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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成考民法考点精解第三部分+债权

2014年成考民法考点精解第三部分+债权
2014年成考民法考点精解第三部分+债权

第三部分债权

(一)常见考试知识点

1.债的概述

考点1:债的概念、特征

考点2:债的分类

考点3: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考点4: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考点5: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考点6: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考点7: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考点8: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考点9:保证的方式

考点10:定金的效力

考点11:债权让与的概念

考点12:债的概括移转

考点13:债的消灭原因

2.合同

考点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考点2:合同的分类

考点3:要约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考点4:要约的生效

考点5:承诺的生效

考点6: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考点7:合同的履行

考点8:同时履行抗辩权

考点9:买卖合同

考点10:租赁合同

(二)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

1.债的概述

考点1:债的概念、特征

例1(2005年统考试题)

债权是一种()。

A.请求权

B.绝对权

C.对世权

D.支配权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概念、特征。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1款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的特征有:(1)债的主体是特定的。债是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2)债的客体是给付。债是以给付为客体的民事法

律关系,给付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3)债的内容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债作为一种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内容表现为当事人之间有权请求为特定行为,即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4)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债作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自动地产生。债既可以因民事行为而产生,也可以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由此可判断本题中选项A是正确的,进而排除其他选项。

例2(2008年统考试题)

关于债的法律关系,正确的表述是()。

A.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

B.债务人是特定的,债权人是不特定的

C.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D.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不特定的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特征。债是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由债的概念即可体现出债的特征之一:债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由上可得,本题中选项c是正确的,进而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对债的概念及其特征应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可以将债权与物权特别是所有权的特征加以比较,对债的特征的理解会有益处。

考点2:债的分类

例3(2006年统考试题)

下列诸债中,不属于法定之债的是()。

A.无因管理之债

B.合同之债

C.侵权行为之债

D.不当得利之债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债分为不同的种类,若以债发生的原因为标准的话,债可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发生的债。合同之债为其典型。法定之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均属此类债。显然,本题中的选项A、C、D都是根据法律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债,应属于法定之债;而选项B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债,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例4(2007年统考试题)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划分标准是()。

A.债的主体人数

B.债权的产生方式

C.债务的产生方式

D.债的标的物性质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债分为不同的种类,若以债的标的物性质为标准的话,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特定之债。特定之债的特征在于,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即已特定,具有不、可替代性。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种类之债。种类之债的特征在于,债成立之

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当事人仅以一定的数量和质量确定标的物,只有交付时才被特定化,所以具有可替代性。因此本题中选项D是符合题意的,其他选项均不正确。

例5(2008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意定之债的是()。

A.侵权行为之债

B.合同之债

C.不当得利之债

D.无因管理之债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债分为不同的种类,若以债发生的原因为标准的话,债可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均属此类债。由此可判定本题中选项A、C、D都属于法定之债,是不符合题意的,因而是错误的。意定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发生的债。合同之债为其典型。由此可判定本题中选项B是符合题意的,是正确的。

例6(2009年统考试题)

下列债的关系中,属于法定之债的是()。

A.买卖合同之债

B.租赁合同之债

C.承揽合同之债

D.不当得利之债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债分为不同的种类,若以债发生的原因为标准的话,债可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具体概念在此不予重复。本题中,选项A、B、C都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债,都属于意定之债,不符合题意,因而都是错误的;选项D则是根据法律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债,属于法定之债,所以只有选项D符合题意,是正确的。

例7(2009年统考试题)

何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区分二者有什么法律意义?

【答案要点】(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且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按份之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且该多数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连带关系的债。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2)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法律意义:

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多数债务人的债务各自是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任何一个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连带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多数债务人的债务是连带的,连带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义务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也归于消灭,并且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内部又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辨析债的类型中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区别。回答本题的技巧在于:一是要正确表述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含义,二是要对“按份”和“连带”作出比较详细的说明,三是要指出连带之债可能在连带一方内部发生按份之债这个特点。

例8(2010年统考试题)

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债可以分为()。

A.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B.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C.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D.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债分为不同的种类。若以债的双方主体的人数为标准,债可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可见,本题中选项A符合题意,是正确的答案。选项B中,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却不是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的,而是以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为标准进行划分的,选项B被排除;选项C中,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也不是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而是以债的标的物性质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即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种类之债,选项c 也被排除;选项D中,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是以一方主体内部多数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来划分的,选项D同样也不是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进行的划分,所以选项D同样也被排除。

【评注】(1)债的分类出题概率是极高的,几乎每年都有考题出现,而且题目类型多样化,应该引起特别注意。

(2)对于债的分类应全面地予以理解和掌握,这样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考点3: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例9(2005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A.父亲将受伤的幼子送到医院救治

B.甲替出差邻居支付居委会上门收取的清洁费

C.王某误将邻居家的鸡当成自家的鸡饲养

D.警察将迷路的小孩送回家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一般认为,无因管理的构成有以下三个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事务,是指对事务的照管、料理、服务等行为。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民事行为。(2)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管理。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无因管理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3)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中的“无因”,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即无法律上的根据。由此可见,本题选项B中,甲为了避免出差邻居的利益受损而替该邻居支付居委会上门收取的清洁费之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选项B是正确的,进而排除其他选项。例10(2010年统考试题)

无因管理之债属于()。

A.意定之债

B.法定之债

C.准合同之债

D.合同之债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小的综合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无因管理的概念和债的分类。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能引起债的发生,是一种法律事实。虽然无因管理行为与管理人的意志有关,但管理人并不是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因此,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以债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债可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所谓意定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发生的债。合同之债为其典型。所谓法定之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均属此类之债。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排除了选项A、C、D。故本题应选B。

【评注】(1)对于无因管理之债的概念和特征应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

(2)对于无因管理之债与债的相关理论联系起来进行学习和理解,就可以加深对无因管理之债的理解,同时也可以轻松地应对一些综合考查题了。本题中,如果对无因管理的概念和特征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的话,很快就能排除掉选项A和选项D;如果对债的分类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的话,也能马上就判断出无因管理为法定之债,进而排除选项A、选项c和选项D。将无因管理之债与债的分类联系起来进行理解和掌握,这类题目就不难做了。

考点4: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例11(2006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存在不当得利的是()。

A.甲的侄女给甲100元生活费

B.乙主动代丙向甲清偿欠款l00元

C.售货员因疏忽少收甲100元购物款

D.乙欠甲100元,但已过了诉讼时效,乙不知已过时效而向甲清偿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分析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一般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有以下四个要件:(1)须一方获得利益;(2)须他方受到损失;(3)须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本题中选项A属于赠与,甲依赠与而获得利益,是有合法根据的,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特征,故选项A被排除;选项8属于代为清偿,因乙自愿,所以丙得利不属于没有合法根据,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特征,因而选项B被排除;选项D属于清偿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虽然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但债权仍然具有受领力,所以甲受清偿不属于没有合法根据,由此选项D也被排除。选项C中因售货员疏忽少收货款,店方受损而甲得利,且甲得利没有合法根据,所以选项C符合题意,是正确的答案。

