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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渣土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三章处置管理

第四章储运场地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1992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发布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任何单位在本市城镇和城乡结合部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是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渣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渣土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公安、交运、规划、环保、土地、建筑、房产、公用、市政、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市或者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立的环境卫生监察队伍(以下简称监察队伍)有权在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管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渣土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市渣土管理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

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二)制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三)审核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四)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处置;(五)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六)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七)统一印制处置证及单据。第七条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二)制订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年度和季度处置计划;(三)审核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处置证;(四)管理本地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储运场地;(五)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三章处置管理

第八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5日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和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向市渣土管理处或者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渣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及处置场地等事项,并与渣土管理部门签定环境卫生责任书。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分批排放的,除申报总排放处置计划外,还应当在每批排放前5日申报排放处置计划。临时变更排放处置计划的,应当补报调整后的排放处置计划。渣土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文件之日起5日内核发处置证。对不核发处置证的,应当告知其原因。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实施现场管理,并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日报表》。第九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运入各类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消纳处置的,储运场应当予以受纳。建设或者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的,应当在申报排放处置计划时,提交受纳场地管理单位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受纳的证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受纳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现场管理人员,

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受纳情况实施现场管理,并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日报表》。第十条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持渣土管理部门核法的处置证向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托运手续;运输单位和个人(含自有车辆、船舶的单位)不得承运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时,运输车辆、船舶应当随车船携带处置证,接受渣土管理部门的检查。处置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第十一条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由渣土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运输路线运输。承运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卸在指定的受纳场地,并取得受纳场地管理单位签发的回执,交托运单位送渣土管理部门查验。第十二条各类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地,应当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或者低洼地、废沟浜、滩涂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有关单位应当向市渣土管理处提出申请,有市渣土管理处统一安排。第十四条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将工地的剩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干净。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督促。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环卫局核定。收入专项用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和管理。

第四章储运场地管理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建设。任何单位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堆放的,必须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第十七条固定储运场管理单位应当做到:(一)不得受纳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二)保持场内设施完好,环境整洁;(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分类堆放。第十八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储运场地四周应当设置1米以上且不低与堆土高度的遮挡围栏,并有防尘、灭蝇和防污外流等防污染措施。第十九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储运场地管理单位应当做到:(一)按规定时间受纳和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并做好场地周围的保洁工作;(二)不得受纳工业垃圾和生

活垃圾;(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分类堆放。第二十条禁止任何人擅自进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地拾拣废旧物资。第二十一条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管理,制止偷倒、乱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队伍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限期清除,并按每吨100元处以罚款;污损环境的,按每吨200处以罚款;违反建筑管理有关规定的,移送建筑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三款,未实施现场管理、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日报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立即停运,并按每辆车200元或者每艘船500元处以罚款;未随车船携带处置证的,按每辆车或者每艘船50元处以罚款;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处置证的,按每张200元至500元处以罚款。对屡犯或者情节严重者,加处1至3倍罚款。(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取得回执的,除责令责任者补办回执外,处以100元罚款;伪造回执的,加处1至3倍的罚款。(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任意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改正,并按每吨00元处以罚款;污损环境的,按每吨200元处以罚款,责令承运者到指定地点清运其任意倾倒量10倍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不按要求倾卸的,处以50元罚款。(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擅自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补办申请手续,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八)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限期清除,对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九)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未按规定管理储运场地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十)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未按规定在储运场设置围栏及防污染措施的,责令改正,

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十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擅自进入储运场拾拣废旧物资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前条所列污染环境卫生、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代为采取改正措施,有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理》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或者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公正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公民有权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举报查实者,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处罚金额的10%至30%给予奖励。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者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管理的各个环节。固定储运场,是指由市渣土管理处管理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置场地。临时储运场,是指各区、县在街巷道路内设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堆放场地。第二十八条本市城乡单位和个人翻建、改建或者装饰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量,以吨为计算单位,不满1吨的以1吨计算。第三十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卫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以前颁布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总结

