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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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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3—2005

J404-2005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5年5月1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5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312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33—2005,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1.0.4、2.2.1、5.4.10、7.2.2、9.1.2(2)、12.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8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设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2月5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文件建标[2000]284号文件要求,标准修订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土方工程;3. 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4.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 5.埋地钢管敷设;6.球墨铸铁管敷设;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管敷设;8.管道附件与设备安装;9.管道穿(跨)越;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11.燃气场站;12.试验与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全面修订原规范;2.钢质管道的压力由0.8Mpa提高到了4.0Mpa;

3.新增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4.新增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煤焦油瓷漆、熔结环氧粉末及聚乙烯防腐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5.增加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6.新增室外架空燃气管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7.新增燃气管道附件及设备安装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8.新增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2号院;邮政编码:100029)本规范参加单位: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煤气公司

北京市煤气设计公司

上海市燃气设计院

重庆燃气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煤气公司

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云南省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北京松晖管道有限公司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煤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佳迅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杨健陈秋雄赵仲和刘松林徐伟亮谢育铮陈源何

远禄严茂森卢贵元张晶任增卫杨树生刘威垣周

延华张巍何健文李同光

目次

1总则 6 2土方工程 7

2.1一般规定 7

2.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7

2.3开槽 7

2.4回填与路面恢复 9

2.5警示带敷设 9

2.6管道路面标志设置 10 3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 11 4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 12 5埋地钢管敷设 13

5.1一般规定 13

5.2管道焊接 13

5.3法兰连接 14

5.4钢管敷设 14 6球墨铸铁管敷设 16

6.1一般规定 16

6.2管道连接 16

6.3球墨铸铁管敷设 16 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敷设 18

7.1一般规定 18

7.2聚乙烯管道敷设 18

7.3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敷设 19 8管道附件与设备安装 20

8.1一般规定 20

8.2阀门的安装 20

8.3凝水缸的安装 20

8.4补偿器的安装 20

8.5绝缘法兰的安装 21 9管道穿(跨)越 22

9.1顶管施工 22

9.2水下敷设 22

9.3定向钻施工 23

9.4跨越施工 23 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 24

10.1管道支、吊架的安装 24

10.2管道的防腐 24

10.3管道安装 24 11燃气场站 25

11.1一般规定 25

11.2储配站 25

11.3调压站 25

11.4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 26 12试验与验收 27

12.1一般规定 27

12.2管道吹扫 27

12.3强度试验 28

12.4严密性试验 29

12.5工程竣工验收 29 本规范用词说明 31 条文说明 31

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确保安全供气,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 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输配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工。

1.0.4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间断焊接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承担其他材质燃气管道安装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间断安装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和技术评定。当使用的安装设备发生变化时,应针对该设备操作要求进行专门培训。

1.0.5 工程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燃气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时,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

1.0.6 工程施工所用设备、管道组成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且必须具有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合格文件。否则不得使用。

1.0.7 在入库或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对管道组成件进行检查,其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并按现行的国家产品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对外观质量有异议、设计文件或本规范有要求时应进行有关质量检验的管材,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1.0.8 参与工程项目的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护、防火、防爆、环保和文物保护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1.0.9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土方工程

2.1 一般规定

2.1.1 土方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核后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2.1.2 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等有关单位,核对管线路由、相关地下管线以及构筑物的资料,必要时局部开挖核实。

2.1.3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区域内有碍施工的已有地上、地下障碍物,与有关单位协商处理完毕。

2.1.4 在施工中,燃气管道穿越其他市政设施时,应对市政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应征得产权单位的同意。

2.1.5 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或雨季施工时,应采取降低水位或排水措施,及时清除沟内积水。

2.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2.2.1 在沿车行道、人行道施工时,应在管沟沿线设置安全护栏,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在施工路段沿线,应设置夜间警示灯。

2.2.2 在繁华路段和城市主要道路施工时,宜采用封闭式施工方式。

2.2.3 在交通不可中断的道路上施工,应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措施,并应设有负责安全的人员。

2.3 开槽

2.3.1 混凝土路面和沥青路面的开挖应使用切割机切割。

2.3.2 管道沟槽应按设计规定的平面位置和标高开挖。当采用人工开挖且无地下水时,槽底预留值宜为0.05~0.10 m ;当采用机械开挖或有地下水时,槽

2.3.3 管沟沟底宽度和工作坑尺寸,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管道敷设方法确定,也可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单管沟底组装按表

2.

3.3 确定。

表2.3.3 沟底宽度尺寸

管道公称

管径(mm)50~80 100~200 250~350 400~450 500~600 700~800 900~1000

1100~

1200 1300~1400

沟底宽度

(m)

0.6 0.7 0.8 1.0 1.3 1.6 1.8 2.0 2.2

2. 单管沟边组装和双管同沟敷设可按下式计算:

底预留值应不小于0.15 m ;管道安装前应人工清底至设计标高。(2.3.3)

式中 a ──沟底宽度(m);

D1──第一条管道外径(m);

D2──第二条管道外径(m);

s ──两管道之间的设计净距(m);

c ──工作宽度,在沟底组装:c = 0.6(m);在沟边组装:c = 0.3(m)。

2.3.4 梯形槽(如图2.3.4)上口宽度可按下式计算:

b

h

a

图2.3.4 梯形槽横断面

b=a+2nh (2.3.4)

式中 b ──沟槽上口宽度(m);

a ──沟槽底宽度(m);

n ──沟槽边坡率(边坡的水平投影与垂直投影的比值);

h ──沟槽深度(m)。

2.3.5 在无地下水的天然湿度土壤中开挖沟槽时,如沟深不超过表2.3.5的规定,沟壁可不设边坡。

表2.3.5 不设边坡沟槽深度

土壤名称沟槽深度(m) 土壤名称沟槽深度(m)

≤1.00 黏土≤1.50 添实的砂土或砾石

亚砂土或亚粘土≤1.25 坚土≤2.00

2.3.6 当土壤具有天然湿度、构造均匀、无地下水、水文地质条件良好、且挖深小于5 m ,不加支撑时,沟槽的最大边坡率可按表 2.3.6 确定。

表2.3.6 深度在 5 m以内的沟槽最大边坡率(不加支撑)

土壤名称

边坡率(1∶n)

