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4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兼容模式]

4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兼容模式]

4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兼容模式]
4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兼容模式]

XXX公司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附件: XXX公司安全 保卫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安全保卫岗位职责 第一条保安队长工作职责 (一)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安全保卫制度,具体落实公司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管理公司聘请保安公司及安全保卫人员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公司项目的具体特点、开发进度制订相应安全保卫措施。 (三)协助公司安委会对公司各种物业的安全检查,从安全保卫角度对公司的管理提出建议。 (四)在重大活动中具体负责公司领导的安全保卫、维护现场秩序和治安工作。 (五)经常性与姜堰市分管公司项目范围内的公安治安部门、交管部门协调沟通,协助维护公司用地范围和周边地区的治安、交通秩序。 (六)具体落实检查日常的安全保卫工作的实施情况,经常性地向分管领导及时汇报安保情况。 (七)负责对安全保卫工作中各种装备包括服装、对讲机、交通工具等的管理。 (八)完成分管领导交待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保安员工作职责 (一)在保安队长的领导下,遵守公司安全保卫制度,具体落实

执行安全防范措施。 (二)按《门卫管理规定》,检查进、出公司人员的证件以及出入的物品、车辆,并形成相关详细记录。 (三)按《安全巡查规程》和值班表,负责对公司所属范围进行安全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记录; (四)负责维护公司所属范围内的日常安全秩序,制止发生在公司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的案件,涉及刑事犯罪案件应当及时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好现场,配合当地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负责完成保安队长交待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安全保卫巡查规程 第三条工作职责 (一)坚守岗位、严格交接班制度。 (二)必须具备铁面无私的高尚品格、奋不顾身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大无畏精神和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军人作风。 (三)充分发挥“文明之师、公司卫士”的职能,有效地保证公司所属区域的正常秩序,确保公司财物及公司员工人身财产安全。 (四)及时制止不良事件的发生,有力打击不法分子。 (五)除正常工作时间,上班前与下班后需对所辖区域进行检查。 (六)上班后在岗位上进行正常执勤工作,并协助搞好公司所属区域的消防管理工作。 (七)负责公司所属区域内的夜间值勤工作,执行轮流值岗制度,保证公司财产安全。 (八)严格执行公司关于员工、车辆进出公司区域的规定,按章办事,对进出公司区域的员工、车辆和有关业务来往人员进行检查。 (九)做好疏导工作,保证出入通道畅通无阻。

安全保卫制度

安全保卫制度 为了确保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治安稳定,防止不法人员制造事端,特制定安保工作制度。 1、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认识,做好和落实内部治安防范工作。 2、以“谁主管、谁负责”,层层落实的方针,严格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3、严格贵重物品的保密、使用等措施,防止丢失、被盗确保万无一失。 4、做好各类文件的建档、保存和备份工作。 5、加强内部公共设施及物资的保管、防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6、认真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列》。

贵重物品寄存制度 为了使宾馆合法经营,保证旅客的财产安全,积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增强安全意识,明确工作责任,杜绝一切不安全事故发生,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认真落实旅客财物保管制度,做到分工负责,责任到人。 二、总台服务员必须热情地向旅客宣传贵重物品及现金交宾馆代管的重要性。 三、旅馆财物保管,必须严格办理登记手续。 四、旅馆业要认真履行现金和贵重物品登记、保管、领取、交接手续,并实行现金和贵重物品分开保管,严防丢失、冒领、错领。 五、旅客财物寄存时要善于在寄存物品中发现可疑人员及其它违禁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防止责任不明造成损失。 七、对违法财物保管失责者,按情节轻重处罚。 八、旅客也对旅客携带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易腐、臭、霉烂物品不得寄存、并予以制止。

