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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标准》

温州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标准

(修订)

温州市城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站

二00六年八月

前言

随着园林绿化事业的不断发展,园林建设工程的规模和构成也在不断扩大,而与之相关的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工作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现行的园林绿化工程的验收标准《城市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又与建设部和省建设厅有关备案制的要求不一致,这给园林工程的验收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也使园林绿化工程的过程控制难以实现。为了进一步提高行业管理水平,确保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质量,温州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站受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的委托,在征求省质监总站及主管部门领导的意见后,进行了大胆的探索,于2003年10月编制完成《温州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标准》(初稿),试着在一些大的工程项目中进行实践,后有逐渐推广实践的范围,其间还根据收到的反馈意见做了进一步修订。经过两年的探索和积累,于2005年9月底形成了《温州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标准》(送审稿),并组织了我市园林绿化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管理部门的专家在市市政园林局召开研讨会,在充分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后,最终审定了现在的《温州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标准》(试行)。

本标准的编制强调了工程的质量控制应为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在编制过程中,遵照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参照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的原则进行编制。

本标准中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假山叠石工程的划分和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划分及规定相一致,为减少重复,本标准仅对部分园林建筑行业常见和特有的工程内容作了规定。因此,在对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假山叠石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和验收时,应与“新版规范”及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配套使用。

本标准可作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质监部门对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评定和验收的依据。

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应注意收集意见,并及时反馈给温州市城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站(温州市上村路27号1楼,邮编:325000,传真:057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温州市城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站

主要起草人:刘婕

参加编写及校对:周招宠、陈云国、叶建辉、张蕾、张中栋、董夫生、金家国、

王道法、叶元根、朱伟勇

审查:陈乾、瞿哲峰

目次

1 总则 (4)

2 术语 (4)

3 基本规定 (5)

4 一般规定 (6)

4.1质量验收的划分 (6)

4.2质量验收 (6)

4.3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7)

5绿化工程 (8)

5.1栽植土及地形工程 (8)

5.2植物材料 (10)

5.3树木栽植工程 (13)

5.4草坪栽植工程 (16)

5.5运动型草坪工程 (18)

5.6花苗、地被栽植工程 (19)

5.7水生植物工程 (20)

5.8行道树栽植工程 (21)

5.9大树移植工程 (23)

5.10地下设施覆土绿化工程 (25)

5.11屋顶绿化工程 (26)

5.12垂直绿化工程 (28)

6园林建筑及小品、假山叠石、喷泉、喷淋工程 (28)

6.1板块地面工程 (28)

6.2竹结构工程 (30)

6.3假山、叠石工程 (31)

6.4喷泉、喷淋工程 (34)

6.5石驳岸工程 (35)

6.6石雕工程 (37)

7 园林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检查用表 (39)

7.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9)

7.2园林建筑小品、假山叠石、绿化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40)

7.3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42)

7.4附件表 (43)

7.5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4)

7.6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5)

7.7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46)

7.8园林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47)

7.9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48)

7.10绿化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 (49)

7.12园林建筑小品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 (50)

7.13假山叠石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 (51)

7.14大树移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 (52)

8 园林工程检验批用表 (54)

8.1栽植土基层处理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54)

8.2栽植土进场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56)

8.3栽植土地形整理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58)

8.4植物材料(乔木)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60)

8.5植物材料(灌木、藤本、竹类)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62)

8.6树木栽植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64)

8.7草坪工程检验质量验收记录 (66)

8.8运动型草坪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68)

8.9花苗、地被栽植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70)

8.10行道树栽植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72)

8.11大树移植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74)

8.12水生植物基本项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76)

8.13地下设施覆土绿化基本项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78)

8.14屋顶绿化基本项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80)

8.15垂直绿化基本项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82)

8.16水泥花砖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84)

8.17碎拼大理石、花岗石工程检验质量验收记录 (86)

8.18卵石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88)

8.19嵌草地坪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90)

