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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

法制史
法制史

法制史

一.名词解释:

1.五刑:奴隶制社会的法定刑罚,夏商时代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奴隶制五刑体系,由“三苗”的“五虐”

演变过来,即墨、劓、膑、宫和大辟。

2.宗法等级制:宗法等级制是以宗法血缘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3.官刑(三风十衍罪),夏商时期专门整治官吏犯罪的刑罚。“三风”指:巫风、淫风和乱风;“十衍”指:

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有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

4.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夏商时期刑法适用原则之一。“不辜”指无罪或轻罪的人;“不经”指违反常

规或不用常法。这一刑罚原则体现了慎行思想,具有积极的意义。

5.“亲亲”、“尊尊”原则:西周时期礼的原则之一。周公所制的礼,是维护宗法等级制的工具。“亲亲”

指:父子,兄弟,夫妇,长幼的依附关系,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指:君臣上下,贵贱有序,要求下级服从上级,不允许犯上作乱,其核心是“忠”君为首,意在维护君主制。

6.吕刑:又称甫刑。是西周后期的一部重要法典,主要内容是规定刑法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体现

明德慎罚思想。

7.九刑:西周九种刑罚。一种解释指周朝的刑书,即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8.五听:西周时期司法制度之一,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是运用心里分析进行

的审判活动的一种尝试也是我国古代长期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与神明裁判相比是一大进步,但这种方式也极易导致主观唯心的专擅武断。

9.五过:西周时期强化司法官吏责任的制度,即“五过之疵”,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

来”。

10.宽严适中、世轻世重:西周刑法适用原则之一,意思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

用重典”体现了“明德慎罚”思想。也就是说,要分别各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根据各时期的社会特点,灵活的掌握刑法应该从轻还是从重。

11.“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12.“七去(出)”,“三不去(出)”:前者指“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

盗”,后者指“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13.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中国湖北省,云梦县睡午地,出土的秦代竹简,其中涉及到4大类的法

律内容,《秦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这4个内容反映了秦代部分法律制度,是研究秦代法律制度的珍贵资料。

14.廷行事:是秦代法律形式之一,又是秦代审判制度之一,“廷”指宫廷、法庭等官府,“行事”指判案

成例,是司法审判的判例,指判例或案例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

15.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公室告是指控告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他人盗窃、杀人、伤害等行为的案件。凡

公室告案件,不管是自诉,还是公诉,司法机关必须受理,不得拒绝。

非公室告,是指控告自己的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或家长刑杀伤害子女奴妾等行为的案件。凡属非公室告案件,司法机关不予受理,如当事人坚持控告,则告者有罪。这一规定实质上是为了维护封建尊卑关系和主奴关系,反映了人们在诉讼制度上公开的不平等。

16.《法律答问》:是云梦秦简中的一个类型,是秦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它是官吏采用问答形式对法律

条文进行解释,与律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17.《封诊式》:是云梦秦简中的一个类型,又是秦代法律形式之一,主要是司法官吏审理案件的基本要

求和司法规则

18.城旦、春:秦代徒刑之一。从事城墙修筑的男犯为城旦,从事春米劳役的女犯为春。

19.鬼薪、白粲:秦代徒刑之一,前者是强制男犯去上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后者是强制女犯择米以

择出的白米供宗庙祭祀之用,两者皆是用以宗庙祭祀。

20.隶臣、隶妾: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即强制男女罪犯到官府服各种杂役的一种徒刑。

21.约法三章:刘邦攻入咸阳后,为了争取民心,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对刘邦统一全国起了积极作用,

体现当时无为而治的思想。

22.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令、援引量刑,属于司法类推的行为。

23.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此原则一直为后世各王朝所

沿用,后演变为“同居相为隐”。

24.录囚:是指皇帝或皇帝委托的司法机关,通过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或司

法人员的司法审判活动的制度。优点是起到发现冤家错案予以平反。

25.秋冬行刑:秋冬行刑是指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之后、冬至之

前执行,以示所谓的“顺天行诛”。

26.九品中正制: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是曹魏文帝黄初元年创立的评定人才等级,已备任选

官吏的制度。其基本内容是:州设大中正官,郡设小中正官,以贤明的中央官员兼任,主持评定事宜。

中正官将当地的士人和官吏,按其出身门地和道德才能,评为三品九等。评选结束后,中正官将评定的结果上报朝廷,作为吏部曹任用官吏的依据。

27.三省六部制:三省六部制是唐朝的中央行政体制,三省即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其中,尚书省为

最高行政执行机关,长官为尚书令;中书省为中枢决策及最高出令机关,掌管国家机要,长官为中书令;门下省专司对各类文书、奏章及诏旨的审核、封驳,长官为侍中。三省六部制既有分工,又有制约,即便于皇帝集权,又有利于提高国家行政能效。三省六部制是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的,至隋朝正式确立,唐朝进一步完善。

28.存留养亲: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犯死罪非十恶者,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

刑可缓期,将人犯以留下照料老人,待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伦常化的具体体现,为后代法律所继承。)

29.准五服以制罪: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疏关系来定罪量刑。(服制共分五等,即斩

衰、齐衰、大功、小公、缌麻。)定罪量刑的原则是:以尊犯卑,服制愈近,亦即关系最亲,处刑愈亲,反之愈重;以卑犯尊,服制愈近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处刑愈亲。(这一原则的确立,旨在维护儒家所强调的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社会等级制度,是礼法合流的体现,目的在于“峻礼教之防”,实质上是“同罪异罚”原则在家族中的体现。)

30.重罪十条(十恶):是指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总称。内容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

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北齐律》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对象,隋唐律在此基础上的发展为“十恶”制度,并为历代所承袭。)

31.八议:是指对封建官僚、贵族、地主等特权人物在犯罪后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一种法律制度。起源

于西周的“八辟”制度,曹魏统治时期,正式将“八议”入于律。

32.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管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源于《魏律》和《晋律》中规定

的“杂抵罪”,正式规定于《北魏律》和《陈律》)

33.《开皇律》:第一次确立新五刑,主要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完成,主要内容为:改“重罪十条”

为“十恶”、沿袭“八议”和“官当”等原则。

34.保辜: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

担的刑事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伤害人可采取积极措施,挽救被害人生命,以减轻自己的罪责。(该制度的实施对于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

35.三司推事:即遇有特别重大的案件和疑难案件,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个机构的长官大理寺

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

36.化外人相犯的处理原则:唐律中所称的“化外人”,是指不属于唐朝管辖的异族,即外国人。根据《唐

律疏议·名例律》的规定,凡同一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则按照他们国家的法律来处理;

凡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包括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中国人实施的犯罪,均按照唐朝的法律来处理。互相侵犯,则按照唐朝的法律论处。

37.女徒顾山:又称女徒雇山,是汉平帝时规定的适用于女犯的赎刑。每月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上山砍伐

木材,是汉代的一种刑罚,对女犯人的一种照顾,可以不服牢刑。

38.《宋刑统》:是宋朝开国以来第一部法典,也是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体例上仿照唐末

五代以来的刑律统类。《宋统式》又称“刑统”,而不称“律”,内容上增加了“臣等起请”“余条准此”

39.编敇:就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敇令分门别类加以整理删去重复矛盾的敇文,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

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

40.编例:即成例,是宋朝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也是宋代立法活动之一。是宋朝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

