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目次
总则器材检验
工程测量
土方工程
人(手)孔、通道建筑
模板、钢筋及混凝土、沙浆铺设管道工程验收
第1.0.1 条通信管道工程施工验收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是新建通
信管道工程施工中质量检查、随工检验和竣工验等工作的技术依据,并适用于
通信管道改建、扩工程。
第1 .0.2 条凡本规范未列入的非常规建筑标准(规格),应按工程设计图纸或有关规定办理。
第1.0.3 条通信管道工程施工所用的器材,均应符合本规范和工程设计的相关要求。
第1 .0.4 条施工中遇本规范未包括的技术标准、规格要求时,可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商定的“临补充技术规定” ,在本工程中使用,并报上级备查。
第1.0.5 条在施工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通过随工检验人员,进行严格的隐蔽工程检验、签证及工程质量检查等工作。
第1.0.6 条通信管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应按工程验收的法定程序进行;其竣工验收的内容和要示,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接有关规定办理。
随工检验和竣工验收中,发现不符合本规范或有关规定的工作内容, 凡由施工单
位造成的,应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至合格。
第1. 0. 7条各施工单位制定通信管道施工操作规程,应贯彻本规范的要求,
不得与本规范的规定相抵触。
第1 . 0. 8条本规范的解释与修改权属邮电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 1. 1条通信管道工程所用的器材规格、程式及质量、应由施工单位在使
用之前进行检验,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2. 1. 2条凡有出厂证明的器材,经检验发现问题时,应做质量技术鉴定后
处理;凡无出厂证明的器材,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2. 1. 3条通信管道工程施工,严禁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器材。
第二节水泥及水泥制品
第2. 2. 1条各种标号的水泥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工程施工中不
得使用过期的水泥,严禁使用受潮变质的水泥。
第2. 2. 2条水泥凡无产品出厂证明或无标记的,以及储存时间超过三个月,
或有变质迹象的,使用前均应进行试验鉴定,依据鉴定情况确定使用方案或另
行更换。
第2. 2. 3条水泥预制品生产前,必须按水泥类另、标号及混泥土标号,做至
少一组(三块)混凝土试块,具体组数由生产单位根据需要自定,其混凝土试
块的规格如表面化。2.2.3所示。
第2. 2. 4条水泥制品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管块长度允许偏差不大于10毫米,宽、咼允许偏差不大于是5毫米,一
孔以上的多孔管块,其各管孔中心相对位置允许偏差不大于
0.5毫米,
三、干打水泥管块的实体重量就不低于表226的参考值。混凝土管块
应大于表2.2.6的参考值5%以上。
干打水泥管参考重量表
、管块的标称孔径允许最大负偏差应不大于1毫米,管孔无形变
四、管块的成品表面单位强度应不小于10.78MPa(非帕)(指
110kgf/cm2)
(系指养护28天的试块);如用管块整体试验,其破坏的单位强度应不低
于表面单位强度的8%。本规范的新旧的计量单位换算见附
五、干打水泥管块成品的其他指标要求和干打水泥管块的生产工艺应符合附录二
的规定。
六、水泥管块强度有问题应进行抽样试验。抽样的数量应以工程用管总量的
3%o(或大分屯点数量的3%o)为基数,试验的管块有90%。达到标准
即为合格;否则可再试3%o,其90%(数量)达一标准仍算合格;如试验数
10%以上达不到标准,则全部管块表面
强度应按不合格处理。
第2. 2. 7条水泥(含混凝土)管块表面强度可用撞痕法试验,试验方法见附录三。
第2. 2. 8条通信管道工程使用的水沿线制品管块,必须脱出气氢氧化钙物质
(俗称“脱碱”),没有经过“脱碱“处理的管块,严禁在其管道内敷设电
缆。
第2. 2. 9条水泥管块的管身应完整,不缺棱短角,管孔的喇叭口必须圆滑,
管孔内壁应光滑无凹凸起伏等缺陷,其磨擦系数应大于0.8。管体表面的裂纹
(指纵向、横向)长度应小于50毫米,超过50毫米的不宜整块使用。管块
的管孔外缘缺边应小于20毫米,但外缘应小于20毫米, 但外缘缺角的其边长
小于50毫米的,允许修补后使用。
第三节钢材、管材与铁件
第2.3.1 条钢材的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不得有锈片剥落或严重锈蚀。
第2.3.2 条管材的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管的内径负偏差应不大于1 毫米,管孔内壁应光滑、无节疤、无裂缝。
第2.3.3 条各种管材的管身及管口不得变形,接续配件齐全有效,承插管的承口内径应与插口外径吻合。
