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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山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山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山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障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市、县级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控中心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含自动监测设备运营机构)监测人员自愿申请考核的参照本细则实施。

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环境监测、监控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三条省环保厅负责全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山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专家库,审查并颁发合格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在省环保厅的指导下分别负责市级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控中心和全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含自动监测设备运营机构)人工监测、自动监测持证上岗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

各市环保局参照省环保厅考核方式,负责辖区县(市、区)级

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控中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现场考核工作。省环保厅不定期组织对各市考核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者取消承担持证上岗考核的资格并全省通报。

第四条持证上岗考核包括基本理论考核和现场考核。基本理论考核为全省统考,现场考核实行分级分类考核。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受省环保厅委托分别负责组织全省统一的人工监测、自动监测的基本理论集中考核;现场考核由省、市级环保部门按照第三条分级分类实施考核。

第五条合格证分为监测分析类(包括现场采样、测试,样品制备及实验室分析等)、质量管理类(包括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综合技术类(包括监测数据管理、监测数据分析评价及监测报告编写、遥感解析和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等)和自动监测类(包括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监测数据审核、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等)四类。

申请监测分析类和自动监测类的人员应参加基本理论考核和现场考核,基本理论考核合格者方能参加现场考核,基本理论考核和现场考核均合格者方能取得合格证;申请质量管理类和综合技术类的人员仅参加基本理论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合格证。

第二章基本理论考核

第六条监测分析人员基本理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监测基础知识、环境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知识、常用数据统计知识、采样方法、样品预处理方法、分析测试方法、数

据处理和评价模式等。

第七条质量管理人员基本理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监测基础知识、环境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实验室分析和现场监测的基本知识和质控措施、数理统计知识、计量基础知识、量值溯源及案例分析等。

第八条综合技术人员基本理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数据的传输及管理知识、数据合理性判断、监测数据分析评价方法、报告编写要点、遥感解析技术和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等。

第九条自动监测人员基本理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监测基础知识、环境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自动监测仪器原理和操作规程、自动设备故障诊断与处理方法、自动监测数据审核、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自动数据传输等。

第十条考核方式为统一命题,集中笔试,原则上采取闭卷形式进行,每年组织1~2次,成绩2年内有效。对年满50周岁的男同志和年满45周岁的女同志,且从事监测工作10年及以上的可申请开卷考试。

第十一条考核评分采取试卷评分法,100分制,70分及以上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基本理论考核合格者名单在山东环境网站公布。

第三章现场考核

第十二条现场考核采取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基本技能考核通过实际操作、查看报告和提问等方式进行。样品分析是指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对发放的考核样品进行分析测试。

第十三条基本技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布点、采样、试剂配制、常用分析仪器的规范化操作、仪器校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数据记录和处理、校准曲线制作、样品测试、数据审核程序、自动系统控制部分和仪器部分基本操作、自动系统控制和仪器故障诊断及排除操作等。

样品分析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对标准样品或实际样品进行测定,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原则上进行标准样品的测定,没有标准样品的项目,采取实际样品测定、加标回收实验等方式进行,样品分析后需提交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现场考核项目在本人申请的项目中抽考。考核项目的确定以具有代表性、尽量覆盖被考核人的实际能力为原则,考核项目的抽考比例一般不少于本人申请项目的35%,新持证项目的抽考比例应不低于50%。

第十五条基本技能考核成绩判定:以每个项目的操作过程达到基本要求和回答问题正确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样品分析考核成绩判定:依据分析结果进行判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样品分析考核不合格的,允许现场补考一次,并以补考成绩为准。

以现场考核时间为基准年,参加省级及以上能力验证、实验

室比对和质控考核且成绩合格的,参加国家标准样品定值结果被

采用的,参加计量认证现场考核抽查项目合格的,三年内(按自然

年计算)可以免去相应项目的现场考核,成绩按合格计。

取得国家自动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合格证的,可以免去相应项目的现场考核,成绩按合格计。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六条被考核单位对监测人员岗前技术培训,并对监测分析类和自动监测类人员的监测能力进行考核认定(简称自考认定),考核内容为申请的所有项目,考核方式和成绩判定与第三章现场考核的考核方式和成绩判定相同。被考核单位在考核组进入现场考核之前,按照考核组的要求,做好考核准备,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被考核单位向所在市环保局报送《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持证上岗考核人员基本情况表》、《持证上岗自考认定表》(简称自考认定表)及《基本理论开卷考试申请表》。

