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等施工活动,以及为上述施工活动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证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生产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后,应将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的专项费用的50%拨付给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余下的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按施工进度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施工单位法人代表与该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定的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三)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

(四)该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

(五)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报告;

(六)经施工单位签署自查合格意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审查合格意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表;

(七)施工单位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保险的凭证;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费用支付凭证;

(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五)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六)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该工程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相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四章勘察、设计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七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十九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臵。

第二十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二十一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第二十二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大型维修等施工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九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

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标准,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臵,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臵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臵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臵明显标志。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九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三类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并将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第四十一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培训。未经

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逐步实施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平安卡准入制度。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施工现场可设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建筑安全培训学校)。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从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发放及动态监管工作,并对市管建设工程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配备齐全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

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开工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工程项目建立施工安全监督档案,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相关建设手续完善情况、工程监督记录、安全生产阶段评价、安全生产竣工综合评价资料、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等。同时,制定监督方案,在监督方案中明确监督程序、监督方式、监督时间安排及监督要求,并按照监督方案实施监督工作。

第四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我市有关标准和规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项目安全生产阶段评价和竣工综合评价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核及监督方案交底;

(二)检查核对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的岗位资格条件及到位情况,并作好记录;

(三)检查建设工程项目建立、运行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的情况;

(四)将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检查情况录入监督档案;

(五)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的相关规定;

(六)通报建设、施工、监理及相关单位的不良行为,并抄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

(七)组织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八)纠正和查处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停施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须2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证件。检查人员应将检查及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字。被检查项目的相关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五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事故上报工作。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六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物证。

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建设、监理、施工和其他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细则和意见。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2010修订)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渝建发[2010]15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2.01 【实施日期】2010.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修订)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 理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10〕158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和实体水平,保障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合理计取与有效投入,规范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技术

标准以及《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对原《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06〕177号)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填报管理系统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填报管理系统 (外地入渝) 操作手册 编写单位:重庆市建设信息中心 2013年3月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网上备案填报流程 注意事项: 1、企业信息填写完成后,当选择“保存”后,可对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 当选择“上报”后,则不能再对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 2、企业上报后,如勘察设计处审核通过,则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如审核不 通过退回企业,则需要重新修改上报企业信息。 在填写“在渝技术负责人”信息时,需要填写该负责人两到三年的业绩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承揽项目备案登记流程 注意事项: 1、项目信息填写完成后,当选择“保存”后,可对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当选择“上报”后,则不能再对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 2、项目信息上报后,如勘察设计处审核通过,则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如审核不通过退回,则需要重新修改上报项目信息。

目录 1系统简介 (1) 1.1登录系统 (1) 1.2界面说明 (1) 1.2.1欢迎信息 (2) 1.2.2导航区 (2) 1.2.3工作区 (3) 1.2.4工具栏 (3) 2企业填报 (3) 2.1外地入渝企业 (3) 2.1.1入渝企业备案信息 (3) 2.1.2企业备案人员信息 (4) 2.1.3近三年在渝承接项目 (5) 2.1.4入渝企业备案登记 (5) 2.1.5在渝承揽项目备案登记 (16) 2.1.6企业良好行为 (21) 2.1.7企业不良行为 (23) 2.1.8上报审核信息 (24)