验证登记制度 一、本宾馆设立独立的登记台,建立旅客登记单,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配备专职闪台登记人员对住住宿旅客进行登记。 二、宾馆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住宿、严禁借用、冒用他人证件登记或一人登记多人住宿。 三、宾馆前台登记人员须对旅客出示的有效身份证进行认真核对,对认证相符的旅客在住宿登记单上逐项填写姓名、性别、住址、证件种类和号码、住宿房间号码等项目。 四、宾馆前台登记人员在为旅客办理入住手续后,应立即将客住宿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至公安机关;旅客退房时旅馆前台登记人员为旅客办理退房手续后,应及时将旅客退房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至公安机关。 五、宾馆业接待团队住宿时,有领队或召集人负责本团队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给宾馆逐一扫描并传输到公安机关。 六、宾馆业应立确保安装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如果系统发生故障应立即通知维护人员进行排除。 七、宾馆业应将旅客住宿登记单按时间顺序妥善保管备查。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第三章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与公司运行标准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是允许飞机起飞和降落的最低天气标准,也是确定飞机在某一特定气象条件下是否适航的标准。为了保证航空器起飞、着陆和航线飞行的安全,应当根据地形、机型、地面保障设备以及机长的技术水平等情况,规定各机场、航线、航空器的运行标准和机长的最低天气标准,以及航空器在备降机场着陆时的最低天气标准。 一、定义 1.精密进近: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微波着陆系统(MLS)或精密进近雷达(PAR)提供方位和下滑引导的进近为精密进近。 2.非精密进近:使用甚高频全向信标台(VOR)、无方向性无线电信标台(NDB)或航向台(LLZ)(仪表着陆系统ILS下滑台不工作)等地面导航设施,只提供方位引导,不具备下滑引导的进近为非精密进近。 3.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机场可用于飞机起飞着陆的运行限制。对于起飞,用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表示,在需要时,还应当包括云高;对于精密进近着陆,根据运行分类用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和决断高度/决断高(DA/DH)表示;对于非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IS)和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表示。 4.计划最低标准:在飞行计划中对起飞着陆和航路飞行选择的备降机场使用的最低标准。通常起飞备降机场使用的计划最低标准与该机场的着陆最低标准相同,而航路飞行和目的地的备降机场使用的计划最低标准略高于该机场的着陆最低标准。 5.决断高度(DA)或决断高(DH):在精密进近中规定的一个高度或高,在这个高度或高,如果不能取得继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则必须开始复飞。 6.最低下降高度(MDA)或最低下降高(MDH):在非精密进近或盘旋进近中规定的高度或高,在这个高度或高,如果没有取得所要求的目视参考,则不能下降至最低下降高度或最低下降高以下。 7.云高:在6000米以下遮蔽半个以上天空的最低云层底部离地面的高度。 8.能见度(VIS):在白天能看清和辨别出明显的不发光物体,在晚上能看清明显的发光物体的距离。 9.跑道视程(RVR):飞机位于跑道中线,驾驶员能看清跑道道面标志或跑道边灯或中线灯的最大距离。跑道视程是经大气透射仪测量后考虑大气消光系数、视觉阈值和跑道灯强度而计算的数值。跑道视程(RVR)数值的大小与跑道灯光的强度有关。当跑道视程(RVR)小于飞机起飞、着陆要求的数值时,应考虑将跑道灯光强度调大直至最强(5级灯光),以提高飞机运行的正常性。 10.非精密进近的直线进近:是指最后进近航迹与着陆跑道中线延长线的交角不超过一个特定值的进近,该值对A类和B类飞机为30o,对C类、D类、E类飞机为15o。 11.目视盘旋进近:为仪表进近的延续,飞机在仪表近进程序中不能直线进近着陆时,着陆前在机场上空进行目视对正跑道的机动飞行。 二、制定机场的运行最低标准应考虑的因素 航空营运人在确定其所用机场的运行最低标准(公司标准)时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安全保卫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医院财产、人员安全和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保卫工作要认真落实责任制,各部门、科室领导是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应把安全保卫工作切实提上议事日程,进行研究、部署,对本部门和科室的安全保卫工作负全责。 第三条医院及下属部门、科室成立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四条医院设保安部,负责安全保卫工作。部门、科室根据实际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安全保卫责任人,切实负起安全保卫责任。 第五条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员工要认真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进行安全培训。 第六条全体员工都有遵守本制度及有关安全规范的 义务。因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章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节安全防范制度 第七条医院与各部门、科室签订《安全责任状》确定

各部门、科室领导为该部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部门各级员工各自承担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应安全责任; 第八条所有员工必须熟知本部门,本岗位的安全工作状况,并认真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各级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医院制订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和防护工具; 第十条任何重要和具危险性的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专业培训合格证,上岗证,否则,严禁上岗.违反此规定所发生的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一条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的人员,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由其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严禁将枪支弹药,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带入医院,发现他人带有违禁物品者,要立即报告保安部; 第十三条不得将亲友或无关人员带入工作场所,不准在值班室留宿客人,发现有形迹可疑或不法行为的人和事应及时报告保卫科或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不得将公家财物随便乱放,重要文件及贵重物品必须锁好; 第十五条重要部门的房间要设置铁闸铁窗,办公房间无人在内时要关好门窗和各种电器设备; 第十六条财务室、档案室、仓库等重要部门要安装自动报警器,下班时要接通报警器的电源;

