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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房管权〔2009〕217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各房地产登记处:

为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根据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两局制定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

目录

1.总则

2.一般规定

3.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3.1初始登记

3.2转移登记

3.3变更登记

3.4注销登记

4.房地产抵押权和地役权登记

5.预告登记

6.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6.1更正登记

6.2异议登记

7.文件登记

7.1国家机关、行政执法机构有关文件的登记

7.2当事人有关房地产权利的文件登记

7.3其他文件登记

8.附则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5日通过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根据《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简称市登记处)和区县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以及房地产登记申请人办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

1.3(房地产登记事务分工)

1.3.1市登记处具体办理下列范围房地产登记事务:

(一)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机密等特殊范围的房地产登记;

(二)机构查阅跨区县房地产登记簿信息。

1.3.2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具体办理本区县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范围外的各类房地产登记事务。

1.4(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2009年7月1日起启用新版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颁发绿色房地产权证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颁发红色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文件登记颁发登记证明。

1.5(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

登记机构应当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统一建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上办理房地产登记事务。房地产登记簿是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

1.6(房地产登记簿记载内容)

房地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土地坐落、土地宗地号、房屋坐落(含房屋幢号、室号或者部位)、房屋编号;

(二)房地产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取得方式(即使用权类型)、土地使用期限、宗地面积、独用面积、分摊面积和土地用途;

(四)房屋所有权来源、房屋建筑类型、房屋建筑结构、房屋层数、房屋建筑面积、用途和房屋竣工日期;

(五)房地产抵押权状况,包括抵押权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等;

(六)地役权状况,包括地役权人、供役地和需役地、利用范围、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期限等;

(七)预告登记状况;

(八)房屋租赁合同等文件登记状况;

(九)房地产权利限制状况;

(十)商品房预售许可等事项;

(十一)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状况;

(十二)房地产登记日、登记受理日;

(十三)房地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编号。

1.7(登记工作基本要求)

登记机构及登记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条例》、市政府《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若干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从事房地产登记工作。

2.一般规定

2.1(可登记的房地产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房地产包括:

(一)建设用地,包括地上和地下建设用地;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

2.2(可以登记的房地产权利)

2.2.1下列房地产权利的取得、设立、转移、变更或者终止,当事人可以申请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房屋所有权;

(三)房地产抵押权;

(四)地役权;

(五)其他依法可以登记的房地产权利。

2.2.2下列与房地产权利有关的事项,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权;

(三)以房屋建设工程设立抵押及其抵押权转让;

(四)房地产的转让、抵押。

前款情形中,一方当事人未提出登记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按照约定可以单方提出预告登记申请。

2.3(可以登记的与房地产权利相关事项)

2.3.1下列与房地产权利有关的文件,当事人可以申请登记:

(一)房屋租赁合同,包括房屋出租、转租、承租权转让或者交换、预租合同等;

(二)房屋使用公约;

(三)物业管理文件;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人、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人同意商品房转让时注销相应部位抵押权的承诺书;

(五)其他与房地产权利有关的文件。

2.3.2下列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可以办理登记:

(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生效法律文件;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房屋、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建设用地、房屋拆迁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与房地产权利有关的决定;

(三)行政执法机构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认定文件以及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

(四)行政执法机构对附有违法建筑的认定文件以及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

2.4(登记程序)

房地产登记程序一般包括:

(一)申请;

(二)受理、收费和核验契税;

(三)审核;

(四)核准;

(五)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公示;

(六)缮证或者注记;

(七)发证;

(八)立卷归档。

2.5(土地、房屋的基本单元)

2.5.1房地产登记的最小单位是土地、房屋的基本单元。房地产登记应当按照土地、房屋的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2.5.2土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2.5.3居住房屋的基本单元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花园住宅的基本单元为幢;

(二)成套住房的基本单元为套;

(三)非成套住房的基本单元一般为幢。已经按间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该幢房屋的其他居住部位可以以间作为基本单元。

2.5.4非居住房屋的基本单元为幢、层、套、间,应具有规划确定的完整功能、可以独立使用、有固定的围护结构,并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其中,独幢的宾馆、公寓式酒店、影剧院、学校、医院、工厂等以幢为基本单元;综合性建筑,以规划确定具有完整功能、可以独立使用的范围为基本单元;办公楼、商场,以规划批准具有固定围护结构的部位为基本单元。

2.6(登记申请与代理)

2.6.1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县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到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到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2.6.2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法定代理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提交户籍证明;法定代理人由人民法院等指定的,提交人民法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

