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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价格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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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价格管理规定

医药价格管理规定

药品是防病治病、关系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秩序,合理调整药品资源配置和药品结构,扭转医药市场混乱状况,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具体请看下面: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管理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特征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分别制定公布本级药品定价目录。

第五条药品定价目录中由政府财政统一购买,免费向特定人群发放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出厂(口岸)价格;药品定价目录中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同时制定最高出厂(口岸)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补偿合理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

(二)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兼顾社会承受能力;

(三)体现药品质量和临床价值,保持药品合理比价;

(四)符合相关产业政策,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依据其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市场价格进行监测,依法对药品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方法

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药品定价成本为基础,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药品出厂(口岸)价格,由生产(进口)环节的定价成本以及利润和税金构成。

药品零售价格,由经营环节的定价成本以及利润和税金构成,可以根据生产企业出厂价或者经营单位购进价格和流通差价核算。

第十条药品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所依据的合理成本,是企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种药品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药品生产环节的定价成本由生产企业的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进口药品可以根据进口到岸成本和口岸地费用核算。

药品经营环节的定价成本由经营单位的药品购进成本和经营费用构成。

同种药品多家企业生产或者经营的,应当按照有代表性的企业合理成本费用测算定价成本。

第十一条制造成本包括药品制造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支出。

计入定价成本的制造成本核算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计入定价成本的期间费用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核算。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考虑药品类别和创新程度,按不含税出厂价格的一定比率(期间费用率)。

设定计入定价成本的期间费用最高核算标准。

具体依照本办法所附《期间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测算标准》执行。

实际期间费用未达到设定标准的,据实核算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三条利润是指生产经营企业的销售利润。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算药品出厂价格时,考虑药品类别和创新程度设定最高销售利润率。

具体依照本办法所附《期问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核算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流通差价是指药品从出厂到零售之间的价格差额。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环节合理费用、利润和税金,设定核算价格时的流通差价率(额)标准。

具体依照本办法所附《流通差价率(额)核算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税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算。

第十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药品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对期间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和流通差价率(额)进行调整。

本办法设定的期间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和流通差价率(额),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核算标准。

生产经营中的实际期间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和流通差价率

(额),由生产经营单位自主确定。

实际流通差价率(额)超过本办法所附《流通差价率(额)核算标准》30%以上的,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将实际出厂价格报送销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依照药品差价比价规则确定。

可替代药品治疗费用差异较大的,可以以对照药品价格为基础,参考药物经济性评价结果进行调整。

定价成本或者国内市场价格信息不充分的,可以参考国际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药品差比价规则、药物经济性评价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一般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公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统一价格。

第十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符合以下规定之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特定企业生产的药品制定和调整价格,并标注生产企业名称,有商品名的可同时标注商品名。

(一)专利保护药品(含获得中国行政保护的药品),以及国家保密处方药品。

1993年1月1日之前,在国外获得专利保护且仍处于保护期内的药品,自国内上市之日起20年以内,在价格管理上

按照专利保护药品对待;

(二)专利保护药品保护期结束后,自国内第一家企业生产的仿制药品上市起5年内,前三家企业仿制的药品(仅适用于本办法实施后对过保护期药品进行仿制的);

(三)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其认可的社会机构认定,质量标准显著高于其他企业生产的相同剂型的同种药品;

(四)中成药主要原材料均使用药材或者均使用较高等级药材,国家药品监管部门予以证明或者企业按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全部药材采购和使用信息的;

(五)获得国务院授予国家奖项的药品(自获奖之日起10年以内);

(六)中国境内生产,并出口到国际主流市场的药品(指制剂,不包括境外企业委托境内企业加工生产的制剂)。

国际主流市场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第二十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制定价格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相关药品应当按照统一价格执行,不再标注企业名称、商品名。

(一)相关药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家或者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的;

(二)拒绝按照规定要求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阻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专项成本价格调查的;

(四)在生产经营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一)、(三)、(四)项条件的药品,以该企业的定价成本为基础,参考国内外市场价格,制定政府指导价。

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五)、(六)项条件的药品,以同规格品种的统一价格为基础,按照上浮不超过30%制定或者调整政府指导价。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二)项条件的药品,在第1个仿制药品上市5年以内,前3个仿制药品的政府指导价,以被仿制药品政府指导价为基础,依次递减10%制定。

被仿制药品在国内没有上市销售的,以第1个仿制药品的定价成本为基础制定政府指导价,第2-3个仿制药品的政府指导价,以此为基础依次递减10%。

第4个及其后再上市的仿制药品,按照第3个仿制药品价格执行,且不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和商品名。

第1个仿制药品上市5年以后,同种仿制药品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通用名称制定统一的政府指导价格。

第二十三条同时符合第十九条多项条件的,企业应当自主选择其中一项条件报送材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据此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

第二十四条作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药品,按照通用名称制定公布价格,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期间费用率按照本办法所附《期间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核算标准》中普通药品的核算标准执行,销售利润率按照高于普通药品的核算标准三个百分点执行。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新上市销售或者新进入药品定价目录,尚未制定政府指导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集中制定公布价格。

已上市销售的政府指导价药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每2-3年集中调整一次政府指导价。

其中,对专利药品和按照专利药品对待的药品,以3年为周期进行调整,下调幅度一般不低于6%;保护期结束后,政府指导价下调幅度一般不低于15%。

集中调价的间隔期间,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发生重大变化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适时调整价格。

第二十六条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药品生产经营状况和政府购买计划安排,不定期调整价格。

第二十七条同种药品被半数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药品定价目录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价格

协调。

第三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应当开展成本、价格调查,组织专家评审或者论证,必要时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审定并公布价格方案。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指定专门的价格评审机构组织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相关机构组织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成本和价格调查,实行普查与专项调查相结合制度。

(一)成本和价格普查。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要求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报送药品成本、产销数量、交易价格等资料。

(二)成本和价格专项调查。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组织人员到生产经营企业调查药品成本和价格等情况。

专项调查根据需要开展。

下列情况应当进行专项成本价格调查:

1、成本和价格普查信息、无法充分反映情况的;

2、有关方面对成本或者价格水平分歧意见大的;

3、群众举报价格虚高且提供了一定线索的;

4、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开展专项调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专家评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指定机构组织药学、医学、经济学等方面专家,对药品价格水平及相关技术问题进行评议和审核,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专家论证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组织相关领域权威专家对争议较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听取意见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适当方式听取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公民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出制定或者调整价格决策后,应当在正式实施的10个工作日前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价格方案。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政府指导价方案,可同时发布药品市场平均价格信息。

第三十四条纳入药品定价目录的新上市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经营企业应当首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一关资料和定价建议;属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应当由产地或者进口到岸地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第四章价格监测和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三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实际购销价格、流通差价率变化情况实施监测。

第三十六条药品价格监测的品种和监测单位的范围,根据价格监管工作需要和市场变化情况确定和调整。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必要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发布市场价格信息。

第三十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照市场竞争规则,合理确定实际价格。

第三十八条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销售基本药物应当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加价政策执行。

第三十九条药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购销价格和数量。

第四十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开展成本、价格调查时,药品经营单位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抽调必要专业人员予以配合,如实提供反映药品实际成本、购销价格和数量的帐目、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示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计价单位、实际零售价格等内容。

社会零售药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标价签等形式向消费者标明实际零售价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价格的,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更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根据《价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药品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反垄断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涉及的有关概念,按照本办法所附《名词解释》执行。

第四十六条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具体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公布价格

时已标注特定生产企业名称的药品价格,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给子最长不超过4年的过渡期,期满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统一价格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二○一○年月日起施行。

附1:

期间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核算标准

分类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天然药

及民族药

期间

费用率销售

利润率期间

费用率销售

利润率期间

费用率销售

利润率

有效成份创新≤45% ≤18% ≤45% ≤20% ≤45% ≤23% 剂型创新≤40% ≤15% ≤40% ≤16% ≤40% ≤18%

工艺技术创新≤35% ≤12% ≤35% ≤13% ≤35% ≤15% 普通药品≤30% ≤8% ≤30% ≤10% ≤30% ≤12%

注:1、同一药品存在多种创新的,按照创新程度最高的标准核算销售利润率和期间费用率。

有效成分创新、制剂创新和生产工艺创新执行表中相关标准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分别为15年、8年和5年;超过规定期限,则按照普通药品执行。

2、上述标准仅作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使用的计算参数。

3、企业实际发生费用和获取利润低于测算标准的,据实核算。

4、期间费用率=(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出厂价格(不含税)× 100%。

5、销售利润率= 生产企业税前利润 + 出厂价格(不含税)× 100%。

附2:

流通差价率(额)核算标准

含税出厂(口岸)价格最高流通差价率(额)

0-5元 40

5-20元 300.5元

20-100元 251.5元

100-500元 206.5元

500-1000元 1531.5元

1000-10000元 8101.5元

10000元以上 901.5元

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流通差价率按照统一标准核算。

其中,从出厂到销售给医疗机构的最高流通差价率为35%,全国性批发企业销售给区域性批发企业的最高流通差价率为15%。

附3:

名词解释

一、(药品分类定义) 本办法所称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天然药物和民族药的定义以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二、(同种药品定义) 本办法所称同种药品,指有效成分相同的药品。

包括有效成分相同但名称不同或者名称中酸根、碱基、金属元素、结晶形式、溶媒等不同的药品。

三、(同类药品定义) 本办法所称同类药品,指适用于同种疾病且作用机制、给药途径相同,但药物有效成份或者组方不同的药品。

四、(专利药品定义) 本办法所称专利药品,是指应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部门依法予以保护的发明专利生产上市的首个药物制剂。

本办法所称的发明专利仅限于化合物实体专利、药物有效

成份组合专利、生物制品的应用专利。

其中,化合物实体专利仅指化合物核心结构的专利,不包括以酸根、碱基、金属元素、结晶形式等结构改变为特征实施保护的化合物专利;

有效成份组合专利仅指两种及以上有效成分(不包括配比的改变)的全新组合;生物制品应用专利仅指生物制品应用于某一治疗领域或者疾病的应用专利。

专利药品应当同时属于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下列《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注册管理分类之一批准上市的药品:

(一)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的第1.1-1.5、3.1、3.2类;

(二)生物制品注册分类中治疗性生物制品的第1-6、9、11类;

(三)中药和天然药注册分类中第1、2、4、5、6类。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生效之日前批准上市的药品,应当与上述注册管理分类相当。

拥有专利权的企业应用与专利药品相同有效成分生产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价格上按照专利药品管理。

五、(仿制药品定义) 本办法所称仿制药品,是指依法实施的药品保护期结束后,其他企业按照药品注册审批有关规定获准生产的相同有效成分和给药途径的药品。

六、(仿制药品上市时间计算方法) 本办法所称仿制药品

上市时间,以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正式批准药品注册批件时间为准。

七、(药品创新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有效成分创新是指药物有效成分的结构创新,同时属于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一定注册管理分类批准上市的药品。

注册管理分类的内涵同附件三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剂型创新是指实现全新给药途径、改变药物释放方式的创新剂型,以及其他显著提高治疗效率和安全性的创新剂型。

本办法所称的工艺技术创新是指显著提高治疗效率和安全性,并使药品质量标准等发生明确改变的技术性创新。

八、(行政保护药品定义) 本办法所称中国行政保护,仅指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根据《药品行政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授予药品的行政保护。

九、(保密药品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中药保密品种,仅指列入国家保密局和科技部共同颁布的中药保密处方和中药保密技术目录,密级为机密或者绝密的品种。

十、(获国家奖励的药品定义) 本办法所称获得国家级奖项的药品,仅指国家自然科学奖或者国家科技进步奖,奖励等级在二等以上的药品,不包括应用上述奖项的通用技术或者其他通用研究成果的药品。