机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机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为强化机场安全保卫工作,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堵塞工作漏洞,确保空防安全,特制定此制度。 一、进入控制区的工作人员及车辆必须佩带或挂贴公安机关同意执 法的控制区通行证,严禁无证人员和车辆进入控制区。 二、持证人员只能在政见限定的区域内活动,并自觉接受护卫部值 班人员的检查。进入控制区的车辆必须限树5公里/小时,并按划定路线行驶。 三、严禁在控制区范围内(跑道、滑行道等)狩猎、教练车辆,杜 绝发生在机坪上吸烟玩闹等影响空防安全的行为。 四、工作人员携带物品(包括机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方可 进入控制区或登机。 五、处罚 对不按规定佩带证件者(包括机组人员)或超越证件限定范围的使用者,视其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交机场派出所处理。 工作人员未经许可擅自带领无证人员进入控制区者,一经发现 立即制止,报告值班领导并交机场派出所处理。 对多次违反控制区管理规定的人员,报告值班领导,并没收其控制区工作证件。 非工作人员闯入控制区,一经发现立即制止,报告值班领导并交机场派出所处理。 六、按规定做好值班记录。

安全隐患分析与整改制度 1、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2、认真分析安全隐患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影响以及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 3、对我部发生安全隐患的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向其他可能发生此 类安全隐患的岗位、人员发布安全信息,杜绝相同安全隐患再度发生。 4、做好消除安全隐患的复查工作。 5、对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向上级汇报。 6、安全隐患的分析、整改要做到及时、准确、完备。

护卫部会议、业务学习制度 1、准时参加全体大会,认真学习领会上级文件精神和指示,并主动贯彻会 议精神。 2、全体人员都必须自觉学习业务知识,真正做到精通业务。 3、定期召开队务会,讲评工作情况。 4、不请假或未得到领导批准的,私自不参加会议和学习者,按规定进行处 罚。

助航灯光运行最低标准

第三节机场机动区内目视管制信号 第一百二十五条遇有地空无线电通信失效时,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应当使用灯光或信号弹信号,对起飞、降落或在机场机动区内活动的航空器进行管制。灯光信号、信号、弹信号及目视地面信号的指示,按照附件三《管制员发给航空器的灯光或信号弹信号》和附件四《机场目视地面信号》的规定执行。遇有下列情况时,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应当向航空器、车辆和行人发出警告信号: (一)航空器互相接近,有相撞危险; (二)航空器与障碍物有相撞危险; (三)航空器机体情况异常; (四)跑道积水、结冰或松软; (五)航空器未经批准将进入危险区、限制区、禁区; (六)管制员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昼间或夜间发出的警告信号均为从地面以10秒钟的间隔发射信号弹,每弹在爆炸时,应当发出红光、绿光或星光。 第一百二十六条航空器驾驶员收到管制员发给的灯光或信号弹信号后,应当给予回答,回答的信号按照附件五《航空器驾驶员收到管制员信号后的确认信号》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航空驾驶员、管制员观察到或收到目视信号后,应当按信号表明的意义采取行动。 第一百二十八条目视管制信号应当按照规定的含义,用于规定的用途,不得与其他信号混淆。

第一百二十九条机场机动区内有航空器运行时,塔台管制室应当按照规定升起标志旗或开放标志灯。 第一百三十条机场机动区内有航空器运行时,按下列规定管理灯光: (一)夜间应当开放机场保障飞行所需要的灯光; (二)昼间应当开放进近坡度指示系统的灯光; (三)昼间机场能见度小于2千米或航空器驾驶员有要求时,应当开放跑道和滑行道及起飞和着陆方向上保障飞行所需要的灯光。 第一百三十一条配置了助航灯光监视系统的机场,其灯光管理单位值班员应当在航空器预计起飞或着陆着一小时,使灯光系统处于随时可使用状态。未配置助航空灯光监控系统的机场,其灯光管理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管理灯光: (一)航空器预计起飞或着陆前一小时,做好开放灯光的准备; (二)航空器预计起飞或着陆前20分钟开放灯光,或者按照塔台管制室管制员要求的时间开放灯光; (三)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即开放灯光; (四)航空器起飞后15分钟、着陆后10分钟关闭灯光,或按照管制部门的通知关闭灯光; (五)发现灯光异常不能按规定要求开放灯光时,立即报告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和机场值班领导。 第一百三十二条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应当及时检查机场灯光的开放情况,发现异常或接到灯光异常的报告时,应当通知机场灯光管

