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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重点

竞争法重点
竞争法重点

竞争法重点

竞争的含义竞争是指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为了获取有利的生存发展环境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所进行的的各种市场行为。

竞争法的调整对象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1、竞争者之间因竞争活动而形成的竞争关系

●2、国家与竞争者之间因竞争管理活动而形成的竞争管理关系

竞争法的体系1、反垄断法

●2、反不正当竞争法

竞争法的立法模式1、分立式立法模式2、统一式立法模式3、综合式立法模式

1、分立式立法模式即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分别单独立法,以德国、日本为代表。

●优点:1、立法目的单一、针对性强;2、立法内容界限清楚;3、法律适用上操

作相对容易。

●缺点:将统一的竞争法分两部分确立体系,并由不同机构执行,不利于二者的协调

与统一。

2、统一式立法模式

即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合并统一立法。如匈牙利、澳大利亚、我国台湾。

优点:

1、突出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共性,照顾到两法的内在联系;

2、有利于加强对反竞争行为的调控力度,由专门的竞争法行政主管机关统一行使监督检查权;

3、有利于竞争法实施中的协调运作,竞争法律集中统一、简洁明确,易于执法部门统一理解、整体把握。

缺点:立法难度相对较大

综合式立法模式

●即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分别纳入若干单行法律、法规之中进行综合调整,以美

国、英国为典型。

●特征:1、对垄断或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律上不作区分;2、轻法典而重

单行法规;3、司法判例构成了竞争法的重要内容。缺点:具有混合性、分散性,不便执行。

竞争法产生的基础1、竞争法产生的经济基础

●垄断的形成与发展,引起竞争环境变化,防碍自由竞争、经济民主,危及中小经营

者和消费者利益。

●2、竞争法产生的政治基础

●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垄断财团向政治领域渗透

●3、竞争法产生的社会基础

●现代多元利益社会中各主体对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和依赖。个体利益的充分实现需

要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较为完善的公共设施、公共服务等做保障。

●1、以美国反托拉斯法为代表的反垄断法体系初步确立。1890年《保护贸易和商

业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之害法(谢尔曼法)》、1914年《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2、以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代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初步形成。1896年《反不

正当竞争法》

●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00年布鲁塞尔修订本对反不正当竞争作出规定,开

创了竞争法国际立法的先河。

●二战结束到20世纪80年代

●1、美国在战后完善发展了本国的竞争法律制度。修订《克莱顿法》,加重了惩罚,

对合并限制,形成判例。

●2、德国、日本两个不具备反垄断法传统的国家各自确立了自己的反垄断法制度。

日本《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德国《关于禁止德国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的法令》《反限制竞争法》。

●3、一些在二战前没有立法的国家相继制定了竞争法。如英国制定了《公平交易法》

《竞争法》。

●4、在国际层面,竞争立法也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如《国际贸易组织宪章》《欧洲经

济共同体条约》对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系统的规定。

竞争法的发展趋势1、竞争法的保护对象向多元化发展2、竞争法的调整领域不断扩大

●3、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力度不断加大4、对国内垄断的控制趋向温和与宽容

●5、竞争法的国际化发展呈必然趋势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垄断的分类1、依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

●独占垄断、寡头垄断和联合垄断

●2、依据垄断产生的原因

●市场垄断、行政垄断、自然垄断和其他形式的垄断

●3、依据法律对垄断的态度非法垄断与合法垄断

相关市场的含义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界定相关市场的作用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识别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判定经营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违法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

界定相关市场的一般方法界定相关市场主要采用替代性分析方法1、需求替代2、供给替代

需求替代是根据需求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的需求、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从需求者的角度确定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

原则上,从需求者角度来看,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越高,竞争关系就越强,就越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

供给替代是根据其他经营者改造生产设施的投入、承担的风险、进入目标市场的时间等因素,从经营者的角度确定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

原则上,其他经营者生产设施改造的投入越少,承担的额外风险越小,提供紧密替代商品越迅速,则供给替代程度就越高,界定相关市场尤其在识别相关市场参与者时就应考虑供给替代。

垄断协议的概念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

●一、协议协议是指两个及以上的经营者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一致意思表示

●二、决定决定是指企业集团或其他形式的企业联合组织以及行业协会,要求其成员

企业共同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决议

●三、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

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垄断协议的分类:

●一、横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又被称为水平协议,是指生产或销售处于同一经营

层次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1、固定价格协议2、限制数量协议3、划分市场协议4、限制创新协议5、联合抵制协议

●二、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又被称为垂直协议,是指处于不同经营层次的经营

者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纵向协议的实施主体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而是买卖关系,具有互补性。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的规制原则、及其含义、优缺点、使用的情形

●1、本身违法原则某些行为对竞争的损害明确、稳定,一般不因其他因素的影响而

有实质性的变化,对其违法性的判断、认定无须加以证明,只要这种特定行为一经发生,其本身已构成违法。如固定价格、划分市场、联合抵制等

●优点:该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垄断协议行为管制的严厉性,为行为人提供明确的指导,

节约司法资源。

●不足:缺乏对具体行为有害性与合理性的分析、评价,可能会妨碍有益的行为,从

而损害效率和正义。

●2、合理原则某些行为对竞争的损害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其危害的有无与大小

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对其违法性的判断、认定,不仅要有行为本身的客观存在,还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分析该行为对竞争是否造成实质性损害,才能认定其构成违法,否则,便是合理的。

●优点:体现了法律对垄断协议行为管制的灵活性,弥补了本身违法原则的缺陷。

不足:使诉讼更多、更复杂,增加了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降低了效率。

垄断行为4种的比较看法条

对行业协会怎么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垄断协议的豁免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予以豁免的情形有: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

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宽恕制度

宽恕制度的概念是指参与垄断协议的行为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展开调查之前或之后,主动报告和揭发其参与的垄断协议,以获得从宽处理待遇的制度。

