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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葫芦岛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葫芦岛市生态环境保护委

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葫政办发[2016]90号

【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08

【实施日期】2016.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葫芦岛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6〕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针对生态环境的行政审批行为,市政府决定成立葫芦岛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树立生态观念、完善生态制度、维护生态安全、优化生态环境,形成节约

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为全市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的原则。在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力度的同时,必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彻底扭转边建设边破坏的被动局面。

(二)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充分考虑区域和流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相互影响和作用,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统一规划,把城乡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

(三)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决策、合理开发的原则。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经济发展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做到近期与长远统一、局部与全局兼顾,绝不允许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和局部的经济利益。

(四)坚持尊重规划、联合审批、严格控制的原则。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划部门制定的规划进行,充分运用法律等手段保护生态环境。

三、葫芦岛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

主任:戴炜市长

副主任:朱建中常务副市长

于学利副市长

蔡井伟副市长

孟冰副市长

朱云副市长

柴力君副市长

甄国强副市长

谭雅静副市长

刘卫东副市级领导

魏凤华副市级领导

陈利世副市级领导

马文志市政府秘书长

成员:市政府办、市质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编委办、市监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文广局、市审计局、市农委、市动监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招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环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刘景林兼任,负责市环委会日常工作。如遇市环委会成员单位调整,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环委会主任批准后,以市环委会名义发文公布,并报市编委办备案。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要求和现实需要,认真查摆环境保护相关问题并提交市环委会,市环委会根据情况召开专题会议,统筹研究部署。对具体问题,采取书面交办和集中交办相结合的方式,促进问题解决。

(二)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市环委会办公室要建立上通下联的信息沟通渠道,明确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确保有效衔接、沟通顺畅。对市环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按时上报工作进度,及时反映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三)建立督查通报机制。由市环委会办公室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开展部门履责情况、工作推进情况、任务完成情况等督导检查及通报。

(四)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市环委会办公室要会同市绩效办制定详细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办法和细则,量化考评指标,细化考评事项,科学设定分值,形成全面科学的考核体系和奖惩机制,严格奖罚兑现。

(五)建立联合审批机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要对我市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工程项目逐一进行清理。对重大项目均要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区内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凡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一律不予审批。要建立联合审批机制,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能,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必须经市环委会审查同意,并按照尊重规划、联合审批的原则进行;未经市环委会审查同意的,不得擅自进行审批。

(六)建立违规问责机制。对违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未能有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或违反联合审批机制、对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擅自审批的,要严肃追究责任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葫芦岛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8日

附件

葫芦岛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及其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环委会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的宏观决策、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

(三)定期研究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和综合性工作方案;

(四)负责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考评;

(五)做好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市环委会办公室

(一)负责市环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研究制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政策和目标,编制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计划和方案;

(三)审查各成员单位报送的新建、改建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工作方案,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各成员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定期通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比结果,提出绩效等次和责任追究的建议。

三、市政府办

(一)对全市环保工作部署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二)落实市环委会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市质监局

(一)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生产企业,依法注销、吊销其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负责对全市生产车用汽油、柴油的企业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车用油品等违法行为;

(三)负责依法监管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并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四)落实市环委会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市海洋与渔业局

(一)监督管理全市海域使用,核发海域使用证书,并监督管理相关的活动;

(二)负责审核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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