第2.3.4 条各种铁件的材质、规格及防锈处理等均应符合质量标准,不得有歪斜,扭曲、飞刺、断裂或破损。铁件的防锈处理和镀层均匀完整,表面光洁、无脱落、无气泡等
缺陷。
第2.3.5 条通信管道工程采用硬聚氯乙烯管、玻璃钢管时,其管身应光滑无伤痕,管孔无形变。孔径、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负偏差不应大于1 毫米。
第2.3.6 条人(手)孔铁盖应不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手)孔铁盖装置(包括外盖(内盖)、口圈等)的规格应符合标准图的规
定;
二、人(手)铁盖装置应用灰口铁铸造,铸铁的抗拉强度应不小于11.7kN (即是
1200kgf/cm2)铁铸质地应坚,铸铁件表面完整,无飞刺、砂眼等缺陷。件的防锈个
得应均完好;
三、铁盖与口圈应吻合,盖合后应平稳、不翘动;
四、铁盖与口圈的内缘间隙应不大于3 毫米;铁盖与口圈盖合后,铁盖边缘应高于
口圈1~3 毫米。
第2.3.7 人(手)孔内装设的铁支架及电缆托板,应用铸钢(玛钢或球墨铸铁)或型钢制成,不得用铸铁制造。
第2. 3. 8条人(手)孔内设置的拉力(拉缆)环,应用巾16普通炭素圆钢制造,
全部做镀锌防锈处理。拉力(拉缆)环不应有裂纹、节瘤、锻接等缺陷。
第四节建筑材料第2.4.1 条通管道工程有于砌筑的普通粘土砖(以下简称砖)或混凝土砌块品种、标号均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其外形应完整,耐水性能好。通信管道工程采用砖的标事情、强度应符合表2.4.1 的规定。
通信管道工程中严禁使用耐水性能差、遇水后强度降低的炉渣砖或矽酸盐砖等。
普通粘土砖标号及强度表
第2.4.2条使用推荐标准图纸中的混凝土砌块(以下简称砌块)规格、强度等要求, 应符合推荐标准图纸的各项要求。
第2.4.3条通信管道工程用的石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采用天然砾石或人工碎石,不得使用风化石:
二、石料的粒径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三、石料中含泥量,按重量计不得超过20%;
四、针状、片状颗粒含量,按重量计不得超守20%;
五、硫化物和硫酸盐类含量,按重量计不得超过1%。
六、石料中不得有树叶、草根、木屑等杂物。
第2. 4. 4条通信管道工程用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通信管道工程应用砂符合下列规定;
二、通信管道工程宜使用中砂;砂的细度模数(Mx )如下:
粗砂Mx为3.7~3.1,平均粒径不小于0.5毫米;
中砂Mx为3.0~2.3,平均粒径不小于0.35毫米;
细砂Mx为2.2~1.6,平均粒径不小于0.25毫米;
细砂Mx为1.5~0.7,平均粒径不小于0.15毫米;
泥系指粒径小于0.08毫米尘屑、粘土等。
三、砂中的云母和轻物质,按重量计不得超过3%;
四、砂中的泥土、按重量计不得超过5%;
五、砂土的硫化物和硫酸盐,按重量计不得超过1%;
六、砂土中不得含有树叶、草根、木屏等杂物。
第2.4.5 条通信管道工程中用特细砂配制混凝土,应附录四规定执行。
第2.4.6 条通信管道工程用水,应使用可供饮用的水,不得使用工业废污水及含有硫化物的泉水;施工时如发现水质可疑,应取样送有关部门进行化验、鉴定后再确定可
否使用。
第3.0.1 条通信管道工程的测量,应按照文件及城市规划部门已批准的位置、座标和高程进行。
第3.0.2 条施工前,必须依据设计图纸和现场交底的控制桩点,进行通信管道及(人)孔位置的复测,并按施工需要应钉设桩点。复测钉设的桩(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人(手)孔中心3~5 米处开始,沿管线每隔20~25 米宜设一桩(板)应符合下列规
定:
二、桩点设置应牢固。顶部宜与地面平齐。桩点附近有永久建筑物时,可做定位拴点,并做好
标志和记录;
三、平面复测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中心线不得大于10 毫米;
2、直通型人(手)孔位的中心位置不得大于100 毫米;
3、管道转弯处的人(手)孔中心位置不得大于20 毫米。
第3.0.3 条施工现场必须增设临时水准点,并应标定管道及人(手)孔施工直测的水准桩点。临时水准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临时水准点的设置必牢固、可靠,两点的间距应不大于150 米;
二、临时水准点、水平桩(或平尺板)的顶部必须平整、稳定、并有明显标记;
三、临时水准点、水平桩(或平尺板)应按顺序编号,测定相应高程,计
算出各点相应沟(或坑)底的深度,标在平尺板上并做好记录。
第3.0.4 条施工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校测;
一、在完成沟(坑)挖方及地基处理后,应校测管沟、人(手)坑底地基的高程是否
符合设计规定。
二、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水平桩(或平尺板)错位或丢失,应及时进行校
测并补设桩点。
第3. 0. 5条挖土方工作完成后,凡在沟(坑)中的其他管、线等(指不需移
改的)地下设及移完毕的地下设施,必须测量其顶部(底部)的高程、宽度等及
临近人(手)孔和通信管道(通道)的相对位置、垂直间距、水平间距,并做好
记录,必须注明其类别规格等,为绘图竣工准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