公司安保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安保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条为维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公司人员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行政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及来客接待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保卫工作由综合管理部归口管理,公司自设安保人员或委托保安公司进行行政区域内的安保工作。 第四条安保人员负责公司所有人员、物资的出入管理和公司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及员工的人身安全,保障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按照合同追究保安公司或当班安保人员责任。 第五条出入管理 1、员工出入厂区,应佩戴胸卡(出入证),对于未佩戴胸卡人员,保安人员有权拒绝出入。 2、员工携带行李、包裹、提箱、大件物品者,凭综合管理部开具放行单放行。携带一般随身用品,由保安人员查验后放行。 3、职工个人车辆应登记备案方可进出公司,保安人员对个人车辆出入应履行检查手续,特别是面包车及其它可载货汽车,应开门(盖)检查。 4、公司车辆拉运物资出门时,必须出示物资出门证明或出库单,出门证明由该部门主管出具,出库单由物资采供部出具,凭上述单据查验无误后登记放行。

5、外来人员进入公司,一律履行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姓名、事由、造访部门和人员,必要时应电话联系,会见后由接待人员签名方可出门。 6、外来人员约见公司领导的,保安人员在征得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有上级领导来访或领导安排需要接待的重要客人,保安人员和大厅接待员应陪同引导至领导办公室,领导不在时应在接待室安排等待,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临时接待。 7、外来车辆一般不准进入公司院内,上级领导、公安机关、纪检部门、重要客人及领导同意进入的除外。 8、有长期业务关系或需要经常出入公司的外部车辆应办理临时通行证,临时通行证应每年更换,并将车主车牌信息在综合管理部备案,在保安室留存。 9、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人员及车辆,不明身份、衣冠不整的人员和拒绝登记的人员,推销产品的人员及车辆,来访人员报不清受访部门及受访人者一律不准进入厂区。 10、下班时间、公休日、节假日除公司领导的车辆和值班维修车辆外,其它车辆不得进出,特殊情况需要进出的必须履行检查登记手续。 第六条保安人员应对站场及办公楼、公寓楼以外的其它所有区域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1、保安人员应根据综合管理部规定的巡逻路线和时间要求进行厂区巡逻,夜间当班的人员必须对厂区仓库、办公楼周围、营业厅周

(通用安全)工厂安全保卫管理制度.docx

1 ---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工厂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1、目的 明确安全保卫职责,规范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人员、财产、声誉的 安全。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厂区内安全保卫的管理,包括通行出入控制、防盗管理、 特发事件处置等。 3、定义 4、职责 4.1 安全保障部、企业管理部负责该程序的编制、修订和监督执行。 4.2 保安人员具体实施该程序,并确保实施的有效性。 4.3 其他部门依据该程序要求,配合安全保障部、企业管理部的监督管理工作。 5、程序 5.1 保安基本行为准则 5.1.1 保安代表公司形象。要以礼貌热情、友好合作的精神风貌执行任务。

5.1.2 外来闲杂人员,非当班人员等不得滞留于保安室。禁止在保安室内吸烟、睡觉、聊天、耍手机、打游戏、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等。当班保安须始终保持 保安室的卫生清洁,物品须有序摆放。 5.1.3 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的保安制服,着装干净整齐。保持良好站立姿势和精神状态,工作认真负责,接人待物彬彬有礼。 5.1.4 当班期间保卫人员不得喝酒、吵闹、聊天,不得私自离岗,离岗必须 内领导请假,吃饭时应有 1-2 人守班,不准在门口堆放有碍公司形象的物品。 5.1.6 人员进出厂门,保安须在保安室门口立岗做好迎送工作,检查所有人员是否佩带出入证。 5.1.7 注意检查厂、库区外围墙、铁丝网,报警器、监视等安全防护设施的变 化情况,发现破坏及时报告。如发现紧急嫌疑,应采取应急防范和制止措施,并 及时汇报。 5.1.8 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值班巡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值班巡逻制度,坚守值班岗位。 5.1.9 对重点要害部门进行重点巡逻检查,切实起到防止盗窃、破坏和处理突出事件的作用。 5.1.10 必须按公司规定关门,负责公司门口卫生。 5.1.11 严格执行公司管理要求,坚持原则,严禁徇私舞弊,杜绝玩忽职守。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航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航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三章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 第四章安全检查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 (三)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七条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九条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下同)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规定。 第十条民用机场开放使用,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卫条件: (一)设有机场控制区并配备专职警卫人员; (二)设有符合标准的防护围栏和巡逻通道;