人工开挖并将

土抛于沟边上

机械开挖

在沟底挖土在沟边上挖土

砂土

亚砂土

亚粘土

粘土

含砾土卵石土泥炭岩白垩土干黄土1∶1.00

1∶0.67

1∶0.50

1∶0.33

1∶0.67

1∶0.33

1∶0.25

1∶0.75

1∶0.50

1∶0.33

1∶0.25

1∶0.50

1∶0.25

1∶0.10

1∶1.00

1∶0.75

1∶0.75

1∶0.67

1∶0.75

1∶0.67

1∶0.33

注:①如人工挖土抛于沟槽上即时运走,可采用机械在沟底挖土的坡度值。

②临时堆土高度不宜超过 1.5 m,靠墙堆土时,其高度不得超过墙高的 1/3 。

2.3.7 在无法达到本规范2.3.6 条的要求时,应用支撑加固沟壁。对不坚实的土壤应及时做连续支撑,支撑物应有足够的强度。

2.3.8 沟槽一侧或两侧临时堆土位置和高度不得影响边坡的稳定性和管道安装。堆土前应对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进行保护。

2.3.9 局部超挖部分应回填压实。当沟底无地下水时,超挖在0.15 m以内,可用原土回填;超挖在0.15 m 以上,可用石灰土处理。当沟底有地下水或含水量较大时,应用级配砂石或天然砂回填至设计标高。超挖部分回填后应压实,其密实度应接近原地基天然土的密实度。

2.3.10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不宜在雨季施工,或在施工时切实排除沟内积水,开挖时应在槽底预留0.03 ~ 0.06 m 厚的土层进行压实处理。

2.3.11 沟底遇有废弃构筑物、硬石、木头、垃圾等杂物时必须清除,然后铺一层厚度不小于0.15 m 的砂土或素土,并整平压实至设计标高。

2.3.12 对软土基及特殊性腐蚀土壤,应按设计要求处理。

2.3.13 当开挖难度较大时,应编制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并向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4 回填与路面恢复

2.4.1 管道主体安装检验合格后,沟槽应及时回填,但需留出未检验的安装接口。回填前,必须将槽底施工遗留的杂物清除干净。

对特殊地段应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并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方可在管道焊接、防腐检验合格后全部回填。

2.4.2 不得用冻土、垃圾、木材及软性物质回填。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 0.5 m 内的回填土,不得含有碎石、砖块等杂物,且不得用灰土回填。距管顶 0.5 m 以上的回填土中的石块不得多于10% ,直径不得大于 0.1 m ,且均匀分布。

2.4.3 沟槽的支撑应在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 0.5 m 回填完毕并压实后,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拆除,并以细砂填实缝隙。

2.4.4 沟槽回填时,应先回填管底局部悬空部位,然后回填管道两侧。

2.4.5 回填土应分层压实,每层虚铺厚度0.2 ~ 0.3 m ,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 0.5 m 内的回填土必须采用人工压实,管顶 0.5 m 以上的回填土可采用小型机械压实,每层虚铺厚度宜为 0.25 ~ 0.4 m 。

2.4.6 回填土压实后,应分层检查密实度,并作好回填记录。沟槽各部位的密实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图2.4.6):

III

II

0.5m

I I

图2.4.6 回填土断面图

1.对(I )、(II )区部位,密实度不应小于 90% ;

2.对(III )区部位,密实度应符合相应地面对密实度的要求。

2.4.7 沥青路面和混凝土路面的恢复,应由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

2.4.8 回填路面的基础和修复路面材料的性能不应低于原基础和路面材料。

2.4.9 当地市政管理部门对路面恢复有其它要求时,应按当地市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2.5 警示带敷设

2.5.1 埋设燃气管道的沿线应连续敷设警示带。警示带敷设前应对敷设面压实,并平整地敷设在管道的正上方,距管顶的距离宜为0.3~0.5 m ,但不得敷设于路基和路面里。

2.5.2 警示带平面布置可按表 2.5.2 规定执行。

表2.5.2 警示带平面布置

管道公称管径( DN )≤ 400 > 400 警示带条数 1 2 警示带间距( mm )——150

2.5.3 警示带宜采用黄色聚乙烯等不易分解的材料,并印有明显、牢固的警示语,字体不宜小于100mm×100 mm 。

2.6 管道路面标志设置

2.6.1 当燃气管道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8Mpa时,管道沿线宜设置路面标志。

对混凝土和沥青路面,宜使用铸铁标志;对人行道和土路,宜使用混凝土方砖标志;对绿化带、荒地和耕地,宜使用钢筋混凝土桩标志。

2.6.2 路面标志应设置在燃气管道的正上方,并能正确、明显地指示管道的走向和地下设施。设置位置应为管道转弯处、三通、四通处、管道末端等,直线管段路面标志的设置间隔不宜大于200m 。

2.6 3 路面上已有能标明燃气管线位置的阀门井、凝水缸部件时,可将该部件视为路面标志。

2.6.4 路面标志上应标注“燃气”字样,可选择标注“管道标志”、“三通”及其它说明燃气设施的字样或符号和“不得移动、覆盖”等警示语。

2.6.5 铸铁标志和混凝土方砖标志的强度和结构应考虑汽车的荷载,使用后不松动或脱落;钢筋混凝土桩标志的强度和结构应满足不被人力折断或拔出。标志上的字体应端正、清晰,并凹进表面。

2.6.6 铸铁标志和混凝土方砖标志埋入后应与路面平齐;钢筋混凝土桩标志埋入的深度,应使回填后不遮挡字体。混凝土方砖标志和钢筋混凝土桩标志埋入后,应采用红漆将字体描红。

3 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

3.0.1 管材、设备装卸时,严禁抛摔、拖拽和剧烈撞击。

3.0.2 管材、设备运输、存放时的堆放高度、环境条件(湿度、温度、光照等)必须符合产品的要求,应避免曝晒和雨淋。

3.0.3 运输时应逐层堆放,捆扎、固定牢靠,避免相互碰撞。

3.0.4 运输、堆放处不应有可能损伤材料、设备的尖凸物,并应避免接触可能损伤管道、设备的油

、酸、碱、盐等类物质。

3.0.5 聚乙烯管道、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和已做防腐的管道,捆扎和起吊时应使用具有足够强度,且不致损伤管道防腐层的绳索(带)。

