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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领

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咸政办发[2012]139号

【发布部门】咸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25

【实施日期】2012.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2〕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以及省第十次党代会关于建设“法治湖北”的重大决策部署,为切实加强对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咸宁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丁小强市长

副组长:黄剑雄常务副市长

镇方松副市长

王济民副市长

闫英姿副市长

曾国平副市长

蔡光兴副市长

张一名市长助理

成员:夏福卿市政府秘书长

雷宏斌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张善猛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公积金中心主任周辉庭市委组织部常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 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服务 【发文字号】洛政办[2013]118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25 【实施日期】2013.10.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政办〔2013〕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25日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形成公共服务发展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及《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将直接承担或通过事业单位承担的技术性、服务性和辅助性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政府按照一定的标准评估履约情况并支付服务费用,是一种“政府主导、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凡本市范围内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权责明确。市、县两级政府根据职能转变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购买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布部门】文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14 【实施日期】2015.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省驻文昌各有关单位: 《文昌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4日 文昌市统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文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5〕29号)要求,设置文昌市统计局。文昌市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调整事项 加强职责:加强对统计执法检查、投资统计、服务业统计、能源统计、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统计方面的职责;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涉外调查活动、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政策、规划、全国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起草统计法规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统计政策、规章、规划、计划,指导全市统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市及各镇(农垦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市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牵头有关部门拟订重大普查计划、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10]64号 【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29 【实施日期】201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安政办发〔2010〕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 一、引言

1.1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营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实现安康市“双创”工作目标,根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城市容貌是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集贸市场、广告标志、河流山川、公共场所、施工工地构成的城市局部和整体景观。 1.3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安康市中心城市160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标准》制定实施办法。 二、建筑容貌 2.1 城市确定的保护建筑应保持原有风貌,严禁随意改动或拆除,并设置专门标识。 2.2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造,要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等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3 根据安康气候特点,为体现安康小江南特色,城市建筑色彩宜选用浅灰色的色调。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构)物,应以安康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为依据确定自己的建筑风格和建筑色彩,以体现安康厚重的历史文化氛围和生态园林城市特色。 2.4 沿街的建(构)筑物应符合城市街景规划的要求;危险残破的建(构)筑物,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及时拆除或整修。 2.5 建(构)筑物屋顶不得违反城市规划擅自搭建棚亭,严禁堆放杂物,保持整洁、美观。 2.6 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不得设置屋顶广告,周边不得设置垂直广告;在其本体视线所及范围内,不得设置与传统风貌不相符的设施、设备。 2.7 城市道路两侧不得有影响市容观瞻的非法建(构)筑物和堵塞、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盲道的棚亭。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作规则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 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6]91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06 【实施日期】2006.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作规则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6〕91号) 各处(局):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办公室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作规则

