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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失信被执行人限制的老赖需要承担哪些后果

受到失信被执行人限制的老赖需要承担哪些后果
受到失信被执行人限制的老赖需要承担哪些后果

受到失信被执行人限制的老赖需要承担哪些后果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2018年5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证监会、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对特定严重失信人限制乘坐火车、飞机、出入境等,做出规定。

2018年7月10日,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全国已有280万失信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即俗称的老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将会带来许多不良后果,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的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将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1、老赖唯一住房法院可拍卖

今后,只有唯一一套住房,不再是老赖逃避法院执行的理由。即便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也可以被执行;申请执行人按照廉租房

标准,为被执行人提供一套小面积房屋,用于维持其生必需;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平均租房价格,为被执行人提供5到8年的租房费用。

2、查封、冻结老赖支付宝账户

支付宝、移动支付、微信支付等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也属于法院可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范围。成了老赖,以后网上订旅游住房、买保险、租房、相亲等等,都会受限。

案例分析:2015年中旬,浙江宁波奉化市有个老赖欠了60多万拒不偿还,跟法官玩躲猫猫。开始法官以为他没钱——他有20多张银行卡,余额最高的那张不超过500元。

3、鼠标一点即可冻结老赖财产

今后,执行法官足不出户,鼠标一点就能对被执行人在全国40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财产查得到、冻得住、扣得了。老赖们,以后你的钱存在哪家银行都不安全了!

4、老赖名单同步芝麻信用,网购受限

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

等,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均受到限制。

因母亲将其名下房产用于借款担保,赵某登上了法院的“老赖”名单。这份名单被同步至芝麻信用,从而导致赵某支付宝额度降低,网购消费被限制。

5、老赖不得担任高层职位

凡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即“老赖”),将受到信用惩戒。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老赖车辆不可上高速

“老赖”名下的车出行也将受到限制,进出高速路收费站将被暂扣。重庆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市高速执法一支队在G75、G65巴南收费站、G85九龙坡收费站、G93沙坪坝收费站率先进行“老赖”清理行动。

“老赖”们的车辆只要行驶上了高速,就将被现场扣留,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这下,水、陆、空、高速出行全部受阻,看你怎么回家和出行?

7、水陆空阻止老赖出行

老赖买不了飞机票;不能买列车软卧和轮船二等以上的舱位;坐不了高铁和动车一等座;买不了代步私家车,水陆空出行各种受阻!

8、禁止高消费

老赖不能在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任性地消费;想买房子、装修房子也不允许;想去旅游、度假也不行;想向银行申请信用卡和贷款,审批通过,难啊!

9、老赖子女不允许上重点私立学校

案例分析:日前,被执行人高某着急地来到法院反映,其孩子无法报名某私立学校。原来,高某此前与人发生纠纷,但未按法院调解协议履行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高某为孩子报名的学校系高收费私立学校,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禁止的高消费之一,因此学校拒绝高某为其孩子办理入学手续。

10、限制老赖炒股、买房、出境

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外发布。备忘录

限制老赖炒股、出境及购买不动产等。

11、养老金可直接划扣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12、老赖最高可判7年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今后,失信意味着破产!

首先是惩戒对象: 《备忘录》共提出八类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全面进行限制。

其次是惩戒力度:原来由一个部门在一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实

施惩戒,现在变为由多个部门在多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共同实施惩戒。惩戒的对象既包括失信的自然人,也包括失信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第三,影响范围:涉及金融机构审批、民商事交易安全、食品药品经营、安全生产、政府优惠性补贴、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法定代表人任职、工作人员招录、文明单位参评、旅游、度假、限制出境及定罪处罚等30多个重点领域。

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迅速,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的制度不断完善,人们也越来越意识到个人信用的重要性,“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用对于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催天下作为一家欠款催收技术服务平台,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向债权人提供自助催收和委托催收服务,为律师和催收公司提供催收案源及催收兼职。降低催收成本,提升催收效率。同时为商业银行、P2P、小额贷款、电商金融、消费金融等小微金融机构提供大数据驱动的信贷风控决策服务。