3.0.6 管道、设备入库前必须查验产品质量合格文件或质量保证文件等,并妥善保管。3.0.7 管道、设备应存放在通风良好、防雨、防晒的库房或简易棚内。

3.0.8 应按产品储存要求分类储存,堆放整齐、牢固,便于管理。

3.0.9 管道、设备应平放在地面上,并应采用软质材料支撑,离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0 mm ,支撑物必须牢固,直管道等长物件应作连续支撑。

3.0.10 对易滚动的物件应做侧支撑,不得以墙、其它材料和设备做侧支撑体。

4 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

4.0.1 管道防腐层的预制、施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有关工业卫生和环境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装前处理工艺安全》GB 7692和《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装前处理工艺通风净化》GB 7693的规定。

4.0.2 管道防腐宜统一在防腐车间(场、站)进行。

4.0.3 管道及管件防腐前应逐根进行外观检查和测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弯曲度应小于钢管长度的0.2 % ,椭圆度应小于或等于钢管外径的0.2 % 。

2. 焊缝表面应无裂纹、夹渣、重皮、表面气孔等缺陷。

3. 管道表面局部凹凸应小于 2 mm 。

4. 管道表面应无斑疤、重皮和严重锈蚀等缺陷。

4.0.4 防腐前应对防腐原材料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使用:

1. 无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或检验证明;

2. 出厂质量证明书的数据不全或对数据有怀疑,且未经复验或复验后不合格;

3. 无说明书、生产日期和储存有效期。

4.0.5 防腐前钢管表面的预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预处理规范》SY/T 0407和所使用的防腐材料对钢管除锈的要求。

4.0.6 管道宜采用喷(抛)射除锈。除锈后的钢管应及时进行防腐,如防腐前钢管出现二次锈蚀,必须重新除锈。

4.0.7各种防腐材料的防腐施工及验收要求应符合下列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1《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95;

2《埋地钢质管道石油沥青防腐层技术标准》SY/T0420;

3《埋地钢质管道环氧煤沥青防腐层技术标准》SY/T0447;

4《埋地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防腐层技术标准》SY/T0414;

5《埋地钢质管道煤焦油瓷漆外防腐层技术标准》SY/T0397;

6《钢质管道溶结环氧粉末外涂层技术标准》SY/T0315;

7《钢质管道聚乙烯防腐层技术标准》SY/T0413;

8《埋地钢质管道牺牲阳极阴极保护设计规范》SY/T0019;

9《埋地钢质管道强制电流阴极保护设计规范》SY/T0036。

4.0.8经检查合格的防腐管道,应在防腐层上标明管道的规格、防腐等级、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厂名等。

4.0.9防腐管道应按防腐类型、等级和管道规格分类堆放,需固化的防腐涂层必须待防腐涂层固化后堆放。防腐层未实干的管道,不得回填。

4.0.10做好防腐绝缘涂层的管道,在堆放、运输、安装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防腐涂层不受损伤。

4.0.11补口、补伤、设备、管件及管道套管的防腐等级不得低于管体的防腐层等级。当相邻两管道为不同防腐等级时,应以最高防腐等级为补口标准。当相邻两管道为不同防腐材料时,补口材料的选择应考虑材料的相容性。

5 室外埋地钢管敷设

5.1 一般规定

5.1.1 管道应在沟底标高和管基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安装。

5.1.2 设计文件要求进行低温冲击韧性试验的材料,供货方应提供低温冲击韧性试验结果的文件,否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金属低温冲击试验法》GB/T 229的要求进行试验,其指标不得低于规定值的下限。

5.1.3燃气钢管的弯头、三通、异径接头,宜采用机制管件,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12459的规定。

5.1.4 穿越铁路、公路、河流及城市道路时,应减少管道环向焊缝的数量。

5.2 管道焊接

5.2.1 管道焊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和《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的有关规定执行。

5.2.2 管道的切割及坡口加工宜采用机械方法,当采用气割等热加工方法时,必须除去坡口表面的氧化皮,并进行打磨。

5.2.3 施焊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的有关规定。

5.2.4 氩弧焊时,焊口组对间隙宜为2~4mm。其他坡口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的规定。

5.2.5 不应在管道焊缝上开孔。管道开孔边缘与管道焊缝的间距不应小于100 mm。当无法避开时,应对以开孔中心为圆心,1.5倍开孔直径为半径的圆中所包容的全部焊缝进行100%射线照相检测。

5.2.6管道焊接完成后,强度试验及严密性试验之前,必须对所有焊缝进行外观检查和对焊缝内部质量进行检验,外观检查应在内部质量检验前进行。

5.2.7 设计文件规定焊缝系数为1的焊缝或设计要求进行100%内部质量检验的焊缝,其外观质量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要求的Ⅱ级质量要求;对内部质量进行抽检的焊缝,其外观质量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要求的Ⅲ级质量要求。

5.2.8 焊缝内部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规定焊缝系数为1的焊缝或设计要求进行100%内部质量检验的焊缝,焊缝内部质量射线照相检验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管环缝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透照工艺和质量分级》GB/T12605中的Ⅱ级质量要求;超声波检验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11345中的Ⅰ级质量要求。当采用100%射线照相或超声波

检测方法时,还应按设计的要求进行超声波或射线照相复查。

2.对内部质量进行抽检的焊缝,焊缝内部质量射线照相检验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管环缝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透照工艺和质量分级》GB/T12605中的Ⅲ级质量要求;超声波检验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11345中的Ⅱ级质量要求。

5.2.9 焊缝内部质量的抽样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道内部质量的无损探伤数量,应按设计规定执行。当设计无规定时,抽查数量不应少于焊缝总数的15%,且每个焊工不应少于一个焊缝。抽查时,应侧重抽查固定焊口。

2对穿越或跨越铁路、公路、河流、桥梁、有轨电车及敷设在套管内的管道环向焊缝,必须进行100%的射线照相检验。

3当抽样检验的焊缝全部合格时,则此次抽样所代表的该批焊缝应为全部合格;当抽样检验出现不合格焊缝时,对不合格焊缝返修后,应按下列规定扩大检验:

1)每出现一道不合格焊缝,应再抽查两道该焊工所焊的同一批焊缝,按原探伤方法进行检验。

2)如第二次抽检仍出现不合格焊缝,则应对该焊工所焊全部同批的焊缝按原探伤方法进行检验。对出现的不合格焊缝必须进行反修,并应对返修的焊缝按原探伤方法进行检验。

3)同一焊缝的返修的次数不应超过2次。

5.3 法兰连接

5.3.1 法兰在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法兰的公称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法兰密封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毛刺及径向沟槽。法兰螺纹部分应完整,无损伤。凹凸面法兰应能自然嵌合,凸面的高度不得低于凹槽的深度。

3. 螺栓及螺母的螺纹应完整,不得有伤痕、毛刺等缺陷;螺栓与螺母应配合良好,不得有松动或卡涩现象。

5.3.2 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 1.6 Mpa 的管道使用的高强度螺栓,螺母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检查:

1. 螺栓、螺母应每批各取 2 个进行硬度检查,若有不合格,需加倍检查,如仍有不合格则应逐个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 硬度不合格的螺栓应取该批中硬度值最高、最低的螺栓各 1 只,校验其机械性能,若不合格,再取其硬度最接近的螺栓加倍校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螺栓不得使用。

5.3.3 法兰垫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石棉橡胶垫,橡胶垫及软塑料等非金属垫片应质地柔韧,不得有老化变质或分层现象,表面不应有折损、皱纹等缺陷。

2. 金属垫片的加工尺寸、精度、光洁度及硬度应符合要求,表面不得有裂纹、毛刺、

凹槽、径向划痕及锈斑等缺陷。

3. 包金属及缠绕式垫片不应有径向划痕、松散、翘曲等缺陷。

5.3.4 法兰与管道组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法兰端面应与管道中心线相垂直,其偏差值可用角尺和钢尺检查,当管道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300 mm时,允许偏差值为 1 mm;当管道公称直径大于> 300 mm 时,允许偏差值为 2 mm 。

2. 管道和法兰的焊接结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管路法兰及垫片》JB/T74中附录C的要求。

5.3.5 法兰应在自由状态下安装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法兰连接时应保持平行,其偏差不得大于法兰外径的1.5 ‰ ,且不得大于 2 mm,不得采用紧螺栓的方法消除偏斜。

2. 法兰连接应保持同一轴线,其螺孔中心偏差一般不宜超过孔径的5%,并应保证螺栓自由穿入;

3. 法兰垫片应符合标准,不得使用斜垫片或双层垫片。采用软垫片时,周边应整齐,垫片尺寸应与法兰密封面相符。

4. 螺栓与螺孔的直径应配套,并使用同一规格螺栓,安装方向一致,紧固螺栓应对称均匀,紧固适度,紧固后螺栓外露长度不应大于 1 倍螺距,且不得低于螺母。

5. 螺栓紧固后应与法兰紧贴,不得有楔缝。需要加垫片时,每个螺栓所加垫片每侧不应超过 1 个。

5.3.6 法兰与支架边缘或墙面距离不宜小于 200 mm 。

5.3.7 法兰直埋时,必须对法兰和紧固件按管道相同的防腐等级进行防腐。

5.4 钢管敷设

5.4.1 燃气管道应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控制管道的平面位置、高程、坡度,与其他管道或设施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相关规定。

管道在保证与设计坡度一致且满足设计安全距离和埋深要求的前提下,管道高程和中心线允许偏差应控制在当地规划部门允许的范围内。

5.4.2 管道在套管内敷设时,套管内的燃气管道不宜有环向环缝。

5.4.3 管道下沟前,应清除沟内的所有杂物,管沟内积水应抽净。

5.4.4管道下沟宜使用吊装机具,严禁采用抛、滚、撬等破坏防腐层的做法。吊装时应保护管口不受损伤。

5.4.5 管道吊装时,吊装点间距不应大于8m。吊装管道的最大长度不宜大于36m。

5.4.6 管道在敷设时应在自由状态下安装连接,严禁强力组对。

5.4.7 管道环焊缝间距不应小于管道的公称直径,且不得小于150mm。

5.4.8 管道对口前应将管道、管件内部清理干净,不得存有杂物。每次收工时,敞口管端应临时封堵。

5.4.9 当管道的纵断、水平位置折角大于 22.5°时,必须采用弯头。

5.4.10 管道下沟前必须对防腐层进行 100%的外观检查,和电火花检漏;回填前应进行100%电火花检漏,回填后必须对防腐层完整性进行全线检查,不合格必须返工处理直至合格。

6 球墨铸铁管敷设

6.1 一般规定

6.1.1 球墨铸铁管的安装应配备合适的工具、器械和设备。

6.1.2 应使用起重机或其它合适的工具和设备将管道放入沟渠中,不得损坏管材和保护性涂层。当起吊或放下管子的时候,应使用钢丝绳或尼龙吊具。当使用钢丝绳的时候,必须使用衬垫或橡胶套。

6.1.3 安装前应对球墨铸铁管及管件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及管件表面不得有裂纹及影响使用的凹凸不平的缺陷。

2. 使用橡胶密封圈密封时,其性能必须符合燃气输送介质的使用要求。橡胶圈应光滑、轮廓清晰,不得有影响接口密封的缺陷。

3. 管道及管件的尺寸公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离心铸造球墨铸铁管》GB13295和《球墨铸铁管件》GB13294的要求。

6.2 管道连接

6.2.1 管道连接前,应将管道中的异物清理干净。

6.2.2 清除管道承口和插口端工作面的团块状物、铸瘤和多余的涂料,并整修光滑,擦干净。

6.2.3 在承口密封面、插口端和密封圈上涂一层润滑剂,将压兰套在管子的插口端,使其延长部分唇缘面向插口端方向,然后将密封圈套在管子的插口端,使胶圈的密封斜面也面向管子的插口方向。

6.2.4 将管道的插口端插入到承口内,并紧密、均匀的将密封胶圈按进填密槽内,橡胶圈安装就位后不得扭曲。在连接过程中,承插接口环形间隙应均匀,其值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4的规定。

表6.2.4 承插口环形间隙及允许偏差

管道公称直径(mm)环形间隙( mm )允许偏差( mm)

+3

80 ~ 200 10

-2

250 ~ 450 11

+4

500 ~ 900 12

-2 1000 ~ 1200 13

6.2.5 将压兰推向承口端,压兰的唇缘靠在密封胶圈上,插入螺栓。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完整版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完整版

表A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 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年月日

