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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保护地保护利用项目规范

历史文化保护地保护利用项目规范
历史文化保护地保护利用项目规范

历史文化保护地保护利用项目规范

(征求意见稿)

目次

1.总则 (1)

2.基本规定 (2)

2.1保护范围 (2)

2.2文物保护单位 (3)

2.3历史建筑 (3)

2.4管理维护 (4)

3.历史文化名城 (5)

3.1城址空间环境 (5)

3.2整体格局风貌 (5)

3.3建筑物、构筑物 (5)

3.4道路交通设施 (5)

3.5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6)

4.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 (7)

4.1景观与环境 (7)

4.2格局与风貌 (7)

4.3建筑物、构筑物 (8)

4.4道路交通设施 (9)

4.5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9)

5.历史文化街区 (11)

5.1一般规定 (11)

5.2建筑物、构筑物 (12)

5.3街巷与道路交通设施 (12)

5.4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13)

附:起草说明 (15)

1.总则

1.0.1为了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建设美丽中国,复兴中华文化,确保历史文化保护地的保护与利用工作科学、合理、有效,特制定本规范。

1.0.2 历史文化保护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历史文化保护地的保护和利用必须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应严格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本体和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应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需求。

1.0.4历史文化保护地的保护与利用工作应开展公众参与,坚持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1.0.5历史文化保护地的保护利用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保护范围

2.1.1历史文化保护地应划定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保护利用要求,制定保护措施。

2.1.2历史文化名城应根据城区历史演变和现状风貌保存状况,将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划定为历史城区,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2.1.3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应小于1 公顷;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总用地面积不小于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面积的60%。

2.1.4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2.1.5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1.6历史文化保护地的区划界线划定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与现状用地边界、产权边界结合;

2应保持在重要街道、广场、河流等处视线所及范围内的建筑物用地边界或外观界面的完整性;

3应保持构成历史风貌的自然景观边界完整。

2.2文物保护单位

2.2.1保护和修缮文物保护单位,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真实、完整地保护文物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价值及其体现这种价值的状态,有效地保护文物古迹的历史、文化环境,并通过保护延续相关的文化传统。

2.2.2文物保护单位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

2.2.3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必须以文物安全为前提,以合理利用为原则。利用必须坚持突出社会效益,不允许为利用而损害文物的价值。

2.2.4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2.3历史建筑

2.3.1历史建筑的修缮应与历史建筑的使用功能相结合,修缮外观,改善内部设施,满足新的功能或现代生活需要。

2.3.2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3.3禁止下列危害和影响历史建筑风貌和安全的行为:

1擅自涂改、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

2损坏历史建筑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的;

3擅自拆改围墙、改变建筑外墙材料和色彩,在建筑外墙上增设、拆改门窗的;

4改变建筑造型和风格;

5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6在历史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的。

2.4管理维护

2.4.1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应当由政府主导,将来自各单位、居民、团体或其他外来投资者建立合作关系,定期开协调会,建立合作机制。

2.4.2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应明确保护责任人,明确保护义务和修缮、保养责任。

2.4.3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应加强日常维护。

3.历史文化名城

3.1城址空间环境

3.1.1应保护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址环境,保护与城址环境密切相关的自然山水和人文要素,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控措施。

3.1.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历史文化保护地应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3.2整体格局风貌

3.2.1应保护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特征,保护对体现传统格局特征的城垣轮廓、历史轴线、空间布局、街巷肌理、重要空间节点等。

3.2.2应保护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风貌特色,控制对体现历史风貌特征的整体形态、建筑体量、风格、色彩、材质等。

3.2.3应对历史文化名城的高度进行控制,保护重要的视线通廊。3.2.4应疏解历史城区的不合理功能,调整不合理用地,改善基础设施。

3.3建筑物、构筑物

3.3.1历史城区新建、改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方面应保持和延续历史风貌,增强名城的价值特色。

3.3.2历史城区内的与传统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予以整治改造。

3.4道路交通设施

3.4.1历史城区的交通组织应以疏导为主,将通过性的交通干路、交通换乘设施、大型机动车停车场安排在历史城区外围。历史城区内不

应建设高架道路、立交桥、货运枢纽。

3.4.2历史城区应优先发展小型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解决交通可达性。

3.4.3历史城区内道路、桥梁、轨道、公交、停车场、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的形式应满足历史风貌的管理要求,对现有风貌不协调的交通设施应予整治。

3.5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3.5.1历史城区市政设施布局应与风貌保护、用地、交通进行统筹协调,当市政管线和设施的设置与保护要求发生矛盾时,应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采取适宜的工程技术措施进行处理,并达到安全要求。

3.5.2历史城区必须健全防灾安全体系,应特别重视火灾及其他灾害产生的次生灾害的防治。历史城区内不得布置生产、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工厂和仓库。

3.5.3历史城区防洪堤坝工程设施应与自然环境、历史环境协调,保持滨水特色,重视历史上防洪构筑物、码头等的保护与利用。

4.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

4.1景观与环境

4.1.1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应保护其周围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资源、生产场所体系和生活居住空间以及由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所构成的地域文化景观,包括自然景观、生产场所景观和城镇和村落景观。

4.1.2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自然景观的保护应当包括自然山体、河湖水系、地形地貌、植被、生物物种等自然生态要素及其系统,以及与之相互依存的山川形胜。

4.1.3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生产场所景观的保护应当包括与生产相关的所有空间、设施和系统。

4.1.4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城镇和村落的保护应当包括镇(村)的传统空间格局、镇(村)历史风貌,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历史与传统构筑物、传统生活场所以及所有自然与历史环境要素。4.1.5应当以历史文化价值判定为依据,划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文化景观保护范围,包括自然景观保护保护范围、生产场所景观保护范围和城镇和村落保护范围,并在其中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4.1.6应该对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制定具体的保护要求与保护措施。

4.2格局与风貌

4.2.1应当整体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镇(村)空间格局及其镇(村)风貌,包括镇(村)的空间形态、空间尺度、空间景观、街巷肌理、建筑肌理、建筑风貌、镇(村)场所空间和所处的自然环境。

4.2.2不应改变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形成的、与自然

环境相互依存的镇(村)空间形态。不应改变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形成的整体空间尺度和传统风貌。

4.2.3应当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形成的空间景观、街巷肌理与尺度和建筑肌理。

