是()。 A.反垄断法 B.反不正当竞争法 C.税收征收管理法 D.公司法 6、准确了解经济法的概念关键在于明确()。 A.经济法的体系与渊源 B.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 C.经济法的主体 D.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7、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是()。 A.人身关系 B.财产继承关系 C.国家协调国民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D.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所调整的各种经济关系。 8、国家通过经济法对市场主体干预调控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是()。A.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B.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C.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D.市场监督关系 9、税法属于()。 A.市场主体法 B.市场活动与规范法 C.宏观调控与管理法 D.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10、中国经济法的真正产生和发展是从()开始的。 A.新中国成立后 B.文革后 C.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D.1993年后 二、多项选择题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

经济法心得体会三篇

经济法心得体会三篇 经济法心得体会三篇学习经济法心得体会 --标准化 1 班苗昊因为我个人平时对国内外经济形势政策都比较感兴趣,而且有时候在读相关的书刊时也会遇上很多疑惑,再加上想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分析认识能力,所以在校选课时,毫不犹豫的选择了经济法课程。 在学习经济法之前,经济法律给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较实质性的意义,比如经济行为或事情,经济制裁和经济犯罪等等。 在跟着朱老师把《经济法》进行了简单概括性的学习后,我发现《经济法》不能是仅停留在课本上简单的理论法律,而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也许到现在课堂中许多专业问题我都无法全部的理解,但我相信随着自己逐渐步入社会,我将会对经济法中条款会更为理解。 下面我想简单的谈一下来这一段我对经济法学习后的心得和体会。 首先我回想起在第一节课上,老师谈的关于经济法的概况,知道并了解了它有助于我们了解和认识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调节市场的法律原则和理论基础;经济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法律有机联系、整合统一的纽带,学习经济法更有助于我们运用法律武器规避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风险,从而确保国家经济健康稳步快速发展。

这都让我印象很深,但是有一点很让我疑惑,原本我以为法律应该是一板一眼的,有理有据的。 但是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 100 多年风风 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但是到目前为止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 所以说给经济法下定义是当今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这也让我小吃了一惊。 然而在当今时代,特别是像中国这样的日益发展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一定的地方适可而止,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因此,现在大多数定人的观点是经济法应定义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且经济法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相对于其他法律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在一个问题上比如说,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 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 我觉得这大概就是经济法独特的魅力所在吧。 然后,经济法这本书涵盖及其广泛,包括了经济法的一般原理、商事组织法律、合同法律、市场运行法律、知识产权法律、金融法律、税收法律、经济监督法、对外贸

对经济法概念的理解

对经济法的肤浅认识 法0603 周小月(0604000324) 简而言之经济法是产生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的新兴法律部门,是综合运用国家权利或宏观调控手段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社会良性发展的法律规范系统。 经济法的核心内涵在于国家干预。 在我国以1992年确定市场经济为界限,把此前出现的经济法学说称之为“旧论”,而此后的经济法学说观点称之为“新论”。在众多的新论中,主要有北大的“国家协调国家经济关系论”,其基本观念是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人大的“纵横统一新论”认为经济法是对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内的横向的经营协调关系进行综合统一调整的法律部门;武大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论”认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三种基本方式是:强制、参与、促导;此外还有西南政法大学的“需要国家干预经济关系论”,清华大学的“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关系论”等。 新论的各个学说虽然措辞不同,但基本上都或明或暗的提到了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而不论是宏观调控还是市场监管都是国家干预的一种形式。因此,经济法就是一部关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法。 国家干预作为经济法的核心内涵,有它存在的必然性。 经济法的大力发展在我国经济体系的转轨时期,由原来的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还要不要宏观调控?学者认为“实行计划经济的条件下,要多讲点市场调节;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多讲点计划调节,正如过去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讲市场调节,实际上是要加强和完善计划机制一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讲计划调节,实际山是要进一步完善和充实市场机制,使市场运行得更好、更协调、更平稳。”这就从正面肯定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包括宏观调控在内的国家干预是不可缺少的。 再从我国的市场经济本身来看,它本来就是国家干预下的产物。因为良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仅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还需要良好的社会的、法律的和人文的环境。一个缺失法制和人文精神的社会是难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而像外部不经济这种“市场失灵”的现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中较为普便的现象,这种现象单靠市场本身是无法解决的,这就是国家干预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因为“外部效应只能通过国家干预才能消除不经济造成的影响,最终达到一种经济公平的状态。” 但是,国家干预也具有其辩证性。 一方面,肯定国家对市场的干预。转轨国家大多要重塑宏观经济体系,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能力,提高政府的经济控制力,以最终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的目的。因此如果离开了国家干预,我国市场经济是不可想象的。如康忙斯所说:“如果支配人类活动的自我利益是蒸汽机的话,那么引导动力的,便是制度这台发动