表B.1 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 序号检查 项目扣分标准 应 得 分 数 扣 减 分 数 实 得 分 数 1 保 证 项 目 安全 生产 责任制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扣10分 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经责任人签字确认,扣3分 未备有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扣2~10分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扣2~10分 工程项目部承包合同中未明确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扣5分 未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扣5分 未编制安全资金使用计划或未按计划实施,扣2~5分 未制定伤亡控制、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等管理目标,扣5分 未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的,扣5分 未建立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目标的考核制度,扣5分 未按考核制度对管理人员定期考核,扣2~5分 10 2 施工组 织设计 及专项 施工 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中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扣10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扣10分 未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进行专 家论证,扣10分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批,扣10分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无针对性或缺少设计计算,扣2~8分 未按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扣2~10分 10 3 安全 技术 交底 未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扣10分 未按分部分项进行交底,扣5分 交底内容不全或针对性不强,扣2~5分 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扣4分 10 4 安全 检查 未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扣10分 未有安全检查记录,扣5分 事故隐患的整改未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扣2~6分 对重大事故隐患改通知书所列项目未按期整改和复查,扣5-10分 10 5 安全 教育 未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扣10分 施工人员入场工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扣5分 未明确具体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扣2~8分 变换工种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未进行安全教 育,扣5分 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教育培训和考核, 每人扣2分 10 6 应急 预案 未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扣10分 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未按规定配备救援人员,扣2~6分 未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扣5分 未配置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扣5分 10 小计60 7 一 般 项 目分包单 位安全 管理 分包单位资质、资格、分包手续不全或失效,扣10分 未签定安全生产协议书,扣5分 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签字盖章手续不全,扣2~6分 分包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机构或未配备专职安全员,扣2~6分 10 8 持证 上岗 未经培训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和特种作业,每人扣5分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每人扣2分10 9 生产安 全事故 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扣10分 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进行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扣10分 未依法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保险,扣5分 10 10 安全 标志 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未按规定悬挂安全标志,扣2~6分 未绘制现场安全标志布置图,扣3分 未按部位和现场设施的变化调整安全标志设置,扣2~6分 未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扣5分 10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

CJJ/T85-200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建标[2002]135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 [1993]699号)的要求,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85-2002,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岀版社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6月3日 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一、总则 1.0.1为统一全国城市绿地(以下简称为"绿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绿地系统(以下 简称为“绿地系统”)规划,规范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 展,制定本标准。 1.0. 2 本标准适用于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统计等工作。 1.0.3绿地分类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 二、城市绿地分类 2. 0. 1绿地应按主要功能进行分类,并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 2. 0. 2绿地分类应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 2. 0. 3绿地类别应采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码表示。 2. 0. 4绿地具体分类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绿地分类

三、城市绿地计算原则与方法 3.0.1 计算城市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指标时,应分别采用相应的城市人口数据和城市用地数据;规划年限、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规划人口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统一进行汇总计算。 3.0.2 绿地应以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为准,每块绿地只应计算一次。 3.0.3绿地计算的所用图纸比例、计算单位和统计数字精确度均应与城市规划相应阶段的要求一致。3.0.4绿地的主要统计指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Aglm=Ag1/Np (3.0.4-1) 式中Aglm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m2/人);Agl ---------- 公园绿地面积(m2); Np ------ 城市人口数量(人)。 Agm=( Ag1 + Ag2+ Ag3+ Ag4)/Np (3.0.4-2) 式中Agm——人均绿地面积(m2/人);Ag1 --------------- 公园绿地面积(m2); Ag2 ――生产绿地面积(m );Ag3防护绿地面积(m ); Ag4 ------ 附属绿地面积(m2);Np ---- 城市人口数量(人);。 入g=[( Ag1 + Ag2+ Ag3+ Ag4)/Ac] x 100 % (3.0.4-3) 式中入g ---------绿地率(%);Ag1 ----------- 公园绿地面积(m2); Ag2――生产绿地面积(m );Ag3――防护绿地面积(m ); Ag4 ---- 附属绿地面积(m2);Ac ---- 城市的用地面积(m2); 3.0.5 绿地的数据统计应按表 3.0.5的格式汇总。 3.0.5绿地的数据统计应按表 3.0.5的格式汇总。 表3.0.5 城市绿地统计表 备注:年现状城市建设用地hm2,现状人口万人; 年现状城市建设用地hm2,现状人口万人; 年现状城市建设用地hm2。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2020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 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今天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的公告》:《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85-2017,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同时废止。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绿地分类;3.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调整绿地大类;2.调整公园绿地的中类和小类;3.调整附属绿地中类;4.调整其他绿地的名称并增加中类内容;5.调整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6.对相关条文进行补充修改。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B座22层,邮政编码:100083)。 本标准主编单位: 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规划研究院 宜兴市规划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徐波郭竹梅刘冬梅赵锋 李金路贾俊李梅丹孙鸿洁 佟跃程鹏李悦何旭 宋洁郭倩梁治宇于一丁 涂胜杰傅徽楠

2016年最新标准规范清单

2016年最新标准规范清单

不锈钢建筑型材JG/T73-1999 滑模液压提升机JG/T93-1999 混凝土输送管型式与尺寸JG/T95-1999 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JG/T100-199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 GBJ50148-20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0149-20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J50150-2006 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50152-2012 道路工程制图标准GB50162-92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50112-2013 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范GB50113-2005 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50114-2010 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50117-2014 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50121-2005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GBJ50122-88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 道路工程术语标准GBJ124-88 给水排水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50125-2010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GBJ126-2008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28-201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 土的分类标准GB/T50145-2007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GB/T50146-201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0147-20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01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201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2014 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5-2014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84-2011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185-201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木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建筑现场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自1999-5-1起执行 目?录 ?? ?? ?? ?? ?? 前?言 根据建设部(98)建标工[便]第16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检查分类及评分方法;3.检查评分表。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了文明施工、基坑支护、模板工程、外用电梯和起重吊装五部分检查表。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安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中建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管理,授权由建设部建筑管理司负责具体解释。 本标准负责具体解释单位是: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地址:北京西郊百万庄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本标准主编单位:天津建工集团总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工程标准化协会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监察站、嘉兴市建筑安全监督站、杭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北京建工集团、山西省建筑安全监督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名单:秦春芳刘嘉福戴贞洁丁传波姜敏关海欧戴宝荣夏静姚天玮孙锦强叶松荣唐伟康琮 1999年2月 1总?则 1.0.1为了科学地评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检查评价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检查和评价。 1.0.3本标准主要采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结合建筑施工中伤亡事故规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而编制。 1.0.4在按本标准检查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检查分类及评分方法 2.0.1对建筑施工中易发生伤亡事故的主要环节、部位和工艺等的完成情况做安全检查评价时,应采用检查评分表的形式,分为安全管理、文明工地、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