4.2.4应当保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传统的建筑风貌,保护具有传统和地方特征的镇(村)场所环境。

4.2.5不应改变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4.2.6应当保护传统的路面铺装材料,保持其形式、形状和尺寸,路面维修应当采用传统的工艺和材料。

4.2.7应当保护传统街巷的界面,保持其形式、高度及风貌,传统建筑和构筑物界面维修应当采用传统的工艺与材料。

4.2.8不得拓宽传统街巷。

4.2.9应当保持并传承传统的建筑肌理,新建、改建、重建建筑应当采用传统的建筑布局形式。

4.2.10应当原址保护日常活动的空间场所,保持其本身及周围的景观环境特征,保护其传统的地面铺装材料和形式以及植物等场地特征。

4.2.11镇(村)规模扩展应当保持与自然环境传统的空间形态关系。

4.2.12应当对所有影响镇(村)传统格局和风貌的建筑和设施制定整治的具体措施。

4.2.13应当制定改善镇(村)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产生活环境的具体措施,达到宜居标准。

4.3建筑物、构筑物

4.3.1应当对传统建筑物与构筑物进行分类保护。

4.3.2应当对影响镇(村)传统风貌和整体空间尺度的非传统建筑物与构筑物进行整治。

4.3.3对传统建筑物与构筑物的利用不得破坏其原有的结构体系、建

筑造型,不得改变其建筑风格、立面体系、建筑材料。

4.3.4宜维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中的传统建筑物与构筑物的原有使用功能。

4.3.5应当对传统建筑物与构筑物采用维修、改善等技术保护措施,并保证建筑物的安全使用要求。

4.3.6应当按原貌、采用传统工艺和传统材料对传统建筑物与构筑物的装饰物进行修缮、维修和维护。

4.3.7宜采用传统的结构形式、构造方式、材料以及建造工艺对传统建筑物与构筑物进行维修和改善。

4.3.8传统建筑的改建、扩建,不得改变原建筑物的特征和所在的镇(村)空间尺度和景观。传统建筑的翻建,不得与周边空间环境产生冲突,并需体现地方传统风貌特色。

4.3.9应当对影响镇(村)传统风貌和整体空间尺度的非传统建筑物与构筑物采用保留、整治、改造等技术措施,使其与镇(村)传统风貌和空间尺度基本协调。

4.4道路交通设施

4.4.1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镇区和村落中应利用传统的道路街巷组织慢行交通系统。

4.4.2对外客货运道路不得穿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镇区和村落内部,现有的对外客货运道路应当外迁。

4.4.3大型机动车停车场不得建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内。

4.5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4.5.1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应改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4.5.2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应修缮、恢复并利用原有的传统给排

水体系和设施。

4.5.3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范围内严禁设置锅炉房、储气站、调压站。

4.5.4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应当制定消防改造计划和措施,确定重点防火区域、重点防火单位和重点防火建筑,并应制定措施,加强保护。

4.5.5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应当制定消防措施,包括消防方式、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消防隔离带等,使消防能力覆盖每一栋传统建(构)筑物。

4.5.6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不得保留或设置对环境有害和有影响的工业生产企业。

4.5.7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应当根据当地居民需要改善公共服务设施。

4.5.8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大型的旅游服务设施。

5.历史文化街区

5.1一般规定

5.1.1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应当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功能的延续性,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方式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正确处理更新改造和保护的关系。

5.1.2历史文化街区应保护街巷的宽度、尺度、传统铺地形式和材料;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能够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保护当地居民的传统节庆活动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5.1.3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所有建设活动和使用行为不得破坏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5.1.4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应小于1 h㎡;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总用地面积不应小于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面积的60%。

5.1.5历史文化街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结合街区内新建、改建项目进行,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开挖深度。

5.1.6历史文化街区应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场所或公共空间,不得改变空间的尺度、铺装、绿化、城市家具和附属设施。

5.1.7历史文化街区内应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和大树,增种植株应以地区传统树种为主,任何建设活动和绿化种植不得对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产生负面影响,不得种植高大乔木。

5.1.8历史文化街区内增建设施的外观应与历史风貌协调一致。增建设施的挂设应采取可逆的工程措施,不得损坏传统构件和其他有价值的建筑部件。

5.1.9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应当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延续社会生活的功能,保持街区活力。

5.2建筑物、构筑物

5.2.1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分类进行保护与整治。

5.2.2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各类建设活动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和色彩。除确需建造的建筑附属设施外,对现有建筑进行改造时,应当保持或恢复其历史风貌。

5.2.3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确因改善历史文化街区需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不得影响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5.2.4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维护、改造和拆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不得改变外观特征;

2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或改造,必须保持原有体量和传统风貌。

3其他与传统风貌相协调建筑的改造,必须保持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的完整性。

4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应当进行改造或拆除。

5.2.5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造建筑时必须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街区历史风貌相协调。

5.2.6历史文化街区内房屋建筑使用功能的调整、变更不得随意增加荷载,不得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

5.2.7历史文化街区内既有建筑的扩建、改造和维护不得降低原有的安全水平。

5.3街巷与道路交通设施

5.3.1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所有建设活动不可改变传统街巷的宽度和空间尺度,不得擅自改变传统的铺装形式和材料,不得擅自改

变重要历史街巷的建筑界面。

5.3.2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城市道路,既有道路、街巷的改造应保持原有宽度和尺度。

5.3.3历史文化街区内不得设置高架道路、立交桥、高架轨道、客货运枢纽、大型广场、加油站等交通设施。

5.3.4历史文化街区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历史文化街区应优化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的可达性。

5.4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5.4.1历史文化街区内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优先利用既有建筑,通过功能调整以实现公共服务设施的优化配置。

5.4.2历史文化街区内管线设置的种类应根据居民基本生活需求、道路宽度、管线断面等因素综合确定。

5.4.3过境市政工程管线不应在历史文化街区内通过。

5.4.4历史文化街区市政场站选址应避让、保护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园林绿地、河湖水系、古树名木等,建筑风格应与历史街区风貌相协调。

5.4.5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应采用新型及小型化的市政站点设施,其建筑风格、色彩等要与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相协调。

5.4.6环卫工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确定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明确旅游厕所、垃圾转运设施的标准、位置及数量。