8.20块石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92)

8.21混凝土板块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94)

8.22竹结构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96)

8.23假山、叠石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98)

8.24石驳岸(毛石)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00)

8.25石驳岸(料石)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02)

8.26石雕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04)

1 总则

1.0.1为适应温州市园林绿化行业发展的要求,统一我市园林工程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参考相关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宜于温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绿地绿化工程以及各类绿地内的园林建(构)筑及小品工程的质量验收。

上述各类绿地是指:各类公园、道路、广场等处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等的附属绿地;公路、铁路、海塘、江堤、河道等沿线绿地。

绿化工程包括:地形改造、种植土壤、绿化种植等。

园林建(构)筑及小品工程包括:房屋、廊、榭、亭、假山、围(花)墙、花架、喷水池、水体、驳岸、园桥、园路、地坪、护栏、水电、挡土墙等。

1.0.3本标准的主要指标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浙江省《园林绿化技术规程》(试行)DB33/T1009—2001、《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南方地区)CJJ70—96等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及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检查用表》、地方标准《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确定。

1.0.4园林建筑及小品、假山叠石工程、喷泉、喷淋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系列验收规范的规定,检验批表格由本标准所编表格与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用表》配合使用。

1.0.5园林工程质量验收,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查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2见证取样检测

指在施工现场,按照预定的计划或约定,在监理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企业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的检测。

建设部颁发建建字(2000)211号文件,规定了8种材料,试件应当实行见证检测。它们是: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用于拌制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和剂;地下、屋面、厕所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2.0.3交接检验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2.0.4主控项目

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作用、对检验批质量起关键作用的项目,主控项目必须全部达到要求。

2.0.5一般项目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6返修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2.0.7返工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3 基本规定

3.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3.0.2园林绿化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苗木、半成品、成品、构配件、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3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4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进行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4一般规定

4.1 质量验收的划分

4.1.1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4.1.2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园林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

2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3根据专业类别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

4.1.3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4.1.4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等进行划分。

4.1.5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4.2 质量验收

4.2.1本标准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4.2.2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对一般项目中有偏差的项目,每项均应80%及以上的检查点符合要求,其余的检查点最大偏差不应超过允许值的1.5倍,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4.2.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4.2.4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2.5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2.6园林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表7.3进行。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表7.5进行。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表7.6进行。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标准表7.7进行。

4.2.7当园林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苗木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4.2.8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4.3 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4.3.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4.3.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4.3.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4.3.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4.3.5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

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4.3.6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站协调处理。

4.3.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1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市政园林局备案。

5 绿化工程

5.1 栽植土及地形工程

5.1.1本节适用于栽植土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但不适用于相对标高≥5米的土方造形工程的质量检验。

检查数量:采用重点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以1000M2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或小于1000M2的)抽查不少于5个(剖面)点。

5.1.2根据设计标高,翻整土地,加填客土,并全部清除地面的建筑垃圾、杂草、树根等残留物,化工、汽修地块应清运酸、碱、盐渍土类和油污土类,换上种植土。针对现行城市绿化中普遍存在的建筑、生活垃圾问题,在对树木生长影响不大的情况下,可采取就地掩埋和改良利用的办法,但要防止转嫁和形成二次污染。栽植地属岩层、坚土、重粘土等不透气土层或排水不良、不透气的废基,应按表5.1.9的要求予以清理。用于珍贵珍稀树木的栽植土还应进行消毒处理。

(Ⅰ)主控项目

5.1.3树木(行道树)栽植土壤要求:PH值应控制在

6.5~

7.5,对喜酸性的植物PH值应控制在4.5~6.5,有机质含量≥2%,有效土层必须符合表5.1.9的规定;

花坛、花境栽植土壤要求:PH值6~7.5,酸性花卉土壤PH值4.5~6,有机质含量≥2%,通气孔隙度≥6%,有效土层≥30cm;