2018清单计价规范完整版

2.0.1工程量清单规定了分区和分区建设项目,计量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的数量,以及详细的税费清单。2.0.2招标人根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和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并随附招标文件用于招标报价的招标文件,包括其说明和形式。 2.0.3构成合同文件一部分的招标文件中标明的价格清单,经算术错误(如有)纠正,并由承包商确认,包括其说明和表格。2.0.4子项目分区项目是单个或单元项目的组成部分,根据结构位置,断面长度,施工特性或施工任务将其分为几个部分。子项目是子项目的一部分,根据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步骤和截面长度分为几个子项目或项目。 2.为了完成项目建设,技术,生活,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项目建设准备和建设过程。2.0.6阿拉伯数字标识项目代码中分部和分部作品及计量项目清单的名称。2.0.7项目特征构成部门和细分项目以及度量项目价值的本质特征。2.0。劳动成本,材料和工程设备成本,建筑设备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和风险成本在完成指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一定范围内。2.0。它隐含在已定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中,用于解决双方在项目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2.0.10为了执行合同项目并达到质量标准,承包商必须消耗或使用劳力,材料,工程设备,工程机械的班次及其管理,以及根据以下规定支付的费用和税款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2.双方同意根据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计算,调整和确认合同价格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 2.0.1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双方同意根据施工图,预算和相关条件计算,调整和确认合同价的建筑合同。2.0。双方同意根据建设项

目成本加上合同约定的报酬来计算,调整,调整和确认合同价格的建设项目建设合同。2.0.14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管理组织根据调查和计算,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机械团队的价格信息,以及各个工程的造价指标。2.0。该指标反映了一定时期内项目成本相对于固定时期的变化率的比率。它包括按建筑或工程成本要素划分的成本指数(按单位或单个项目划分)以及人工,材料,机械等的价格指数。2.0。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用人单位提出或者承包人提出并经用人单位认可的施工技术,顺序和时间的增加,减少,取消或变更;修改设计图;施工条件的改变;投标数量清单的错误和遗漏,导致合同条件发生变化或数量增加或减少。2.0。承包商应按照合同项目的图纸(包括用人单位认可并由承包商提供的图纸)实施合同项目,并计算完工合同项目的计量数量与数量之间的数量差。根据当前国家计量规范,在相应的投标数量清单中列出。2.0。暂定在工程量清单中的合同价格中的款项。用于签订工程合同时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和服务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出现合同中指定的调整因素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索赔费用和现场签证确认。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检查评定项目; ? 4. 检查评分办法; ? 5. 检查评定等级以及相关附录。 ? ? 1. 增设“术语”章节; ? 2. 增设“检查评定项目”章节; ? 3. 将原“检查分类及评分方法”一章调整为“检查评分方法”和“检查评定等级”两个章节,并对评定等级的划分标准进行了调整; ? 4. 将原“检查评分表”一章调整为附录; ? 5. 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中的项目名称及分值进行了调整; ? 6. 删除“挂脚手架检查评分表”、“吊篮脚手架检查评分表”; ?7. 将“…三宝?、…四口?防护检查评分表”改为“高处作业检查评分表”,并新增移动式操作平台和悬挑式钢平台的检查内容; ?8. 新增“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评分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

脚手架检查评分表”、“满堂脚手架检查评分表”、“高处作业吊篮检查评分表”; ?9. 依据现行法规和标准对检查评分表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10.增加了强制性条文。 ? 标准的主要章节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检查评定项目 ? 3.1 安全管理 ? 3.2 文明施工 ? 3.3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 3.4 门式钢管脚手架 ? 3.5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 3.6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 ? 3.7 满堂脚手架 ? 3.8 悬挑式脚手架 ? 3.9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 3.10 高处作业吊篮 ? 3.11 基坑工程 ? 3.12 模板支架 ? 3.13 高处作业

? 3.14 施工用电 ? 3.15 物料提升机 ? 3.16 施工升降机 ? 3.17 塔式起重机 ? 3.18 起重吊装 ? 3.19 施工机具 ? 4 检查评分方法 ? 5 检查评定等级 ?附录A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 ?附录B 建筑施工安全分项检查评分表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保证项目(2011版) 安全生产责任制(10分):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扣10分 ?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经责任人签字确认,扣3分?未备有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扣2~10分?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扣2~10分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完整版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 J J/T85-2017)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 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今天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的公告》:《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CJJ/T 85-2017,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同时废止。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绿地分类;3.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调整绿地大类;2.调整公园绿地的中类和小类;3.调整附属绿地中类;4.调整其他绿地的名称并增加中类内容;5.调整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6.对相关条文进行补充修改。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

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B座22层,邮政编码:100083)。 本标准主编单位: 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规划研究院 宜兴市规划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徐波郭竹梅刘冬梅赵锋 李金路贾俊李梅丹 孙鸿洁 佟跃程鹏李悦何旭 宋洁郭倩梁治宇于一丁 涂胜杰傅徽楠 本标准主要审査人员: 张树林王磐岩张菁朱祥明 张晓军路林丘荣吴雪萍

