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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生产监督管理和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以及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国家对化妆品管理实行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以自己的名义将产品投放市场,承担其注册备案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履行上市后产品不良反应监测、产品风险控制及召回、产品及原料安全性再评估等相关义务。

第五条(境内责任人制度)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境内责任人负责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协助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履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义务、实施产品召回,并配合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信息公开)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化妆品生产许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督管理信息。

第七条(社会共治)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部门协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新闻媒体等的作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二章生产许可管理

第八条(生产许可制度)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以及对产品加贴标签、包装的过程直接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的,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申请许可资料)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质量安全负责人身份、专业、学历或者职称等履职资质复印件;

(五)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

(六)一年内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生产车间空气洁净度和生产用水卫生检测报告,生产眼部护肤类、婴幼儿和儿童护肤类化妆品的,应当达到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关于生产车间清洁区环境的指标要求;

(七)生产场地总平面图、生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平面图;

(八)生产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

(九)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主要设备目录;

(十)经办人授权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的网站和办公场所公示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所需要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能通过在线获取并查验的资料,无需申请人提供纸质文件。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许可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其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提交补正资料的时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资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第十一条(许可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开展

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经现场核查申请人需要整改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许可中止)申请人因违法生产销售化妆品行为正在被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中止许可,直至案件处理完毕方可办理。

第十三条(许可信息公开)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时,应当公开审批结果,并提供条件便利申请人查询审批进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未经申请人同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四条(听证权利)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在对化妆品生产许可的申请进行审查时,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五条(许可证管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及相应的电子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和电子证书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印制、电子证书的制作、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许可证载明内容)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应当

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许可项目、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事项。

生产地址为化妆品实际生产场所地址。许可项目应当标注具体许可单元。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还应当载明变更事项和外设仓库地址。

第十七条(变更分类)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质量安全负责人、许可项目的变更以及生产场地迁移、改建、扩建等生产场地的实质性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企业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变更以及生产地址的文字性变更、外设仓库地址变更。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项目应当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第十八条(许可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变更,并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原发证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审核并开展现场核查,质量安全负责人等事项的变更可以不开展现场核查。原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质量安全负责人的变更,原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对变更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原发证部门准予变更的,新颁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许可变更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因生产场地迁移、改建、扩建等许可事项变更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新颁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登记事项变更)登记事项变更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报,并提交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资料。原发证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原发证部门准予变更的,新颁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许可变更决定的日期,有效

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二十条(许可延续告知承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全面自查。经自查评估符合要求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交许可延续申请及自查承诺报告。原发证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原发证部门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延续后,新颁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延续决定的日期。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准予延续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事后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许可延续审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一)自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连续停产一年以上的;

(二)近两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行为已被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行政处罚的。

原发证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延续申请进行审查,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原发证部门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延续后,新颁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延续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逾期提交延续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的,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如需要继续申请的,应当按照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程序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

第二十三条(许可证补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遗失、损坏的,企业应当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补发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补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补发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二十四条(许可注销)化妆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部门依法注销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并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一)企业主动提出注销的;

(二)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但企业未按规定提出延续申请的;

(三)原发证部门作出不予延续生产许可决定的;

(四)已被依法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

(五)不具备生产条件,且无法取得联系,经原发证部门在政府网站上公示15个工作日仍无法取得联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情形。

因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行为正在被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查处的,不得自行申请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一地一证原则)同一个生产场地只能开办一个化妆品生产企业。同一个化妆品生产企业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场所开办分厂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许可变更,在原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增加生产场地地址。分厂为依法单独设立的企业的,应当单独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

化妆品生产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生产场地的,应当单

独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

第二十六条(档案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补发、吊销和注销等许可档案。许可档案可以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不得在非化妆品产品上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

第三章生产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以及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并持续有效运行。

第二十九条(质量管理制度)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以及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审核、原料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施设备管理、产品检验

及留样、产品销售记录、产品贮存及运输、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良反应监测、召回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按注册备案组织生产)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以及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上市销售前应当经出厂检验并附有合格证明或者合格标记。

第三十一条(质量安全负责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立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公共卫生或者食品等相关专业背景,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

第三十二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以及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对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实行健康管理,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第三十三条(委托双方资质)化妆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特殊化妆品的注册人或者普通化妆品的备案人。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是持有有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并在其生产许可范围内接受委托。

第三十四条(委托合同)委托生产化妆品的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签订委托生产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期限、质量协议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载明产品执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产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作出约定。

