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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行政诉讼期限一览表

2019年最新行政诉讼期限一览表
2019年最新行政诉讼期限一览表

2019年最新行政诉讼期限一览表

起诉期限

【复议后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诉法4 5条)

【直接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诉法46条)【对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行诉法47条)

【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行诉解释64条)

立案

【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行诉法51条)

起诉期限扣除和延长

【起诉期限扣除和延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行诉法48条)

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行诉法67条)

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行诉解释74条)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行诉解释74条)

【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的期限】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请,法庭可以依法当庭驳回。(行诉解释74条)

【复议期限】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行诉解释74条)

一审审限

【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行诉法81条)

【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行诉法83条)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调解期间、中止诉讼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行诉解释50条)

发送裁判文书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发送裁判文书】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行诉法80条)

上诉期限

【上诉期限】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行诉法85条)

【法院移送案件期限】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发送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的诉讼费用,一并报送。(行诉解释108条)

二审审限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行诉法88条)

再审申请期限

【当事人再审申请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行诉法90条)

【当事人再审申请期限】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再审审限

【再审审限】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审理期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行诉解释50条)

【延长审限】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行诉解释50条)

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诉解释153条)

【非诉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强制法156条)

【权利人申请执行】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诉解释158条)【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行诉解释155条)

【审查期限】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行诉解释1605条)

其他

【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诉法101条)

新行政诉讼法前后对照表

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大修。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修改后的行诉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行诉法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 修改后的行诉法从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该法修改后明确,政府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若书写起诉状有困难,可口头起诉;异地管辖,减少干预审判;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等。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范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破解“告官不见官”的难题,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于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诉的,将予追责。 此外,修改后的行诉法还进一步完善管辖制度,明确了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适用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的《行政诉讼法》将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修改。

2015年5月1日实施全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2015年5月1日实施全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5号 【发布日期】2014.11.01 【实施日期】2015.05.01 【法规类别】行政诉讼法【唯一标志】237553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5号 【发布日期】2014.11.01 【实施日期】1990.10.01 【法规类别】行政诉讼法【唯一标志】239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 1月1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浏览字号: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7年6月29日 10:11:48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2019国家法定节日放假安排表

2019年放假安排时间表 一、元旦: 2019年元旦时间:2019年1月1日 2019年元旦放假安排 2019年12月30日~1月1日共3天。 调休安排 2018年12月29号(星期六)、2019年1月2日(星期三)上班。 元旦 二、春节: 2019年春节时间:2019年2月5日 2019年春节放假安排 2019年2月4日(除夕)~2月10日共7天。 调休安排 2019年2月2日(星期六)、3日(星期天)、11日(星期一)上班。 春节 三、清明节: 2019年清明节时间:2019年4月5日

2019年清明节放假安排 2019年4月5日~4月7日与周末连休,共3天。2019年4月8日(星期一)上班。 清明节 四、劳动节: 2019年劳动节时间:2019年5月1日 2019年劳动节放假安排 2019年4月29日~5月1日共3天。 调休安排 2019年4月27日(星期六)、28日(星期天)、5月2日(星期四)上班。 劳动节 五、端午节: 2019年端午节时间:2019年6月7日 2019年端午节放假安排 2019年6月7日~6月9日与周末连休,共3天。2019年6月10(星期一)上班 端午节 六、中秋节:

2019年中秋节时间:2019年9月13日 2019年中秋节放假安排 2019年9月13日~9月15日与周末连休,共3天。2019年9月16日(星期一)上班。 中秋节 七、国庆节: 2019年国庆节时间:2019年10月1日 2019年国庆节放假安排 2019年10月1日~10月7日共7天。 调休安排 2019年9月29日(星期天)、10月12日(星期六)、10月8日(星期二)上班。 国庆节 2019年高速免费时间表 2019年的春节、清明节、五一节、国庆节四个节假日,七座以下(含七座)小客车上高速共有20天可以免过路费。高速免费日期如下: 春节:2月4日(除夕)零时开始,至2月10日(正月初六)24时结束,共7天;

