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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即国际商事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要正确理解国际商法的概念,就要掌握以下三个因素:

1.“国际”属性

“国际”一词并不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意思,而是为“跨越国界”的意思,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应由国际公法调整。或者为主体具有国际性,即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即可认为主体具有国际因素;或者为行为具有国际性,即商事关系所指向的标的位于另一国家或地区,或者商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发生在另一国家或地区,即可认为行为具有国际因素。

2.“商”属性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传统商法仅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现代商法除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外,还调整无形商品的交易,如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等。

§小思考1-2:

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国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龄已有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了婚,双方父母对其婚姻的有效性产生争议。

一家英国的企业与中国的加工厂签订了供货协议,但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

问:这两个合同哪个属于国际商法的调整范围?

考核知识点:国际商法的“商”属性。

3.“法”属性

国际商法并不是一部单独的法律规范或法典,而是相关的各类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中既

有实体法的内容,也包含部分程序法的内容。

§知识小贴士§——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别

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等。

(二)国际商法的主体

国际商法的主体既包括参加商事活动的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包括不同国家的法人、非法

人组织和自然人。

§知识小贴士§——国家的特殊属性

国家也可以作为国际商法的参与主体,但是国家作为特殊的主体享有主权豁免权,

主要是司法豁免权。司法豁免权包括两方面:一是管辖豁免,即根据“在平等者间,无

裁判权”的原则,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另一国国家为被告的诉讼,除非得到该外国的同意;二是执行豁免,即一国法院对于属于外国的国家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和强制执行。

二、国际商法的发展历史

国际商法何时产生,目前尚无定论。著名的国际贸易法专家施米托夫教授认为国际商法

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中世纪商人法时期(11~17 世纪);商人法被纳入国内法时期(18~19世纪);新商人法时期(当代)。依据施米托夫教授的这一划分,国际商法的产生时间应该

在11 世纪。

中世纪商人法时期(11~17 世纪)

中世纪的商人自治法,即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形成的习惯性规则或做法,最早出现于威尼斯,后来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逐步扩及到意大利、西班牙、法国、德国、英国等国。

商人自治法的内容主要包括: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条款、两合公司、海上运输及保险、汇票、破产程序等方面的习惯性规则。

商人法被纳入国内法时期(18~19世纪)

到中世纪末,由于民族主权国家的大量兴起和国家主权观念的增强,商人法逐渐被民族主权国家采取不同的方式纳入到自己的法律体系之中。法国和德国主要的是采取法典编纂的方式;在英国,大法官曼斯菲尔特则通过案件的审理把中世纪的商人自治法吸收到普通法中,使其成为普通法的一部分。但后期由于“公平”、“灵活”和“便捷”的特性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商人法开始出现了衰落。

新商人法时期(当代)

19 世纪初,国际商事团体和机构为了使其所从事的国际商事活动摆脱国内法的

桎梏,开始呼吁、提倡并积极地通过自己的商事实践来推动国际商法的国际主义回

归。

这一阶段又分为两个重要时期:一是从 1919 年到 1965 年,国际商会(ICC)、联合国等组织以及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为各国民商法的统一做了大量的工作,使各国商事法逐步走向国际化;二是从 1966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TAD)的成立开始,UNCTAD 开展了一系列关于统一全球民商法的工作,通过采取国际多边公约、示范法等方式,使得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商法领域内对立的部分逐渐趋于统一。

目前,国际商法已经开始迈进一个崭新的时代——新商人法时期(当代)。这主要体现在两个紧密联系的方面:

第一,国际商法发展迅速,蔚为大观。国际商法在20 世纪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以国际海事委员会(CMI)、国际法协会(ILA)、国际商会(ICC)、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国际法研究院(The Hague Academy of International Law)为代表的众多国际商法立法机构相继设立;制定出包括INCOTERMS、UCP、CISG、PICC 等影响深远的众多的国际公约、示范法和国际惯例;同时,国际商事仲裁备受欢迎,业已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主要途径;各国法院在审理国际商事案件时也越来越多地适用着国际商法。

第二,国际商法学的研究活动日益勃兴。随着国际商法在实践中取得巨大发展,国际商法学的研究活动也日益蓬勃起来。国际商法学已经广泛涉及到国际商事代理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国际支付法、国际借贷法、国际融资租赁法、国际投资合同法、国际担保法、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及国际商事仲裁法等领域,并随着新的国际商事交易方式的不断出现以及迅速发展变化着的国际商业社会的需要而不断扩宽和加深。

当前,经济全球化在世界范围内正在向深度和宽度上不断发展,这为国际商事领域内规则的统一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商法在新世纪必将得到更大的发展。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事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它包括:国际(商务)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法。

(一)国际商事条约

各国缔结的有关国际经济活动的国际条约或公约历来被普遍认为是国际商事法的重要渊源。按照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2 条第 1 款(甲)规定: “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之单独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条约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国家必须遵守条约,这是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古老的国际法原则得出的结论。有的国家规定国际条约直接优先于国内法适用,有的国家则要将国际条约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目前我国宪法没有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

按条约适用的缔约方数量可以把条约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对于开放性的,非缔约国可以在公约生效前或生效后的任何时候加入的多边条约通常称之为公约。各国缔结的有关国际商业和贸易的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国际商法非常重要的渊源。

(二)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各国商事组织在商事贸易交往中,重复类似行为而逐渐形成的习惯做法。它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

但是如果有关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种国际

贸易惯例,该惯例对合同当事人就具有确定的约束力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法院有权按照有关的贸易惯例来解释双方当事人。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国际贸易惯例没有普遍的约束力,无法与国际公约的效力相比,但在某些具体的当事人之间却有像国际公约一样的强制力。有些国际贸易惯例已经被某些国家纳入其国内的成文法,从而具有了法律的普遍约束力。还有些国家的国内法规定,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无须当事人明示表示同意。