国家干预与中国经济法

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是国家调整经济运行的两种手段,在资本主义经济发达史上都曾起过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正处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时期,如何正确地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尤为显得必要。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告诉我们,必须把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在这一转型时期促进经济的平稳运行。就现阶段来说,中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在注重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的同时,必须强化国家对公共生活领域的干预,才能完成经济体制的转轨和保持经济的稳定发展。 经济法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是调整以社会公共行为根本特征的发生在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具有社会整体性的特征。这个观点把建设市场经济的共性真谛一语道破,为我们把握和处理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之间的“度”和“量”提供了理论基础,也为我们清理现行经济法理论的混乱状况和重新反思与构筑现代经济法框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理论依据,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国家干预密切相关 历史上迄今为止只有三种资源配置方式,即“自然经济”、“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其中自然经济是农业社会基本的资源配置方式,而农业社会的基本特点是手工业和商业居次要地位,仅仅发挥有限的辅助作用。伴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由农业社会转变为工业社会,市场经济取代自然经济乃成为历史之必然。计划经济是苏联十月革命胜利后为适应战时共产主义创建的又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它要求以超稳定的政治结构来运行经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有着明确的目的性,就象毛泽东说过的一句话:要算政治帐,不算经济帐。在经济运行之中,调节生产、消费、供应和需求的关系不由市场产生,而使一切包容于为政治服务的所有计划(包括经济计划)之中,同时,由于人为地排斥了竞争因素,从而竞争机制无由产生,又造成普遍的墨守成规、产需脱节等弊端。所以作为二十世纪初叶的特殊政治经济条件下的产物计划经济,最终夭折是不可避免的。 经济学界公认,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两种资源配置方式(在社会主义国家,相应地称其为“经济管理体制”)。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克服计划经济弊端,实现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但这不意味着市场经济就是自由经济。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是两种调控手段,在现代社会里(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这两种手段是共存的,对经济运行缺一不可。计划调节从性质上说是国家干预多种形式中的一种,但是,包括它在内的国家干预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在资本主义出现的初期,经济上要求完全的自由,相应的经济形式是一种完全自主、自由的竞争模式,法律观念中推崇“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合同完全自由”等原则,强调政府完全不干预经济,用“无形之手”调节即可,从而排斥了国家的干预。待由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阶段过渡时期,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克服自由竞争所带来的固有缺陷,如市场缺乏外部效果、不能提供公共产品、以及市场本身不能克服的盲目性和滞后性等,逐渐改变不予干预的态度,开始了以法律确认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制度建设时期,近代史上的经济法由此得以产生。因此,国家干预,在资本主义国家经历了一个从不干预、很少干预到确认干预的过程。国家干预即“有形之手”,它强调政府代表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节,以弥补市场机制本身所固有的缺陷。经济发展史的经验证明,任何一种资源配置方式都离不开国家的干预,没有国家干预的经济是不可想象的。如果离开政府的干预,经济生活不能健康发展,无约束的自由经济,其发展的结果将是竞争过度、市场垄断乃至出现经济危机;再者,就是仅对经济危机这一特殊经济现象来说,如果没有国家的干预,

