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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基本原则适用的现实与冲突

刑法基本原则适用的现实与冲突
刑法基本原则适用的现实与冲突

刑法基本原则适用的现实与冲突

作为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和刑法适用中的刑法基本原则,是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其三项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是我国刑事司法变得更规范文明的同时也具有不可避免的在实际应用中与现实的冲突。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根基在于三权分立和心理强制学说。这个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但经过几年的实践,逐渐显现出我国刑法典在罪刑法定原则方面的缺陷:我国刑法典中有些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法律规范表述模糊的条例。例如:刑法规定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中的“行凶”一词就比较模糊。刑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显著”、“不大”不是精确用语,因而很难分清什么犯罪情况是“显著轻微或“危害不大”的。法律应创设一些概括性的规定,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典对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法律惩处出现了盲区,例如,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用硫酸伤害北京动物园黑熊的事件就出现了适用罪名的法律空白点。对于刘海洋的行为,有的学者认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有的学者认为构成“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罪”,有的学者认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但仔细分析,刘海洋的行为在客观上都不符合这些罪名的构成要件,这种思维是明显的有罪推定,是与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相违背的。

从以上可以看出罪刑法定原则在现实应用中的一方面冲突和不完备。而其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大概看来,有以下几方面主要原因:首先,对于法条的理解是因人而异的,对同一法条的不同理解,将导致其不同的法律适用后果,其原因是受成文法的特性的影响。成文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本,法律条文是用语言文字表述的,而语言文字具有多义性和模糊性特点,往往因为法官自身素质和受教育程度的差异而导致其对刑法条例理解的不同,从而造成适用刑法的差异,甚至出现适用法律错误的严重问题。其次,由于刑法典的若干条文只存在命令性规范而未设置惩罚性规范,从而不仅使得条文本身变得毫无意义,导致违法不能究的情况。例如1997 年刑法典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但是,对隐瞒不报的,刑法典却没有规定惩罚性规范。有学者将此种立法规定称之为“无盾立法”,即没有惩罚性规范作为后盾的立法。这无疑使罪刑法定原则处于尴尬的境地。最后,法无明文规定难处罚,其原因是社会生活复杂性以致超出法律规定的一些社会现实层出不穷,很多社会现象超出人们想象,犯罪形态花样翻新,因刑法无明文规定而不能处罚,处于尴尬的境地。同时,随着科学发展而出现的高尖端科技犯罪行为,科技发展新颖性的影响使得部分超出刑法规定不能依法定罪量刑。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和刑法的相对稳定性,造成新型案件难以依法处罚。

由以上现实的不足及其原因分析中找出一些解决罪刑法定原则的局限性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首先,大力加强刑事立法解释工作,这是解决众多法无明文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问题的重要举措。其次,刑法条文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为了使抽象的法条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以适应变化多端的社会生活,就需要对刑法规范进行解释。司法解释是为了使相对稳定的法律与变化的社会之间架起稳定桥梁,具有极大的重要性。

正如世界上任何事物都不能尽善尽美一样,现有的法律也不可能包容万象,而且随着历史发展,人们的社会活动也会发生新的变化,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新的犯罪行为,因此,应根据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对法律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完善相关法律,避免出现法律漏洞,

出现法律依据不充足的情况。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法定基本原则之一,在刑事法律适用的各个阶段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充分理解并具体应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非常重要。它对于罪行的判定以及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然而现实生活中该原则的应用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1 重定罪轻量刑导致的罪责刑关系不对称:长期以来,我国审判机关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一贯重视对案件的定性,而对量刑工作的重要性,部分法官则不够重视。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地存在着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认为只要定性准确,在量刑幅度内多或少判几年无关紧要。基于该认识,二审法院在处理上诉、申诉案件时,就形成了不成文规则,即只有定性错误或者量刑畸轻畸重才予以改判,而对于量刑偏轻偏重的,一般不予改判。这实际上就置刑事立法所设置的罪责刑对称关系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于不顾,造成实质上的罪责刑关系不对称与不平衡,形成立法上的罪责刑对称而司法上的罪责刑变异。

