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赔偿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赔偿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63051139.html,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赔偿

作者:武思琛雪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1期

【摘要】本文从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出发,笔者认为抽象行政行为就是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再分析中国对行政立法监督的三个主要途径:1、权力机关的监督2、行政机关内部监督3、司法审查;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行政复议中可以对行政立法行为具有可诉性,从而引发思考行政行为可诉性后面的赔偿问题的立法规定。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监督;行政立法赔偿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述

抽象行政行为渗透在法律生活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日常生产生活有着重大影响。其实我国法律文件中,没有明确的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描述,但其涵义却散见于法律条文之中。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围行政诉讼法》中,以收案范围的方式说明抽象行政行为的部分内涵,即“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在司法解释中也有相应的描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①’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以笔者这样理解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笔者是这么理解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抽象行政行为就是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二、中国对行政立法监督的主要途径(一)权力机关的监督

我国《立法法》第59条规定,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这是国务院的监督。同样是《立法法》第63条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当行政法规与规章不正确或不适当的时候,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也就是说其有一定的监督权。(二)行政机关内部监督

这里主要说行政复议的监督。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②。我国《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三)司法监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