宽恕制度的适用条件1、申请时间2、提供信息和证据并有一定的证明力

●3、承担合作义务4、终止违法行为

市场份额市场份额是指一定时期内经营者的特定商品销售额、销售数量等指标在相关市场

所占的比重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认定因素(选出)我国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

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阻碍性滥用行为5种,剥削性滥用两种

●依据行为的直接目的划分

●(一)阻碍性滥用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为了维持或进一步加强其市场

地位,凭借其已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妨碍竞争的行为。

●包括:1、掠夺性定价2、拒绝交易3、限定交易4、搭售5、差别待遇

(二)剥削性滥用(两种方式)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以获取超额利润为直接目的的市场行为。垄断高价垄断高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远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幅度确定其销售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行为。垄断低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远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幅度确定其购买价格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行为。

垄断协议:本身违法原则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控制

●一、结构主义控制方法法律通过控制行业集中度或规范行业集中状态,

以维护竞争性市场结构的方法。(结构修正,可处罚金、监禁、损害赔偿、解割大企业、转让部分营业,美国、日本为代表)

二、行为主义控制方法法律通过规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市场行为,以排除或减少滥用行为对竞争的危害的方法。(行为修正,可处罚金、停止侵害、损害赔偿、宣布因滥用而签订的合同无效等,欧盟为代表)

●★趋势:二者结合

掠夺性定价里的除外定价几种情形:“正当理由”包括:

(一)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二)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

(三)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的;

(四)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概念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或控制其他经营者业务或人事等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

经营者集中的方式

●一、经营者合并

●二、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通过合同方式取得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合并的分类

●1、根据合并后主体资格存续关系划分

●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兼并)

●2、根据参与合并的经营者在产业链上的关系划分

●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不属于同一产业链的经营者之间的合并)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

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经营者集中的初步审查尤其注意时间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

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的进一步审查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

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

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经营者集中的豁免

●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

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经营者集中与国家安全

●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

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行政性垄断

概念: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而形成的垄断。

行政性垄断的成因(一)体制成因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二)利益机制成因分税制和财政包干制的影响、经济指标是考核官员的重要指标、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障

●(三)法治成因立法难以摆脱政府主导,执法权在行政机关,维护地方利益的法律

执行较好。

●(四)观念成因行政中心观念和权力本位思想浓厚

行政性垄断的危害

●(一)侵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二)损害国家正常的行政秩序

●(三)妨碍我国统一开放市场体系的建立

●(四)阻碍国内经济同世界经济接轨

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知道就好,选择一、指定交易二、地区封锁三、限制跨地区招投标四、限制跨地区投资五、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六、抽象行政垄断行为

行政性垄断的规制

●一、明确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原则(市场开放、社会公益、非歧视性原则)二、设

立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三、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四、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反垄断执法机关1、反垄断委员会2、反垄断执法机构

选择反垄断委员会职责:(其不是执法机构)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

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反垄断委员会不是一个行政执法机构,而是一个领导反垄断行政执法的机构。

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各自负责哪些

●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附属于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负责经营者集中)员会,它们只涉及反垄断的行政执法。

被调查人的承诺与中止调查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

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

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恢复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1)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

(2)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的范围1、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2、知识产权

●3、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是指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限制竞争行为的联系与区别:(指出的不同需要简单展开)联系:(1)在本质上,都是对市场规律和市场机制的破坏,都是反竞争的行为;(2)在结果上,都要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三种行为有时相互交叉。

区别:(1)实施主体不同(2)行为的目的不同(3)实施的手段不同(4)法律规制不同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比较: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联系:(1)终极目标相同。促进和维

护公平、自由竞争,同属市场竞争法范畴。(2)规制的行为之间有时具有关联性,

●甚至会发生相互转化。如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会使竞争恶性发展,产生

垄断。(3)二者之间存在模糊区域,有些反竞争行为既可归于反垄断法中,又可归

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区别:(1)促进和保护竞争的角度不同

●竞争道德法(解决竞争的不正当、不公平与无序,直接维护竞争道德)——竞争自

由法(解决竞争的不充分、不自由或缺乏,直接维护竞争自由)

●(2)法的属性不同

●私法性质(民法特别法)——公法性质

●特定受害人利益——公共利益

●(3)确定性和稳定性不同

●确定性和稳定性,执法力度强,不豁免——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不确定性和多

变性,对垄断并非一味严厉禁止,并且有豁免。

仿冒行为的概念仿冒是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相似或相同的商业标识和外观的行为

仿冒行为的种类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二)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三)仿冒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四)仿冒质量标志和伪造产地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回扣折扣佣金的异同,尤其是回扣与折扣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

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折扣与回扣的关系

●1、相同之处(1)主体相同(给予者、收受者相同)(2)流向相同(销售→

购买)

●2、不同之处(1)是否明示和如实入账(2)折扣只能给对方当事人,而不能

给其经办人,回扣可以给对方当事人,落入单位小金库,也可给对方的主管人员或经办人,落入个人腰包。(3)折扣合法,回扣违法。

(为了方便区别佣金,此处打上佣金特征)

●1、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劳务报酬,收受佣金的不是交易双方,而是第三人

●2、佣金的收受者具有独立经营资格

●3、佣金的给付、收受都必须明示入账、

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

●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对其商品或服务信息所作的不实介绍。

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特征秘密性2、价值性3、实用性4、保密性5、无形性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

密的要求,披露、使用

●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

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

●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

为侵犯商业秘密。

不当有奖销售:根据获奖方式划分

●1、附赠式有奖销售

●是指经营者向购买某种商品的所有购买者附加赠与金钱、物品或其他经济利益的销

售活动。获赠的机会和结果均等。

●2、抽奖式有奖销售

●是指经营者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销售活动。获

奖的偶然性和不均等性。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表现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