2重刑主义错误思想: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面积的重刑主义传统,大量法官基于反向的功利主义刑罚思想而崇尚重刑,一些法官崇尚重刑,迷信重刑的功能,认为只有重刑才能遏制犯罪,尤其是在治安形势不好的时期更应如此。这就直接导致大量犯罪行为所承受的实际刑罚,在实际的量上要远远重于基于罪责刑对称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应负的刑罚,从而导致一种实质上的罪责刑之不对称关系。

3 过度从宽处罚:司法实践中在强调重刑的同时也存在着特定时期、地区基于片面强调轻刑之功利主义的过度从宽处罚现象。具体而言,为促使犯罪人投案自首或者揭发同案犯,许多地区自行规定,如果犯罪人在某一时间界限内自首或者检举揭发同案犯的,就可以免除处罚等情况。

由上看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实际运行中存在很多问题,其具体解决办法大致有如下几点:

1 重定罪轻量刑的解决办法:

对于司法实践中所普遍存在的重定罪轻量刑之司法实际问题,应当纠正这种错误倾向,避免因司法操作而造成的罪责刑不对称这一危险情况的出现。应把准确定罪和适当量刑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理由是:定罪解决的是犯罪性质的问题,其准确无疑是体现罪责刑对称以及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重要阶段和基本保证,但只有定罪准确无量刑适当,则根本无法最终体现罪责刑对称的应有关系,也显然无法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量刑的适当应当作为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最终保证。作为现代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本来含义,也是在承认和确立犯罪的基础上,实现刑罚的合理化、适当化。也就是说,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所以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出现,其侧重点和出发点在于“刑”,而非在于“罪”,解决的是“刑”,即刑罚同犯罪之相对称与相适应的问题。因而要体现罪责刑对称,要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必须最终解决的是刑罚的适当性问题。也只有解决了罪责刑相适应问题,才能真正在司法上贯彻解决刑罚的适当性问题。

2 关于重刑主义之量刑倾向解决办法:

对于现实存在的相当普遍的重刑主义之量刑倾向,应当及时、有效地加以遏制。众所周知,重刑主义是一种极度野蛮落后的刑罚思想,是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直接对立的刑法观念。简言之,重刑主义对遏制犯罪的无力度和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破坏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无论如何殚精竭虑地翻新刑罚的花样和加重刑罚的限度,刑罚始终超越不了人类感官的限度。一旦达到顶点,则对于更有害和更凶

残的犯罪就找不出更重的刑罚作为相应的惩罚手段。第二,如果对于较轻的犯罪经常处以相对较重的刑罚,那么,行为人将会在同等量的刑罚下选择实施更为严重的和对社会侵害性更大的犯罪。这无疑将是对严重犯罪行为的鼓励。因此,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重刑主义的危害,促使每一个法官都树立起量刑公正的思想,切实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3 关于过度从宽之量刑倾向。

滥用从宽处罚的刑罚制度是极其错误的,它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破坏不亚于重刑主义。我国刑罚的报应性因素占有主要地位,功利性因素是次要的和辅助性的。因而在量刑时应当主要考虑和根据已然之罪,即主要是做到刑罚同已发生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相适应。在此基础上再考虑功利因素,如针对犯罪人再犯可能的特殊预防和针对其他人的一般预防。而且,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自首等从宽处罚的刑罚制度,是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根据的,在适用这些刑罚制度时,必然受到已实施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制约,否则将导致罪责刑失衡,有罪无刑。因此,应当合理适用从宽处罚权,合理地考虑从宽处罚情节的可能法律效力,不能无限制地扩展从宽处罚情节的效力,以维护法律的应有尊严,维护法律的既有严肃性