例12(2007年统考试题)

甲向乙交货时因疏忽多交了两箱货物,乙明知而受领。乙的行为属于()。

A.不当得利

B.无因管理

C.合法行为

D.违约行为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分析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关于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的内容在此不再重复。本题中甲多交货物给乙,乙得利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的,同时乙的得利造成了甲的损失,因此构成不当得利,选项A正确;不当得利是一种客观事实,不属于行为,而选项C、D都是行为,故选项C、D都是错误的;本题中也没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事实,所以选项B也是错误的。

例13(2010年统考试题)

送报员误将姚某订阅的《北京晚报》投入钱某的报箱中。钱某取得该报属于()。A.侵权行为

B.不当得利

C.无因管理

D.单方法律行为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分析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关于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的内容上文已有阐述,在此不再重复。不当得利属于事件,因为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而且这种利益的获取非出于当事人的意思创设,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不当得利可以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如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本题中,钱某取得该报,不是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是由于送报员的误投而获得该报,钱某获得该报既没有合同的约定,也没有法律的规定;由于钱某取得该报,而使该报的真正拥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钱某取得该报属于不当得利。选项B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评注】(1)应准确掌握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特别应注意的是,不当得利是一种客观事实,而不属于行为。

(2)在掌握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的同时,应准确理解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法律行为等相关概念,以便甄别。

考点5: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例14(2005年统考试题)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向次债务人行使的请求其履行债务的权利是()。

A.代理权

B.撤销权

C.代位继承权

D.代位权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可以享有。显而易见,本题中选项D是正确的,进而排除选项A、B、C。

例15(2009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合同保全方式的是()。

A.代位权

B.保证

C.定金

D.抵押权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合同保全的方式。合同保全也叫债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的法律行为的制度,分为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其功能和效果是维持债务人用以清偿债务的财产的完整,以此维护债权的安全。本题中,只有选项A具有这种功能和效果,选项B、C、D都属于担保方式。因此,选项A符合题意,是正确的。

【评注】(1)应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

(2)注意理解和掌握与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相关的或者易于混淆的其他概念,以便于理解和甄别。

考点6: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例16(2007年统考试题)

依据我国《合同法》,下列有关债权人代位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不限于诉讼方式

B.债权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C.债权人只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D.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所有债权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的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只能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所以选项A的表述是错误的;选项c的表述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这与基本概念不符,因此选项C的表述也是错误的;选项D中“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也是与基本概念不符的,依基本概念,债权人代位行使的不应是“所有债权”,而应是“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选项D的表述同样是错误的。故只有选项B是正确的。

【评注】(1)对债权人代位权应有准确的理解;

(2)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应注意把握这样几点:首先,它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行使的权利;其次,它只能是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最后,它是在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下行使的。

考点7: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例17(2006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是()。

A.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

B.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C.债务人清偿对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

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此可见,本题中选项A中“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选项B中“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及选项D 中“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形均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所以选项A、B、D不符合题意,是错误的。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目的是防止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选项C中“债务人清偿对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属于正常情形,而非恶意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的情形,对此,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故选项C是正确的。

【评注】应熟记我国法律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各种情形的规定,并准确理解。

考点8: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例18(2007年统考试题)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

A.保证人和债务人

B.保证人和债权人

C.保证人、债权人和债务人

D.债权人和债务人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可见,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证人和债权人。本题中选项D中没有包括保证人,肯定是错误的;选项A和选项C虽然都包括了保证人,同时也包括了债务人,这是与法律的规定不符的,肯定也都是错误的。只有选项B符合法律的规定和题意,故选项B 是正确的。

例19(2009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是()。

A.某公司财务部主任

B.某实验中学

C.某建材公司

D.某信托投资公司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保证人的范围。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为基础的担保方式,属于人的担保。债权人之所以接受保证,是基于对保证人代偿能力的信任。根据我国《担保法》第7~10条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不得为保证人。由此可见,只有选项B符合题意,是正确的,其他选项均不正确。

例20(2010年统考试题)

下列民事主体中,不能担任保证人的是()。

A.某独资企业

B.某合资企业

C.某空军医院

D.某合伙企业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保证人的范围。关于该知识点的内容同上题,不再重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以判断出选项C中的某空军医院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能为保证人,选项C符合题意,是正确的答案,进而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1(1)应准确理解并掌握保证人的概念;

(2)应熟记并准确掌握关于保证人的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关于保证人的范围应准确地予以记忆。

考点9:保证的方式

例21(2006年统考试题)

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一份,由丙担任保证人。甲与丙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合同中并未约定保证的方式,买卖合同履行期满,乙违约。甲于履行期届满的次日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拒

绝。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享有先诉抗辩权

B.丙得以保证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C.丙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D.丙应当向甲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保证的方式。保证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来说,当事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会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依据我国《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甲与丙没有约定保证的方式,所以应确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主要区别之一即在于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由此可排除选项A。另外,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形下,其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均不少于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所以丙当然不得以诉讼时效或者保证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选项B和选项C都被排除,故只有选项D是正确的。

例22(2007年统考试题)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所享有的抗辩权是()。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一般保证中的抗辩权。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是法律基于保证的从属性和补充性而设立的专属于保证人的一种抗辩权。本题中选项D 符合题意,是正确的答案。选项A、B、C中的抗辩权虽然也可以由保证人援用,但不是专属于一般保证的权利,因此,选项A、B、C都是错误的。

【评注】在理解和掌握一般保证中的抗辩权外,还应掌握其他各种抗辩权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考点10:定金的效力

例23(2008年统考试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总价款50 000元的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甲公司依约交付定金5 000元。后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应当返还甲公司()。

A.5 000元

B.7 500元

C.10 000元

D.12 500元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定金的效力。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先行交付给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定金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主债履行后,定金作为从债即告消灭;其二,定金具

有证约的效力;其三,定金具有担保的效力。这是定金最主要的效力,定金的担保效力表现在定金罚则上。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题中,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交付定金 5 000元,后乙公司违约,故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即10 000元,因此只有选项C

是正确的,其他选项被排除。

【评注】应对定金及其定金的效力有准确的理解和掌握,特别是应注意掌握定金罚则。

考点11:债权让与的概念

例24(2006年统考试题)