、目前建筑垃圾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 今年初,**城管执法局、创建办、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抽调精兵强将,组成审批许可组、督察指导组、联合执法组,根据桐乡市政府统一部署和《桐乡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全面开展了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并将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与建筑工地创卫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整体推进。截至11月底,审批许可组已办理建筑垃圾处罚核准20多起,3家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达到《**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标准,通过审批核准。督察指导组、联合执法组走访指导施工单位100多家,发放宣传资料300多份,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建筑垃圾3000多立方米。城管执法各辖区中队针对建筑垃圾乱倾倒、装潢垃圾处置等的特点,组织力量走访装修公司、开展夜间执法巡查活动,对电瓶三轮车乱倒建筑垃圾、装潢垃圾堆放不规范等问题加强教育纠正,查处违章行为10多起。通过前阶段整治,建筑垃圾初步实现了规范化处置,乱倒建筑垃圾现象明显好转,建筑垃圾事先审批核准制度基本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当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1、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氛围有待进一步营造。由于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刚刚起步,长期以来建筑垃圾处置处于无序化状态,一些施工单位、道路开挖单位、运输单位以及装修单位及人员尚未形成实施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意识,少数电瓶三轮车、施工单位人员对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不理解不配合,制约了管理工作的开展。2、建筑垃圾长效管理办法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刚刚起步,管理经验相对不足,对运输单位、施工单位、装潢单位的监管机制有待探索和完善,如何应用市场化手段来规范建筑垃圾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发展的办法有待进一步创新。一些镇、街道尚未开展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少数运输单位偷倒、乱倒现象仍然存在。3、建筑垃圾执法方式有待进一步创新。建筑垃圾运输处罚主要在晚间进行,目前对建筑垃圾的执法管理主要依靠通过延长管理时间,开展联合整治的方式,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人力物力的投入较大。在执法方式上需要进一步创新,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执法的实效性。4、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目前建筑垃圾消纳场对建筑垃圾收纳处置,主要用于工程回填,尚未对建筑垃圾中石料、砖块等实施综合利用,形成建筑垃圾循环利用。 二、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对策措施 针对目前建筑垃圾管理中存在的实际情况,建议以引导建筑垃圾市场向规范化、有序化发展为着眼点,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加大对建筑垃圾源头治理力度,加快实现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化。(一)继续加大宣传发动,提高群众自觉遵守意识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培养群众的自觉遵守意识十分重点。因此,必须持之以恒地加强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的宣传和引导,不断提高建筑垃圾行业从业人员及广大群众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自觉性。一是进一步做好上门宣传指导工作。督察指导组和城管执法各中队要树立长效管理意识,建立定点、定人联系制度,继续走访施工单位、装潢单位等,发放建筑垃圾规范处置宣传资料,宣传解释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重要意义和乱倒、乱堆建筑垃圾的危害性。指导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施工单位、装潢单位做好建筑垃圾审批核准、包扎覆盖、规范消纳等措施,逐步让群众知道在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什么样的规定,提高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自觉性。二是加强新闻媒体报道。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营造氛围方面

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理及再生建材产业调研报告

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调研报告 一、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集团目前面临进一步加强“造血功能”的问题,造血的目的是为了做强,让集团肌体健康。那么“造血功能”从何处取得呢?通过市场化项目运作和沉淀经营性资产,是两个重要方向。但公司作为典型的政府型公司,在市场化的同时,要坚持自己最大的优势——政府背景,“想政府所想,急政府所急”,做一只强有力的“政府之手”。进一步取得政府的信任和支持,获得政府的资源配臵,迅速做大做强。从这个意义上讲,XX类公司在某些领域走“半市场化”的路子,可能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如上海城投,因其承担了中心城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职责,从而获得收取“垃圾处理费”和垃圾发电站的特许经营权。根据其上市公司“城投控股”2009年年报批露:全年完成生活垃圾中转运输92万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110万吨。营业收入为3.29亿,利润率高达18.36%。 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问题,上海城投已率先“抢滩登陆”,对成都威斯特再生能源公司投资1.2亿,控股95%,取得了位于洛带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项目总投资约5亿元,年处理40多万吨生活垃圾,年发电量约1.3亿度,特许经营期为25年。成都市政府不仅要保证该项目生活垃圾持续稳定的供给,还要为此支付71元/吨的“垃圾处理服务费”。 可见一旦取得某一领域的特许经营权(如污水处理、燃气供