刑法练习题集前十章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 刑法 2 立法解释 3 司法解释 4 论理解释 5 限制解释 6 扩展解释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我国于1997年修订的刑法的生效方式是 () 。 A 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B 公布之日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 C 全国人大批准后生效 D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2 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属于下列哪种刑事法律? () A 刑法立法解释 B 单行刑法 C 刑法修正案 D 附属刑法 3 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一刑法条文中的“但书”所表述的情况是 () 。 A 对前段的补充 B 前段的递进 C 前段的例外 D 对前段的限制 4 立法解释是 () 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A 全国人大 B 全国人大常委会 C 最高法院 D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5 对于1997年刑法典第116条中的“汽车”一词,学理上往往解释为包括作为交通工具使用的大型拖拉机,这一解释属于 () 。 A 历史解释 B 当然解释 C 限制解释 D 扩张解释 (二)多项选择题 1 广义上的刑法包括 () 。 A 刑法典 B 单行刑法 C 附属刑法 D 刑法修正案 2 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主体包括 () 。 A 最高人民法院 B 公安部 C 最高人民检察院 D 司法部 3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 。 A 刑法调控范围的广泛性

B 鲜明的阶级性 C 刑法强制手段的严厉性 D 稳定性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的具体任务包括 () 。 A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B 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C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D 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ZK)〗 5 在我国对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方式有 () 。 A 刑法中用条文明确规定的解释 B 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C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实施中发生的歧义所进行的解释 D 国家立法机关工作人员撰写的刑法释义〖ZK)〗 6 从解释的方法上来划分,刑法的解释可分为 () 。 A 学理解释 B 文理解释 C 论理解释 D 立法解释 7 我国《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包括本数在内。”这属于 () 。 A 司法解释 B 文理解释 C 立法解释 D 论理解释 三、简答题 1 我国刑法的任务。 2 刑法解释的种类。(考研) 四、论述题 1 论述刑法的性质。 2 《刑法修正案(三)》对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新规定及评析。(考研)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 罪刑法定原则(考研) 2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考研) 3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我国刑法规定了法定原则,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同时规定了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和承担的相适应;死刑只适用于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这段话的空格中: () (司考)

中国古代刑法的基本原则

中国古代刑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众所周知,刑法在中国法制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理论界甚至有“法源于刑”的说法。从奴隶制社会到封建制社会,从夏商周到元明清,刑法一直都是统治国家最重要的工具。刑法原则贯穿于刑法立法、执法的始终,反映着当时的政治思想和司法理念。古代刑法的基本原则因其所处时代的政治、经济、文化不同而各具特色,但有些共同的原则却一脉相承,直至今日仍发挥着巨大的影响。本文就中国古代刑法的基本原则做简要介绍,为我们了解中国古代法制史穿针引线。 【关键词】刑事政策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刑法的基本原则影响 一、刑事政策、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 在介绍中国古代的刑法基本原则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一下中国古代的刑事政策、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 (一)刑事政策 中国古代的刑事政策主要表现为“刑罚世轻世重”理念。该理念起源于西周。周穆王时制订《吕刑》,上载“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即强调适用刑罚必须懂得轻重权变,根据社会情势确定刑罚的轻与重,既要注意刑罚适用的统一性,又要注重适用刑罚的灵活性,这样做有助于正确处理案件,也有利于制定完备的刑律。 周代之后,“刑罚世轻世重”成为历代奉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春秋时代,子产有“宽猛相济”的主张,战国时法家强调“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儒家的荀子则强调“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曹操治魏,也强调“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而明太祖朱元璋更明申此旨,称:“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可谓深得此中真谛[1]。 (二)犯罪主体 中国古代的犯罪主体可分为“化外人”、“官贵”、“良贱”[2]。

法本-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内容摘要 平等,是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价值之一,是法律正义、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和公民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自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规定“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以来,“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表达平等要求的措辞便相继进入世界上各先进国家的宪法。“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适用上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平等特权罪行法定定罪量刑

