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

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

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
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

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

摘要:人权与国家主权是紧密相连的两大政治权利,两权内外相交(既主要属于国内问题,又具有国际性),既一致又有区别,不可混淆,更不能相互排斥。在人权普遍性的视野下,正确处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处理好促进人权国际保护和尊重国家主权的关系。人权是主权的存在目的,主权是人权的实施保证,反对将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对立起来,主张两者的协调一致和高度统一。

关键词:人权国家主权人权国际保护

一、人权的概念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人权的基本存在形式、具体要求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因此人权问题主要还是国内法的问题。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在现代, 人权的内容十分广泛和丰富, 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多种分类。例如, 从人权内容的不同性质看, 可以分为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权利等; 从人权的不同主体看, 可以分为个人权利、集体权利、民族权利; 从人权的不同保障方式看, 可以分为国内人权与国际人权。应该指出的是, 不论按什么标准划分人权, 各项人权之间的关系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

不能强调某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不论按何种标准来论述人权问题,各种学说都有不同的主张, 而在国际社会中, 又主要集中在西方发达国家和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分歧和争论上, 反映了在人权问题上的国际主要矛盾。19 48 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提出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这些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公民和政治权利, 另一类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讨论通过该宣言的过程中, 当时的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国家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可以说其产生本身就是社会主义人权观与资产阶级人权观在一定程度上既斗争又妥协的结果。尽管后来社会主义国家在通过时放弃了人权, 但无论如何《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毕竟意味着在人权舞台上,西方国家独霸面开始被打破,许多有利于各国劳动人民利益的呼声和要求得以体现。然而,在实践上,西方国家往往片面强调政治权利是人权,贬低甚至排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权价值。有的西方人权学说认为,公民和政治权利是人权,而经济和文化权利不属于人权,它们仅表示一种希望、理想,并不一定能实现。有的学者提出确定人权的三个标准,即实用性、最重要性和普遍性,认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符合这些标准, 因而不能包括在人权内, 至少不是同一种意义上的权利。这种对《世界人权宣言》歪曲理解、各取所需的实用主义态度, 连有的西方人权学者也不屑一顾, 认为《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人权公约所规定的权利“构成了一个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保障体系, 而不是一份人们可以从中随意挑选的菜单。发展中国家则坚持并强调人权不仅包括政治权利, 而且还应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强调这几项权利是相互统一、相互促进、不可分离的关系。因为很明显, 离开了生存权、经济权、文化权、社会权, 空谈民主、自由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是空洞、乏力的。因为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 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在《世界人权宣言》中, 生存权和与之有关的寻求庇护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以及满足个人物质生活需要的权利等内容都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反映了发展中国家要求发展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的强烈愿望。同时, 西方国家在人权方面片面强调个人人权, 轻视甚至否定集体人权。而发展中国家则坚持集体人权。因为一个被奴役的民族和一个丧失独立主权国家的人民是根本谈上不什么基本人权的。在这方面, 民族自决权的确立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人权领域内长期联合斗争所取得的巨大成果, 是人权概念的崭新发展。

随着人权概念从个人人权扩展到集体人权, 发展中国家又提出了发展权这一基本人权的新概念, 被称为“第三代人权”。在经过长期的努力后, 1 9 8 6

年, 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发展权宣言》, 明确规定: “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权的提出, 使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将改变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同基本人权联系起来, 这是人类历史的进步。生存权、发展权、民族自决权等新的基本人权, 丰富和充实了集体人权的内容, 使人权概念发展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阶段。

二、国家主权的概念

国家是个历史范畴,作为国家集中体现的主权也随着国内外环境的变化而突显不同的重点。主权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布丹首先提出,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至高无上的的权力。发展到现在,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主权国家在国内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国内管辖的事务。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这一点是国家主权的根本属性。总体而言,国家主权包括:(1)国家安全权,即:国家维护主权独立、领土完整、人民生存和不受侵犯的权益。(2)国家政治权,即:独立自主管理内政外交的权益。(3)国家经济发展权,即:经济繁荣、科技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权益。(4)国际社会中的平等互利权,即: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也不论社会制度的差异,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完全平等。国家主权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国家主权的基本特征,在于完全的独立自主性、最高的权威性和无可非议的平等合理性。但不能绝对化。其也会受到一定的制约与限制。例如:国家的主权不得侵犯,任何一国有权捍卫自己的主权,但同时也有义务尊重他国的主权,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他国的主权、干涉他国内政;国家应当遵守国际法和其所缔结的国际条约的义务。

三、人权与国家主权

在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问题上,不能简单地完全肯定或否定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总体上它们是一对辨证统一的关系:主权原则是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国家不能以维护主权为由违背国际法关于人权的一般强制性规则,而人权的国际保护也首先必须尊重国家的主权。因此在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上,有两点是需要强调的。首先,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或基本保障。这个问题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国家主权反映并保护人权的基本要求和

内容。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由主权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通过立法并保障其实现的。无论是个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无论是政治权利还是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调整和保护是最主要、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另一方面,离开了国家主权,人权也就无从谈起。一个丧失了主权的国家的人民,是没有什么“权利”和“自由”可言的,只能沦落为在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统治之下的“二等臣民”甚至“三等臣民”,甚至连起码的生存权也得不到保障,古今中外的事实都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因此,人权绝对不能离开主权,否则便成了无源之水。其次,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提到对国家主权的限制,很容易使人联想起对一国内政的干涉。这种狭隘意义上的认识是不正确的。实际上,自提出人权这个口号起,便意味着对主权的制约。由于国家主权表现为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因此,对主权的制约,指的也是来自于国内和国际社会两个方面的制约。

正确处理“主权”与“人权”两权关系,必须坚持三条原则:(1)两权并重,同时充实和完善,不可偏颇;(2)两权相连,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更不能相互完全对立;(3)两权内外相交(即主要属于国内问题,又具有国际性),既一致又有区别,不可混淆,更不能相互排斥。在当今世界,正确处理主权与人权关系,必须反对霸权主义,揭穿其混淆视听的政治用心。总之,在人权与国家主权的相互关系上,应该强调其对立统一性。那种将两者隔离开来、对立起来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国际社会不存在任何超越国家主权之上的人权,也不允许行使侵犯公认的基本人权的主权。