债权让与是指()。

A.债的客体的变更

B.债的标的的变更

C.债的内容的变更

D.债的主体的变更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权让与的概念。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可见,债权让与应属于债的主体的变更,因此,本题中选项D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对债权让与的概念应予以准确掌握。

考点12:债的概括移转

例25(2010年统考试题)

下列事实中,能够引起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是()。

A.结婚

B.遗赠

C.合伙解散

D.企业法人合并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概括移转。债的概括移转,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债的概括移转的类型通常有两种类型:合同承受和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本题涉及的是法人的合并。根据主体的继承性原则,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之前的债权和债务应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企业承担。对此,《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故选项D正确,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应对债的概括移转有准确的把握,并同时掌握债的概括移转的类型,就比较容易回答这类问题了。

考点13:债的消灭原因

例26(2009年统考试题)

因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致使合同终止的原因称为()。

A.债的混同

B.债的抵销

C.债务免除

D.提存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消灭原因。债的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可见本题中选项A符合题意,是正确的。债的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在对等数额内使各自的债权债务相互消灭的制度。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者部分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交给一定的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很显然,选项B、C、D均不符合题意,都是错误的。例27(2010年统考试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履行期未届满时,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甲乙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是()。

A.清偿

B.抵销

C.混同

D.免除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消灭原因。债的消灭原因是指能够引起债的消灭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的消灭原因主要有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其中,清偿,是指债务人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从而使互负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债务消灭的意思表示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可见,选项C符合题意,因此排除了选项A、B和D。我国《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故选项C正确。

【评注】应准确理解和掌握债的消灭的各种原因的含义,区分不同的债的消灭的法律事实,并能准确地予以辨析以及正确地运用于实例中。

2.合同

考点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例28(2009年统考试题)

下列协议中,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是()。

A.收养协议

B.委托协议

C.商标权转让协议

D.肖像使用许可协议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问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财产关系方面的协议,不包括身份关系的协议。本题中选项A

符合题意,排除其他选项。

例29(2008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协议是()。

A.委托协议

B.离婚协议

C.收养协议

D.监护协议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关该知识点的相关阐述同上题,不再重复。本题中选项B、C、D都是法律明确规定《合同法》不予调整的范围,因此被排除,只有选项A是正确的。

【评注】从肯定和否定两个方面来理解和记忆《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考点2:合同的分类

例30(2007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实践性合同的是()。

A.买卖合同

B.保管合同

C.租赁合同

D.委托合同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合同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不同的类型。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本题中选项A、C、D中涉及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委托合同都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生效,无须交付标的物,因此选项A、C、D都属于诺成性合同,被排除;而保管合同是交付标的物才成立的合同,为实践性合同。由上,本题中选项B是正确的,其他选项是错误的。

【评注】应全面掌握合同的不同分类方法,以便于准确地予以应用和甄别。

考点3:要约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例31(2006年统考试题)

甲到乙家做客,对乙家的一幅画很感兴趣。乙表示,若甲喜欢,可以5 000元卖给甲。甲不置可否。甲回家想了一夜,决定买下该画。第二天,甲便给乙打电话,表示愿以5 000元的价格买下该画,但乙反悔。甲第二天给乙打电话表示愿以5 000元买画的行为属于()。A.要约

B.要约邀请

C.承诺

D.迟到的承诺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要约的概念及构成条件。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其二,要约应向特定受要约人发出;其三,要约必须表明缔结合同的意图;其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本题中,甲打电话表示愿以5 000元买画的行为

符合要约的构成条件,为要约,故选项A是正确的。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迟到的承诺是逾期的承诺,即作出的承诺超过了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可见本题中甲第二天给乙打电话表示愿以5 000元买画的行为显然不属于要约邀请,也不属于承诺和迟到的承诺。因而选项8、C、D都是不正确的。【评注】应准确理解和掌握要约的概念和构成条件,并能够将其与要约邀请、承诺等概念加以区别。

考点4:要约的生效

例32(2008年统考试题)

甲公司通过寄信方式向乙公司发出一要约。该要约生效时问为()。

A.甲公司完成要约时

B.甲公司发出要约时

C.乙公司了解要约内容时

D.要约到达乙公司时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要约的生效。《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本题中选项D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评注】应全面理解并掌握《合同法》中关于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

考点5:承诺的生效

例33(2009年统考试题)

甲市A公司以信件方式向乙市B公司发出承诺通知。A公司于11月5日将信件送达甲市邮局,到达乙市邮局的日期为11月7日,该信送达B公司收发室的日期为11月8日,B公司总经理阅读该信件的日期为11月10日。A公司承诺生效的时间为()。

A.11月5日

B.1 1月7日

C.11月8日

D.11月10日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承诺的生效。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通常意味着合同成立。我国《合同法》关于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通知到达主义,即原则上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这里的到达,是指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其二,行为作出主义,即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本题中A公司的信送达B公司收发室的日期为11月8日,此时即为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的日期,因此A公司的承诺生效。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其他选项均不正确。

【评注】(1)应对承诺生效的法律规定有准确的把握。

(2)特别应注意《合同法》中关于要约和承诺的生效中的发信主义、到达主义的含义及其具体情形的不同规定。

考点6: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例34(2007年统考试题)

依据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

A.按照通常的理解解释

B.按照法官或仲裁员的理解解释

C.按照商业惯例解释

D.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因格式条款与一般的合同条款不同,所以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也具有特殊性。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依此规定,本题中只有选项D符合题意,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评注】对《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熟记。

考点7:合同的履行

例35(2010年统考试题)

某化工厂厂长张某因违纪被免职。张某在任职期间代表企业所签订的合同()。

A.应继续履行

B.自动解除

C.应中止履行

D.经新厂长同意方可履行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合同的效力及履行问题。本题中张某曾是厂长,在其任职期间代表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当然是有效的,其权利义务承受者是某化工厂,不能因为厂长被免职就免除其在任时签订的合同的履行责任。厂长虽然换了,但法人没有变,还是原法人,因此该合同应该继续履行。故选项A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1)应熟练掌握关于合同效力及合同履行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

(2)同时对于合同履行的主体问题应有准确的把握。特别是对于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时以及法人本身发生分立、合并等变更时原合同的效力及履行问题,应予以准确的理解和判断。考点8: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36(2006年统考试题)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拒绝对方请求履行合同的权利为()。

A.不安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永久抗辩权

D.同时履行抗辩权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由此可直接得出结论:本题中选项D是正确的答案,进而排除选项A、B、C。

例37(2008年统考试题)

甲、乙签订一买卖合同,但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在甲未交货时,乙可拒绝付款。乙享有的这种权利是()。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后履行抗辩权

C.先履行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本题的事实属于该情形,可见选项A是正确的,由此排除其他选项。【评注】应对同时履行抗辩权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同时也应熟悉其他抗辩权的含义和适用情形,这样才能便于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解以及对各抗辩权进行辨析。

考点9:买卖合同

例38(2006年统考试题)

王某承租赵某私房两问。租期届满前,王某向赵某提出愿以6万元购买该房,赵某表示同意。王某当即交给赵某5万元,并约定:(1)余下的1万元于1个月内付清;(2)一周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三天后,王某雇请个体户李某将事先委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该房中,并答应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再给付其加工费和搬运费。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屋遭击着火,房屋和家具均因此损毁。事故发生后,王某向赵某索还自己已经交付的5万元房款,赵某不仅不返还,而且还要求王某给付所欠余款l万元。李某闻讯也前来追索其家具加工费和搬运费,遭到王某拒绝。三人发生争执。问:

(1)本案中损毁房屋的所有权是否移转?为什么?