2.6.3两人以上共有房地产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按份共有的单个共有人可以就处分本人所拥有份额房地产的登记单独提出申请,但应当提交其他按份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的公证文书。

2.7(公证和认证)

2.7.1因房地产赠与、继承、遗赠申请房地产登记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事实或者合同的公证文书。

2.7.2依据有关合同申请房地产登记,一方当事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公证文书:

(一)外国自然人;

(二)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

(三)港、澳、台居民;

(四)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7.3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合同的公证文书。

2.7.4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登记,应当由当事人本人到登记机构办理,确需委托的应当提交有关委托书的公证文书:

(一)自然人处分(转让、抵押)其拥有的房地产申请登记的;

(二)自然人申请注销其本人名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登记(因房屋拆迁注销房地产权利的除外)、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

(三)配偶间变更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的;

(四)已购公有住房增加同住人为房地产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自然人申请补发房地产权证和登记证明的;

(六)自然人查阅本人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的。

2.7.5当事人提交的公证文书非境内公证机构作出的,还需依法办理认证、确认等手续。

2.8(申请登记文件)

2.8.1房地产登记的申请书应当由申请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代理人申请登记的,由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由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除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8.2房地产登记申请当事人应当按本规定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登记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按规定提交复印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对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校验,但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经公证的文件除外。

2.9(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

房地产登记申请当事人向登记机构提交的房屋权属调查报告(即房屋勘测报告)应当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或者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备案;提交的土地权属调查报告(即土地勘测报告)应当经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或者区县规土管理部门确认。

2.10(身份证明)

2.10.1中国公民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公民身份证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

前款所称有效军人身份证件,包括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

2.10.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或者身份证。

2.10.3外国自然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身份证或者护照。

2.10.4境内法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社团等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内其他组织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国企业驻国内机构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代表机构登记证。

2.10.5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的登记证明。

2.11(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机密的房地产登记)

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机密的房地产登记,有关当事人应当按规定事先办理相关审查手续。

2.12(登记受理)

2.12.1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县登记机构提交规定的申请登记文件。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文件,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共有情况、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文件中需进一步明确的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上签名确认。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齐备的,登记机构应当即时出具收件收据,申请日为受理日。收件收据按照受理登记申请时间顺序全市统一编号。

2.12.2收件收据应当注明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登记原因和登记类别、房地产坐落、提交文件名称和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登记机构名称、收件时间,申请人应当在收件收据上签名确认。

2.13(申请登记文件补正)

2.1

3.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尚未齐备的,登记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收件要求。当事人要求登记机构出具书面证明的,登记机构应当一次性出具“申请登记文件补正书”。补正书应当注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登记原因和登记类别、房地产坐落、已出示文件和需补正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登记机构名称、补正书出具时间。补正书一式二份,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登记机构留存。补正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逾期未补正的,补正书失效。

2.1

3.2受理登记申请后,登记机构发现申请事项与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不一致或者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之间缺乏关联的,应当在规定的登记审核时限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发出“申请登记文件补正书”。补正书应当注明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登记原因和登记类别、房地产坐落、已提交文件和需补正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登记机构名称、补正书出具时间,并告知申请人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补正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补正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由登记机构留存。发出补正书之日起中止审核。

2.1

3.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尚未齐备的,申请登记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受理登记申请后,登记机构发出“申请登记文件补正书”的,登记审核期限从文

件补齐日起计算;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受理,登记机构应当将已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复印留存,并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登记文件原件。

2.14(房地产登记申请的合并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可以合并受理下列登记申请:

(一)因房地产转让时,受让人按照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登记机构可以合并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与受让人就该房屋所占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二)因房地产买卖,受让人就该房地产设立抵押贷款支付房价款的,登记机构可以合并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与受让房地产的抵押登记;

(三)商品房预购人以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贷款支付房价款的,登记机构可以合并受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或者预购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与该预购商品房抵押的预告登记;

(四)因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申请变更登记,致使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的,登记机构可以合并受理房地产变更登记与房地产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五)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房屋建成后,登记机构可以合并受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六)申请有抵押权记载的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合并受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和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

(七)一宗房地产因继承、析产、赠与等情形,继承人同时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合并受理继承的转移登记和相关的转移或变更登记申请。

(八)市房地产登记处认为可以合并受理的其他情形。

2.15(登记申请撤回)

2.15.1申请人申请房地产登记事项在房地产登记簿记载、公示前撤回登记申请的,应当由原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原登记申请的收件收据(原件)。