发布的单行条例或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

41.条法事类:指以事为类,统编敇、令、格、式等形式的综合法典,较分门编辑的法典更便于司法适用。

是南宋时期重要的立法活动。

42.折杖法:为宋太祖所创的一种刑罚制度,是把笞、杖、徒、流四种刑罚减轻刑量或折抵为杖刑的制度,

是宋代统治者慎行思想在刑罚制度上的体现,对减轻刑罚、缓和社会矛盾具有一定的作用。

43.刺配法:是沿用五代时期的“刺配”罚,“刺”指在罪犯脸部等处刺字,“配”指押送指定场所服役。

“配”是主刑,“刺”是附加刑。刺配是一种混和刑,是对罪犯同时适用决杖、刺面、流配三种刑罚。

44.凌迟:俗称剐,是一种零刀碎割肌肤、残害肢体,再割喉管,使受刑人在极度痛苦中缓慢死去的刑罚,

是古代生命刑中最为残酷的一种执行方式。

45.出入人罪:指司法官员在审判活动中因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有罪判无罪、重罪判轻罪(即出罪),

或无罪判有罪、轻罪判重罪(即入罪)。司法官员出入人罪,须负刑事责任。

46.大宗政府:大宗政府始设于至元二年,是元朝的中央审判机关,但主要负责审理上都、大都地区的蒙

古人和色目人的诉讼案件。其设扎鲁忽赤作为负责审判的官员,下设郎中、员外郎、都事等官员。47.审刑院:设立该院的目的在于防止大理寺及刑部舞弊,其职责主要是符合大理寺所裁判的案件,实际

上是代表皇帝控制司法监督。

48.务限法:规定了民事诉讼时限。在“务限”期内,州县官府停止受理有关田宅、婚姻、债务等民事诉

讼案件。为了防止耽误生产。(务即农耕,每年二月初一为“入务”,即农忙开始,直到九月三十日为止称为“务限”期)

49.枢密院:为中央最高军事机关,掌军事,地位仅次于中书省。

50.宣政院:元朝掌理全国佛教及吐蕃(西藏)地区军民政教事务以及宗教审判机构。

51.《大明律》:是明初最重要的立法,共分三十卷,七篇,四百六十条。

52.《大诰》四编:《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大诰武臣》。这是一部以惩治官吏

犯罪和豪强犯罪为主要内容的特别法。

53.《问刑条例》:为使条例长久有效,明孝宗于弘治十三年下令修订《问刑条例》,并规定修订后不得废

除,这样,条例由权宜之法成为“常经之法”,具有与法典同样的效力。

54.廷杖:指依皇帝旨意在朝廷上对官员进行杖责的法外刑罚。

55.奸党罪:是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时新增加的政治性罪名,目的是消除对皇权的威胁,打击臣下“朋

比结党”的行为。

56.重其所重和轻其所轻:前者即“事关贼盗及帑项钱粮等事”加重重罪的处罚;后者即“事关典礼及风

俗教化”等方面减轻轻罪的处罚。

57.理藩院:中国清代管理蒙古、回、藏等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

58.《大清会典》:详细记述清代从开国之处到清末的行政法规和各种事例,规模宏大,体例严谨,内容翔

实,是我国古代最为完备的行政法典,也是世界法制史不可多得的典章制度全书。

59.地丁和一:雍正元年颁布诏令,推行“摊丁入亩”政策,将各地原定的丁税总额摊入天赋中,使丁银

成为田赋的附加税,从而实现了丁银的征收与田赋征收的合一。

60.资政院:1910年正式成立,资政院议员产生分“钦选”与“民选”两种,资政院的一切决议必须会同

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具奏,皇帝可以命令资政院听会,甚至解散。资政院是“预备立宪”的点缀

和摆设。

61.咨议局:是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其行驶职权必须受督抚的控制和监督,督抚有权监督咨议局

的选举和会议,有权决定是否实行咨议局的决议,有权令其停会及奏请解散咨议局,咨议局议员的选举资格和被选举资格极为苛刻。

62.钦定宪法大纲:颁布于1908年,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文件,不过是用资产阶

级宪法形式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了合法外衣,但其颁布毕竟是近代宪法的开始,也是中华法系解体的开始,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腔调君权和民主的神圣地位,确定了君主拥有广泛的权利。

63.十九信条:虽然腔调“皇帝神圣不可侵犯”,但采用英国式的“虚君共和”的责任内阁制,限制君权,

扩大国会权利。其具备西方议会的特点,具备临时宪法的性质,强调皇帝与国会的关系,但对人民的民主权利只字未提。

64.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篇,采用近代刑法典编撰体例,改变了传统法典编撰体例;建立起近代

刑法体系,规定刑罚分主刑和从刑两种;吸收近代刑法制度和刑法术语。

65.观审制度:是领事裁判权的延伸,确立于1876年的《中英烟台条例》和1880年的《中美续约附款》,

指中国法院审理的案件外国人是原告时,外国人所属国领事官员有权到庭观审,如果观审人员认为办理未妥,可以提出证见或再传原证,也可以逐细辩论。

66.会审公廨: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审判租界内以中国人或无领事裁判人为被告的

民刑事案件,当案件涉及外国人,须会同该国领事派出的陪同官员共同审理。

67.领事裁判权:是帝国主义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非法的司法特权,主要内容是

凡事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如果成为民事,刑事被告人,中国法庭无权审判,必须有其本国领事依照其本国法律处理。该制度也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化的重要标志。

68.《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它具有中

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正式的宪法实施之前,具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具有革命性、民主性。

69.191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10月31日

完成,共11章113条。因在北京天坛起草而得名,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同时,也体现了国民党通过制宪限制袁世凯权力的意图。如肯定了责任内阁制;规定国会对总统行使重大权力的牵制权;限制总统任期等。这些规定使袁世凯解散国会,使“天坛宪草”遂成废纸。

70.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即北洋政府于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

因系袁世凯一手操纵、炮制而成,故称“袁记约法”,共10章68条。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71.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12月25日,国民大会通过。1947 年1月1日由中国南京

国民党政府颁布,计14章175 条。《中华民国宪法》的基本特点是:以自由平等为标榜,坚持维护国民党的一党专制;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为名,保障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和官僚资本的经济垄断;以“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之名,行国民党一党专制和蒋介石个人独裁之实。

72.封首:需要查封的还要查封。“封”指查封财产,“守”指看守家属。

二.简答题:

中国法制史的特点:

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君主始终掌握着国家的最高权力,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君主不受法律的任何约束,也不承当任何法律义务。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最早的礼是“夏礼”,如“同姓不婚”、“七出”、“三不去”、“八议”、“五亲”、“尊尊”

●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刑法发达,民法、经济法相对滞后,《法经》,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调整,也大都以刑罚作为制裁手段。

●司法从属于行政

司法机关并不能独立地行使职权,行政长官就是各级的司法长官。审判权限很有限,并被置于总督、巡抚等地方最高行政长官的控制之下。

1.宗法制的含义、内容、目的、及其与分封制的关系

含义:由原始社会中的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族制系统与国家制度相结合,家国一体化的宝塔式的政治组织世袭制度

内容:嫡长子继承制

目的:通过血缘关系划分政治权、财产权、军事权、祭祀权避免内讧

关系: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基本形式和基础,并促进分封制的巩固和发展,而分封制是宗法制在国家政权组织上的实施和体现,两者相结合形成奴隶制统治阶级的特权制度。

2.礼与刑的关系

共同点:礼与刑都是西周法律制度组成部分,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凡是礼不允许的也是刑不容忍的,“出礼则入刑”两者缺一不可,都是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工具。

不同点:a.从作用上,“礼者,禁于将然之前;刑者,禁于已然之后”,前者是积极预防犯罪,后者是消极惩治犯罪 b.从关系上,“礼为本,刑为治”c.从适用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总之礼是依据,刑是礼实现的手段。