限制高消费人员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

限制高消费人员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 新闻报道中经常能看到限制高消费人员和失信被执行人诸如此类的词,在生活中这两者可能被共同被称为老赖。那么这两者是一样的吗?有什么区别吗? 一、条件不同 限制高消费人员: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其他六项情形之一的,才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由上可以得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比限制高消费的条件高。被限制高消费的不一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依据《限高规定》第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必须被限制高消费。 二、对象不同 限制高消费人员:被执行人可为自然人的, 也可为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只能是被执行人个人。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惩戒力度不同 限制高消费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规定,被限制消费的人,不得有九项消费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可以说从方方面面都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 总而言之,失信被执行人比限制高消费人员条件更为严苛,针对对象不同,惩戒力度更大。限制高消费人员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不能混淆。 声明:该作品内容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内容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或网站客服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失信被执行名单移除后,征信记录会删除吗?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之后该怎么办? 征信不良记录和失信被执行人有什么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 干规定(2017) 适应信息社会发展的大趋势,进一步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二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三条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第四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可不知的七大事项(2017)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可不知的七大事项(2017) 作者|魏大勇,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来源| 执行百科 注| 本文系作者授权法律讲堂发布,转载务必注明原作者及来源“法律讲堂”投稿邮箱:yunlvshi@https://www.wendangku.net/doc/883306993.html, 交流合作:微信号zsm800418 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笔者对比新旧司法解释条文,结合自己的理解,总结了其中的七大事项。供大家学习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事项一什么情形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新规定》: 前提条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旧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于不同情况下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投标的处理方式

关于不同情况下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参与投标的处理方式 在我国,很多工程项目或者政府采购都是需要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方或者供应商的,而在招标的时候,对投标人的资格是有要求的,有些人或者企业是不能投标的,那么在投标前以及投标后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该如何处理呢? 开标前投标人被拉“黑”不具有投标资格应被“拒” 开标前投标人被拉“黑”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第二种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这两种情形下,被拉“黑”投标人都应被“拒”。 对于第一种情形,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投标人明知自己不符合资格要求,却仍然隐瞒情况参与投标,违背了《政府采购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理应被“拒”。

对于第二种情形,虽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被“信用中国”拉“黑”者仍应被“拒”,理由很简单,我国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资格条件有两种要求,投标人都必须满足,且缺一不可,第一种要求是国家规定,第二种要求是招标文件的规定。这意味着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没有规定资格条件,但国家有规定的,投标人不能以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为由不予以遵守。 因此,招标文件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有规定的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投标人仍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被“信用中国”拉“黑”投标人仍然应当被“拒”。 同时,作为招标人也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规定,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均应载明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第四条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五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太可怕了)法院限制“老赖”强制执行《超强汇总》!

(太可怕了)法院限制“老赖”强制执行《超强汇总》! 导读:老赖,通俗意义上即欠钱不还的人,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是拒不偿还的债务人,或者是拒不履行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执行的强制措施,但是由于执行难的问题,近几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限制老赖的措施。本文总结现有的相关措施进行如下汇总:1、《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中确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施行已久,本文不展开进行论述,可详细阅读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此之外,自2013年7月通过的《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以来,陆续出台了更加广泛、严格、细致的措施,以及搜集之前便存在的部分执行措施,比如公积金等方面最高院的回复,总结如下: 2、特殊标的强制执行 1、执行唯一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而且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大量执行唯一住房的案例,以后肯定会越来越多。 2、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3、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 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撤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书

撤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将x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xxxxx与被执行人xxxxx及申请人xxxxx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贵院于xxxx年xx月xx日下达了xxxxxxxx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申请人x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应给付金钱义务xxxx元(其中本金xxxx元,执行费xxxx元)。申请人作为自然人,个人财产仅能满足家庭正常生活需要,确实没有履行能力偿还巨额债务,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形。 同时,申请人xxx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已满2年,根据2017年5月1日新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及第十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撤销将申请人xxx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xxxxxxx公司的股东,将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逐步履行还款义务,并保证全力配合贵院的执行工作。 申请人特依据以上事实和法律,提出本申请,望予以支持。 此致 xxxxxxxxxxx法院 申请人: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精选

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网址】

截至目前,全国法院通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共限制人次购买机票,人购买动车、高铁票。 这是记者日从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杭州举行的“向执行难全面宣战”主题公众开放日活动上获得的消息。据悉,,全国各级法院执行案件收案件,执结件,同比分别上升.和.。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截至目前共纳入失信人例。去年月底,我们与公安部、中航信、中铁总联手,把当事人的身份证与其他证照一块绑定,彻底限制其通过各类身份证照来购买机票和火车票。”最高法执行局局长孟祥在活动上介绍说,“为进一步扩大联合惩戒范围,我们与国家发改委等家单位签署了备忘录,实现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多层面限制。截至目前,限制失信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人。仅中国工商银行一家就拒绝失信人申请贷款、办理信用卡万余笔,涉及资金达到.元。” 他说,法院方面还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等主体纳入失信名单。部分人员因失信受到开除、撤职、降级等处分,有关资格受到影响,被取消招录、晋升或是被罢免。 据悉,联合惩戒措施产生了很大震慑力,已有近百万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 记者还在活动中了解到,针对“查人找物”这个执行领域第一大难题,全国法院一年来着手建立覆盖全国及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查控系统,实现了对多种财产形式的“一网打尽”,与00多家银行以及公安部、交通部、工商总局、人民银行等单位实现联网,可以查询到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类项信息。全国家法院都能使用该系统进行查控。 截至目前,全国法院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共查询案件件、冻结元,查询到车辆万辆、证券股、渔船和船舶.艘、互联网银行存款亿元。 点击进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 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和平区人民法院决定将下列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 以上内容为精心整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纠正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申请