2.15.2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撤回申请时查阅房地产登记簿,当事人申请撤回的登记事项未在登记簿上记载的,应当准予撤回,所收申请登记文件在作出准予撤回的三日内退还当事人。

2.15.3当事人申请撤回的登记事项已经在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应当不予撤回。

2.16(实地查看)

登记机构在审核时,发现申请登记事项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必要时可以委托房屋、土地调查机构到房地产坐落地对登记标的物状况进行查看,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实地查看的期限不超过20日,但当事人不配合的除外。

2.17(准予登记)

登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登记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完毕时予以公示,记载日为登记日。

2.18(登记顺序)

2.18.1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初始登记后,该土地范围内的其他房地产权利方可登记。

2.18.2房屋所有权经初始登记后,与该房屋有关的其他房地产权利方可登记,但依据《条例》规定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除外。

2.19(不予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属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或者附有违法建筑的;

(三)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地产权属证明的;

(四)房地产权属争议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

(五)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有冲突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登记机构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后应当将申请登记文件复印留存,原件退还申请人。

2.20(房地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

2.20.1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权证,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共同颁发。

2.20.2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可以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权利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等与房地产权利有关的文件的登记证明,由市登记处颁发。

2.20.3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应当加盖办理的登记机构公章。

2.20.4颁发的房地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由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领取,共有房地产权利的,共有人应当协商确定领证人。

2.21(登记的法定文字)

房地产登记簿、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记载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文字,涉及数量、日期、编号的,使用阿拉伯数字。

2.22(归并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记载)

纳入商品住房种类归并范围的原划拨土地上的住房在办理房地产登记时,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应当记载为“出让”,不记载土地使用年限,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中记载“归并”。

已颁发房地产权证的上述范围住房,登记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与前款规定不符的,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构应当为申请人换发房地产权证。

3.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3.1初始登记

3.1.1(以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3.1.1.1以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申请人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

3.1.1.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四)地籍图(原件二份);

(五)土地权属调查报告(原件);

(六)出让人出具的已付清全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原件);

(七)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3.1.1.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应当付清动拆迁、配套等费用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付清该费用的证明。

3.1.2(以租赁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3.1.2.1以租赁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申请人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载明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

3.1.2.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原件);

(四)地籍图(原件二份);

(五)土地权属调查报告(原件)。

3.1.3(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3.1.3.1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申请人是批准建设用地文件中载明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3.1.3.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原件);

(四)地籍图(原件二份);

(五)土地权属调查报告(原件)。

3.1.4(以滩涂围垦成陆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3.1.

4.1滩涂围垦成陆并经验收合格后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申请人是《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载明的主体。

3.1.

4.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上海市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原件);

(四)滩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原件);

(五)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原件);

(六)成陆后的地籍图(原件二份);

(七)土地权属调查报告(原件)。

无前款第(五)项文件,但提交规土管理部门确认土地的用途、面积的证明文件的,可以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权登记。

3.1.5(收购储备国有建设用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3.1.5.1因收购储备国有建设用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土地储备机构。

3.1.5.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原土地使用者的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四)土地储备计划(复印件);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协议(原件);

(六)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原件);

(七)地籍图(原件二份);

(八)土地权属调查报告(原件)。

3.1.6(批准储备国有建设用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3.1.6.1经批准储备国有建设用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申请人是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土地储备机构。

3.1.6.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土地储备计划(复印件);

(四)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原件);

(五)地籍图(原件二份);

(六)土地权属调查报告(原件)。

3.1.6.3储备土地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记载的,申请人应当先行申请房屋所有权的注销登记,但申请人提交保留原房屋的证明文件的除外。

3.1.7(依法设立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3.1.7.1依法设立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3.1.7.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原件);

(四)地籍图(原件二份);

(五)土地权属调查报告(原件)。

3.1.8(2006年9月1日后批准立项的单建地下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3.1.8.1建设单位申请单建地下工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一并办理出入口、通风口等地面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3.1.8.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四)地下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包括建筑工程项目表、建筑工程总平面图等(原件);

(五)地面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六)记载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和地面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的地籍图(原件二份);

(七)土地权属调查报告(原件)。

3.1.8.3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地下建(构)筑物的水平投影最大占地范围和起止深度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上进行记载,并在其附记栏内注明“地下建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为该地下建(构)筑物建成后外围实际所及的地下空间范围”。

3.1.9(核准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条件)