3.春秋末期成文法的公布实例及其意义

实例:a.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大夫子产,率先将有关刑事方面的发铸在一个铜鼎上,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b.邓析是与子产同时期的郑国人,子产铸刑书后,他私造刑书,写于竹简上,故名“竹刑”c.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该法铸在铁鼎上。

意义:a.结束了“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历史,开创了“法治”代替“礼治”的新局面b.推动封建生产关系发展 c.为我国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制定奠定基础 d.局限性:没有从根本上否定旧贵族的特权,只是新的不平等代替旧的不平等。

4.商鞅变法主要内容

(一)改“发”为“律”,制定秦律

(二)重农抑商,奖励军功

(三)置县迁都,统一度量衡

(四)轻罪重罚

总之,商鞅变法是战国七雄中最晚却是最彻底的一次变法,吸收了各诸侯国变法经验,适应了秦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秦国及秦代的影响极为深远,从此,秦一跃成为经济、军事强国,为以后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5.李悝《法经》的主要内容、特点和历史地位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正律》包括:第一篇《盗法》是关于侵犯财产犯罪的法律;第二篇《贼法》是关于惩罚侵犯人身和危害封建统治等犯罪的法律;第三篇《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

第二部分《杂律》包括:第五篇《杂法》是关于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

第三部分《减律》包括: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

特点:(一)在编纂体例上是古代法律发展的一块界碑a.改刑为法,确定以罪定刑b.开创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编纂传统c.具法在后,奠定基本模式

(二)体现重刑轻罪,严刑楛法的原则,例如,窥视宫廷者要截去膝骨,路上拾到遗失物者要断脚等(三)保留了大量奴隶制残余

历史地位:《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开创我国古代法制建设的新时代,标致中华法系的肇始,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

6.汉代立法思想演变过程

第一阶段:自汉出至汉武帝之前的七十年,黄老学说占统治地位,辅之以儒、法、为政之道(期末农民起义和楚汉战争造成土地荒芜、人口锐减、经济萧条,国家财力空虚,迫使汉初统治阶级深刻反思,检讨了法家“专任刑罚”、“重刑轻罪”主张的弊病。为迅速恢复经济,巩固行政权的基业,,刘邦君臣采用黄老学派主张的“无为而治”的思想,实行“与民休息”,“宽省刑法”政策,其核心是让百姓安居乐业,在民富的基础上达到国强的目的,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二阶段:从汉武帝起,强化中央集权,独尊儒术,治道之术由汉初的黄老转变为以儒为主,礼法并用(汉武帝时,黄老思想已经不能适应政治上的需要,便接受了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7.汉律六十篇

《九章律》是以《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为基础,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傍章律》是汉高祖令叔孙通制,是朝觐、宗庙、婚丧等方面利益制度及法规,共十八篇。

《越宫律》汉武帝命张汤所作,是关于宫廷事务及警卫方面,共二十七篇。

《朝律》汉武帝命赵禹所作,是诸侯百官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共计六篇。

8.“春秋决狱”

含义:指汉代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的指导思想来定罪量刑,体现了儒家经义向法律的渗透,也反映了封建法典的儒家化。

特点:抛开法律,直接引用儒家经典著作中的经义,或依据儒家思想,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并做出判决。

作用:在法律上不完备的历史条件下,不失为审判依据的一种补充,也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但在具体实践中不免存在着主观擅断的流弊。

9.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背景:经过西汉初期几十年的“休养生息”,各种社会矛盾已经趋于缓和,经济也得到了恢复和发展,社会文明程度也有了很大提高,这就为刑制改革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而缇萦上书事件则成为性质改革的历史契机。

内容:汉文帝时期刑制改革的内容为:废除肉刑,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汉景帝时下令将劓刑的笞三百先改为笞二百再改为一百,斩右趾的笞五百先改为笞三百再改为二百,此外改革刑具行刑时不得换人,且只允许打臀部。

意义:a.顺应历史发展,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b.废除肉刑使古代行刑手段由野蛮走向文明c.徒刑和笞刑代替肉刑,为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的过度奠定基础d.局限性在于没有完全彻底废除肉刑。

局限:并没有完全彻底废除残酷的肉刑,如作为肉刑重要刑种之一的宫刑在此次改革中并未明确废除并予以取代。

10.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篇章结构体例上的变化

a.篇目条文由简入繁,由繁入简

b.篇章结构日趋严谨

c.法律形式奠定了律令格式的基础

d.对法律术语作了精确解释,法律理论趋于成熟

11.唐代法律形式的相互关联

律是“正刑定罪”之法,即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相当于刑法,地位最高。

令是“设范立制”之法,即确立社会成员尊卑贵贱等级和国家行政制度的法令,相当于行政法,法律地位比律低。

格是“禁违止邪”之法,即规定官府及官员职责、权限和活动原则的法规,相当于官规法律地位常比律高。

式是“轨物程事”之法,即规定官员、官府办事细则及公文样式的法规,相当于章程与规则,法律地位低于律、令、格。

12.“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原则举例

指在案件审理无严格相对应的法律条款可援引时,如对该案处理应减轻时,可援引相关的重罪条款,以比照确定轻刑;如对该案处理应加重时,则援引相关轻罪条款,以比照确定重刑。如《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夜无故入人家,主人登时杀死者,勿论”,此为举重以明轻;其中另一条规定:“谋杀期亲尊长者斩”,此为举轻以明重。

“同居相容隐不为罪”原则

唐律在继承“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同时,将相容隐的范围扩展到四代以内的亲属、部曲和奴婢。《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这样。即使是无服的“同财共居”之人,也允许相隐。唐代的相隐不仅仅是有罪不告,想有罪的亲属通风报信,使之得以逃亡,也不为罪,但是为了防止该原则的适用影响封建统治的根本利益,唐律明确规定谋反、谋大逆与谋叛等重大犯罪不得相隐不告。

“十恶重惩原则”

中国封建王朝为了维护专制统治将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伦理道德的行为归纳成十条即谋反、谋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放在法典的第一篇,以示为重点镇压对象。

13.唐代法律中的主要罪名

(一)危害国家罪,如“十恶”中的谋反、大不敬等

(二)侵犯人身安全罪,如杀人、伤人等

(三)侵犯公私财产罪,如盗窃等

(四)官吏职务犯罪,如贪污、擅权等

(五)危害公共安全罪,如防火失火、破坏堤防等

(六)破坏家庭秩序罪,如“十恶”中的恶逆、不孝等

(七)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罪,如散布留言、任意向住宅投石等

(八)军事犯罪,如贻误军机、违反军令等

14.唐律历史地位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唐律代表了中国古代法制的最高水平,不仅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且在世界发展史上留下光辉的一页。

(一)对唐后中国封建立法的印影响,为后代法律制度奠定基础

(二)对周边国家立法的影响,东亚等国家不同程度上吸取唐律的内容,并以其为基础,制定本国的法律

15.鞠谳分司制

即将审与判分离,分别由不同的专职官员担当的诉讼审判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检法断

刑的官员无权过问审判,而负责审判的官员也无法检法断刑。这是为了防止刑狱宽滥和

官吏作弊,但也势必造成程序复杂,滞留狱案的后果。

16.翻异别勘制

指当犯人不服判决临行称冤,或家属代为申冤时,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或由监司另拍官员复审的制度。此举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冤假错案,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也体现宋代统治者的慎刑精神。