机场运行标准

关于机场的运行标准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是机场用于起飞和着陆的限制条件。 在1973年以前大多数国家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只考虑天气因素,即云高和能见度,所以叫作“机场最低大气标准”。但是由于云底高度通常是不规则的,而已很少在跑道人口这个最关键位置上测报;能见度也不是驾驶员在进入着陆时沿跑道方向能看清地面标志的最大距离。因此1973年3月,国际民航组织决定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代替“机场最低天气标准”,并用装设在跑道一侧的大气透射仪自动测算的跑道视程(RVR)代替习惯上使用的能见度。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中除规定云高和跑道视程外,还增加了一项最低下降高或决断高。跑道视程是驾驶员在跑道中线上能看清跑道标志或灯光的距离。最低下降高是在不使用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中允许飞机下降的最低高,它是根据最后进近区和复飞区最高障碍物的高和超越障碍物必需的余度及其他安全因素确定的。只有在驾驶员能看到进近灯、跑道入口或其他可以识别跑道入口的标志并且飞机已处在正常自视着陆的位置,才允许继续下降至最低下降高以下,否则应保持规定的最低下降高至复飞点开始复飞。决断高是使用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中决定继续下降或立即复飞的最低高度限制,它是根据障碍物的高度,复飞时飞机的高度损失和其他安全因素确定的。因此最低下降高和决断高是在利用不同导航设施的仪表进近中防止飞机与机场周围障碍物相撞的最低安全高度,不是天气因素。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分为着陆最低标准和起飞最低标准。 着陆最低标准,根据所用的导航设施分为非精密进近和精密进近两类。使用全向信标(VOR)、无方向信标(NDB)等无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为非精密进近,非精密进近着陆最低标准包括最低下降高和跑道视程(或能见度)两个因素。 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或精密进近雷达(PAR)的仪表进近(有下滑引导)为精密进近,精密进近着陆最低标准包括决断高和跑道视程两个因素,其数值决定于运行分类。 I类(Cat I)运行:精密进近和着陆最低标准的决断高不低于60米,能见度不低于 800米或跑道视程不小于550米。 II类(Cat II)运行:精密进近和着陆最低标准的决断高低于60米,但不低于30米;跑道视程不小于350米。 IIIA类(Cat IIIA)运行;精密进近和着陆最低标准的决断高低于30米,或无决断高;跑道视程不小于200米。 IIIB类(Cat IIIB)运行;精密进近和着陆最低标准的决断高低于15米,或无决断高;跑道视程小于200米但不小于50米。 IIIC类(Cat IIIC)运行:精密进近和着陆最低标准无决断高和无跑道视程的限制。 此外,对一种导航设施制定仪表过近程序和着陆最低标准,都应按照飞机分

公司安保管理制度1.doc

公司安保管理制度1 公司安保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维护企业财物和员工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有保安人员。 三、权责 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及执行的监督;总经理核准执行; 四、值班规定 1、各岗位保安应着制服,保持仪容整洁、精神状态佳、态度和蔼、认真负责; 2、热情接待来访人员,总经理、理事以及贵宾来访时应敬礼问好; 3、督导员工打卡,按规定穿工衣,记载员工出勤情况; 4、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因事离开岗位时必须有人代班,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安室; 5、值班保安严禁睡觉、看小杂志、酗酒、听收音机等做与

工作无关的事,监守自盗。 6、不定时巡察厂内各区域,包括各楼层水、电源开关及仓库物资,保证重要区域的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7、厂内如发生民事纠纷,应及时劝阻和制止,并及时报告保安队长或管理部处理; 8、保持保安室、公告栏、打卡机及厂门的清洁卫生; 9、准时打开厂区大门、办公室大门及通向生产部的小门,于生产部上班前一小时打开生产部的大门; 10、加强对厂区、宿舍水电、消防设施的巡察,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处理,对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者,追究当班保安责任。 五、门禁制度 (一)人员进出管理 1、节假日及上班以外时间,如果公司生产部没加班,保安应阻止员工进入生产部及仓库,其它特殊情况须经相关部门审核登记方可进入。 2、员工上班时间出厂应持管理部开出的《员工外出准行条》,有携带物品时,须有负责人检查,无放行条时,保安有权制止其外出。(特殊情况应记入值班记录表备底。 3、员工应自觉维护厂内及宿舍环境卫生,保安有权制止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垃圾的行为,包括在厂里边走边吃东西的行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2007年4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保证?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以及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通用航空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民航总局航空保安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民航总局的规定,负责监管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支持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开展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并对其管理