商业诋毁行为的概念

●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有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以破坏竞争对手的商誉的不正当

竞争行为。

商业诋毁行为的表现形式

●1、直接在公众中散布谣言进行诋毁

●2、通过交易相对人进行诋毁

●3、通过新闻、广告进行诋毁

●4、通过商品或服务的附属资料进行诋毁

●经营者可能通过组织、唆使或利用他人进行商业诋毁。

串通投标、搭售进行了解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四川某甲厂生产的“不倒翁”牌的白酒行销本省及西南地区。该酒自1980年起销售,广告力度较大,在西南各省乡镇.农村都可见到此酒的广告及销售点。此酒物美价廉,在西南农村地区广受欢迎。该酒的包装装潢是将酒瓶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及金色字体的“不倒翁”名称。贵州某乙厂从2000年起生产“醉翁”牌酒。酒瓶也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金字瓶贴。该酒也在西南地区销售。 甲厂向执法部门投诉,诉乙厂行为属假冒仿冒行为。乙方辩称:(1)甲厂生产使用的是“不倒翁”商标,乙厂使用的是“醉翁”商标,购买者不会误认;(2)将两种酒摆在一起,细细观察,差别是明显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假冒仿冒。 试问: 1.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2.乙厂辩称的理由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 1.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因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乙厂生产的“醉翁”牌酒的外观设计及商标的颜色均与甲厂的“不倒翁”特有外观及包装相同,且“不倒翁”酒已经在西南农村根深蒂固。在偏远的农村,由于人们的文化水平及认知能力较低,人们往往只从表面现象去判断事物的真伪,所以“醉翁”酒已经达到了以假乱真的效果,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案例二: 某厂生产的白酒一直知名度不高,为打开销路,该厂在2000年6月18日举办了“G牌”白酒新闻发布会。省内有关负责人及各界人士对“G牌”和另两种著名品牌白酒进行品尝评级,还请了市公证处在现场监督审查。事后,该厂大肆宣传其所生产的“G牌”白酒名列第一。但事实是该评比人员并无评比并授予名次的资格,参评的产品之采样也无合法监督程序,评委中很多人是该厂经销商和关系单位人员,该厂又为其提供了价格昂贵的纪念品。 问题: 1.该厂的行为构成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该厂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参考答案: 1.该厂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和诋毁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反不正当竞争法》

简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简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对促进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秩序起到了极大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日益突出,函待修改。 一、适用范围过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是有限制的,其业务被定位在了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这两项服务都体现了经营者是以追求市场利益为目标的,是有偿的,具有营利性。商品经营是指从事工商业生产制造、销售等活动,营利性服务是指以有偿提供劳动、技术、设施、信息、资金、产权及其他利益为主要特征的经营活动。这一规定说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只适用于具有营利性的组织或个人,非营利性的组织或个人则不适用。 随着市场的发展,市场中参与竞争的主体呈现出多样化,仅仅使用经营者根本不能概括现实中参与竞争和对竞争秩序产生影响的所有主体,对适用主体做这样的限制与其后面的一些规定相冲突。如该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制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这些规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人既有滥用行政权力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还有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第三人,这些与前文的一般规定存在冲突。 《反不正当竞争法》缺少法律域外适用规定。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的国内法适用于一国主权范围之外的情况。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使得对外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越来越具有国际化特征。对那些发生在域外,但对我国(包括我国、国内消费者)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缺少相关规定,这便造成了我国消费者或是经营者受到损失,无法可依。增设域外条款,不仅顺应了当今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域外适用的趋同趋势,有利于同国际接轨,还有利于维护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竞争秩序和我国的国家利益,同时也是维护本国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总则条款

竞争法案例分析

例一: 甲旅行社的欧洲部副经理李某,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提出辞职,未办移交手续即到了乙旅行社,并将甲旅行社的欧洲合作伙伴情况、旅行路线设计、报价方案和客户资料等信息带到乙社。乙社原无欧洲业务,自李某加入后欧洲业务猛增,成为甲社的有力竞争对手。现甲社向人民法院起诉乙社和李某侵犯商业秘密。 问题1:法院如认定乙社和李某侵犯甲社的商业秘密,须审查什么事实? 答案: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从公开渠道不能获得; 乙社的欧洲客户资料是否有合法来源; 乙社在聘用李某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掌握甲社的上述业务信息。 问题2:如法院判定乙社和李某侵权成立,确定其赔偿责任可以采用何种办法? 答案:两种,一、按照甲社在侵权期间的利润损失进行赔偿,乙社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甲社在侵权期间的利润损失无法计算时,按照乙社所获利润进行赔偿,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例二: 安徽省知名制药企业华佗国药厂以吉林一家药业公司使用的“华佗银屑王”商标与其申请注册的“华佗”商标相近似为由,将该企业告上法庭。11月6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银诺克药业公司销毁全部的华佗银屑王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原告华佗国药厂在安徽省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主营中、成药及保健品制造、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出口业务等。2005年12月, “华佗”商标被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著名商标。 华佗国药厂称,被告银诺克公司在其商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与“华佗”商标相近似的“华佗银屑王”五个字,误导了相关公众,侵犯了“华佗”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使公众误认为“华佗银屑王”是华佗国药厂产品,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确认原告注册的“华佗”药品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问题1:这起案件的纠纷性质是什么? 答案:应是商标名称的侵权纠纷。 问题2: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如何审理? 答案:我认为,“华佗”二字是原告注册的,是按照商标法落入保护范围的二字,被告并未正当使用“华佗”二字,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由于商标法在调整商标侵权方面属于市场竞争的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专门法,按照专门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不能对同一行为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故对原告要求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不再支持。