2020年《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2020年《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目录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检查评定项目; ? 4. 检查评分办法; ? 5. 检查评定等级以及相关附录。 ? ? 1. 增设“术语”章节; ? 2. 增设“检查评定项目”章节; ? 3. 将原“检查分类及评分方法”一章调整为“检查评分方法”和“检查评定等级”两个章节,并对评定等级的划分标准进行了调整; ? 4. 将原“检查评分表”一章调整为附录; ? 5. 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中的项目名称及分值进行了调整; ? 6. 删除“挂脚手架检查评分表”、“吊篮脚手架检查评分表”; ?7. 将“‘三宝’、‘四口’防护检查评分表”改为“高处作业检查评分表”,并新增移动式操作平台和悬挑式钢平台的检查内容; ?8. 新增“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评分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评分表”、“满堂脚手架检查评分表”、“高处作业吊篮检查评分表”; ?9. 依据现行法规和标准对检查评分表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10.增加了强制性条文。 ? 标准的主要章节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检查评定项目 ? 3.1 安全管理 ? 3.2 文明施工 ? 3.3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 3.4 门式钢管脚手架 ? 3.5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 3.6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 ? 3.7 满堂脚手架 ? 3.8 悬挑式脚手架 ? 3.9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 3.10 高处作业吊篮 ? 3.11 基坑工程 ? 3.12 模板支架 ? 3.13 高处作业 ? 3.14 施工用电 ? 3.15 物料提升机 ? 3.16 施工升降机 ? 3.17 塔式起重机 ? 3.18 起重吊装 ? 3.19 施工机具 ? 4 检查评分方法 ? 5 检查评定等级 ?附录A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 ?附录B 建筑施工安全分项检查评分表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保证项目(2011版) 安全生产责任制(10分):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扣10分 ?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经责任人签字确认,扣3分 ?未备有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扣2~10分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扣2~10分 ?工程项目部承包合同中未明确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扣5分?未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扣5分 ?未编制安全资金使用计划或未按计划实施,扣2~5分 ?未制定伤亡控制、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等管理目标,扣5分?未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扣5分 ?未建立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目标的考核制度,扣5分

新清单计价规范最新完整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 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6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2.0.7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8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9 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2.0.10 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2.0.1l 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2 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3 成本加酬金合同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解读

一、总体结构变化 老标准的目次为: 1 总则 2 检查分类及评分方法 3 检查评分表 条文说明 新标准的目次为: 1、总则 (7) 2、术语 (8) 3、检查评定项目 (9) 3.1 安全管理 (9) 3.2 文明施工 (10) 3.3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12) 3.4 门式钢管脚手架 (13) 3.5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14) 3.6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 (16) 3.7 满堂脚手架 (17) 3.8 悬挑式脚手架 (18) 3.9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19) 3.10 高处作业吊篮 (20) 3.11 基坑工程 (22) 3.12 模板支架 (23) 3.13 高处作业 (24) 3.14 施工用电 (26) 3.15 物料提升机 (27) 3.16 施工升降机 (29) 3.17 塔式起重机 (30) 3.18 起重吊装 (32) 3.19 施工机具 (33) 4 检查评分方法 (35) 5 检查评定等级 (36) 附录A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 (37) 附录B 建筑施工安全分项检查评分表 (38) 本标准用词说明 (70) 引用标准名录 (71) 附:条文说明 (72) 从目次对比看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增设“术语”章节;2. 增设“检查评定项目”章节;3. 将原“检查分类及评分方法”一章调整为“检查评分方法”和“检查评定等级”两个章节,并对评定等级的划分标准进行了调整;4. 将原“检查评分表”一章调整为附录;5. 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中的项目名称及分值进行了调整;6. 删除“挂脚手架检查评分表”、“吊篮脚手架检查评分表”;7. 将“‘三宝’、‘四口’防护检查评分表”改为“高处作业检查评分表”,并新增移动式操作平台和悬挑式钢平台的检查内容;8. 新增“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评分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评分表”、“满堂脚手架检查评分表”、“高处作业吊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附条文说明)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 G J P JGJ59—2011 备案号:J1334-201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safety inspection 2011—12—07 发布 2012— 07 —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safety inspection JGJ59-2011 J1334-2011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日期:2012 年 7 月 1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1 北京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检查评定项目;4. 检查评分方法;5. 检查评定等级。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增设“术语”章节;2. 增设“检查评定项目”章节;3. 将原“检查分类及评分方法”一章调整为“检查评分方法”和“检查评定等级”两个章节,并对评定等级的划分标准进行了调整;4. 将原“检查评分表”一章调整为附录;5. 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中的项目名称及分值进行了调整; 6. 删除“挂脚手架检查评分表”、“吊篮脚手架检查评分表”; 7. 将“‘三宝’、‘四口’防护检查评分表”改为“高处作业检查评分表”,并新增移动式操作平台和悬挑式钢平台的检查内容; 8. 新增“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评分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评分表”、“满堂脚手架检查评分表”、“高处作业吊篮检查评分表”; 9. 依据现行法规和标准对检查评分表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邮政编码:300384)。 本标准主编单位: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风电标准规范清单(国电创优)

国电定边黄湾50MW风电工程 主要技术规范清单(创优) 批准 编制 宁夏兴电工程监理公司 国电定边黄湾50MW风电工程项目监理部 2015年9月

风电工程主要技术规范清单(国电创优) 总目录 1综合性标准或文件 2风电工程专用标准 3电气标准 4建筑工程标准 5相关材料标准 6本工程全部设计、设备、施工、调试的技术文件 7安全文明施工规范和文件 8创优规范和文件 9法律、法规、文件 10道路工程 1综合性标准或文件: 1.1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国电电源〔2002〕896 号 1.2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 号; 1.3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 电建质监〔2005〕52 号; 1.4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监督规定(2000)建设部令81号 1.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输变电工程部分)2013 1.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 2013; 1.7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2013; 1.8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2011版中电联(含通用、火电、水电、风电、输变电、) 1.9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电电源〔2002〕49 号; 1.10 建筑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 1.11 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电建质监(2005)56号 1.12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2014 1.1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建设部令160 号; 1.14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建设部令159 号;

