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001

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001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项目号主题词禁止或限制措施描述一、禁止准入类

(一)农、林、牧、渔业

1禁止滥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造湖、植树造林、建绿色通道及其他毁坏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的行为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2禁止非法开垦土地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禁止围湖造田;重要的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禁止开垦草原等活动;禁止在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禁止围湖造地和违规围垦河道

3禁止危害农作物安全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用于造田

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4禁止采伐特定区域林木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5禁止使用、传递、试验、推广带有检

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的繁殖材料

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造林,禁止试验、推广带有检疫性有害生

物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荆门市市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荆门市市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年试行本) 序号区域(流域)禁止准入的项目、工艺、产品及开发活动清单主要依据备注 市区范围水污 染防 治类 .禁止建设水资源重复利用率、单位产品新鲜水消耗量等清洁生产准入指 标要求未达标的项目; .禁止引进超出园区规划环评允许的水污染排放总量的涉水项目; .禁止建设废水含超过规定浓度的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三致”(致畸、 致癌、致突变)污染物、高盐(总盐超出园区纳管标准)以及重点重金 属污染物汞、镉、铬、铅、砷的项目; .禁止建设生产废水超过所在园区配套污水处理厂接纳能力的项目; .禁止污水回用率低于的建材、电子项目; .除规划及规划环评允许外,禁止新建电镀、湿式印花、漂染、化学制浆、 染料化工、化工原料、原料药、农药、印染、化肥、农药、化学水解毛 发等重污染项目;国家、省、市重大项目确需在园区外配套建设的须经 市政府同意,并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 .禁止建设采用落后的生产工艺或生产设备,不符合国家、省及地方相关 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项目。包括:.我国缔约的国际条约和 国家各部门禁止或准备禁止生产的项目、明令淘汰项目;.生产方式落后、 高能耗、严重浪费资源的项目;.污染严重,破坏自然生态和损害人体健 康,目前无技术可行且经济合理的污染防治措施的项目;.不符合经济规 模要求,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十五小”及“新五小”项目;(十五小: 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炼焦、土炼硫、土炼砷、土炼汞、土炼铅 锌、土炼油、土法选金、土法农药、土法漂染、土法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四十二条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 本)年修订》淘汰或限制类项 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 订)》淘汰或限制类项目 .《产业转移指导目录(年本)》 淘汰或限制类项目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 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号 .环保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 水利部部委《关于落实水污染 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 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环评 〔〕号)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 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 2 / 7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模板】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19年版) 说明 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包含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针对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入后管理措施、备案类管理措施(含注册、登记)、职业资格类管理措施、只针对境外市场主体的管理措施以及针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从其相关规定。 三、列入清单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地方性法规设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个别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且确需暂时列入清单的管理措施,应尽快完善立法程序,并以加★形式在清单中标明。

四、《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地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制定的地方性产业结构禁止准入目录,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地方对两个目录有细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未经国务院授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因特殊原因需采取临时性准入管理措施的,经国务院同意,可实时列入清单。牵头部门应及时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变更调整工作。 六、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多边条约、与港澳台地区达成的相关安排等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涉及跨界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和水电站、跨境电网工程、跨境输气管网等跨境事项,应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七、为保护公共道德,维护公共利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文化领域和与文化相关新产业的市场准入政策调整和规制的责任。 八、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未直接列出的地方对市场准入事项的具体实施性措施且法律依据充分的,按其规定执行。 九、本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警示牌项目建设申请

警示牌项目建设申请 一、项目背景 1、园区支持企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培育新兴产业,改造 提升传统产业,发挥技术改造资金对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引导作用, 市重点技术改造(含“零土地”技改)项目设备投入300万元(含)以上的,一般项目、新兴产业项目和“机器换人”项目分别按实际设备投入额 的15%、20%、30%给予资助。 2、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深度调整时期,战略性新兴产业对经济发展的 支撑作用日益增强。2016年,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呈现总量规模增长快、 技术突破赶超快、具有优势的企业和行业发展进一步加速、产业集聚特色 突出、中央和地方政策措施密集出台、融资环境有所改善的总体态势,但 仍存在研发投入需增加、资金支持力度需加大等问题,同时八大细分产业 发展各具特点。 3、目前,区域内拥有各类警示牌企业949家,规模以上企业21家, 从业人员47450人,已成为当地支柱产业之一。截至2017年底,区域内警 示牌产值113192.20万元,较2016年99004.81万元增长14.33%。产值前 十位企业合计收入51820.77万元,较去年44181.75万元同比增长17.29%。