对经济法的理解以及其重点

试述经济法所学知识及你对这些知识的理解 首先,我们在《经济法》一书中了解到生活中有法律制约着我们的行为规范,保护我们的财产以及人身安危,学习法律可以让我们更好地保障家人朋友的权益。王老师在讲课过程中中穿插引用了许多关于经济法不同方面的案例(比如公司法案例、合伙企业法案例、外资案例、破产案例、合同法案例等等),并且通过观看关于经济法的视频,让我们在听的同时,看到了许多的真实纠纷实况,心里懂得了怎么应用法律处理好生活中的那些事。 其次,我们在这本书中所学到的东西实用性很强,生活中经常会用到,比如;我们要去工作了要签劳动合同,公司需要我们交身份证件,然后扣押不还,这样我们就可以上报劳动行政部门,他们会责令其退还给我们,并且会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相反如果我们不知情,可能会发现类似下面的事。 所以我们要做到 所以学好经济法是对自己绝对有好处的懂得维护自己以及家人朋友的合法权益。 下面是我整理的经济法重点。 一、绪论 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维护公共利益(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维护市场公正自由的竞争秩序(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为了优化资源配置更好的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4)社会保障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就指由经济法确认和调整的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公司法 (一) 公司的分类:1.依据股东对公司债务所承担责任的方式,划分为: 无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股东负连带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两合公司:由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 2、依据公司对外信用基础,划分为: 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 3、依据公司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划分为: 母公司: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资本或股份,并对其经营管理活动有一定控制权的 公司。

体育法学

体育法与罚的区别 法:由国家专门机构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法律(广义):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体育法(广义):为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维护正常的体育秩序,发展体育事业。包括对体育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所有法律规范。 体育法的特征: 1、规范性。 2、社会性。 3、技术性。 4、国家性。 5、综合性 体育法的渊源: 1、宪法 (1)提出了体育法律应该坚持的基本指导思想。 (2)指明了体育法律的基本立法依据。 (3)规定了体育的基本任务和重点。 (4)规定了体育的基本法律规范。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5、国际条约和惯例 体育法的功能 1、规范功能:(1)指引(2)评价(3)预测(4)强制(5)教育功能 2、社会功能:(1)保障作用A、保障公民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B、保障体育行政

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正确行使行政权力C、保障体育产生的健康发展D、保障对外体育交往的顺利进行(2)限制作用(3)调节作用 体育法的效力范围 1、体育法对人的效力,包括对中国公民的效力,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2、体育法的空间效力,在我国,凡是中央各国家机关制定的体育法律、法规,除有特殊规定外,就在我国所有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由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体育法规、规章,只在起管辖范围内生效。 3、体育法的时间效力,体育法的生效时间;体育法终止生效时间;体育法的溯及力; 体育法律关系 含义:是指体育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们在进行体育运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要素:体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内容:1、体育权利,体育权利是国家通过体育法律规定,对体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自己决定做出某些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我过体育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在各方面对公民行使体育权利进行保障,为公民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1、体育义务,体育义务是国家通过体育法律规定,要求体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应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和约束。公民对义务的履行不得取舍,若不履行法律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体育法与政策、道德、纪律的关系 1、体育与政策的联系:我国的体育法律和体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的内容都体现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劳动人民在体育运动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它们的任务都是为了保证和促进体育的改革与发展,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区别:(1)制定的主体不同

经济法案例答案

经济法案例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一) 一家国有企业、一家集体企业和某大学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国有企业认缴出资额35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以实物作价出资15万元,并依法办理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货币出资20万元,但已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的只有10万元。该集体企业以实物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5万元,并依法办理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大学以工业产权(非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8万元,也已办理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要求:回答下列问题: (1)设立上述公司是否符合法定人数?为什么? (2)股东出资是否达到了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为什么? (3)股东出资是否符合股东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的规定?为什么? (4)如果违反了股东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的规定,应承担何种责任? 标准答案 (1)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 (2)没有达到。因为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而注册资本是指全体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实缴的出资额。但上述三个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却只有48万元。 (3)集体企业和大学的出资符合规定。但国有企业不符合规定,其只缴纳了25万元,并未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35万元,因而其行为是违反规定的。 (4)国有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二) 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1998年经主管行政机关审批后设立。199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并将乙公司改组为拓展市场业务的分公司。2000年,甲公司实现税后利润500万元,本年度因违反合同承担违约金20万元,1999年发生经营亏损80万元。2001年6月,甲公司经理刘某将本公司30万元资金借给朋友张某使用,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收取利息。 问题: 1.设立甲公司要经过哪些程序? 2.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时,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 3。甲公司2000年的税后利润如何分配? 4.对经理刘某向张某出借资金的行为如何处理? 标准答案 1.甲公司经主管行政机关审批后设立,属于批准设立。因此,甲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要经过下列程序: (1)制订公司章程;(2)经主管行政机关审批;(3)股东缴纳出资,验资机构验资;(4)申请设立登记;(5)签发出资证明书。 2.公司合并时,应当自作出合并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不能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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