1系统简介 重庆市建委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填报管理系统。 1.1登录系统 在浏览器输入地址后,显示系统登录界面,如下图: 1.2界面说明 登录后台系统以后,将看到系统的首页(如下图所示):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各施工、建设等单位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电子光盘的文件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07]116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报送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城建档案馆(室),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全面提升城建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充分满足社会对城建档案利用的需求,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建设部《全国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实施纲要》(建办档[2004]3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城建档案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今后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的工程档案,对其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及竣工图,应进行数字化扫描处理形成电子档案,并刻录成光盘,同时报送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字化扫描处理的内容 (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1、项目建议书及批文; 2、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及前期工作通知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 4、用地申请报告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红线图;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6、建设用地文件;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人防、环保、消防、交通、园林、市政等单位)批准文件或取得的有关协议; 9、有关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意见及备案书; 10、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合同; 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红线图); 1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3、其它重要文件。 (二)竣工验收文件 1、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质量责任书和人员名单;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验收表1-12); 3、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5、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6、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7、法律、规章等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防雷、高切坡、航道、港监等)。 (三)竣工图 1、建筑工程 (1)总平面布置竣工图; (2)地下管网专业竣工图; (3)建筑竣工图; (4)结构竣工图; (5)给排水竣工图(包括消防);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 的通知 (渝建发〔2008〕169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工地文明施工行为,切实改善工程建设施工活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对原有的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和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重新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和《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建委联系。 联系人:田路 联系电话:023-******** 附件: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现场文明施工标准 一、文明施工管理 建筑工地应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责任人的文明施工组织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建立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文明施工组织方案,内容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责任和义务,文明施工责任体系、生活区文明公约和卫生责任制度,防治废气、废水、扬尘、噪声污染的措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防暑降温、防寒保暖等防范和应急措施等。 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组织方案或措施必须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施工围挡 工地必须实行围挡封闭施工,围挡可采用注水式塑料围挡、轻型板式固定围挡、半通透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渝建发[2006]165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渝建发 [2006]165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06]165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渝建发[2003]141号)及相关产业技术政策规定,我们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经公示后,现将《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以下简称《技术通告》)予以发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技术通告》规定执行时间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技术通告》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对违反《技术通告》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施工图审查应不予通过,并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对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落后技术和产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参与评优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积极推广、扶持和发展相关替代技术和产品,为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做出积极贡献。 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市建委科教处联系。 联系人:杨小汝 电话(传真):63603771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1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 ]90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建委,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78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5月30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第78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内容后对施工单位履约情况的检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完成。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竣工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是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有关材料设备生产企业的技术文件,

(安全文明)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06]177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06]177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六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其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及《重厌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中所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的全部费用内容。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定额费用、专项费用、按实计算费用三部分组成。 (一)定额费用:是指在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及费用定额中已包括的各施工工序正常施工条件下,采用合理施工工艺所发生的常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的要求,为适应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的需要,保障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08计价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11轨道定额),2013年《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计价),均按照“价税分离”和营改增前后各项费用水平不变的原则调整计价依据。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11%) 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

重庆北部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 . . . . . . 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渝新委发﹝2010﹞131号 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北部新区2010年 高考中考保考送考工作方案的通知 礼嘉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级部门驻区机构,水电气企业,各中学: 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将于6

月7日—9日举行,重庆市初中毕业暨高中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中考)将于6月12日—14日举行。为确保高考中考顺利进行,现将《北部新区2010年高考中考保考送考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北部新区2010年高考中考保考送考工作方案 2010年高考、中考即将举行。为确保上海世博会召开之际实现“平安高考、平安中考”目标,现根据重庆市2010年高考中考工作相关文件要求,并结合北部新区实际,制定2010年高考、中考保考送考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高考、中考保考送考工作万无一失,管委会成立北部新区2010年高考中考保考送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北部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熊雪任组长,北部新区管委会委员、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刘泽武任副组长,礼嘉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办公室、监察室、信访办、教育局、社发局、建设局、市政局、交通局、法制办、综治办、经开区公安分局、高新区公安分局、经开区环保分局、高新区环保分局、高新区工商分局、高新园工商分局、经开园工商分局、经开区消防支队、高新区消防支队为成员单位,统筹全区高考中考保考送考工作。领