(2)本案中家具的加工费和搬运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案要点】(1)本案中,损毁房屋的所有权尚未移转。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后,房屋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已经签订,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房屋所有权仍然由赵某享有。

(2)本案中,在李某已经交付王某定做的家具并已经履行搬运劳务之后,王某应当按照和李某之间的承揽合同和提供劳务合同中的约定支付酬金。由于家具已经交付王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家具灭失的风险应当由王某独立承担。

【解析】本题属于案例综合分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买卖合同中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条件,以及标的物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的效力。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自登记时发生效力,所以本题中房屋的所有权因未登记而不发生变动效力;另外,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标的物支付时起转移。所以本题中家具灭失的风险由王某承担。

【评注】应对相关法条有准确的记忆和理解,并应学会在实例中运用法条。

例39(2009年统考试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买方自提货。买方依约派车前往提货,在返程途中遭遇泥石流,造成货物毁损。货物的毁损应()。

A.由卖方承担

B.由买方承担

C.主要由卖方承担,买方适当承担

D.主要由买方承担,卖方适当承担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标的物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是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甲乙双方约定由买方自提货,买方依约派车前往提货,在返程途中遭遇泥石流,此时货物已经交付,

所以货物的毁损应由买方承担。因此,本题中选项B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应熟记《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转移方面的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定,才能自如地应对此类题目。

考点10:租赁合同

例40(2008年统考试题)

甲租给乙一套住房,口头约定租期1年。后双方因租赁期限发生争议。依据《合同法》,该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为()。

A.6个月

B.8个月

C.1年

D.不定期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租赁合同的特点。我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本题中甲租给乙住房一套,租期1年,超过6个月,应该用书面形式合同,但甲乙未用。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此种情况应视为不定期租赁。由此可知本题中选项D 为正确答案,排除其他选项。

例41(2009年统考试题)

下列合同中,属于转移财产使用权的是()。

A.买卖合同

B.赠与合同

C.遗赠扶养协议

D.租赁合同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租赁合同的特点。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效力只有租赁物使用权的转移,不发生所有权变动。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3)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4)租赁合同具有期限性;(5)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由上可知,租赁合同的特点之一便是,租赁合同属于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因此本题中选项D是正确的。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效果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其效果是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遗赠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在遗赠人生前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扶养人应按照协议履行扶养遗赠人的义务,但财产的赠与是在遗赠人死亡后才发生效力。故本题中选项D正确,选项A、B、C都是错误的。

例42(2010年统考试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该合同()。

A.未成立

B.未生效

C.无效

D.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租赁合同的特点。租赁合同的特点之一为,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据此,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故选项D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1)应对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有全面的、准确的把握。

(2)特别应注意租赁合同既可以是要式合同也可以是不要式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是不要式合同,什么情况下须采用书面形式,都要依据法律的规定予以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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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2017年民法重点复习(9)

成人高考2017年民法重点复习(9) ⑷意思表示瑕疵 a、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财产是否受损在所不问。(注意区分事实上的欺诈和法律上的欺诈) 构成要件: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须表意人因相对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须对方因陷入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非由于错误而生,不为欺诈,如小贩的红塔山10元每条,明知是假而买则不为欺诈,此行为因违法而无效;第三人的行为是否能构成欺诈?i为托时构成;ii胡说八道者,不构成;iii销售人员的沉默是否构成?应为而不为构成欺诈(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自己买回去(不构成),重大误解或瑕疵承担担保责任)。 欺诈的后果:民法上为无效;合同法上,不损害国家利益为可撤销。甲从乙处购买黄牛一头,作价500元。乙明知该牛有病而告知甲该牛没病,甲认为该牛可能有病,但因价格便宜而愿意购买。在交易过程中,乙对甲说:“如果发生纠纷,你必须在3个月内(自交易之日起算)起诉,否则我概不负责。”甲表示允诺。甲买回该牛后第4个月该牛因病死亡,遂发生纠纷。( ) A、甲与乙之间构成民事欺诈 B、甲与乙之间构成合同违约 C、甲与乙之间约定起诉期限有效 D、甲与乙之间约定起诉期限无效[参考答案] AD

[考查知识点] 欺诈的构成条件、诉讼时效的性质。 [解题思路和依据] 首先,判断是否构成欺诈。应当根据欺诈的具体构成条件判断:甲并不明知牛有病,仍然属于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甲对陷入错误认识虽有过错,但不影响欺诈的成立。其次,判断诉讼时效的性质。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因此,不得由当事人自己约定。 c、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恐惧心理状态而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财产是否受损在所不问。 构成要件: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胁迫行为具有违法性(目的违法,手段亦违法,如甲对乙说,不在伪造证书上签名就杀乙;目的合法,手段违法,如甲对乙说,不履行债务就伤乙;目的违法,手段合法,如甲要求乙给予金钱,否则告发乙的犯罪);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有因果关系。 d、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注意与单方允诺的区分) 构成条件:须表意人客观上处于危难之机;行为人须有乘人之危的故意(行为未利用表意人的危难迫使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如溺水人甲提出有人救他,赠予千金,此时应当为单方允诺(注意和