为切实转变机关作风,大力推进服务型机关建设,不断提高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服务的质量与水平,确保办公室、研究室工作的规范、高效和协调运行,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一日行为规则 1.自觉遵守机关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各处(局)长对所属人员每日出勤情况进行考勤登记,办公室、研究室分管领导每月对分管处(局)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2.保持洁净有序的工作环境。每日提前15分钟到达,打扫室内卫生,整理物品,做到每日一小扫,每月一大扫,每逢节假日前应自觉组织卫生清扫;办公室内不乱堆杂物,办公桌上物品放置整齐;每月25号为办公室、研究室卫生检查日。 3.保持端庄整洁的仪表仪容。平时应注意个人着装,做到仪容整洁,举止端庄,行为得体;在公共场所和会议室内禁止吸烟,办公区内不得吸游烟,不得乱扔烟头和杂物。 4.坚持礼貌待客的文明习惯。要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接待基层来办人员,态度和蔼,服务周到,使用规范的文明礼貌用语。 5.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制度。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内容的活动,因公外出应坚持请销假制度;会议期间遵守会议纪律,并主动关闭手机或放在振动位置;严格执行和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公示承诺制度、办事办文时限制、岗位目标责任制、工作日中午禁酒制、失职追究制等六项制度。 6.切实加强公共财物的管理。非专业驾驶人员,不得擅自驾驶办公室、研究室的公用车辆,因公需派遣和使用公车的,应严格按照管理规定统一派车,并确保车辆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做好节能防火和安全保密保卫工作。每日下班前,应关闭电脑和各种电器的电源,关好窗、锁好门。 二、公文处理规则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三统一 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府办发[2017]13号 【发布部门】南充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03 【实施日期】2017.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南府办发〔201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川委发〔2016〕2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三统一”制度 (一)统一登记 1.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程序 (1)起草单位向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时,一并报送提请本级政府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请示、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以及征求公众意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和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审查意见等资料。 (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将送审稿和其它有关材料转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3)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按程序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未经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经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请政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洛政办[2015]94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14 【实施日期】2015.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洛政办〔2015〕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8月14日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洛发〔2014〕14号),设立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职责。 2. 采矿权抵押备案审批职责。 3.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项目审批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审批职责下放到部分城市区(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回族区)政府。 (三)承接的职责 1. 市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转让审批职责。 2. 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职责。 3. 一次性开发400-600公顷的国有荒山、荒坡、荒滩审批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有关政策。组织制定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落实国家、省国土资源宏观调控政策,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调查研究,拟订全市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10]147号 【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23 【实施日期】2010.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政办发〔2010〕1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99号),设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划出移交和取消的职责。 1、拟定本市人员出境就业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职能划归市商务局。 2、目标责任考核职能划归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3、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调整的职责。 将市政府所属部门科级领导职务任免审批调整为备案。 (四)新增的职责。 增加农民工工作、农村社会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等管理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职责。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的人才队伍;引进高层次专家和紧缺人才,提高引进国外专家层次。 2、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1?6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 展实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我市被确定为首批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为推进省级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工作,提升职业教育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方案》和《常州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有关精神,我市制定了《常州市建设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高质量完成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常州市建设江苏省职业教育 创新发展实验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实施《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

验区建设方案》,推进我市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和科学发展,现就我市建设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对接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一核八园”建设,创新职业教育发展方式,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和发展能力,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终身发展能力,为常州“四城建设”、“两个率先”、建设和谐幸福社会提供更坚实的基础性、保障性支撑。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形成高、中等职教配套衔接、一体化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以及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一体化发展格局,创建10所以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国家优质特色职业学校和省级高水平示范性职业学校为标志的一流职业学校,建立对接地方产业发展的学校布局、专业结构和教学体系,全面达成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标准,为常州建设中国职教名城奠定坚实基础。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根据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目标任务和建设标准,实现我市创建任务目标,重点推进以下八个方面的创新: (一)创新职教发展方式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货币安置中搭建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货币安置中搭建服务平台组织居民自主购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南府办函[2015]21号 【发布部门】南充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07 【实施日期】2015.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货币安置中搭建服务平台组织居民 自主购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府办函〔2015〕21号) 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南充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进市辖三区、南充经开区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搭建服务平台,组织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辖三区、南充经开区纳入国省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安置项目清单的项目。

二、实施方式 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搭建服务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服务平台统一登记房源,组织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居民到服务平台自主购买安置房的方式,实现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居民住房安置。 三、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到服务平台登记房源和待售房屋,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居民可自愿通过服务平台选购安置房。 (二)公开原则。将需求的安置房源方位、数量、套型、面积、交房时间和标准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地址、户型图、面积、联系电话、挂牌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三)公平原则。凡有符合安置房源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自愿申请进入服务平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限制其进入服务平台。 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指定房源,强迫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居民购买。 四、安置房房源要求 市辖三区、南充经开区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工作责任单位及项目实施单位,将小户型和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住房纳入安置房房源。存量商品房是指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具备交房和办证条件的现房,以及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销售的期房。 五、责任分工 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牵头,市辖三区、南充经开区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工作责任单位负责,在各行政区域内搭建服务平台,且相互间实现安置房房源信息资源共享。 六、信息收集与发布 (一)需求房源信息的征集。摸底调查时,市辖三区、南充经开区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工作责任单位,应组织各项目实施单位向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居民发放《南充市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设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洛政办[2010]166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09 【实施日期】2010.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 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洛政办〔2010〕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洛阳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洛阳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 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发〔2009〕42号),设置洛阳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洛阳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管理市直机关事务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由市委、市政府管理,以市政府管理为主。 一、总则 (一)为了在职责配置上体现“职能”和“责任”的科学界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决策科学、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制定“七定”规定。 (二)“七定”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协调同步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部门协调配合、审批简洁高效的需要。 (三)根据《行政许可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即审批办转事项及承诺办结时间)、联办事项(即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即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重要工作制度)和目标责任(即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使其成为各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严格遵循的制度。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安康市精神卫生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安康市 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牧业管理 【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5.12 【实施日期】2005.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安康市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由安康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报来《关于加强安康市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卫字〔2005〕118号)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希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安康市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康市卫生局、安康市教育局、安康市公安局、安康市民政局、安康市司法局、