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局长李忠渝任办公室主任,陈昌武、吴介明、曾珠任副主任,具体负责高考中考保考送考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工作开展 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将于6月7日—9日举行,重庆市初中毕业暨高中招生考试将于6月12日—14日举行。北部新区高考中考考务工作按行政区划分别纳入渝北、九龙坡两区统筹安排。高考未在辖区内设立考场,全区5所高中学校(含职业学校)共1100名考生将分别在渝北区、九龙坡区各高考考场参加考试;中考考场分设在渝高中学、经开育才中学,全区11所学校共计3100名考生将在此进行中考。 (一)日常考务工作 日常考务工作由各考场学校、送考学校负责落实。各校要成立以校长为负责人的高考中考保考送考工作领导小组,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抓好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要根据渝北、九龙坡两区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各种工作方案,加强监考与送考教师的培训,加强参考考生的安全教育、诚信教育、卫生习惯和预防疾病的教育,加强送考车辆的安全检查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加强参考学生的食宿管理;要明确带队领导、教师和班主任的工作职责,强化各方面工作督查,严防各种责任事件与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要针对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人为破坏、校园暴力、卫生疫情等突发事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4]101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 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4〕101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范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水平,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保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有序开展,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新开工工程,其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要求。 自2015年9月1日起,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开工工程,其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标准》要求。 二、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国家、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配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查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注册执业或岗位证书,对人员配备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应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三、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后,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标准》要求,结合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配置专业配套且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 对于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如分期或分阶段开工的,只要求已开工工程的监理人员满足《标准》要求,其他监理人员可在后续工程开工时,根据工程规模进行补充配置。 四、工程监理企业应在监理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具有工程管理

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8(说明及计算规则)

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CQJZDE—2008) 说明及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部颁布的195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2003年《重庆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CQXHL-201-3003)、现行有关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国家产品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其他资料等依据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三、本定额是编制和审核工程预算、工程标底、最高限价、工程结算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参考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和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人工、材料、机械消耗水平。本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除规定允许调整外,均不得调整。 五、本定额用工不分宫中、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人工单价分别为:土石方用工22.00元/工日,机械操作用工28.00元/工日,其他用工25.00元/工日。人工单价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 六、本定额材料消耗已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本定额人工、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械燃(油)料价格,是以定额编制的价格为依据确定的基价,作为计取费用的基础,其价差可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所在地的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等施工活动,以及为上述施工活动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证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生产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后,应将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的专项费用的50%拨付给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余下的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按施工进度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年月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订 重庆市建筑管理局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发包方经年月日经过投标方式对工程进行招标,经过现场议标,决定由承包方中标承建。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国家《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承包范围 1、设计方案及报价书所包括的内容。 2、中标范围未包括的工程内容:1、中央空调、电动感应门、电动卷帘门。2、地面砖、墙面砖材料。 第三条工程造价 (一)本合同承包总造价为人民币元(大写:拾 万仟佰元整)包干价。其中:装修工程元;土建工程元。 (二)本合同承包范围外甲方要求增加装修内容,按实际增

加工程量经审定后结算。 第四条工期 (一)本合同总工程为日历天 60 天。(包括10天收费时间在内) (二)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 (三)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发包方在合同开工期前 2 天,不能交出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电源未按规定接通而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者; 2、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供应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指定日期进场,或向承包方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 3、因设计变更而增加工程量者;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一次连续停水停电达4小时(含4小时),累计超过8小时者; 5、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施工进度者。 第五条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和价格 中央空调、电动感应门、电动卷帘门由甲方采购安装,地面砖、墙面砖材料由甲方采购,其余材料由乙方采购。 第六条双方责任 (一)发包方: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五号)的通知 渝建发〔2009〕68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及相关产业技术政策规定,我们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五号)(以下简称《技术通告》),经专家论证、审查和公示,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技术通告》规定执行时间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技术通告》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对违反《技术通告》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施工图审查应不予通过,并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对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落后技术和产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参与评优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积极推广、扶持和发展相关替代技术和产品,为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做出积极贡献。 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市建委科教处或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联系。 联系方式:市建委科教处平大野 6367290863603771(传真) 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谢厚礼 6387747463851880(传真) 附件: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五号) 二00九年四月九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定额

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CQFYD-2008 目录 第一章总说明…………………………………… 第二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内容……… 第三章建筑安装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定额计价费用标准及计算程序… 第五章建筑安装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用计算程序……… 第六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价表格 附录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文件