十一、(代表品定义) 本办法所称药品代表品,是指同种

药品中具有代表性,并可以用于计算其他剂型规格价格的剂型规格品。

十二、(对照药品定义) 本办法所称对照药品,是指按照药物经济性评价方法制定或者修正价格时,用于与待定价格的同类药品进行疗效费用对比的药品。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药品价格行为,根据国家药品价格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本医院销售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本医院所用药品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按规定实行网上招标采购。 三、进入本院销售的药品应以实际进价为基础,顺加规定的加价率或加价额作价销售。 四、医生开具处方时应以药品通用名书写,且字迹清晰;划价时应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对药品逐一划价。 五、所有进入本院各药房销售的药品,其名称、产地、剂型、规格、价格,都应在电子触摸屏显示。 六、药品价格管理实行部门负责制,药品价格出现差错,视情况给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批评和经济处罚。 七、实行专人专线负责医院药品价格的协调处理。 医院投诉电话: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价格法》精神,规范我院物价收费管理工作,落实不规范收费责任追究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医院各项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必须按规定采用上墙、咨询服务等方式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2、医院各科室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政策,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3、医院的各项收费要严格按"应收则收,应收不漏,不该收的坚决不收"的原则执行。严禁分解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巧立明目收费。 4、各科室需要开展新的医疗项目,或需要对现有医疗服务项目增加新的内容时,应先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并对医疗收费标准提出初步意见后报财务科,由财务科牵头按有关规定组织论证、核算成本,并拟定建议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收费。 5、医院的所有收费,必须由财务科开具合法的正式收据,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出具非正式收据(或不出具收据)向病人及病人家属收取各种费用。 6、凡医疗服务价格有变动的,价格主管科室和信息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新价格库。 7、医院的一切收入必须上交财务科,严禁任何科室私设小金库。 8、严格执行住院病人一日清单制和门诊病人一方清制度。严格退费、退药相关制度。 9、各科室负责人负责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管理工作。凡是病人在查询系统中发现的问题或提出的疑问,均应按首问负责制的原则及时给予答复和解决,不得相互推诿。 10、全院职工应共同遵守本制度。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将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

医药价格调价管理制度【最新版】

医药价格调价管理制度 为确保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立顺畅的调价通知流程,及时调整或通知相关部门调整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保障医疗收费的合法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不得随意变动。 二、对所有医疗服务项目(含允许收费的医用材料)价格的调整必须由专职价格管理人员统一修改;药品价格调整授权药剂科专职人员修改;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修改。 三、新增项目的价格调整,应有书面记录备查。 四、设备科每日出库的医用材料,物价组专职价格管理人员应在次日根据出库明细,及时调整医用材料的收费价格,避免收费的随意性。 五、涉及政策性临时调整、变更的批量价格调整,应由专职价格管理人员以书面形式报科室负责人,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由物价组进行价格调整。

五、对医疗服务及药品价格调整情况每月进行抽查,并有记录,保证价格调整的准确性。 贡山县医院药品价格调价管理制度 1、医院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和云南省、州、县物价局制定的价格政策执行。 2、所有零售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招标药品价格严格按照省、州、县招标办公布的中标价格执行。 3、计算的药品价格由保管员复核查对,然后进行调价,以确保药品调价的严肃性和准确性。调价药品的品种根据药品调价文件目录由药库保管员、门诊药房负责人、病区药房负责人核对,并经药房主任审核。 4、药品调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价。 5、药品调价后,应及时通知各个药房。 6、药品调价根据调价清单,及时清点调价药品,将药库和各药房的库存数量,及时上报财务部门进行财务处理。

7、及时关注国家发改委和云南省物价局的门户网站,掌握药品价格信息。当药品调价通知单滞后时,应在调价清单上注明收到调价通知单的时间。 8、药品调价应公开,让患者能明白消费,并提供快速简便的药价查询方法和详尽的药品价格清单。

医药价格管理规定

医药价格管理规定 药品是防病治病、关系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秩序,合理调整药品资源配置和药品结构,扭转医药市场混乱状况,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具体请看下面: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管理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特征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分别制定公布本级药品定价目录。

第五条药品定价目录中由政府财政统一购买,免费向特定人群发放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出厂(口岸)价格;药品定价目录中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同时制定最高出厂(口岸)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补偿合理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 (二)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兼顾社会承受能力; (三)体现药品质量和临床价值,保持药品合理比价; (四)符合相关产业政策,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依据其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市场价格进行监测,依法对药品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方法 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药品定价成本为基础,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药品出厂(口岸)价格,由生产(进口)环节的定价成本以及利润和税金构成。