第三十五条(委托方责任)委托生产化妆品的注册人、备案人对所委托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委托生产化妆品的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进行评估,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明确委托生产化妆品的质量管理要求,并对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受托方责任)受托生产企业对生产活动负责,对受委托生产的化妆品质量安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产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和委托生产合同组织生产,并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按规定留样。

受托生产企业不得将受委托生产的化妆品再委托其他企业生产。

第三十七条(委托生产中的物料管理)委托生产化妆品的注册人、备案人提供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等给受托生产企业生产的,应当同时提供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的真实信息。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对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等进行查验,明确化妆品原料成分、含量,索取相关凭证和检验报告,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三十八条(委托变更)委托生产关系或者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重新签订委托合同,并按规定对涉及的化妆品作相应的注册、备案变更。

第三十九条(记录保存)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行生产的,应当真实、完整地保存供应商遴选审核记录、原料和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记录、设施设备管理记录、产品检验及留样记录、产品销售记录、产品贮存及运输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记

录、不良反应监测记录、召回记录等及相关证明文件,保证可追溯。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自行保存产品销售记录、不良反应监测记录、召回记录等及相关证明文件。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保存原料和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记录、设施设备管理记录、产品检验及留样记录、不良反应报告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记录等及相关证明文件。委托方与受托生产企业中具体负责供应商遴选、产品贮存及运输的一方或者双方,应当保存供应商遴选审核记录、产品贮存及运输记录。

记录及相关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期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及相关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十条(贮存运输)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十一条(人员培训)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开展化妆品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生产岗位操作人员、

检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四十二条(自查报告)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定期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查报告保存不得少于2年。

第四十三条(停产整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以及受托生产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立即全部停止生产或者停止生产部分产品,进行整改,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一)生产场地迁移、改建、扩建的;

(二)变更工艺设备布局、主要生产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改变,不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且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以及受托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的,重新生产时,应当提前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四条(不良反应监测)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监测其上市销售化妆品的不良反应,并按规定通过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系统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对收集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及时开展评价,自查产品可能引发不良反应的原因;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风险、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采取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产品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

境内责任人应当协助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履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义务,按规定通过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系统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

受托生产企业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按规定通过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系统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并告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不良反应调查。

第四十五条(产品召回)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应当对召回的化妆品采取补救、

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化妆品召回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境内责任人应当协助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开展产品召回通知、记录、召回产品处理、召回情况报告等工作。

受托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并配合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

第四十六条(加贴标签和包装备案)对产品加贴标签、包装的过程不直接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加贴标签或者包装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等。

第四章经营质量管理

第四十七条(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化妆品经营者应当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要求,建立并执行经营质量管理制度,保证经营行为持续符合要求,保证所经营的化妆品来源可追溯。

化妆品公司员工管理规章制度

化妆品有限公司员工管理规章制度 一、考勤管理 1、上班时间由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至18:00。 2、上、下班时都必须打卡,如遇特殊情况,须由各自部门主管或人事主管签名确认才可。 3、打卡时,不得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一经发现,双方各扣罚¥20元;不得争先恐后,须排队依次打卡,否则扣罚¥10元。 4、上班时,必须各就各位,不得聚集闲聊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否则扣罚¥10元,严重者开除处理;下班前,各小组搞好场地清洁后该返回工作岗位,不得提前到打卡处打卡下班,不准大声喧哗,否则扣罚¥10元,严重者开除处理。 5、在工作期间,不得无故私自离开厂区。确有事者,须请示主管批准,打卡后才可出去,否则视为旷工,扣罚¥50元,严重者开除处理。 6、加班时,不得无故缺席,确有特殊原因,须提前申请由主管签名批准交人事部确认方可,否则视为旷工,扣罚¥50元。个别人员加班,经该部门主管签名确认方可。 7、每月迟到打卡上班超过30分钟者,处罚¥30元。不到30分钟,但连续3个月都有迟到者,作开除处理。 8、提前下班或有事请假者,须提前书面申请,由主管签名批准交人事部确认方可,否则视为旷工扣罚¥50元。 9、请假超过5天者,须由厂领导批准方可,否则即时终止劳动关系。 10、缺勤时间,不计算工资。 11、员工辞职须以书面申请由主管签名批准离开时间,并有人事部确认才可,否则其工资不予发放。 12、各班、组长、主管辞职须由厂领导批准,确认其离开时间和处理好其交接工作,否则工资不予发放。 二、工作责任规定 1、各部门员工应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不得借故推搪而影响生产,一经查实视情节之严重性作出相应处罚。 2、须严格要求每项工序,如因个人之疏忽而造成问题者,则重重处罚。 3、对待厂方之任何物品,该轻拿轻放,若对公物造成损坏者,处罚当事人并作出赔偿。 4、在生产工作过程中,遇有问题是解决不了的,该请示主管,不得擅自处理,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会追究当事者之责任。 5、如工作须当天完成,下班时还未完成者,该请示主管作出妥善安排,否则追究当事者之责任。 6、厂方之任何物品,未经厂领导批准,不准私自拿出厂,一经发现,开除处理。 三、假期薪金规定 1、每年之1月1日、5月1日、10月1日无论是日薪或月薪之员工都是有薪假期。 2、春节假期为7天(年初一至年初七)。 3、日薪之员工在春节假期间有薪日为3天(上初一至年初三),其余不算工资。 4、月薪之员工在春节假期间有薪日为7天(年初一至年初七)。提前放假或提前回家的天数,则不计算工资。 5、如厂方有特殊情况需放假,无论是日薪或月薪之员工都必须服从安排时间补回,不算加