2生活垃圾应采用分类收集,医疗垃圾应单独收集、处理。主要游览道路应设置垃圾废物箱。

3在主要服务建筑附近应设置小型垃圾转运站。

4在给水管道不能到达区域应设置环保生态的免水冲厕所。

5.4.7历史街区建设综合管廊,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100年,缆线管廊设计使用年限应用50年。综合

管廊的出入口、风亭、投料口等附属设施应与历史街区风貌相协调。

5.4.8地下空间地面出入口、采光竖井、通风竖井等设施应设置在地势相对较高的位置,其开口标高不应低于城市防洪、防涝标高。

5.4.9结合具体历史街区道路地下空间情况,应优先采用雨、污水分流排水体制,对于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条件的地区,要完善排水和污水截留设施,待新技术、新材料开发成熟后,逐步实现雨污分流的目标。

附:起草说明

一、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员

(一)起草单位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市规划局、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二)起草人员

杨保军 张广汉 鞠德东 胡敏 王军 许龙 彭小雷 鹿勤 所萌 陈萍 周俭 张杰 廖正昕 陈乃栋 杨辰 张德顺 张捷 奚江波 石闻 贾倩倩 张晶晶 齐晓瑾 吴奇霖 贾宁 张若冰

二、条文说明

为便于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规范起草组按照条、款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但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0.1本条阐述规范的制定目的。编制本规范的目的,以保护优秀的历史文化资源为前提,在总结中国历史文化保护地保护和利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国内外先进经验,提高历史文化保护地保护利用管理水平。

1.0.2本条阐述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

1.0.3根据历史文化保护地等相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遗产保护的新理念新趋势新要求,历史文化保护地的保护利用必须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严格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本体和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进行适度合理的展示利用,实现保护与发展的和谐共融以及遗产的永续传承。

1.0.4历史文化保护地的保护与利用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本着共谋、共建、共享的原则,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相关专家的意见,充分征询尊重居民和利益相关者的意愿,对于形成保护的广泛共识和制定科学合理的保护措施,实现保护与发展的协调具有重要意义。

1.0.5历史文化保护地的保护利用除应遵守《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及本标准规定和要求外,还需同时执行其他相关的标准、规范和规定,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消防规划规范》等。如遇上述规范与本规范出现矛盾时,譬如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消防、排水等方面出现冲突,应在本标准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针对实际情况开展专项研究。

2.1.1划定保护范围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利用要求,是历史文化保护地保护的重要手段。文物保护法、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对不同类型的历史文化保护地的保护范围划定和管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2.1.2划定历史城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历史城区是历史文化名城文化空间的集中承载地。历史城区并非完全对应于历史上的城垣范围,而是通过综合分析城市不同历史时期的空间格局,根据保护格局和延续风貌的要求划定保护控制范围的。我国古代城市的建设十分重视选址的科学性,遵循天人合一的营建理念,尊重城市与自然山水格局的和谐关系。众多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址环境是城市历史文化价值与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四川阆中古城、江西赣州古城、陕西韩城古城等。因此,如有保护需要,可划定城市环境协调区,以体现古城独特城址环境的山川形胜与河湖水系。

2.1.3本条文引用自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第4.1.1条:“历史文化街区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比较完整的历史风貌; 2构成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

素基本上是历史存留的原物;3历史文化街区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4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用地面积宜达到保护区内建筑总用地的60%以上。”根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相关说明,历史文化街区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且通过对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风貌保存情况进行指标的量化,有利于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及历史文化街保护评估等工作的开展。。因此,条文对核心保护范围面积及受保护建筑用地面积提出1hm2和60%的量化指标,用以指导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评估和公布。

2.1.4历史建筑保护范围是城市紫线的重要组成内容,结合大量实践研究,历史建筑的区位大致分为两种情况,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为历史建筑本身,历史文化街区外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具体应当结合周边地形地貌、道路条件、比邻建筑和院落边界线等条件,统筹划定。

2.1.5本条引自《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按照《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在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尚未全面展开的情况下,应当分析文物分布的密集区、可能分布密集区和可能分布区,以此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的分布范围、重点保护对象和不同的区划等级或类别。各类保护区划必须明确四至边界,注明占地规模,制定管理规定。 2.1.6历史文化地的区划界线是街区保护与管理的重要依据,既要保证街区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把真实的集中成片的传统建筑区域、重要的历史环境纳入其中,考虑视觉景观的完整性,同时也应充分考虑管理需求,尽可能与现状用地边界、街道、广场、河流等边界吻合。应考虑管理控制的要求,宜兼顾行政区划管理的边界。

2.2.1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

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2.2.2根据2015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发布《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应该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专门机构和专兼职消防队伍,严格消防设施管理,严格用火管理、用电管理、危险品管理等,并全面开展防火巡查检查。

2.2.3利用是指延续文物保护单位的原有功能或赋予新的适当的当代功能。合理利用是指以不损害文物本体及其环境,不损害文物价值为前提的利用。合理利用必须根据文物的类型、价值特征、对使用的承受能力,选择利于展现文物价值,又不损害文物的利用方式。

2.2.4《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2.3.1历史建筑使用功能可参照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参观游览:名人故居和文化纪念、交通等功能的历史建筑,可作为参观游览对象,发挥游憩、纪念和教育功能。二、居住或经营服务:民居古建筑和住宅、商业等功能的历史建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作为居住、客栈、民宿、店铺、茶室、小型宾馆、传统工艺作坊等经营服务场所,发挥服务功能。三、公益办公:行政、金融、商肆等近现代建筑,可作为公益性机构、院校等办公场所,划定开放区域,明确开放时段,并采取信息板、多媒体、建筑实物展示等方式开放。