不断完善医院内部医药价格机制和医药价格管理制度

不断完善医院内部医药价格机制和医药价格管理制度 ,持续改进和优化价格管理工作质量 为加强医院内部医药价格管理,规范医院收费行为,提高收费透明度,营造讲正气、讲诚信、讲规范的医院价格管理环境,根据我院下发的文件指示精神要求,结合我院医药服务价格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医药价格管理。 医院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法》、《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和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8)【新增、修订部分】》及相关服务价格的通知,坚持“应收则收、应收不漏、合理收费和禁止乱收费”的原则,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标准。各科室、部门和个人均不准擅自提高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自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和重复收费。 二、落实收费管理责任制。 1.医院成立由院长负总责,物价与医保、财务、医务、护理、药剂、医用耗材科、门诊等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小组。该管理小组将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掌握医疗收费有关政策和规定,并定期对各科室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规定和不合理的收费行为。 2.物价科作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业务职能科室,具体负责日常医疗收费的管理、监督和核查工作,组织、指导各科室计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及收费标准的申报等工作。药剂科具体负责药品价格管理,及时准确地按有关药品调价通知单调整药品价格。医用耗材科具体负责卫生材料的价格管理,及时准确地将新购进的医用耗材的物价代码、项目名称等相关信息送达物价科,以备及时准确地增加相应项目。 3.凡有收费项目和科室(病区)的科主任或护士长对科室的收费负总责,并应指定人员负责本科室(病区)的计费、退费和复核工作,积极配合物价员做好本科室收费项目的核实和监督工作。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守则1.doc(2).doc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1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药品价格行为,根据国家药品价格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本医院销售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本医院所用药品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按规定实行网上招标采购。 三、进入本院销售的药品应以实际进价为基础,顺加规定的加价率或加价额作价销售。 四、医生开具处方时应以药品通用名书写,且字迹清晰;划价时应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对药品逐一划价。 五、所有进入本院各药房销售的药品,其名称、产地、剂型、规格、价格,都应在电子触摸屏显示。 六、药品价格管理实行部门负责制,药品价格出现差错,视情况给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批评和经济处罚。 七、实行专人专线负责医院药品价格的协调处理。 医院投诉电话: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价格法》精神,规范我院物价收费管理工作,落实不规范收费责任追究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医院各项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必须按规定采用上墙、咨询服务等方式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2、医院各科室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政策,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3、医院的各项收费要严格按"应收则收,应收不漏,不该收的坚决不收"的原则执行。严禁分解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巧立明目收费。 4、各科室需要开展新的医疗项目,或需要对现有医疗服务项目增加新的内容时,应先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并对医疗收费标准提出初步意见后报财务科,由财务科牵头按有关规定组织论证、核算成本,并拟定建议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收费。 5、医院的所有收费,必须由财务科开具合法的正式收据,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出具非正式收据(或不出具收据)向病人及病人家属收取各种费用。 6、凡医疗服务价格有变动的,价格主管科室和信息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新价格库。 7、医院的一切收入必须上交财务科,严禁任何科室私设小

医药价格调价管理规定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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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价格调价管理制度 为确保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立顺畅的调价通知流程,及时调整或通知相关部门调整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保障医疗收费的合法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不得随意变动。 二、对所有医疗服务项目(含允许收费的医用材料)价格的调整必须由专职价格管理人员统一修改;药品价格调整授权药剂科专职人员修改;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修改。 三、新增项目的价格调整,应有书面记录备查。 四、设备科每日出库的医用材料,物价组专职价格管理人员应在次日根据出库明细,及时调整医用材料的收费价格,避免收费的随意性。 五、涉及政策性临时调整、变更的批量价格调整,应由专职价格管理人员以书面形式报科室负责人,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由物价组进行价格调整。

五、对医疗服务及药品价格调整情况每月进行抽查,并有记录,保证价格调整的准确性。 贡山县医院药品价格调价管理制度 1、医院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和云南省、州、县物价局制定的价格政策执行。 2、所有零售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招标药品价格严格按照省、州、县招标办公布的中标价格执行。 3 、计算的药品价格由保管员复核查对,然后进行调价,以确保药品调价的严肃性和准确性。调价药品的品种根据药品调价文件目录由药库保管员、门诊药房负责人、病区药房负责人核对,并经药房主任审核。 4 、药品调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价。 5 、药品调价后,应及时通知各个药房。 6 、药品调价根据调价清单,及时清点调价药品,将药库和各药房的库存数量,及时上报财务部门进行财务处理。

医药价格调价管理规定

医药价格调价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医药价格调价管理制度 为确保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立顺畅的调价通知流程,及时调整或通知相关部门调整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保障医疗收费的合法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不得随意变动。 二、对所有医疗服务项目(含允许收费的医用材料)价格的调整必须由专职价格管理人员统一修改;药品价格调整授权药剂科专职人员修改;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修改。 三、新增项目的价格调整,应有书面记录备查。 四、设备科每日出库的医用材料,物价组专职价格管理人员应在次日根据出库明细,及时调整医用材料的收费价格,避免收费的随意性。 五、涉及政策性临时调整、变更的批量价格调整,应由专职价格管理人员以书面形式报科室负责人,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由物价组进行价格调整。 五、对医疗服务及药品价格调整情况每月进行抽查,并有记录,保证价格调整的准确性。 贡山县医院药品价格调价管理制度 1、医院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和云南省、州、县物价局制定的价格政策执行。 2、所有零售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招标药品价格严格按照省、州、县招标办公布的中标价格执行。

3 、计算的药品价格由保管员复核查对,然后进行调价,以确保药品调价的严肃性和准确性。调价药品的品种根据药品调价文件目录由药库保管员、门诊药房负责人、病区药房负责人核对,并经药房主任审核。 4 、药品调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价。 5 、药品调价后,应及时通知各个药房。 6 、药品调价根据调价清单,及时清点调价药品,将药库和各药房的库存数量,及时上报财务部门进行财务处理。 7 、及时关注国家发改委和云南省物价局的门户网站,掌握药品价格信息。当药品调价通知单滞后时,应在调价清单上注明收到调价通知单的时间。 8 、药品调价应公开,让患者能明白消费,并提供快速简便的药价查询方法和详尽的药品价格清单。

家庭常备药品一览表

[10/20-16:09:34] 家庭常备药品一览表 注:以下用法,均系成人剂量! 01.药名:复方阿司匹林片[APC]; 剂量(一片); 适应:退热止痛、用于感冒发热、风湿痛、神经痛等; 用法:{日服3次,每次1片,饭后服}; 注意事项:不宜久服 02.药名:克感敏; 剂量(一片); 适应:退热、镇痛、抗过敏、用于感冒、头痛、神经痛; 用法:{每日3次,每次1片}; 注意事项:无 03.药名:感冒退热冲剂; 剂量(一片); 适应:伤风感冒; 用法:{每日3-4次,每次1包,开水冲服}; 注意事项:无 04.药名:午时茶; 剂量(一片); 适应:感冒初起、消化不良; 用法:{日服1-2次,每次1包,煎汤或开水泡服,怕冷无喉痛者,可加生姜两片}; 注意事项:服后盖被发汗 05.药名:半夏露; 剂量(一片); 适应:止咳化痰、用于咳嗽痰多、支气管炎; 用法:{日服4次,每次5片}; 注意事项:无 06.药名:矽炭银; 剂量(一片); 适应:主要用于急性肠炎、肠内异常发酵、下痢等; 用法:{每日3-4次,每次1-3片}; 注意事项:宜空腹时服 07.药名:黄连素; 剂量(一片); 适应:用于细菌性痢疾、腹泻等[也可用于眼结膜炎]; 用法:{每日3次,每次1-1片};