机场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旅客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航空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是本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有关航空安全保卫规章、标准和措施,防止非法干 扰行为,保证有关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在安全保卫方面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确保方案的适当和有效(执行)。 (二)依法设有相应的航空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与机场呑吐量相适应的人员和设施装备,并按照标准提供工作和办公场地,使 之能够具体承担并完成相应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三)将安全保卫需求纳入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和建设中。 (四)按照《国家民用航空保安培训大纲》对员工进行培训。 (五)按规定及时上报非法干扰民用航空信息和事件。 第八条机场应当按照规定成立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委员会,协调监督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机场租户等驻场单 位实施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接受局方的在任何时间或

51、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 第三章 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校验、试飞和公布 第四章 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章 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的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运行安全,规范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批准、使用、维护,以及与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相关的航行服务研究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飞行程序,是指为航空器在机场区域运行所规定的、按顺序进行的一系列机动飞行的要求,如飞行区域、航迹、

高度、速度的规定和限制等,一般包括起飞离场程序、进场程序、进近程序、复飞程序和等待程序等,分为仪表飞行程序和目视飞行程序两类。仪表飞行程序包括传统导航飞行程序和基于性能导航(PBN)飞行程序。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是指机场可用于起飞和进近着陆的运行限制,包括能见度(VIS)、跑道视程(RVR)、最低下降高度/高(MDA/H)、决断高度/高(DA/H)、云底高等。 第四条 运输机场应当建立仪表飞行程序,根据需要建立目视飞行程序。通用机场可以建立仪表或者目视飞行程序。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对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实施管理。 第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和管理,组织机场试飞,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具体负责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的日常监管。 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修改、优化、维护及报批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持续完善有关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工作的制度和程序。 第二章 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 第一节 基本要求

厂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厂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及对进出入物资和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搞好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使全体职工学法、知法、用法,自觉遵纪守法,预防违法乱纪现象发生并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 1、保卫科负责公司的消防工作,对公司消防设施按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做到周检查,月检查,使其始终处于有效状态; 2、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提高职工消防意识。 3、消防合作公司,必须按照合同对公司消防系统进行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条人员、货物进出入管理 1、保卫科严格执行公司关于货物进出管理流程,大门口必须看到微信审批信息后,或者接到保安主管通知后,对外出人和物进行放行。 2、工作期间,人员外出,必须接收到微信审批信息后,方可放行。特殊情况,保安主管通知,或相关有裁决权领导通知。 3、对于非公司员工进入厂区,值班室电视屏幕上必须接收显示进入信息方可放行。否则,让其主管在主管群里进行告知。获得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放行。 第五条公司内部治安及秩序等管理 1、对公司发生的偷盗、截留、打架等恶性事件进行预防、排查、审

理、侦破处理。 2、对公司车间内外,厂院内外的巡逻,并做好巡逻记录,及时处理巡逻过程中发现的不法事件。 3、合理安排各车间、办公室以外照明灯的设置,按昼夜变化情况随时开关,及时维修、更换损坏灯泡线路,便于夜间各个角落的巡逻。 4、对职工各类车辆的存放按规定进行管理,对外来人员的自行车、摩托车、汽车按规定进行引导存放。 5、对公司卫生区、绿化区每天的清洁、清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对公司的废物、垃圾安排堆放地点和进行处理,避免影响公司环境卫 第六条保安队伍管理 1、保卫人员必须着装上岗,服装统一整洁,站立姿势正确大方,要讲究文明礼貌。 2、保卫人员值班时间要坚守岗位,严禁睡岗、串岗、空岗、下棋、打扑克、看书刊、吸烟、与他人聚谈等影响值班行为。如有违者,每人每次罚款50元。 3、保卫人员要时刻维护和保持值班室内外卫生清洁,不准随地吐痰、乱仍果皮等,违者按工作纪律管理制度双倍罚款。 4、保卫人员如因渎职、失职、玩忽职守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当班保卫人员负相关责任。对于实事证明,公司物品确属被盗,而保卫科未抓获,对造成重大损失者,价值2万元以上,给予当班保安以辞退。