2010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试题及答案

一、选择题: 1、下列社会关系中,由民法调整的是(B) A、甲与乙之间的恋爱关系 B、丙与丁之间的租赁关系 C、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 D、房地产公司与其销售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 1.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B) A.甲因违反交通规则被罚款 B.乙在银行存款 C.丙代甲交作业 D.丁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本题考查的是民法、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甲在商场看中一件毛衣。标牌上的英文显示毛衣成分是腈纶。甲不懂英文,便向营业员询问,营业员骗其说是羊毛,甲遂买下毛衣。商场营业员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C) A、平等原则 B、公平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了我国民法的五项基本原则,即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关于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是要一个原则一个原则的掌握其含义;二是要注意这些原则之间的相通之处,即民法维护公民和法人民事权利的立法目的。诚信原则被奉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它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老师提醒过学员一定要掌握,并针对这题考核的知识点进行了专项练习。2009年的试题中没有出现这样的考题,今年出现了,说明很重要。 3、婴儿出生属于法律事实中的(D) A、行为 B、合法行为 C、事实行为 D、事件 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按照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可以把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客观事实,例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等;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分为合法行为和不法行为。学校试卷的模拟题中也出过类似这样的题目,而且2009年试题中就出现了类似的一道题。 2.下列选项中,属于事实行为的是(A) A.无因管理 B.订立合同 C.设立遗嘱 D.赠与财产 本题考查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按照发生的原因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民事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按照行为是否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行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所以此题为A。 4、17周岁的聋哑人王某,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王某应被视为(D) A、成年人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大家要注意的是,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是以年龄作为标准的。在学习中,要准确把握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含义及各种行为能力人可否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2009年的试题中就出现了一道案例题,涉及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 46.孙秀英与16周岁的刘毅是养母与养子关系。孙秀英有两处住房,其中一处位于市区临街,一直闲臵。刘毅得知同学的哥哥陈志欲租用临街房开设小卖部,便主动将闲臵房出租给他。刘毅未经养母同意,擅自与陈志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月租金500元,租期5年。随后,陈志请来装修工人拆改房屋,装修店面。孙秀英得知后,立即向陈志提出该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陈志对房屋恢复原状,而陈志臵之不理。孙秀英诉至人民法院。问: (1)刘毅与陈志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孙秀英是否有权要求陈志立即停工、恢复原状?为什么? 答案要点:(1)租赁合同无效。(3分) 理由:刘毅年仅16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租房这样重大的民事行为,应经其法定代理人孙秀英同意或追认后,才具有效力。现孙秀英明确表示了反对意见,应认定该房屋租赁合同无效。(5分) (2)有权要求立即停工、恢复原状。(3分)理由: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行为人应承担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基础知识点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基础知识点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据此,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上的财产是指具有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属于财产。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例如,商业秘密,新出现的信息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等都属于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具有精神、文化或者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有些也可以成为具有金钱价值的财产。 虽然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但并非所有的财产关系都由民法调整。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处于平等地位 根据财产关系主体相互地位的不同,财产关系可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问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问的财产关系,是指该财产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各自独立,彼此互不隶属,不具有命令、服从的关系。如某市工商局从当地电脑商城购进一批办公电脑,在行政管理方面,虽然某市工商局与当地电脑商城之间具有隶属、领导的

关系,但在形成买卖关系时,彼此间却是平等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发生在上下级之间,具有命令、服从因素的隶属财产关系,如财政税收关系。基于行政经济管理发生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有多大差别,双方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何种地位,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都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国家也不予干预,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反映的平等、自愿的特点,也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 (3)等价有偿 民法是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商品经济的特点即等价交换。在商品经济关系中,当事人通过市场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不同的经济利益。因此,在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时,只有按照互惠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即获得财产利益应支付相应对价,才能为双方所接受。不等价的交换是违背商品经济客观规律的。当然,民法也调整部分非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如赠与、借用、无偿保管等关系,但主要调整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 (4)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因具有金钱价值的物质

成人高考民法试题及答案上

2005年成人高考民法模拟试题(专升本) 一、选择题 1.下列哪个不是合伙终止的原因? A.合伙合同的期限届满 B.合伙人死亡 C.全体合伙人协议终止 D.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 2.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对本人有() A.通知 B.解除 C.催告 D.撤销 3.诉讼时效的延长,由()决定 A.客观情况 B.当事人协商 C.当事人接约定 D.人民法院 4.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体现为() A.要约人不能撤销要约 B.要约人不能变更要约 C.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不得撤销要约 D.要约人不能要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撤回要约 5.构成不当得得的情况有() A.生父母得到养子女的赡养费 B.某公司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C.因赌博而付出的财物 D.某人在路边拾到一个钱包 6.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与()一致。 A.资金能力 B.责任能力 C.生产经营能力 D.行为能力 7.下列情形中,()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A.寄存的财物丢失或毁损的 B.遗失财物 C.廷期支付代款 D.无效合同争议 8.入伙人需要取得()的同意。 A.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 B.半数以上合伙人 C.四分之三以上合伙人 D.全体合伙人 9.人身权作为专属权()

A.不能转让 B.可以转让 C.不可以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D.不得有偿转让 10.下列选项中,()属于财产的原始取得方式。 A.买卖 B.取得利息 C.继承 D.赠予 11.一商店对其出售的商品实行"三包",某顾客从该商店购得一台电视机不合质量要求,在此情况下,商店与顾客之间发生() A.连带之债 B.种类之债 C.简单之债 D.选择之债 12.A为向B借款商清C提供抵押物,B享有债权秘抵押权,C将债权转让给D以后,抵押权将()。 A.消灭 B.由C继承 C.由D享有 D.由BD共同享有 13.不能引起债的绝对消灭的原因是() A.履行 B.提存 C.抵销 D.混同 14.下列不属于技术合同的有() A.技术开发合同 B.技术培训合同 C.技术转让合同 D.技术服务合同 15.可以担任保证人的是() A.国家机关 B.学校 C.医院 D.私营企业 16.下列选项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A.义务劳动 B.雪后清扫马路 C.误将他人家畜当作自己家畜饲养 D.将落水者救起并送往医院 17.下列()的客体属于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A.发明权 B.发现权

2020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模拟题及答案(18).

2020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模拟题及答案(18)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物权”中的“物”,说法错误的是(B) A.原则上为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 B.包括知识产权 C.须是特定物 D.须是独立物 2、下列属于主物权的是(C) A.留置权一一担保物权(从物权) B.地役权——用益物权(附属于役地权利之上) C.地上权——用益物权 D.抵押权——担保物权(从物权) 3、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4、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物权的是(C) ——物权法定主义

A.土地承包经营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典权 D.海域使用权 5、关于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 A.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 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 C.确定无效 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 6、下列情形违背一物一权原则的是(B) ——同一物上不允许有性质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A.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 B.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内容相同的担保物权 C.甲以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权以取得贷款 D.甲乙共有一台笔记本电脑 7、下列选项中取得所有权是基于公信原则的有(D) A.甲在垃圾堆拾取他人抛弃的旧物——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 B.甲从市场上以正常价格买到一件赃物一基于善良取得制度 C.甲从乙处买得一台电脑一基于正常的法律行为而取得 D.甲误将乙的房登记为自己的房,后甲将此房转让给丙,甲丙之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取得该房所有权