应等),就像得到了一台“印钞机”,企业现金流会得到很大改善,迅速增强公司的自我造血功能。 二、项目框架构想 通过对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理现状和存在问题的调研,我们发现其中蕴含着巨大的商机,符合成为“印钞机”型特许经营权项目的主要特征:一是这个问题困扰政府多年,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政府所想、所急);二是建筑垃圾消化处理属于环保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广阔(收益可观);三是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附件1)规定,建筑垃圾处理属于特许经营范围内(政策支持);四是目前还没有其它公司盯上这个领域(抢先卡位)。 现就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并结合公司争取特许经营权对“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理解决方案”进行框架构思和设计。 (一)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大致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旧房屋拆除和新房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以砖、水泥、混凝土为主的建筑垃圾。第二类是在挖地基、地下管网、地下通道(如地铁)、园林造景时产生的大量以土方、卵石为主的建筑垃圾。 根据国家住建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对砖混结构、全现浇结构和框架结构等建筑的施工材料损耗的粗略统计,拆除的旧建筑,每万平方米将产生7000~12000吨一类建筑垃圾,新建房屋施工过程中,每万平方米会产生 500~600吨一类建筑垃圾。 根据市房管局公布的信息:“2009年,我市新一轮旧城改

建筑垃圾现状及处理办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旧城区改造和新城区开发建设、房地产崛起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大力发展等活动,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我们在致力于解决“垃圾围城”问题时,将注意力投向了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却在无意之中忽略了建筑垃圾。事实上,目前建筑垃圾的处置方式,主要是露天堆放或者简单的填埋,处理方式落后。随着建筑垃圾产生量逐年增长,这种处置方式不仅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而且在不知不觉中污染了土壤、大气、地下水,使得环境问题更为突出。由于缺乏有效的政策引导与相应配套政策支持,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率非常低,再利用率还不足5%,而发达国家的建筑垃圾再利用率超过90%。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建筑垃圾循环利用产业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同时,城市建设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压力下对材料的需求急剧增加,回收循环利用建筑垃圾将成为一种趋势。建筑垃圾循环利用也是降低运输和处置成本、节约填埋空间、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必要措施。近年来,我国虽然已经有部分企业涉足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但是企业数量少,力量薄弱,没有合法的建筑垃圾收集与消纳权,企业用地得不到规划许可,缺乏产品质量标准,再生产品的市场认知度低。无论是从经济的角度还是从环保的角度,推动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产业的发展已经刻不容缓。 建筑垃圾主要包括废混凝土块、废沥青混凝土块以及施工过程中散落的砂浆、混凝土、碎砖渣、金属和木材等。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相伴产生的建筑垃圾日益增多,目前我国是世界上城市建设规模最大的国家,据估计我国每年城市产出垃圾约为60 亿t,

其中建筑垃圾为24 亿t 左右,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40%[3]。每万吨建筑垃圾约占用填埋场 1 亩的土地,不仅大大降低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对生态环境也造成明显影响。面对严峻的建筑垃圾围城局面,如何合理控制建筑垃圾已成为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理论上讲,建筑垃圾产生量不会无限制增长,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将开始呈现下降趋势,即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抛物线趋势。目前国内外有不少关于环境质量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关系的研究,国内大部分关注环境污染指标(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关系,国外除了关注城市固体废弃物外,还研究了有关家庭生活垃圾产生量与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等方面内容,但国内外都较少关注数量庞大的建筑垃圾。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处置建筑垃圾的方式一般是送到城市郊外或者农村,露天堆放或者填埋。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建筑垃圾不断增加。有研究显示,过去50年,中国至少生产了300亿立方米的黏土砖制品,未来50年大都将转化为建筑固体废弃物;中国现有500亿平方米建筑,未来100年大都将转化为建筑固体废弃物[4]。根据住建部统计年鉴,2000年,全国总施工面积为160 141万平方米,2009年为588 594万平方米,10年间,年均增长率为7.3%。有研究表明,1 000平方米的建筑施工面积平均产生550吨建筑垃圾。 以湖南省为例,通过调研发现,在省城长沙市仅有两家以建筑垃圾为原料生产再生砖的企业。其中一家已经断断续续坚持运作10年,