化妆品管理制度

一、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企业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2、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4、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5、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6、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公司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7、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8、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人员培训制度 1、门店营业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2、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3、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4、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5、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6、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质量管理部组织,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7、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三、从业人员卫生及健康体检制度 1、企业员工每年必须在有体检资质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检验机构体检一次,体检除常规项目外,应加做胸透以及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工作。 3、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4、公司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5、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保健食品不受污染. 6、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

化妆品行业会员营销管理方案

化妆品行业会员营销管理方案 化妆品行业属于多次性消费行业,客户对于品牌及店面建立了忠诚度之后,就会成为老客户,不断地在固定的店面购买同一品牌,并且老客户通过口碑宣传会影响她周边的消费群体,这样我们的店面及品牌就可以得到稳定增长的销量,利润也就会稳定增长,这些老客户就成为了化妆品专营店的聚宝盆。 化妆品专营店将顾客组织化,即建立店面的会员组织,让顾客聚集在化妆品专营店,成为化妆品专营店的会员。在一般的情况下,化妆品专营店的会员即老顾客所产生的销量是新顾客的三倍以上,老顾客对于店面与品牌已经很了解熟悉,忠诚度自然就高,在店内消费化妆品的客单量及购买频率都高;同时开发一个新顾客的成本是维护老顾客的3~5倍,所以维护好会员工作,建立顾客对于店面及品牌的忠诚度,对于化妆品专营店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化妆品专营店建立了完善和有竞争力的会员章程后,就要进一步掌握好的化妆品专营店会员跟进服务方法,这样才能将服务做到位,而不是停留在会员章程上。做好会员跟进服务工作如下: 一、建立化妆品专营店顾客会员档案,实现会员组织化 建立会员档案,最主要就是搜集会员的信息。会员信息是专卖店的眼睛、鼻子和耳朵,只有真正掌握这些数据,专卖店的各类工作才能有的放矢,事半功倍,才能真正提升专卖店的销量与利润。而会员档案包括会员的基本档案,这是静态档案;还包括会员的消费状况档案,对于化妆品专营店及店面品牌的接受及反应状况档案,这是化妆品专营店的动态档案。 1、静态档案:会员基本档案,即新老会员的一般信息: (1). 姓名:对于会员应尽量留下姓名,便于后续管理的跟进,在跟进时对于会员的正确称呼,保证会员资料的准确送达,让会员工作能真正细致的完成。 (2). 性别:会员基本是女性,但要在此基础上开发我们的男性目标消费群体。 联系方式:手机、固定电话、邮箱,一定要掌握会员的有效联系方式,通过多渠道的联系方式才能建立与会员的有效沟通渠道,增加与会员的相互沟通度,会员管理工作才能真正有效,否则会员工作只是空谈。 (3). 地址:会员的住址也是很重要的资料。通常店面周边30分钟以内路程的客户都是主要的顾客群。通过会员的真正地址化妆品专营店可以将专营店的会员会刊及一些纸型媒介宣传资料及时送到会员的手上,加深会员对于化妆品专营店的认知。同时根据会员的地址分布化妆品专营店可以做出会员地图,主要会员分布在哪些区域,哪些区域的会员数量占而该区域的目标消费群体比例过低,化妆品专营店就应该加强该区域的宣传与推广工作。 (4). 皮肤状况:会员的皮肤状况是最易定出会员化妆品购买的品类方向,同时通过会员的皮肤现状以及使用产品后的皮肤状况对比,更加让会员感受到使用产品后的效果。 (5). 年龄:年龄段对于会员的细分很重要,不同年龄段的会员对于化妆品的需求点是不一样的。不同年龄段的会员护理方式也是不同的,化妆品专营店在会员的年龄基础上更方便于店内经营品牌产品的精确推介。 (6). 会员职业与收入:会员是在什么行业工作,是什么单位,根据当地收入情况可以分析出会员的大致收入,以及在化妆品消费中的可支配收入。以此信息化妆品专营店可以根据工作行业来初步确定会员的产品需求方向,如公务员、教师群体主要消费以护肤品主为,而年轻的公司白领不仅需要护肤品,对于彩妆的需求及彩妆专业知识的需求也很大,更加方便化妆品专营店有针对性地做工作。