2017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物的概念与特征

2017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物的概念与特征2017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物的概念与特征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为人力所能控制且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存在于人体之外 现今民法上的物具有非人格性,所以只能存在于人体之外。在实际生活中,与人体不可分离、以保持人的身体运行功能的以人工连接在身体上的物,如假肢、心脏起搏器等,应视为人体的一部分,不得视为物。但是,已经与人体相分离并且独立化的人体的一部分,例如拔除的牙齿、捐献的血液、或者其他人体器官——在其不是为了保持被取出人的身体运行功能或者不是为了将来再植入其身体的时候——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即物。当从某人身体上分离出来的器官或者血液被移植到他人体内时,它重新成为该人身体的一部分而丧失物的属性。 (2)为人力所能控制 物权的特征之一就在于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如果物权的客体不能为人力所控制,则物权就没有存在的实际意义。因此,那些不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如日月星辰等,只能成为物理学意义上的或者哲学意义上的物或者物质,而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3)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 民法上的物,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因为法律上设定物权,是为了使物权人能直接享受物的利益或者从中满足一定的需要。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可以分为物质生活需要和

精神生活需要。具有经济价值和用途的物,能够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同样,具有精神价值,如文化价值、情感价值等的物,能够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要,也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前者如房屋、地产等,后者如父母的遗照、婚礼的录像制品等。 (4)以有体物为限 近年来,学理上将有体物与有形物区别开来,认为有体物不仅包括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物,还包括无法为人们肉眼所看见或者无法为人们所触摸的无形物,如电、光、热、核能、频道等各种能源。由于这些无形物必须占据特定的空间,属于有容积体的物,它们可以被储存、转让和使用,故也成为民法上的物。总之,有体物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虽然不占据一定空间或具备一定形状,但是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等物。

2017年成考专升本民法章节巩固试题(6)

2017年成考专升本民法章节巩固试题(6)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30个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把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广义的民法是指() A、民法典 B、商法典之外的民法典、民事法律法规 C、私法 D、民法通则 2、甲擅自处分乙财产给丙,嗣后,甲概括继承乙之财产,则甲与丙之处分行为有效。这是根据对《合同法》51条进行的() A、扩张解释 B、目的性扩张 C、文义解释 D、类推适用 3、股东权是() A、财产权 B、支配权 C、身份权 D、社员权 4、自助行为 A、只有权利人可为之

B、第三人亦得为之 C、不限于保护请求权 D、一切权利皆可以之求助 5、农村承包经营户是() A、国有经济组成部分 B、个体经济单位 C 、必须以承包合同为基础 D、须依法核准登记 6、高等学校招收自费学生,有偿提供教学服务,故学校是() A、营利法人 B、社团法人 C、企业法人 D、公益法人 7、甲受诈欺与乙订立买卖合同,该合同原则上() A、无效 B、可撤销 C、效力待定 D、可追认 8、甲对乙为要约,下列哪种情况该要约可以撤销?() A、要约到达乙之前 B、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C、乙对甲发出承诺之前

D、乙善意地信赖甲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为履行作好了准备 9、甲与乙订立空调购销预约,甲支付5万元,并约定,甲若半年内不与乙签订正式的购销合同,甲即丧失5万元。反之,若乙半年内不与甲签订正式购销合同,则应向甲双倍返还5万元。此时,甲所支付的5万元是() A、证约定金 B、预付款 C、违约定金 D、解约定金 10、甲与乙约定,由丙为乙刻制一枚藏书章。后乙与甲交易,未为乙刻制印章。那么甲对乙() A、承担赔偿责任 B、承担履行责任 C、不承担责任 D、与丙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成考《民法》模拟试题及答案(1)

2019年成考《民法》模拟试题及答案(1) 一、选择题:1~30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的,把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不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是() A.婚姻关系 B.土地征收 C.委托合同 D.借贷关系 2.下列关于民法渊源说法不准确的是() A.民法的渊源就是民法的表现形式 B.民法的渊源具有规范性的效力 C.民法的渊源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有 D.国际条约虽然不是国内法,但仍然是民法的渊源 3.甲欲对楼层市自己的新房实行装修,需要在房屋所在的承重墙上打洞,甲认为在自己的地上打洞,别人无权干涉。甲的行为违反了民法中的()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4.甲知道自己的楼房旁边将建设一幢高楼,为了能有一个开阔的 视野,遂决定将现有的楼房出卖给乙;但是,甲并没有告诉乙该楼房旁 边即将盖高楼的信息,甲的行为违反了民法中() A.公平原则 B.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C.平等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5.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离开旅馆去车站,旅店服务员见状揪住 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 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 何认定() 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 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 C.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 D.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 6.下列选项中哪个属于民法上的主物与从物() A.鞋子与袜子 B.轮胎与汽车 C.汽车与备用胎 D.房屋与窗户 7.甲与妻乙携5岁的女儿丙和70岁的老父丁一起去春游,不幸4人在乘坐缆车时坠人山谷无一生还。又无法确定他们死亡的先后顺序,如果他们都有继承人,推定谁先死亡()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自测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我国民法规定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 C ) A.十周岁 B.十六周岁 C.十八周岁 D.二十周岁 2.个体工商户对外承担( B ) A.有限责任 B.无限责任 C.连带责任 D.按份责任 3.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牛合同。甲将牛交付乙,乙宰杀牛后得牛黄100克,卖后获价款8千元。甲、乙就该牛黄款发生争执。依法律规定,牛黄款应归( C ) A.甲所有 B.甲、乙平分 C.乙所有 D.甲、乙共同共有 4.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享有追认权,这种权利属于( D ) A.请求权 B.支配权 C.抗辩权 D.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5.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还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 C ) A.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B.代理人承担责任 C.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D.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6.甲委托乙购买“牡丹”牌电视机一台,乙到商店发现“海信”牌电视机正在举行产品促销活动,其中一款与甲所要求的相比,物美价廉,于是,就买了该款电视机。乙的行为( C ) A.有效,因其符合甲的利益 B.无效,因其违背了甲的意思 C.效力未定,有效与否由甲决定 D.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7.甲乙两人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如甲的儿子毕业后回来工作,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终止”。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 A ) A.肯定解除条件 B.否定解除条件 C.肯定延缓条件 D.否定延缓条件 8.民事主体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称为( B ) A.荣誉权 B.名誉权 C.身份权 D.隐私权 9.下列权利中,属于人格权的是( B ) A.亲权 B.肖像权 C.监护权 D.配偶权 10.某地一悬挂多年的大型广告牌被大风刮落了一块钢板,砸伤行人甲,花去医药费1600元。对该损害,应由( A ) A.广告公司承担责任 B.甲自己承担责任 C.广告公司和甲分担损失 D.广告公司承担主要责任,甲承担次要责任 11.某一暂停施工的建筑工地因为积水而形成一个较大的水坑。乙12岁的儿子下水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确立该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为( A )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严格责任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