上海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上海建筑垃圾车技术及 运输管理要求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T398—201X 代替DB31/T398-2007 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Requirementsfor Constructiongarbagetrucktechnologyandtransportationmanagement (送审稿) 2015——发布2015——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替代DB31/T398—2007《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与DB31/T398—2007《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见第1章); ——增加了术语定义和建筑垃圾车分类(见第3章); ——增加了底盘附件最小离地间隙应不小于450mm的要求(见条); ——增加了侧防护装置的要求(见条); ——增加了车载监控系统的要求(见条); ——修改了车厢和车厢密闭装置的要求(见条); ——增加了车辆标识的要求(见条;条); ——增加了新车启用检验的要求(见条); ——增加了车载监控系统检验的要求(附录); ——增加了车厢底部密封性试验方法(见条); ——删除了车辆专用装置要求及作业噪声试验。 本标准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标准化汽车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信息中心、上海成生科技有限公司、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三河市新宏昌专用车有限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河南骏通车辆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专用车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包头德翼车辆有限公司、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渣土管理专业委员会。

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竣工资料ABCD册教学提纲

《上海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竣工资料》培训班 教 学 提 纲 上海工程建设进修学校 二0 0 四年五月

目录

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竣工资料(ABCD册) A册、B册编制要求 A—3施工组织设计 一、概念: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施工活动的重要技术经济文件。从施工全局出发,根据各种具体条件,拟定工程施工方案,确定施工程序,安排施工进度和劳动力、机具、材料的供应,对场地利用、水电能源保证等现场设施的布置和建设作出规划,并把设计和施工、技术和经济、工程施工组织、工程施工各方统一协调起来,是指导施工的行之有效的科学管理方法。 二、主要内容:工程概况,质量、安全、文明的工作目标,项目组织架构和人员组成。工程难点、关键工序的确定及保证措施,工程总进度计划,施工方案,工程质量、安全等保证措施,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使用计划,工程预算,施工总平面图等。 三、质量计划的概念:在工程建设中,要搞好项目管理,全面实现既定的项目目标,首先必须加强工程质量计划工作,提高项目的质量管理水平,才能圆满地完成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工程质量计划是实施项目质量管理,实现项目质量目标的事前规划。它是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施工企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分解和具体体现。 工程质量计划工作在项目管理特别是项目质量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指导作用。加强项目的质量计划工作,可以充分地体现项目质量管理的目的性,有利于项目各类施工技术人员达成共识,减少矛盾,克服质量工作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避免被动,从而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序性。对确保项目工期、降低项目成本和顺利实现项目质量总目标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工程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季节施工措施 主要内容为:轴线和标高控制措施,基槽保护措施;构件运输和堆放措施;冬期施工措施;夏期施工措施;雨期施工措施;防水工程施工技术措施;混凝土早强减水主措施;构件焊接措施;新结构、新材料技术措施;关键工程部位保证质量措施;解决质量通病的技术措施等。 五、关键工序、工程难点部位保证质量措施 (一)关键工序 1、基础工程:桩基工程、沉井过程、水下混凝土浇筑、承载力检测、独立基础框架结构、基础土方回填; 2、结构工程:混凝土浇筑、施加预应力、施工缝处理、结构吊装; 3、钢结构工程:重要部位焊接、机械连接安装; 4、设备进场验收测试、单机无负荷试车、无负荷联运试车、试运转、设备安装验收、压力容器等; 5、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 6、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样; 7、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试验过程。 (二)技术保证措施 1、基础大体积混凝土的施工技术措施 基础大体积混凝土施工的关键是降低水泥水化热,避免出现温度裂缝和收缩裂缝。其技术措施为:优先采用水化热较小的矿渣水泥;严格控制混凝土的水灰比,减少泌水现象及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及时排除泌水;使用木质素磺酸码等缓凝型减水剂达到减水和利于组织施工的目的;严格控制浇灌层的厚度(一般不超过30cm),在混凝土中掺入一定数量的块石及适