四、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尊重国家主权

人权国际保护是指各国应按照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国际人权宣言和公约,承担着普遍的或特定的国际义务,对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进行合作和保护,并对侵犯人权的行为加以防治和惩治。

人权保护的问题,从国内逐渐走向了国际。就国内法人权的保护而言,主要是以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关于人权保护的论述为先导、以美国1776年《弗吉利亚权利宣言》、《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及1789年美国《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等国内法文件的相继诞生为契机,明确承认并特别保护基本人权的做法,开始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得到体现,人权的国内保护体制逐渐在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中得以确立。而人权的国内法保护和国际法保护发展并不同步,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人权的国际保护还只是一

个在学说上广泛辩论的学术问题。只是从1945年起,这个制度才成为实在法。

在经过两次世界大战,让人们发现许多的人权仅仅是依靠国内法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整个国际社会共同保护才能更好的保障人权。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主要以《联合国宪章》为先导,以“国际人权宪章”为核心辅以禁止种族歧视、种族隔离和种族灭绝,禁止酷刑,保护难民妇女和儿童权益等各专门领域保护人权的国际公约,逐渐发展形成了普遍性人权国际保护机制。1945年联合国成立并通过了《联合国宪章》,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一个具有很大权威的国际组织的纲领性文件中,在1946年成立了人权委员会并于1948年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在1976年制定了《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战后40多年里,联合国还制定和通过了71个有关宣言、公约和协议书,其内容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从此,国际人权保障体系初步建立起来,尽管有关人权保障的国际文件是各种政治力量斗争和妥协的产物,但总体上它们反映了全世界人民渴望充分保障人权的共同意愿,是各国人民争取人权而不懈努力奋斗所取得的巨大成就。

人权的共同标准或称人权的国际标准,是实施人权国际保护的准绳。如果没有一中人权的共同标准,人权国际保护将无所遵循。这种“共同标准”是人权的共性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基本表现,它的基础是全人类在人权领域存在着的共同的利益关系与利益追求,是全人类在人权问题上存在着的共同的道德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这种共同标准具体体现在以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为核心的整个国际人权文书里,体现在国际人权公约的许多具体规范中。承认与尊重这种国际人权的共同标准,是各国在人权领域进行合作的前提和基础。这种共同标准不仅应由各国人民共同制定,要体现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协调意志,任何国家都不能把自己的主张强加于人,而且在人权的实施上,任何国家都不能采取实用主义态度,对这种共同标准任意歪曲。只有这样才能坚持国际人权共同标准的统一性、客观性与公正性,才能建立起各国之间和谐友好与合作的关系。同时我们又不能否认目前世界世界各国的情况存在着重大差异,应允许各国采取某些具体的不同做法,如是否签署某些公约,或者在签署某些人权约法是保留其中某些具体的条款。各国在制定本国的法律和人权政策时,一方面要考虑和尊重国际上已经获得普遍接受的人权原则,尽量使本国的法律规定和人权政策与国际上已经获得普遍接受的人权原则相一致;另一方面,又有权在国际上已经获得普遍接受的人权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规定,实施自己的具体人权模

式。

要在人权问题上正确开展国际合作和正确实施国际保护,一个重要的是必须在理论和实践上处理好促进人权国际保护和尊重国家主权的关系。我们反对将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对立起来,主张两者的协调一致和高度统一。国家主权原则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准则。1965年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也郑重宣告,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的干涉其他任何国家的内政和外交。尊重国家的主权,是在国际范围内进行政治、经济、文化合作的基础,也是有效地实现人权的国内保护和国际保护的根本条件。在人权的国际保护方面,已形成四个被广泛承认的原则:第一、在特定环境之下,一国内的人权实践已不再必然地纯属国内管辖事项;第二、一国尊重人权之义务不仅适用于外国人待遇,也将正常地运用于本国国民的待遇;第三、虽然还有些具体的争议,但许多人权义务已作为国际习惯法在适用;第四、人权义务会成为一切国家所负之义务。当然,当代西方学者关于不干涉内政原则与人权国际保护原则之间的关系,看法并不一致。而最好的办法,是应该找到一个最佳结合点,即在承认并承认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前提下,促进人权的国际保护。并且,即使在实行人权的国际保护时,也应坚持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由此可见,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以国家主权平等为基础的,所以,只有充分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才可能真促进人权的国际保护,并最终促进人权的实现。这也就要求应避免以往在人权国际保护问题上的政治作法。

在21世纪的今天,“人权”已成为世界的共同愿望。在各国的国内政治中,人权价值——如个人自由与平等、福利与安全等,已经成为政治目标乃至指导政治的理念。提出一个人权的国际标准,要求各国将人权保障提高到国际标准是很重要的。国际人权保障,一方面要求各国加强保障国内人权,另一方面,也可以国内人权保障不充分的国家提出批评。因此,加入国际人权条约,就是确认本国的人权水准已达到国际标准,或意味着对国际社会保证要将本国的人权水准提高到国际标准,这应该是每个国家的人权事业所追求的目标。