目录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渊源与内涵 (3) (一)渊源 (3) (二)内涵 (3)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容实现 (4) 三、结语 (6)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此即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本文拟就如何正确理解该原则的内容谈一下个人看法,以期能为宣扬该原则理念,维护刑法尊严,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微尽绵力。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渊源与内涵 (一)渊源 平等一词,《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含义有两个:一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的待遇;二是泛指地位平等,如平等互利或男女平等。而现代政治法律用语上的平等,源于法语“EGAL”,原是用来描述事物具有“相同”性状的形容词。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中,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家用“天赋人权”、“人人生而自由”、“人人生而平等”等主张,赋予该概念以人与人之间应该具有相同的社会政治法律地位的内涵。马克思、恩格斯在其著作中指出:“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和自己是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作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平等是法国的用语,它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也就是说,它表明人对人的同等对待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 追求政治法律上的平等是人类长久以来的夙愿。在我国,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就提出过“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在运用法律上应当“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刑无等级”“法不阿贵”、“太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而在西方,在力倡“自由、平等、博爱”的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的影响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17、18世纪开始成为一个得到社会普遍支持的政治主张和法治的基本原则。“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即“在权利方面,人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这一规定,终于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人类为之奋斗的理想变成了统治人类社会的神圣宪章。今天,这一原则业已成为了国际社会公认的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直是指导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1954年《宪法》、1979年《宪法》、1982年《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以,尽管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订以前没有关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明确规定,但强调刑法适用过程中必须“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一直是我们国家指导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1997年《刑法》的修订过程中,立法机关考虑到由于长期受封建思想影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实际上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往往还不能真正做到,故此在《刑法》中明文规定这一原则,有利于防止刑法适用中出现超越法律的特权,维护全体公民最基本的利益,所以,尽管“这个原则宪法已有规定,在刑法中再明确规定是有实际意义的。” (二)内涵 “一切人生来平等”,林肯的这句至理名言为世界各国各族人们推崇,然而,翻查历史,我们会发现,人类从未达到过绝对平等的状态。平等,是人类的理想,是和自由、公正同样至高的理想。金钱少的人希望得到更多的金钱,农村的人希望在城市里工作,诸如此类,其实是希望自己能够像他人那样生活,这便是对平等的向往。人类向往平等,源于现实存在的特权、歧视等不平等,因此,反对特权、抗议歧视成为平等要求的核心。 人类追求平等,是因为人类具有受到平等待遇的欲望。一方面,“当那些认为自己同他人是平等的人却在法律上得到了不平等待遇时,他们就会产生一种卑微感,亦即产生一种他们的人格与共同的人性遭到侵损的感觉。”另一方面,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使人们产生了这样一种意愿:对一切善的行为进行奖赏,对一切恶的行为进行惩罚,而且奖赏、惩罚的程度应当分别与善、恶的程度相均衡。因此,对一个人是奖赏还是惩罚以及如何奖赏与惩罚,不是取决于该人的地位、身份等,而是取决于其所作所为及其结果:相同的情形应