二、项目名称及承办单位 (一)项目名称 警示牌项目 (二)项目承办单位 xxx投资公司 三、项目建设选址及用地综述 (一)项目选址 该项目选址位于xx高新区。 (二)项目用地规模 该项目总征地面积47063.52平方米(折合约70.56亩),其中:净用地面积47063.52平方米(红线范围折合约70.56亩)。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59300.04平方米,其中:规划建设主体工程45750.14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59300.04平方米;预计建筑工程投资4991.19万元。 四、项目产品方案 项目主要产品为警示牌,根据市场情况,预计年产值28692.00万元。 采取灵活的定价办法,项目承办单位应当依据原辅材料的价格、加工内容、需求对象和市场动态原则,以盈利为目标,经过科学测算,确定项目产品销售价格,为了迅速进入市场并保持竞争能力,项目产品一上市,可以采取灵活的价格策略,迅速提升项目承办单位的知名度和项目产品的美誉度。

荆门市市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试行本)

荆门市市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试行本) 序号区域(流域)禁止准入的项目、工艺、产品及开发活动清单主要依据备注 1 市区 范围 水污 染防 治类 1.禁止建设水资源重复利用率、单位产品新鲜水消耗量等清洁生产准入指标要求未 达标的项目; 2.禁止引进超出园区规划环评允许的水污染排放总量的涉水项目; 3.禁止建设废水含超过规定浓度的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三致”(致畸、致癌、致 突变)污染物、高盐(总盐超出园区纳管标准)以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汞、镉、 铬、铅、砷的项目; 4.禁止建设生产废水超过所在园区配套污水处理厂接纳能力的项目; 5.禁止污水回用率低于50%的建材、电子项目; 6.除规划及规划环评允许外,禁止新建电镀、湿式印花、漂染、化学制浆、染料化 工、化工原料、原料药、农药、印染、化肥、农药、化学水解毛发等重污染项目; 国家、省、市重大项目确需在园区外配套建设的须经市政府同意,并经具有审批 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 7.禁止建设采用落后的生产工艺或生产设备,不符合国家、省及地方相关产业政策、 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项目。包括:a.我国缔约的国际条约和国家各部门禁止或准 备禁止生产的项目、明令淘汰项目;b.生产方式落后、高能耗、严重浪费资源的项 目;c.污染严重,破坏自然生态和损害人体健康,目前无技术可行且经济合理的污 染防治措施的项目;d.不符合经济规模要求,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十五小” 及“新五小”项目;(十五小: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炼焦、土炼硫、土炼砷、 土炼汞、土炼铅锌、土炼油、土法选金、土法农药、土法漂染、土法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年修订》淘汰或限制类 项目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 修订)》淘汰或限制类项目 4.《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本)》 淘汰或限制类项目 5.《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 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6.环保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 水利部4部委《关于落实水污染防 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 入的指导意见》(环评〔2016〕190 号) 7.《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 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镀、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发射性制品;新五小是指小钢铁、小水泥、小 炼油、小玻璃、小火电;) 8.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筑坝拦汊、填土造地、建设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项目, 建设水源保护、水利维护、生态修复项目除外;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建设网 箱、围网、拦网养殖水产;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建设投放致使水体富营养化 的物料进行养殖的项目;禁止建设其他侵占、分割水面或者污染水体的项目。 9.禁止不符合流域开发利用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要求的小水电开发。 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 环评〔2016〕14号) 8.《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2012.10.1) 9.《荆门市生态保护条例》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10.《荆门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 2 / 6