托马斯·潘恩 托马斯

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英裔美国思想家、作家、政治活动家、理论家、革命家、激进民主主义者。生于英国诺福克郡,曾继承父业做过裁缝,后来做过教师、税务官员,后来投身欧美革命运动。美利坚合众国的国家名称也出自潘恩。他撰写了铿锵有力并广为流传的小册子《常识》极大地鼓舞了北美民众的独立情绪,也被广泛视为美国开国元勋之一。后来受到法国大革命影响,潘恩撰写了《人的权利》,成为启蒙运动的指导作品之一。1792年他被选入法国国民公会。1802年在杰斐逊总统的邀请下,潘恩返回美国。1809年6月8日在纽约格林尼治村林苑路59号去世,享年72岁。 潘恩为美国独立建国立下汗马功劳,但作为出身低微的异乡人,受到了包括华盛顿在内的美国上层社会的排挤和打击,成为失业者,并写过一篇痛斥华盛顿为卑鄙小人的名文。1788年回到英国,不久他写了歌颂法国大革命的与埃德蒙·伯克论战的小册子《人权》,引起海峡两岸轰动,历史证明该书促成了法国革命的转向。这本小册子在英国遭到查禁,潘恩被英国政府追捕,被迫旅居法国,受到英雄般的欢迎。他参加了法国大革命,但他后来深谋远虑地反对处决路易十六,暴君罗伯斯庇尔的雅各宾派搞恐怖专政时,潘恩说:“共和国死了”。因此,公安委员会以“图谋反抗共和国”的罪名逮捕了他。在狱中,他写下了他的第三部名著——《理性的时代》。后在美国驻法大使门罗的干预下获释。拿破仑极为推崇潘恩,告诉潘恩他枕下总放着一本《人权》,称潘恩为“共和国的火炬,一切传奇中最伟大的人物”,后拿破仑背弃共和,实行独裁,潘恩毫不留情地讥之为“前所未有的江湖骗子”。1802年,潘恩应杰斐逊之邀回到他的精神故乡美国,却因《理性的时代》强硬的反宗教立场,不幸被这个忘恩负义的国家遗弃,受尽奚落、侮辱和攻击,还被人开了一枪,在默默无闻中于1809年死去,由好心的法国房东太太将其埋葬,葬礼仅六人。 生平简历 英裔美国思想家、作家、政治活动家、理论家、革命家、激进民主主义者。 生于英国诺福克郡,曾继承父业做过裁缝,后来做过教师、税务官员,后来投身欧美革命运动。美利坚合众国的国家名称(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也出自潘恩。也被广泛视为美国开国元勋之一。 1737年1月29日,潘恩出生于英国一个贫苦人家。由于家境贫寒,潘恩从小没有接受过多少正规教育,13岁辍学,当过裁缝、店员、教师等,最后得到一份税务员的工作。 1773年他不满工资过低,撰写《税务官员的状况》而被解雇。此时潘恩遇到了本杰明·富兰克林,当时富兰克林是美洲在欧洲的发言人,事业如日中天。富兰克林很赏识潘恩,建议他到美洲去,他在美洲的女婿理查德·贝奇(Richard Bache)也表示愿意提供帮助。 1774年他到美国费城,贝奇的介绍,主编《宾夕法尼亚杂志》。 1776年美国独立的风潮开始,他支持美国独立,反对英国的殖民专政,撰写了他的成名小册子《常识》,殖民地很多刊物转载。它促使那些徘徊观望的爱国派加入到革命中。小册子发表后立即走红,在头三个月中销售了12万册。《常识》为美国从英国殖民中独立出来辩论,批评英国国王残暴无能,认为独立后的美国应该建立共和国。1776年低,独立战争陷入低潮时写下小册子《美洲危机》(American Crisis),极大的鼓舞了士气。他积极主张废除奴隶制,写过《在美洲的非洲奴隶》一文,和本杰明·富兰克林一起废除了宾州的奴隶制。1787年他到英国定居,写了一些关于人权的作品,遭到英国政府通缉, 1791年潘恩去法国,支持法国大革命,被选入国民公会,他认为是美国独立的精神影响了法国,但他反对处死法国国王,支持吉伦特派。参与起草法国《人权宣言》。写下《人权论》(Rights of Men)。 1793年12月,潘恩被逮捕并投入监狱,1794年法国爆发了热月政变,罗伯斯比尔被斩首,潘恩出狱,仍在国民公会中任职。由于主张自然神论,在1793-1794年间他创作了《理性时代》(The Age of Reason),文中反对基督教条,主张理性和自由思考,但此文一出却为美国人所不齿,强大的反对之声使得潘恩变得恶名昭著。拿破仑上台后,潘恩依然没有离去,但他却谴责拿破仑的独裁,称其为“前所未有的江湖骗子”。1802年在杰弗逊总统的邀请下潘恩返回美国,由于他一直反对贵族政治、富人政治和教权主义,坚持自然神论,在美国遭到基督徒的批判。1809年潘恩在贫困潦倒、屈辱愤懑中于纽约逝世。由于忌惮他的宗教观点,只有6个人出席了他的葬礼。 评价 『如果没有《常识》作者(佩恩)的这隻笔,华盛顿所举起的剑将是徒然无功。』『历史将会把美国的革命归

宪法学-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

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 摘要: 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本文讨论宪法与人权的关系,认为宪法通过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和微观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形成有机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虽然人的权利是天生所有的,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它明确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必要和中心环节。同时,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最根本的问题,避免公权力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机制,人权保障条款

前言: 历史地看,宪法对人权的保障突出宏观上的国家权力的控制到微观上的正面规定基本权利的转变。我国宪法与现代宪法有暗合之处,但有值得改进的地方。所以本文旨在探究宪法和人权关系的基础上,探究我国的人权保障情况。 一、人权理论的历史演变 什么是人权,中外学者界定不一。有的学者认为:人权的原意是指某种道德观念或价值观念,因而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有的学者认为:人权即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民主权原则经宪法确认之后,人民即国家的主权者,自然应该成为享有人权的主体。有的学者指出应从三个层次去揭示人权的内涵:首先,人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围,是指作为人应有的权利。其次,人权就实质而言,是国内法管辖的问题,又是一种法律权利。最后,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美国伦理学家A·格维尔茨认为,人权是指一种狭义的权利,即主张权。这种权利的结构可以理解为:A由于Y而对B 有X的权利。它包括五个因素:(1)权利的主体A,即有权利的人;(2)权利的性质;(3)权利的客体X;即权利指向什么;(4)权利的回答人B,即具有义务的人;(5)权利的论证基础和根据Y。在这五个方面,都充满了学者的争论。另外一位美国学者科斯塔斯·杜兹纳认为:“人权”是一个复合的范畴。人权有时指人,有时指人的自然性,与人道主义思潮以及其法律形式密不可分。还有学者认为人权只能在道德