3.1.9.1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一)申请人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二)申请登记的土地使用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地籍图、土地权属调查报告的记载一致;

(三)不属于《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3.1.9.2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土地范围内有他人建设用地使用权记载事项的,应当认定为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存在冲突。

3.1.10(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3.1.10.1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该房屋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3.1.10.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记载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020版)

编号:YB-HT-2325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Shanghai commercial housing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020版)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二零零零年印制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印制的和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购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 三、在签订预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预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向该商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

四、为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可以将预售广告、售楼书约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五、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已建成但未经初始登记的房屋),该房屋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前,应对下列问题予以充分了解: 1、商品房预售时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暂测的,房屋交付时则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预售合同中须明确载明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暂测面积与交付时实测面积不一致,按《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预售商品房交付时建筑面积增减的处理)预售商品房交付时,其建筑面积与预售合同的约定出现增减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分摊房屋公用部位的建筑面积或者因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实际勘测的误差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注销登记)

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注销登记) ┌──────────┬──────────────────────────────────┐ │房地坐落部位││├──────────┼──────────────────────────────────┤│注销容││├──────────┼──────────────────────────────────┤│文件名称及编号││├──────────┼─────────────────┬────┬───────────┤ │申请人││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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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扩展后)

附件1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扩展)

目录 1 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 术语和定义 (4) 3.1 不动产real estate (4) 3.2 不动产单元real estate unit (4) 3.3 地籍区cadastral district (4) 3.4 地籍子区cadastral sub district (4) 3.5 宗地cadastral parcel (4) 3.6 宗海cadastral sea (5) 3.7 无居民海岛uninhabited island (5) 3.8 房屋building (5) 3.9 自然幢natural building (5) 3.10 逻辑幢logical building (5) 3.11 户unit (5) 3.12 定着物things fixed on land (5) 3.13 林班compartment (5) 3.14 小班subcompartment (5) 3.15 界址线boundary line (5) 3.16 界址点boundary point (5) 3.17 地籍图cadastral map (5) 3.18 宗地图parcel plan (5) 4 缩略语 (5) 5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内容与要素分类 (6) 5.1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内容 (6) 5.2 不动产登记要素分类与编码 (6) 5.3 不动产登记要素分类代码与描述 (6) 5.4 空间要素分层 (8) 6 数据库结构定义 (9) 6.1 空间要素属性结构 (9) 6.2 非空间要素数据结构 (16)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属性值字典表 (37) 附录 B (参考文献) (55)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数据库结构等。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数据交换和共享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 17986 房产测量规范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 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CJJ/T 115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 JGJ/T 252 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 JGJ 278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HY/T 123 海域使用分类体系

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 NY/T 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 NY/T 253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不动产real estate 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3.2 不动产单元real estate unit 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3.3 地籍区cadastral district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 3.4 地籍子区cadastral sub district 在地籍区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 3.5 宗地cadastral parcel 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GB/T 1001] 3.6 宗海cadastral sea

上海市商品房价格管制暂行办法(2).doc

上海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上海市房产管理局 文号:沪建城[1988]第276号 发布日期:1988-1-1 执行日期:1988-1-1 生效日期:2004-6-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价格构成 第三章价格管理权限及监督、检查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促进住房商品化,保证住

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批准经营商品房的公司,在上海市范围内建设和出售的商品房价格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价格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商品房价格管理的业务工作。 第四条商品房价格管理应遵循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原则,必须有利于经济体制改革和住房制度改革,有利于商品房的发展和推进住房商品化。有利于促进商品房开发经营公司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必须在加强商品房价格宏观管理的前提下,建立竞争型的价格模式。商品住宅价格按规定价格构成因素,确定最高限价,除对一般收入的住房困难户职工,个人购买商品房的价格由有关部门定价外允许商品房开发经营公司,在最高限价下按质论价,按市场供需自行浮动。非住宅商品房价格放开、随行就市,以搞活房产经营,促进商品房销售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章价格构成 第六条商品房价格构成 一、商品房开发成本 (1)基地开发费:指商品房基地开发中,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的征地费、青苗补偿费、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费、菜田建设费、劳动力安置费、养老社员生活补助费、私房补偿费、动迁房屋建设费、临时过渡房屋搭建费、自行过渡补贴费、搬迁障碍费、临时接水、接电、接煤气费、平整场地费等。 (2)勘察设计费:指按规定支付的居住区规划费、建筑设计费、地质勘察费及施工执照费等。 (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指按本市规定的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定额及各项费用取费标准,支付的房屋建筑安装及附属设备工程费以及室外围墙化粪池等费用。 (4)街坊内的市政公用设施费:指按本市规定的住宅建设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1996年版)完整版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 (1996年版)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1996年版) 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 经纪人(乙方):_________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_________;代理 _________;咨询_________;向乙方提供

