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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第六十四条.docx

---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本法自 3 月 1 日起施行。 4 月 10 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时间效力的规定。

一、本法的施行日期。法律的施行日期即法律的生效日期,也就是一部法律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本法于 8 月 23 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 3 月 1 日起施行。 2 月 22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该修改决定自 7 月 1 日起施行。为了完善我国的商标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并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在总

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10 月 27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该修改决定于 10 月 27 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公布,自 12 月 1 日起施行。因此,商标法的施行日期即生效日

期为 3 月 1 日,两个修改决定的施行日期为该修改决定规定的日期。

---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二、本法的时间效力。本法的时间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 4 月

10 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自本法于 3 月 1 日施行起予以废止。二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

与本法抵触的,应于本法施行之日起失去其效力,凡与本法的修改决定抵

触的,应于本法的修改决定施行之日起失去其效力。三是,本法不具有溯

及力。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律不仅适用于其施行

后所发生的行为,而且适用于其施行前所发生的行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通常不具有溯及力,这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本法也不具有溯及既

往的效力,因此,本法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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