2.3.2引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3.3本条是参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的破坏行为,并结合了历史建筑保护要求提出的。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原则主要有9个方面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原则主要有9个方面 原封不动的保存(冻结保存):原封不动的保存,保持历史文化的原真性.这是联合国提倡的标准.一般对文物古迹应原封不动的保存; 整旧如故——谨慎修复:对于残缺的建筑(古遗迹)修复应"整旧如故,以存其真".《威尼斯宪章》提出了世界各国公认的两个修复原则:修复和补缺的部分必须跟原有部分形成整体,保持景观上的和谐一致,有助于恢复而不能降低它的艺术价值、历史价值、科学价值、信息价值; 增添部分必须与有部分有所区别,使人能辨别历史和当代增添物,以保持文物建筑的历史性.此外,加固、维护应尽可能地少,即必要性原则; 慎重重建:一些十分重要的历史建筑物因故被毁.由于它们是地方重要的特征、象征,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必要重建.重建有纪念意义.但是,重建必须慎重,必须经专家论证,因为重建必然失去了历史的真实性,又耗资巨大,还破坏了遗迹.在更多情况下保存残迹更有价值; 利用以不损坏遗产为前提.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以不损坏遗产为前提,以续继原有使用方式为最佳,也可以为博物馆,作为参观旅游景点要慎重,防止被破坏; 保持历史街区和古城的格局特征.重点保护好历史街区和古城的平面布局、方位轴线、道路骨架、河网水系等; 保护特色建筑风格:保护特色建筑风格,包括建筑的式样、高度、体量、材料、颜色、平面布局、与周围建筑的关系等.控制适当的建筑尺度——高度、体量非常重要,切记今古不同,不要求高、求大; 保护历史环境:事物与其存在环境是密不可分的,不可以脱离环境而存

在.历史文化遗产环境的意义更重要,重要的、特色的、与重要历史有关的地形、地貌、原野、水体、花木及其特征都要保护; 拿不准的古镇、古村、古街、古建筑应暂不拆除.许多偏远的地方,尤其是山区农村,古镇、古村、古街、古建筑,虽然不是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却也是历史文化遗产,有相当高的价值.当地人不知道,有没有财力和机会请专家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最好暂不拆除,以免造成遗憾,待专家论证后在根据情况处理. 做好历史文化古城和历史文化地段保护规划.规划是龙头,保护必须以规划为前提,规划必须先行.有了规划,按规划进行保护. 传统文化与落后文化、旧文化的混淆,直接导致了人们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不力。在一些人看来,要更新,就要破“旧”立“新”,就要“快刀斩乱麻”、“放开手脚干”。而片面追求经济建设,忽视文化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让更多高楼大厦和旅游发展吞噬了很多历史建筑,毁坏了不少历史名城的风貌。这不但使文化遗存和原来的地方风情、城市风貌一扫而光,割断了社会的历史文脉,而且,长此以往更会带来一个民族文化的弱化。 一个民族文化的根基,一种精神文明的传承,需要载体。悠久的文化,是承载于千年文化遗产,例如风俗、习惯、传统表演艺术、古遗址、古建筑等之上的。以建筑为例,现代建筑以钢筋水泥为材料,它的抗震性能较差,而中国古代多以木质建筑为主,它的建造结构使它具有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六章成果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

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 (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 (五)传统风貌建筑; (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七)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二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对自然与人文资源的价值、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作者:互联网政策法规来源:互联网点击数:2113 更新时间:2013-5-6 1总则 1 . 0 . 1 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 1 . 0 . 2 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1 . 0 . 3 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 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 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 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 . 0 . 4 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 . 0 . 5 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 . 0 . 6 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 1 , 0 . 7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人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1 . 0 . 8 对确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和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 1 . 0 . 9 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 1 . 0 . 10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 . 0 . 1 历史文化名城historic city 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2 . 0 . 2 历史城区historic urban area 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本规范特指历史城区中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 2 . 0 . 3 历史地段histori .area 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存有较多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和历史建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 2 . 0 . 4 历史文化街区historic .onservation area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称为历史文化街区。 2 . 0 . 5 文物古迹histori .monuments and Sites 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古碑石刻、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

浙江省第五批度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项目

省第五批(年度)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项目遂昌黄沙腰氏大屋(含氏宗祠)修 缮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序号: 招标人(盖章):遂昌县黄沙腰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签章):。 招标代理人(盖章):至伟工程管理咨询 法定代表人(签章):。

编制时间: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目录 招标公告.................................................................... 第一章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招标活动日程安排表...................................................... 三、总则.................................................................... 四、投标人资格.............................................................. 五、招标文件................................................................ 六、投标报价................................................................ 七、投标文件................................................................ 八、投标文件的编制及递交.................................................... 九、开标.................................................................... 十、评标.................................................................... 十一、其他.................................................................. 十二、授予合同.............................................................. 第二章合同主要条款及附件...................................................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海南省三亚市保平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海南省三亚市保平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第一章总则 规划范围 本保护规划的规划研究范围为保平村的村域范围,共计约10平方公里;其中重点规划区老村,面积37.91公顷。在规划范围内进行保护、整治及其它各种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规划期限 本保护规划期限与崖城镇总体规划一致,为2009~2020年。规划近期为2009~2015年。 指导思想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传承发展。 规划原则 (1)历史真实性原则; (2)完整性原则; (3)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保护原则; (4)区域系统保护原则; (5)合理利用、永续利用原则; (6)居民参与原则。 规划目标 通过保护规划和村庄建设相关规划,要使保平村同时满足申报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成为: “历史风貌完整、生态环境优美、革命传统悠久、以遗产保护为核心、兼顾旅游发展的热带传统明清古村落”。 规划总体策略 (1)重点保护、修复保平村内具有历史价值和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遗存,保持保平的历史真实性。 (2)保护保平内各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其成为海南古村传统文化及红色文化的集中展示区。 (3)保护保平的历史风貌、传统肌理以及整体山水格局,使其成为中国海南传统古村落的活化石。 (4)整治保平居住环境,完善配套基础设施,使其成为居住环境优美、生活条件舒适的村庄聚落。 (5)合理利用保平历史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资源,发展特色明显的文化旅游产业,形成三亚传统文化旅游的新亮点。