企业投资项目申报环评审批事项统一清单

企业投资项目申报环评审批事项统一清单 一、事项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

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 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修订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说明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说明 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包含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针对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入后管理措施、备案类管理措施(含注册、登记)、职业资格类管理措施、只针对境外市场主体的管理措施以及针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从其相关规定。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在清单附件1中列出,以便市场主体参考。 三、列入清单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地方性法规设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个别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且确需暂时列入清单的管理措施,应尽快完善立法程序,并以加★形式在清单中标明。 四、《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地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制定的地方性产业结构禁止准入目录,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其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管理措施有调整,在清单附件2中列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直接在清单中列出;地方对两个目录有细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未经国务院授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因特殊原因需采取临时性准入管理措施的,经国务院同意,可实时列入清单。牵头部门应及时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变更调整工作。 六、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多边条约、与港澳台地区达成的相关安排等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涉及跨界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和水电站、跨境电网工程、跨境输气管网等跨境事项,应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七、为保护公共道德,维护公共利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文化领域和与文化相关新产业的市场准入政策调整和规制的责任。 八、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未直接列出的地方对市场准入事项的具体实施性措施且法律依据充分的,按其规定执行。 九、本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0年版) 说 明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0年版) 说明 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包含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针对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入后管理措施、备案类管理措施(含注册、登记)、职业资格类管理措施、只针对境外市场主体的管理措施以及针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从其相关规定。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在清单附件中列出,以便市场主体参考。 三、列入清单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地方性法规设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市 —3 —

场准入管理措施。个别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且确需暂时列入清单的管理措施,应尽快完善立法程序,并以加★形式在清单中标明。 四、《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地方对两个目录有细化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及地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制定的地方性产业结构禁止准入目录,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五、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因特殊原因需采取临时性准入管理措施的,经国务院同意,可实时列入清单。 六、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多边条约、与港澳台地区达成的相关安排等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涉及跨界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和水电站、跨境电网工程、跨境输气管网等跨境事项,以及涉界河工程、涉外海洋科考,应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七、为保护公共道德,维护公共利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文化领域和与文化相关新产业的市场准入政策调整和规制的责任。 八、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未直接列出的地方对市场准入事项的具体实施性措施且法律依据充分的,按其规定执行。 九、市场主体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许可但未践行信用承诺,撤销原发放许可并视情节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4 —

厦门市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厦门市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精神, 以及《福建省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总体方案》(闽政办〔2016〕135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的部署,为做好厦门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在福建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体现了中央对福建加快发展的高度重视,有利于我省在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上继续先行先试,积极为全国相关领域改革探索路径、积累经验;有利于充分发挥我省独特优势,更好地落实中央支持福建进一步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我省开放型经济和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根据《总体方案》的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省

范围内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扎实推动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对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行为,凡涉及市场准入的领域和环节,都要建立和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到2017年12月31日前,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性经验。 我市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厦门经济特区独特优势,积极稳妥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做好各项政策衔接和工作衔接,做好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地实施。通过试点工作,及时将调整(增加、删减或暂停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相关事项的意见建议反馈到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同时,要围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精简和优化行政审批,强化和创新市场监管,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制,着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二、试点任务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1.清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清理涉及市场准入、投资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行政审批文件,对应当修改、废止的及时加以修改、废

江西第二批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江西省第二批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一、新增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17个) 12、黎川县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该县地处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6门类14大类23中类26小类。其中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2门类3大类4中类4小类;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6门类13大类19中类22小类。清单相关说明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地方性相关规划、意见、方案中已经明确的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作为底线,从严提出需要限制、禁止的产业类型。 — 1 —

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与《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要求一致的,所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中重复列出。 3、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强制实施的有关要求不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清单所列产业的规模(或产量)、布局(或范围)、生产工艺(或装置)、清洁生产水平等管控要求,均按照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依据《指导目录》和各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规划及产业准入政策等,从严制定。 4、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 2 —

浅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内涵及意义

浅析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内涵及意义 周一帆 (江南大学环境与土木工程学院工程管理1402班,江苏无锡 214122) 摘要: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我国部分地区的针对外商投资管理的一种新的法治模式,它的根本内涵在于政府用清单方式划分出明确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其余所有领域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国内国外资本以平等的市场主体进入,进行公平、开放的市场竞争。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颠覆了现有的正面清单管理方式,是政府和市场关系的一次重新调整和定位,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基本原则,具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限制公权和减少腐败、高度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进一步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政府与市场;体制创新 “负面清单”已经成为当今中国经济改革大背景下的关注焦点之一。2013年9月27日,国务院印发通知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要“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领域”。“负面清单”迅速成为各界人士强烈关注和广泛使用的高光词汇。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我国市场准入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是政府和市场关系的一次战略调整,左右了我国未来市场经济的走向。因此,学习了解负面清单的起源,准确认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内涵,深刻领会我国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意义显得尤为重要。 一、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起源和发展 “负面清单”是一个英文外来词,是“Negative list”一词的直译,也可译作“否定清单”,负面清单制度也不是新事物,其使用最早可追溯至19世纪30年代。 “1834年德意志关税同盟的建立,同盟国就是采用负面清单模式订立贸易条约”,加入同盟的l8个德意志邦国同意开放所有进口市场、取消所有进口限制,除非列明不开放和不取消的,这或许是负面清单在经济贸易领域的第一次使用。