法硕资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法硕资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 (前11世纪——前771年) o西周的法律是我国奴隶制法律的完善形态,也是中国封建法律的源流所在; o在法律思想上,“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是中国传统社会“仁政”和“德主刑辅”思想的直接渊源。 o宗法制度、礼与刑的关系等,都奠定了中华法系的基础,《吕刑》、《周礼》等是中国法文化的源头。o西周的刑法、婚姻制度和司法诉讼制度,在后世的中国封建法制中都可以找到它的影子。 o西周法律代表了中国奴隶制社会法律的最高成就。 第一节西周的法律思想 一、西周法律的指导思想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1、提出背景 (1)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天命 神权思想。“恭行天之罚”《尚书?牧誓》 (2)为确定新的统治策略,对“天”进行了新的 认识: “天命靡常”(天命可以转移)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天只保佑有德之人) 2、“德”的主要内容 (1)“德”的思想的产生 “得”——战争中抓到的战俘 “德”——对战俘(奴隶)人心的收买 (2)“德”的主要内容 * 三方面:“敬天”、“孝祖”、“保民” “保民”——周人加入的新观念, 也是“德”的核心内容。 “以德配天”(敬天首先有德) “敬德保民”(敬德须先保民) 3、如何“保民” ——“明德慎罚” (1)在“以德配天”、“敬德保民”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提出的具体法律主张。 (2)要点:彰明德治,慎重刑罚, 要求以教化为主,先教后刑。 “德教”的具体内容是“礼治”。 (二)“刑兹无赦”思想 1、“敬德保民”与“明德慎罚”的适用条件: ——服从西周统治 2、“刑兹无赦”: 对于危及西周奴隶主贵族统治的行为必须严惩不赦。 二、西周法律思想的影响 1、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 2、西周注重教化,德刑并用法律指导思想的提出及具体落实,标志着西周奴隶制国家政治法律制度日趋成 熟; 3、为后世“德主刑辅”、“明刑弼教”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二节西周法律的主要形式 一、周公制礼 (一)周礼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缺陷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缺陷,障碍及其克服 (2009-03-17 20:26:15) 转载 标签: 法律 平等原则 刑法 司法 公权力 中国 杂谈 《摘要》:本文通过我国适用刑法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试图分析刑法规范在运行中所遇到的各种阻碍,以及解决方案。 关键词平等权司法独立 一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及其意义 (一)适用刑法平等原则辨析 97新刑法第四条规定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我国学界对此条规定的刑法平等原则的理解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按照主流观点,应作狭义理解,仅指司法上的平等,即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适用刑法。令一观点则认为包括司法与立法上的平等两个方面。笔者亦赞同狭义理解,但应当指出的是,依拙见造成此种分歧的原因视

为一种立法上的缺憾。如果单纯从刑法第四条来看,适用刑法平等中的适用并不能包含制定的内涵。依此理解,似乎从法条上来看,即为司法平等,并无立法平等之意。但是作为一项刑法的基本原则,它应当是贯穿于刑法始终,并且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原则,必须是刑法制定、解释、与适用都必须遵循的准则。然而照第四条来看实则与基本原则的应有之义处于互相对立的一种状态。因此,第四条其实为立法不科学的一种体现,因为它仅仅只指对待罪犯的司法上的平等,并不能涵盖公民立法上的平等,所以适用平等应改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较为恰当。 但是本文是基于适用的角度去论述的,因此在后面的论证过程中,均采取狭义理解。 (二)适用法律平等原则的沿革及其确立的意义 我国旧刑法并未明确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根据宪法33条第2款及其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由于宪法在法律体系的超然地位,任何其下位法的制定,修改,适用,解释都必须符合宪法所涵盖的精神,所以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作为一项贯穿刑法体系始终,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则是不言而喻的。 1 对于法治建设的推动 随着97年新刑法的颁布,适用刑法平等原则被明确的写入刑法典,这不仅是刑法体系的完善,更标志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向前迈进。虽然法治理论是一个非常开放的体系,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其自身也在不断扩充以及调整内部自身结构。但其核心问题无外乎两个即对公权力的限制,以及对私权利的保护。而确定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更是彰显这两点的重要性,因为刑法规范的实施主体是代表着公权力的国家机关,而适用的主体为代表私权利的人民。平等适用意味着法律为公权力的行使划定了某种界限,即有限的权力,在此界限范围内公权力行使才有效力。与此同时又为私权利(包括罪犯)提供了一个统一标准的保护。因此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可以视为法治的一项基本要求。 2 适用刑法平等对于公民自由的保护 诚如西塞罗所言:我们都是法律的奴隶,所以我们都是自由的。假如有某种力量凌驾于法律之上,成为法律的主人,那么法律就成为了它的附庸,而我们必然会被那种力量所奴役,进而丧失自我。长此以往,人民就会丧失自由,更会失去对法律正当性的期盼,在法治社会中,人们之所以信仰法律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的预测可能性。正是因为有了这种预测功能,我们才能进行一切社会交往和社会活动,甚至可以说我们任何活动都是建立在一大串我们认为比较确定的预期之上。人民通过法律这种预测可能性可以轻而易举的判断出罪与非罪的界限,从这个意义上讲,预测可能性可以视为自由的前提。但是倘若刑法并不能平等的适用或在适用过程中出现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导致区别适用,那么注定会使人民的行