化妆品店经营及管理制度

化妆品店经营及管理制度 为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使连锁店能够有序运行,特制定专卖店人员管理制度、薪金及员工晋级制度、专卖店店面基本管理制度、专卖店货品管理制度、专卖店客户管理制度,以期通过完善的管理将品牌建立起来,达到服务销售的目的。 I、专卖店店面管理 一、专卖店人员配备 1、店长1名 2、储备店长1名 3、店面营业员若干名(根据店面规模而定) 二、专卖店店面管理: 1、店长工作职责:店长是连锁店的灵魂,主要负责连锁店面的日常管理(人、财、物)、组织、激励、培训工作,全面负责店内员工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员工管理:对员工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迟到、早退、仪容仪表、待客礼仪、卫生等的全面管理; a、帮助员工做好正确的职业规划、职业定位,帮助员工快速成长,为其创造晋升条件; b、做好员工的激励工作,根据店面管理及考核制度,对员工工作进行准确评估,以鼓励先进,形成比、学、赶、帮、超的工作氛围; c、经常与员工沟通,协调人际关系,努力创造积极、愉快的工作氛围。 (2)店务管理:对店内设备、货品、账目、安全措施等进行全面管理,具体为;

a、设备管理――对店内各种电器、收银机等设备的运作和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有问题及时解决; b、账目管理――做到帐目清晰,钱账相符; c、货品管理――认真做好产品的销售统计工作,保障合理库存,对试用产品的领用严格把关,确保无破损、丢货现象; d、安全管理――对门窗、电器开关进行检查后关店,消除安全隐患; e、每日工作做到日清日结,日结日高。 (3)培训管理:对新进员工及老员工做好日常的培训工作,帮助新老员工提高专业技能,具体为: a、根据店面新老员工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 b、培训计划应充分考虑:公司企业文化、专业知识、产品知识、服务礼仪、销售技巧、顾客反对意见及疑议等。 c、根据店内销售存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培训,实际解决店内问题,从而提高店面业绩; (4)会员管理:对店内的顾客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提高顾客对品牌的认知度,具体为; a、根据店内会员管理制度,督促员工做好顾客信息的录入工作,确保会员信息真实准确; b、经常对顾客档案进行分析整理,将顾客进行等级区分,督促美容顾问做好顾客的回访工作; c、定期作顾客消费记录查询及分析,分析顾客的忠诚度、购买产品情况、到店情况等,针对不同顾客做针对性会员促销活动; d、会员顾客的信息管理:给会员发生日、节日等各种问候、回访及促销信息,维护会员对品牌的忠诚度,从而提高会员到店次数,增加到店人数; (5)销售管理:根据店面的实际情况做好店内的业绩管理工作,具体工作为: a、根据店面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月、周、日销售计划及制定销售目标; b、根据销售计划,制定相适应当地消费情况的促销方案,并报总公司及代理商批准;

化妆品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化妆品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641

化妆品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1.目的: 为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适用于广州旭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 3.1.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3.1.1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最高安全

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监督、检查、评比工作,公司总经理代表安委会行使职权。 3.1.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令,政策,规章制度。 3.1.3定期检查岗位操作规程、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1.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负责工伤事故的处理工作。 3.1.5严格监督执行劳保用品发放、使用、配备到位。 3.2公司总经理 3.2.1作为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全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3.2.2保证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及其他有关要求。 3.2.3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落实人员,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及巡全操作规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02-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19910321)[最新]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是: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一式,份,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函复,对未批准的,应当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有效期四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原申报材料每,年对企业复核,次。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个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申请获批准的,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分别在所在地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车间,应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注明分厂(车间)。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化妆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必须到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新证。 遗失《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领新证。 自行歇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依据《条例》第六条规定颁发。其中不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委托有条件的非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代检。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化妆品生产场地的选址、建筑设计应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选址、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化妆品管理制度(参考制度)