上海市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综合情况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上海市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综合情况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前言 本报告主要收集权威机构数据如中国国家统计局,行业年报等,通过整理及清洗,从数据出发解读上海市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综合情况现状及趋势。 上海市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综合情况数据专题报告知 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此报告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深度解读上海市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综合情况 核心指标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负债,房地产开发内资国有企业负债,房地产开发内资集体企业负债等不同角度分析并对上海市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综合情况现状及发展态势梳理,相信能为你全面、客观的呈现上海市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综合情况价值信息,帮助需求者提供重要决策参考及借鉴。

目录 第一节上海市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综合情况现状 (1) 第二节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指标分析 (3) 一、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现状统计 (3) 三、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比重统计 (3) 四、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同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2017-2018)变动对比分 析 (6) 第三节上海市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负债指标分析 (7) 一、上海市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负债现状统计 (7) 二、全国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负债现状统计分析 (7) 三、上海市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负债占全国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负债比重统计分析 (7) 四、上海市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负债(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上海市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负债(2017-2018)变动分析 (8)

及上海房地产市场研究报告

2008年10月全国及上海地区房地产业分析 一、全国房地产运行情况 (-)全国房地产开发完成情况 “0月,全国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23918亿元,同比增长%,增幅比1-9月回落个百分点。英中,商品住宅完成投资17482亿元,同比增长%,比1-9月回落个百分点,占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比重为転 2008年1-10月全国分地区房地产开发投资情况 单位:百万元 2008年1-10月全国房地产开发完成情况 (二)全国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情况 “0月,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资金来源30700亿元,同比增长%。其中,国内贷款59“亿元,增长%:企业自筹资金42273亿元,增长%:其他资金11931亿元,同比下降%。 其中,个人按揭贷款2806亿元,下降淙 (三)全国商品房销售和空置情况 "0月,全国商品房销售而积亿平方米,同比下降%。其中,商品住宅销售而积下降%:商品房销售额仃590亿元,同比下降%。貝中,商品住宅销售额下降%。 截至10月末,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亿平方米,同比增长%,增幅比1-9月提髙 个百分点。其中,空置商品住宅6335万平方米,同比增长48%,增幅比仁9月提髙个百分点。

(四)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指数 10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涨幅比9月份低个百分点:环比F降%□ 2008年1-10月全国分地区商品房销售情况 单位:万平方米,亿元 (1)新建住宅销售价格同比上涨%,涨幅比9月份低个百分点;环比下降%。 分类型看,与去年同月相比,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上涨%,涨幅比9月份低个百分点。商品住宅销售价格上涨%,涨幅比9月份低个百分点。商品住宅中的普通住宅销售价格上涨%,涨幅比9月份低个百分点;髙档住宅销售价格上涨%,涨幅比9月份低个百分点。与上月相比,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持平;商品住宅销售价格下降%,英中普通住宅销售价格下降%,高档住宅销售价格下降%。 分套型看,90平方米及以下的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比上月下降%, 1至10月累汁比上年12 月份下降%。 分地区看,新建住宅销售价格同比涨幅在8%以上的城市有4个:海口%、银川%、温州%、金华%:同比价格下降的城市有"个,其中,深圳下降%、广州下降%、重庆下降%、昆明下降%、惠州下降%、南京下降%。和上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新建住宅销售价格上涨的有21个,其中湛江上涨%,温州上涨%,艮余19个城市价格涨幅不到1%;价格持平的有14个城市;价格下降的有35个城市(降幅在%%),英中深圳下降%、广州下降%、桂林下降%、厦门下降%、娈樊下降%。 (2)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同比上涨%,涨幅比9月份低个百分点;环比下降%。 分地区看,二手住宅同比价格上涨的城市有55个,英中涨幅较髙的城市有:三亚%、宜昌%、兰州%、太原%、银川%:同比价格下降的城市有15个,其中深圳下降%, 郑州下降%,温州下降%,厦门下降%,重庆下降%。二手住宅环比价格上涨的城市有23个,其中涨幅较髙的城市有:沈阳、海口和西宁均为%,太原和贵阳均为%:二手住宅环比价格下降的城市有29个,其中大理下降%,深圳下降%,乌鲁木齐下降%,呼和浩特下降%,唐山下降%。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8年)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8年)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8年) 发表于2009-5-9 12:50:55 点击数:2815 [加入我的收藏]4128 (2008年12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 农村宅基地及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的登记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可以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等房地产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房地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自登记日起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一房地产上依法登记有两个以上房地产权利的,依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登记日的先后确定其顺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简称市登记处)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日常工作。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受市登记处委托,具体办理房地产登记事务。 区县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区县房地产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上海房地产价格走势(new).doc