(三)各国国内商事立法

国际商事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导致现有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不可能解决商事领域中出现的所有问题,而且有的国际商事公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也没有被一些国家承认和采用,还有一些当事人会主动选择某一国家的国内法来解决争议,所以,各国的国内商事立法在国际商法中仍占有重要地位。国内法规范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被国际化。如有关国家和私人这间的合同就可以通过依从国际法而被国际化。

一些本属于国内法范畴的规则通过依从国际法而被转化为国际法规范的例子很多。如1958

年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一案的最终裁决,就是选择国际法作为裁决的准据法的。

(摘自杨士富编著《国际商法理论与实务》2009年版第7页)

第二节西方两大法系

法系是比较法学家按照历史传统和形式特点对世界各国法律所作出的分类。根据各国的法律特点和历史渊源传统外部特征,通常把具有一定特点的某一国的法律同仿效这一法律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划为同一法系。

世界五大法系是法学家们根据世界各国法律基本特征划的五大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其中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经解体)。由于历史原因,有些国家或地区,如菲律宾、南非、英国的苏格兰、美国路易斯安纳州、加拿大魁北克省的法律兼有两系的特点。而在亚洲和非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往往兼有西方某一法系与原有的宗教法系的特点,如印度法律主要属于普通法法系,但又属于印度教法系;叙利亚法律主要属于民法法系,但又属于伊斯兰教法系。总体上讲,英美法国家主要是英国及其过去的殖民地: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印度、巴基斯坦等;不包括英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娜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一、大陆法系

1.大陆法系的概念

大陆法系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名称的由来就是由于该法系首先是在欧洲大陆出现和形成的,它具有法典的特征,因此,大陆法系又称为法典法系和欧陆法系。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法国在19世纪初编纂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19 世纪末编纂的《德国民法典》,它们对大陆法系的发展都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以至于把大陆法系又直接称之为民法法系。

2.大陆法系的分布范围

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性国家的,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奥地利、瑞士、荷兰以及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的早期殖民征服。北欧各国即挪威、瑞典、丹麦、芬兰和冰岛的法律,通称为斯堪的纳维亚法律,基本上也属于大陆法系。

在亚洲,日本自1868 年“明治维新”以来的法律和泰国等国法律,以及中国的台湾省、澳门特别行政区受日本和葡萄牙影响,亦属大陆法系。

在北美,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也因历史上的原因,属于大陆法系范围。

在非洲,如刚果、卢旺达、布隆迪等国法律,由于以前的殖民地历史,属于大陆法系;北非各国的法律,如阿尔及利亚、摩洛哥、突尼斯等国的法律,也受大陆法系的强烈影响。

3.大陆法系的特点

(1)大陆法系的首要特点就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2)大陆法系各国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3)大陆法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 世纪大陆法系法典的一个典型。除民法典之外,还有商法典、刑法典、刑诉法典等。

(4)大陆法系上述特征,都是全面地直接地受到罗马法影响的结果。

4.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

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虽然各有特点,但都有一些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1)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并存;

(2)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即都分为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等几个层次。各国法院基本上都分为三级,即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二、英美法系

1.英美法系的概念

英美法系,又叫普通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英国法系。它是指以英国中世纪(11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基础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

普通法是指在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威廉国王为了削弱封建领主的势力,加强王权,除发布赦令作为全国适用的法律外,通过设立王室法院,法官有选择地采用各地习惯法审理案件形成的判例,后推行全国所确立的法律制度。因为普通法是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所以又称为判例法系。王室法院法官经常到各地巡回审理,并有权撤消封建领主控制的地方法院的判决,因此普通法发的发展轨迹就是英国中央集权制与地方封建势力的斗争

的历程基本同步的。

衡平法是普通法的对称。它发端于14世纪,兴起于16世纪,是因对普通法的程序的呆板和机械而无法得到救济的案件,当事人向英王及其咨询机关枢密院甚至国会提出申请,由英王的近臣枢密院大法官不受普通法约束,按公平正义原则加以审理和判决,以补充普通法的不足所形成的法律制度。

美国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来说,属于普通法法系,但它有自己的、不同于英国法的很多特征。

2.渊源

(1)判例法:有无数的判例构成的总体。

(2)成文法:由英国的议会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规定。但要经过判例采用才能发挥作用。(3)习惯:在英国的法律中作用非常小。

3.分布范围

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新加坡、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中国的香港地区、菲律宾、斯里兰卡、南非。

4.主要特点

(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有"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和发展趋势

上述西方两大法系无论是从法律渊源来看,还是从法律思维来看,二者的区别十分明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虽然存在诸多区别,但自进入二十世纪以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两大法系也有逐渐靠拢的趋势,二者之间的差别在逐渐缩小。例如大陆法系中判例的作用也日益明显,法官也更多的借鉴之前的案例;而英美法系中成文条款也不

断地增加。二者的相互借鉴,相互融合也有利于二者根和更好的发展。但是,由于两大法系的历史传统不同,它们之间的基本差别还将长期存在。

【思考题】

1.什么是国际商法?国际商法的特征是什么?

2.国际商法的渊源有哪些?

3.什么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特点是什么?

4.什么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特点是什么?

5.西方两大法系的区别是什么?