17.《大明律》特点

a.体例结构上,以名例和朝廷六部命名并结合传统编制体例,门类划分较细,便于检索

b.律典文字浅显,通俗易懂

c.实用性较强,律首附有《服制图》、《五刑图》、《六脏图》等,不仅反映明初统治者注重立法与严于

修律,而且相较以往律典也有发展。

18.《唐律》、《明律》之间的区别

19.清代秋审与朝审的含义及其程序

秋审是朝廷各部院长官会同复审各省上报斩、绞监侯案件的审判制度。

朝审是中央各部院长会同复审刑部在押斩、绞监侯罪犯的审判制度。

其程序是:各省督抚对本辖区内所有斩、绞监侯案件会同布政司、按察使进行复审,提出情实、缓决、矜、疑等处理意见,然后将卷宗具册上报刑部。每年八月霜降之前,再由中央各部院长官会同复审,上奏皇帝裁决。

20.唐朝的中央司法机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三.论述题

1.唐朝立法指导思想

a.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也就是强调德礼是政治和教化的根本,刑法为政治和教化的辅助手段,德礼与刑法相辅相成。唐初统治者认为礼与法各有侧重,都有自己的作用。德礼为本也是唐代统治者在处理君、臣、民三者关系中运用的基本原则。徳本刑用的指导思想有力的巩固了唐朝统治,对后代王朝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b.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

c.明德慎罚

在立法方面,唐初统治者基于以仁义为治,减少死罪,减轻刑罚的原则,修改律令。

在司法方面,唐初统治者本着以“宽仁治天下”的精神,强调慎重行刑。如唐太宗要求司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秉公执法,做到“罚不阿亲贵,以公平为规矩”。、

2.唐律的主要特点

(一)礼法结合a.礼是立法的依据b.法是维护礼的武器

(二)首创“疏议”a.阐明唐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b.简述每一篇目的沿革情况

c.解释律文

d.概说罪名之间的区别

e.简述了与刑罚有关的一些问题,如使用刑罚的必要性、每一刑罚

的沿革史、刑罚的实施等

(三)内容简约,唐律只有十二篇,五百零二条

(四)法律完备a.调整的对象全面完备b.法律体系完备c.立法技术高度完备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注:根据20XX年-2019年试题真题总结,结合自考教材,亦可用作学士学位的复习资料。 题型:单项选择题25*1’+多项选择题5*2’+名词解释题5*现3分,即名词解释3’++简答题4*6’+论述题1*12’ 1. 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与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20XX10 3”苏美尔人发明,楔形文字是公元前2700年前后一种古老文字。 2. 《乌尔纳姆法典》:20XX103” /20XX01 3”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000年代末期,乌尔国家统一了两河南部地,第三朝国王乌尔纳姆为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内部矛盾所创制,开创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法典化时代。 3. 《汉穆拉比法典》:20XX04 3”/20XX01 3”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吸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的法典,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分为序言、正文、结语三三个部分。法典的基本内容:君主专制制度 等级制度:将全体居民分为自民和奴隶两大类

财产法:巴比伦实行土地公有制。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契约制度: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最为流行。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 1 / 41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婚姻关系实行的是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无契约,无婚姻;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男子才享有充分的继承权。 犯罪与刑罚制度: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家庭罪。 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诉讼完全私人提起;确认的可采信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证物;宣誓;神明裁判。 4. 古印度法:20XX01 3”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婆罗门法的渊源有: 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其中《梨俱吠陀》最古老。法经: 法典:最为著名的是《摩奴法典》,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国王的敕令:阿育王在诏令中要求人们遵循佛法,并设立了“正法官”监督。刻在岩碑上的诏令被成为“岩石法”、

中国法制史司法考试题

5、律,最早源于__________。 32、秦朝的具五刑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__________与__________并用的刑罚。 33、秦朝的__________是一种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的刑名。 34、秦朝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用的刑罚叫做__________。 35、在秦朝,偷偷移动田界标志的犯罪是__________。 36、秦朝以__________确定责任年龄,汉朝以__________确定责任年龄。 37、秦律中故意称__________,过失为__________。 38、秦朝对控告别人犯罪而与事实不符但非出于故意者叫做___________。 39、__________是目前看到的我国历史上最早的货币立法。 40、秦在战国时已设有__________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41、秦朝根据诉讼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大致把诉讼形式分为两种:一是__________,二是__________。 42、秦律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官府对“公室告”的案件必须__________,对“非公室告”不得__________。 一、名词解释 1.法律答问 答案:是官方用问答的形式对法律的内容、法律的适用、诉讼程序等问题所作的解释。它是秦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与律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秦的法律答问开创官方律疏的先河,对后世影响极大。 2.封诊式 答案: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即朝廷统一发布的关于审理案件程序的法律文件,其中有对司法官听审的指令,有对案件进行调查、现场勘验和审讯程序的规定;此外还附有一些可供司法审判参照的案例。封诊式的这些内容说明秦朝审理案件的程序和处理纠纷的手续已经相当完备。 3.廷行事 答案: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是秦朝法律形式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与其他法律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以古非今罪 答案:是指引用三代历史事例,非议当朝政策法令。秦始皇曾明令:“以古非今者,以古非今罪反映了秦朝实行思想文化专制的暴虐。 6.盗徙封罪 答案: 非法变动田界的犯罪行为。封就是田界,是土地所有权范围的界定物,非法变动田界即意味着侵犯了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权。秦律规定对犯盗徙封罪的人处以赎耐的刑罚 7.具五刑 答案:是对犯有重罪的罪犯执行各种肉刑之后,再执行死刑,以加重刑罚的残酷程度。通常情况下,具五刑只适用于夷三族的重罪。 8.族刑 答案:也称夷三族,就是对犯罪者本人和与其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三族亲属一并连坐处死。关于三族亲属,一说是父母、兄弟、妻子;一说是父族、母族、妻族。 9.耐刑 答案:就是剔去罪犯鬓毛和胡须而完其发的一种耻辱刑,又称完刑。它常作为附加刑和徒刑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 (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 (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 (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 (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 三、关于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 (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 (四)鲜明的专制特性? (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 (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 ·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原始人的法 ·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 (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 (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 ·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 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二)战争产生了刑罚---- 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 (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 (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 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 一、周公制礼★ 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 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 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 (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二)可分为“五礼”、“六礼”或“九礼”。(五礼:吉、凶、军、宾、嘉) 三、周礼的实质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礼的实质就是“别”,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周礼的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 1、土地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分封制度:“授民授疆土”; 3、贡赋制度:“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二) (三)婚姻 1、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外国法制史(试卷)

外国法制史 总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楔形文字法中第一部于本文后附有结语的法典是() A.乌尔那姆法典 B.苏美尔法典 C.李必特?伊丝达法典D.汉穆拉比法典 2.婆罗门教法渊源中最著名的是() A.吠陀经 B.俾拉拉玛法典 C.摩奴法典 D.那罗陀法典 3.公元前462年在古希腊雅典进一步发展民主制度并在司法方面建立不法申诉制度的执政官是() A.梭伦B.阿菲埃尔特 C.克里斯提尼 D.伯里克利 4.罗马法的诉讼被分为() A.公诉和私诉 B.民诉和刑诉 C.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 D.自诉和控诉 5.罗马帝国时期颁布敕令授予境内一切自由人以公民权的皇帝是() A.奥古斯都B.卡拉卡拉 C.狄奥多西 D.查士丁尼 6.罗马时期流行最广的契约形式是() A.要式契约 B.合意契约 C.口头契约 D.略式契约 7.《尤列克法典》的编纂者是() A.不列颠人 B.斯堪的纳维亚人 C.东哥特人 D.西哥特人 8.英国最古老的契约形式被称为正式契约,签订这种契约的必要条件是() A.蜡封 B.宣誓 C.口头D.对价 9.英国侵权行为法形成和发展的基础是() A.排除妨害诉讼 B.非法侵害诉讼 C.损害赔偿诉讼 D.违约诉讼 10.编纂了《康梭拉多海商法典》的地区是() A.阿马尔菲 B.奥内隆岛 C.巴塞罗那 D.威尼斯 11.教会法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的主要标志是() A.格拉奇教令集 B.尼卜法八世教令集 C.克雷门五世教令集 D.格拉蒂安教令集 12.《古兰经》全部经文分为麦加篇和麦地那篇,前者是穆罕默德在麦加活动时期发布,占全部经文的() A.1/4 B.1/3 C.1/2 D.2/3 13.被誉为“近代宪法之母”的国家是()