地被栽植土壤要求:PH值6~7.5,有机质含量≥2%,通气孔隙度≥10%,有效土层≥30 cm;

草坪(运动型草坪)栽植土壤要求:PH值6~7.5,有机质含量≥2%,总孔隙度≥45%,有效土层≥30 cm;

检验方法:检查土壤的检测报告及观察检查。

5.1.4 栽植前土壤必须进行深翻细作,翻地深度不应小于30cm,清除石块、残根、杂

草,施入基肥;应进行杀虫和灭菌处理,严禁使用未经改良的强酸强碱土、盐碱土、重粘土及含有其它有害成分的土壤;必须采用疏松、肥沃、富含有机质的土壤,严禁在栽植土层下有不透水层。栽植土地形的整体造型效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地下水位深度符合植物生长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Ⅱ)一般项目

5.1.5栽植土外观土色及密实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无白色盐霜,无建筑垃圾、杂草、树根,疏松不板结,土块易捣碎。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或取样检测。

5.1.6栽植土地形平整度、地形标高、造型和排水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表基本平整,回填的栽植土已达到自然沉降的状态,地形标高符合设计要求,地形的造型和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单位对排水坡度没有具体要求时,宜≥3‰),无明显的低洼和积水处,基本无积水;

检验方法:用水准仪测量或尺量检查、观察检查。

5.1.7栽植土中的石砾、瓦砾等杂物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树木的栽植土基本整洁,且基本无>5cm粒径的石砾、瓦砾等杂物,≤5cm粒径的石砾、瓦砾等杂物的含量<10%;花苗栽植地基本无石砾、瓦砾等杂物;地被栽植土壤中,石砾粒径≤2 cm, 石砾、瓦砾等杂物的含量应<5%;草坪的栽植土中石砾粒径≤1cm,石砾、瓦砾等杂物的含量应<5%;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5.1.8栽植土与道路(挡土墙或挡土侧石)接壤处及边口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栽植土与道路(挡土墙或挡土侧石)接壤处,栽植土应略低于3—5CM,栽植土与边口线基本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5.1.9栽植土工程的尺寸要求、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1.9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栽植土工程的尺寸要求、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表5.1.9

5.2 植物材料

5.2.1本节适用于植物材料的质量检验,但不适用于大树移植工程的质量检验。

检查数量:乔木、灌木及球类按数量随机抽查10%,每株为一个点,总检数不得少于5点,但乔木、灌木及球类各少于10株时应全数检查;草皮、地被按面积抽查10%,以4m2为一点,总检数不得少于5点,≤30m2时应全数检查;花苗按数量抽查10%,以10株为一点,总检数不少于5点,≤50株时应全数检查。

(Ⅰ)主控项目

5.2.2植物材料的种类、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起掘乔木、灌木的土球或根盘,应分别按表5.2.2-1、表5.2.2-2要求,且应尽量保持多数根系;带土球起掘的树木,不得掘破土球,土球包扎形式应保证牢固防止土球破碎;严禁带有严重的病、虫、草害。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对照图纸中的植物材料的种类、规格,检查“苗木出圃单”

及植物材料的“植物检疫证”(异地苗木应提供植物检疫证)。

乔木带土球或根盘规格表5.2.2-1

灌木带土球或根盘规格表5.2.2-2

竹类带土球规格表5.2.2-3

(Ⅱ)一般项目

5.2.3植物材料基本项目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植物材料基本项目表表5.2.3

5.2.4植物材料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植物材料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表5.2.4

注:允许偏差上限是指广场乔、灌木、行道树等对整体性要求较高的地方的偏差值。

5.3 树木栽植工程

5.3.1本节适用于树木栽植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但不适用于行道树栽植、大树移植工程的质量检验。

检查数量:按数量随机抽查10%,每株为一个点,总检数不得少于5点,但数量少于10株时应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或尺量检查,栽植树木数按抽样点清点的数量与设计要求核对。