论自然法与人权的确立

论自然法与人权的确立 摘要:自然法对于人权的确立是一个必要的论证。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自然法本身就代表了一种秩序,而这种秩序在我们的世界更多的被表现为一种和谐规律;而且对于人权本身来说,它需要自然法给予这种合理性的辩证。虽然这对于人权建立的整个过程来说只是一种理论基础,但是它们之间的关系却是如此重要,在现象与事件本身之中穿插着对于人类情感般的实际意义。 关键词:自然法;人权;秩序;哲学 人权的建立从来都不是那么地顺利,它的产生无疑是在一个充满困境的情势中逼迫着不自由的人们开始了他们的思维暴动。而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称这种思维暴动是一种政治性思维暴动,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自然法对它的合理性给予了很大的帮助。也就是说自然法在一定程度上为我们的人权进行了一种存在意义上地辩护,并且自然法本身就有为各种生命体辩护的职责,因此,自然法对于人权的建立是一个必要的论证。 一、人权是一种意识存在 在人类世界中,秩序的存在是必要的,但是往往给人类带来灾难的,也会从所谓的一些秩序中产生。在这里,我们无疑会想到那些极权主义的后果,还有一些意识性特别强烈的民族主义,总是在这个世界制造着战争与纷乱,因此,自然法的定律总是被人为地打破,而且人为秩序本身的缺陷就这样轻而易举地暴露了出来。但是,人权绝对是属于人类共同事务的范畴,而且人权问题可以作为善意的纽带连接起人性与和谐秩序的关系。人权实现绝对是个自利利他的事件,对于个人而言,通过思索自己的人权问题而将自身的思维空间打开,使得他们封闭的心灵去接受其他生命体,因此,对生命的尊重必然会激发起人们的情感与理性步入一种相融的境地,而不是将我们的情感与理性拆开。而且情感与理性同时都是属于同一个人的生命现状,这要如何拆开呢? 我们不可否认,对于一部分人来说,他们并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要去为一些利益而去争斗,但是他们却充满了对自身利益的欲望。他们

人教版八下道德与法治1.1《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知识点梳理

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 第一框“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知识点梳理宪法核心价值: 核心价值追求授予并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权利——宪法核心价值宪法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一、国家权利属于人民 1、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2、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3、国家权利属于人民的经济基础: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4、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重要作用:保证人民成为生产资料的有所有者,成为国家的主人 5、宪法规定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明确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基本途径和形式,将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惯穿于国家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 6、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保障: 宪法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并规定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措施:规定国家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并规定其担负捍卫国家主权,防止国内外敌对势力颠覆的使命,从而保障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得以实现。 7、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 (1)平等权、(2)政治权利、(3)人身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5)社会经济权利、(6)受教育权、(7)监督权 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1、人权的实质和目标: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 2、宪法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

3、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的原则要求:各级国家机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采取各种措施积极保护和促进人权。 4、我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官方文件:1991年11月1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 5、中国的人权的显著特点:广泛性、公平性和真实性 6、发展权的主体:人民 7、人权的主体: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 8、宪法保护的人权内容:既包括平等权和人身自由权、政治权利,又包括财产权、继承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 9、教育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初步建成了包括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在内的教育的法律体系 10、现代法治国家的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 11、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过程中和体现:立法过程中应当依据宪法,规范立法权和行使,丰富公众参与立法的形式,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 12、尊重和保障人权对行政机关的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证、文明,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 13、尊重和保障人权对审判机关、检查机关的要求:审判机关、检查机关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检查权,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 14、实现人权的最大障碍:贫穷 15、中国人权事业进步的最显著标志:中国的减贫行动 16、中国的减贫行动的意义:中国的减贫行动有利的促进贫困人口发展权的实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17、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为实现到2020年让农村贫困人口全部摆脱贫困的宏伟目标,中国正在全面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

刑事诉讼人权保障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10春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姓名:张鑫 学号: 1012001203131 分校:西青电大 专业:法学 指导老师:黎鹏昊 时间: 2012年4月21日

目录 内容摘要 (4) 正文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概述 (5)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和范围 (5) (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心及其法理基础 (6) (三)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意义 (8) 二、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9) 四、 参考文献 (15)

内容摘要 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包括人的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权利。其作为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其与国家的权力的对抗最为激烈。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范围包括一切可能进入刑事诉讼的社会成员的群体人权,其重心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人权。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还不够完善,主要存在于制度的不完善和立法、司法理念上的偏差。本文主要以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范围及其中心和法理基础为根本出发点,针对不同对象群体阐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现状及不足,就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缺失的原因从机制制度、执法理念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主要论述了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当代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大趋势,也是发扬诉讼民主和健全法制的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向更加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就人的基本权利而言,包括人的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权利。它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指一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人身自由和其它民主权利。人权问题的核心内容有二:其一是人权的范围;其二是人权的保障。人权的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权力走向恶政,它对人的价值已为世界各国所共识。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国家权力,这些权力如果行使不当,往往损害公民的各项自由和权利,甚至造成冤假错案。因此,在保障维护公共秩序基本功能得以发挥的同时,加强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概述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和范围 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①,不是在人权和人权保障的一般意义上来讲的,而是专指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内容及它所涉及的范围。以“人格尊严及平等”为核心的人权涉及内容极为广泛,其中任何人在被控告时,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是现代人权的重要内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大体可概括为以下三点: 1.从人权保障的主体来说,应包括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参加刑事诉讼的人。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判刑人、被害人和被 ① 于广义.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理论观察,2006(12)

国家主权和人权

国家主权和人权 王叔良原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6年第1期人权,作为一种概念和口号,可以追溯至近代资产阶级为反封建、反神权而提出的启蒙思想和革命理论,而作为一种国际法上调整的对象,则还是现代,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的新现象。随着时代的进步、情势的变迁,人权问题在国际关系中正日益成为各国关注和斗争的焦点,对传统的国家主权原则构成了新的挑战,给国际法提出了新的研究领域和课题。 一、人权概念的国际差异 什么是人权?最简单地说,就是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或曰“人的权利”。 人权属于历史的范畴。有的学者认为人权思想的产生,可以追溯到很早的历史时期,但现在一般认为,人权的概念是17至18世纪的欧洲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统治中首先提出来的。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了真正现代意义上的人权观念。恩格斯指出:“一旦社会的经济进步,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来……,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1〕在资产阶级高举人权旗帜反对封建专制取得革命胜利后,便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将这种观念肯定下来,从而完成了将人权由一种思想转变为国家法律的历史进程。然而,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资产阶级法律的中心内容便是维护财产的私人所有制,“……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2 〕。这无疑贬损了资产阶级所特别强调的人权并为之奋斗的这一目标的价值。 人权理论在此后两百多年时间中不断得到充实和发展,特别是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后,在批判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同时,逐步形成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人权观。人权已不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已从国内法领域进入国际法领域,人权原则已经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各国普遍认为应该维护和促进人权,并在人权领域内进行国际合作。但是,由于各种因素,诸如思想意识形态、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民族历史背景、风俗习惯以及文化传统等差异,在人权问题上,现代国际社会尚无一个统一的人权概念能涵盖其定义、范围和标准。 在现代,人权的内容十分广泛和丰富,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多种分类。例如,从人权内容的不同性质看,可以分为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权利等;从人权的不同主体看,可以分为个人权利、集体权利、民族权利;从人权的不同保障方式看,可以分为国内人权与国际人权。〔3〕应该指出的是,不论按什么标准划分人权,各项人权之间的关系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不能强调某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不论按何种标准来论述人权问题,各种学说都有不同的主张,而在国际社会中,又主要集中在西方发达国家和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分歧和争论上,反映了在人权问题上的国际主要矛盾。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提出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这些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公民和政治权利,另一类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讨论通过该宣言的过程中,当时的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国家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可以说其产生本身就是社会主义人权观与资产阶级人权观在一定程度上既斗争又妥协的结果。尽管后来社会主义国家在通过时弃了权,但无论