经济法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某一实力雄厚的B企业将电话机产品投放A市。A市电话机市场竞争激烈,有三四家企业在市场上也推出了在性能、质量、价格等方面与B企业相近似的产品,在市场上形成了电话机销售的鼎立分争局面。B企业为排挤竞争对手,将销售产品的价格一降再降,最后低于成本销售。与其竞争的一些中小企业为占领市场的一席之地,也试图降价销售,但因实力不足,低于成本销售意味着亏损,为避免亏损经营,不得不退出市场。实力雄厚的B企业降价排挤竞争对手的策略成功,在A市市场上形成独霸局面,在市场竞争中占据绝对有利的地位。随后B企业又以改进型号为名,将价格提高。 问题 1、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为的特点是什么? 3、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1、属于不正当竞争 2、行为属于不正当销售行为 3、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黛美化妆品公司新近研制开发了一种润肤美白化妆品,该化妆品之配方由23个公式和170个相关数据材料组成。公司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一般人无法单独接触到这一资料。刘某是公司董事长曹某的秘书。某日,曹某叫刘某帮助收拾办公室,刘某在曹某在场的情况下无意间看到曹某桌上放置的有关资料。刘某凭借其惊人的记忆力将所有资料记了下来。两日后,刘某回老家探亲,酒后炫耀自己的记忆力并将记下的资料全部讲给了在另一化妆品公司工作的妹夫李某。不久后李某所在的娜佳公司对黛美化妆品的配方稍加改良,生产出了质量更好的同类化妆品,抢占了黛美化妆品公司的销售市场。曹某得知真相后,将刘某诉至法院,要追究刘某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刘某辩称:一、自己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仅仅在曹某在场之情况下看了一眼;二、自己不是专业技术人员,不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之义务;三、娜佳公司不是采用这一配方,而是采用娜佳公司自己的技术,因此自己没有责任。 问题: (1)刘某辩解之理由是否成立? (2)请提出你的对本案的认定和处理意见。 (1)不成立。 (2)其一,黛美公司对该润肤美白化妆品享有商业秘密权(或答是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其二,理由在于:第一,具有秘密性,第二,具有实用性,第三,具有价值性,第四,具有保密性。 其三,刘某、李某、娜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其四,法院应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同时不得将其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再向外泄露。

五力模型案例分析

“五力模型”举例分析 -------以“格兰仕”空调为例“五力”模型:1)行业新进入者的威胁;2)供应商的议价能力;3)购买商的议价能力;4)替代产品的威胁;5)同业竞争者的竞争强度 就这五个因素来看,我觉得最重要的是第五点,次之是第三点。在这,我想重点谈谈这两点。 先就“同业竞争者的竞争强度”这个因素来说。就国内来说,在空调这个行业,竞争是非常激烈的。像我们熟知的“海尔”、“美的”,在空调方面就做的很好,占空调市场的很大份额。对于“格兰仕”来说,这样的竞争对手的威胁是非常大的。不光这些有很大影响力的竞争对手,国内还有很多其他的空调制造商。所以,虽然说中国是需要很多的空调,但是产能却严重过剩——“供”远远大于“求”。因而,我们可以看到,很多的商家在打“价格战”。在面临这样一个局面下,怎样制定一个很好的战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只有这样,才可以在继续的生存下去。现在的消费越来越向“节能、环保”这个方向走,而我国的空调大多还是停留在以前的水平没有太大的提高。所以,加大在空调方面的研发,研究怎样更加省电、实用、环保的空调是保存在这个行业更好生存的制胜法宝之一。另外,也可以学习“海尔”,加强售后服务和维修这个环节,这样不仅有利于扩大消费市场,也可以加强消费者对商品的“忠诚度”。 就“购买商的议价能力“来说,在过去来说,这一点并不是很

重要,但是在现在却也尤为重要。现在的购买上不同于过去的购买商,过去我们没有很讲营销网络这个问题,但是现在市场营销是影响一个产品销售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就如现在非常有名的“国美”、“苏宁”这两大家电销售商城。它们拥有着很强的商品销售网络,这是商家非常看重的地方,但是因此,商家的辛苦赚得的利润就被它们占去了。“格兰仕”也面临着这样的问题。所以,面对这种情况,不能一直依靠它们的销售网络,我们可以模仿戴尔电脑的“直销”模式。“直销”模式可以规避销售商的这一环节,这样不仅能降低成本,也能提高商家的利润,这是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虽说,很多的企业试图模仿戴尔电脑的这种模式未能成功,但是,中国现在越发发达,经济能力越累越强,教育程度也越来越高,我们有理由相信这种商业模式是有很大的前景的。 所以对“格兰仕”,当前现状是竞争非常激烈,因而积极的制定好的发展战略是至关重要的,这样才能更好更远的走下去!! (审计0901 8号邓兆芳)

探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探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不正当竞争是市场经济竞争的产物,其存在具有极大危害性。“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减少、杜绝其危害的有效手段,生活在现代社会的我们必须有竞争,促进共同发展才是现代社会竞争的趋势。但是其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本文结合社会实践,分析了我国目前社会上的不正当竞争新现象,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策追究法律责任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市场体系日趋完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渐暴露出来,有的表现还很突出。相比之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手段和法律责任与现实经济生活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缺乏可操作性,对经济领域中出现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周密规范,造成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这种情况就使得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一、应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进一步拓宽执法的范围 法律的稳定性相对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动性、灵活性而言是滞后的。法律一旦制定就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经济关系则是在不断变化的。在国外,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其广泛且不确定而著称。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变型时期,旧的体制正在消失,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形成。这种新旧体制交替在竞争秩序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导致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当时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只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每种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定,致使许多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到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也限制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商标、专利、版权法的后盾法的作用的发挥。人们曾形象地把传统知识产权的三项主要法律(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比作三座浮在海面上的冰山,而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比作在下面托着这三座山的海水,商标、专利、版权法管不到的违法行为,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管。 为了弥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足,一些地方性法规细化、拓展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但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第11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因此,