关于纠正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申请 申请人:江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纠正“(***)洪中执字第***号”执行案件将申请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 ******人民法院以“(***)赣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于***年**月**日予以执行立案,使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经查询,得知贵院将申请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年**月**日公布于“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申请人认为贵院的决定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显然不具备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违法情形,而贵院以第(六)项:“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违法情形将申请人纳入失信名单。申请人认为贵院的这一行为是对《若干规定》第一条第

(六)项的误读和滥用,第(六)项从文意上来理解是整个法条的兜底条款,该项的着重点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违法情形,适用该项的前提条件就是“被执行人必须要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存在。在引用该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时,必须将除第(一)至(五)项情形之外的具体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清晰列明,而不能简单生硬地套用该项将被执行人一概纳入失信名单。否则,该法条将失去立法的制度价值,违背立法目的。 若按照贵院的如此操作,该法条就没有列举式立法的必要,而且所有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都可以引用该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这样不但违背了《若干规定》的立法本意,不能惩戒真正的“老赖”,而且会侵犯有履行能力又未拒绝履行、拒绝执行的那部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将使立法的制度目的归于落空。 2.“(***)赣民二终字第**号”案件的执行标的是****万元,而该案在诉讼阶段已经保全查封了申请人“*******有限公司”***套住宅房屋、****套商业店铺,查封了申请人***住宅房屋1套及冻结银行存款****多万元,各项财产的总价值超过一个亿,远远超出了该案的执行标的,且贵院已经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没有任何不能实现其债权的风险,申请人也没有任何拒不履行和拒不执行的举动,难道要等到申请执行人全部实现债权后或者申请人全部用现金履行完毕后,就不存在失信了吗? 3.申请人***系“(***)赣民二终字第**号”案件的担保人,从理论上来说,其应属于从债务人。本案中,作为主债务人的“********

公司被纳入“失信黑名单” 对法定代表人的影响及化解方案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的影响及化解方案 公司破产律师刘洋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公司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的大家通常讲的“信用黑名单”,对公司的法定代表有没有影响?很多人对此存在错误的认识。 我们先来看一下公司在什么情况下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公司一旦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面临一系列不利后果: ●法院可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 ●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 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 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 信系统中记录。 上述规定只提到了公司,并不涉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就可以安枕无忧了呢?非也!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也会有负面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 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公司没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只要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仍然可以(依申请或自行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得实施上述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公司存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行为的,其法定代表人均可能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除此之外,根据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委于 2014年3月20日印发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信用惩戒对象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信用惩戒措施除了限制消费外,还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名单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名单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执行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实现当事人胜诉债权的有力后盾。而“执行难”问题一直以来是司法过程中的一块顽疾,最高人民法院因此定下目标,要求两三年之内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作为一项执行措施,在生效裁判的执行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在广场、车站等地的LED显示屏上,时不时的就会看到法院公布的一连串的失信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那么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名单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名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第一,纳入程序。《规定》将纳入程序分解为提示、启动、认定、生效四个环节。首先要在《执行通知书》中对被执行人作出纳入风险提示,其次是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程序,最后由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纳入决定,决定作出立即生效。 第二,救济程序。《规定》明确了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一般应由自然人本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提出纠正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三,删除条件。《规定》明确了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条件,即失信被执行人如果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符合条件应予删除的信息,人民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及时从名单中删除,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删除。上述规定体现了“促执行、促诚信”的目的。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律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书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书 申请人: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住所地:太原市XX街XX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负责人:XXX,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山西省XXX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解芮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身份证号:XXXXX。 被执行人:山西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猗县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身份证号:XXXXX。 被执行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XXX号,身份证号XXXXX。 被执行人:X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XXX号,身份证号:XXXXX。 被执行人:X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XXX号,身份证号XXXXX。 被执行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XXX号,身份证号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被执行人山西省XXXX有限公司、山西XXXX有限公司、XXX、XXX、XXX、X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山西省XXXX有限公司、山西XXXX有限公司、XXX、XXX、XXX、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依法作出的(2018)晋0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上述被执行人却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偿还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贵院以(2020)晋01执XXX号立案受理。经了解,被执行人山西省XXXX有限公司、山西XXXX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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