应急处理项目建设申请

应急处理项目建设申请 一、项目背景 1、坚持完善创新创业生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持续涌现。国家 高新区坚持以人为本,持续优化创新环境与氛围,持续集聚创新要素与主体,持续提升创新效率与能力,在全国率先形成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2、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深度调整时期,战略性新兴产业对经济发展的 支撑作用日益增强。2016年,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呈现总量规模增长快、 技术突破赶超快、具有优势的企业和行业发展进一步加速、产业集聚特色 突出、中央和地方政策措施密集出台、融资环境有所改善的总体态势,但 仍存在研发投入需增加、资金支持力度需加大等问题,同时八大细分产业 发展各具特点。 3、目前,区域内拥有各类应急处理企业707家,规模以上企业34家,从业人员35350人,已成为当地支柱产业之一。截至2017年底,区域内应 急处理产值120419.31万元,较2016年106509.21万元增长13.06%。产值前十位企业合计收入50266.72万元,较去年42893.35万元同比增长 17.19%。

二、项目名称及承办单位 (一)项目名称 应急处理项目 (二)项目承办单位 xxx实业发展公司 三、项目建设选址及用地综述 (一)项目选址 该项目选址位于xx经济示范区。 (二)项目用地规模 该项目总征地面积46576.61平方米(折合约69.83亩),其中:净用 地面积46576.61平方米(红线范围折合约69.83亩)。项目规划总建筑面 积48439.67平方米,其中:规划建设主体工程30600.32平方米,计容建 筑面积48439.67平方米;预计建筑工程投资3811.09万元。 四、项目产品方案 项目主要产品为应急处理,根据市场情况,预计年产值23443.00万元。 项目承办单位应建立良好的营销队伍,利用多媒体、广告、连锁等模式,不断拓展项目产品良好的营销渠道,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五、设备投资 项目计划购置设备共计96台(套),设备购置费4943.63万元。

广东省生态发展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

广东省生态发展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

附件3 广东省生态发展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2018年本) 说明 一、生态发展区范围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粤府〔2012〕120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国函(2016)161号)确定,国家和省对主体功能区范围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生态发展区中各类禁止开发区域按禁止发展区产业发展指导意见执行。 三、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除执行本清单外,还需执行《广东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正文 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印发实施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在所有主体功能区都必须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新修订的,按照新修订的版本执行。

一、煤炭 1、煤炭开采项目 二、核能 1、不符合规划布局的核电站建设 2、不符合规划布局的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治理项目 三、石化化工 1、新建常减压装置 2、新建乙烯、煤制甲醇生产装置 3、钾、氮、磷肥生产 4、化学农药原药生产 5、苯基氯硅烷、乙烯基氯硅烷等有机硅单体,苯基硅油、氨基硅油、聚醚改性型硅油等,苯基硅橡胶、苯撑硅橡胶等橡胶及杂化材料,甲基苯基硅树脂等树脂,三乙氧基硅烷等系列偶联剂生产 6、非资源优势区的硫、钾、硼、锂等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综合利用 7、气动流化塔生产高锰酸钾,全热能回收热法磷酸生产 8、合成气制乙二醇、离子交换法双酚A、直接氧化法环氧丙烷、共氧化法环氧丙烷、丁二烯法己二腈生产装置,脂肪族异氰酸酯生产 9、胶粘剂和热熔胶,吸水剂、合成型水处理剂等催化剂和助剂 10、化学合成的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 11、其他未入省认定工业园区的化工项目