2019中国传统节日时间一览表_节日庆典

2019中国传统节日时间一览表 2019年中国传统节日大全 你知道中国传统节日有哪些吗?我国传统节日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是我们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2019年将至,2019年中国传统节日有哪些呢?以下是橙子与大家分享的2019年中国传统节日大全,我们一起来了解下中国传统大节日吧。 元旦(古代各朝定的日期不一样,有定为腊月初一的,有定为十月初一的等等,当朝定为公历1月1号) 腊八节(腊月初八,佛教中释迦牟尼佛成道日) 祭灶节(腊月二十三,俗称“过小年”,亦称小年、小年下、小年节) 除夕(正月初一的前一天) 春节(正月初一)(狭义指正月初一,广义指正月初一至正月十五)(守岁放鞭炮.贴春联.拜年.吃饺子) 上灯日(正月十三,庆祝宗族新出生男婴) 元宵节(正月十五,也称上元节)(吃元宵.赏花灯.猜灯谜)(古代情人节) 春耕节(二月初二,也称龙抬头.农事节.春龙节.龙头节) 社日节(分为春社日和秋社日,春社是立春后第五个戊日,秋社是立秋后第五个戊日,详细算法见下面) 1 / 3

上巳节(三月初三,姑娘回娘家,黄帝的诞辰,道教中真武大帝诞辰,神话中王母娘娘开蟠桃会) 寒食节(清明的前一天)(一种说法是清明前两天,现大多和清明寒食一起过的习俗) 清明节(春分后十五日,一般为公历4月5号前后) 端午节(五月初五,又称龙舟节) 半年节(六月初一) 七夕节(七月初七,也称乞巧节)(以前不是情人节) 中元节(七月十五,儒家俗称鬼节,道教称中元节) 中秋节(八月十五) 重阳节(九月初九) 祭祖节(十月初一,也称寒衣节,也是儒家鬼节之一) 下元节(十月十五) 冬至日(冬月的某一天,不稳定;公历较稳定,为12月22号前后。又称日南至,亚岁;仅次于新年) 正月:指农历一月 冬月:指农历十一月 腊月:指农历十二月 中国七大传统节日 中国七大传统节日:春节、元宵、清明、端午、七夕、中秋、重阳。 2 / 3

2015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律法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8317023420.html,](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修订共计103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逐条解读)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前言:修正后的行诉法共103条,比旧法的75条多出28条,在管辖、起诉期限、第三人、诉讼类型、申请再审等许多方面均有新规,变动较大。可以预见:新法施行后,①复议机关为避免做共同被告,将会慎重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加上行政复议是父审子,且程序简便。因此,越来越多的告官之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将先向复议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复议机构申请解决行政争议。②复议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复议机构的工作量将大增,办案质量会有质的变化。③中院一审的行政案件数将有所增加(主要是土地行政登记案件)。众多低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将逐渐被集中到其他低院,只剩非诉审查工作。诉权保护及办案质量将会有较大的变化。④官官相护的丑恶现象将有所改变,行政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将大有可为。以下蓝字部分是@阿些和对新规的解读(将不断更新),以实务为视角。新法条文取自何海波教授的重排版,感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本条将旧规“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理,契合法院的工作主题;删除旧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中的“维护”,又彰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场,故很[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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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创意中秋祝福大全 秋月圆圆祝团圆,福圆财圆幸福圆,这是一篇关于创意中秋祝福大全,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1. 夏日的最后一抹热浪,慢慢消逝在流去的时光,中秋佳节,带来了金秋的清凉,在这收获的时节,真诚愿您收获一份幸福,收获一份成功!中秋快乐! 2. 中秋节到了,别忘和家人一起畅饮快乐月光酒,品尝好运桂花饼,倾听团圆海潮曲,观赏平安枫叶舞,享受幸福好日子,收看朋友祝福信:中秋快乐! 3. 风干月光,把日子酿出美妙韵味;剪裁海潮,把思念裹出浪花味道;珍藏繁星,编织一串幸福珠宝,在中秋的时候把这一切送给你,愿花好月圆包围你! 4. 秋初凉,夜苍黄,一份思念两茫茫;中秋到,月明亮,提早祝福情飞扬;好运享,快乐尝,吉祥月饼到身旁;朋友心,情意长,祝你幸福团圆永安康。 5. 友情如山,把关怀送给你;岁月如风,把快乐送给你;花落如雨,把馨香送给你;月明如雪,把真情送给你。中秋将至,提前将祝福送给你,祝中秋快乐。 6. 许一个心愿,祝你快乐平安;送一份真情,愿你吉祥如意;发一条短信,告你中秋来临;写一段文字,我们彼此珍藏。中秋佳节,共享团圆。