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方案

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方案 目录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3、《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 4、《城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告》 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6、《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7、《安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场容卫生标准》 8、《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 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0、《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管理措施 1、加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的程度,避免采用混合收集,减小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难度; 2、提高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建筑垃圾分配现场的施工人员分拣,提高可以回收的资源。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垃圾处理采用填埋、焚烧、分类循环利用等; 4、提高建设工作者的环境意识;宣传垃圾处理的重要性; 5、施工现场配备一名工人专门负责垃圾的管理,将垃圾类别的标志牌尽量做到清晰易识别,项目负责人对其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监督,争取切实做好施工人员的环境意识和资源合理利用的观念,保护好现场的环境。

三、工作制度 1、积极全面开展工作,加强施工现场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项目机构。 2、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由技术、安全、生产、材料、等部门组成的垃圾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兼职垃圾处理员一人。 3、建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保证体系,做到责任落实到人。 4、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及垃圾处理的监督宣传教育工作,记录管理工作自检记录等,做到准确真实记录数据。 5、建立并执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理检查制度。每半个月组织一次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理联合检查,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开出“问题处理通知单”,各专业班组在收到“处理通知单”后,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时间、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项目经理部有关部门应监督落实问题的解决情况。 6、在工地现场入口处,设置现场施工标志牌,标明工程概况,工程负责人建筑面积开竣工日期,施工进度计划,总平面布置图以及场容分片包干和负责人管理图及有关安全标志。 四、施工现场的主要垃圾 1、建筑施工垃圾 在施工现场中,不同结构类型建筑物所产生的建筑施工垃圾各种成分的含量有所不同,但其主要成分一致,主要有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剔凿产生的砖石和混凝土碎块、打桩截下的钢筋混凝土桩头、废金属料、竹木材、各种包装材料,约占建筑垃圾总量的80%,其它垃圾成分约占20%,表中列出了不同结构形式的建筑工地中建筑施工垃圾组成比例和单位建筑面积产生的垃圾量。 表建筑施工垃圾数量和组成(%)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xx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市容市貌,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进程,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xx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市主城五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 空港经济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晋宁区和其他县(市)、区参照本细则开展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拆迁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分为建筑废弃物和工程弃土。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统筹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工作的宏观统筹、统一协调、行业制度政策和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等工作; (二)负责对各(县)市、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有关审批、执法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考评工作; (三)督促辖区落实“两证、一书、一卡”管理制度。“两证”是指《xx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xx市建筑垃圾消纳处

置核准证》,“一书”是指《xx市市容保洁责任书》,“一卡”是指《xx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四)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五)负责对上级督办的重点工程、跨县区的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工作进行协调,组织指导重大跨区建筑垃圾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三化”管理工作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实施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规定; (二)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和消纳处置核准。具体开展本辖区《xx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日常办理工作;具体开展本辖区弃土消纳场、调拨点的审批有关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xx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的审核、换发工作,按计划对新增渣运企业、新增渣运车辆进行审批,开展渣运企业、渣运车辆的日常监管及车辆年度复验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弃土产出施工工地、消纳场、调拨点的日常巡查监管; (五)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规违法行为的日常巡查及执法查处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辖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关于《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现把《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情况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依据 近年来,随着韶关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垃圾日益成为韶关城市管理的难点问题。当前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规范和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建筑垃圾排放、消纳与利用法规制度不健全,执法依据不足。二是各类建设工程、拆除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不规范,建筑垃圾分类不到位、清运不及时,亟待整治。三是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措施不完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超载超速、沿途抛洒、偷倒乱倒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由于运输建筑垃圾车辆抛洒现象严重,造成市区多条道路扬尘污染,给广大市民出行带来不便,因道路污染引发的群众投诉明显增多,影响到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四是建筑垃圾监管部分环节缺失,执法信息共享程度不高、管控合力不强、管理效果不佳。五是已有的《韶关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调整范围有限,调整手段简单,法律效力弱,权威性不足,不能满足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需要。六是在我市机构改革中,已将原城市综合管理局与原住建局合并,成立新的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局,原来各自的职责、权能也随之需要重新调整。2014年9月,我市成立了“市区渣土管理临时办公室”(渣土办),从公安、城管、交通、住建及浈江区、武江区政府各抽调部分工作人员,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加强对建筑工程渣土运输的管理。两年多来,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与中央对大气污染整治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急需从法规层面规范我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在当前我市大力创建“文明城市”和“粤北生态环境特别保护区”的背景下,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提高韶关城市宜居水平,增强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的权威性,制定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很有必要。 《条例》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条例》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条例》参照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住建部《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韶关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韶关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韶