壹、影响房地产价格涨跌的因素 要分析房地产价格的走势首先要了解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影响房地产价格涨跌的因素主要有3种,即房地产开发经营成本,综合品质(体现商品价值)、市场供需关系等。 1.房地产开发经营成本 房地产开发成本主要包括土地成本、前期费用、建安成本、财务和管理费、销售成本、行政税费等等。而建筑形态、物业前期产品设计定位、环境创意也是和土地利用、建安成本等密切相关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成本的高低将直接影响房地产的价格。从2000年至今,上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成本中建安费用上下没有太大的波动,而土地价格在直线上升,其余费用有涨有跌,从而造成近年房地产价格呈上升趋势。 2.房地产综合品质 房地产综合品质,代表了房地产作为商品的价值。在通常情况下,商品价值是决定商品价格的主要因素。房地产综合品质大致包括:地段(包括区域环境)和建筑质量(包括小区环境、建筑形态、户型功能等)。 在供需相对平衡(或稳定)的时期,房地产价格的变动和房地产商品的价值(即综合品质)的变化是呈正相关的。这几年上海新增房地产的综合品质逐年提高,尤其在90年代后期以来,提高程度在逐年加快。如区域道路交通、综合环境不断改善;小区环境不断变化;建筑立面、造型趋于丰富多彩;户型功能趋于科学、合理等等。这是这几年上海房地产平均价格逐年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 3. 房地产供需状况 在市场经济下房地产作为商品,其价格受市场供需关系的影响很大。这几年上海房地产供需波动较大。1995年上海商品房竣工面积大于当年销售面积,竣工销售比是1.23:1;商品住宅竣工面积略小于当年销售面积,竣工销售比是0.99:1。1996~1998年,无论是商品房还是商品住宅,竣工面积都远大于当年的销售面积。1999~2000年,商品房竣工面积仍大于当年销售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通用版

合同编号:YTO-FS-PD191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通用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合同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正文: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二零零零年印制特别告知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印制的和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二、购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三、在签订预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预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向该商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 四、为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可以将预售广告、售楼书约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五、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已建成但未经初始登记的房屋),该房屋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前,应对

上海市房地产购买合同范本

上海市房地产购买合同范本 Shanghai real estate purchase contract model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上海市房地产购买合同范本 前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文档根据买卖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的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 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一)房地产座落在上海市 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部位:__________)房屋类型________结构:____________; (二)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 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三)房地产四至范围

(四)该房地产土地所有权性质为[国有][集体所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获得; ( 五)房屋平面布局及附属设施状况、套内装饰标准 (六)甲方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具体状况已充分了解,自愿买受上述房地产。 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 格为(______币)计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千 __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__万_________千________ 百________拾_________远整。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的__ 天内,乙方将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分__付与 甲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立付款协议。乙方交付的房价款,甲方应开具收款凭证。 第三条甲方装让的房地产为[出让方式][划拨方式]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下列第[一][二]款办理。 一、甲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________年(从______年____月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受让上述房地产,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年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 (送审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登记申请 第二节登记受理 第三节权属审核 第四节缮发证 第三章填写规范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一节初始登记 第二节转移登记 第三节变更登记 第四节注销登记 第五章他项权登记 第六章预告登记 第七章其他登记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提高房地产登记工作质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地产他项权登记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记载、公示与此相关的事项适用本技术规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登记机构)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各区房地产登记分支机构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有关房地产登记工作。 第四条(登记机构职权) 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查验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如实进行登记。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实地查看,必要时可以向相关部门调查情况、查阅资料。相关部门及当事人应予配合。