化妆品管理制度

目录 1、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 2、化妆品人员培训制度 1 3、化妆品经营企业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2 4、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 4 5、化妆品储存制度 5 6、不合格品管理制度6

1、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企业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二、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三、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四、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五、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六、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公司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七、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八、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2、化妆品人员培训制度 一、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二、卫生管理员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和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训,并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三、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账、记录的登记方法等,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留复印件存档。定期组织员工对本公司化妆品的相关知识进行培训。 五、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3、化妆品经营企业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制度,认真查验供应商及相关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或复印件备查,加强台账管理,如实记录购销信息。以确保化妆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三、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由专人负责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应当经过培训。 四、经营企业索证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如何经营一家化妆品店

如何经营一家化妆品店? (一)、如何经营好一家化妆品店之卖什么 面对市场众多品牌的化妆品,我们是选择单一品牌经营,还是多品牌经营呢?单一品牌是满足某类特定的客户需求,如强生婴儿是专为婴幼儿提供护肤品的;多品牌能同时满足不同类客户需求,如国内化妆品连锁:屈臣氏、丝芙兰能提供众多客户的不同需求。其实,无论是单一品牌经营还是多品牌经营其目是相对于竞争对手,我们是服务某一类客户群还是某几类客户群。所以卖什么产品,我们主要考虑二方面的因素:消费者;竞争对手。 一.消费者 1.消费者购买产品时,所追求的利益排序,如品牌、产品性能、价格、产品使用方便、适用人群、售后服务; 2.整个市场中关键的消费者细分市场,如按年龄划分、性别划分、收入水平、消费习惯; 3.每种利益与细分市场的相对性,即不同细分市场的客户所追求的产品利益排序是不一样的; 二.竞争对手 经营者提供产品能满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并在重要方面与竞争对手提供的产品利益有明显差异; 所以,在特定细分市场中,如果经营者提供的产品能够满足消费者利益最大化,同时与竞争对手提供的产品利益又有明显差异,这就是我们想卖的产品。(二)、如何经营好一家化妆品店之卖多少(产品定价)

产品科学定价对经营好一家化妆品店至关重要。面对市场纷繁的产品价格,如市场价、零售价、折扣价、成本价、低于成本价,作为店主(连锁加盟除外),我们该如何给产品定价呢?主要考虑二大因素: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 一.内部因素: 1.预期的投资收益率 实现投资高收益率,可采取产品高定价,越接近市场零售价(官方定价),单一产品利润率最大化;也可采取产品定价低,薄利多销,等等。 2.市场营销组合计划 高水平服务创造高额价值,产品定价越接近市场零售价,从而产生高的利润。如商场专柜所售产品,首先品质保证,其次优美的购物环境,再次细致入微的解释。 3.成本 成本是制定价格所要考虑的惟一因素。 二.外部因素: 1.消费者需求或消费者认可的服务价值 产品的实际效用(美白、保湿、清洁等)通过广告、人员推销和其它市场营销行为,使消费者对该产品有认知效用,再加上与同质化产品的认知效用做比较,得出本产品认知价值,以及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 2.消费者购买能力 城镇与农村的区别;白领与蓝领的区别;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区别。 3.竞争对手 总之,产品定价是一个复杂、动态的过程。 (三)、如何经营好一家化妆品店之在哪卖(如何选址)

化妆品店管理制度

化妆品店管理制度 为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使连锁店能够有序运行,特制定专卖店人员管 理制度、薪金及员工晋级制度、专卖店店面基本管理制度、专卖店货品管理制度、专卖店客户管理制度,以期通过完善的管理将品牌建立起来,达到服务销 售的目的。 ?、专卖店店面管理 一、专卖店人员配备 、?? 店长 名 、?? 储备店长 名 、?? 店面营业员若干名(根据店面规模而定) 二、专卖店店面管理: 、店长工作职责:店长是连锁店的灵魂,主要负责连锁店面的日常管理(人、财、物)、组织、激励、培训工作,全面负责店内员工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如下内容: ( )员工管理:对员工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迟到、早退、仪容仪表、待客礼仪、卫生等的全面管理; ?、帮助员工做好正确的职业规划、职业定位,帮助员工快速成长,为其创造晋升条件; ?、 做好员工的激励工作,根据店面管理及考核制度,对员工工作进行准确评估,以鼓励先进,形成比、学、赶、帮、超的工作氛围; ?、 经常与员工沟通,协调人际关系,努力创造积极、愉快的工作氛围。