论17、18世纪美国政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及思想渊源

论17、18世纪美国政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及思 想渊源 摘要:17、18世纪美国的政治思想对于那时的美国乃至当今世界仍有重要的影响力,美国的政治思想家们在欧洲大陆政治思想的根基上,发展创造出这些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思想,与欧洲大陆颇有渊源,其中主要思想有人权论、美国独立思想、宪政民主思想、权力制衡思想和联邦主义等等,它们都是特定时期内人的头脑和意图所创造出来的最惊人的杰作,为美国的独立、建国和强大奠定雄厚的思想基础和理论指导。本文将从独立、宪政民主、权力制衡、联邦主义四个方面进行阐述,并讨论它们与欧洲大陆思想的渊源。 关键词:美国政治,思想,主要内容,渊源 一、绪论 18世纪的北美有两大政治使命,一是推翻英国的殖民统治,二是成立联邦政府。因此,与欧洲大陆的政治思想相比,美国政治思想就更加注重实用性,进行较少抽象的理论论证。17世纪英国革命和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为美国人民提供了较为完整的理论基础。美国政治活动家们努力为革命战争、制宪活动、联邦政府寻求理论依据。美国那时的政治实践决定将欧洲大陆的政治理论运用于美国的政治实践。17、18世纪的美国政治思想深受欧洲大陆政治思想的影响,吸取众家思想,有古希腊、罗马、英国和法国的启蒙思想等等。然而美国政治思想家们对欧洲政治思想不是一味的照抄照搬,而是在17、18世纪已有政治思想的基础上,根据美国当时的政治实践进行了改造,开创了美国独特的政治思想体系。 二、美国独立思想 (一)美国独立思想背景概述

英国自1607年在北美建立殖民地,到美国独立战争前夕,北美殖民地在经济上与英国乃至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紧密相连,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迅勐,而英国殖民政府在北美的残暴统治,引起北美人们的广大不满,破坏了北美大陆基本的民主制度,严重阻碍北美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一场争取北美独立的运动正在孕育,美国独立思想就是伴随美国独立的政治实践而产生。 (二)潘恩:北美独立,建立自己的政府 潘恩的《常识》被视为北美独立的宣言书。英国远离北美,无法以公平合理的态度来对待北美事务,英国政府不可能给北美带来繁荣,只会给北美带来毁灭。他主张北美独立,建立自己的政府。只有独立,才能够促进北美大陆的发展,只有独立,才是符合北美人民的利益的选择。 潘恩强烈批判了英国的君主制政体,英国政体由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构成。国王体现了君主政体暴政的残余,上议院体现了贵族政体暴政的残余,下议院体现了共和政体。英国自相矛盾的政体,也决定了北美人民不可能从英国得到什么利益。(三)杰婓逊:人生而平等,寻求幸福,建立新政府 在《独立宣言》中,杰斐逊宣布:“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所有的人生而平等,他们被造物主赋予内在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在这当中,包括了生命、自由、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实现这些权力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它的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无论何时,任何一种形式的破坏课这些目的,人民有权利更换或是废黜它,并且这些原则的基础上重新建立政府,以这种方式来组织权力,从而实现他们的幸福与安全。”1杰弗逊从自然权利角度出发,发现了政府存在的基础和原则。政府的原则是建立在人的权利的基础上的。正是为了保护权利,人们才建立政府。政府的目的是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保证公民的这些权利不受伤害,以增加他们的安全与幸福。即英国殖民政府不保证北美人民的权利,人民就应该站起来推翻它,成立新政府。 (四)思想理论渊源 1[美]托马斯.帕特森:《美国政治文化》[M].顾肃、吕建高译.东方出版社(2007)第673页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浅谈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世界格局的不断变化,人权和主权的关系问题日益突出。各国学者对于人权究竟是一个国家的内政还是冲破国家界限的全球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论。本文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和性质,以及二者关系的发展阶段入手,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并阐述了最低限度人权高于主权的合理性。 【关键词】:人权主权人权普遍性最低限度人权 【正文】: 一、人权和主权的概念和历史进程 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也就是公民个体基于自己的需求对国家进行请求的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其产生的基础是民族国家的兴起改变了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是国家和个人之间发生了各种法律联系,这种联系的核心是人权。广义的人权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之前就有了。但以自由、平等、人道为其重要内容与特征的狭义的人权,是近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出现后才有的。人权源于人的本性。这种本性包括两个方面,即人的社会属性和人的自然属性。所谓社会属性是指,人是生活在各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马克思主义也认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①所谓人的自然属性,即人性。它包括三个基本的要素。首先,人性是指人的天性。人的生命不受肆意剥夺,人的人身安全不受伤害,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的思想自由不受禁锢,人的最低生活得到保障,人有追求幸福的权利等等,都是人的天性和本能。其次,人性是指人的德性。人是一种有伦理道德追求的高级动物,这是人区别于一般动物的一个根本点。再次,人性是指人的理性。人通过理性,可以认识世界上万事万物的规律,并据以改造世界。同时,人还可以通过理智,克制自己不去做那些不合情不合理的事情。 主权的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是由法国学者博丹首先提出,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至高无上的、统一持久的、凌驾于法律至上的权力。之后,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将国家主权观念延续至国际社会,重点从国际法角度突出了主权的对外性质。发展至今,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对内的最高权是指主 ①[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2卷) [C]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1