中国法制史试卷

中南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 《中国法制史》答卷 本人承诺:本试卷确为本人独立完成,若有违反愿意接受处理。签名___ ____ 学号_______专业______ _______学习中心_____ ___ 试题: 根据下列案例材料,请分析以下案例体现了汉代司法中的什么原则?这种原则具有什么样的特点?对中国古代司法产生了什么作用?(100分) 答: 第一个案例:甲没有儿子,拾了个弃婴,作为养子乙。乙长大后杀了人,甲把乙藏起来。如果按照当时法律,藏匿犯人要受重刑。但《春秋》上提倡父子一方犯罪后可以互相隐藏。董仲舒认为他们是父子关系,所以甲不能判罪。 第二个案例:有个女子的丈夫坐船时不幸淹死海中,无法找到尸体安葬。四个月后,父母将这个女子改嫁。按照法律,丈夫没有埋葬前,女子不能改嫁否则处死。董仲舒认为,根据《春秋》之义,女子丈夫死了是可以改嫁的,遵从父母之意改嫁实为孝顺而不是淫荡,也不是为了私利,所以应免罪。 第三个案例:父亲和别人因口角发生斗殴,对方用刀刺父亲,儿子拿棍子相救,结果误伤了父亲。有的官吏认为儿子犯了殴打父亲的重罪,要按律处死。董仲舒认为:父子是至亲,儿子看见别人与父亲打架十分担心,(在情急之下)拿棍子去帮忙,他并非有意伤到父亲。《春秋》大义中有许止进药的故事,许止的父亲病了,许止给父亲喂药,父亲却死了。审案的君子原心定罪,赦免许止死罪。甲并非法律上所谓殴父,不应定罪处罚。 (一)上述案例体现了汉代司法审判方法中“春秋决(绝)狱”的“原(论)心定罪”和“亲亲得相首匿”两个原则。 (二)“春秋决狱”又称“春秋绝狱”“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还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上述三个案例都运用了“春秋决狱”的审判方式,体现了“春秋决狱”的“原心定罪”原则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原心定罪”是“春秋决狱”的基本原则。董仲舒曾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青。” 即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如上述三个案例)。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所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构成社会危害,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 “亲亲得相首匿”的相隐原则,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如案例一和案例三)。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汉代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汉宣帝地节四年(前66年)下诏明确规定:“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三)“春秋决狱”及其“原心定罪”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对中国古代司法产生了重要作用:(1)“春秋决狱”标志着儒家的法律原则已处于法律的优越地位。儒家思想作为封建统治思想的核心,对于中国整个的封建法律制度乃至中华法系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其中以儒家的经典著作《春秋》作为断案的依据的“春秋决狱”对于中国法制的影响最为深远,“春秋决狱”是西汉司法领域的大事件,它是儒家思想向司法领域渗透的第一步,标志着儒家的法律原则已处于法律的优越地位。“春秋决狱”的真正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刑事立法一览

朝代 刑事立法 刑法适用原则主要罪名刑罚制度备注 夏商1、罪及本人,刑不株连 2、疑罪从轻 3、不杀无辜的恤刑 4、过失从轻 1、不孝罪 2、不从王命罪 3、不事农业罪 4、弃灰于公道罪 1、奴隶制五刑: 墨(黥)、劓、剕(髌)、宫、大 辟 2、法外酷刑: 炮烙、剖心等 西周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1、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 偶犯。(眚、非眚、非终、惟 终) 2、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3、宽严适中。 4、因地、因时、制宜。 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 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安全 犯罪:寇攘奸宄罪 3、渎职犯罪:五过(惟官、惟反、惟 货、惟内、惟来) 1

上下比罪。春秋 战国 秦1、刑事责任能力区分(身高 为界) 2、区分故意和过失(端、补 端、告不审) 3、盗窃按赃值定罪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 重处罚 5、累犯和教唆犯罪加重 6、自首减轻处罚 7、诬告连坐 8、连坐原则 1、死刑(戮、腰斩、车裂、枭首、 弃市、夷三族、具五刑) 2、肉刑(墨、劓、剕、宫) 3、作刑(徒刑,城旦舂、鬼薪白 粲can、隶臣妾、司寇) 4、财产刑(赀刑) 5、赎刑 6、耻辱刑(多作为徒刑附加刑使 用,髡、耐) 汉1、上请原则1、侵犯皇帝人身、权利及尊严:矫制1、危害中央集权制犯罪:阿党附 2

2、亲亲得相首匿矫诏罪、大不敬罪、阑入与失阑罪、 祝诅巫盅罪 2、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左官、 阿党附益、出界、酎金 3、官吏渎职:沈命、见知故纵 4、侵犯生命与财产安全:杀伤罪、盗 窃罪益罪、左官罪、非正、出界、僭越、漏泄省中语、酎金 2、危害君主专制罪:欺谩、诋欺、诬罔,废格诏书,怨望诽谤政治、左道 3、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罪:不敬大不敬罪、阑入与失阑罪 4、危害政权犯罪:沈命、见知故纵、群饮酒、通行饮食 三国两晋南北朝1、准五服以制罪 2、官当制度 3、八议入律 4、重罪十条 5、封建五刑的形成 1、绞、斩等死刑制度。 2、流刑。五等,两千五百里第一 等,五百里为差,至四千五百里。 同时施鞭刑 3、鞭刑与杖刑。(北魏增) 4、废除宫刑。(北朝西魏废) 3