2019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模拟试题及答案(1)

2019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模拟试题及答案(1) 一、单项选择题:第1 -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 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 ) A.物 B.行为 C.智力成果 D.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2.支配权和请求权划分的依据是 ( ) A.行使权利的人不同 B.权利的客体不同 C.法律规定不同 D.权利的作用不同 3.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提供的质押物所享有的权利 ( ) A.从权利 B.请求权 C.主权利 D.抗辩权 4.对民事权利的最基本的分类是 ( ) A.人身权和财产权 B.支配权和请求权 C.物权和债权 D.主权和从权 .5.以下行为中属于单方民事行为的是 ( ) A.代理行为 B.赠与行为 C.自己决定买彩电的行为 D.放弃继承的行为

6.对诉讼时效已过的权利人的请求,债务人能够提出抗辩的是( ) A.同时履行抗辩 B.先诉抗辩 C.不安抗辩 D.永久抗辩 7.最长的诉讼时效期(即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其开始的时间是 ( ) A.权利人知道或理应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 B.权利受到侵害时 C.权利人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 D.权利人理应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 8.人身权作为专属权 ( ) A.不能转让 B.能够转让 C.不能够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D.不得有偿转让 9.人身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所以 ( ) A.它是每个民事主体都享有的 B.它不是每个民事主体都享有的 C.公民和法人的人身权范围是一样的 D.死人的名誉能够任意损害 10.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上物的是 ( ) A.月球 B.着作权 C.债权 D.货币 11.依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应归下列选项中谁所有( )

2020年成考法学民法必背考知识点汇总专升本(供参考)

民法 第一部分总论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民法的渊源:制定法,习惯(四)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上:实施之日起,废止之日止,无前溯力 2,空间上:我国驻外有效 3,对人:在我国的外国人有效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指经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产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国家),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权益),内容(权利与义务)(二)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 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人的生死、不可抗力、意外等),行为(签合同、代理等) 3,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几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三)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2,民事权利的分类 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人格权(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身份权(抚养监护) 支配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请求权:债权、人身权上请求权等 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抵销权等抗辩权:永久抗辩、延期抗辩 绝对权:对世权,所有权、人身权相对权:对人权,债权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1,公力救济:请求国家进行保护 2,私力救济 (1)自卫行为:正当防卫(不法侵害正在发生针对侵害人不过度)、紧急避险(重大危机人身财产紧迫不得已不过度) (2)自助行为:自己权利受损且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适于请求权的实现不过度(五)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1,概念: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民事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某种利益而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2,分类: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三、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概念:指一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自然

2018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精选试题与答案五

2018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精选试题及答案五 一、选择题:1~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的,将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王某与刘某结婚4年后,已生一子王乙。2004年7月5日后,王某开始音讯全无,生死不明。若干年后,其妻刘某向法院中请宣告王某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判决。刘某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法院应予受理的最早申请E1期是() A.2008年7月5日 B.2008年7月6日 C.2006年7月5日 D.2006年7月6日 答案:B 2.甲15周岁因有某项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的协议。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 A.该转让协议有效 B.该转让协议效力未定 C.该转让协议无效 D.该转让协议可撤销 答案:B 3.在下列各类的法人中,具有意思机关的是()

A.股份有限公司 B.国务院 C.公安局 D.县人民政府 答案:A 4.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人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 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5.依民法原理和现行民事法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清算法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清算法人具有与原法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C.清算法人仅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 D.清算法人仅具有资产清理的民事行为能力 答案:C

最新北京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真题及答案

最新北京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真题及答案民法 第I卷(选择题,共70分) 一、选择题:1—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是【】 A.网购 B.聊天 C.开车兜风 D.在家吃饭 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企业法人终止原因的是【】 A.企业法人解散 B.企业法人违约 C.企业法人被撤销 D.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 3.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A.法理 B.法院判决 C.仲裁裁决 D.习惯 4.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网友关系 B.恋爱关系 C.合同关系 D.上下级关系 5.诉讼时效中断后,诉讼时效期间【】 A.不再计算

C.继续计算 D.届满 6.甲、乙两人出资设立了一个普通合伙。甲、乙对该合伙的债务承担【】 A.无限按份责任 B.有限按份责任 c.无限连带责任 D.有限连带责任 7.《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该规定体现了民法的【】A.平等原则 B.诚信原则 c.公平原则 D.公序良俗原则 8.下列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是【】 A.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B.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双方代理 C.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 D.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9.甲要求乙向其支付欠款。该权利属于【】 A.支配权 B.形成权 C.请求权 D.抗辩权 10.宣告自然人失踪的条件之一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A.3个月

C.1年 D.2年 11.表见代理的后果是代理行为【】 A.无效 B.可撤销 C.有效 D.效力待定 12.下列选项中,属于流通物的是【】 A.枪支 B.汽车 C.麻醉药品 D.河流 13.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该担保方式为【】 A.抵押 B.保证 C.留置 D.质押 1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物权客体的是【】 A.房屋 B.自来水 C.电力 D.月球 15.继承人继承房屋的,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为【】 A.继承开始时

2020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模拟题及答案(1)

2020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模拟题及答 案(1) 2020 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模拟题及答案 (1) 1.一般人格权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概括性权利,通常包括 ( ) A 人身自由 B 生命健康权 C 人格尊严 D 人格独立与人格平等 2.下列属于不动产的有 ( ) A 水井 B 人才招聘会上临时搭建的展棚 C 天安门广场上的人民英雄纪念碑 D 北京市在公路上搭建的过街天桥 3.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况,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登记并进行公告的是 ( ) A 分立 B 合并 C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 D 变更名称 4.下列物中,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有 ( ) A 水流 B 文物 C 矿藏 D 森林 5、下列各项权利中,属于人格权的是 ( ) A 生命权 B 肖像权 C 名誉权 D 荣誉权 6、下列事由中,可以引起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有( ) A、权利人提起诉讼 B、不可抗力 C、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 D、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7.下列客观现象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的有 ( )。 A 试管婴儿出生 B 失踪人下落不明 C 病人死亡 D 克隆 羊的出生 8.下列物中,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有 ( ) A 水流 B 文物 C 矿藏 D 森林 9、下列属于法定孳息的有 ( ) A、房屋