浅论刑事司法中社会公平正义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浅论刑事司法中社会公平正义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摘要】刑法作为维护国家政权、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和后盾,发挥 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刑法的功能体现了刑法的核心价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作为刑法的基本功能,二者之间如何定位、孰轻孰重,究竟应当优先考虑通过 惩罚犯罪来达到社会正义还是以正当程序保障人权,目前学术界对此的探究呈 现出多元化与深入化的特点。而实际上两者之间所达到的平衡才是我国刑法价 值追求的所在,我们所应当关注研究的是在这个现代社会两者关系是如何配合的。 【关键词】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社会正义、正当程序 在法律体系中,刑法的强制性最明显,它是其它法律的制裁力量。刑法涉 及对公民生命、自由、财产等限制和剥夺,使社会免遭犯罪的侵害,是最为严 厉的刑罚。因而惩罚犯罪彰显的是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即入罪功能),而人 权保障则是体现了刑法的另一重要功能——人权保障功能(即出罪功能)。二 者对刑法价值功能的体现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矛盾,甚至是悖论。有学者认为刑 法既具有法益保护功能,同时也具有人权保障功能,二者并重。学生认为考虑 两者之间孰轻孰重并无太多价值,二者之间并无优劣之分,但鉴于国家权力的 强大,我国目前应当更注重其人权保障功能。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刑法的惩罚功能,即制裁功能,是指通过刑罚对犯罪人的权益施加法定范 围内的限制或剥夺,具有保护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免遭犯罪侵害的作用。由于刑法的制定是从有损于社会的行为给予制裁方面考虑,因此刑法更看 重的是要防止不合乎社会需要的行为,提供各种保护,使社会各种利益免遭侵害。从这一点看,刑法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与刑法的保护功能的发挥紧密相联。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是指限制国家刑罚权,使一般民众和罪犯免受刑罚权的任 意发动而引起的灾难的机能。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指出:“自从刑法存在、国 家代替受害人实行报复时开始,国家就承担着双重责任;正如国家在采取任何 行为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受害人的报复。” 因此刑法在设置国家刑罚权的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这就出现一种悖论:刑 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正如德国法学家李 斯特曾经指出,“刑法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法律 应是理性且公正的,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我们在强化保护 国家、社会利益的同时,决不可置一般公民个人或犯罪人应有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否则法律将失去其存在的基础。 在任何一个以民主主义为基础的现代法治社会,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都应 当尽可能协调统一,更大程度上实现刑法的功能。从理论上看,惩罚犯罪与保 障人权应当并重,任何一方都没有优于对方的理论根据。但要指出这里的并重 不是二者完全等价,是要针对具体情况有侧重点的并重。如果片面强调惩罚犯 罪而漠视人权保障,必然会导致政府权力膨胀,侦查机关就会将重心放在寻求 案件“真相”,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受到刑讯逼供,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近几年来我国发生了不少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冤案,如“佘祥林案”、“孙志

论潘恩的人权思想

论潘恩的人权思想 托马斯·潘恩是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革命家、思想家。尽管潘 恩出生于英国,但一生都在为欧美革命,尤其是美、法两国革命奔走,为人权呼号。“人权”思想是其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同 时也是北美独立战争的指导思想,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北美人民 势如破竹,取得了独立战争的胜利。潘恩的这一贡献,使得许多资 产阶级学者也不得不承认:“潘恩在宣传方面的贡献,可以与弗兰 克林在外交上和华盛顿在军事上对美国革命的贡献相媲美。” 潘恩人权思想的闪光点就在于它所具有的较强的现实性。潘恩 的人权不是空洞的纯理论性的人权,而是联系美国的现实加以阐述 的人权,这个现实就是——独立与建国。他不仅猛烈抨击封建专制 主义,为平等、自由呐喊,而且,更加关注怎样建立一个合乎所谓“自然"、“理性"的新制度。因此,他不再孤立地谈论超越权威、 平等人格和本性自由,而是将它们同革命、变革、改制紧密地联系 起来。他的这种思想不仅实实在在地影响了美国独立后的走向乃至 美国宪法的制定,同时也影响到了法国大革命。 人权是历史的产生的,是人们的权利要求和权利积累不断增长 的结果。围绕着当时北美亟待解决的独立和建国两大主题,潘恩适 时地提出了他的人权主张。他对人权的定义和对人权具体内容的概括,丰富、完善了整个西方资产阶级的人权观,并使他与形形色色 的资产阶级人道主义思想家划清了界限。在对建国这一主题的思考上,潘恩冲破了18世纪处于主流的君主制的局限,开创性地提出了 一种行之有效的政体模式——代议制共和制。在潘恩看来,这种政 体体现了自然权利和社会政治的结合,是一种为公众谋福利的政体。从代议制所坚持的原则来看,它有着君主制不可比拟的优越性,而 这些优越性又通过一系列的社会改革得到了更好的体现。 天赋人权理沦是潘恩政治法律思想体系的基石。这是他继承和 发展欧洲启蒙思想家的理论,将其成功地运用到指导美国、法国资 产阶级大革命的思想结晶。潘恩系统地阐述了天赋人权思想,并在 理论上多有建树,他在《常识》、《人权论》、《理性时代》、 《论政府的基本原理》等著作中阐明了其基本内容。《人权论》一 书论证了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等天赋权利,把‘人’提高到至高

论人权高于主权

论人权高于主权 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伊拉克战争和近年来的利比亚战争和叙利亚动乱的发生,中西方关于“主权高于人权”还是“人权高于主权”的论战愈演愈烈。中国大陆的正统观点是“主权高于人权”,而西方主流价值观念则认为“人权高于主权”。在全球化的浪潮下,探索“主权高于人权”还是“人权高于主权”对中西方在处理一系列的国际问题上和制定外交政策有重大意义。更重要的是,关于人权和主权的孰高孰低的研究势必会让我们重新审视我国的人权问题,并对制定国家政策产生长远而重要的影响。 我认为,人权高于主权。下面,我将详细论述我得出这个结论的立足点和立论点。 首先,我们必须要有一个前提,一个使得这个论题有意义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这个前提条件那么这个论题将本身就没有意义。这个前提是:讨论“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要具有时效性。换句话说,人的认识是阶段性的发展的,正是在现下人权和主权观念深入人心并且在国家日常事物中可能产生摩擦甚至矛盾的情况下,我们才注重这种论战。因此,在随后的论证中我们不能用“人权”“主权”这种现代性的概念通过封建时期或是帝国主义时期的史实来证明或者反驳“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这就类似于我们不能用今天的货币回到古代使用。因为在那个阶段,人权和主权的概念不成熟或者说是人们的认识还未到一种较成熟的状态。 先对“人权”和“主权”做大家都能接受的概念解释。《现代汉