我国竞争法体系完善研究

我国竞争法体系完善研究 摘要:既然我国的竞争法体系由《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部分组成,而且两部分都占有重要的地位,那么,竞争法体系的完善就需要这两个部分各自的完善和彼此的协调。由于《反垄断法》出台不久,因此,目前我国竞争法体系的完善就应主要表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自身的完善以及其与《反垄断法》的相互协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势在必行。 关键词: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法律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无疑起到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之时,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刚刚确立,市场经济发展中的诸多问题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表露和显现,难以具体体现到法律中去,加之该法立法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在自身体系上不协调、在内容上封闭性与原则性并存、在法律责任上不完善、在执法手段上不足等,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已势在必行。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施行以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进一步凸显。 我国的竞争法体系由《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部分组成,而且两部分都占有重要的地位,所以,竞争法体系的完善就需要这两个部分各自的完善和彼此的协调。由于《反垄断法》出台不久,因此,目前我国竞争法体系的完善就应主要表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自身的完善以及其与《反垄断法》的相互协调。就《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相互协调的问题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首先需要将现行《反垄断法》中涉及的内容删除,使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调整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而使以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己任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以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的《反垄断法》之间保持内在的协调,共同形成完善的竞争法体系。而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自身完善的角度来看,涉及诸多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科学界定经营者,使经营者范围扩大化 经营者的概念已经在现行立法中被数度使用,并产生了相对明确的定义。在经济法论著或者法律法规中,学者和立法者较重视的是给“消费者”下定义,而较为

竞争法复习重点

竞争法复习重点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竞争法学 一、名词解释: 1.串通投标: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2.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名优标志:名优标志是指经国家或者国际有关组织依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经过对产品内在质量的检验,证明产品质量达到了规定的标准要求,颁发给生产企业的一种荣誉标记的统称。 4.不正当有奖销售: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行为,而仅仅对下列破坏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加以禁止: 表现: 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4.抽奖时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5.折扣: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折扣,名目繁多,有一般折扣,还有为扩大销售而使用的数量折扣(Quantity Discount)和为了实现某种特殊目的而给予的特别折扣(Special Discount)以及年终回扣(Turnover Bonus)等。凡在价格条款中注明折扣率的,叫"明扣";反之,为"暗扣"。折扣直接关系到商品的价格,货价中是否包括折扣和折扣率都影响商品的价格,折扣率越高,价格越低。折扣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正确运用折扣,有利于调动采购商的积极性和扩大销路,在国际贸易中,它是加强对外竞销的一种手段。民间称打折。 6.佣金:佣金,牙商、经纪人等中间人说合介绍生意所取得的酬金。又称牙佣、中佣、行佣。在商品交易必须通过牙商的情况下,佣金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中间剥削。佣金大多由卖方付给,也有由买卖双方分别付给的。所付佣金的数额依商品的性质和货值多少而定,也有些地方是约定俗成的,形成了惯例。 7.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8.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商业竞争中所拥有的未公布的知识产权,如公式、技巧、过程、设计、器具、样式、汇编信息等。有些法律把商业秘密看作“机密信息”,另一些法律则认为它是“机密信息”的子集或样例。 9.低价倾销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全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1998年,上海市场牛奶经销商为争夺市场低价倾销,造成行业亏本经营、不堪支撑就是明证。后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出面干预,才使牛奶市场竞争秩序重新

(完整word版)几个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附答案) 发表日期:2010-10-18 21:49:42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案例1】 原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 被告: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 原告哈尔滨公司成立于1900年,是我国最早的啤酒生产企业,哈尔滨啤酒是该公司的主要品牌。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该公司组建成以哈尔滨啤酒品牌为首的哈啤集团,目前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年产量达到150万吨。近年来,哈尔滨公司在各种媒体上投入一亿多元广告费来宣传哈尔滨啤酒品牌,广告中不断以“哈啤”二字简称这个品牌,使这个品牌和“哈啤”二字的知名度日渐提高,销售区域遍布二十多个省,并远销到欧、亚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哈尔滨啤酒已为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熟知。2002年,哈尔滨啤酒的单个品牌产销量在全国同业中排名第三位。 被告圣士丹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自2002年以来,在圣士丹公司生产的多种听装、瓶装啤酒包装装潢上,有分两排印刷的四个文字,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金酒”二字在下,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豪酒”二字在下,这些啤酒在哈尔滨本地和外省市销售。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为此给予圣士丹公司行政处罚,并查封了其部分产品。 原告诉称,原告是有一百多年历史的企业。原告生产的哈尔滨啤酒,代表了中国啤酒工业的成就,是中国知名商品;“哈啤”作为该商品特有的名称,已经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并认可。2002年以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其生产的七种商品以“哈啤”的名称在市场上销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特有名称“哈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 万元;3.赔偿原告为调查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68400元;4.赔偿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5.以罚款制裁被告;6.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将“哈啤”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没有依据,“哈啤”不是注册商标。被告商品的名称是“哈金啤酒”、“哈豪啤酒”,与原告诉称的“哈啤”无关,

