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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与生活论文

幸福与自我认知

大二的选修课我选择了伦理与生活这门课,通过这门学科的学习,我了解了生活中的幸福,感恩,正直,诚实和爱心的意义。

幸福无疑是我们所有人都在追求的东西,它是由人们内心的感觉产生的,我们每个人都向往幸福,幸福的生活,幸福的人生等等。幸福是怀有一颗感恩的心;有一个健康的身体;一帮值得信赖的朋友和一个充满希望的明天。细细品味下来觉得颇有几分道理。一直以来,我只知道幸福是一种感觉什么样的感觉我说不清楚,只觉得,感觉幸福的时候一切看起来都是那么明媚。我想,怀有一颗感恩的心是最最重要的。

"认识你自己"到"改变你自己" 苏格拉底的"认识你自己"原则明确表达了西方哲学试图认识心灵的努力,但心灵并不是一个像其它事物那样的给定了的知识论对象,正如前面所论证的,尽管认识者可以被作为一个认识对象,但他永远既是认识对象又是认识者,既在此处(here)又在彼处(there)。这种自相关状况不仅决定了永远不可能正确和充分认识自己,永远有着认识不到的死角,而且,更重要的是它意味着自己成为一个会被知识的暗示所诱导的存在,或者说,自己不仅会藏起来,而且会因为知识的状况而变化。因此,真理就是可选择的或可放弃的,一种真理如果不好就可以不要。这些情况都说明了,人文知识在本质上只是某种建议、策略、对话、交往和诱导,因此,人文知识的基本问题不是真理问题,而是幸福问题。当按照"知/行"互相解释这一中国式模式去理解人文知识,就可以发现,"认识你自己"原则并不是人文知识论的充分意图。马克思在批评形而上学时指出:哲学家们只不过是不同地解释了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那么,似乎更应该说,认识你自己同时就是改变你自己。

在命运问题上,人们希望幸福。某种真理如果不利于幸福,人们就宁愿创造另一种事实并且选择与之相配的另一种真理。认识本质虽然重要,但策划幸福更重要,于是关于本质的知识问题就让位给关于幸福的知识问题。这是人人其实都感觉到了但一直被关于事实和本质的知识论所抑制的根本问题。一直需要提问的是:什么样的知识能够给人类创造最好的命运?知识论的主体和对象问题虽然可以回溯到希腊哲学,但知识论的主体性原则却是现代思想的基本原则,它可以有各种表述,经验论的或先验论的,或者把事物关系理解为经验习惯(休谟),或者以为知性为自然颁布先验规律(康德),按照胡塞尔的漂亮表述则是,我思

我所思。如果假定了知识与对象的单纯知识论关系,主体性原则可能是理论上最有希望自圆其说的原则。但是正如前面所论证的,那种单纯的知识论关系只适合于表达科学与自然的关系,却不适合于人文知识与生活的关系,因为人文知识与生活的关系是不单纯的,它不可能单独被理解为认识,而是与政治、信仰、价值和利益密切相关不可分的,它不是单方面对事物的"立法",而是人们之间互动的"对话"--其实苏格拉底或多或少是知道这一点的,虽然他希望发现真正的答案,但通过对话却发现终究无知。当不得不把人文知识理解为与他人交往的实践,它就不可能假定一个普遍抽象的人类的心在"我想我所想的"这个模式中生产知识,而只能假定许多代表着某种价值和信仰的具体的心在"我/你不能随便想我/你所想的"这样的模式中生产知识。于是,考虑到人文知识与它的知识对象(实质上即人与人的一种关系)的互动对话关系是人文知识不可不算的基本条件,就是说,对他人的承认和来自他人的承认是人文知识的基本条件,因此,人文知识的知识论原则就只能是"他者性原则"而不是"主体性原则"。甚至可以说,人文知识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knowledge, 而是acknowledgement。由于人文知识总是表达着价值和生活的想象,因此像西方传统知识论那样的知识论就明显过于单薄和片面。以主体性精神为基础的自由主义或个人主义理论尽管有利于形成权利明确的社会,却远远不足以形成有幸福感的社会。既然人被假定为理性的利益最大化者,那么利益就总是优先于情感。根据现代人文知识而设计的现代社会虽然不至于说是一个无情社会但可以说是薄情社会,幸福几乎由利益来诠释,这样就把生活中各种本来激动人心的事情削弱为理性计较,幸福作为一种糊涂激动的投入感觉也就几乎失去了。也许,现代的思想比较成功地发展了社会制度理念,但却一直没有成功地发展出生活理念。由于他人毕竟是不可能回避的事实,于是现代思想从主体性原则里又派生出"主体间性"原则来试图缓和主体间冲突。但是问题并没有得到实质上的解决,也许主体间性能够产生互相理解,然而理解仍然是知识论水平上的事情,它完全不能蕴涵实践论上的积极结果--这是个真正的问题,很显然,知识论上的理解不能保证实践上的接受,比如说即使满足了哈贝马斯标准的所谓"可理解的、真实的、真诚的和正确的"商谈所发展出来的理解至多产生了表面上的或不重要的共识以及无关痛痒的同情,但与实践上是否能够合作、接受或让步无关。所谓"口服心不服"说的就是这样的问题,道理上(商谈)理解了不等于心(情感、价值观和利益)愿意接受。理解决不意味着在利益上的实际分享和出让,甚至不意味着价值观和信念的改变。知识论上合作仍然可以保持实践论上不合作,于是所有生活的实践的问题都没有改变。我们必须注意到,他者性与幸福有着一种命定的巧合,即幸福的钥匙在他人手里,幸福是他人给的,爱、友谊、承认、成功、回报、帮助、分享、支持等等所有幸福都在他人手里。如果以他者性原则和幸福问题为基础来重构造人文知识,将发现一个新的问题体系,它远远不仅是知识论问题体系而且尤其是实践论问题体系,新的人文知识关心的将不仅是"心智"而且更是"心事"。这种新的哲学对于今天和未来的在全球化背景下各种文化、各种共同体、各种人群的交往产生的问题可能更有积极意义。

幸福是一种感觉,它不取决于人们的生活状态,而取决于人的心态。所谓知足者常乐就是这个道理。人要学会自我满足。这里说的自我满足,不是骄傲自满,也不是阿Q精神,是对环境的适应。人应该学会改变环境,但更要学会适应环境,要做到这两样都有不容易,这是人生存的能力。你不可能是世界上最幸运的人,但是你也不是世界上最不幸的人,比上不足,比下有余,也就可以了。人应该有理想、有愿望,有生活的目标。欲望和愿望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人对客观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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