注意事项:小儿用剂量酌减 08.药名:食母生[干酵母片]; 剂量(300毫克); 适应:消化不良、食欲不振、维生素B族缺乏等; 用法:{日服3次,每次2-5片,嚼服}; 注意事项:吸潮、发霉后不可再用 09.药名:大黄苏打片; 剂量(一片); 适应:用于胀腹、便秘; 用法:{日服3次,每次1-3片}; 注意事项:无 10.药名:藿香正气片; 剂量(一片); 适应:中暑、头晕、恶心等; 用法:{日服3次,每次2-4片}; 注意事项:孕妇忌用 11.药名:人丹; 剂量(一片); 适应:消化不良、晕车、晕船、头晕、胸闷; 用法:{需要时吞服4-8粒}; 注意事项:无 12.药名:冰硼散; 剂量(一片); 适应:咽喉肿痛、口舌生疮; 用法:{一日数次,吹敷患处}; 注意事项:不要吞服 13.药名:清凉油; 剂量(一盒); 适应:轻度中暑、头晕、头痛、皮肤瘙痒、蚊虫叮咬等; 用法:{搽于患处,头痛搽太阳穴}; 注意事项:不要弄进眼里 14.药名:京万红药膏; 剂量(一管); 适应:活血解毒,消肿止痛,去腐生肌;用于烫伤,疮疡肿痛,创面溃烂。 用法:{外用}; 注意事项:无

药品管理制度

药品管理制度 (一)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1、基本用药采购管理 ⑴药品采购严格执行四川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定,临床所需药品(毒性、麻醉、精神、放射药品和中药饮片除外)一律实行网上选择采购。阳光药品采购金额达到采购药品金额的90%以上,阳光药品采购分值必须在90分以上,药剂科负责药品采购。 ⑵药品价格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招标(挂网)药品执行省招标(挂网)药品价。招标药品按招标价或低于招标价采购,医院按规定顺加作价;非招标药品执行国家最高零售限价,只能低于国家核定药品价格采购和作价; ⑶医院药品采购实行配送制。选择信誉好、质量管理规范并具有较强实力的医药企业进行配送,配送公司必须与医院签订《药品配送协议》和《反商业贿赂协议》,若有违背立刻终止配送,药剂科加强对购入药品质量监督控制,严把药品质量关。各公司配送品种原则不得串户,配送公司必须及时协调配送;医院大型抢救、急救用品应及时供应,满足临床用药需求。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在资阳医药公司自行采购。 ⑷药品实行计划采购,库房保管根据临床用药合理储备, 每半月一次计划,库房保管造出计划,由库管会计根据库存审核后,报仓储部主任审签后报药剂科主任,药剂科主任根据临床用药情况和药房备药情况,补充完善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后,送配送公司,配送公司五天备齐药品送到医院;临时急需用药临时申报配送。 ⑸购药款的支付,医院按照《省阳光采购管理考核积分实施细则》要求药品,回款时间最长不超过60天,实行滚动付款;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实行先款后货。 ⑹药品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药品购销全程监控,定期对药品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掌握药品购销、使用动态,及时发现、纠正问题。 2、新药准入审批管理 ⑴凡临床需购置的中、西药新品种,由申请购买科室分析论证后,根据临床需求量,由中级以上医师填写“新药准入申请表”,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后向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购买科室要有讨论记录备查。 ⑵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整理申报资料,对申请的新药品种进行核实,将科室申请理由、论证资料、新药单品种的详细资料(包括生产厂家的新药证书、药品生产和经营许可证、药品说明书、GMP证书、药检报告、药价批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整理汇总,编制新药目录,提请药事管理委员会审议。 ⑶新药品种实行挂网择优采购原则。 ⑷新药应经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批,参加会议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经充分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选择挂网品种,得票超过参会人数2/3者为批准购入新药。经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批准纳入计划采购。

医院收费价格管理制度

宁都县人民医院收费价格管理制度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加强医院收费管理,保障医院利益不受损害,严格执行江西省物价局、赣州市物价局制定的《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并按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提供医疗服务,收取服务费用。特制定我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监督机制。医院成立价格监督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人员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对收费科室进行监督检查。查出的违法收入要及时、如数退还患者,并向患者致歉。建立奖惩制度,把价格管理作为考核科室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完善价格公示制度。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实际执行价格和收费依据等)、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价格。价格变动时,应及时变更相应的公示内容。 三、建立患者住院费用清单查询制度,增加医疗费用透明度。要逐项记录住院患者每日发生的医疗费用(费用清单包括医疗服务、药品及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在患者入院时,要告知患者每日医疗费用查询方式,各科室护士站负责提供患

者查询要求。每日向患者发放住院费用一日清单,患者出院时,要对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每一笔费用进行复核,住院费用核实无误后,给 患者办理费用结账手续,同时向需要的患者免费提供住院总费用清单。门(急)诊患者根据要求提供费用清单,包括收费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 四、建立医疗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自查制度。配备专职物价管理 人员,自觉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每月定期进行自查,有无对医疗收费自定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和漏收费现象,不允许科室以任何形式的分解收费和比照项目等乱收费行为。并对检查情况进行分 析写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通过经常性地自律性检查,实现无违法收费的不良记录。 五、完善患者投诉处理管理制度。医院有义务接受患者对价格问 题的咨询和医疗费用问题的查询,并如实向患者提供价格或费用信 息。在医院门诊大厅显著位置公布医院价格监督投诉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意见簿。要认真对待每位患者的投诉,及时受理处置患者投诉,详细记载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并及时回复投诉人。 六、为适应医疗技术进步和开展医疗服务的需要,在《江西省医 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之外,各相应科室如有条件开展新医疗服务项目的,应按赣发改收费字[2005 ] 174号175号文件规定程序申报,物价管理员应积极指导科室填报新项目成本测算表,提出收费标准的建议,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审批后执行;对优质病房床位费”“优质护理费”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规定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xxxx医院 关于印发xxxx医院 内部医药价格监管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阿拉善盟蒙医医院内部医药价格监管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科室认真学习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xxx医医院 2016年12月14日 xxxx医院 内部医药价格监管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医药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医药品价格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本医院销售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利益。 二、对购进药品,要区别挂网药品及单独定价药品,严格分类核实,执行相应价格。