2019年电大本科中国法制史重要知识点整理版

单选题 1.”昏.贼.贼,杀”是夏朝法律内容,其中”杀人不忌为( B.杀)”。 2.西周时吕刑制定了赎刑和有关刑法原则的内容.吕刑的作者是( B.吕侯)。 3.我国古代首次公布的成文法是在( B.鼎上)。 4.汉代对利率曾有明确规定,超过法定利率这叫做(A.取息过率)。 5.明律规定,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所谓”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处刑要加重(B.二等)。 6.在中国法制史上,”八议”最早规定在( A.(曹) 魏律)。 7.《唐律疏议》第二篇的篇名是( B.卫禁)。 8.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卖的制度,叫做(D.禁榷制度) 9.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刑法典是( D.《大清新刑律》)。 10.鸦片战争后清朝的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机关是(C.法部)。 11.夏朝奴隶制国家的第一个国王是( C. 启). 12.我国古代赎刑最早出现在( A. 夏朝)。 13.春秋时期在晋国铸刑鼎的是( A. 赵鞅). 14.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的一部封建法典,叫做( B. 法经)。 15.秦朝有一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井用的刑罚是( D. 具五刑). 16.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的是( C. 察律)。 17.清朝每年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司法制度叫做( A.秋申). 18.《钦定宪法大纲》的附录是( D.臣民权利义务). 19.担任《大清民律草案》的总则.债权和物权三篇起草的外国法学家是( D.日本人). 20.《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 C.九刑)。 21.在我国,首次以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是( B.汉朝)。 22.宋代初年出现的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叫做( A.红契)。 23.中国法制史上,确立”十恶”罪名的法典是(C 《开皇律》)。 24.保存至今一部最早的.最完整的.具有封建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文献是( A.《大唐六典》)。 2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是( D.《大清新刑律》)。 26.《钦定宪法大纲》的正文是( A.君上大权)。 27.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是( B.《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28.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机关是( C 立法院)。 29.1946年5月4日党中央发布指示,改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这个指示即为( C”五四指示)。 30.商朝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 A.神权法)。 31.春秋时期叔向反对郑国铸刑书于鼎,铸刑鼎的人是( D.子产)。 32.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的一部封建法典,叫做( B.法经)。 33.秦朝有—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并用的刑罚,叫做( D.具五刑)。 34.汉朝有一种法律形式是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此法律形式为( D. 比)。 35.《钦定宪法大纲》的附录是( D.臣民权利义务)。 36.太平天国早期的革命纲领是( A.《天朝田亩制度》)。 37.北京政府主管行政诉讼的司法机关是( D.平政院)。 38.西周出现了契约关系,买卖契约称为( A.质剂)。 39.汉朝有一种法律形式是针对某类事情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此法律形式为( C. 科)。 40.“重罪十条”始于( D.北齐律)。 41.在中国历史上,将典卖制度化的朝代不是( A.西周)。 42.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及行政立法总汇的法典不包括( D.《崇德会典》)。 4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文件是( B.《钦定宪法大纲》)。 44. 夏启作为夏朝第一个帝王,打破了传统的掸让制,确立了( A.王位世袭制)。 45.辛亥革命发生后,清政府用了三天便制订和通过了( B.《十九信条》)。 46.西固有一种刑罚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这种刑罚叫做( C. 脯). 47.春秋时期,我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是郑国的( C. 子产)。 48. 战国时期,在秦国进行二次变法改革的人物是( B. 商殃)。49.首次将”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下来的法律是( C. 汉律). 50.晋律的特点是纳礼入律,将儒家的( C. 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51. 唐代官吏退休年龄为( D.七十岁)。 52.宋朝将历史上最残酷的生命刑正式纳入法典,即( C. 凌迟刑). 53.明代刑罚除死刑外,以( D. 充军)为最重。 54.史书上记载:”吕命穆王,训夏( D. 赎刑)。” 55.秦朝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的长官叫( C. 廷尉)。 56.在我国法制史上,正式把”重罪十条”纳入法典的是( B.北齐律)。 57.首次{最早规定规} 定封建五刑制度的法典是( A.开皇律)。 58.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是( B. 《唐律》)。 59.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 D. 《宋刑统》)。 60.清朝主管审判的中央司法机关是( A. 刑部)。 61.太平天阔的结婚证书叫( A. 合挥)。 62.武昌起义后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四章( A.21 )条。 63. (在中国历史上)我国第一部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劳动人民制定,反帝反封建的伟大纲领是( 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64.秦朝的中央行政机关实行( B.三公九卿制)。 65.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典是( C. 唐律疏议)。 66.正式确定封建制五刑的法典是( A. 开皇律)。 67.采用”重典治乱世”的开国皇帝是( D.朱元璋)。 68.《钦定宪法大纲》的正文称为( A. 君上大权)。 69.夏朝法律制度”昏.墨.贼,杀”中规定的刑名是( D.杀)。 70.商朝”立纣为太子案”进一步说明了王位继承实行严格的( C. 嫡长继承)。 71.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 A.质剂)。 72.秦朝的判案成例叫做( B.廷行事)。 73.汉武帝之后,汉朝的法律指导思想的核心是( C. 儒家思想)。 74.将”八议”制度最早规定在法典里的是( A.魏律)。 75.典卖制度法律化的完备始于( C. 宋朝)。 76.为防止臣下结党,最早设置奸党罪名的法典是( C. 《大明律》)。 77.最早确立封建制法典十二篇体例的法典是( A.魏律)。 78.最早确立”十恶”罪名的封建制法典是( D.《开皇律》)。 79.宋朝将判案的成例叫做( C.断例)。 80.通过胡惟庸案,可以总结朱元璋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 A.重典治吏 )。 81.在我国,程序法和实体法分开,始于( B.鸦片战争后清朝 )。 82.在太平天国的法律中,主张发展近代经济.提倡修铁路.造轮船的法典是( B.《资政新篇》)。 83.《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采取的政体是( A.总统制 )。 8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 B.工农兵代表大会)。 85.夏商周三代监狱的通称是( D.圜土)。 86.第一次将儒家的”服制”列人律典的封建制法典是( B.晋律)。 87.宋朝将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叫做( C.申明) 。 88.太平天国后期的纲领性文件是( B.《资政新篇)。 89.《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采取的政体是( B.责任内阁制)。 70.朱元璋将重典治乱世的重点放在( A.重典治吏)。 71.《史记.殷本记》说”纣囚西伯( B.羑里)” 72.春秋时期对晋国铸刑鼎提出反对意见是( D.孔子)。 73.秦朝强制男犯白天修筑城的徒刑叫做( A.城旦)。 74.“重罪十条”是”十恶”的基础,确立“重罪十条”的法典是( C.北齐律)。 75.最早规定“封建制五刑”的法典是( B.《开皇律》)。 76.中国历史上最残酷的刑罚当属( D.凌迟)。 77.夏朝出现了一种制度,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这种制度叫做( C.赎刑)。 78.西周法律规定,民事案件要缴纳诉讼费,形式为( B.束矢)。 79.《法经》共(C.六篇)。 80.《中华民国约法》采取的政体是( A.总统制) 。 81.在奴隶制五刑中,破坏犯罪者的生殖器官,进而残害生殖机能的刑罚是( D.宫刑)。 82.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中心是(A.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 83.汉代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叫( A.鞠狱)。 84.工农民主政权时期最具代表性的刑事法规是( A.《中华苏维埃共 .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七年级下册期末达标测试卷 .积累与运用(19分) 2.修改下列词语中错误的字(4分) 坚持不谢 千辛万苦 风餐露宿 海市蜃楼 迫不急待 相得益章 投机取巧 见异偲迁 3. 下列句子没有语病的是( )(3分 A. 邓稼先是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孕育出来的有最高奉献精神的儿子。 B. “神舟”六号飞船遨游太空,两位宇航员动人的事迹和牺牲精神在广大人民心 中传扬 C. 历史的道路,不全是平坦的,有时走到艰难险阻的境界,这是全靠雄健的精神 才能冲过去的 D. 我们要与自然和睦相处,保护好属于我们人类的自己的家园 ------ 地球。 4. 搭配正确的一项是( )(3分 A .《马》一一《自然史》一一布封一一英国博物学家、作家 B .《伟大的悲剧》——《人类的群星闪耀时》——茨威格——奥地利作家 C .《孙权劝学》——《史记》——司马迁——西汉史作家 D .《最后一课》一一小弗朗士一一都德一一德国作家 5 .填入下列横线上的词语万物按正确的一项是(3分 这声音与我平常听到的羊叫迥然不同,没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颤音,没有 _______ 的 音调虽然也保持了羊一贯的 ,但沉郁有力, E .激动烦人 D .温柔蚀骨 )(3 分) 兀兀穷年:劳苦的样子 踌躇:犹豫 鲜(新鲜奇异)为人知 瞬(短时间)间 二.拓展与表达(23分) 7. 《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选自鲁迅的散文集《 8. 《最后一课》的作者是 ,他是. 9. _____________ ,寒光照铁衣。 1?下列加横线字注音及字形完全的一项是( A. 阴薶(m d ) B. 苍穹(q O ng ) C. 纤维(qi m ) D. 旌旗(j mg 琥珀(b o 贬骨 ( bi oi )斫痕 (j n ) 掰开(b o n ) 婆娑.(su o ) 奢侈 ( sh e) 和煦(x u ) 颀长(q )(3 分) 熹微 ( x 1) 迸进(b eng ) 殉职(x u n ) 丛莽(m d ng ) 媚态,也没有 _______ 的叹息, 透露出某种坚定不移的决心。 A 柔 和甜腻绝望平和 C .柔和甜美失望平 静 6.下列词语或字解释有误的一项 是 A. 哽(声气阻塞)咽 B. 宿(长久从事某种工作)儒 C. 迥(差得远)乎不同 D. 苍穹:天空 忧愁特点 婉转沉稳 国人