(竞争策略)竞争法翻译

……184正如传统的价格管制依靠管理团体提供信息一样,传统的许可模式依赖许可者来创造市场,忽视了用户的作用。 撤销对自然垄断的控制的同时撤销对知识产权的控制,这要求我们意识到用户在为新成果创造价值中的作用。知识产权的宗旨就是为受保护成果的那些潜在的未被许可的使用提供更多的机会,这样以来用户在使用上会比较自由,知识产权的所有人过度提高价值的趋势也将会有所缓和。而且,新成果的市场将会更充分地反映出用户在定价和限制许可范围方面的价值。通过这种方式,许可市场里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会得到改善。 在本节下文中提到的三个简短的例子阐释了意识到用户在知识产权改革中的作用的重要性:(1)在商标法中的正当使用,(2)在专利权法和版权法中的改善,(3)公共资源活动。正当使用表明符号可以用作代码,这在商业品牌之外同时又暗示了商标的使用。这个重叠部分或许有制造混乱的可能性,在商标上这样可以被理解,同时使词语有了其他的用法。比如,安然,它是一个公司的名字也是一个商标,如果一个新闻记者提到安然的混乱,背景知识以及用户的理解力能够阐明这个新闻记者提到的安然指的是什么。更重要的是,商标使用不应该超出消费者对词语的理解力。当重叠使用走向商业化时这种状况变得更错综复杂。比如,如果一个自动机械如实地表明她的公司“fixes Jaguars,”这将可能产生几种意思。一个是这个公司是个有权代理。另外一个意思是美洲虎的所有者认同这家公司。还有一个就是它只是 184见

说明了这家公司曾经为这种类型的小汽车服务过这一简单的事实。究竟是那一种意思就要看消费者怎么理解这个商标语言的运用了,并且我们不能预测一个表明自由驾驭的纯粹的商标解释和歧义的产生。 当一个用户复制、改写、散发或者公开地表演一个有版权的成果或者制造、使用、销售一个有专利权的发明,这样的侵权行为或许会阻止这个受保护成果的改善。这样或许会对消费者带来不利,也使得知识产权所有者未得到相应的收入。在知识产权领域,传统的观点认为只有是有偿使用才是经过了所有者的许可的。但是,就如上文讨论过的一样,所有者可能比较容易过高估价从而导致不能进入潜在的有价值的许可。为了避免这种状况发生,法律不仅要提醒所有者这可能的许可失败,而且要提醒所有者用户在该成果的潜在市场中的价值。法律应该提到对一个有知识产权的成果的使用能够有多种含义,并且它不仅仅是作为所有者许可交易或者投资滥用的一个替代品。关于上一点,在本节中先前提到的用户理论与当前在理论家和实践者间普遍流行的为创造发明考虑公共资源模式这一趋势是相吻合的。这样一个概念变化要求我们对自然垄断理论和信息不对称问题重新反思,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以通过在知识产权法中对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给于更多的关注来解决。 B.潜在的竞争和知识产权市场 对自然垄断撤销管制的一个重要的推动力是政策的制定者的赞同,这些政策的制定者深信这样的经济理论:潜在的竞争可以管束市场的价格和分配机制。撤销对航空行业的管制是受可竞争市场理论的

反垄断法原理与实务盛杰民

反垄断法原理与实务 盛杰民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 二、中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三、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法治理念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 关于反垄断法最基本的原理,或者说要了解它的价值追求和理念,首先一定要认认真真的去推敲反垄断法的第一条。它不是一个简单的宣誓性的东西,它不是空洞的,用中国的话来讲纲举目张。那么它这样规定,就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请注意一个词垄断行为。“促进经济效率,维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后面就是结合中国的实际了,什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那么中间有几个词,一个垄断行为,一个经济效率,一个保护公平竞争,一个叫维护消费者。 (一)反垄断法制止和预防的是垄断行为 第一个,反垄断法,制止和预防的不是垄断状态,而是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这部法听起来叫反垄断法,垄断是一种状态,反垄断法不是反对垄断状态,而是反对垄断行为。 换通俗的话来说,反垄断法不是反做大做强,反的是以大欺小。反对的不是富,反对的是为富不仁。反对的不是强,反对的是以强凌弱。所以在中国的反垄断法里面,其实也是贯彻了世界反垄断法的一个趋向,就是由结构主义为主,逐渐的向行为主义为主发展的这么一个趋向。 (二)反垄断法促进的是效率 第二点,反垄断法促进的是效率,讲的是经济效率。这点上,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共同点,有不同点。反垄断法,它规制调整的是整个的竞争环境,竞争格局,它追求的是竞争的自由度。不正当竞争法,它规制的和禁止的是某一种不道德的,违反商业道德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些行为。 所以用法律的性质来说,反垄断法它具有公法性质,它维护的是一个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的是整个竞争环境。那么在一定程度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私法性质的意义就比较多了。美国一位经济法学家提出了一个观点,特别具有哲理的一句观点——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不是竞争者。 我们的反垄断法说是维护公平竞争,或者保护正当竞争者。请注意,我们不是保护某一个被侵权的具体竞争者、经营者,保护的是整个竞争环境,它的立意,它的价值追求和理念是在这里。当我们也通过民事诉讼,你受到侵权也可以救助,但不是最主要的目的,最主要的目的是竞争的自由度。 (三)反垄断法通过竞争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三点,一般我们都会问这套法律是追求公平,追求效率。但请注意,这个公平的竞争目的是什么呢?目的是促进整体经济效率的发展。反垄断法,它通过资源的合理配置,使企业产生一种内在的动力,外在的压力。那么我讲究成本,追求质量,改进工艺,发展科技,做好善后的服务等等,使企业在竞争过程中间赢得了市场,获得了消费者的青睐。它是通过这样一个机制,使得企业发展,有限的资源得到了合理的分配,整体经济得到了发展。所以反垄断法在这里,它是通过竞争,它是促进经济的发展,这点是特别特别重要的。 所以在公平和竞争这一对矛盾,就是法学界的一个长青话题。反垄断法着重讲的是效率,大家请注意,这里的效率不是指某一个企业的效率,是指社会整体经济发展的效率和效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例,济南趵突泉酿酒有限公司诉程某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历经两审司法程序,终于维权成功。 趵突泉公司是山东省著名的白酒生产企业,其主导产品为趵突泉特酿系列白酒。2001年4月,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趵突泉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趵突泉商标为山东省著名商标;2006年4月29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三家单位共同授予趵突泉公司趵突泉特酿产品“中国白酒工业十大区域优势品牌”荣誉称号等。 趵突泉公司生产、销售的34度精品趵突泉特酿,其包装盒为长方体,四面主色调为上黄下暗红色,上装饰方框横线内印有祥云图案,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中间方框内印有趵突泉三个字,上部有趵突泉图文组合商标,下部暗红色图案中隐有趵突泉凉亭实景图;左视图上部印有“趵突泉特酿”五个字,并以红黄两色区别,下部暗红色图案中印有虎头图案。趵突泉公司的上述包装装潢自1995年起用于34度精品趵突泉牌趵突泉特酿。趵突泉公司生产、销售的34度趵突泉特酿,其包装盒采用两色设计,上部金黄色下为暗褐色,两色在图案下部有交叉,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上部有“中国山东”字样,趵突泉图文组合商标位于中国与山东之间,中部为一扇形图案,以暗褐色为背景,“趵突泉”三字金色凸印于上,下部有一凉亭图案。趵突泉公司的上述包装装潢自2004年起用于趵突泉牌趵突泉特酿。 2006年7月28日,趵突泉公司分别购得程某生产的34度精品趵特源特酿白酒和34度精品趵特白酒各一瓶。程某生产销售的34度精品趵特源特酿白酒所使用的包装装潢有如下特点:包装盒为长方体,四面主色调为上黄下暗红色,上装饰方框横线内印有祥云图案,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中间菱形方框内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目录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二、商务部审理的阶段 三、商务部审理可口可乐细节 四、辨析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相关理由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宣布,计划以二十四亿美元收购在香港上市的汇源公司。 2008年9月4日,有调查显示,在参与投票的四万余人中,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持 不赞同意见的比例高达82.3%。 2008年11月3日,汇源发布声明称,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目前已正式送交商务部审批,预计审批结果有望在年底前出台。 2008年12月4日,商务部首次公开表态,已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申请进行立案受理。 2009年3月5日,汇源董事长朱新礼表示,可口可乐董事会内部反对并购汇源的声音 越来越多。但随后,香港上市的汇源果汁连夜发布澄清公告。 2009年3月10日,商务部部长陈德铭表示,商务部正在根据反垄断法依法审核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不会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二、商务部审理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简称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 告如下: 1、立案和审查过程。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9月 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 补充。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 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 可口可乐公司。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 3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2、审查内容。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 进行了全面审查: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反垄断法案例