刑法学复习题和答案(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 单项选择题 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C )。 A.主客观相一致B.罪责自负C.罪责刑相适应D.刑法人道主义 2.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D )。 A.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B.根据宪法C.维护主权D.罪刑法定 3.我国现行刑法一共是( B)条。 A 192条 B 452条 C 189条 D 552条 4.我国刑法在时间效力上,采取的是( C) A 从旧原则 B 从新原则 C 从旧兼从轻原则 D 从新兼从轻原则 5.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指(D ) A 14岁到16岁 B 14岁到18岁 C 16岁到18岁 D 18岁到20岁 6、下列行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B )。 A、走私毒品 B、贩卖毒品 C、决水 D、拐卖妇女、儿童 7、我国客轮停靠在美国纽约港时,德国人甲在轮船上窃取我国公民乙价值4000元人民币的财物。对本案确立我国刑法效力的依据是(A )。

A、属人原则 B、保护原则 C、普遍管辖原则 D、属地原则 8.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是(B ): A.从旧兼从轻原则 B.罪刑法定原则 C.罪责自负原则 D.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原则 9.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是(B )。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公平原则 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0.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体现了刑法的(C)原则。 A. 罪刑法定原则 B. 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C.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 罪责自负原则 ? 多项选择题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ABCD )。 A、重罪重罚 B、轻罪轻罚 C、罚当其罪 D、罪刑相当 2、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ABCD ) A、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B、刑法立法人人平等 C、刑事司法人人平等 D、任何人在法律上没有特权

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小题,每小题 2分,共 20 分) 1.以下不是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是()。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相适应原则 C.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原则 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2.我国刑法溯及力的原则采用的是() A.从新原则 B.从新兼从轻原则 C.从旧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3某甲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下列行为事实中,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是() A.发生在荒野 B.用枪将被害人打死 C.发生在“严打”期间 D.被害人是盲人 4重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本质上违反了()。 A.罪刑相适应原则 B.罪刑法定原则 C.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D.罪责自负原则 5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 )? 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B.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C.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 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 6.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 A.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B.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C.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7外国人A乘坐我国民航客机,在飞机飞行于公海上空时在飞机里对我国公民B实施伤害行为,造成重伤。对此案件,应适用( )。 A属地管辖原则 B属人管辖原则 C保护管辖原则 D普遍管辖原则 8\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决定》规定:本决定颁布后审判的案件适用本决定,其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原则是( ) A从新原则他 B从新兼从轻原则 C从旧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9当开往A国的我国国际列车行驶于B国境内时,A国公民甲某与C国公民乙发生殴斗,甲愤怒之下用刀将乙某捅死。对甲某的犯罪行为()。 A、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B、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C、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D、酌情考虑适用我国刑法 10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方面采取()原则。 A、普遍管辖原则 B、保护原则 C、属地原则 D、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小题,每小题 2 分,共20 分) 1.以下属于广义刑法()。有人认为D项不属于,故不选D项不算错 A刑法典 B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外汇犯罪决定 c刑法修正案 D立法解释 2.以下系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判断题 1.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以下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明确性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 2.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贯彻和体现。()4.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包括法定化、实定化、谦抑化、明确化。() 5.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就是在形式上坚持绝对的平等。() 二、简答题 简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三、论述题 1.试述罪刑法定原则。 2.试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立法体现。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判断题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也应适用我国刑法,这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可以在香港、澳门地区适用。() 3.对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外交代表、国有企业领导在领域外犯罪,则不分法定刑的轻重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只有犯罪的结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才能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5.关于刑法的溯及力,我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体现了从新兼从轻原则。() 6.某国驻华商社工作人员阿姆杜拉策划,参与了与国内犯罪分子走私犯罪活动。对阿姆杜拉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7.刑法施行前按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有效判决,继续有效,不属于刑法溯及力的问题。() 8.刑法施行前的行为按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且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立并未超过追诉时效的,适用刑法,刑法具有溯及力。() 9.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该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该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应当免除处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二、简答题 1.简述我国刑法中的属地管辖权。 2.简述我国刑法中的属人管辖权。 3.简述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4.简述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刑法原则