7. 中秋节就要到了,在此,提前向一路陪我苦过累过唱过闹过哭过笑过疯过玩过一路走过从未错过以后还要一直这样过的朋友们送上真 诚的祝愿:愿中秋愉快,合家欢乐,事业有成,天天发大财! 8. 友情呀,就像五仁月饼,相聚的饼皮很薄,惦念的馅儿很多;爱情呀,就像莲蓉月饼,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亲情呀,就像双黄月饼,爸爸在左边,妈妈在右边。一口月饼,多种思念;一种思念,多种寄愿。中秋佳节将至,预祝朋友合家团圆幸福美满! 9. 月亮越来越圆了,中秋越来越近了,假期越来越盼了,工作越干越慢了。中秋节前上班,苦熬如同加班,让我们冲破黎明前的黑暗,马上就功德圆满!注意:本短信由嫦娥编辑,带有仙气;玉兔发送,携有灵气;你收到了,真有运气。预祝中秋快乐! 10. 中秋月光光,低头闻饼香。金风玉露扬,桂花倍芬芳。嫦娥翩翩舞,玉兔送福忙。吴刚献佳酿,一醉笑满堂。花好月圆时,朋友情意长,祝福甜心房,愿君人吉祥,幸福赛蜜糖,快乐永安康。中秋快乐,合家幸福。 11. 中秋节到了,快乐"大明"托我给你捎个信,这份祝福比崇祯还要"真",愿你快乐喜庆赛过"陈圆圆",步步登高绝对"你自成",地位比附马周世显还要显,幸福比公主长平还要长。祝你合家吉祥,中秋快乐。 . 沧海月明,思念越千山;烟波万重,祝福遥相送。为了生活,披一身风霜,你奔波异乡;追逐梦想,藏一怀衷肠,你步履匆忙。不同的地方,一样的月亮,中秋佳节,不论你身处何方,都愿花好月圆人安康。 13. 眉"目"中少"一"点哀愁,就是月;哀"愁"中少一点"心"事,就

2019年节日大全

1月节日大全 1月01日(元旦) 1月01日(黑人日) 1月05日(小寒) 1月13日(腊八节) 1月20日(大寒) 1月28日(小年) 2月节日大全 2月04日(除夕) 2月04日(立春) 2月05日(春节) 2月10日(国际气象节) 2月19日(元宵节) 2月12日(送神) 2月14日(情人节) 2月19日(雨水) 3月节日大全 3月01日(国际海豹日) 3月06日(惊蛰) 3月07日(女生节) 3月08日(妇女节) 3月08日(龙抬头) 3月12日(植树节) 3月14日(白色情人节) 3月15日(消费者权益日) 3月17日(中国国医节) 3月21日(春分) 3月22日(世界水日) 3月23日(国家气象日) 4月节日大全 4月01日(愚人节) 4月02日(国际儿童图书日) 4月04日(寒食节) 4月05日(清明) 4月07日(世界卫生日) 4月13日(泼水节) 4月16日(复活节) 4月20日(谷雨) 4月22日(世界地球日) 4月26日(国际知识产权日) 5月节日大全 5月01日(劳动节) 5月03日(世界哮喘日) 5月04日(青年节)

