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地热水资源税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地热水资源税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地热水资源税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地热水资源税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地热水资源税的通知【标 签】地热水,地热水资源

【颁布单位】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赣财法﹝2014﹞21号

【发文日期】2014-03-25

【实施时间】2014-06-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规定,结合我省地热水开采使用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征收地热水资源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省境内开采地热水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地热水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征收方式,区分商用、民用,民用地热水为0.6元/吨或立方米,商用地热水2元/吨或立方米。“民用地热水”在此指开采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将开采的地热水销售给居民的生活性地热水。

三、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其他保险 【发文字号】赣人社发[2015]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3.16 【实施日期】2015.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5〕7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岗位的社会责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

精神,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支持。支持范围主要适用以下企业:(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 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稳岗补贴标准 对符合上述支持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期间,可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税征管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税征管的通知 【标 签】城建税,城建税征管 【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赣地税发﹝2006﹞108号 【发文日期】2006-07-24 【实施时间】2006-07-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建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单项税种征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切实解决城建税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称“三税”)增长不同步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加强重点税源监管,做好收入分析。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城建税重点税源监控制度和预警机制,县(市、区)地税局重点监控上年缴纳城建税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企业;市地税局重点监控上年缴纳城建税20万元以上的企业。同时主管地税机关要经常深入了解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科学合理地分析预测城建税收入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重点税源变化较大的纳入预警范围,掌握企业“三税”的征收情况,比对收入进度,分析差异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城建税征管质量,确保城建税的增长高于或与“三税”增长同步。 2.坚持依法治税,做到应收尽收。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始终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及时掌握纳税人的“三税”缴纳情况,特别应加强对“三税”重点纳税人城建税的征管,主动督促纳税人申报入库城建税,做到应收尽收,均衡入库,坚决杜绝人为调节城建税收入进度,造成城建税与“三税”入库不一致现象。 3.强化征收管理,加强部门协作。一是要落实好省地税局与省国税局联合下发的有关门市开票代征城建税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调,尽快推进代征工作;二是要加强与国税部门征管信息的交流,防止城建税与“三税”管理脱节,收入不同步,特别是要加强与国税稽查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增值税、消费税的查补情况,以便按时附征城建税入库,同时要加强“双定”户核定工作,及时同国税部门协调和交流,防止漏征漏管;三是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人社发[2010]1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07.29 【实施日期】201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0〕1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要求,结合江西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江西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保障参保(合)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合)人员,跨省或省内跨统筹地区及制度间流动时,其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适用《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即可享受相应医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高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人社发[2017]8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2.16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 件(试行)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7〕8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现将《江西省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7年2月16日

江西省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江西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不包含已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事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三)身心健康,能够正常履行会计岗位职责。 (四)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 (五)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还须持有有效期内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六)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内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延期2年申报。 2.违反职业道德,经举报并查实后,延期3年申报。 3.受党纪政纪处分,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延期3年申报。 三、正高级会计师具体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满5

江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

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赣财库〔2011〕6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 为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制定下发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12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一由市、县财政部门填写“更正(调库)通知书”(一式五联)并通过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进行调库处理。 二、“更正(调库)通知书”填写要求 (一)“原列事项”的预算级次分市级和县级,其中市级指设区市,县级指县级市、县。收(付)款国库为“国家金库**市中心支库”、“国家金库**县支库”,缴款(用款)单位名称为“**财政局”,凭证的名称、填写时间及凭证号据实填写,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14898”,预算科目名称为“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现列事项”的预算级次为共享(中央30%,省级70%),收(付)款国库为“国家金库**市中心支库”、“国家金库**县支库”,缴款(用款)单位名称为“财政部门”,凭证的名称、填写时间及凭证号据实填写,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133”,预算科目名称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 (三)“更正(调库)通知书”的一式五联分别为:“第一联此联由市县财政部门作为记账凭证”、“第二联此联由征收机关作为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凭证”、“第三联此联由人行国库作为留存凭证”、“第四联此联由人行国库作为记账凭证”、“第五联此联由财政监察专员办作为备查凭证”。 三、市、县财政部门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手续时,必须按每个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分别填写“更正(调库)通知书”单独调库,并在备注栏内注明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名称和各预算级次分成比例。 四、人行国库办理调库手续后,将加盖国家金库**市中心支库(或国家金库**县支库)公章和国库业务转讫章的第一、二、五联“更正(调库)通知书”退同级财政部门。 市、县财政部门将收到的第一联作为记账凭证;第二联送省国土资源厅或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只办理农用地转用而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第五联送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县人民政府已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更正(调库)通知书)后,再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文件。