磐安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磐安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1、磐安县属于水源涵养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6个门类29大类60中类108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6个门类26大类53中类100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2个门类7大类8中类8小类。 2、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3、清单所列产业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地方性相关规划、意见、方案中已经明确的限制类和禁止类作为底线,从严提出需要限制、禁止的产业类型。 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要求一致的,所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中重复列出。 4、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必须遵守,有关要求不

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清单所列产业的规模(或产量)、布局(或范围)、生产工艺(或装置)、清洁生产水平等管控要求,均按照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依据《指导目录》和各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规划和产业准入政策等,从严制定。 5、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6、旅游开发宜合理控制强度和范围,旅游景区应依据生态资源承载力确定游客规模。 7、根据水源涵养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要求,于负面清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制定颁布严于国家、省市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要求。本行政区域所有产业污染物排放管控均按地方污染物排放要求实施,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2019届高考政治时政热点专题七:市场准入与负面清单(跟踪试题及答案)

2019届高考政治时政热点专题七:市场准入与负面清单(跟踪试题及答案) 一、【时政背景】 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18年12月25日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这标志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一张清单全覆盖:“清单”以外市场主体皆可依法进入,各级政府均不再审批。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 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在市场准入环节,各级政府均不再审批。 受统计划经济的影响,我们原来是用“正面清单”的理念来管理投资,这就导致审批环节过多、 审批事项分散、准入门槛高而且审批程序繁琐,市场准入环节成本高效率低。尽管近些年来“放管服”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是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等方面,各种“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等不合理限制还未完全消除。 所谓“卷帘门”,主要指投资准入、金融政策等方面不能一视同仁,对民营企业设定各种限制条款,“拉下来让你吃闭门羹”;所谓“玻璃门”,主要指新政策、新规定、新办法都有了,民营企业 看得见却进不去也拿不到,总之是兑现难,落实难,“表面上通畅实则仍为一堵墙,强行进入会碰得 头疼”;所谓“旋转门”,既指职能部门的管理服务不到位,令企业绕弯子,也指民营企业对于某些 项目,转着转着就转出门外了。这“三重门”,形象展示了民营企业遇到的一些不公平待遇,也暴露 了民营经济发展上的一些制度短板和突出问题。 负面清单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外资准入管理方式,我国将其引入到国内经济治理,是一项重大的 制度创新。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旨在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 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一场重塑政府和市场关系、刀刃向内的政府自身革命,也是近年 来实现经济稳中向好的关键一招。相比“正面清单”规定“可以做什么”,负面清单是一种更为开放、更加包容、更为透明的市场准入管理模式。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重大意义: 一是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意味着我国 在市场准入领域确立了统一公平的规则体系,意味着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 皆可依法平等自主选择是否进入,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不能再随意出台对市场准入环节的审批措施, 真正实现了“非禁即入”。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厘清了市场和政府在市场准入环节发挥 作用的边界,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一目了然地知晓什么不能做、什么需要审批许可、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准入管理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六盘水府办函[2017]62号 【发布部门】六盘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24 【实施日期】2017.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制度的通知 (六盘水府办函〔2017〕62号) 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7月24日 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制度

为适应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约束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准入与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的联动机制,更好地从源头预防和减缓建设项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并提出《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为“目录”)。 第一条列入“目录”中环境保护禁止准入要求的项目,纳入环境保护“负面管理”,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直各有关部门不得规划、审批、引进此类项目。 第二条列入“目录”的行业项目,在不属于环境保护禁止准入要求的前提下,还需进一步严格落实其他规划选址、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以及参与项目准入及规划选址工作时,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五个一律不批”、“三个严格”有关要求。(注:“五个一律不批”: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对高能耗、高污染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及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项目,一律不批;对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不符合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的项目,一律不批;对无成熟可靠污染治理技术的项目一律不批。“三个严

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办法

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办法

据国家发改委消息,10月21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以通知形式印发《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办法》。此前,《办法》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办法》,负面清单编制分为摸底研究、编制起草、统筹审核、公布实施、监督考核五个阶段。此次印发《办法》,旨在进一步指导各地方、各有关部门扎实有序做好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各项工作,推动各地区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可持续发展,强化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产品服务功能。 《办法》提出,要建立“县市制定、省级统筹、国家衔接、对外公布”的工作机制,遵循“坚持分工协作、突出因地制宜、注重衔接协调、强化底线约束、严格监督考核”的基本原则,按照“摸底研究、编制起草、统筹审核、公布实施、监督考核”的编制实施程序,以及编制规范和技术审核要求,编制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并从“动态监控、监督管理、激励考核”等方面加强实施管控。