( ) 店务管理:对店内设备、货品、账目、安全措施等进行全面管理,具体为; ?、设备管理 ?对店内各种电器、收银机等设备的运作和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有问题及时解决; ?、账目管理 ?做到帐目清晰,钱账相符; ?、货品管理 ?认真做好产品的销售统计工作,保障合理库存,对试用产品的领用严格把关,确保无破损、丢货现象; ?、安全管理 ?对门窗、电器开关进行检查后关店,消除安全隐患; ?、每日工作做到日清日结,日结日高。 ( ) 培训管理:对新进员工及老员工做好日常的培训工作,帮助新老员工提高专业技能,具体为: ?、根据店面新老员工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应充分考虑:公司企业文化、专业知识、产品知识、服务礼仪、销售技巧、顾客反对意见及疑议等。 ?、根据店内销售存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培训,实际解决店内问题,从而提高店面业绩; ( )会员管理:对店内的顾客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提高顾客对品牌的认知度,具体为; ?、根据店内会员管理制度,督促员工做好顾客信息的录入工作,确保会员信息真实准确; ?、经常对顾客档案进行分析整理,将顾客进行等级区分,督促美容顾问做好顾客的回访工作; ?、定期作顾客消费记录查询及分析,分析顾客的忠诚度、购买产品情况、到店情况等,针对不同顾客做针对性会员促销活动; ?、会员顾客的信息管理:给会员发生日、节日等各种问候、回访及促销信息,维护会员对品牌的忠诚度,从而提高会员到店次数,增加到店人数;

化妆品公司管理制度(规章版)1.doc

化妆品公司管理制度(规章版)1 (机密文件) 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仁寿霞飞化妆品连锁 规章制度暂行规定 公司简介 仁寿霞飞化妆品连锁创建于2004年,是一家以专业美容化妆品为主导,强调营销为主体的实体公司 面对国内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在公司矢志不渝的艰苦创业中,汇集了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和建立了现代化的经营管理体系 .公司秉承"求实,创新,高效,诚信"的营销理念和"教育营销"的营销方式致力于公司的品牌建设和培训服务质量的提高,造就高品质的护肤精品,成就现代女性的美丽人生.在今后发展道路中,我们还将广纳人才,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模式,以最优秀的产品和完善的售后服务奉献给广大消费者,将会继往开来地与各位美容伙伴精诚合作,互惠互利,共谋发展. 公司文化的宗旨 我们的工作态度是:认真!快!坚守承诺!

霞飞倡导口号:快乐工作!快乐生活! 霞飞经营信条:霞飞只卖真品,霞飞只卖适合你的化妆品! 霞飞经营理念:满足客户需求,缔造美丽人生! 霞飞经营目标:打造百年名店! 公司文化的成功信念 不是不可能,只是你没有坚持不懈寻找方法;人不成功,或者是因为不自信,因而放弃了努力;或者是因为,不能放低姿态,因而失去了机会;我们的工作就是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化不理解为理解,化不满意为满意,化不支持为支持,化不可能为可能! 公司文化的人生格言 我是一个积极向上的人,我会用我的热情和努力去做好每一件事。即使在困难面前也决不退缩,我做我自己的主人,我对我自己高度负责,我努力学习提升,我相信我行,我能干,我真的很不错! 公司文化的企业宣言 我面带微笑,因为我喜爱我的工作 我会态度亲切,因为我喜欢我的顾客 我传播快乐,因为没有人会拒绝快乐 我的心地善良,因为善良会感化一切

化妆品质量管理制度

化妆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负责人:法人代表 2014年11月3日 目录

1.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2.人员培训制度 3.从业人员卫生及健康体检制度 4.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5.储存制度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6. 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企业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二、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三、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四、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五、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六、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公司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七、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八、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人员培训制度 一、门店营业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二、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