语辞典》对人权的解释:“指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人权的内涵随着人们的人士的深化在逐渐扩大,但最根本的是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现代汉语辞典》对主权的解释:“一个国家在其领域内拥有的最高权力”。主权因国家存在而存在,是一国国民出于维护自身民主权利得意实现和稳定的社会秩序,通过“契约”的方式将自己的部分权利集中于一个共同体(国家),并由共同体行使的权力。换句话说,主权的出现就是为了更好的人权,主权的最终目的就是保障并促进人权的有效行使。 首先在自然法则中,人权高于主权。从人权和主权的出现、发展、最终结果来说,人权高于主权。毫无疑问,人权先于主权出现。人人生而平等,人权是人之为人的权力,我们不可否认天赋人权,这是一种自然法则,这也是人与动物的重要区别。这就是说,从人在地球上出现开始,人就拥有无可争辩的基本人权,包括生存权、发展权等。而主权的诞生则是人们通过一定的规则“契约”出让部分权利以形成公权力并为一个共同体所拥有行使的权力。人们之所以出让部分权力是因为人们想更好的维护本身所有的人权。因此出于对“人权”的保障的需要,主权诞生,主权成为了保护和促进“民权”的手段和工具。基于此,历史演化而来,然而,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国家作为特定历史下的产物必定有一天历史演化到国家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即国家的消亡。那时候,国家将不复存在,因此作为“一个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力”的主权也将不存在。而人权则不同,除非历史演化到人类消亡的那一刻,否则,人权将伴随着人类的存在而一直存在下去。由此可以

关于人权的一个小论文

从平等权角度浅谈中国人权的社会实现情况 平等,顾名思义,就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待遇,否认世袭的阶级差别或专断的特权,也历来是人类社会不断追求的崇高目标。平等权是人权的最基本的内容,也是国家必要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首要权利,基本概念是指基于人人生而平等的思想,每个人的人格价值都是平等的,在法律面前不得因性别、出身、民族、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先天的或者现实生活中经济、社会的具体地位与生活状况的不同而受到差别待遇。平等权的产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和标志。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内容,虽然篇幅较少,但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下来的状态,也反映了我国法律的进步,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光辉灿烂的文明,早在《论语》中就有“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的内容,我认为这是平等权的最早体现,但是真正以纲领(或者法律)形式确认平等却是在太平天国起义中的《天朝田亩制度》中的规定,即“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的原则和“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理想社会追求,虽然碍于当时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和小农意识的落后,这种思想不可能实现,但是却切实的反映了中国人们对于平等的渴望、向往和追求。 但是关于平等,我却有一些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我认为,人生而不平等,即使刚出生还没有意识的时候也是一样,含着“金勺子”出生的孩子与穷苦人家出身的孩子是首要的体现。这个无奈的现实对于社会的稳定是非常不利的。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一个富家小孩在妈妈的陪同下去大街上擦皮鞋,擦鞋阿姨的小孩在妈妈的指导下给这个富家小孩擦皮鞋,我们如何让这两个小孩长大以后和平共处?再举个简单的例子,关于交通肇事罪,法官先问的一句话就是“你能不能赔的起?”,言外之意就是赔得起就是虚刑,赔不起就是实刑,这能够彰显宪法中不分财产状况的平等么?现实中还有很多例子,比如许霆拿了ATM多吐的17万被判无期,广东开平银行行长贪污4亿被判12年等等,不胜枚举。这里的“金勺子”并不一定指经济,还包括权力,亲属(直系亲属最甚)中有当官的,子女必定官运亨通,这在我国也是个不能否定的现实。 人生而不平等的第二个体现在于医学领域,即生命本身的不平等,天生身体健康的孩子与有先天性疾病的孩子就不可能平等,比如连体婴儿,如果做手术势必会牺牲一个,那么这个孩子难道天生就是为了死而出生的么?孩子正在努力,为了生存而拼命付出代价,但是他的选择只有死。另一方面,因为杀死了自己的兄弟而存活下去的另一个孩子,他真的会幸福吗?为了生存,人一直在努力,然而要死的时候还是会死,他们和那些不用付出任何努力,天生拥有权力和财富、一生幸福的人比起来,也实在太不公平了。“人没有牺牲的话就什么都得不到,为了得到什么东西,就必须付出同等的代价”这是西方炼金术的等价交换原则。我不认同这种观点,“为了得到什么东西就必须付出代价,那么反过来,付出了代价就一定能够得到什么”这样的理论是很奇怪的,因为不平等的存在,就算付出了同等的代价,也不一定会得到同样的回报。所谓等价交换,不过是弱者自我安慰的借口罢了,付出了大量的代价,自己本应更加幸福的,然而却因为出身等自己不可左右的因素而一辈子受苦的情况却大量存在。即便如此,我还是相信,努力过了,就能或多或少得到些什么,只要努力,任何人都能公平的得到回报,只要付出代价,就平等的拥有抓住幸福的机会,我想要相信那样的等价交换。现实并不是这样,所以,如果说那是孩子的幼稚理论,我情愿做个孩子,我不愿相信,即使付出代价也无法获得回报。 人权是由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伏尔泰、狄德