(精)关于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调研报告(最新)

(精)关于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调研报告(最新) 随着我市城镇化的推进,房地产开发、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和拆临拆违等工程 产生的建筑垃圾量猛增所导致的种种问题和矛盾逐渐成为城市发展急需解决的重要 问题。建筑垃圾如城市建设过程中伴生的“疮”,既侵占土地,又对周边环境产生严重影响,应及时进行有效治理。因此,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处理就变得十分重要,它既符合环境保护的需要,也符合可持续绿色发展的要求。 一、建筑垃圾概况 (一)建筑垃圾定义: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 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五类。按组成成分分类,建筑垃圾中可分为渣土、混凝土块、碎石块、砖瓦碎块、废砂浆、泥浆、沥青块、废塑料、废金属、废竹木等。

(二)国内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总体情况。目前,建筑垃圾占城市垃圾的30%—40%,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环境危机。然而,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推进严重滞后, 资源化利用率不足5%,远远低于欧盟(90 %)、日本(97 %)和韩国(97 %)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同时,我国每年产出的建筑垃圾不仅数量大,而且增长速度日趋加快。预计未来10?20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持续以及新一轮地下基础设施的改造升级与新建城市基础设施(地下轨道交通、给排水高压输变电、供暖、燃气管道、人防工程等),我国建筑垃圾仍将处于高速增长阶段。据数据显示,我国建筑垃圾现存量已超过20亿吨,预计到2020年将达50亿吨左右,2030年我国建筑垃圾产生量将达到每年73亿吨。 (三)国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典型。 建筑垃圾经破碎、筛分、除铁、轻物质分离等工艺处理后的再生骨料加工成透水砖、再生砂浆、PC预制构件、道路水稳层、干粉砂浆、RDF清洁燃烧棒等环保建材 产品,从而将建筑垃圾变废为宝,最终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多方共赢的目的。 1.上海:规划建12个永久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厂。 近年来,由于拆违、重大工程建设等多种原因,上海的建筑垃圾产生量猛增,已逼近1亿吨每年,出现了非法倾倒、长期堆放等现象。上海市颁布的《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

上海建筑工程资料全套范本已整理归类表格

上海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竣工资料A册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资料 1、A-0目录 2、A-1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审批表 3、A-2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审批表 4、A-3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总文档) 工程概况 质量、安全、文明所确定工作目标 现场管理人员组织架构及人员组成 工程难点、关键工序的确定及相应技术保证措施 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表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质量保证措施 安全保证措施 文明保证措施 季节施工措施 模板及支架设计书(包括脚手架)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用水计算书 工程技术复核计划表 隐蔽工程验收计划表 混凝土、砂浆试块制作计划表 主要机械设备计划表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检验计划 质量检测计量器具配备一览表 工程质量验收计划 各施工阶段劳动组织表 施工预算表 施工总平面图(包括场地、道路情况) 5、A-4其他规范、规定要求的施组内容 B册质量管理资料 1、B-0目录 2、B-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备案证书 3、B-2建设工程质量人员从业资格审查表 4、B-3建筑工程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审查表 5、B-4工程地质勘探报告 6、B-5建设工程开工报告 7、B-6建设工程复工报告 8、B –7建设工程竣工报告 9、B-8图纸会审设计交底纪要 10、B-9技术核定单 11、B-10设计变更通知 12、B-11地基验槽记录 13、B-12技术质量交底记录 14、B-13建(构)筑测量复核单 15、B-14建(构)筑物沉降观测成果