第五条(登记工作信息系统) 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登记机构应当在统一的登记工作信息系统上办理房地产登记业务。 第六条(房地产登记簿的表现形式) 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簿。房地产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 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每天异地备份。 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案件时应当查询房地产登记簿。 第七条(房地产登记簿的具体内容) 房地产登记簿以房地产为单位建立,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房地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号码; (二)房地产的坐落,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地号、四至;房地产的地号、门牌号码、层数、房号等; (三)房地产的面积,包括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房屋的套内面积、分摊面积或共有建筑面积等; (四)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期限、用途及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 (五)房屋所有权的来源和房屋结构、用途; (六)房地产他项权利情况,包括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抵押物的价值、抵押担保的价值、抵押登记的时间等; (七)房地产预告登记情况; (八)房地产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以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情况; (九)异议登记的情况,包括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时间、期限等; (十)预售许可状况、房屋拆迁许可、征用或征收情况; (十一)受理登记时间、核准登记时间; (十二)房地产权证书的名称、编号; (十三)房地产登记字号; (十四)其他需要注记的内容。 第八条(房地产权证书) 房地产登记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核发以下证书: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房地产权证; (三)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 (四)房地产共有权证; (五)房地产他项权证; (六)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七)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书; (八)房地产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书。 第九条(房地产初始登记的具体情形) 以下情形应当申请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 (一)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新建商品房屋,或其他法人、组织经批准新建集资

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及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

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 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但因管线铺设、桩基工程等情形利用地下空间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包括下列情形: (一)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 (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工程”)。 第三条(供地方式) 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也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具体建设项目的供地方式,参照适用国家和本市土地管理的一般规定。 单建地下工程项目属于经营性用途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可以采用协议方式;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项目招标、拍卖、挂牌

的方式。 第四条(用地审批) 结建地下工程随地面建筑一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单建地下工程的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取得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划拨土地决定书,或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审批) 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最大占地范围、起止深度和建筑面积。 第六条(出让金的规定) 经营性项目的地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分层利用、区别用途的原则,参照地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收取。具体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开发建设的地下建(构)筑物属于经营性用途的,转让时由受让人向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范围) 建设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实施建设;竣工后,该地下建(构)筑物的外围实际所及的地下空间范围为其地下土地使用权范围。 第八条(房地产登记) 地下建(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等的房地产权利登记,应当按照本市房地产登记方面的法

上海房地产市场调研报告完整版

上海房地产市场调研报告 本次调研以分析2010年上半年上海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为基础,提出上海房协对于上半年市场形势的看法和下半年市场情况的预判,并形成本调研报告,供会员企业和政府管理部门参考。 一、2010年上半年上海房地产市场的基本情况一)土地供应2010年上半年,全市共计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6幅1087公顷,比上年同期(以下简称同比)增长67.3%其中居住用地38幅416.2公顷,增长189.7%居住用地中,2010年新增182公顷。2010年上半年,开发企业在上海共购置土地106.08 2010年上半年上海房地产市场调研报告_房地产调研公顷,同比增长14.6%共完成土地开发85.93公顷,同比增长56.1% 二)房地产开发投资2010年上半年,全市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845.28亿元,同比增长35.5%全国为19747亿元,同比增长38.1%增幅上升38.6个百分点,占同期全市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38.3%占比上升9.4个百分点。其中,住宅建设投资为518.18亿元,增长44.3%住宅建设投资中,经济适用房开发投资48.78亿元,增长17.7倍。2010年上半年,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1691.83亿元,同比增长32%增幅上升18.5个百分点。其中国内贷款524.27亿元,增长42.6%利用外资19.63亿元,减少56.9%自筹资金511.80亿元,增长47.9%定金及预付款362.82亿元,减少0.6% 三)房地产开发建设2010年6月末,全市商品房施工面积为9220.4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1.5%增幅上升13.9个百分点;其中住宅施工面积为5969.28万平方米,增长11.6%住宅施工面积中,经济适用房施工面积为561.59万平米,增长3.9倍。施工面积中,新开工面积1380.59万平方米,增长25.6%其中住宅新开工面积974.67万平方米,增长29%住宅新开工面积中,经济适用房新开工面积105.19万平米,增长5.3倍。2010年上半年,全市商品房竣工面积686.46万平方米,同比减少10.9%减幅扩大3.6个百分点;其中住宅竣工面积492.25万平方米,减少11.4% 四)房地产交易2010年上半年,全市商品房批准预售714万平方米,同比减少14.6%减幅扩大4.6个百分点。其中新建商品住房批准预售面积562万平方米,同比减少20.2% 2010年上半年,全市商品房销售(包括现房销售和期房销售)1009.13万平方米,同比减少35.8%全国为3.94亿平方米,同比增长15.4%增幅下降63.7个百分点。其中住宅销售840.51万平方米,减少41.8% 2010年6月末,全市商品房空置面积1157.39万平方米,比年初增加2%其中商品住宅空置面积443.17万平方米,比年初减少3.8%住宅空置1年以上的面积为283.89万平方米,比年初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整合技术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整合技术规范 篇一:《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整合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整合技术规范》 编制说明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二○一五年三月 目录 1编制背景................................................. ....................-1-2编制原则和方法................................................. .. (2) 2.1编制原则................................................. .. (2) 2.2编制方法................................................. ....................-4-3《标准》内容说