租金 B、迟延支付的利息 C、贷款利息 D、合同价金 10、下列各项权利中,属于人格权的是 ( ) A 生命权 B 肖像权 C 名誉权 D 荣誉权参考答案 1、 ACD 2、 ACD 3、 ABCD 4、AC 5、 ABC 6、 ACD 7、 ACD 8、 ABCD 9、 AC 10、 ABC

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考试民法真题与答案

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考试民法真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35个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在每个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 第1题单选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 ) A.民法的溯及力 B.民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C.民法的适用对象 D.民法的生效时间 【答案】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民法的空间效力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什么地域内适用,即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第2题单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不包括( ) A.主体 B.内容 C.形式 D.客体 【答案】C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就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具备的因素。民法学把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概括为主体、内容和客体,不包括形式。 第3题单选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特殊诉讼时效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以下4种情况适用1年诉讼时效:(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因此,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第4题单选甲向乙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还款。乙向甲主张的权利属于( ) A.请求权 B.形成权 C.支配权 D.抗辩权 【答案】A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请求权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请求权,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由基础权利产生,根据基础权利的不同,可分为债权上请求权、物权上请求权、人身权上请求权等。本题乙向甲主张的权利是典型的债权请求权。 第5题单选乘人之危所订立的买卖合同( ) A.有效 B.可撤销 C.无效 D.部分有效 【答案】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包括:(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2)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订立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因此,乘人之危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第6题单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 ) A.有效

2017成人高考民法章节知识点:民法概述

2017成人高考民法章节知识点:民法概述第一部分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理论分类 (1)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名称不叫民法但性质上属于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狭义的民法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也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传统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一般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五编内容。 《民法通则》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民法通则》把总则和分则贯通加以规定,只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和商法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中,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在民法典之外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典,商法规范是民法的特别法。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民法典之外另有商法典,商法典有不同于民法典的特点。我国基本上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商法典,但有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商事法。 (5)公法和私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是按照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主体范围的不同来划分的。一般认为,保护国家利益,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法律为公法。保护个人利益,调整公民之问关系的法律为私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二条对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做了明确规定即:“中华

2020成人高考民法必备知识点(最新)

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 概念:指一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 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指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地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平等性,权利义务统一性,范围内容的广泛性,不可转让性,普遍性 时效:始于出生(户籍证明确认,次者医院出生证明)终于死亡(包括宣告死亡)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 特征:由法律进行规定,与公民的年龄智力状态相联系,非法定条件程序不得限制取消 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以上,16-18岁有劳动收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岁以上未成年,不能完全辨认精神病)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岁,不能辨认精神病)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程序: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书附公安机关书面证明,公示3个月 效力:财产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代管,或法院指定代管人(重新出现,应撤销宣告归还财物) 宣告死亡

条件: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为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第一,配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兄弟姐妹,祖父母等),法院宣告 程序:住所地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申请书面形式 效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婚姻关系自然解除,财产按遗产继承,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撤销:被宣告死亡期间进行的民事行为有效,有权返还财产,配偶没有再婚的可以恢复,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收养的不能自行恢复 (五)监护 概念: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特定财产权利而由公民或社会组织予以监督、管理、保护的制度 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其他人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监护人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管理财产,代理参加民事活动,教育和照顾,代理进行诉讼

201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物的概念与特征

201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物的概念与特征物的概念与特征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有于人体之外,为人力所能控制且能够满足 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存有于人体之外 现今民法上的物具有非人格性,所以只能存有于人体之外。在实 际生活中,与人体不可分离、以保持人的身体运行功能的以人工连接 在身体上的物,如假肢、心脏起搏器等,应视为人体的一部分,不得 视为物。但是,已经与人体相分离并且独立化的人体的一部分,例如 拔除的牙齿、捐献的血液、或者其他人体器官——在其不是为了保持 被取出人的身体运行功能或者不是为了将来再植入其身体的时候—— 能够作为物权的客体即物。当从某人身体上分离出来的器官或者血液 被移植到他人体内时,它重新成为该人身体的一部分而丧失物的属性。 (2)为人力所能控制 物权的特征之一就在于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如果物权的客体 不能为人力所控制,则物权就没有存有的实际意义。所以,那些不能 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如日月星辰等,只能成为物理学意义 上的或者哲学意义上的物或者物质,而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3)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 民法上的物,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 的需要。因为法律上设定物权,是为了使物权人能直接享受物的利益 或者从中满足一定的需要。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能够分为物质生活需 要和精神生活需要。具有经济价值和用途的物,能够满足人们的物质 生活需要,能够成为民法上的物。同样,具有精神价值,如文化价值、情感价值等的物,能够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要,也能够成为民法上 的物。前者如房屋、地产等,后者如父母的遗照、婚礼的录像制品等。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 间接代理 显名的间接代理:(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2)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合法有效;(3)第三人在订约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原则上,显名的间接代理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作为例外,也可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 隐名的间接代理:(1)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行为;(2)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合法有效;(3)第三人在订约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原则上,隐名的间接代理订立的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 有两种情况涉及委托人: 1.合同订立后,因第三人原因致使受托人不对委托人履约的,受托人应尽披露义务,此时委托人取得介入权,而第三人取得抗辩权。 2.合同订立后,因委托人原因致使受托人不对第三人履约的,受托人有披露义务,第三人取得选择权(向委托人或向受托人主张权利)。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设立条件: 1.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出资的转让: 1.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冏怠)其他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事务的执行: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0成人高考民法必备知识点

2020成人高考民法必备知识点 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 概念:指一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 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指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地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水平 概念: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平等性,权利义务统一性,范围内容的广泛性,不可转让性,普遍性 时效:始于出生(户籍证明确认,次者医院出生证明)终于死亡(包括宣告死亡)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水平 概念: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 特征:由法律实行规定,与公民的年龄智力状态相联系,非法定条件程序不得限制取消 种类:完全民事行为水平(18岁以上,16-18岁有劳动收入),限制民事行为水平(10岁以上未成年,不能完全辨认精神病)与无民事行为水平(不满10岁,不能辨认精神病)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程序: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书附公安机关书面证明,公示3个月 效力:财产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代管,或法院指定代管人(重新 出现,应撤销宣告归还财物) 宣告死亡 条件: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为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第一,配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兄弟姐妹,祖父母等),法院宣告 程序:住所地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申请书面形式 效力:民事权利水平和民事行为水平终止,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财产按遗产继承,有民事行为水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 行为有效 撤销:被宣告死亡期间实行的民事行为有效,有权返还财产,配 偶没有再婚的能够恢复,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收养的不能自行恢 复 (五)监护 概念: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水平人或限制民事行为水平人的人身 和特定财产权利而由公民或社会组织予以监督、管理、保护的制度 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居委 会村委会同意的其他人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监护人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管理财产,代理参加民 事活动,教育和照顾,代理实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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