5月08日(世界红十字日)5月12日(母亲节) 5月12日(护士节) 5月18日(国际博物馆日)5月21日(小满) 5月31日(世界无烟日)6月节日大全 6月01日(儿童节) 6月05日(世界环境日)6月06日(芒种) 6月07日(端午) 6月11日(中国人口日)6月16日(父亲节) 6月21日(夏至) 6月25日(全国土地日)7月节日大全 7月01日(建党节) 7月04日(国际合作日)7月07日(小暑) 7月23日(大暑) 8月节日大全 8月01日(建军节) 8月07日(七夕节) 8月08日(立秋) 8月15日(鬼节) 8月23日(处暑) 9月节日大全 9月03日(抗战胜利日)9月08日(白露) 9月10日(教师节) 9月13日(中秋) 9月20日(全国爱牙日)9月21日(国际和平日)9月23日(秋分) 10月节日大全 10月01日(国庆节) 10月07日(重阳节) 10月08日(寒露) 10月24日(霜降) 11月节日大全 11月08日(立冬) 11月07日(世界青年节)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2017最新)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317023420.html,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2017最新) 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共27条,包括十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下文是由赢了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2日 法释〔20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最高法2015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法公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2日 法释〔20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 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 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 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 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 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 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 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015全文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全文 2015年4月27日10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发布并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情况。 一、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全文(共2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

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019年法定节假日安排时间表2019全国高速免费时间

2019年放假高速免费安排时间表 2019全国高速免费时间 2019年元旦放假时间 2019年元旦是1月1日星期二。12月30日至1日放假调休,共3天。1月2日(星期三)正常上班 2019年春节放假时间 2019年春节是2月5日星期五。根据规定春节法定放假时间是初一到初三。调休7天。2月4日至10日放假调休,共7天。 2019年清明放假时间 2019年清明节是4月5日星期五。4月5日(清明节)4月6日(星期六)4月7日(星期日)放假,共3天。4月8日(星期一)上班。 2019年五一劳动节放假时间 2019年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共3天。5月1日(星期三、“五一”国际劳动节)为法定节假日。 2019年端午放假时间 2019年端午节是6月7日星期五。2019年6月7日至6月9日放假,共3天。 2019年中秋放假时间 2019年中秋节是9月13日星期五。2019年9月13日至9月15日放假,共3天。 2019年国庆节放假时间 2019年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共7天。10月1日(星期二)、10月2日(星期三)、10月3日(星期四)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9月29号(星期日)、10月12号(星期六)上班。 2019年高速免费时间表 2019年的春节、清明节、五一节、国庆节四个节假日,七座以下(含七座)小客车上高速共有20天可以免过路费。高速免费日期如下: 春节:2月4日(除夕)零时开始,至2月10日(正月初六)24时结束,共7天; 清明节:4月5日零时开始,至4月7日24时结束,共3天; 五一节:4月29日零时开始,至5月1日24时结束,共3天; 国庆节:10月1日零时开始,至10月7日24时结束,共7天。 注意:免费通行车辆的范围是行驶收费公路的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包括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免收通行费时间以车辆驶离高速公路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 2019传统节日时间表 腊八节(农历腊月初八):2019年1月13日(星期日) 小年夜(农历腊月二十三):2019年1月28日(星期一) 小年(农历腊月二十四):2019年1月29日(星期二) 除夕(农历腊月三十):2019年2月4日(星期一) 春节(农历正月初一):2019年2月5日(星期二) 元宵节(农历正月十五):2019年2月19日(星期二) 春龙节(农历二月初二):2019年3月8日(星期五) 清明节(农历三月初一):2019年4月5日(星期五) 端午节(农历五月初五):2019年6月7日(星期五) 七夕节(农历七月初七):2019年8月7日(星期三)

2015最新行政诉讼期限一览表

2015最新行政诉讼期限一览表 起诉期限 【复议后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诉法45条)【直接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诉法46条)【对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行诉法47条) 【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行诉解释41条) 立案 【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行诉法51条) 起诉期限的扣除和延 【起诉期限扣除和延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行诉法48条)