国际法中关于人权的问题

国际法中关于人权的问题 田缜 人权,是指人所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自由、平等权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人权是指各国国内法规定的本国公民个人享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人权问题基本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上围绕人权问题所进行的斗争也是表现在人权的概念上,传统的资产阶级人权概念,比较强调个人基本权利和政治权利。联合国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均在第一条规定:“所有名族均享有自决权,根据此种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之发展。”联合国与1986年通过的《发展权宣言》:“发展权时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上述规定,包括个人人权,集体人权,不仅指政治权利,而且包括国家和民族的权利。所有这些都大大发展了人权的概念。 关于人权的性质,西方国家的一些国际法学者主张:“人权没有国界”。“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甚至还有学者提出,人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原则要取代国家主权原则而成为国际法的基础。西方学者的这种主张往往被某些国家利用,成为干涉别国内政,侵犯他国主权的工具,这是与人权保护背道而驰的。人权具有二重性,即人去昂的国内法属性和国际法属性。国内的人权保护是由国家制定的法律,通过各机关的执行来实现。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只是针对人权的国际法属性,任何国家以人权为幌子,对别国人权问题指手画脚,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这是强权政治的表现,不具有合法性。 人权概念是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来的。首先,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提出的,他认为,自然法的基础是自然理性,人拥有一种自然的权利,是不能废除的。他主张人的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是不可侵犯的,并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首次使用了“人的普遍权利”和“人权”的概念。后来荷兰的斯宾诺莎,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都进一步提出和阐述了“天赋人权”的重要思想,特别是卢梭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认为每个人都生而平等。对此,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 1926年国际联盟主持制定的《禁奴公约》和1930年的《禁止强迫劳动公约》等等,都是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但是当时的人权概念并没有性成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而且从总体上讲,人权的国际保护还仅限于人权的个别领域,并带有非经常的性质。人权一般可以分为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两部分。集体人权应包括名族自决权和发展权;个人权利包括生存权、平等权和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和自由。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确认“根据联合国宪章所尊崇之各名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觉权之原则,各名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之干涉。”每一个国家都有权依照宪章的规定,通过行动来促进各名族享有平等权利和自决权的实现。它是现实和享有其他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基础和前提。

人权与国家主权演讲范文

人权与国家主权演讲范文 [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权的国际属性日益突现,西方一些学者认为:人权问题已越出国家界限成为全球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本文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入手,逐步分析两者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即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但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两者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关系不可将两者对立开来,并提出正确对待人权与主权的方法。 [关键词]人权国家主权 一、人权与国家主权的概念 人权,“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①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民族权与和平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密不可分的。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和破坏,国际社会才对人权问题给予广泛的关注和重视。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国际社会才用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宣言、公民与政治权利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他单一议题人权条约以及区域性人权条约等确认人权。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对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基本人权,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也只有通过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才能保证实现,因此人权问题主要是国内法的问题。由此可见,人权具有两个属性:国内性和国际性②,但主要属性是国内性。 主权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让·博丹首先提出,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至高无上的、统一持久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继博丹之后,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将国家主权观念延展至国际社会,着重从国际法学角度突出了主权的对外性质。

超星尔雅大学生公民权与人权教育参考答案

1 公民在英语中最早的意义是()。 A、市政团体的成员资格 B、贵族 C、城市 D、自由城市 我的答案:A 得分: 25.0分 2 古希腊社会中,不可以被称作公民的是()。 A、父母是公民的人 B、工匠 C、奴隶 D、佣兵 我的答案:C 得分: 25.0分 3 ()开启了人权时代的序幕。

A、专制王权国家的出现 B、资产阶级革命 C、文艺复兴 D、启蒙运动 我的答案:D 得分: 25.0分 4 即使现代西方社会公民的身份是平等的,但仍然存在着权利的不平等。()我的答案:√得分: 25.0分 1 胜雅律认为,世界人权的发展以()的发表为标志。 A、《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B、《国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C、《世界人权宣言》 D、《联合国宪章》 我的答案:C 得分: 20.0分 2

启蒙思想家认为,国王的权力来自()。 A、上帝 B、所有人的权利 C、自然 D、血统 我的答案:B 得分: 20.0分 3 启蒙思想家眼中的人民是什么样的人?() A、全体国民 B、有身份的人 C、有财产的人 D、有发言权的人 我的答案:C 得分: 20.0分 4 法国《人权宣言》颁布之后,根据人生而平等的原则,人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我的答案:×得分: 20.0分

5 康德认为,国家的不断发展会使公民权利间的差距不断缩小。() 我的答案:√得分: 20.0分 1 《美国的民主》是()的着作。 A、托克维尔 B、胜雅律 C、马歇尔 D、杜波依斯 我的答案:A 得分: 25.0分 2 马歇尔认为西方公民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其中第二个阶段是()。 A、公民权利发展阶段 B、私有权利发展阶段 C、政治权利发展阶段 D、社会权利发展阶段

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关于监听的法律思考

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关于监听的法 律思考 「摘要」 监听是世界各国为应付犯罪形势的新变化而发展起来的一种高技术化、高隐密性的强制侦查措施,监听的出现对于侦查机关打击和惩罚犯罪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监听的采用又严重了侵犯公民隐私权,因此,各国都对监听的采用规定了严格的法律程序,以防止侦查机关滥用监听,过度侵害公民权利。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对监听缺乏明确规定,这不利于保障公民人权,应当加以改进。 「关键词」刑事侦查、犯罪、监听、刑事诉讼程序、程序法定。 监听是世界各国为应付犯罪形势的新变化而发展起来的一种高技术化、高隐密性侦查措施。监听的出现对于侦查机关打击犯罪、惩罚犯罪,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对监听这一现代刑事侦查措施的兴起与发展予以了充分关注,并在综合考察、分析了世界各主要国家关于监听的立法规定之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监听立法的建议。 —、界说:监听的概念和特征 刑事侦查与犯罪本是共生共存的一对社会历史现象,国家设立刑

事侦查程序的最初动机就是为了打击和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的秩序与安全,因此,犯罪行为方式的每一次嬗变,都必将引致国家在刑事侦查方式上针锋相对的回应,这是刑事侦查发展的客观规律。随着20世纪60年代世界各国政治经济的高速发展,犯罪现象也变得复杂起来,日益向组织化、技术化、隐密化方向发展,给各国刑事侦查机关的侦查带来重重困难,严重影响到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的成效,同时也在客观上迫使侦查机关转变侦查观念,着力寻求侦查方式的突破与变革。正是为了应付犯罪形势的新变化,各国刑事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也开始向高技术化、高隐密性方向发展。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广泛运用,各国刑事侦查机关开始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打击犯罪,其中,监听成为各国刑事侦查机关普遍采用的一种技侦措施,它在弥补传统侦查手段的不足、打击某些特殊类型的犯罪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们指出,在毒品案犯与收受贿赂的侦查中,如果没有有效侦查方法时,必须依靠监听侦查手段。”[1] 所谓监听,指的是刑事侦查机关在未经通话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安装监听器听取当事人通话内容的一种侦查措施。从技术上讲,监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电话线路上安装监听器的电话监听(wiretapping);一种是不利用电话线、只安装监听器的电子监听(bugging)。从法律上来讲,则可以分为未经通话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第三者监听和经其中一方通话当事人同意的同意监听。[2]但是,无论监听在技术上和法律上存在何种分别,作为一项现代刑事侦查措施,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