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三、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四、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五、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六、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质量管理部组织,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七、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从业人员卫生及健康体检制度 一、企业员工每年必须在有体检资质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检验机构体检一次,体检除常规项目外,应加做胸透以及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知识问答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何时开始实施的? 答:《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细则》1991年3月27日起施行。 2、《条例》规定的执法主体是谁?体制改革后,该《条例》的执法主体是谁? 答:《条例》规定的执法主体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本次机改后,《条例》的执法主体为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条例》有多少章多少条? 答:条例共6章35条,第一章总则4条、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8条(第5-12条)第三章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4条(第13-16条)第四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条7(第17-23条),第五章罚则9条(第24-32条)第六章附则3条(第33-35条)。 4、《细则》有多少章多少条? 答:《细则》有8章62条。第一章总则4条(第1-2条)第二章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8条(第3-10条)第三章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11条(第11-21条)第四章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6条(第22-2条)、第五章经常性卫生监督6条(第28-33条)第六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10条(第34-43条)第七章罚则10条(第44-53条)第八章附则9条(第54-62条). 5、化妆品的生产、经营需要办理许可证吗? 答:根据《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的经营不需要办卫生许可证。 6、《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哪一级颁发?有效期多少年? 答: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批准并颁发。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 7、化妆品生产企业由哪一级监督? 答: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1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1次。 8、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需要取得批准文号吗? 答: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该产品的生产凭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为研制凭证,可用于该产品的技术转让。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每四年重新审查1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9、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是: (1)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 (2)监督检查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 (3)每批产品出厂前的卫生质量检验记录; (4)产品卫生质量; (5)产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6)生产环境的卫生情况; (7)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中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者调离情况。 具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监督指南进行。 10、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频率是怎样规定的?

化妆品管理制度

化妆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目录 1.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2.人员培训制度 3.从业人员卫生及健康体检制度 4.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5.储存制度 6.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7.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企业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二、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三、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四、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五、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六、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公司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七、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八、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人员培训制度 一、门店营业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二、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三、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四、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五、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六、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质量管理部组织,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七、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化妆品店面管理规章制度

化妆品店面管理规 章制度

店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使每一个员工了解公司概况,明确公司的各项要求及规定,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发挥自我,完善自我,不断进步,建立一支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的队伍,营造活泼奋进的氛围,弘扬公司文化。一、服务守则 以客为先——自动放下当前的工作(如补货、陈列、搞卫生或是叠衣服等),以最快的速度上前招呼顾客。 亲切笑容——对顾客/同事要保持亲切的笑容、友善的目光接触和恰当的语言。 速率——凡事讲究效率,做到以一对四,但要掌握分寸,不要让顾客感到不安,平时工作要有计划性。 自发性——主动帮顾客解决问题,主动对店铺提出意见。 自律性——自觉做好顾客服务,无论何时都不可怠慢任何一位顾客。 稳定性——任何时候都能为每位顾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员工服务准则 1、善用“欢迎光临”、“请稍候”、“好的,请等一下”、“抱歉”、“让你久等了”、“对不起”“谢谢光临”等基本的礼貌用语。使用普通话,严禁粗言秽语。 2、安排门迎,当班营业员各站半小时。 3、接待入店顾客时必须以“欢迎光临”起头,顾客离开时以“谢谢光临”收尾,有顾客进门时,不可做无视状或做其它事情,不

可用眼睛瞪着顾客或打量顾客。 4、当顾客与你第一眼接触时,一定要以微笑表示之,对所有进店的客人,男性尊称先生,女性尊称小姐(特殊情况除外)。 5、要注意客人的生理状况,如近视、残疾,不可谈论其缺陷,或用眼光瞄视。 6、当顾客进门时,不可马上走到其亲密距离,但须随时把握近顾客的时机,当顾客意要服务时,须步至其眼前,并说:您好!并做15度的行视角度,顾客询问卖场物品方位时,应从旁引道,并主动介绍。 7、当顾客双双对对来店里时,应各双方交替交谈,顾客如有带小孩时,应与小孩显出亲切状。 8、接待顾客时,绝对禁止个人情绪化表现,面对顾客时绝对不可打哈欠。 9、不可任意批评顾客的言行、服装及打扮,不可冷淡对待光看不买的顾客。 10、被问及有关商品的问题时,要以专业知识来说明,接待顾客时,不能够比手划脚,与顾客对话时,语音不可太大或太小,语速也不可太快。 11、顾客在观看特价商品时,应将商品特价的原因说清楚。 12、顾客询问任何问题时,一定要热情亲切的回答,绝不可回答:不知道。做到察言观色,了解顾客的要求,不强迫推销。注意倾听顾客的谈话,并加以判断,适当迎逢顾客的喜好。 13、询问顾客任何问题时,一定要用:“请问——”为开头语。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包括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说明性材料等。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或在标签中用规范中文明确表明“标签内容以中文为准”;专供出口生产的化妆品的标签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一般要求: (一)化妆品标签注明的产品使用说明必须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使用方法(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和使用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部位)。 (二)化妆品标签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的要求标注有关内容。并应明确、完整的标明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或“进口非特殊用