第五讲中国古代刑法原则 王宏治 1、特权原则 2、矜老怜幼原则 3、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4、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5、比附、类推的原则 6、“准五服以折罪”的原则 7、“原心定罪”的原则 8、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 9、“亲亲得相首匿”与“同居相为隐”的原则 10、自首原则 11、诬告反坐原则 12、对犯罪未遂行为的处理原则 13、对累犯与再犯的处理原则 14、关于并合论罪的原则 15、对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 16、对同谋犯罪的处理原则 17、区分“公罪”与“私罪”的原则 18、正当防卫原则 19、紧急避险原则 20、对赃罪的处理原则 21、对奸罪的处理原则 22、对教唆犯罪的处理原则 23、对复仇杀人的处理原则 24、对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25、关于“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的原则 26、关于“有利被告”的原则 27、关于“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8、关于“连坐”的原则 29、“重其种罪”与“轻其轻罪”的原则 30、时效原则 31、关于“不轻于赦”的原则 32、对“疑罪”的处分原则

一、特权原则与宗法原则 中国古代社会与世界各国的古代一样,是身份制社会,具体说是建立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社会和建立在等级制基础上的特权制社会。这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这个特点使中国古代法律以公开的形式肯定不同身份的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不同的,在法律适用上是不平等的。因社会等级的不同所造成的差异,使一些人在法律上拥有其他人所没有的特权,这就是特权原则;因血缘关系所造成的差异,使某些人相对其亲属,在法律上的地位也有所不同,这就是宗法原则。关于宗法原则,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有较比透彻的论述,在此不赘述。 特权原则在《周礼》中即有记载,即所谓“八辟”是也。《周礼·小司寇》:“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其“八辟”指:“议亲之辟,议故之辟,议贤之辟,议能之辟,议功之辟,议贵之辟,议勤之辟,议宾之辟。”辟是法的意思,以上八种人犯罪,依法享有诉讼程序方面的特权,如诉讼的提起,案件的审理,刑具的使用,刑罚的适用,以及行刑场所等方面都有一定的优待,享有与一般人不同的权利,公开实行同罪不同罚的原则。 战国时,先秦法家针对西周“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礼法原则,提出了“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法治主义原则。 秦始皇及汉初,基本上实行了这一原则,贵族、官僚在法律方面拥有的特权较小。虽然按照犯罪者的身份,在刑罚的适用上有所区别,仍存在“同罪不同罚”的现象,但是,官吏一旦触犯法律,所受笞掠不亚于常人。如韩非子、李斯在狱中所受的虐待,周勃、司马迁在狱中受狱吏的凌辱等,在秦汉时期是普遍现象。周勃以千金贿赂狱吏,方得到狱吏的指点与协助,终于使罪名得以开脱而获释。出狱后,他感慨地说:“吾尝将百万军,安知狱吏之贵也!”(《汉书·周勃传》)贾谊为此上书说: 廉耻节礼以治君子,故有赐死而无戮辱。是以黥、劓之罪不及大夫,以其离主上不远也。……今自王侯、三公之贵,皆天子之所改容而礼之也,古天子 之所谓伯父、伯舅也,而令与众庶同黥、劓、髡、刖、笞、骂、弃市之法,然 则堂不亡陛乎?被戮辱者不泰迫乎?……臣闻之,履虽鲜不加于枕,冠虽敝不 以苴履。夫尝已在贵宠之位,天子改容而体貌矣,吏民尝俯伏以敬畏之矣,今 而有过,帝令废之可也,退之可也,赐之死可也,灭之可也;若夫束缚之,系 揲之,输之司寇,编之徒官,司寇小吏詈骂而榜笞之,殆非所以令众庶见也。 夫卑贱者习知尊贵者之一旦吾亦可以加此也,非所以习天下也,非尊尊贵贵之 化也。 就是说,如果官僚、贵族犯了罪,就可以对他们任意横加凌辱的话,封建的等级观念就会发生动摇,贵族的人格、尊严是不可侵犯的,贾谊继续论到: 故古者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所以励宠臣之节也。古者大臣有坐不廉而废者。不谓不廉,曰?簠簋不饰?;坐污秽淫乱男女亡别者,不曰污秽,曰 ?帷薄不修?;坐罢软不胜任者,不谓罢软,曰?下官不职?。故贵大臣定有 罪其矣,犹未斥然正以呼之也,尚迁就而为之讳也。故其在大谴大呵之域者, 闻谴呵则白冠牦缨,盘水加剑,造请室而请罪耳,上不执缚系引而行也。其有