三、对通过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购入的新药,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该品种的药品价格公示表的价格。 四、对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经盟发改委批准后,按批准价格执行。 五、对集中招标、挂网、备案采购的药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确定的招标、挂网、备案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执行。 六、对国家、省市相关物价部门调整的药品价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药品价格》及相关法定调价依据,接到通知后,药库及时对库存药品进行盘点,更新药品价格,并将调价品种、数量制表汇总上报。 七、药品质量验收小组在进行药品验收工作时,对药品价格质量把关。 八、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审批价格执行。 九、为了增加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除了病区打印每日清单外,医院显示屏都应对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张榜公示。 十、所有进入本院各药房销售的药品,其名称、产地、剂型、规格、价格,都应在电子显示屏显示。 十一、医生开具处方时应以药品通用名书写,且字迹清晰;划价时应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准确划价。

公立医院价格管理制度_副本

XX医院价格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医院价格管理,进一步规医院收费行为,提高收费透明度,维护医院与患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规、条例,及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工作和药品价格日常管理需要,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价格管理法》、《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等法律、法规、条例,坚持“应收则收、应收不漏、合理收费”的原则,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各科室、部门、个人不准擅自提高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自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和重复收费。 二、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1、组成: 组长:执行院长 副组长:分管院长 成员:财务部、医务部、护理部、行政部、门办、资产管理部、药剂部、手术室、信息部各科室负责人 2、职责: (1)编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总体方案。 (2)贯彻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根据国家、省、市物价有关政策,制定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管理制度;指 导相关科室制定医药服务价格管理配套制度。

(3)对各科室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4)会同物价管理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5)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三、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专、兼职人员 1、组成: 专职价格管理员:物价员 兼职医药价格管理人员:各医技科室负责人、各病区护士长、药品会计 2、职责: 专职价格管理员职责: (1)认真学习《价格法》,树立法制观念,依法进行价格管理,熟练掌握《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及相关物价政策。 (2)服从医院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 (3)负责全院物价政策培训和物价工作指导。 (4)负责关于物价问题的咨询及信访工作。 (5)负责医院部物价自查自纠工作。 (6)负责医院收费项目的设置及收费系统日常维护。 (7)配合上级部门物价检查,并做好解释工作;及时反馈物价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8)做好医疗收费各类文档的管理工作。

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管[1996]1590号)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价格管理,保持药品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行政机关和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药品经营者),进行药品价格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品价格指国产和进口化学药品、中药、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的价格。 第四条国家对药品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促进公平、正当、合法的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 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是药品价格的主管机关;各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协助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管理药品价格。 第五条国家对下列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一)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 (二)临床应用面广、量大的少数基本治疗药品、预防制品; (三)一类精神药品、一类麻醉药品和避孕药具等特殊药品。 属于中央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属于地方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协调。 各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省级以下价格管理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制定药品价格管理目录。 第六条国家已明确放开价格的药品由药品经营者自主定价,不受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限制。具体品种目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颁布。 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以外的药品价格由药品经营者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自主定价,其中部分品种实行企业提价申报或备案制度,具体品种目录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颁布。 第八条国产药品价格的制定与调整,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兼顾国家、企业、医疗单位和患者的利益,保持市场药价的相对稳定。 (一)药品出厂价格的制定应能合理弥补成本,依法计税,合理确定利润,反映供求状况;鼓励研制和开发新产品,实行优质优价。 (二)药品销售价格的制定,应本着促进药品合理流通、减少环节、打紧费用的原则,使经营者在弥补经营成本后能获得适当利润。 对药品流通环节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并区别药品的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差率。具体的进销差率、综合管理费率和批零差率依照药品作价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进口药品价格应本着下列原则,确定进销差率和国内销售价格。 (一)国内不能生产、医疗急需、必须组织的品种,其进销差率按略高于国产药品的进俏差率。 (二)国内已有生产,但疗效不稳定,需要部分进口的品种,其进俏差率执行国产药品的进销差率。 (三)国内已有生产且能满足需要尚有少量进口的,其进口成本高于国内同类品种价格