第二章价值特色评价 村落特色 保平古村历史悠久、遗存众多、风貌完整、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其特色可概括为:(1)明清海南传统民居群的活标本 (2)中国最南古城的州治海门 (3)山水倚望、防灾避害的选址典范 (4)尊礼重教的文明古村 (5)三亚红色革命的策源地 历史价值 保平古村山水格局典型,村内建筑遗产、历史文化遗迹分布集中、颇具规模、风貌较好,周边历史文化资源丰富。古村是古代保平港的要塞村镇、南海崖州大疍港的重要门户;儒学礼教、宗族文化底蕴深厚,流传至今;更是海南地区近代红色文化的摇篮。保平村保留了古村落选址、聚落结构、建筑形制以及古代海防等方面大量的历史信息,对研究古代琼南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具有极高的历史价值。 艺术价值 古村落选址于河岸北部,形成临水望山景观格局,极具特色;村内院落布局因地制宜、统一而富有变化,院子布局正房与照壁为核心;建筑外形独具特色,是崖州古建筑最有代表性、又最集中的古代民居建筑群;建筑风格是民族融合和中西合璧的体现,屋顶为“一剪三坡三檐”的接檐风格,其结构多为插梁式构架;民居建筑又不乏装饰,木雕、彩画、灰塑等工艺纯熟、内涵深刻,体现出极高的艺术水平,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 科学价值 古毕兰村受洪水灾害侵袭,北迁至宁远河北岸高地,是古代堪舆学中聚落选址“龟背”理论的极佳诠释,这对研究古代村落选址原则中趋利避害的原则与方法具有极高的科学价值;同时,从毕兰村到保平村的发展过程是一部移民建村史,为研究海南地区宗族文化的变迁、民族融合和中西文化交融提供了历史佐证,对文化人类学与历史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 文化内涵 保平村自古以来文教昌盛,保平书院是古崖州重要的书院,历史上曾有保平多贡生的美誉,村中传承着较为浓郁的儒学文化与宗族文化,是琼州文化的重要传承地;保平村是一个具有八十多年光荣革命传统的红色革命老区村,是革命烈士的故乡、重要的革命与战争纪念地,是三亚红色革命的策源地,具有极为深刻的红色文化内涵。同时,保平村还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崖州民歌最重要的传承地。

关于文化遗产的保护

关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建议 朱晓英12号 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文化遗产被发现。人们生活质量提高的同时,文化要求和休闲需求也越来越高,使得旅游越来越流行,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越来越重要。但现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存在着许多问题: 1.申请完毕就没人管理。虎头蛇尾. 许多文化遗产被发现后,没有人管理,使得自然原因和认为原因的因素,文化遗产被破坏。 2.宣传过大,导致游客众多,致使保护增加困难。 许多文化遗产被发现后,政府及媒体大力宣传,使得旅游人数越来越多,游客素质又不相同,导致文化遗产的各类认为破环更为严重,管理和保护越为困难。 3.不能有效地进行后续开发。 文化遗产发现总会有或都或少的损坏,但是恢复和修理技术不没有很完善。还有为了更多的经济利益,政府的后续开发并不是非常有效。 4.管理经常是外行领导内行。 许多文化遗产开发后就交给不同的人管理,而那些人并没有学习过文化遗产的管理,导致不能正确的处理文化遗产,使得文化遗产被破坏。 5.没有传承性,属于过了今天没明天那种,非常盲目 许多文化遗产被开发后,马上向大众人民开放,一时人流密集,使得文化被破坏而不能在传承下去,消失在历史之中。 6.历史文化遗产失去了历史的气息。 现在的历史文化大都向大众开放,使得各种各样的餐馆等现代化建筑越来越多,文化气息也越来越现代化。 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问题,例如:我国法律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力,科学技术水平低是制约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瓶颈等。 (一)面对这些问题,保护和管理历史文化遗产就越来越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需要三个层次: 三个层次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三个层次,根据这些保护对象的不同性质、特点,采取不同的保护原则和保护方法。 1、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要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存全部历史信息。要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带,提出控制要求,要特别注意保护文物古迹的历史环境,以便更完整地体现它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正)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7.10.07 【实施日期】2017.10.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句容历史文化古村落 茅山镇

xxxx 春城 春城地名源自境内鼍龙庙庙门上的一副楹联。 三国赤乌八年(公元245年)八月,孙权遣校尉陈勋率兵三万开赴句容,开凿一条从句容通往丹阳的运河,这条运河途经春城境内,从春城的小其、何庄至吕坊寺、南塘庄入丹徒境内的宝堰镇,因要开山劈岗,故名“破岗渎”。 陈勋率兵开挖破岗渎时,在城壒村南面300米处,挖到一种黑黑的爬行动物,这条动物体大,身长,身上有麟,百姓讲是“鼍龙”。鼍念tuó,实为扬子鳄。 这件事被记入南朝·宋·刘敬叔《异苑·句容水脉》: “吴孙权赤乌八年,遣校尉陈勋漕句容,中道凿破瑶,掘得一黑物,无有首尾,形如数百斛舡,长数十丈,蠢蠢而动。有顷,悉融液成汁,时人莫能识得此。之后,遂获泉源,或谓是水脉。每至大旱,余渎皆竭,惟此巨流焉。”这也是成语“蠢蠢而动”的典故。 开挖破岗渎,挖出了鼍龙,老百姓担心了,担心破岗将龙体凿断了,败坏这里的风水,后来,为祭拜“鼍龙”,有城盖、任巷、南塘、西村等四个自然村的村民自愿捐资,于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在城壒村南300米处,破岗渎遗址内(今自来水塔处)半山腰建座大庙---“鼍龙庙”,庙门上有副对联“春城回北斗,烟树发南枝”。 民国十八年六月(1929年),建立区、乡制时,取联中“春城”二字为建乡名称,定名为春城乡,乡公所设在庙内。2005年区划调整,春城镇改为茅山镇,镇所在地集镇城壒又称为“春城”。 城壒,《弘治句容县志》记载中为成壒,时属句容乡。城壒以“成”姓得名,后“成”误写为“城”。壒,汉语拼音ài,音同“爱”,但这里读“盖”。“壒”是尘埃的意思,幽泥化轻壒,指丘陵地带缺水。长城 长城原名常城,为明《弘治句容县志》记载的句容乡二十六村之一。

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调研报告

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调研报告 为了促进xx县文化旅游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根据《xx县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计划要点》,县人大常委会于10月至11月组织人员采取实地察看、查阅资料、走访、座谈等方式深入到县住建局、文物局等有关单位,禾亭、冷水、湾井等乡镇的琵琶岗、小桃源、上宜骆家、下灌等传统村落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前往湘西、贵州等地进行了对比性考察。现将调查情况及思考建议报告如下: 一、全县传统村落的基本情况 xx县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素有“舜帝藏精之所,光武发祥之基,濂溪汤沐之乡,牌祖生卒之地”之盛誉。境内的青山绿水间,散落着不少传统村落,承载着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其中,已入选“中国传统村落”的有禾亭镇的小桃源村、琵琶岗村,湾井镇的下灌村、路亭村、久安背村,冷水镇的骆家村,九嶷山乡的西湾村,天堂镇的大阳洞村,中和镇的岭头村,柏家坪镇的柏家村,清水桥镇的平田村,太平镇的城盘岭村等12个村;拟推荐入选的有柏家坪镇的马头上村、郑古元村、刘均申村、礼仕湾社区,保安镇的保安社区、古溪村,太平镇的紫云村,湾井镇的东江村、东安头村,五龙山乡的石家洞村,中和镇的周家村、麻田村,天堂镇的石海山村,冷水镇的百美村,水市镇的周家村、冬瓜冲村,太平镇的上界头村等17个村。这些村都有着上百年乃至上千年的历史,拥有较为丰厚的文化与自然资源,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经济、社会价值。