2019年整理--中国每年有多少个节日

中国每年有多少个节日 春春节、路神生日、元宵节、二月二龙抬头、寒食节、清明节夏端午节、天贶节、六月初六姑姑节秋七夕、盂兰盆(中元节、鬼节)、地藏节、中秋节、重阳节冬祭祖节、冬至、腊八节、过小年、除夕中国法定节日有:新年(1月1日),全国放假一天;春节(农历新年),全国放假三天;国际劳动妇女节(3月8日);植树节(3月12日);国际劳动节(5月1日),全国放假三天;中国青年节(5月4日);护士国际节(5月12日);儿童节(6月1日);中国共产党诞生纪念日(7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8月1日);教师节(9月10日);国庆节(10月1日),全国放假三天;记者节(11月8日)。 朗朗乾坤,堂堂中华。高龄百万岁,繁衍百亿人。铁肩挑五岳,巨手开三峡。腰环万里长城,脚跨九曲黄河。高攀文明圣火,穿越世纪风云。或熊熊薪传百代,光灿灿彪炳千秋。 我们伟大的母亲“祖国”即将迎来她五十七周岁的生日。我们伟大的祖国是一个幅员辽阔、山河壮丽、土地肥沃、物产丰富的国家。她像一位巨人,屹立在世界东方。优美秀丽的江南风光,雄伟豪放的北国山川。气势磅礴的长江,号称世界屋脊的喜马拉雅山脉……都是那

样的令人神往。我们热爱祖国,如同热爱我们的母亲,因为母亲是我们的心灵、身体的来源于归宿。祖国的甘泉、母亲的乳汁,哺育了一代又一代的优秀儿女。他们为了自己的祖国,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为了伟大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一轮又一轮的朝阳。 我们的祖国走到今天经历了多少艰难的历程!谁会忘记悲壮的甲午战争?谁会忘记圆明园燃起的冲天大火?谁会忘记震惊中外的南京大屠杀?谁会忘记黄浦江畔“华人预购不得入内”的牌子?为了洗雪国耻,为了拯救危亡,多少中华儿女前仆后继,谭嗣同,李大钊,杨靖宇,赵一曼……中国共产党从诞生经历了70多年的风风雨雨。今天,他依然坚定的驾驶着“南湖船”,迎风搏浪,向着社会四个现代化的目标奋勇前进! 为我们的祖国唱一首十月恋歌,那十月恋歌,是从守卫在南沙群岛的海疆战士们心中流露出来的,是从中国南极长城站考察站队员挥动的红旗中飘出来的,是从农民粗硬的手指间跳出来的,是从我们辛勤的园丁们的笔尖上耕耘出来的,是从炎黄子孙拳拳的心中涌出来的。我们伟大的共和国已经五十七华诞了。五十七年前,拥有五千年灿烂文明的古老国家获得了新的生命力。五十七年的风雨中,中华巨龙不断崛起,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奇迹,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在这种氛围里展望未来,谁的激情不在诗人的笔端喷涌?谁的血液不在人民的动脉流淌?谁的探索不在艰难中跋涉?谁的意志不在痛苦中磨练?谁的遐想不在欢愉中沉思?谁的拼搏不再追求中进取…… 我国的钢产量、煤产量世界第一;我国粮食产量世界第一;体育健儿

2020全年的各种节日一览表

2020节日一览表大全 运营、企划、出行、活动、国家法定假日安排,营销部门必备,可以根据活动安排事先做详细规划和企划,更好配合营销!运营、企划必备! 元旦(1月1日) 春节(农历一月一日) 元宵节(农历一月十五日) 国际劳动妇女节(3月8日)' 植树节(3月12日) 邮政节(3月20日) 世界气象节(3月23日) 清明节(4月5日);- 国际劳动节(5月1日) 中国青年节(5月4日) 护士节(5月12日)' 端午节(农历五月初五)