医院收费价格管理制度

医院收费价格管理制度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加强医院收费管理,保障医院利益不受损害,严格执行湖北省物价局、武汉市物价局制定的《湖北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并按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提供医疗服务,收取服务费用。特制定我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监督机制。医院成立价格监督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人员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对收费科室进行监督检查。查出的违法收入要及时、如数退还患者,并向患者致歉。建立奖惩制度,把价格管理作为考核科室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完善价格公示制度。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实际执行价格和收费依据等)、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价格。价格变动时,应及时变更相应的公示内容。 三、建立患者住院费用清单查询制度,增加医疗费用透明度。要逐项记录住院患者每日发生的医疗费用(费用清单包括医疗服务、药品及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在患者入院时,要告知患者每日医疗费用查询方式,各科室护士站负责提供患者查询要求。每日向患者发放住院费用一日清单,患者出院时,要对 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每一笔费用进行复核,住院费用核实无误后,给患者办理费用结账手续,同时向需要的患者免费提供住院总费用清单。门(急)诊患者根据要求提供费用清单,包括收费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 四、建立医疗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自查制度。配备专职物价管理人员,自觉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每月定期进行自查,有无对医疗收费自定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和漏收费现象,不允许科室以任何形式的分解收费和比照项目等乱收费行为。并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写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通过经常性地自律性检查,实现无违法收费的不良记录。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医院药品价格行为,根据药品价格管理的相关政策, 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本医院销售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及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制 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本医院所用药品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按规定实行网上招 标采购。 三、进入本院销售的药品应以实际进价为基础,顺加规定的加价率或加价额作价销售。 四、医生开具处方时应以药品通用名书写,且字迹清晰;划价时 应按规定的价格政策对药品逐一划价。 五、所有进入本院各药房销售的药品,其名称、产地、剂型、规格、价格,都应在电子触摸屏显示。 六、药品价格管理实行部门负责制,药品价格出现差错,视情况 给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批评和经济处罚。 七、实行专人专线负责医院药品价格的协调处理。 医院投诉: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发改委《价格法》精神,规我院物价收费管理工作,落实不规收费责任追究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医院各项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必须按规定采用上墙、咨 询服务等方式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2、医院各科室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政策,按 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3、医院的各项收费要严格按"应收则收,应收不漏,不该收的坚决不收"的原则执行。严禁分解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巧立 明目收费。 4、各科室需要开展新的医疗项目,或需要对现有医疗服务项目 增加新的容时,应先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并对医疗收费标准提出初步意见后报财务科,由财务科牵头按有关规定组织论证、核算成本, 并拟定建议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收费。 5、医院的所有收费,必须由财务科开具合法的正式收据,严禁 任何科室和个人出具非正式收据(或不出具收据)向病人及病人家属收取各种费用。 6、凡医疗服务价格有变动的,价格主管科室和信息科应在规定 的时间更新价格库。 7、医院的一切收入必须上交财务科,严禁任何科室私设小金库。 8、严格执行住院病人一日清单制和门诊病人一方清制度。严格 退费、退药相关制度。 9、各科室负责人负责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管理工作。凡是 病人在查询系统中发现的问题或提出的疑问,均应按首问负责制的原则及时给予答复和解决,不得相互推诿。 10、全院职工应共同遵守本制度。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将按 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 医疗收费价格公示查询制度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规定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xxxx医院 关于印发xxxx医院 内部医药价格监管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阿拉善盟蒙医医院内部医药价格监管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科室认真学习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xxx医医院 2016年12月14日 xxxx医院 内部医药价格监管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医药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医药品价格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本医院销售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利益。 二、对购进药品,要区别挂网药品及单独定价药品,严格分类核实,执行相应价格。

三、对通过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购入的新药,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该品种的药品价格公示表的价格。 四、对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经盟发改委批准后,按批准价格执行。 五、对集中招标、挂网、备案采购的药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确定的招标、挂网、备案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执行。 六、对国家、省市相关物价部门调整的药品价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药品价格》及相关法定调价依据,接到通知后,药库及时对库存药品进行盘点,更新药品价格,并将调价品种、数量制表汇总上报。 七、药品质量验收小组在进行药品验收工作时,对药品价格质量把关。 八、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审批价格执行。 九、为了增加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除了病区打印每日清单外,医院显示屏都应对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张榜公示。 十、所有进入本院各药房销售的药品,其名称、产地、剂型、规格、价格,都应在电子显示屏显示。 十一、医生开具处方时应以药品通用名书写,且字迹清晰;划价时应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准确划价。

医药价格调价管理规定

医药价格调价管理规 定 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医药价格调价管理制度 为确保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立顺畅的调价通知流程,及时调整或通知相关部门调整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保障医疗收费的合法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不得随意变动。 二、对所有医疗服务项目(含允许收费的医用材料)价格的调整必须由专职价格管理人员统一修改;药品价格调整授权药剂科专职人员修改;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修改。 三、新增项目的价格调整,应有书面记录备查。 四、设备科每日出库的医用材料,物价组专职价格管理人员应在次日根据出库明细,及时调整医用材料的收费价格,避免收费的随意性。 五、涉及政策性临时调整、变更的批量价格调整,应由专职价格管理人员以书面形式报科室负责人,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由物价组进行价格调整。 五、对医疗服务及药品价格调整情况每月进行抽查,并有记录,保证价格调整的准确性。 贡山县医院药品价格调价管理制度 1、医院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和云南省、州、县物价局制定的价格政策执行。

2、所有零售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招标药品价格严格按照省、州、县招标办公布的中标价格执行。 3、计算的药品价格由保管员复核查对,然后进行调价,以确保药品调价的严肃性和准确性。调价药品的品种根据药品调价文件目录由药库保管员、门诊药房负责人、病区药房负责人核对,并经药房主任审核。 4、药品调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价。 5、药品调价后,应及时通知各个药房。 6、药品调价根据调价清单,及时清点调价药品,将药库和各药房的库存数量,及时上报财务部门进行财务处理。 7、及时关注国家发改委和云南省物价局的门户网站,掌握药品价格信息。当药品调价通知单滞后时,应在调价清单上注明收到调价通知单的时间。 8、药品调价应公开,让患者能明白消费,并提供快速简便的药价查询方法和详尽的药品价格清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医药行业:《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意见稿出台 2010年06月18日10:22顶点财经湘财证券我要评论(0) 字号:T|T 事件:《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即将出台,受此影响昨日医药板块应声大跌。在天价药品事件以及医院回扣事件频频曝光的背景下,《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似乎是水到渠成,政府终于向社会上的药品暴利现象挥出了利剑。我们对意见稿的点评要点如下: 药品按照成本定价,降价风暴或愈演愈烈。意见稿中药品价格调控直指药品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对生产过程中的期间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以及流通差价率(额)设定最高核算标准,其中销售利润率最高核算标准仅为23%,要低于不少医药上市公司的现有水平;而流通差价率更是实行差别流通差率,直接压缩了依托高价药品的药品流通企业的利润空间。因此,医药行业的降价风暴将直接对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的盈利水平造成广泛的负面影响,但其中对原料药和OTC 药品不适用,医疗器械也暂时未受波及。 药品生产企业优质优价保留,鼓励创新、鼓励中药和生物药仍是主旋律。药品生产企业的优质优价得到保留,只是以“对特定企业生产的药品制定和调整价格”的形式存在,主要针对专利药品、首仿药品、优质药品等,基本药物不适用,但不同的是定价仍以成本为基础,这意味着新的优质优价的标准也将同比下降。从生产环节期间费用率和销售费用率的最高核算标准来看,可总结为创新药高于普药、中药和生物制品高于化学药品,这延续了医改鼓励创新、鼓励中药和生物药的思路。其中不少上市公司由于期间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超标而将受到不利影响,化学药中康芝药业(300086)、信立泰(002294)等影响最大;生物药中双鹭药业(002038)、华兰生物(002007)等影响最大;中药中红日药业(300026)、奇正藏药(002287)、沃华药业(002107)、上海凯宝(300039)等影响最大。 流通环节实行差别差价率,精麻类和分销业务影响最大。药品流通环节实行差别差价率,高价药品差价率从低,低价药品差价率从高,这对于依托高价药品提高毛利率的药品流通企业是一个巨大的打击,其中意见稿规定精麻类药品流通差价率按照统一标准核算,使得垄断性的精麻类药品的流通毛利率大幅下降;而分销的流通差价率最高不超过15%,对于高毛利率的分销业务也是一个冲击。这对分销业务比例高、精麻类药品代理比重高的国药股份(600511)影响最大,而相对而言,药品零售企业由于利润率本已低下而冲击相对有限。 投资建议:本次出台的仅仅是征求意见稿,未来还存在较大的修改空间,因此《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对医药行业的影响尚需观察。但可以肯定的是管理办法的出台必将引发医药行业的降价风暴,医药板块近期可能存在系统性风险,建议