反垄断案例 1、康师傅方便面现垄断口水战 据AC尼尔森2009年12月的调研数据显示,康师傅方便面销售量与销售额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41.7%及54.6%。 康师傅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是多年来苦心经营的成果,我们并没有垄断市场,也不存在利用旗下‘福满多’品牌搞低价竞争的情形。 针对白象方面关于康师傅旗下“福满多”品牌低价倾销的指责,康师傅上述负责人表示,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品牌,“福满多”生产1-1.5元的方便面,目前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约为12%。“目前在低端面领域,参与竞争的企业众多,但是品质方面则参差不齐。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面品牌,福满多之所以将价格定在1-1.5元/包,就在于要确保低端市场的品质,避免消费者由于食用不安全和低质量的方便面,从而对整个方便面行业产生负面印象。” 按照中国现行的《反垄断法》,认定一家企业在行业内是否具有垄断地位,关键在于其是否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不过,《反垄断法》同时也规定,只有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才应被打击。从康师傅占有54.6%这一销售份额来看,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应该没有问题,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康师傅是否是“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在这一方面,需要足够的证据支持,才能认定为垄断。 2、腾讯与360之战 11月3日下午腾讯向用户宣布:在360公司停止对QQ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决定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与此同时,腾讯还宣布,QQ空间宣布不支持360浏览器访问。显然,腾讯起码没有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而是将一道明显带有“格式合同”色彩的条款交给用户选择:要么卸载360,否则你无法使用QQ。对于大量的用户而言,其在使用QQ的同时,也在使用360,也就是说,用户选择同时使用360和QQ的选择权,事实上已经被腾讯的声明所剥夺。而且,考虑到一些腾讯的用户属于付费用户,腾讯用如此野蛮无礼的行为逼迫用户停用QQ的我话,也违背了契约上的基本承诺。360的QQ保镖针对腾讯QQ的行为是否属于劫持和破坏的“外挂”行为恐怕有点勉为其难,但就腾讯给用户给出的选择题而言,则很显然存在明显的法律瑕疵,做法律层面的判断比技术层面要简单的多。 作为行业老大,作为一个市值3000亿港币的上市公司,腾讯的确拥有牛气的资格,起码在中国,目前要挑战腾讯龙头老大地位的企业还没有出现,其QQ软件的6亿用户就是明证,这个优势应该无人撼动。在这种情况下,腾讯底气十足的逼迫用户做出选择,答案就很清楚了。尽管用户做出选择很难,但腾讯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的认定依然非常简单。这是一种再典型不过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中国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三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腾讯都基本沾边:其一,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其二,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其三,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在全球IT行业都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一个软件生产商可以肆意