另外还有一些“养在深闺人未识”的传统村落,有待发现、保护和申报。 二、全县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近年来,xx县在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上,虽然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的来说,保护不够,抢救不及时,利用过少,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 1.损毁极为严重。由于数百年来的自然灾害、内外战争、群众运动、房屋拆建或失窃等因素影响,全县的传统村落都有不同程度的损毁,一些满载传统文化内涵的古建、古物已韵味全无。如平田村,始建于南宋,距今已近900年历史,曾拥有众多的明清古建筑,青石板巷道、石桥、石刻、牌坊、凉亭、戏台、八角楼、庙宇庵子、雕梁画栋等处处皆是。但由于太平天国运动石达开过境的焚烧,“文革”时期“破四旧”的冲击以及近三十年来乱拆乱建等方面的原因,至今已损毁得面目全非,连一条完整石板路也找不出了。又如有着1500多年建村历史的下灌村,改革开放初期尚有600多座古民居,而现存只有110多座了,其损毁之严重可以说是不堪回首。 2.保护意识不强。对传统村落的保护,无论民间还是官方都普遍缺乏保护意识。农村很少有人意识到老祖宗留下来那些雕龙画凤的老房子其实蕴藏着“金银财宝”;不少家庭建新房时都拆掉了旧房,即使不拆也不修整,任其虫蛀雨淋,墙塌瓦掉。有的政府部门为了上新项目,征地拆迁时,大拆大改,根本不考虑对传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现实意义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现实意义 在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中,文化遗产受到社会转型的猛烈冲击,有的正面临消亡。许多民族国家在文化上逐渐丧失自主、迷失身份,成为精神世界的“游荡者”。只有识别分析文化遗产,探寻其文化 信息和意义底蕴,才能不断强化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才能吐故纳新,铸造新时代的民族精神,支撑现代社会人们的精神支柱。所以,科学地实施文化遗产保护,是现代化国家张扬民族精神,独立自主 进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的文化诉求。 与时俱进的中国文化遗产保护。 人类进入现代社会以后,社会现代化进程加速前进,从而严重冲击着文化遗产的保存。传统社会的现代性转变造成与文化遗产保护 的尖锐矛盾,经济全球化掣肘文化多样性的共存共荣。但是,现代 性自觉也促进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1987年,长城、明清故宫、周口店北京人遗址、秦始皇陵兵马 俑坑和敦煌莫高窟首次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同年,泰山风景名胜 区被推选为中国第一个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遗产。1992年,九寨沟、 武陵源、黄龙名胜风景区被列为世界自然遗产。1996年,庐山被评 为世界文化景观;2001年,昆曲首次被联合国定为人类非物质文化 遗产??中国这些文化遗产的价值和意义受到世界的公认和盛赞。其中,莫高窟取得“东方艺术明珠”之称,九寨沟被誉为“童话世界”,秦始皇陵兵马俑坑有“世界第八奇迹”之誉,昆曲被认为是 中国“百戏之祖、百戏之师”。2004年7月,第28届世界遗产大 会在中国苏州举行,当时中国拥有30处世界遗产,在西班牙、意大 利之后,成为世界文化遗产最多的前三名国家。从1985年加入《保 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来,中国共有37项世界遗产代表作。其中,文化遗产有23项、自然遗产5项、文化与自然遗产4项、文 化景观1项、非物质文化遗产4项。

从古村落文化保护到村落文化景观保护

从古村落文化保护到村落文化景观保护 朱隽 摘要随着第四批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名录的公布和《贵阳建议》的出台,古村落的保护再度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文化景观作为世界遗产的重要类型因其“自然与人类的共同作品”的特点,折射出人类和自然之间的内在联系,为古村落保护提供了新思路和新内涵。本文通过对古村落保护相关概念的阐述,分析了古村落文化保护、文化景观以及村落文化景观三个概念,并就古村落文化保护及村落文化景观进行了细致比较。另外以宏村和南屏村为典型案例作对比分析,指出古村落保护中的问题,应将其扩展到村落文化景观的保护,并提出了一些村落文化景观保护的策略和建议。 关键词 古村落文化保护 文化景观 村落文化景观 1 引言 2008年10月31日,第四批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名录公布,安徽黄山市呈坎镇呈坎村等村镇名列其中,村落及村落文化的保护话题,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1]至此,中国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总数已经达到了251个。 在此之前一周,在“中国·贵州村落文化景观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国际学术研讨会”上,来自国内外的80余名专家、学者围绕“村落文化景观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主题,结合国际、国内的实践案例进行深入探讨,最终形成关于村落文化景观保护与发展的《贵阳建议》。[2] 2008 年10月17日至21日,第四届中国古村落保护与发展研讨会在上海召开,并启动了第二届中国景观村落的评选活动。 密集而频繁的会议及评选活动让古村落保护的话题顿时成为热点,对于古村落保护的关注由此变得轰轰烈烈。 2 古村落保护的相关概念 2.1 古村落文化保护 对古村落文化保护并无直接的定义,但必须体现自然生态价值、历史文化价值、审美价值及游憩价值。对其内容各方都有较为相似的共识,古村落文化保护的主要内容包含整体空间形态、传统街巷格局、建筑风格、古文化遗址、古建筑(构筑)物、古树名木;地方特色方言、戏曲、传统工艺、产业、民风民俗等。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于历史保护的关注,人们开始意识到,古村落一旦被破坏便再