【技能训练题】

2001年3月,中国上海市贝特公司与美国美泰玩具销售公司通过往来传真达成玩具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贝特公司向美泰公司提供玩具15万套,每套单价6万美元,FOB宁波港,买方美泰公司不迟于4月5日开出不可撤销的即期保兑信用证。买方美泰公司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卖方贝特公司同意,将卖方贝特公司签字且内容与合同相同的成交确认书寄交买方。买方美泰公司收到确认书后做了修改并签字后寄回贝特公司。贝特公司收到确认书后发现美泰公司对确认书作了修改:将开证时间由不迟于4月5日改为4月20日,将信用证的类型由不可撤销的即期保兑信用证改为远期信用证。贝特公司认为美泰公司对信用证所做的改动不能接受,随即传真美泰公司,表示不接受对信用证的修改。美泰公司不予理会。贝特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4月5日备好货物准备发运。由于未收到美泰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贝特公司为了避免损失,于4月15日将备好的货物转卖给另一家公司,并通知美泰公司解除合同。美泰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认为贝特公司将货物转卖是严重违约,于是在中国仲裁机构以贝特公司违约为由提请仲裁,要求赔偿损失50万美元。

请问:本案主要涉及了哪些法律问题?哪些问题是由国际商法调整?

商法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问t 沁卩匚I淑劣卑彳端. 韌汕丨 心一4章实体法5章程序法) 第?章国际商法概述 导读:明确国际商法的概念,与相邻部门法关系的基础,深入了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商法的特点,施点学握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初步拿握学习国际商法的比较分析研究方法。 国际商法作为?门独立的法卸学科,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的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 第?节国际商法的概述 -国际商法的概念 槪念: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的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的总称。 此概念包含三层含义: A调整国际商出交易(上市交易)。国际商事交易是指国际货物买贞或交易沾动(涉及有形货物交易也涉及无形的技术,资金和服务交易,如投资,租赁等) B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商事组织是指个人,合伙企业,公司,个人独资),只有这些商事组织参与跨越国界的商事交易或进行国际投资时,才能成为国际商事组织 C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实体法:规范主体平等,规定相关权利与义务(商法合同法公司法)程序法:规则是对实体法实行过程中不正确程序进行规范(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二国际商法是独立的法律学科 国际商法是独立的法律学科,理由由以下几点分析: A国际商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国际商申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是其特有的调整对象,核心是以营利为目的。基于此,其强调方法也有别与其他法律部门,主要以自治(即尊重双方意愿,个人自愿自发)手段进行调整,显而易见与国际经济法以强调干预手段的调整方法有所不同 B国际商法规范的性质属于私法 “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卸,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公法:强制性权利义务不平等(如纳税人更多的是义务交税) 私法:自由意志主体平等(判断标准:既有义务又有权利) 私法和公法:私法是主体平等,衡虽的依据为双方是否既有权力又有义务(是则平等);公法: 税法主体是国家、政府、纳税人,衡虽的依据是有权利和义务中的其中-个。 私法是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公法是利用国家强制性权力 C国际商法事实上已经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国际商法的渊源 含义:法的来源或法的栖身之地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指国际商事产生的依据及其农现形式,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国际商事条约如:关贸总协定TPP (二)国际商事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含义:通常做法) 理解:国际商事惯例:指具有?定的普通性的通常做法,是在长期的商业或贸易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用于解决国际商事问题的实体法性质的国际商事惯例(不是实体法) 国际商事惯例与公约相比,没有普遍的约束力,无法与国际公约的效力相比 (三)国内法 国家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构成的国际商法 第二节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有答案)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法律最重要得渊源就是() A、制定法 B、立法解释 C、判例D、司法解释 2、下列国家中,属于普通法体系得有( )。 A。新西兰 B.比利时C.荷兰D、瑞士 3、英国得普通法来源于()。 A。成文法 B.判例法C.衡平法D、普通法 4、大陆法得主要特点就是()。 A。法典化 B.受罗马法影响小C.先例约束力原则D、民商合一 5、判例在法律上与理论上不被认为就是法律得渊源得国家就是()。 A.英国 B.美国C.德国D、香港 6、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部分,这种分类法最早就是由( )提出来得。A.法国法学家B。罗马法学家C。德国法学家D、美国法学家 7、英国法得主要渊源就是( ) A、学理B、判例法C、成文法D、习惯 8、英国法得主要特点就是() A、法典化B、条理化C、逻辑性D、二元性 9、普通法来源于() A、成文法 B、习惯法 C、衡平法 D、判例法 10、中国法律最重要得渊源就是( ) A、判例法 B、成文法 C、宪法 D、习惯法 11、大陆法系国家最主要得法律渊源就是() A、成文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国际法 12、大陆法得结构特点之一就是把全部法律分为() A、普通法与平衡法B、实体法与程序法 C、国内法与国际法 D、公法与私法 三、判断题 1、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一词得含义就是指“跨越国界”得意思,即指所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就是一种涉外得民事关系。(x ) 2、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主要就是公法得性质。(x ) 3、大陆法国家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两部分. () 4、国际贸易惯例虽不具有法律得普遍约束力,但就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则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 x) 5、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并采取民商合一得编制方法。(x ) 6、英国法就是判例法,任何法院得判决都具有先例约束力。( x) 7、在美国真正起作用得不就是法律条文得本身,而就是经过法院判例予以解释得法律规则才就是适用得法律。() 8、在大陆法国家,原则上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得效力。(x ) 9、判例在中国也就是重要得法律渊源。(x ) 10、“国际商法”中得“国际”就是指“跨越国界”得意思。() 11、英美有独立得民法与商法。(x ) 12、大陆法国家强调成文法得作用,原则上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得效力.(x ) 13、英美法中,一个判决只对被判处得案件有效,对日后法院判决同类案件并无约束力。( x ) 14、英国得任何法院得判决都能形成先例,都具有约束力。(x ) 15、美国得联邦法院只受理上诉案件,不受理第一审案件.(x ) 五、简答题 1、简述大陆法与英美法得主要区别 2、简述普通法与衡平法得主要区别。