安康市财政局、共青团安康市委、安康市妇女联合会、安康市残疾人联合会、安康市老 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精神疾病是在各种生物、心理以及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下,造成人的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精神疾病范围包括:精神病、神经症、精神发育迟滞、人格障碍等。精神疾病不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同时也给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预防和减少各类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繁荣稳定,对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增多,竞争压力加大,人口和家庭结构变化明显,严重精神疾病患病率呈上升趋势。据摸底调查统计,我市有各类精神疾病患者约2.5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8‰以上,与此同时,儿童和青少年心里行为问题、老年性痴呆、抑郁、药品滥用、自杀和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危机等方面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精神卫生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为进一步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15号)精神,加强我市精神卫生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完善机制,强化措施 按照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确立的工作目标,结合我市实际,2005年,我市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要达到30%,2010年达到50%;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2010年降到12%;精神分裂病治疗率2005年达到50%,2010年达到60%;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工作覆盖人口2005年达到全市人口的2/3,2010年达到全市人口的4/5;2005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5]97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0.27 【实施日期】2005.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实施方案 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5〕9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消防任务日益繁重,警力不足矛盾较为突出。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充实到基层消防单位,有利于缓解公安现役消防警力不足的矛盾,加强地方消防力量,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

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消防工作,适应城市化、工业化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增加资金投入,充实消防力量,不断提高消防工作水平,为创建“平安常州”、推进“两个率先”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的实施方案 为缓解常州市现役消防警力严重不足的矛盾,根据省政府苏政办发〔2005〕25号文和常州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精神的要求,现制定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实施方案: 一、征招对象及要求 年龄在18-25周岁之间,初中以上学历,政治思想素质好,身体符合应征青年入伍体格检查条件,自愿从事消防工作的男性青年,退役消防战士和其他退役军人、地方职业学校消防毕业生优先录用。 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公开向社会征招,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协议期满服务关系即行终止。因工作突出,经本人申请和劳动、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续签合同。 二、征招时间及步骤 自2005年起分3年完成。具体操作步骤,在每年5月底之前,由市消防支队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向社会公告征招条件、人数和报名等有关事项及要求;6月份公开招聘并办理相关手续;7至9月份,进行统一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分配到消防部队基层一线,参加执勤灭火、抢险救援和其他辅助性工作。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南充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南充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 调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南府办发[2015]28号 【发布部门】南充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14 【实施日期】2015.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南充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南府办发〔2015〕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十届四次、 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四川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川办发〔2015〕6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成立南充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 (一)组成人员

常务副市长郑和平担任市协调小组组长,市政府秘书长沈一凡担任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何刚、李会全、张相君、朱胜国、黄金树,市委编办副主任王荣秀,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何朝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杨积义为成员。 (二)主要职责 在各地各部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基础上,统筹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县(市、区)相关工作,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市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科文卫体改革组、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建设组、责任清单清理改革组8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专家组4个功能组。综合组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从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实行集中办公,对外以“南充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抽调人员文件另发)。 二、市协调小组专题组组长、副组长及主要职责 (一)行政审批改革组 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沈一凡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朱胜国、市委编办副主任王荣秀、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何朝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杨积义担任。 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担,其中:市委编办负责审核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并实施动态管理;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承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约束自由裁量权;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规范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布部门】文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14 【实施日期】2015.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省驻文昌各有关单位: 《文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4日文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文昌市人民政府职能