第十八条各市环保局审查汇总辖区内被考核单位的申请材料,分别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上报参加人工监测、自动监测基本理论考核的人员名单、基本理论开卷考试人员名单、需要省级现场考核的人员名单,并附被考核单位申请材料。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含自动监测设备运营机构)直接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报送上述材料。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于每年4月和10月两次集中受理申请,特殊情况经省环保厅批准后增加受理批次。

第十九条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分别审查人工监测、自动监测申请材料,分别制定人工监测、自动监测基本理论集中考核计划并报省环保厅,全省统一时间开展基本理论集中考核。

第二十条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根据基本理论考核结果,分别统计人工监测、自动监测基本理论考核合格者名单并报省环保厅,由省环保厅统一在山东环境网站公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分别制定人工监测、自动监测持证上岗现场考核计划,组建现场考核组并指定组长,通知被考核单位及考核组成员。可集中考核的原则上实行集中考核。考核组成员从山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专家库中选取,一般由3人组成(均不得为同一单位人员),现场考核时间一般为2天。

第二十一条考核组长审查申请材料,根据考核基本要求、被考核人的申请项目,组织考核组确定现场考核的考核项目、考核方式和具体日程安排,并告知被考核单位。

第二十二条考核组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现场考核,填写《持证上岗现场考核记录表》,并由考核组成员签字后封存于被考核单位备查。考核组形成持证上岗考核组意见,并向被考核单位通报。

第二十三条省级现场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考

核组编写《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简称考核报告)和审查《自考认定表》,确认无误后签字,考核组长将《考核报告》和

《自考认定表》按人工监测、自动监测分别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

负责考核的市环保局于现场考核工作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将具体实施考核情况及考核意见盖章后,连同《考核报告》和《自考认定表》按人工监测、自动监测分别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

第二十四条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对《考核报告》和《自考认定表》等材料进行审核,填写证书编号,10个工作日内报省环保厅。

第二十五条省环保厅审定拟发证人员名单与持证项目,颁发《山东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并在山东环境网站公布。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截止日期前半年,重新申请持证上岗考核。

第二十七条每一监测项目取得合格证的人数一般不少于两人,取得合格证人员和持证项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应重新提出上岗考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在合格证有效期内,省环保厅至少组织一次持

证上岗质量检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发放密码考核样、现场查看报告、操作演示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监测人员在基本理论考核开卷申请、现场考核免考申请中弄虚作假,或在考核过程中作弊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持证上岗考核资格,并且2年内不得参加持证上岗考核,已获得合格证的取消持证资格。

第三十条监测人员取得合格证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暂扣合格证并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收回或注销合格证,扣证期间视同未取得合格证。

(一)超越本人持证范围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者。

(二)持证上岗质量检查不合格者。

(三)编造、更改或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者。

(四)未按照有关监测要求、规定采集样品或者对样品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弄虚作假者。

(六)造成重大监测质量事故者。

(七)工作调离等原因,离开环境监测岗位者。

第三十一条考核组成员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利用考核之便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从专家库除名;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市环保局在组织实施持证上岗考核时存在弄虚作假、干扰考核组公正考核、被举报有违规行为查证属实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

追究单位负责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全省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程序流程图

2.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用表

表1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

表2持证上岗考核人员基本情况表

表3持证上岗现场考核计划表

表4持证上岗自考认定表

表5参加能力验证等情况汇总表

表6持证上岗现场考核项目统计表

表7持证上岗现场考核记录表

表8基本理论考核开卷申请表

表9现场考核免考项目申请表

3.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

4.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

附件1

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程序流程图

附件2

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用表

表1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

表2持证上岗考核人员基本情况表

填表人签字:技术(质量)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

表3持证上岗现场考核计划表

表5参加能力验证等情况汇总表

表6持证上岗现场考核项目统计表

注:考核内容分为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和自动监测。

表7持证上岗现场考核记录表

表8基本理论考核开卷申请表

表9现场考核免考项目申请表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被考核单位:

考核日期:年月日~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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