水电公司安全保卫工作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441 水电公司安全保卫工作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水电公司安全保卫工作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为加强公司办公区域及家属楼的安全保卫,维护办公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门卫要热爱本职工作,维护集体利益,照章执法、执纪,礼貌待人,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提高警惕,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向公司办公室报告,并接受处理意见。 三、门卫应忠于职守,在上班期间严禁擅离岗位,否则出现问题,追究当班门卫责任。 四、凡外来人员进入本公司办事,无论公私,一律执证登记。否则,门卫有权拒绝入内。上班期间,严禁个体商户入院叫卖,扰乱办公秩序。 五、凡与本公司无关的外来车辆,一般不允许入院,特殊情况待门卫许可后,最长时间可放30分钟,停放位置由门卫指定。严禁外来车辆在院内过夜。 六、门卫室内不准喝酒、赌博、闲谈、逗留,不得随便存放物品。 上班期间门卫不准单穿背心、裤头、拖鞋。 七、门卫人员发现有强行翻越、破坏大门及围墙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doc

【类别】国家法规 【编号】 【下发日期】 【施行日期】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1 —

第四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 (三)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七条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九条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下同)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规定。 —2 —

公司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文件制修订记录

1.0目的 制订公司保卫制度,规范公司安全管理,杜绝安全隐患,保障公司人、财、物的安全。 2.0责任人 保卫副部长负责起草该制度并组织实施,分管公司领导负责审核,总经理负责审批,公司保安人员负责执行。 3.0范围 公司保卫人员。 4.0内容 4.1保安人员代表本公司进行执勤,公司其它部门员工应积极配合保安人员的工作。 4.2公司保安勤务应每日24小时执行不间断,其换班时间由保安人员自行协商后于每月底报人事部门备案,作为考勤考核依据。日班须一名保安人员值班。夜班需两名保安人员值班,其中一人不定时流动巡逻,不得睡岗。 4.3保安人员的职责规定如下: 4.3.1预防和制止厂区及办公区域的安全事故; 4.3.2对厂区及办公区域突发事故的应急措施实施; 4.3.3进出厂区及办公区域的外来宾客及员工的管理,负责联络、登记事项; 4.3.4进出厂区车辆的管制事项; 4.3.5进出厂区物品的查验及放行; 4.3.6防止窃盗,协助维持工厂及办公处所秩序;

4.3.7消防安全检查; 4.3.8其他交办事项的处理。 4.4保安人员除前条各项职责外应恪守本公司其他规章制度,尤应遵守下列规定: 4.4.1应绝对服从上级命令,切实执行任务,不得偏袒徇私; 4.4.2平时应谨言慎行,执勤时态度和蔼端正; 4.4.3执勤时应穿戴整齐,对于应急及防身器具等应经常佩带或储备齐全,以应不时之需; 4.4.4执勤时应时刻提高警惕,遇有重大灾害时,更应临危不乱,果断敏捷,作适当之处置,并立即报告上级; 4.4.5执勤时应严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或酗酒、闲聊、阅读书报、睡觉等; 4.4.6应熟记厂内水、电、燃料、门锁的开关及消防器材放置地点,以免出现险情时慌乱,对重要路口电灯、门窗、围墙等有缺损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 4.4.7应管制入厂人、物、车辆,对未挂识别卡或未办妥入厂手续者,一概不准入厂,并绝对禁止携(夹)带违禁品入厂,除工厂所需物料外,对危险或易燃品应严拒携入; 4.4.8应按照巡逻路线定时或不定时进行交叉巡逻,对可疑事物应保持警觉性; 4.4.8.1巡查路线: 4.4.8.1.1以污水处理车间为起点,经生产区配套车间后面,绕小道上坡,至纯水车间,然后山顶、水泵房,宿舍区为终点。 4.4.8.1.2以宿舍区为起点,终点是污水处理车间。

公司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公司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维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公司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及来客接待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保卫工作由行政部管理,公司自设安保人员进行公司区域内的安保工作。 第四条安保人员负责公司所有人员、物资的出入管理和公司区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及员工的人身安全,保障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按照合同追究安保人员责任。 第五条出入管理 一、员工出入厂区,应及时进行相应的登记记录,保安人员有权拒绝出入。 二、员工携带行李、包裹、提箱、大件物品者,凭行政部开具放行单放行。携带一般随身用品,由保安人员查验后放行。 三、职工个人车辆应登记备案方可进出公司,保安人员对个人车辆出入应履行检查手续,特别是面包车及其它可载货汽车,应开门(盖)检查。 四、公司车辆拉运物资出门时,必须出示物资出门证明或出库单,出门证明由该部门主管出具,出库单由物流部出具,凭上述单据查验