国际商法第三版答案

国际商法第三版答案

国际商法第三版答案 【篇一:国际商法课后习题答案】 txt>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一、判断题 1、国际商法包含在国际公法的范围之内。 2、内国商法是国际商法的最主要渊源。 对对错错 对 错 错错3、国际商法的特征使今年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才出现的。 4、国际商事惯例具有法律约束力。 5、德国商法采用民商分离的立法模式。 二、选择题 1、在下列法律部门中,与国际商法关系最密切的是( 对对 a、国际私法 b、国际公法 c、国际经济法 d、内国公法 2、下列属于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主张的理由是( 遍商化 c、受国际商事习惯影响较大 d、有一些特有的法律制度

3、其本国的商法典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本国的商法影响较大,这个国家是 ( a、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等,是抽象的经营型单位 b、民事主体的普 a、法国 b、英国 c、德国 d、美国 三、简答题 1、简述国际商法的发展历史。 2、简述美国商法的特点。 3、试述在普通法系中,如美国,其判例的拘束力的表现。 4、结合实际,谈一下对国际商法特点的认识。 5、怎样判断国际条约的效力? 6、国际商事惯例具有怎样的效力? 7、试讨论中国民商事法律制度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大,还是受英美法系的影响大。 四、案例分析题 2003年8月,中国杭泽经贸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署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 约定了货物的价格及运输的条件,后双方发生纠纷,在适用何种法律来解决纠纷方面也产生了分歧:日本公司认为双方价格条件的约定基本是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贸易术语签订的,而最新的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2000年进行了修订,因此,应适用2000年通则;而中方杭泽公司则主张应适用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即中国的《合同法》。请问:双方应如何解决这一纠纷?

第一章国际商法 绪 论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or International Trade Law),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具有以下特征: (一)国际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具有国际因素的关系 国际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商事关系,这种商事关系具有国际因素,即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具有国际因素。 (注:什么叫主体、客体、内容。比如:你去买一台电脑,你和商家就是法律的主体,货物和价款是客体,你要承担的支付货款的义务和获得电脑的权利就是内容。) 如果商事交易的主体一方、双方或多方具有不同国籍,或其住所、营业所位于不同的国家,即为主体具有国际因素; 主体不具有国际因素,但商事关系所指向的标的物位于另一国家或产生、变更或消灭商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另一国家,也可认为具有国际因素,比如,一个中国人同一个美国人在美国缔结一个合同,对中国来说,在这一合同关系中有两个国际因素,即有一个外国人以

及缔结合同的事实发生在国外。 (客体与标的物的区别:客体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一般表述为物,行为,权利等。其所指向的有体物为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 注意:客体也可称“标的”,如果客体为物,则习惯上可称之为“标的物”。) 以上是从广泛意义上来理解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性的。这种理解为国际商事仲裁、我国司法实践所认同,主要表现如下: 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条第3款规定,国际仲裁包括: (1)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的仲裁; (2)仲裁地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仲裁; (3)主要义务履行地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仲裁; (4)与争议标的的关系最密切的地点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仲裁; (5)当事各方明确同意仲裁标的与一个以上国家有关的仲裁。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均未对“国际”或“涉外”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

商法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1—4章实体法5章程序法)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导读:明确国际商法的概念,与相邻部门法关系的基础,深入了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商法的特点,重点掌握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初步掌握学习国际商法的比较分析研究方法。 国际商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的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概念: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的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的总称。 此概念包含三层含义: A 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上市交易)。国际商事交易是指国际货物买卖或交易活动(涉及有形货物交易也涉及无形的技术,资金和服务交易,如投资,租赁等) B 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商事组织是指个人,合伙企业,公司,个人独资),只有这些商事组织参与跨越国界的商事交易或进行国际投资时,才能成为国际商事组织

C 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实体法:规范主体平等,规定相关权利与义务(商法合同法公司法)程序法:规则是对实体法实行过程中不正确程序进行规范(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二国际商法是独立的法律学科 国际商法是独立的法律学科,理由由以下几点分析: A 国际商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是其特有的调整对象,核心是以营利为目的。基于此,其强调方法也有别与其他法律部门,主要以自治(即尊重双方意愿,个人自愿自发)手段进行调整,显而易见与国际经济法以强调干预手段的调整方法有所不同 B 国际商法规范的性质属于私法 “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公法:强制性权利义务不平等(如纳税人更多的是义务交税) 私法:自由意志主体平等(判断标准:既有义务又有权利) 私法和公法:私法是主体平等,衡量的依据为双方是否既有权力又有义务(是则平等);公法:税法主体是国家、政府、纳税人,衡量的依据是有权利和义务中的其中一个。 私法是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公法是利用国家强制性权力 C 国际商法事实上已经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国际商法的渊源 含义:法的来源或法的栖身之地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指国际商事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国际商事条约如:关贸总协定TPP (二)国际商事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含义:通常做法) 理解:国际商事惯例:指具有一定的普通性的通常做法,是在长期的商业或贸易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用于解决国际商事问题的实体法性质的国际商事惯例(不是实体法) 国际商事惯例与公约相比,没有普遍的约束力,无法与国际公约的效力相比 (三)国内法