16、B-14-2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点、基准点、专用水准点平面位置布置图 17、B15垂直测量成果表 18、B-16隐蔽工程验收单 19、B-17工程技术复核单 20、B-18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1、B-19混凝土浇灌令 22、B-20泼水检验记录表 23、B-21楼地面管道盛水记录表 24、B-22屋面天沟蓄水、四周淋水试验检记录表 25、B-23住宅垂直集中排烟气系统检查表 26、B-24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报告表 27、B-25工程质量重大事故报告表 28、B-26工程质量保修书 29、B-27施工日记 30、B-28竣工图(含设计修改通知) 31、B-29其它资料 (附:1、工程规划许可证、2、工程施工许可证、3、施工中标通知书、4、建设工程开工安全受监报、5、挖土工程申请书、6、挖土工程开工令、7报验申请表) 四、1、 C册质量保证资料 1、C-0目录 2、C-0目录(续一) 3、C-0目录(续二) 4、C-1砂浆试块抗压报告汇总表 5、C-2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6、C-3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统计评定表 7、C-4商品砂浆质量说明书 8、C-5混凝土试块抗压报告汇总表 9、C-6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10、C –7混凝土试块数量统计评定表 11、C-8混凝土试块非数量统计评定表 12、C-9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抗压报告汇总表 13、C-10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14、C-11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数理统计评定 15、C-12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非数理统计评定表 16、C-13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汇总表 17、C-14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 18、C-15混凝土非破损检测报告(一)(二) 19、C-16混凝土配合比通知汇总表 20、C-17混凝土配比通知 21、C-18混凝土质量证明书汇总表 22、C-19混凝土质量证明书(含准用证) 23、C-20混凝土坍落度测定记录 24、C-21混凝土构件质量证明书汇总表 25、C-22混凝土构件质量证明书 26、C-23砂垫层环刀测定报告 27、C-24回填土击实试验测定报告 28、C-25钢材质量证明书、复试报告汇总表 29、C-26钢材质量证明书(含准用证)

64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34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427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CJJ l34—2009。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8.0.3、8 0.1 3、9.0.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年H月j日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 修订汁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Z007]125号)的要求, 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 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 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l.总则;2.术语;3.基本规 定;4.收集与运输;5.转运调配;6.再生利用;7.回填; 8.填埋;9.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一I'L-;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 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蓬议.请寄送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 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石龙路315弄ll号.邮政编 码:200232j。 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 本规范参编单位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公司 江苏中兴建没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材料研究所 同济大学 广州市环境卫生研究所 秦峰王雷张雪梅张卫东 黄海冷发光赵由才郭树波 许碧君杨德志李露倪道仁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 2010年12月1日) (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X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拆迁单位以及其他建设施工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第四条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实行核准制度。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必须办理核准登记。 第五条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理、利用单位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谁付费”的原则,对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六条示范区、X区两级应在产业、财政等方面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推进建筑垃圾

资源化利用,鼓励建设、施工和其他单位积极研发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和技术,在保证建筑质量、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及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城市公用设施和公共建筑建设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七条示范区城管局负责示范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制定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X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三)监督X区查处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倾倒、排放、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示范区城管局X分局(以下简称X分局)负责示范区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示范区城管局制定的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二)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核准、发放《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三)监督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处理设施的运营、使用。

(整理)上海市建设工程资料编制及归档指南篇.