明................................................. (5) 3.1《标准》文档结构................................................. (5) 3.2范围................................................. (5) 3.3规范性引用文件................................................. . (5) 3.4总则................................................. (5) 3.5工作步骤................................................. .. (6) 1、准备工作................................................. .. (6) 2、规范化梳理.................................................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5192-12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 (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人(甲方) 经纪人(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 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 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地产经纪事项达 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 中介[];代理[]; 咨询[];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见附 件一)() 1、身份证;国籍[]编号[]() 2、营业执照;编号[]()

3、房地产权证;编号[]()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6、其他证明或资料[]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见附件二)() 1、身份证;国籍[]编号[]() 2、营业执照;编号[]() 3、房地产权证;编号[]()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6、其他证明或资料[]乙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____项;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20201005104841)

附件2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 (试行)

目录 1 范围 (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5) 3 术语与定义 (5) 4 总则 (7) 4.1 目标与任务 (7) 4.2 基本原则 (7) 4.3 整合流程 (8) 5 工作步骤 (9) 5.1 准备工作 (9) 5.2 规范化整理 (10) 5.3 整合关联 (12) 5.4 数据入库 (13) 6 成果检查 (13) 6.1 检查方法 (13) 6.2 质量控制要素 (13) 7 主要成果 (15) 7.1 数据库成果 (15) 7.2 文字成果 (15) 4击卜. c A 参考文献 (34)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的目标、任务、内容、方法、程序。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T 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3923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 2101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6424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TD/T1001地籍调查规程 TD/T 1015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CJJ/T 115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JGJ/T 246房屋代码编码标准 JGJ/T 252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 HY/T 123海域使用分类 NY/T 253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 NY/T 253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 LY/T 1955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不动产real estate 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3.2 不动产单元real estate unit 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3.3 地籍区cadastral district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 划分的土地管 理区域。 3.4 地籍子区cadastral sub district

解析上海市不动产归属内容以登记簿为准

上海市不动产归属内容以登记簿为准 ■新闻背景 完善房地产登记工作 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作为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对物的权利归属和利用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规定,其中土地和房屋作为最重要的不动产,其归属和利用的法律关系是《物权法》所调整的重要内容。 记者获悉,经市人大同意,市政府制定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好本市房地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作为过渡性规定,《若干意见》对登记机构职责、登记日、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方面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 目前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法律依据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制订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但由于《登记条例》制订较早,其中部分条款与已经实施的《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不完全一致。因此此次《若干意见》的出台将完善本市房地产登记工作,也相应地降低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的风险。 登记时增加“询问申请人” 《物权法》第12条规定了登记机构的职责,包括查验资料、询问申请人、如实及时登记、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等内容。在受理过程中,如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事项与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不一致、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之间缺乏关联或者房地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此外,当事人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与登记册记载的内容不一致,以及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登记机构可以到房地产坐落地对登记标的物的状况进行查看。这样做的目的是登记机构在自已的职权范围内,充分履行职责,尽可能地保证如实、准确、及时地记载房地产权利有关事项,避免登记错误。和以往工作流程不同的是,在办理登记时增加了“询问申请人”等环节,可能因此会对办理时间带来一些影响,希望广大市民给予理解和支持。 市民在买房过程中最担心的是碰到一房二卖、伪造产权证进行诈骗等情况,如今买房过程中由房产登记方面产生的风险将得以控制,近日经市人大同意,市政府制定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好本市房地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对登记机构职责、登记日、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方面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 ■“登记日”由受理日调整为记载日 本市《登记条例》第11条规定,“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登记申请的受理日为登记日”。由于登记日的含义实质是房地产权利变动发生效力的日期,因此,本市原来以记载日溯及至受理日为登记日的规则,应当依《物权法》所确定记载生效的原则作出调整,调整后的登记日以记载日为准。《若干意见》中也明确要求登记机构将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房地产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册,并将记载之日注明为登记日。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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