江西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客户端版)操作手册-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 2018年增值税操作手册 江西税友 更新日期:2018.8

目录 一、系统介绍 (2) 二、软件安装注册 (2) 2.1 软件下载 (2) 2.2 注册 (2) 2.3系统登录 (3) 2.3 找回密码 (4) 三、网上申报-增值税 (5) 3.1下载期初数据 (5) 3.2申报表填写与编辑 (5) 3.3申报表发送 (8) 3.4申报结果查询 (9) 3.5扣款请求 (10) 3.6查询统计 (10)

一、系统介绍 系统主体模块区分为两块,分别为:网上申报、汇算清缴。 网上申报:主要实现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外的其他税种(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月季报、消费税、财务报表等)申报及扣款功能,并实现包括发票数据、历史申报数据的查询功能; 汇算清缴:主要实现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扣款功能及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申报功能。 图1-1 软件界面 二、软件安装注册 2.1 软件下载 软件下载地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8311470424.html,–自助服务-下载中心下载“江西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客户端版)安装包”。安装完成后,桌面上自动生成红底税字图标(江西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的快捷方式。 2.2 注册 初次点击图标启动会弹出注册向导,帮助您完成企业信息注册。 企业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单位名称和行政区划,设置后点击【下一步】。

纳税人识别号:输入企业的税号,三证合一的企业输入三证合一后的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名称:企业完整的单位名称; 行政区划:企业注册地的行政区划。 图2-1 注册 2.3 系统登录 为了给用户带来更安全的办税体验,2018年8月开始我们对客户端登录方式进行了修改,原默认的登录名admin修改为用户注册时输入的【纳税人识别号】,登录密码修改为原来的【申报密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政府购买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成果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人社字[2014]40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11.14 【实施日期】2014.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成果试点 工作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4〕402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27号)精神,稳步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就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成果(以下简称“政府购买培训成果”)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建立以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鼓励技能人才培训培养为目的,以社会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为载体,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

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承接培训机构”),对合格的培训成果实行政府购买,促进承接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培训,促进劳动者积极参加培训培养,提升就业技能和素质。 按照“先试点、后铺开”的要求,2014年组织开展试点,2015年总结经验、全省铺开。2014年的试点单位为:景德镇市、新余市,南昌县、修水县、宁都县,省建工集团。 二、购买主体 省、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承接主体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具有培训能力的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包括以下两类承接培训机构: (一)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机构。机构须具备法人资格且正常开展了两年以上职业培训或职业教育,具备与培训专业、培训目标、培训规模相适合的专业教师、实训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设备、实训设备,规章制度健全完整,依法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经费来源稳定。 (二)相关企业。具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技师高级技师培养条件的企业,包括具备与培训专业、培训目标、培训规模相适合的理论和实训教师、管理人员、实训设备,规章制度健全完整,依法经营,无违法违纪行为,按规定足额提取并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 四、购买内容 (一)就业技能培训。承接培训机构对符合条件人员开展的就业前技能培训,经认定开展培训的企业或受企业委托的承接培训机构开展的岗前技能培训。工业园区企业定向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赣财预[2007]90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7.06.05 【实施日期】2007.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财预[2007]90号2007年6月5日) 省直各部门: 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改革的要求,我们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2]3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应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五条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预算内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优先保障原则。单位在安排支出预算时,应首先保障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工作正常的运转。 (三)定员定额管理为主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对于基本支出没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基本支出预算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单位收支情况统筹安排。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的通知 赣财购[2011]2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 为加强在我省从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在本辖区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并在江西省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适用