医药价格调价管理规定

医药价格调价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医药价格调价管理制度 为确保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立顺畅的调价通知流程,及时调整或通知相关部门调整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保障医疗收费的合法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不得随意变动。 二、对所有医疗服务项目(含允许收费的医用材料)价格的调整必须由专职价格管理人员统一修改;药品价格调整授权药剂科专职人员修改;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修改。 三、新增项目的价格调整,应有书面记录备查。 四、设备科每日出库的医用材料,物价组专职价格管理人员应在次日根据出库明细,及时调整医用材料的收费价格,避免收费的随意性。 五、涉及政策性临时调整、变更的批量价格调整,应由专职价格管理人员以书面形式报科室负责人,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由物价组进行价格调整。 五、对医疗服务及药品价格调整情况每月进行抽查,并有记录,保证价格调整的准确性。 贡山县医院药品价格调价管理制度 1、医院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和云南省、州、县物价局制定的价格政策执行。 2、所有零售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招标药品价格严格按照省、州、县招标办公布的中标价格执行。

3 、计算的药品价格由保管员复核查对,然后进行调价,以确保药品调价的严肃性和准确性。调价药品的品种根据药品调价文件目录由药库保管员、门诊药房负责人、病区药房负责人核对,并经药房主任审核。 4 、药品调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价。 5 、药品调价后,应及时通知各个药房。 6 、药品调价根据调价清单,及时清点调价药品,将药库和各药房的库存数量,及时上报财务部门进行财务处理。 7 、及时关注国家发改委和云南省物价局的门户网站,掌握药品价格信息。当药品调价通知单滞后时,应在调价清单上注明收到调价通知单的时间。 8 、药品调价应公开,让患者能明白消费,并提供快速简便的药价查询方法和详尽的药品价格清单。

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一级专科康复医院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医院物价管理体制 第三章医院物价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第四章医院专职物价员工作职责 第五章医院各科兼职物价员工作职责 第六章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制度第七章医疗价格服务投诉制度 第八章物价管理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院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健全我院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 强化内部管理和约束机制,推进医院改革和发展的进程,使医疗服务收费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系统化、规范化,根据物价管理部门及有关物价管理政策、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物价管理制度。 第二章医院物价管理体制 为加强我院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力度,我院医疗服务收费工作实行三级管理 , 各部门互相监督、密切配合,为提高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工作质量努力工作,充分保证物价政策和物价法规在我院的贯彻落实。 一、医疗服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 二、专职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并设立专职物价员(财务科) 三、科室兼职物价员(科主任、护士长) 第三章医院医疗服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全院上下必须严格贯彻执行物价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收费管理意识。以诚信为本,树立良好的医院形象。 二、宣传医疗服务收费政策,组织职工学习医疗服务收费知识及有关规定,使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得到完善。 三、建立医院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小组,分工明确、奖罚分明、抓好落实。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全面做好本院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章医院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小组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物价政策法规,掌握物价收费的有关规定及知识,熟悉并执行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负责制定医院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各项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二、通过本院联网计算机,根据鄂州价费[2006]26号白皮书标准全面录入收费 系统,全院统一收费。 三、负责“新增医疗项目”、“新增一次性医疗用品”、“新病房床位和特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申报及“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备案工作。 四、深入科室指导科室兼职人员工作,并按月抽查各科室医疗服务收费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五、督促药剂科兼职物价人员维护好药品库,根据规定和通知,及时对药品价格进行调整。 六、由专职物价员负责处理群众因医疗服务收费问题的来信来访;设立价格投诉电话与投诉箱,由专职物价员负责处理,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究、究必有果。 七、主动协调上级各物价监督部门的物价检查和督查工作,尽责处理患者与医院之间、医院内部科室与科室之间有关医疗服务收费方面的工作联系。 八、对违反医疗服务收费政策规定的科室和个人,定期上报医院行风办,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医院专职、兼职物价员工作职责 一、专职物价管理人员积极贯彻医院医疗服务收费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制度,熟悉掌握并执行鄂州价费[2006]26号标准。 二、兼职物价员必须根据鄂州价费[2006]26号标准对本科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错收、漏收和滥收费情况发生;临床科室兼职物价员应积极配合医院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工作,自查医疗服务收费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负责本科室新增医疗项目及医用耗材的相关资料搜集、整理,以便医院收费管理科及时送交物价部门审核。 四、积极配合医院医疗服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对本科室医疗服务收费工作进行检查。 第六章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计算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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