第一章总说明 第二章 一、《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编制和审核工程预算、工程标底、最高限价、工程结算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参考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和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三、建设工程计价,可采用以下计价办法: (一)定额计价:指按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及本定额规定计算工程项目所需全部费用的计价办法。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指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及本定额规定的计价办法。 四、建设工程采用定额计价的,应执行本定额。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招标最高限额价时,应执行本定额;编制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价时,其费用组成及内容、计价矢口否认能关说明以及工程费用中的规费、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税金标准执行本定额外,其它工程费用标准、工程类别等参考本定额执行。 五、本定额与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配套执行。 六、本定额适用范围 (一)土石方工程:适用于人工土石方工程和机械土石方工程。 (二)建筑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三)装饰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装饰工程以及再次装修的工程。 (四)安装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安装工程。包括各类管道、设备、电气(含路灯)、自控仪表、通风空调、消防、工艺金属结构、刷油、防腐蚀、绝热、通信等工程。 (五)炉窑砌筑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的工业炉窑砌筑工程,包括各类专业炉窑和一般工业炉窑工程。 (六)市政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工程。包括道路(含厂区生产区和生活区、居住小区)、桥梁、隧道、涵洞、堤防、排水、附属构筑物、市政给水、燃气管道及道路交通设施等工程。 (七)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的仿古建筑及园林、绿花工程。 (八)房屋修缮工程:适用于房屋建筑和附属设备的修缮(含加固、拆除)工程。 (九)签证记工、签证机械和零星借工:签证记工、签证机械适用于施工过程中,由发包方签证的用工及机械台班。零星借工适用于发包方向承包方借用工人,由发包方负责管理零星用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管)局,万盛、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客观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水平,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及生产工人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规定及建筑市场人工价格变化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现行2006年《重庆市建筑工程概算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概算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2006概算定额),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2008计价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2011轨道定额),均应按本通知调整定额人工单价(基价)。 二、定额人工单价(基价)调整,按定额人工单价(基价)乘以定额人工单价(基价)调整系数进行计算。定额人工单价(基价)调整系数见下表: 三、调整的定额人工单价(基价)内容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每工日劳动生产时间为8小时。 四、调整的定额人工单价(基价)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的依据。 五、调整的定额人工单价(基价)与原定额人工单价(基价)之差部分按价差处理,不作为计取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的基数。 六、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单价(基价)与建筑市场人工单价不同时,其价差可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所在地的信息价或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在新开工的工程中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合同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4月19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渝建发[2014]6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7.07 【实施日期】2014.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建发[2014]64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治建筑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倡导绿色施工理念,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和《重庆市主城蓝天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渝府发〔2013〕43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7月7日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 为助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有效防治建筑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和《重庆市主城蓝天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渝府发〔2013〕43号)等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系统地抓好建筑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治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合作、齐抓共管的扬尘和噪声污染控制体系,有效防控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切实降低对周边环境和群众生活的影响,提高建筑施工扬尘和噪声控制水平,提升我市城市环境质量。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的通知 渝建发〔2007〕163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建筑工地高温天气期间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根据《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20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建设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的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的中度高温天气;以及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强度高温天气。 二、高温补贴费用标准:中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5元至10元标准计取和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10元至20元标准计取和发放;具体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金额,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上述规定标准范围内进行约定。 三、建筑工地高温天气期间的高温补贴费用,由施工单位直接发放给劳动者,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单位高温补贴费用发放凭据,随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给施工单位;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按实向建设单位结算,列入按时计算费用中。 四、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无论采用定额计价、清单计价或其他计价方式,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 五、施工单位应在每年5月至9月高温天气多发期间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制定并落实防暑降温措施,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少支高温补贴费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计取或未向劳动者发放、少支高温补贴费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本通知从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说明 一、费用定额说明: (一)重庆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标[1993]894号文《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与一九九九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和《重庆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配套使用。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和有关部门均应执行。 (三)本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概预算、拨付工程款、进行工程结算、编制招投标技术文件及编制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的依据。 (四)本定额以工程类别划分计费标准。对于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中未能涵盖的项目和未划分工程类别的特殊建筑,须报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依据有关技术资料确定工程类别。 二、费用定额适用范围 (一)土建工程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构筑物,一个单位工程平整场地后土石方挖方总量在三千立方米以内的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金属结构制安、建筑物装饰等。 (二)市政工程 适用于新建、扩建的道路(含厂区、生活区、小区)、桥涵、隧道、堤防、排水、附属构筑物及市政工程的给水、燃气管道、路灯等。 (三)土石方工程 适用于竖向布置的场地平整、机场、水池、人工湖、运动场、油库、路基、给排水、燃气管道的土石方工程(以上工程均不论土石方数量多少)等,以及单位工程平整场地后挖方总量在三千立方米以上的土石方工程。 (四)签证记工、签证机械及零星借工 签证记工、签证机械系指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范围内,少量无法套用定额须经建设单位签证的用工及机械台班。 零星借工系指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借用工人,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的零星用工。 三、工程费内容: 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四个部分组成。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报送成品住宅建设情况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报送成品住宅建设情况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渝建发[2012]2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2.28 【实施日期】2012.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报送成品住宅建设情况的通知 (渝建发〔2012〕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管理局:为及时掌握各区县成品住宅建设情况,加快推进我市成品住宅建设,按照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成品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1]20号)要求,我委拟对各区县成品住宅建设情况进行收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各区县成品住宅建设工作推进情况,包括主要措施、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思路等。 (二)各区县成品住宅建设数据,包括公租房、成品住宅商品房项目项目情况和相关