国际儿童节(6月1日)' 中国共产党成立纪念日(7月1日)' 建军节(8月1日)' 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 教师节(9月10日)' 重阳节(农历九月九日)- 国庆节(10月1日) 除夕(农历十二月三十日)' 阳历节日 1月1日元旦 2月2日世界湿地日 2月14日情人节 年元宵节(上元节)时间;2019年2月19日壮族歌墟节时间;2019年2月19日 苗族踩山节时间;2019年2月19日 年填仓节时间;2019年3月1日 3月3日全国爱耳日 3月5日青年志愿者服务日 3月8日国际妇女节 3月9日保护母亲河日 3月12日中国植树节 3月14日白色情人节

3月15日世界消费者权益日3月21日世界森林日 3月21日世界睡眠日 3月22日世界水日 3月23日世界气象日 3月24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4月1日愚人节 4月5日清明节 4月7日世界卫生日 4月22日世界地球日 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5月1日国际劳动节 5月3日世界哮喘日 5月4日中国青年节 5月8日世界红十字日 5月12日国际护士节 5月15日国际家庭日 5月17日世界电信日 5月20日全国学生营养日5月23日国际牛奶日 5月31日世界无烟日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2016年)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2015) 2015-05-08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以下是YJBYS就业指导网为您提供的《2015最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正,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2019年11月份节日大全

2019年11月份节日大全 11月1日,植树造林日 11月1日,万圣节(天下圣徒之日) 11月2日,世界对称日 11月6日,防止战争和武装冲突糟蹋环境国际日 11月7日,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纪念日/十月革命节 11月7日,世界美发日/世界美容日) 11月7日,立冬 立冬是冬季的开始。立冬时,太阳黄经为225°。习惯上,我国 人民把这个天当作冬季的开始。冬,作为终了之意,是指一年的田间 操作结束了,作物收割之后要收藏起来的意思。立冬一过,我国黄河中、下游地区即将结冰,我国各地农民都将陆续地转入农田水利基本 建设和其他农事活动中。 “立冬”和“立秋”一样,古人同样在这个季节用占卜的方法来 看冬天的冷暖,如“立冬晴,一冬凌寒冷;立冬阴阴雨,一冬温暖冬”。不无例外,古代也有到立冬这天,皇帝会亲自率领三公九卿大夫到北 郊行“迎冬”之礼。 11月8日,中国记者节 11月9日,中国消防宣传日/消防节 11月9日,吉尼斯世界纪录日 11月10日,世界青年节 11月10日,下元节(农历十月十五) 11月11日,光棍节

11月11日,国际科学与和平周(每年11月所属第一周11月11日所在周) 11月12日,孙中山诞辰日 11月14日,世界糖尿病日/联合国糖尿病日 11月16日,国际容忍日/宽容日 11月17日,国际大学生节/国际学生日 11月19日,世界厕所日 11月20日,世界儿童日/国际儿童日 11月21日,世界电视日 11月21日,世界问候日 11月22日,小雪 每年11月22日23日,视太阳到达黄经240°时为小雪,也是天蝎宫和人马宫的分界点。 《月令七十二候集解》曰:“10月中,雨下而为寒气所薄,故凝而为雪。小者未盛之辞。” “小雪”是反映天气现象的节令。古籍《群芳谱》中说:“小雪气寒而将雪矣,地寒未甚而雪未大也。”《二十四节气解》中说:“雨为寒气所薄,故凝而为雪,小者未盛之辞。” 11月23日,感恩节(11月的第4个星期四) 11月25日,全国退伍日 11月25日,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国际消除针对妇女暴力日 11月25日,国际素食日 11月29日,声援巴勒斯坦人民国际日(1977)