5.3.2 各项栽植工序应密切衔接,做到随挖、随运、随种、随养护。树木起掘后,不得爆晒或失水,若不能及时种植,应采取保护措施,如覆盖,假植等。在栽植过程中,若遇气温骤升骤降或遇大风大雨等特殊天气,应暂停栽植,并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如覆盖、假植等。高燥地树穴稍深,低地可稍浅。

5.3.3 槽穴应挖成直筒形。树木栽植深度应保持在土壤下沉后,基茎与地表等高。珍贵树木在栽植后,必须立支撑,支撑要牢固。

(Ⅰ)主控项目

5.3.4树木的栽植土壤的质量必须符合5.1.3的要求。栽植树木的品种、规格必须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栽植树木的质量必须符合5.2.3的要求。树木栽植的成活率,必须按乔木、大灌木和小灌木分别列出,乔木、大灌木和小灌木的成活率,在栽植季节内,由本地移植的苗木应>95%,由外地移植的苗木应>90%,在非栽植季节的树木应>75%,栽植一年的树木保存率应>95%,死亡苗木必须适时补种。

检验方法:检查土壤的检测报告及观察检查。

(Ⅱ)一般项目

5.3.5树木栽植工程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树木栽植工程基本项目表表5.3.5.1

树木栽植穴规格表5.3.5.2

绿篱树穴规格表5.3.5.3

5.4 草坪栽植工程

5.4.1本节适用于草坪栽植工程的质量检验,但不适用于足球、棒垒球等运动型草坪工程的质量检验。

检查数量:采用重点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每一片(块、段)草坪均抽查10%,以4m2为一点,总检数不得少于5点,≤30m2时应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或尺量检查。

5.4.2覆盖度达到95%所需时间,籽播、茎播、植生带铺设在2~3个月内,满铺草坪成活时间,生长季节应在一个月内,非生长季节不超过三个月。

5.4.3草坪纯净度:单纯性草坪纯洁度保持大于95%。混合草坪应达到没有影响景观的双子叶植物和与草坪不协调的木本植物的要求。

5.4.4播种期:根据草种生物学特性适时播种。冷季型草种原则上除冰冻期和30。C以上高温期外均可播种,但以9月初至11月底最宜。在10。C以下播种时应覆盖塑料薄膜保温,以利发芽。暖季型草种宜在2月下旬至5月中旬完成播种。

5.4.5播种量可按下式计算,再根据播种土壤条件、平整度等增加20~30%损耗。

(Ⅰ)主控项目

5.4.6 草坪栽植工程的土壤质量必须符合5.1.3的要求,栽植品种应符合设计要求,死亡草坪应适时补种。

检验方法:检查土壤的检测报告及观察检查。

(Ⅱ)一般项目

5.4.7草坪栽植工程基本项目应符合表5.4.7的规定。

草坪栽植工程基本项目表表5.4.7

5.4.8播种草坪苗期管理和草坪铺植后的管理应符合下表规定。

播种草坪苗期管理表5.4.8.1

草坪铺植后管理表5.4.8.2

5.5 运动型草坪工程

5.5.1本节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的足球、棒垒球等运动型籽播及草块移植草坪工程的质量检验。

检查数量:地下排水系统按隐蔽工程全面检查,地表草坪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或尺量检查。

5.5.2 草坪表面不起灰尘、不泥泞、平坦、草皮坚韧、有弹性、耐践踏。

(Ⅰ)主控项目

5.5.3 草坪的地下排水系统、坪床栽植土层(或介质层)、草种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排水系统产品必须符合有关标准,栽植表土(或介质)的质量必须符合5.1.3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地下排水系统铺设、栽植土(或介质)成份、深度等隐蔽项目签证,产品出厂合格证,栽植土(或介质)检测报告。

(Ⅱ)一般项目

5.5.4坪床平整度、软硬度、排水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坪床栽植土层(或介质层)平整,土块直径应小于1CM;软硬适中;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得大于5‰,无明显的低洼和积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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