印发《办法》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认真组织开展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有针对性地约束不符合本地区主体功能定位的产业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办法》要求,因地制宜编制负面清单,并于规定日期前印发实施,同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细化编制实施规定,建设动态监管平台、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健全激励惩戒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促进各地严格按主体功能定位谋划发展。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负面清单编制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专项督查,组织开展负面清单实施成效第三方评估和专题考核评价,定期向国务院报告并通报有关地方,确保负面清单落到实处。 办法全文如下: 一、总体考虑和基本原则 在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的基础上,遵循“县市制定、省级统筹、国家衔接、对外公布”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制定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目录,完善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说明

附件1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19年版) 说明 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包含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针对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入后管理措施、备案类管理措施(含注册、登记)、职业资格类管理措施、只针对境外市场主体的管理措施以及针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从其相关规定。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在清单附件1中列出,以便市场主体参考。 三、列入清单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规、国 —5—

务院决定或地方性法规设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个别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且确需暂时列入清单的管理措施,应尽快完善立法程序,并以加★形式在清单中标明。 四、《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地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制定的地方性产业结构禁止准入目录,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其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管理措施有调整,在清单附件2中列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直接在清单中列出;地方对两个目录有细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未经国务院授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因特殊原因需采取临时性准入管理措施的,经国务院同意,可实时列入清单。牵头部门应及时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变更调整工作。 六、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多边条约、与港澳台地区达成的相关安排等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涉及跨界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和水电站、跨境电网工程、跨境输气管网等跨境事项,应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七、为保护公共道德,维护公共利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文化领域和与文化相关新产业的市场准入政策调整和规制的责任。—6—

负面清单

名词释义 所谓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学术上的说法是,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与负面清单相对应的是,正面清单(Positive List),即列明了企业可以做什么领域的投资。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利用正面清单来确定覆盖的领域,而负面清单则用来圈定在这些开放领域清单上,有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的限制,这种做法也被目前不少国家采用,从而有效利用正面和负面清单的手段,在开放市场的同时,保护部分敏感产业。 内容简介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除列明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负面清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管理措施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依据法律法规作了大量梳理,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列出18个门类,89个大类,419个中类,1069个小类,190条管理措施。约占试验区内1069个小经济行业分类的17.8%。对于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一般项目,最快4天企业可以拿到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等。 对于列入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试验区将按照原有办法进行管理。而对于未列入清单的外商投资一般项目,则将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把项目的核准制改为备案制,把原来合同章程的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昌平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6-2017年)》实施细则15.12.17

《昌平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6-2017 年)》实施细则 (本细则由区相关部门和镇街执行参照,不对社会发布)

目录 一、《负面清单》的编制体例 (1) 二、《负面清单》的解释 (4) 三、《负面清单》的修订 (4) 四、《负面清单》适用项目的界定 (5) 五、《负面清单》适用主体的界定 (5) 六、城市功能区 (6) 七、部分地区和行业的管理规定 (6) 八、疑难问题的会商 (7) 九、对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处罚 (8) 十、《负面清单》执行工作的督查 (8) 十一、《实施细则》的解释和修订 (9)

《昌平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6-2017年)》 实施细则 为做好《昌平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6-2017年)》(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的实施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负面清单》的编制体例 本《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编制,编码方法、代码结构和相关解释如下: (一)编码方法 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门类直接采用名称进行表示;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编码;中类代码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两位为大类代码,第三位为中类顺序码;小类代码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三位为中类代码,第四位为小类顺序码。 (二)代码结构 以“3811”为例,对应的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如下: 1.门类为“制造业”; 2.大类代码“38”,表示“制造业”门类中的“电气机

械和器材制造业”大类; 3.中类代码“381”,表示“(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大类的第1个中类“电机制造”; 4.小类代码“3811”,表示“(381)电机制造”中类的第1个小类“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 (三)相关解释 1.禁止开办及新、扩建 如:《负面清单》中,禁止开办及新、扩建“(3811)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指禁止新建和扩建“制造业”门类中的“(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大类里的“(381)电机制造”中类下的“(3811)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小类。 2.限制开办及新、扩建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