1.15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GB/T50430-2007 1.1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93 号 1.17 工程建设勘察企业管理规范 GB/T50380-2006 1.18 工程建设设计企业管理规范 GB/T50379-2006 1.19 关于加强测绘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国测国字[2008]8 号 1.20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GB/T50358-2005 1.21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 146 — 2013 1.2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 — 2005 1.23 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3 版) 1.24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 号 1.25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建设部令158号; 1.26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T50326-2006; 1.27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 50319-2013 1.28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DA/T28-2002; 1.29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50328-2001; 1.30 风力发电企业科技文件与归档整理规范NBT31021-2012 1.31 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规范 GB/T 11894—2002 1.32 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GB/T 11821—2002 1.33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 2006〕 2 号 2. 风电工程专用标准 2.1 风电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计算标准 FD001—2007 2.2 风电场工程等级划分及安全标准(试行) FD002—2007 2.3 风电机组地基基础设计规定(试行) FD003—2007 2.4 风电场工程概算定额 FD004—2007 2.5 风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范 DL/T 5383—2007 2.6 风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DL/T 5384—2007 2.7 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DL /T 5191—2004 2.8 风力发电机组验收规范 GB/T 20319—2006 2.9 风力发电场运行规程 DL/T 666-2012 2.10 风力发电场安全规程 DL 796-2012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检查表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1 总则 1.0.1 为了科学地评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检查评价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检查和评价。 1.0.3 本标准主要采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结合建筑施工中伤亡事故规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而编制。 1.0.4 在按本标准检查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检查分类及评分方法 2.0.1 对建筑施工中易发生伤亡事故的主要环节、部位和工艺等的完成情况做安全检查评价时,应采用检查评分表的形式,分为安全管理、文明工地、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共十项分项检查评分表和一张检查评分汇总表。 注:1.“三宝”系指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 2.“四口”系指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 2.0.2 在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和起重吊装八项检查评分表中,设立了保证项目和一般项目,保证项目应是安全检查的重点和关键。

2.0.3 各分项检查评分表中,满分为100分。表中各检查项目得分应为按规定检查内容所得分数之和。每张表总得分应为各自表内各检查项目实得分数之和。 2.0.4 在检查评分中,遇有多个脚手架、塔吊、龙门架与井字架等时,则该项得分应为各单项实得分数的算术平均值。 2.0.5 检查评分不得采用负值。各检查项目所扣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项应得分数。 2.0.6 在检查评分中,当保证项目中有一项不得分或保证项目小计得分不足40分时,此检查评分表不应得分。 2.0.7 汇总表满分为100分。各分项检查表在汇总表中所占的满分分值应分别为:安全管理10分、文明施工20分、脚手架10分、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10分、“三宝”、“四口”防护10分、施工用电10分、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10分、塔吊10分、起重吊装5分和施工机具5分。在汇总表中各分项项目实得分数应按下式计算2.0.9 多人对同一项目检查评分时,应按加权评分方法确定分值。权数的分配原则应为:专职安全人员与其他人员:专职安全人员的权数为0.6,其他人员的权数为0.4。 2.0.10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应以汇总表的总得分及保证项目达标与否,作为对一个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评价依据,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优良 保证项目分值均应达到第2.0.6条规定得分标准,汇总表得分值应在80分及其以上; 2.合格 1)保证项目分值均应达到第2.0.6条规定得分标准,汇总表得分值应在70分及其以上; 2)有一分表未得分,但汇总表得分值必须在75分及其以上; 3)当起重吊装检查评分表或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未得分,但汇总表得分值在80分及其以上。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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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T85-200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建标[2002]135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3]699号)的要求,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85-2002,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6月3日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一、总则 1.0.1 为统一全国城市绿地(以下简称为“绿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 实施城市绿地系统(以下简称为“绿地系统”)规划,规范绿地的保护、建 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 2 本标准适用于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统计等工作。 1.0.3 绿地分类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 定。 二、城市绿地分类 2.0.1 绿地应按主要功能进行分类,并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 2.0.2绿地分类应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 2.0.3绿地类别应采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码表示。 2.0.4绿地具体分类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 绿地分类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及范围 备注 大 类 中 类 小类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G 11 综合公园 内容丰富,有相应设施,适合于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活动的规模较大的绿地。 G 111 全市性公园 为全市居民服务,活动内容丰富、设施完善的绿地 G 112 区域性公园 为市区内一定区域的居民服务,具有较丰富的活动内容和设施完善的绿地。 G 12 社区公园 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 不包括居住组团绿地。 G 121 居住区公园 服务于一个居住区的居民,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 服务半径:0.5-1.0km 。 G 122 小区游园 为一个居住小区的居民服务、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 服务半径:0.3-0.5km 。 G 13 专类公园 具有特定内容及形式,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 G 131 儿童公园 单独设置,为少年儿童提供游戏及开展科普、文体活动,有安全、完善设施的绿地。 G 132 动物园 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移地保护野生动物,供观赏、普及科学知识,进行科学研究和动物繁育, 并具有良好设施的绿地。 G 133 植物园 进行植物科学研究和引种驯化,并供观赏、游憩及开展生产资料活动的绿地。 G 134 历史名园 历史悠久,知名度高,体现传统造园艺术并被审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2002年9月1日执行)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2002年9月1日执行) CJJ/T85—2002 1 总则 1.0.1 为统一全国城市绿地(以下简称为“绿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绿地系统(以下简称为“绿地系统”)规划,规范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统计等工作。 1.0.3 绿地分类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城市绿地分类 2.0.1 绿地应按主要功能进行分类,并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 2.0.2 绿地分类应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 2.0.3 绿地类别应采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码表示。 2.0.4 绿地具体分类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 绿地分类 类别代码类别 名称内容与范围备注 大类中类小类 G1 公园 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G11 综合 公园内容丰富,有相应设施,适合于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活动的规模较大的绿地 G111 全市性公园为全市民服务,活动内容丰富、设施完善的绿地 G112 区域性公园为市区内一定区域的居民服务,具有较丰富的活动内容和设施完善的绿地

G12 社区 公园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不包括居住组团绿地 G121 居住区公园服务于一个居住区的居民,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服务半径:0.5~1.0km G122 小区 游园为一个居住小区的居民服务、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服务半径: 0.3~0.5km G13 专类 公园具有特定内容或形式,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 G131 儿童 公园单独设置,为少年儿童提供游戏及开展科普、文体活动,有安全、完善设施的绿地 G132 动物园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移地保护野生动物,供观赏、普及科学知识,进行科学研究和动物繁育,并具有良好设施的绿地 G133 植物园进行植物科学研究和引种驯化,并供观赏、游憩及开展科普活动的绿地 G134 历史 名园历史悠久,知名度高,体现传统造园艺术并被审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 G135 风景名胜公园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点(区)为主形成的具有城市公园功能的绿地 G136 游乐公园具有大型游乐设施,单独设置,生态环境较好的绿地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65% G137 其他专类公园除以上各种专类公园外具有特定主题内容的绿地。包括雕塑园、盆景园、体育公园、纪念性公园等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65% G14 带状 公园沿城市道路、城墙、水滨等,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形绿地 G15 街旁 绿地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65% G2 生产 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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