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随着经济的一体化不断发展,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已经扩展到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三大贸易领域,并且增加了融资租赁、工程承包等新型国际商事行为。 注意一种社会关系受国际商法调整的几个条件:法律关系跨越国境,具有国际性;主体必须是商事主体;行为是商事行为。 国际商法含义的几个特征:1.国际商法源于传统商法,但其调整对象和范围比后者更为广泛。2.国际商法中的“国际”不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而是指“跨越国界”。3.国际商法的性质属于跨国私法。4.国际商法主要是实体法。 二、国际商法的起源和发展 国际商法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如下阶段:1.中世纪商人的习惯法时期。2.国内法时期。 3.20世纪,尤其是60年代以后的现代国际商法时期。 商人习惯法(Law merchant):是各港口、集市之间的商人们约定俗成的采用重罗马法流传下来的商事交易习惯规则。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维护共同利益,他们自愿接受这些习惯的约束,自发的推举“法官”运用习惯法,采用简洁、迅速、灵活的程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裁决商事纠纷,建立起类似于现代的国际商事仲裁或调解制度。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表现形式) 现代国际商法有两个方面的渊源:一是国际法方面的渊源;二是国内法方面的渊源。(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 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商事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共同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有关商事权利义务的各种协议。按照条约的缔约方数目划分,可以分为双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条约。条约必须遵守;条约仅对缔约国有效; 国际商事惯例(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Practices) :是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或遵守的商事活动的习惯做法,由此成为公认的国际商事原则或规则。他们本身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区别:(1)形成方式不同:条约由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制定或认可,而惯例是国际商事交往中通过实践形成的习惯性做法,只不过这种做法得到了各国普遍承认和自愿遵守。(2)效力不同:条约对缔约国当然生效,保留条款除外;而国际惯例的适用必须得到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不选择,惯例不适用。 (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国内法规范国际商事行为一方面是通过国私法的冲突规范指引而适用的有关国家的民商法,另一方面是有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专门制定的涉外立法。可以说,各国有关商事交易的国内法是国际商法的国际方面渊源的重要补充。 最惠国待遇(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公约的缔约国两方约定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即所在国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地位,但其存在的权利有限制。 互惠对等待遇(Reciprocal and Counter Treatment):

国际商法1-2单元

第一章知识点 1、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 渊源:是法学术语,是有效的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①国际商事条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8年生效。1978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条约》。 ②国际商事惯例: 指由于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得到较为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国际商事惯例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按照各国法律,一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采用某项国际商事惯例,则该国际商事惯例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现在许多重要的国际商事惯例已经由一些国际组织编纂成文,并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影响较大的惯例只要有国际商会制定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海事协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正本》。 ③各国商事立法:对国际商法制定最有影响的是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主要采 用法典化的形式;在英美法系国家,商法则主要采取单行法规的形式。 判例一直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重要法律渊源。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具有约束力。因此,在英美法系国际,判例是其商法的重要渊源。 2、中国的商法:《民法通则》、《海商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独资企业法》等。 中国至今没有制定商法典。 3、大陆法系: (1)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1804年《法国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 法国和德国同属大陆法系,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国法系强调个人权利;以《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德国法系则强调社会利益。 瑞士、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丹麦、挪威、芬兰、瑞典和希腊等国家,整个拉丁美洲和非洲的一部分,近东的一些国家以及日本和泰国。美国的路易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和英国的苏格兰等地属于大陆法系的范畴。 (2)大陆法系的结构特点: ①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②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是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 4、普通法系: (1)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普通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加拿大(除魁北克省)、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中国香港。 (2)普通法系的结构特点: ①结构的两大特点:一是法律的二元性结构;二是重视程序法。 ②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 5、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区别: ①法律的主要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继承与发展了罗马法,以成文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 英美法系则是继承与发展了日尔曼的习惯法,以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教材

? 国际商法 ?前言 ? 国际商法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第三章代理法 第四章合同法 第五章货物买卖法 第六章产品责任法 第七章票据法 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述 第二节资本主义国家两个主要法律体系 的形成及其特点 第三节中国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合。 概念分析 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合。

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 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合 法律规范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法律与道德规范的不同 (1)起源不同: 道德起源于原始社会 (2)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存在于认的思维中 (3)具体内容不同: 法律体现权利与义务的 一致性,道德强调义务。 (4)实现方式不同: 道德依靠社会舆论 (5)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更为广泛,深刻 ? 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A. 国际意为“跨越国界”,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处于不同国家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关系,而不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后者由国际公法调整。 B. 商事关系包括: (1)商事组织关系 (2)商事交易关系:传统商法仅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现代商法除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外,还调整无形商品的交易,如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等。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商法历史发展简图] 古罗马时期出现了商法规范(萌芽) ┇ 11世纪威尼斯商人习惯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 16世纪成为国内法一部分(丧失了国际性) ┇ 二战后统一的国际商法形成(蓬勃发展)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1.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 A.国际贸易关系 B.国际商事关系 C.国际经济关系 D.国际投资关系 2.国际商法最重要的渊源是()。 A.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 B.国际商事惯例 C.各国国内商事法律 D.国际公法 3.大陆法国家法律往往依据()不同,划分出不同的法律部门。 A.调整手段 B.强制约束力大小 C.所调整的经济关系 D.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 1. 国际商法属于()范畴。 A.民商法 B.私法 C.公法 D.国际法 2.下列属于国际商法的渊源的有()。 A.国际商事条约 B.国际商事惯例 C.国内商法 D.国际公法 3.下列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是()。 A.加拿大 B.新西兰 C.意大利 D.新加坡 4.由国际商会制订的较有代表性的国际惯例有()。 A.《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B.《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C.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D.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5.关于大陆法叙述正确的是()。 A.法律渊源是成文法 B.原则上不把判例作为法的渊源 C.重视法律的系统化 D.通行归纳法的法律推理方式 四、判断题(你认为正确的填“√”,错误的填“×”) ()1.国际商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或组成部分。 ()2.当国际商事条约与国内商事法律发生冲突时应采纳“条约优先适用”原则。 ()3.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主要是私法。 ()4.立法、司法、行政等司法解释是现行中国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 ()5.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典型案件判决,对同类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或指导意义,说明我国是判例法国家之一。 五、名词解释 1.国际商事关系: 2.英美法系: 3.国际商法: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即国际商事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要正确理解国际商法的概念,就要掌握以下三个因素: 1.“国际”属性 “国际”一词并不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意思,而是为“跨越国界”的意思,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应由国际公法调整。或者为主体具有国际性,即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即可认为主体具有国际因素;或者为行为具有国际性,即商事关系所指向的标的位于另一国家或地区,或者商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发生在另一国家或地区,即可认为行为具有国际因素。 2.“商”属性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传统商法仅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现代商法除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外,还调整无形商品的交易,如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等。