途化妆品备案文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不属于化妆品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化妆品卫生监管有关的上述批准文号和许可证号。 (三)化妆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许可时批准的产品一致。 第四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名称中文字或符号之间应紧密连接,不得有明显间隙。除商标外,均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 (三)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

化妆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适用于广州旭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 3.1.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3.1.1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最高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监督、检查、评比工作,公司总经理代表安委会行使职权。 3.1.2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令,政策,规章制度。 3.1.3 定期检查岗位操作规程、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1.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负责工伤事故的处理工作。 3.1.5严格监督执行劳保用品发放、使用、配备到位。 3.2公司总经理 3.2.1作为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全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3.2.2保证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及其他有关要求。 3.2.3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落实人员,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及巡全操作规程。3.2.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领导和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开展工作。 3.2.5组织制定并审批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计划,保证公司安全生产设施所需资金的投入。 3.2.6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2.7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预案。 3.2.8审批公司年度培训教育计划,确保公司从业人员具备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3.3厂长职责: 3.3.1协助总经理做好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化妆品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化妆品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并使员工的工资核算做到有据可依,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二.考勤制度 (一)工作时间: 第一条实行六天工作制,每周工作四十八小时。 第二条有特殊工作安排人员,工作时间另行规定,具体工作时间安排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 第三条上下班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8:00 (二)考勤规定: 第一条员工上、下班考勤由部门负责人监督执行。 第二条考勤违纪处分

1.迟到:在规定的上班时间5分钟后,30分钟内考勤的,视为迟到。迟到两次以内部门负责人提出警告,一个月迟到三次以上者每次扣10元,并在本月工资发放时扣除,一个月迟到超过五次,记旷工一天,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2.早退:在规定的下班时间前30分钟内下班的,视为早退。早退按旷工半日处分,并在本月工资发放时扣除早退工资。 3.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视为当日旷工,并在本月工资发放时扣除旷工工资。旷工扣款规定: 未完成请假手续或休假期满未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对责任人予以旷工处理。 每旷工一天按个人日工资额三倍扣款。 凡旷工连续两天或全年累计三天者,一概予以违纪辞退,将被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任何经济补偿。 第三条全勤奖励规定 1、凡是根据公司作息时间规定,月内上班达全勤者即月内应出勤天数全勤,即可获得月全勤奖,月内有迟到、早退、旷工、请假行为者,不享受全勤奖,凡是公司正常的统一的放假如停水、停电,其他法定假日、带薪年假休假、婚假和丧假等均视为正常出勤,不影响全勤奖的考核。 2、当月提交《离职申请》者次月不计发放全勤奖。 3、全勤奖每人每月100元,每月同员工工资一起发放。 第四条经单位统一安排,工作人员在节假日加班,应由部门负责人做好登记,以便换休。 第五条员工因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公休假等原因不能上班产生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由人事部根据本人的请假条办理核销登记。员工事先未向人事部递交请假条的,造成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卫生部有关化妆品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有关化妆品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有关化妆品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管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6〕236号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有请示》(浙卫〔2006〕20号)收悉。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化妆品经营单位销售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四)和(五)项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除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经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外,对于不合格产品,应监督其销毁。 二、获得卫生部备案凭证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具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特殊用途和功效的,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对于宣称具有其他特殊功效的产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卫生部关于销售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 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105号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经营单位销售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

(冀卫法监函字[2004]7号)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化妆品经销商经销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对经销商进行处罚。 二、进口或者销售进口化妆品时所提供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与卫生部批准内容不符的,可视为进口或销售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产品,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 此复。 二○○四年四月一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督有关问题的 复函 卫法监食便函[2004]47号 湖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认定特殊用途化妆品品种问题的请示”(鄂卫生文[2004]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目前,我部对染发产品的审批是按颜色区分的,一个批号只对应一种颜色的染发产品。 二、经核实,批准文号为“卫妆特字[2002]第0464号”的产品确为“瑞缤染发膏(黑色)”。其他颜色的“瑞缤染发膏”也应该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此复。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4]14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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