无误后登记放行。 五、外来人员进入公司,一律履行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姓名、事由、到访部门和人员,必要时应电话联系,会见后由接待人员签名方可出门。 六、外来人员约见公司领导的,保安人员在征得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进入手续。有上级领导来访或领导安排需要接待的重要客人,保安人员和接待员人员应陪同引导至领导办公室,领导不在时应在接待室安排等待,由行政部负责临时接待。 七、外来车辆一般不准进入公司生产区域内,上级领导、公安机关、纪检部门、重要客人及领导同意进入的除外。 八、有长期业务关系或需要经常出入公司的外部车辆应及时登记,并将车主车牌信息在行政部备案,在保安室留存。 九、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人员及车辆,不明身份和拒绝登记的人员,推销产品的人员及车辆,来访人员报不清受访部门及受访人者一律不准进入厂区。 十、下班时间、公休日、节假日除公司领导的车辆和值班维修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出,特殊情况需要进出的必须履行检查登记手续。 第六条保安人员应对公司所有区域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一、保安人员应根据安环部规定的巡逻路线和时间要求进行厂区巡逻,夜间当班的人员必须对厂区仓库、办公楼周围、生产区域和消防配电等重点部位加强巡查。

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编写指南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公安局管理文件 民航西南地区通用航空公司 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编写指南 二〇一三年一月

民航西南地区通用航空公司 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编写指南 为推动通用航空产业的发展,为规范通用航空公司安保工作的开展,为统一通用航空公司安保方案编写的标准,特制定此指南,由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公安局负责解释。 一、编写方案的依据: 根据民航局第176号令《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九款第五项规定:取得筹建认可的申请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保卫方案。 二、编写方案的宗旨: 方案是公司级的法规性文件,阐述的运行管理政策、规定、标准和程序是公司所有运营活动的准则。编写方案是为了规范、指导公司的航空安保工作,明确公司航空安保政策、标准和程序,以及与此相关的部门、人员的职责,并通过方案的实施,防止非法干扰和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以保护乘客、机组、地面人员及一般公众的安全,以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行、生产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 三、编写方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一)国际民航组织《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东京公约》,

《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国际法、国际条约和惯例,以及通航国家、地区安保程序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示范大纲》、《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等民航规章和行政文件。 (四)公司应以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最新版本为准制定方案,并随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变化及公司实际运行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持续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章的要求。 (五)针对通航特定国家、地区机场的安保要求,应制定专门的安保程序和措施纳入方案。 四、编写方案的基本框架及要点: (一)前言 要点:总经理声明、局方审批、修订记录、发放清单等内容。 (二)总则 要点:方案制定的宗旨目的、指导思想和适用范围;方案的制定、审定和修订等内容。

MHT 7003-9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MH/T 7003-95 引言 民用航空运输事业的高速发展,对机场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卫航空运输安全的首要环节是强化地面安全,其基础是使机场安全保卫设 施建设走向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现代化,因此,进一步完善1988年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标准已势在必行,它既是民航事业高速发展的需要,也是统一各部门思想、保证安全设施功能和工程质量的需要。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简称标准,下同的主要内容有:机场控制区封闭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航站楼安全设施、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站及公安、安检业务用房等。机场建筑防火设施也属于机场安全设施范围,对这方面的要求,在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已有规定,也是机场建设中必须遵循的,本标准不再重复(关于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如航站楼、机库、维修基地等,以后再专门制定相应的建筑防火规范。在上述规范颁布之前,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参照有关国家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机场控制区及其有关的安全保卫设施项目和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飞行训练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 1.3 新建、扩建机场相应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2引用标准和文献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央军委〔1976〕6号《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标准》。 GNJ1-81《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MHJ1-8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51号《中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机场》;附件十七《安全保卫》;航空港服务手册第一部分《援救与消防》。 3术语 3.1 机场控制区Airport rwstricted area 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需要限制的区域,机场控制区包括飞行区、航站楼内旅客隔离区及公安保卫工作需要控制的其他区域。 3.2 封闭管理Closed management 封闭设施和有效制度相结合对机场控制区实施严密控制的手段。 3.3 地区航空运输Regional air transportation 我国内地城市到香港地区的航空运输,目前地区航空运输在操作上视同国际 航空运输,对航线上民用航空运输的旅客、货物、邮件等都要办理联检单位的进出港手续。 3.4 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The civil part of the military &civil airport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