§小思考1-2: 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国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龄已有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了婚,双方父母对其婚姻的有效性产生争议。 一家英国的企业与中国的加工厂签订了供货协议,但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 问:这两个合同哪个属于国际商法的调整范围? 考核知识点:国际商法的“商”属性。 3.“法”属性 国际商法并不是一部单独的法律规范或法典,而是相关的各类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中既 有实体法的内容,也包含部分程序法的内容。 §知识小贴士§——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别 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等。 (二)国际商法的主体 国际商法的主体既包括参加商事活动的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包括不同国家的法人、非法 人组织和自然人。 §知识小贴士§——国家的特殊属性 国家也可以作为国际商法的参与主体,但是国家作为特殊的主体享有主权豁免权, 主要是司法豁免权。司法豁免权包括两方面:一是管辖豁免,即根据“在平等者间,无 裁判权”的原则,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另一国国家为被告的诉讼,除非得到该外国的同意;二是执行豁免,即一国法院对于属于外国的国家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和强制执行。 二、国际商法的发展历史 国际商法何时产生,目前尚无定论。著名的国际贸易法专家施米托夫教授认为国际商法 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中世纪商人法时期(11~17 世纪);商人法被纳入国内法时期(18~19世纪);新商人法时期(当代)。依据施米托夫教授的这一划分,国际商法的产生时间应该 在11 世纪。 中世纪商人法时期(11~17 世纪) 中世纪的商人自治法,即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形成的习惯性规则或做法,最早出现于威尼斯,后来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逐步扩及到意大利、西班牙、法国、德国、英国等国。 商人自治法的内容主要包括: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条款、两合公司、海上运输及保险、汇票、破产程序等方面的习惯性规则。

项目一、国际商法概论教案

项目一、国际商法概论教案 《国际商法》教案 专业班级人数授课时数授课时间国际贸易2021级中英国贸班 4 及名称周次 1 授课方式讲授项目序号项目一:国际商法概述 2021年2月28日、3月2日【知识目标】掌握国际商法的概念及其调整范围;了解国际商法的渊源和历史沿革;了解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形成、发展和特点;掌握国际商法与其他相关部门法律的关系。教学【能力目标】树立案例教学理念,启发学生的思维,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目的 养学生的分析能力,让学生初步掌握分析的方法学习本课程,为后面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德育目标】通过学习,帮助学生形成对国际商事法律体系和有关制度的认知,了解国际、国内同性的商法规则,学会实际运用商法规则解决出现的法律问题。教学 1、国际商法的概念;2、国际商法的渊源;3、两大法系及比较;4、中国的重点商事立法。教学难点国际商法的渊源教具黑板板书作业辅导 1、简述国际商法的概念与法律渊源。2、简述西方两大法系的分布范围与主要差异。3、简述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4、中国法律制度受哪个法律的影响最大?为什么?教后总结授课教师 方瑜审签 项目一国际商法的概述

任务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程序一:国际商法的概念解析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惯例的总称。 (课本第2页) 案例:2000年,中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就相互之间的钢材贸易关系达成一个双边协议,以规范两国之间的钢材贸易活动。中、澳两国这种安排所建立的贸易关系,是否属于本教材所定义的国际商事关系? 答:不属于,这种关系应当是国际贸易法所调整的国际贸易关系。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之间的贸易关系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的法律总和。和国际商法相比,概念、所属范畴、包含的内容都不相同。 概念分析: 1、营业地跨越国界或区域的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商事活动,尤其是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 2、国际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 3、国际商事的组织方面主要包括:跨国投资、商事组织规则特别是公司法;国际商事交易方面主要涉及合同法、票据法、国际货物买卖法、海上运输、海上保险、国际结算、国际商事仲裁法等。 程序二:国际商法的沿革