本规范。 第三条代理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函》或批复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代理政府采购事宜。 (1)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应明确委托采购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组织采购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 第四条代理机构在接受委托采购过程中如发现采购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受理委托事宜: (1)采购人未提供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函》或批复的;(2)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事项与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函》或批复内容不相符的; (3)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五条代理机构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谋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权。 第六条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组织采购活动过程中与投标人恶意串通;不得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第八条对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应组织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核。 第九条采购文件应明确供应商资格要求(条件)及其他实质性要求。不得将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要求(条件)或非强制性认证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程序规范》的通知

江西省政府采购程序规范 江西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2)第二章政府采购邀请招标程序(10)第三章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程序(18)第四章政府采购询价程序(25)第五章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程序(31)附:评审专家承诺书(35)

第一章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签订委托协议 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或批复的政府采购方式,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办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事宜。 二、编制招标文件 采购人向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招标项目需求、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或批复、委托协议和相关资料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应该包括投标须知、采购需求、技术要求、评标标准、项目预算金额等。 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可组织审核专家对公开招标文件进行审核。专家审核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技术要求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件,是否有3家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等,专家审核后出具书面报告。代理机构根据专家出具的书面报告修改招标文件。 代理机构将招标文件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审核后在招标文件上签署确认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发布招标公告 代理机构必须待采购人确认招标文件后,方可在江西省财政厅指

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发售招标文件。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代理机构对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进行登记并予以保密,记录投标人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按公告要求审核相应资质,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潜在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四、招标答疑及修改 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就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 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经采购人同意后,在江西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五、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变更 代理机构如需变更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江西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六、投标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 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签收保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2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有关事项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防范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困难减免的情形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申请困难减免: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因素等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减免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因不可抗力遭受的损失额); 2.因经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等原因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含1年)且无生产经营收入; 3.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4.从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主营业务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

列鼓励类项目),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5.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等公益事业,以及从事自来水生产供应、公共交通、电气热供应、邮电通讯、园林绿化等居民生活服务事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以上3、4、5条所述“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经营性亏损,亏损额不低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10%。 享受困难减免的房产、土地为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纳税人出租的房产、土地,不论是否收取租金,一律不予减免。 (二)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减免: 1.纳税人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 2.企业职工工资福利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及以上; 3.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实核算收入、成本; 4.纳税人既往存在偷、逃、抗、骗税行为。 二、困难减免的申请 (一)受理机关。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书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南昌发展打造核心增长极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0条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南昌发展打造核心增长极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0条》的通知 文号:赣地税发[2012]80号 颁布日期:2012-07-04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支持南昌发展、打造核心增长极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在政策上倾斜,在措施上倾力,在服务上倾心,全力支持省会南昌创新发展体制机制,大力提升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成为带动全省发展的核心增长极,省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南昌发展打造核心增长极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0条》,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南昌发展、打造核心增长极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0条 一、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壮大建筑产业,提升总部经济发展,积极培植税源,挖潜增收,夯实财力基础,努力助推南昌成为全省核心增长极。 (一)企业凡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三)因建设规划需要,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契税。 (四)对企业改建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所需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码头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六)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对总部在南昌的企业,其在全省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七)主动策应南昌市发挥好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先导区、示范区的辐射带动作用,积极争取排污费改环境税在江西试点,并在南昌市先行先试。 (八)支持建筑产业做强做大,进一步优化服务、公平税负,对南昌市辖区范围重点工程、跨区域工程税收管理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协调、分别征收和清算,进一步规范管理,充分体现同一地区建筑业企业税负的公平。与此同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沟通,掌握税源变动信息,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简化涉税流程,降低企业办税成本。 (九)积极培植区域税源,优化税源结构,支持南昌做强做大经济总量,推进集团大企业聚集,为推动南昌大发展提供坚实财力保障。 二、提升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水平,落实金融业、文化产业、现代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南昌市建设成为现代区域金融中心、文化创意产业区、休闲观光度假旅游区和商贸物流城市。 (十)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在2013年底前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