数据等(见附表1、2、3)。 (三)各县区成品住宅建设工作分管领导、联系处室及联络人相关信息(见附表4)。 二、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应高度重视报送工作,落实专人负责报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报送的及时性,市城乡建委将适时汇总报送情况并予以通报。 (二)各区县应形成常态统计和报送机制,做好日常数据收集、统计工作。工作推进情况纸质文件(附电子文档)及相关附表应每季度报送一次,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首次报送时间为2012年4月10日前)。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城乡建委科教处尚玉东 电话:63672908 传真:63603771 邮箱:2389689430@https://www.wendangku.net/doc/835871191.html, 附表1:区县(自治县)成品住宅建设情况年度汇总表 附表2:区县(自治县)成品住宅建设情况季度汇总表 附表3:区县(自治县)成品住宅建设项目统计表 附表4:区县(自治县)成品住宅建设工作联系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表1 区县(自治县)成品住宅建设情况年度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填报人:电话:填报时间:年月日

渝建发【2011】22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使用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件 渝建发…2011?22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禁止使用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的 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管局,北部新区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汲取央视新址北配楼电视文化中心火灾、上海11〃1 5火灾和沈阳皇朝万鑫国际大厦火灾事故深刻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墙体保温材料使用管理,提高建筑墙体保温工程防火性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平安重庆”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燃烧性能为B2级及以下的保温材料用于任何民用建筑墙体保温工程,禁止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保温材料

用于高度大于等于24m幕墙式民用建筑以及高度大于等于1 00m非幕墙式居住建筑和大于等于50m非幕墙式其他民用建筑的墙体保温工程。民用建筑墙体保温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简称“防火暂行规定”)。 二、民用建筑墙体保温工程应优先使用墙体自保温体系和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为A级的外墙保温体系。使用无机保温砂浆外墙保温体系的,设计、选材、施工和验收应严格执行《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50-103-2 010),确保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 三、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认真贯彻执行《防火暂行规定》以及本通知要求,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本通知要求采购墙体保温材料与防火隔离带材料,不得擅自降低墙体保温材料与防火隔离带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墙体保温材料与防火隔离带材料,并对所采购材料质量负责。 四、设计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墙体保温材料与防火隔离带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以及防火隔离带的构造详图、位置和高度等,不得擅自降低或变更《防火暂行规定》以及本通知对墙体保温材料和防火隔离带材料燃烧性能的要求。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