1、国际商法导论案例讲解大全

1、国际商法导论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渊源和主要内容 1、卢卡斯案 1292年,一个叫卢卡斯的伦敦商人,从一个德国商人处购买了价值31英镑的货物,没有付钱,就离开了里恩集市,德国商人对卢卡斯的行为诉诸里恩集市法院,卢卡斯没有按照商法回应他的指控,而是选择逃走。 卢卡斯从里恩逃到圣博托尔夫、林肯、赫尔,最后逃回了伦敦。那个德国商人则一路追来。卢卡斯的行为造成了一个严重的后果——任何其他国家的商人都不愿意在伦敦市民未付足货款的情况下,就把货物卖给他们,这些商人称他们是弄虚作假的债务人。这使得伦敦商人蒙受了耻辱。为维护伦敦商人的商业信誉,在众多伦敦商人的要求之下,卢卡斯最终被关进了伦敦塔,受到了应有的制裁。他的案件最终根据人身保护状由国王的政务会加以复审。 该案反映了中世纪商法的两个理论:①自治机制;②诚实信用。 卢卡斯案告诉我们,尽管商事交易是双方的私事,但一个商人的行为如果侵害了商人整体利益甚至国家利益,其他商人乃至国家的法律也不会坐视不管。 第二节大陆法系的概念及主要特征 第三节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 1、普莱西诉弗格森案 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Ferguson),也简称“普莱西案”,是美国历史上一个标志性案件,对此案的裁决标志着“隔离但平等”原则的确立。 1892年6月7日,具有1/8黑人血统的荷马·普莱西故意登上东路易斯安那铁路的一辆专为白人服务的列车,根据路易斯安那州1890年通过的相关法律,白人和有色种族必须乘坐平等但隔离的车厢。根据该条法律,普莱西被认定为“有色种族”,遭到逮捕和关押。于是他将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告上法庭,指责其侵犯了自己根据美国宪法第13、14条修正案而享有的权利。但是法官约翰·霍华德·弗格森裁决州政府有权在州境内执行该法,普莱西最终败诉,以违反隔离法为名被判处罚金300美元。 普莱西接着向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控告弗格森法官的裁决,但该法院维持了弗格森的原判。1896年,普莱西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5月18日,最高法院在1名法官缺席的情况下,以7:1的多数裁决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并不违反宪法第13、14条修正案,因为“隔离但平等并不意味着对黑人的歧视,而只是确认白人和黑人之间由于肤色不同而形成差别”。但持少数意见的哈伦法官认为,美国宪法应当是“色盲”,当涉及法律所保障的基本民权时,法律只应就人论人,而不应考虑其背景或肤色。故路易斯安那州立法禁止白人和黑人自由选择乘坐哪一节车厢,禁止其平等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显然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平等权,故路易斯安那州立法违宪。但这个伟大而且符合人性本质的意见,并未被当时绝大多数联邦法官接受。因此,该案成为美国通过第14条修正案后,继续实行种族隔离政策的宪法判例根据。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一、填空题 1.大陆法系分布很广,甚至一些普通法系国家的个别地区也属于大陆法系,如美国的()、加拿大的()、英国的()。 2.法系是按各国法律的()、()和()对各国法律进行的分类。 3.国际商法的两个重要渊源是()和()。 4.美国法律分为()和()两大部分。 二、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1.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 A.国际贸易关系 B.国际商事关系 C.国际经济关系 D.国际投资关系 2.国际商法最重要的渊源是()。 A.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 B.国际商事惯例 C.各国国内商事法律 D.国际公法 3.美国1926年颁布的《美国法典》()。 A.是美国一项系统化的成文法典 B.该法典具有与《法国民法典》一样的法律特征 C.具有法律汇编的性质 D.是美国开始由判例法国家向成文法国家转变的重要标志 4.大陆法国家法律往往依据()不同,划分出不同的法律部门。 A.调整手段 B.强制约束力大小 C.所调整的经济关系 D.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三、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 1. 国际商法属于()范畴。 A.民商法 B.私法 C.公法 D.国际法 2.下列属于国际商法的渊源的有()。 A.国际商事条约 B.国际商事惯例 C.国内商法 D.国际公法 3.下列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是()。 A.加拿大 B.新西兰 C.意大利 D.新加坡 4.由国际商会制订的较有代表性的国际惯例有()。 A.《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B.《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C.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D.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5.关于大陆法叙述正确的是()。 A.法律渊源是成文法 B.原则上不把判例作为法的渊源 C.重视法律的系统化 D.通行归纳法的法律推理方式 四、判断题(你认为正确的填“√”,错误的填“×”) ()1.国际商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或组成部分。 ()2.德国和法国都民商合一国家。 ()3.当国际商事条约与国内商事法律发生冲突时应采纳“条约优先适用”原则。 ()4.德国联邦公报上发表的最高法院关于宪法的判决可以具有法律约束力。 ()5.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一词的含义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意思。()6.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主要是私法。 ()7.《美国统一商法典》已被大多数州所采纳。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一、填空题 1.大陆法系分布很广,甚至一些普通法系国家的个别地区也属于大陆法系,如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英国的(苏格兰地区)。 2.法系是按各国法律的(历史传统、源流关系)和(特征)等对各国法律进行的分类。 3.国际商法的三个重要渊源是(国际商事条约)、(公约)和(国际商事惯例)。 4.美国法律分为(联邦法)和(州法)两大部分。 二、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1.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 B )。 A.国际贸易关系 B.国际商事关系 C.国际经济关系 D.国际投资关系 2.国际商法最重要的渊源是( A )。 A.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 B.国际商事惯例 C.各国国内商事法律 D.国际公法 3.( C )是大陆法的主要渊源。 A.成文法 B.普通法 C.判例法 D.衡平法 4.大陆法国家法律往往依据( D )不同,划分出不同的法律部门。 A.调整手段 B.强制约束力大小 C.所调整的经济关系 D.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三、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 1. 国际商法属于( ABD )范畴。 A.民商法 B.私法 C.公法 D.国际法 2.下列属于国际商法的渊源的有( ABC )。 A.国际商事条约 B.国际商事惯例 C.国内商法 D.国际公法 3.下列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是( ABD )。 A.加拿大 B.新西兰 C.意大利 D.新加坡 4.由国际商会制订的较有代表性的国际惯例有( AC )。 A.《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B.《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C.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D.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5.关于大陆法叙述正确的是( ABC )。 A.法律渊源是成文法 B.原则上不把判例作为法的渊源 C.重视法律的系统化 D.通行归纳法的法律推理方式 四、判断题(你认为正确的填“√”,错误的填“×”) (√)1.国际商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或组成部分。 (×)2.德国和法国都民商合一国家。 (√)3.当国际商事条约与国内商事法律发生冲突时应采纳“条约优先适用”原则。 (√)4.近代国际商法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 (×)5.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一词的含义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意思。(√)6.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主要是私法。 (√)7.所谓严格责任主义原则,是指某些从事商事交易行为的人,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国际商法 ?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关系的法律专业学科。它与不少商贸法律既有相同之点,也有不同之处。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而形成的一门独立的法学分科,并且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中。 ?学习国际商法, ?首先必须了解其渊源———有关国际公约与国际贸易惯例。 ?其次,必须了解西方两大法律体系———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同时了解中国有关的涉外经济立法与规定。 ?最后,必须了解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民商法的一些基本概念。 重点问题 ?国际商法的概念 ?西方两大法系及其比较 ?中国的法律制度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论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 商事交易与 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论 ?这一概念包含三层意思: 一是国际商事交易,是指国际货物的买卖或交易活动。 二是国际商事组织,商事组织是指个人、合伙和公司这三种企业的组织形式。 三是法律规范,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标准或范围。 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论 二、国际商法与相近法律的关系 ?宪法是母法,是根本大法;民法与商法等是基本大法,属于子法;公司法与买卖法等属于枝法,即第三级的法律。 ?商法是基本大法的一种,在民商合一的国家,两者合起来为基本大法之一。 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论 (一)商法与商业法(business law) ?对商法与商业法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商法与商业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商法包括商业法的内容,商业法是商法的一个分支,是对商法内容的补充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商业法是国家组织、领导和管理商业,确认商业企业与法人的法律地位,调整商业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因此,商业法可以包括商法。 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论 (二)商法与民法(civil law) ?两者均是规范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 商法是对商事关系的特别规定; 民法则是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非财产关系的规定。 ?两者的关系是:民商分立,互相独立;或者是民商合一,民法为基本法,商法则纳入民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 前言 国际商法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第三章代理法 第四章合同法 第五章货物买卖法 第六章产品责任法 第七章票据法 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述 第二节资本主义国家两个主要法律体系 的形成及其特点 第三节中国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合。 概念分析 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合。