竞争法商业问题

论商业秘密的竞争法保护 2004-06-11 16:5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煦【大中小】【我要纠错】 前言商业秘密作为市场竞争的自发产物,是一种由来已久的社会现象。从本质上来讲,它是对于具有竞争价值的商业信息的一种事实上的垄断,所以它天然的与竞争和垄断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商业秘密保护条款。随着近100年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确立和逐步完善,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也受到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和国际条约保护。此外,在许多国家的劳动法、合同法乃至刑法上都有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规定。可见,商业秘密作为现代商事交易的重要部分,正在受到越来越全方位的法律调整。那么,在这种日益专业化、全面化的法律体系中,竞争法有没有失却其原有的保护功能?在多种法律对商业秘密进行调整的情况下,竞争法应当在其中扮演何种角色,如何协调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还需要作哪些完善呢?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作一简单分析。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性质 尽管各国的法律对与商业秘密几乎都有自己的一套定义,但是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商业秘密的国际化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同时关于商业秘密的国际公约的影响力也日渐增大,所以各国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相互影响,具有了很大的趋同性。 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第1条对于商业秘密的界定为:“商业秘密是包括配方、模型、编辑、计划、设计、方法、技术、程序在内的信息,它必须(1)因并不众所周知、无法由他人通过正当方法轻易获取、其泄漏或者使用能够是他人获取经济利益的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独立价值;(2)已尽合理的努力维持其秘密性。” TRIPS中第7节对于商业秘密的规定是“-其在下列意义上属于秘密,及其作为一个整体或作为其组成部分的确切构造或组合,未被通常从事该类信息工作的领域内的人们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根据情况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对于商业秘密的规定是:“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从上述几个定义可以看出,对于商业秘密有几个公认的要件:第一,商业秘密是一种信息,这种信息在具体种类的列举上来说可以是配方、模型、设计、计划、方法、技术或程序,在抽象的分类上可以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外延的范围上,商业秘密的要比专利、商标或者是著作作品的范围更宽,它不拘泥于某一种固定的形式(但是它一定是具有具体形式而不仅仅是单纯的构想和抽象的概念),只要是负载了有价值的信息即可。第二,商业秘密是一种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也就是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这里的不为公众知悉,标准显然不能用专利或者是著作权的新颖性来衡量,它所强调的不众所周知是指不为相关领域内的人们所普遍知悉,换言之,商业秘密中的新颖性(借用这一表达法)是相对的,只要凝结了权利人的劳动、精力或者金钱,哪怕是其竞争者也同时合法拥有同样的信息而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那么依然构成商业秘密。因此,实际上可以这样理解,商业秘密中的新颖性是和它的秘密性相连的,只要某种信息在事实上保持了秘密性,那么它也就具有了最低限度的新颖性,而无需再重新根据信息的物理性质来判定其新颖性。第三,商业秘密是和经济利益相连或者说是具有商业价值的。所谓价值,“就是支持有商业秘密这能够因持有商业秘密而比不知道或未使用该商业秘密的竞业者具有竞争优势。”值得注意的是,具有经济(商业)价值并不意味着只有运用于商业上的信息才受法律保护,一些尚处于开发阶段的技术或者是即将投入实际运用的信息也是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的。所以,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限于有实际价值

反不正当竞争法问题研究

反不正当竞争法问题研究 【摘要】本文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述入手,就其存在的问题逐一剖析,并就如何完善提出可行建议,以期为弥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足,使其与日新月异的市场经济相适应提供借鉴。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问题完善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总则的第一条指出“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由此可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旨就在于规制市场竞争中的不法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而其立法目的就在于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和遏制,构建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商业伦理,并以此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长远发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规范弊端重重。1.缺乏一般性条款,难以涵盖新兴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起到了较好

的打击作用。但从该法的调整对象来看,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其也就具有了不确定性特征,如此列举的方式难以穷尽所有调整对象,也无法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适时作出调整。2.对行为主体的界定范围狭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的经营者是该法的行为主体。如此局限的规定将市场中参与竞争以及与对竞争秩序有着深远影响的其他主体排除在外,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3.对禁止性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特有”、“近似”以及“误认”等术语的提出以及在认定依据方面的不足导致不仅导致实践中的争议重重,也给行为的定性带来较大难度。另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一些行为的描述缺乏足够的包容性,实践中的许多情形难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和规制。 (二)法律竞合明显,执法主体分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工商管理部门是主要的执法主体,承担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打击的任务。但对于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的其他部门,也有监督检查的权力。譬如,依据《建筑法》的规定,对于建筑工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优选稿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 析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案例1: [案情]:1987年1月甲厂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圆形商标"喜凰"牌,用于白酒产品。1987年3月,乙厂注册了圆形图案"天福山",其中有"喜凤"字样,整个商标图形图案和文字除"天福山"和"凤"字外,所有的文字、图案都与"喜凰"商标一样,并且都用隶书书写,字型相仿。从1987年3月到1988年5月,乙厂用"天福山"的商标共生产白酒470万瓶,销售了340多万瓶。销售额达244万多元。正因为甲、乙厂的商标相似,又加之乙厂采用了与甲厂白酒相似的装潢,致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喜凰"就是"喜凤",也既"喜凰",造成了消费者误购。同时也因此造成了甲厂产品滞销,给甲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1989年1月,甲厂状告了乙厂。 [问题] 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说明理由。 [解析] 所谓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信誉,使其商品与他人商品相混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假冒仿冒的对象包括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假冒或仿冒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二是使用与他人相近的并足以造成误人的商品名称、包装和注册商标。 假冒仿冒行为的认定: (1)行为人必须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即实施假冒、仿冒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

(2)从客观上看,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注册商标、知名商品、企业名称或姓名、质量标志等规定。 (3)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有过失。行为人实施的假冒、仿冒行为,目的在于牟取利润或损害竞争对手。 (4)行为在客观方面给他人及社会造成危害。假冒、仿冒行为损害了竞争对手、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案例2 [案情]: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标签,上印有“获1900年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带外文的徽章。经调查,此奖项和徽章均属子虚乌有。 [问题]:该啤酒厂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B、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为 C、根据《民法通则》,该行为构成欺诈的民事行为 D、该行为违反商业道德,但不违反法律 [解析]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是不正当行为。”因此,B项是正确的。注意“表示”二字,该法未用“宣传”。而C项不满足欺诈的四个构成要件,因此C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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