一、 二、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及制作 (一)现场搅拌混凝土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的规定,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每拌制100盘但不超过100立方米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立方米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立方米取样不得少于一 次; 4、同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 定。 (二)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结构实体检验用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其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 保护层厚度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等。 2、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由各方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不宜少于10组,留置数量不应少于3组。 4、当试件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方可对同条件养护试件进行强度试验。所谓等效养护龄期, 就是逐日累计养护温度达到600℃.d,且龄期宜取14d~60d。一般情况,温度取当天的平均温度。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 预拌(商品)混凝土,除应在预拌混凝土厂内按规定留置试块外,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还应根据《预拌混凝土》(GB14902-94)规定取样。 1、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每100立方米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 不少于一次;一个工作班拌制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立方米时,取样也不得少于一次;当在一个分项工程中连续供应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量大于1000立方米时,其交货检验的试样为每200立方米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用于出厂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搅拌地点采取,按每100盘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 得少于一次;每一工作班组相同的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亦不得少于一次。 3、对于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质量,每车应目测检查;混凝土坍落度检验的试样,每100立 方米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检验不得少于一次;当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立方米时,也不得少于一次。 (四)混凝土抗渗试块 根据《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J108-87),混凝土抗渗试块取样按下列规定: 1、连续浇筑混凝土量500立方米以下时,应留置两组(12块)抗渗试块。 2、每增加250~500立方米混凝土,应增加留置两组(12块)抗渗试块。 3、如果使用材料、配合比或施工方法有变化时,均应另行仍按上述规定留置。 4、抗渗试块应在浇筑地点制作,留置的两组试块其中一组(6块)应在标准养护室养护, 另一组(6块)与现场相同条件下养护,养护期不得少于28天。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混凝土抗渗试块取样按下列规定: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范本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编制单位: 项目部

目录 一、工程概况 (2) 1、地理位置 (2) 2、工程基本概况 (2) 二、编制依据 (2) 三、施工现场的主要垃圾 (3) 四、建筑垃圾减量的管理措施 (3) 五、建筑垃圾清运 (3) 六、施工现场的收尾工作 (4)

一、工程概况 1、地理位置 本工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城大道以南、杨槐西路以东、京水路以西、杨金路以北;交通便利。 2、工程基本概况 总建筑面积109520.00平方米。钢筋砼框架剪力墙结构。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抗震等级为三级,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其中16#、17#、18#、19#楼为高层住宅,地下1层,地上16层,首层层高3.3m,标准层层高2.9m;结构形式为剪力墙结构,建筑高度为46.95m;其中8#楼、9#楼、10#楼、11#楼为洋房,结构形式为框剪结构,8#楼为7层双拼洋房,地上7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为21m;9#楼为8层和10层的双拼洋房,地上8层/10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分别为24m和30m;10#楼为6层、8层和10层的三拼洋房,地上6层/8层/10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分别为18m、24m和30m;11#楼为8层的双拼洋房,地上8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为24m。 工程名称:XXXXX施工一标段(8#-11#楼、16#-19#楼、非机动车充电棚一~三、地下车库)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上海市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内容

市地方标 准 DB31/T 398—201X 代替 DB31/T 398-2007 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Requirements for Construction garbage truck technology and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 (送审稿)

2015——发布 2015——实施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围 (3) 2 规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整车技术要求 (4) 5 标识及颜色 (6) 6 在用车辆技术要求 (6) 7 装卸运输管理 (7) 8 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 (7) 附录A (规性附录)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数据传输协议规 (7) 附录B (规性附录)新车启用检验 (11) 附录C (规性附录)在用建筑垃圾车常规检验 (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替代 DB31/T 398—2007《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与DB31/T 398—2007《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适用围(见第1章); ——增加了术语定义和建筑垃圾车分类(见第3章); ——增加了底盘附件最小离地间隙应不小于450mm的要求(见4.2条); ——增加了侧防护装置的要求(见4.3条); ——增加了车载监控系统的要求(见4.5条); ——修改了车厢和车厢密闭装置的要求(见4.6条); ——增加了车辆标识的要求(见5.1条;5.2条); ——增加了新车启用检验的要求(见8.3条); ——增加了车载监控系统检验的要求(附录B.1); ——增加了车厢底部密封性试验方法(见8.6条); ——删除了车辆专用装置要求及作业噪声试验。 本标准由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市标准化汽车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市绿化和市容管理信息中心、成生科技、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三河市新宏昌专用车、重型汽车、中国重汽集团卡车股份、福田戴姆勒汽车、北奔重型汽车集团、中集瑞江汽车、骏通车辆、中国重汽集团专用车、中国重汽集团重工、德翼车辆、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渣土管理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迎春、胜贤绍海、静水、王峰、王殿辉、艳权、晓俊、邢昌年、磊、瑞进、程晓东 DB31/T 398—201X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1/T 39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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