中国法制史考试知识点(已整理)

夏商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简答):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选择: 禹刑:所谓“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或代称。泛指夏代的法律和刑罚。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 圜土: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监狱大多称为“圜土”。 西周 “明德镇罚”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内容:“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使天下人民臣服,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要求,周初统治者逐渐扩展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至于“用刑宽缓”则集中体现在西周的各项刑罚适用原则的规定中。礼与刑的关系(论述或简答): (1)西周的礼刑一般关系。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 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 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 之所取”,“出礼入于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 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 律中一项重要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 则,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 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 权。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 以下“违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 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 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 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 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 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 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 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 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 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 些宽有,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 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 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 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 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 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 处。史籍上关于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 被刑的记载不胜枚举。 “五过”制度: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 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即凡 属司法官罚不当罪、询私枉法者,均分 别按“五过”之罪加以处罚。 “惟官”,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 “惟反”,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 “惟内”,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 “惟货”,指贪赃受财,敲诈勒索; “惟来”,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凡 以此五者出入人罪,均按“其罚为钧” 的方法处置,即按枉法受刑者所受到的 具体刑罚,处罚司法官,用以保证法律 的公正性。 婚姻原则: 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 求、“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 言”。 “六礼”: 西周“婚礼六礼” (1)纳彩,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 品提亲; (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 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 于宗庙以定吉凶; (3)纳吉,卜得吉兆后,男家携礼物 至女家订婚,确定缔结婚姻; (4)纳征,又称“纳币”,即男方派人 送聘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 (5)请期,即男家携礼物女方择定婚 期; (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 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 终成立。 “七出三不去”: 七出:西周时期,女子有下述七种情形 之一,丈夫即可有正当理由合法休妻。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 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 窃,去。” 不顺父母,去;因为“逆德”。 无子,去;因为绝嗣不孝。 淫,去;因为乱族。 妒,去;因为乱家。 有恶疾,去;因为“不可共粢盛”,既 因女方的疾病而不能共同生活。 口多言,去;因为离间亲属。 盗窃,去。因为反义。 三不去:以下三种情况,不能休妻“有 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 家可依,但体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 一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 之境,故不能休妻。 “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 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如此已尽

中国法制史专题整理

中国法制史专题整理 刑罚 夏商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周初《九刑》: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西周中后期赎刑是《吕刑》的核心内容 秦“具五刑”:秦朝最残酷的死刑 “赀别”:秦朝经济刑之一,经济制裁惩罚官吏一般失职和百姓一般违法行为汉“亲亲得相守匿”原则 废除肉刑 魏晋《北齐律》标志着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分为:死、流、徒、杖、笞 唐以五刑为主:死、流、徒、杖、笞 《贞观律》中出现“加役流” 五代“刺配”(杖刑、流刑、刺面三刑合一);凌迟 宋宋真宗时期刺配刑上升为法定刑罚之一;南宋时以国家大法肯定凌迟 明《大诰》规定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充军有终身(本人)和永远(子孙)定罪量刑“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清“发遣为奴”即将犯罪者发往边疆某地为八旗官兵或贵族私家之奴隶 五礼与六礼 五礼周礼名目即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吉礼:祭祀;凶礼:悼念;宾礼:天子诸侯;军礼:征伐;嘉礼:节庆 六礼西周婚姻仪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求婚;问名:姓氏出生;纳吉:祭祀; 纳征:聘礼;请期:婚期;亲迎:迎亲 八议 魏晋八议制度《曹魏律》: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功、议宾隋《开皇律》进一步完善八议制度 唐确定八议制度: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功、议宾) 十恶 南北朝《北齐律》确定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隋《开皇律》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唐《名例律》规定“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谋反:图谋、参加推翻封建政权; 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宗庙、陵墓和宫殿;谋叛:图谋、背叛国家; 恶逆:一种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杀人、邪术诅咒; 大不敬:危害皇帝人身安全和尊严;不睦:亲族互相侵害; 不义:侵犯长官和夫权;内乱:亲族之间犯奸 五听与六赃 五听西周审问方式: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七年级下册期末达标测试卷 一.积累与运用(19分) 1.下列加横线字注音及字形完全的一项是()(3分) A.阴薶(mái)琥珀(bó)奢侈(shē)熹微(xǐ) B.苍穹(qóng)贬骨(biān)斫痕(jīn)迸进(bèng) C.纤维(qiàn)掰开(bān)和煦(xù)殉职(xùn) D.旌旗(jīng)婆娑(suō)颀长(qì)丛莽(mǎng) 2.修改下列词语中错误的字(4分) 坚持不谢千辛万苦风餐露宿海市蜃楼 A.邓稼先是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孕育出来的有最高奉献精神的儿子。 B.“神舟”六号飞船遨游太空,两位宇航员动人的事迹和牺牲精神在广大人民心中传扬。 C.历史的道路,不全是平坦的,有时走到艰难险阻的境界,这是全靠雄健的精神才能冲过去的。 D.我们要与自然和睦相处,保护好属于我们人类的自己的家园——地球。 4.搭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马》——《自然史》——布封——英国博物学家、作家 B.《伟大的悲剧》——《人类的群星闪耀时》——茨威格——奥地利作家 C.《孙权劝学》——《史记》——司马迁——西汉史作家 D.《最后一课》——小弗朗士——都德——德国作家 5.填入下列横线上的词语万物按正确的一项是(3分) 这声音与我平常听到的羊叫迥然不同,没有的颤音,没有的媚态,也没有的叹息,音调虽然也保持了羊一贯的,但沉郁有力,透露出某种坚定不移的决心。 A.柔和甜腻绝望平和B.激动烦人忧愁特点 C.柔和甜美失望平静D.温柔蚀骨婉转沉稳 6.下列词语或字解释有误的一项是()(3分) A.哽(声气阻塞)咽兀兀穷年:劳苦的样子 B.宿(长久从事某种工作)儒踌躇:犹豫 C.迥(差得远)乎不同鲜(新鲜奇异)为人知 D.苍穹:天空瞬(短时间)间 二.拓展与表达(23分) 7.《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选自鲁迅的散文集《》 8.《最后一课》的作者是,他是国人 9. ,寒光照铁衣。 10.山际见来烟,。