新农村建设中历史文化古村落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b3513831.html, 新农村建设中历史文化古村落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钟培林 来源:《老区建设》2008年第21期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全国各地的迅速推进,使广大农村着实发生了巨大变化,这无疑为承载千年历史文化的古村落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但随着城市化进程及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一些古村落传统的建筑风貌、淳朴的人文环境等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作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体的古村落一旦毁坏至极,便意味着千百年来经过人们世世代代传承的厚重历史的损害,文化积淀的消失。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切实保护好千百年来形成的文化遗产和文化传统,走出一条保护古村落、建设新农村的和谐发展之路。 一、历史文化古村落保护面临的种种问题 大家都知道古村落形成不易,但现实中古村落被破坏却轻而易举。完整的古村落、古民居幸存者甚少,其现状令人堪忧,在保护古村落中存在诸多问题。 1、盲目拆旧建新,一些历史古建筑受到破坏。新农村建设中,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不能回避。一些地方把新农村建设片面理解为新村建设,结果许多古建筑在盖新房、建楼房的大拆大改大建中遭到破坏。另外,随着农村经济的繁荣,作为古村落主体的农民富裕之后,认为乡村传统建筑是“土气”,人们追“新”求“异”,喜欢盖高楼,显富有,村民纷纷营造新房或盲目将旧房翻新,不是因地制宜推广适合本地风土人情的新户型,而是用西洋的建筑充斥乡村。 2、保护意识淡薄,古村落保护监管措施缺位。一方面农民群众是保护历史古村落的主要力量群体。但有关这方面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辐射面不广,加之农民受本身文化水平有限,改善生活条件的迫切愿望影响,从而对保护珍贵遗产资源的认识模糊,网络上屡屡报道许多古建筑的构件被卖被盗,古建筑遭破坏无人问津的现象。也有的村民认为老房、旧房就是落后的象征,肆意拆除,出现“遇村拆建,逢庄粉墙,凡路水泥化”千村一面的局面,使历史古村落陷入了“有文脉没文化”的尴尬。另一方面乡村两级是古村落的直接管理者,也是直接保护者,其思想认识还不到位。有些地方受不良政绩观影响,盲目跟风,急功近利,对一些村民破坏和毁灭古村落不闻不管。 3、过度旅游开发,古村落受毁于商业化。不可否认,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对保护古村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过度开发也会出现众多弊端。有的餐饮设施、宾馆和道路交通规

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设施建设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永康市前仓镇厚吴村 永康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编制人员名单 法人代表:吴崇友 项目负责:吴崇友 审定:施俊杰(高级工程师、院长)审核:程万里(高级工程师) 校对:潘丽微(注册咨询工程师)编写:吴崇波(高级工程师)

目录 第一章总论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背景和必要性 第三章项目场地及建设条件 第四章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 第五章环境影响 第六章资金估算及资金来源 第七章建设进度初步设想 第八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初步估算第九章结论和建议 附件

第一章总论 一、概述 1、项目名称: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设施建设 2、建设单位:永康市前仓镇厚吴村 3、法人代表:吴崇友 3、项目负责人:吴崇友 4、项目概况: 4.1项目范围 项目范围为厚吴历史文化名村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为西至外田塘西侧,东至澄一公祠东侧,北至吴氏宗祠北侧,南至井家塘南侧,面积9.17公顷;传统风貌协调区范围为东至南溪水域厚吴大桥西桥头,南至环村路百米的农田,西以环村主路为界,北至现厚吴小学东侧农田,面积24.23公顷,项目总投资约2847.2万元。 4.2保护设施建设: 1)、保持道路的历史格局和空间尺度基础上,采用青石板和卵石进行整修。 2)、对街巷的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线路进行埋地敷设,消防设施、环卫设施建设。 3)内部交通及停车场、广场建设。 4)水系整治、水埠、驳岸整治

5、资金来源:各级政府补助50%,村自筹资金50% 6、编制单位:永康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二、项目编制依据 1、《永康市厚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关于申报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设施建设规划2012年投资 2、 计划建议的通知》 《关于申报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设施建设规划2012年投资 3、 计划的通知》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康市厚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批复》 浙政函【2011】262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 6、《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列》(2008) 7、《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06)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项目提出的背景 厚吴古村隶属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前仓镇位于永康市西南端,北 靠石柱镇,东临舟山,西有新店,南与缙云县新碧镇交界。距永康市 区13.5公里,330国道通贯南北,金丽温高速公路、金温铁路分别在 村落的西部、东部通过,交通便利,是与温州、丽水等县交往的主要 窗口,素有永康“南大门”之称,村西2公里是著名的历山风景区。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一.名词解释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城具有明显的本国特色和实践意义。从政策角度而言,是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制定保护专项规划,并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渗透到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项经济、法律、行政政策之中。 传统建筑群:是指和周围环境形成一体构成历史景观的并具有较高价值及传统建筑形态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的集合体。 保护框架:保护框架是指历史文化名城中要保护的实体对象和通过保护规划的实施预期达到的目标。 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人与自然的联合工程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冻结保存:即将保护对象原封不动地保护起来,允许必要的修缮和加固,但必须以不改变原貌为前提,并且修复和增添的部分应该是可以识别的,即修旧如旧原则。 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镇、村、建筑群等等。 无形文物:指没有具体物质形态的,在历史上、艺术上有一定价值的戏剧、音乐以及工艺品的制作技术等。二.填空 1.自然遗产(九寨沟)(黄龙)(武陵源) 2.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泰山),(黄山),(峨眉山—乐山大佛),(武夷山) 3.欧洲对历史传统城市的分类大致存在着三种类型的概念(地区中心城市),(历史性城镇),(旅游性城市) 4.历史文化名城的特征(名城特色的含义),(名城特色的构成要素),(名城特色的结构)。 5.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经历了(起步阶段),(发展阶段),(前进阶段)。 6.西安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最多的,(秦兵马俑)被誉为八大奇观之一。 7.历史文化名称规划成果(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附件) 三.简答 1.简述列入文化遗产的选定标准 (1)能代表一项独特的艺术或美学成就,构成一项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2)在相当一段时间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于建筑艺术、文物性雕刻、园林和风景设计、相关的艺术或人类住区的发展已产生重大影响的; (3)独特、珍稀或历史悠久的; (4)构成某一类型结构的最富特色的例证,这一类型代表了文化、社会、艺术、科学、技术或工业的某项发展;(5)构成某一传统风格的建筑物、建造方针或人类住区的典型例证,这些建筑或住区本身是脆弱的,或在不可逆转的社会文化、经济变动影响下已变得易于损坏;(6)与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思想、信仰、事件或人物有十分重要的关系。(7)真实性标准: 在设计、材料、施工或环境方面符合真实性标准 2.历史文化名城当中城市保护的原则 (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从城市全局和城市的整体发展来做好保护和规划工作,而不是单纯地考虑保护一些历史遗迹和历史建筑;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兼顾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生活环境的改善,协调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3)在充分尊重历史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的前提下,对一些历史文化遗存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 (4)研究分析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充分发掘和继承历史文化内涵,促进城市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5)保护维修、整治和修复中要“整旧如故”,“以存其真”,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使其“延年益寿”,而不是“返老还童”。 3.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表现方面 1.文物古迹的特色2.自然环境的特色3.城市的格局特色4.城市轮廓景现及主要建筑和绿化空间的特色5.建筑风格和城市风貌的特色6.名城物质和精神方面的特色 4.北京古城具体保护内容: (1)保护河湖水系,特别是与北京城市发展历史密切相关的河湖水系,如护城河、六海、长河、莲花河等;