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5〕29号)精神,设置文昌市教育局,为文昌市主管全市教育事业工作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增加) (一)普通高中(含民办)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二)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三)省管权限的师范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 二、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有关教育工作的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 (二)统筹管理确定后的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贷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和措施;督促本级财政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情况和教师工资兑现情况;制定全市的招生、教育基建投资计划和教育经费预算计划;负责和指导学校条件装备,信息化建设、校办产业和基建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市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以及幼儿教育工作,大力推进全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检查和评估,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四)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求,负责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改革及教育科研工作,检查指导各镇、市直各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并组织推广先进的教育教学经验。 (五)主管全市教师工作、依法履行对全市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计划调配、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表彰奖惩和考核等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校机构设置及定编定岗等工作。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10]56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5.04 【实施日期】2010.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0〕5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常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四日常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 (三)增加组织和管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职责。 (四)增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职责。 (五)增加促进社会工作发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职责。 (六)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政策和规定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拟订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政策和规定草案;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市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军供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掌握和报告灾情,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湿地保护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布部门】南充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28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8日 南充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美丽南充、生态南充,根据《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和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主要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 市和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市和县(市、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航务、农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18年省重点民生实事涉及我市事项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18年省重点民生实事涉及 我市事项责任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洛政办[2018]35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27 【实施日期】2018.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18年省重点民生实事涉及我市事项责任分工的通知 (洛政办〔2018〕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河南省重点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办〔2018〕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重点民生实事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2018年省重点民生实事办理责任,现将《2018年省重点民生实事涉及我市事项责任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落实情况请于每月25日前报市政府督查室。 附件:2018年河南省重点民生实事涉及我市事项责任分工

2018年3月27日附件 2018年河南省重点民生实事涉及我市事项责任分工 一、继续提高城乡居民生活保障水平。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城乡低保对象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分别由不低于250元、142元提高到不低于262元、154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将全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98元;继续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 二、推进青年人才公寓建设。在有条件的省辖市开展青年人才住房保障试点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文昌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文昌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 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布部门】文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16 【实施日期】2015.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文昌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省驻文昌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南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琼府办〔2015〕9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成立文昌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 (一)组成人员。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何琼妹担任协调小组组长,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王云担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副市长吕小蕾、潘宇、黄心奋,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文传宝担

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曾绍壮、陈明杨、朱恩,市编办主任符汪洋、市人社局局长何森、市法制办主任韩海涛、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陈鹏宇为成员。 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科文卫体改革组6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3个功能组。综合组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从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二)主要职责。 在各镇政府、各农场、各部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基础上,统筹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相关工作,督促各镇政府、各农场、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二、协调小组专题组组长、副组长及主要职责 (一)行政审批改革组。 组长由市编办主任符汪洋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陈鹏宇担任。 负责牵头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10]180号 【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10 【实施日期】2010.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 (安政办发[2010]1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99号),设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城乡建设局房地产行业管理、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工程造价、节能墙改职能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新增住房保障工作职能。 (三)将市房管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职能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拟定全市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拟定全市廉租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省市有关廉租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 (二)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编制、组织实施房改方案的配套工作;组织拟定公房出售、出租价格和租金标准;负责房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并指导全市房产交易、抵押、租赁、中介服务、价格评估的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市直管公房管理;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指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制定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规章;负责审批房地产预售许可、颁发房地产预售许可证;负责产权产籍管理,依法审查和确认安康中心城市房屋所有权及其发证;组织制定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和组织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 (四)承担中心城市市政建设与发展职责,研究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信息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和关于加强调查研究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3]31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3.03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和关于加强调查研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3〕31号) 各处室: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室关于加强调查研究的暂行规定》已经办公室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二○○三年三月三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信息工作,确保完成信息工作目标任务,更好地为市领导决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处、计划政法处、经济贸易处、财税金融处、科教文卫处、农村经济处、对外开放处、城建城管处、督查处,研究室综合研究处、发展研究处、政策研究处,市新闻出版局全体公务员。办公室的秘书处、组织人事处也要积极报送信息。 二、考评办法 以处为单位,采取采用指标和计分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一)采用指标:每人每年被省政府办公厅或国务院办公厅采用信息2条以上,采用综合调研信息1条以上。此为必保指标,全年未完成此项任务视为未完成全年信息工作目标任务。 (二)计分办法:凡列入考评的对象,每人全年完成基本得分40分,指标下达到处室。 1、国办或省办约稿的信息每条加10分。 2、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每条计20分。 3、被省政府办公厅《信息简报》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0分,其中简讯采用每条计5分;被《江苏信息摘报》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0分;被《专报信息》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0分;被《信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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