2019年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试题

2019年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选题 1.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典是( C ) A.那罗陀法典 B.布里哈斯帕提法典 C.摩奴法典 D.述祀氏法典 2.英国创设最高法院的法律是( C ) A.1832年改革法案 B.1852年普通法诉讼条件 C.1875年司法条例 D.1893年刑事诉讼法 3.德国法西斯专政的根本法是( B ) A.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 B.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授权法) C.关于政党及国家之保障的法律 D.关于帝国最高领袖的法令 4.根据法国现行宪法,行使违宪审查职能的机关是( A ) A.宪法委员会 B.国民议会 C.最高法院 D.宪法法院 5.( D )左右,楔形文字法最初由西亚两河流域苏美尔人国家所制定。 A.公元前1世纪 B.公元前18世纪 C.公元前20世纪 D.公元前3000年 6.从制度上看,日耳曼法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影响较大是( C ) A.不动产所有权制度 B.债权制度 C.婚姻家庭制度 D.审判制度 7.( C )随着王权的加强和宗教改革运动的兴起,教会权力被削弱,教会法日趋衰落。 A.公元4世纪 B.公元11-14世纪 C.公元15世纪以后 D.公元18世纪以后 8.日本的国家体制中形成所谓“二重内阁”是因为( C ) A.天皇可以行使内阁的权力 B.议会可以行使内阁的权力

C.军部处于超内阁的地位,独立行使军权,直接隶属于天皇 D.首相可以独立行使内阁的权力 9.古代印度四大种姓中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的是( D ) A.吠舍 B.婆罗门 C.首陀罗 D.刹帝利 10.公元三世纪颁布敕令授予罗马境内所有自由人以公民权的皇帝是( C ) A.狄奥多西 B.君士坦丁 C.卡拉卡拉 D.查士丁尼 11.世界上最早的版权法产生于( A ) A.英国 B.美国 C.法国 D.德国 12.魏玛宪法与德意志帝国宪法的规定相比,普鲁士在联邦中的特殊地位( A ) A.未取消但受到限制 B.得到加强 C.完全保留 D.完全取消 13.法国法院采取双轨制,除设有普通法院系统外,还有( D ) A.衡平法院 B.地方法院 C.专门法院 D.行政法院 14.下列哪部法典包含着两河流域苏美尔法典的精华?( C ) A.《乌尔纳姆法典》 B.《苏美尔法典》 C.《汉穆拉比法典》 D.《苏美尔亲属法》 15.在古印度种姓制中,被列为第二等级的是( B )。 A.僧侣贵族 B.武士 C.主要从事农牧业的普通大众 D.被雅利安人征服的土著居民 16.南亚次大陆最早的奴隶制国家形成于( C ) A.公元前4千年左右 B.公元前3千年左右 C.公元前2千年左右 D.公元前1千年左右 17.中世纪英国的夫妻财产关系实行( A ) A.夫妻一体制 B.夫妻别产制 C.夫妻协议制 D.妻对嫁奁的自主制 18.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对欧、亚一些国家产生了很大影响,尤其是对( B ) A.法国 B.日本 C.中国 D.奥地利

中国法制史考试题型

中国法制史考试题型: 一、名词解释 二、翻译 三、简答题 四、论述题 五、阅读 翻译与名词解释: 老师说:“比较简单,大家只要写一点,我看一看,就能有分。”言外之意,不能空着,不会也要写!这题老师是想送分的。 翻译 可能是儒家、墨家、法家的言说,也可能是近代的言说,所以要熟悉《礼法的争论与合流》和《清末变法大事记》(PPT中有概括)这两篇老师上课讲的文章,文件中心里的延伸知识里面有。 名词解释(仅仅个人推测,举例,不作为参考) 五刑与五罚、儒与儒家、八议、官当、重罪十条、五服、敕 折杖法、朝审、大审、热审、秋审、法理派、六法全书

阅读 老师会选择一个文本,里面会涉及到某一个朝代的某一个官职,或者某一项法律制度。作答时把官职或者法律制度稍微阐释一下。 简答与论述: 明代的法制的专制特征及其表现。元代法律对唐宋的继承关系。考试可能或涉及之前汪老师留过的作业。 以上仅仅是根据题型所展开的一点推测,仅供参考而已!!! 老师应该是不会挂咱们的,除非作! 没有时间复习的同学可以大致看看《中国法制史》的总论。串联一下知识点。文件中心有龙老师去年的课件,看不懂汪老师课件的,可以看看。有时间复习的同学,可以看看期末复习总结的文件夹里面有网上总结的非常好的知识点,详细的笔记,和简约的总结,还有老师课上的高度概括的法典变迁示意图。若同学有更好的复习资料,希望分享到公邮里面,让大家受益。我这里有上届复习资料纸质版,若有需要的同学可以来找我复印。 汪老师讲课的重点,一个是先秦时期思想流派,特别是儒家。另一个就是清末的变法,这两个部分要格外的注意。最后一次上课时老师提到了魏晋南北朝、唐、宋、明等朝代,也要关注。

法制史每章节重点整理

法制史每章节重点整理

每章节重点: 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 禹刑: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总称。 夏朝的监狱:圜土、均台、夏台 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 商朝的主要立法:“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重点) 墨: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头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者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 劓:割鼻子的刑罚。 刖:断足的刑罚。 宫: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 大辟:死刑 商朝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法 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重点) 七出:西周婚姻家庭制度。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 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西周婚姻家庭制度。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限制。西周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目听、耳听 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 《九刑》: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义刑义杀: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明德慎罚: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德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德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婚姻制度【重点】 1、婚姻成立的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西周的媒氏是婚姻管理机关。 2、婚姻的成立 婚姻成立的要件:(1)父母之命;(2)媒妁之言;(3)到达结婚年龄:“冠礼”、“及笄”。 婚姻成立的限制: (1)同姓不婚:实行“同姓不婚”,其二,“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

18外国法制史教学大纲

《外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代码:041432702 课程英文名称:Foreign Legal History 课程总学时:32 讲课:32 实验:0 上机:0 适用专业:法学专业 大纲编写(修订)时间:2017.06 一、大纲使用说明 (一)课程的地位及教学目标 外国法制史是大学法学本科专业的选修课程,是法律史学的一个分支,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门综合基础学科。它与相邻的学科关系密切,担负着批判地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一切法制文明的成果和当今世界各国法制建设经验的任务。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具有推动作用。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将达到以下要求: 1.掌握外国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特点及规律; 2.批判地继承外国优秀法律历史遗产,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参考、供鉴的资料; (二)知识、能力及技能方面的基本要求 1.基本知识:讲授除中国以外的世界各国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的历史,主要内容包括: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产生、本质和表现形式,即立法的历史;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施以及司法机关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即执法的历史;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上对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所起的作用,即法的作用的历史;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是如何兴衰存亡、发展演变的,即法的发展演变规律。 2.基本理论和方法:掌握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来分析、认识法律问题的方法,为掌握法学知识打下比较坚实的基础。 3.基本技能:掌握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来分析、认识法律问题的方法,扩大知识面,提高法学理论素养,为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资源。了解当代外国主要的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趋势。 (三)实施说明 1.教学方法:在进行课程内容的讲授时,我们注意古今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让学生从历史的发展演变中掌握法治发展与建设的走向,总结其中的规律,思考今天外国法治改革的难题之症结所在。采取启发式的教学,教师的传授与学生的参与结合起来,通过一些生动的例子,通过身边的事物启发学生思考,引导学生认识到学习本课程的必要性。 2.教学手段:本课程属于基础理论课,在教学中采用电子教案、多媒体教学系统等先进教学手段,以确保在有限的学时内,全面、高质量地完成课程教学任务。 (四)对先修课的要求 本课程为大学一年级课程,无先修课。 (五)对习题课、实践环节的要求 1.习题应与讲授内容配套安排,应在每一章节讲授完毕后及时布置,便于学生尽快掌握所学知识。 2.课后作业主要对重点、难点进行布置。作业题内容必须包括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等内容。学生必须独立、按时完成课外习题和作业,作业的完成情况应作为评定课程成绩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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