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总结

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总结 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总结怎么写,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总结20XX年5月25日,县人大“三查”活动住建局汇报会在人大会议室召开,参加此次会议的部门有县人大、县政府、县住建局、传统村落所在的乡镇组成,会议由县人大张主任主持。 会上,县住建局局长闫成民汇报了我县传统村落工作开展,汇报采用“ppt”格式,从传统村落的概念、我县传统村落的情况、三个国家级传统村落基本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体会、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七部分进行了汇报。县人大环资委袁晓文主任就4月28日和5月11日开展的调查活动做了调查报告,调查报告针对已列入第三批国家级传统村落的北四家子乡唐杖子村八盘沟传统村落、柳城街道办事处西大杖子村传统村落、西五家子乡三道沟村传统村落和已初步入选国家第四批传统村落名录的胜利镇三家子村村落保护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和六点建议进行了总结。 会上,张中枢副主任就5月11日参加的调查活动对传统村落工作进行了总结:一是县政府高度重视,致使朝阳县的传统村落工作走在了全省的前列;二是住建局在传统村落申报工作中做了大量的细致工作,确保了在第三批国家级传统村落申报中3个村落成功入选,全省仅有8个;三是住建

局委托传统村落资深专家编制保护发展规划和保护发展建设方案,致使规划细、标准高;四是在省住建厅包扶活动中,住建局的工作得到了高度认可;五是宣传上有突破,朝阳县广播电台和塞外风等媒体已开辟了传统村落专栏;六是争取资金政策上住建局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为每个国家级传统村落争取300万国家级补助资金奠定了基础;七是在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住建局、县级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政府配合紧密,主要领导亲力亲为,安排专人负责村落保护发展建设。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张中枢副主任还提出了如下建议:一是在“十三五”期间在国家级传统村落申报工作要提前规划,摸清底数,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按年度、目标做好上报计划;二是传统村落保护领导小组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解决问题,对各乡镇提出的问题,住建局要及时做好汇报;三是重点做好保护,在保护的同时打造现代服务业,增加群众收入,发展地方经济;四是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加强配合,明确牵头部门,资金使用做到“一评一审”,保证资金安全运行,保证项目建设稳步推进;五是继续加大宣传,使群众认识到保护好传统村落就会取得经济利益,做好向外宣传,把我县的传统村落特点宣传出去。 会上,韩国坤副主任在充分肯定工作进展的同时,提出了传统村落建设应与扶贫开发相结合,让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 第一节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与原则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发展的一种独特的资源,把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城市规划中,在城市发展战略的层面通盘考虑,将有利于提高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有利于城市整体健康而持续地发展。 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起源于文物建筑的保护。自19世纪末起,世界各国陆续开始通过立法保护文物建筑。法国1840年颁布了《历史性建筑法案》,1887年颁布了《纪念物保护法》,1913年颁布了《历史古迹法》,1930年颁布了《景观地保护法》;英国1882年颁布了《历史纪念物保护法》,1900年颁布了《纪念物保护法》修正案,1913年颁布了《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1931年颁布了《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修正案,1953年颁布了《历史建筑与古纪念物法》;日本1897年制定了《古社寺保存法》.1919年制定了《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1929年制定了《国宝保护法》,1950年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美国1906年制定了《古物保护法》等。 1964年5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威尼斯召开的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通常所称的《威尼斯宪章》。《威尼斯宪章》的制定是国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发展中的一个重要事件,这是关于保护文物建筑的第一个国际宪章。它确定了文物建筑的定义及保护、修复与发掘的宗旨与原则,其指导意义延续至今。 1933年,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制定了第一个获国际公认的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雅典宪章》,其中有一节专门论述“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指出了保护的意义与基本原则。自20世纪60年代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开始从文物建筑扩大到历史地段。 1962年,法国颁布了保护历史地段的《马尔罗法令》,又称《历史街区保护法》。之后,很多国家也陆续制定自己国家历史地段保护法规,如丹麦、比利时、荷兰分别于1 962、1962、1965年在各国《城市规划法》中规定了保护区;日本1966年颁布《古都保存法》,并于]975年在《文物保护法》的修改中增加“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的内容;英国于1967年颁布的《城市文明法》中将有特别建筑和历史意义的地段划定为保护区;美国于1935年制定了《历史地段与历史建筑法》,于1966年制定了《国家历史保护法》等。 1976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9届会议提出《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简称《内罗毕建议》。《内罗毕建议》重点提出了历史地区在立法、行政、技术、经济和社会方面的保护措施,并将研究、教育和信息工作作为历史地区保护的重要工作之一。 1987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美国首都华盛顿通过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或称《华盛顿宪章》),是继《威尼斯宪章》之后又一个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国际性法规文件。这一文件总结了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在保护的理论与实践方面的经验,明确了历史地段以及更大范围的历史城镇、城区的保护意义和保护原则。《华盛顿宪章》再次提到保护与现代生活的关系,并明确指出,城市的保护必须纳入城市发展政策与规划之中。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始于20世纪20年代的考古科学研究和文物保护。1930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了《古物保存法》,1931年7月又颁布了《古物保存法细则》,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2013-10-10 13:13:52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六章成果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 (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 (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 (五)传统风貌建筑; (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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