2019全年节日汇总

2019年全年节日汇总 元旦1月1日星期二 元旦,即公历的1月1日,是世界多数国家通称的“新年”。元,谓“始”,凡数之始称为“元”;旦,谓“日”;“元旦”意即“初始之日”。元旦又称“三元”,即岁之元、月之元、时之元。由于地理环境和历法的不同,在不同时代,世界各国、各民族元旦的时间定位各不尽相同。现在,公历日益为世界各国所公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公历,把每年1月1 日作为“元旦”。 小寒1月5月星期六(二十四节气之一) 小寒,为农历二十四节气中的第23个节气,也是冬季的第五个节气,标志着季冬时节的正式开始。当太阳到达黄经285°(小寒)时,对于神州大地而言,标志着一年中最寒冷的日子到来了 大寒1月20日星期日(二十四节气之一) 大寒,是全年二十四节气中的最后一个节气。每年公历1月20日前后,太阳到达黄经300°时,即为大寒。 《月令七十二候集解》:“十二月中,解见前(小寒)。”《授时通考·天时》引《三礼义宗》:“大寒为中者,上形于小寒,故谓之大……寒气之逆极,故谓大寒。”这时寒潮南下频繁,是中国部分地区一年中的最冷时期,风大,低温,地面积雪不化,呈现出冰天雪地、天寒地冻的严寒景象。这个时期,铁路、邮电、石油、输电线路、水上运输等部门要特别注意及早采取预防大风降温、大雪等灾害性天气的措施。农业上要加强牲畜和越冬作物的防寒防冻 世界湿地日2月2日星期六 1971年2月2日,来自18个国家的代表在伊朗南部海滨小城拉姆萨尔签署了《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为了纪念这一创举,并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1996年《湿地公约》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决定,从1997年起,将每年的2月2日定为世界湿地日。

2019年节日一览表

2019年节日一览表 1月01日(元旦) 1月01日(黑人日) 1月05日(小寒) 1月13日(腊八节) 1月20日(大寒) 1月28日(小年) 2月节日大全: 2月04日(除夕) 2月04日(立春) 2月05日(春节) 2月10日(国际气象节) 2月19日(元宵节) 2月12日(送神) 2月14日(情人节) 2月19日(雨水) 3月节日大全: 3月01日(国际海豹日) 3月06日(惊蛰) 3月07日(女生节) 3月08日(妇女节) 3月08日(龙抬头) 3月12日(植树节) 3月14日(白色情人节) 3月15日(消费者权益日) 3月17日(中国国医节) 3月21日(春分) 3月22日(世界水日) 3月23日(国家气象日) 4月节日大全: 4月01日(愚人节) 4月02日(国际儿童图书日) 4月04日(寒食节) 4月05日(清明) 4月07日(世界卫生日) 4月13日(泼水节) 4月16日(复活节) 4月20日(谷雨) 4月22日(世界地球日) 4月26日(国际知识产权日) 2019年所有节日表大全:5月到8月5月节日大全: 5月01日(劳动节) 5月03日(世界哮喘日)

5月04日(青年节) 5月06日(立夏) 5月08日(世界红十字日) 5月12日(母亲节) 5月12日(护士节) 5月18日(国际博物馆日) 5月21日(小满) 5月31日(世界无烟日) 6月节日大全: 6月01日(儿童节) 6月05日(世界环境日) 6月06日(芒种) 6月07日(端午) 6月11日(中国人口日) 6月16日(父亲节) 6月21日(夏至) 6月25日(全国土地日) 7月节日大全: 7月01日(建党节) 7月04日(国际合作日) 7月07日(小暑) 7月23日(大暑) 8月节日大全: 8月01日(建军节) 8月07日(七夕节) 8月08日(立秋) 8月15日(鬼节) 8月23日(处暑) 2019年节日表大全:9月到12月9月节日大全: 9月03日(抗战胜利日) 9月08日(白露) 9月10日(教师节) 9月13日(中秋) 9月20日(全国爱牙日) 9月21日(国际和平日) 9月23日(秋分) 10月节日大全: 10月01日(国庆节) 10月07日(重阳节) 10月08日(寒露) 10月24日(霜降) 11月节日大全: 11月08日(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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