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合 法律规范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法律与道德规范的不同 (1)起源不同: 道德起源于原始社会 (2)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存在于认的思维中 (3)具体内容不同: 法律体现权利与义务的 一致性,道德强调义务。 (4)实现方式不同: 道德依靠社会舆论 (5)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更为广泛,深刻 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A. 国际意为“跨越国界”,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处于不同国家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关系,而不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后者由国际公法调整。 B. 商事关系包括: (1)商事组织关系 (2)商事交易关系:传统商法仅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现代商法除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外,还调整无形商品的交易,如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等。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商法历史发展简图] 古罗马时期出现了商法规范(萌芽) ┇ 11世纪威尼斯商人习惯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 16世纪成为国内法一部分(丧失了国际性) ┇ 二战后统一的国际商法形成(蓬勃发展)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

第一章 商法导论

第一节商法概述胡佳116020193 一、商的概念 (一)商事又称为 “商”。 (二)一般常识的“商”:它依不同社会条件和历史条件而有不同的内容。 (三)经济学上的“商”:它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之行为。 (四)商法上的“商”:它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Pay attention: 现代商法中的商事的范围“第一种商”(“固有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如买卖商交易。 “第二种商”(“辅助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 营业活动。如货物运输。 “第三种商”:“行为性质”与前两者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 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 “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 业活动。如广告宣传。 二、商法的概念 (一)英美法系的商法概念—Commercial Law,Business Law,Mercantile Law和Law Merchant (二)大陆法系的商法概念法国:规范商行为的法律。 德国:适用于商人的特别私法。 台湾:调整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我国的商法概念 1.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 2.商法是调整商人以及商事活动的法律。 3.商法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 4.本书作者:商法应当是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商法的分类 古代商法 时代特征中世纪商法 近代商法和现代商法 英美法系商法 法系 大陆法系商法 形式商法:以“商法”为名称指制定的法典。 表现形式 实质商法: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商法国际商法 范围国内商法商公法 商私法

狭义商法:调整国内商事关系的商事私法,即国内商法中的商事私法四、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 (一)概念:商法调整对象是指由商法规范(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所调整的特定范围—商 法关系,即因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二)特点: 1.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目的而建立的。 五、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1.联系:a.商法是以营利性的营业行为为调整对象的,而营利性的营业行为仅仅是经济生 活中的一部分,而民法,尤其债权制度,则是关于流通领域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 般规定; b.商法和民法都是规定财产归属和移转的法律,商法的总则总是蕴含在民法之中。 2.区别:a.商事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关于人身 关系的规定,一般不具有营利性,与商事关系判然有别; b.某些制度只适用于商事关系而不适用于民事关系,如破产制度; c.在商事关系中,等价有偿原则得以普遍适用,而在民事关系中,有些情况下并 不适用等价有偿原则(如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 3.法律适用原则:a.民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 b.商法的适用优先于民法; c.商法的效力优于民法。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共性:a.商法和经济法都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 b.两者的性质有共同之处:经济法调整经济生活,包括维护市场秩序和对国民经 济进行宏观调控,均需借助国家公权力,因而从一定意义上讲,它具有公法性质; 商法虽在总体上属于私法性质,但因商事活动多关系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 稳定,为了强化其对经济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也融进了部分公权力,因而也带 有某种公法性质。 2.差异:a.商法和经济法追求的利益各异; b.调整范围不同; c.调节机制不同。 (三)商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1.联系:a.商法与劳动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b.西方许多国家的法律把企业所有人与企业管理人的关系作为委任关系,而把企 业所有人与工人的关系作为雇佣关系,前者由商法调整,后者由劳动法调整; c.在北欧,由于推行“人民资本主义”,工人具有工人与股东两种身份,同时,这 些国家的法律也肯定了工人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因此形成了商法和劳动法交错 适用的情况。 2.不同:a.对受雇人规定的范围不同; b.法域不同。 (四)商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国内商法与国际商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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