谈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谈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摘要:我国刑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2)任何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规定的特权;(3)对一切犯罪行为,用一律平等适用刑法,定罪量刑时不得印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的差异而有所区别;(4)任何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的保护;(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权益,应受到刑法的同样保护。 关键词: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立法体现司法适用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 我国刑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2)任何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规定的特权;(3)对一切犯罪行为,用一律平等适用刑法,定罪量刑时不得印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的差异而有所区别;(4)任何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的保护;(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权益,应受到刑法的同样保护。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领域贯彻实施的表现。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是基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刑法适用不平等的现象在现阶段还较严重。当然,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不否定犯罪人或被害人的特定个人情况对定罪量刑的合理影响。在刑事立法、司法,犯罪分子的主体情况以及被害人的个人情况,如果对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有影响,则要求在适用刑法上有所区别和体现。例如,对累犯低于其主观个性及人身危险性而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基于主体的个人情况而减免刑事责任。由此可见,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非是孤立、机械、单一化的刑法准则,它必须与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相结合,共同指导刑法适用。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在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中均有体现。 首先,我国刑法总则除第四条明文规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外,这一原则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法律制度)模拟 试卷1 (总分:62.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选题(总题数:16,分数:32.00) 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分数: 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2.西周关于婚姻的“六礼”制度中,把男家卜得凶吉通知女家订婚称为( )。 (分数:2.00) A.纳采 B.纳吉√ C.纳征 D.问名 解析:解析: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为后世历代所继承。六礼内容是:(1)“纳采”,即男家请媒人向女家送礼品提亲;(2)“问名”,即男家在女家答应议婚后,请媒人问女方的生年日月时辰,并卜于祖庙以定吉凶;(3)“纳吉”,即男家将卜婚的吉兆通知女家,决定订婚;(4)“纳征”,又称为“纳币”,即男家送聘礼给女家;(5)“请期”,即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择定婚期;(6)“亲迎”,即男子赴女家迎女方,举行结婚仪式。 3.西周时期,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被称为( )。 (分数:2.00) A.五听√ B.五刑 C.五过 D.五罚 解析:解析:五听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五听为西周时期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五过为西周时期官吏渎职犯罪的五种情形。五刑为墨、劓、剕、宫、大辟(奴隶制五刑)和笞、杖、徒、流、死(封建制五刑)。五罚属于“五过之疵”的情形。 4.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 )”。 (分数:2.00) A.禹刑√ B.汤刑 C.九刑 D.五刑 解析:解析: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五刑为墨、劓、剕、宫、大辟(奴隶制五刑)和笞、杖、徒、流、死(封建制五刑)。5.西周时期明确对惯犯和偶犯作出了区分,西周把惯犯称为( )。 (分数:2.00) A.眚 B.非眚 C.非终 D.惟终√ 解析:解析:西周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区分为非眚和眚,将偶犯和惯犯区分为非终和惟终。 6.我国的赎刑制度最早起源于( )。 (分数:2.00)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 第一章刑法的概说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分为普通刑法、单行刑法、特别刑法等种类。 刑法的解释主要分类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论理解释与文理解释。。 刑法具有三个机能:保障机能、惩罚机能、保护机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简单的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设置的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其要求主要有:明确性原则、禁止类推、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排斥习惯法、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就应当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和罪轻、刑事责任的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这里还涉及到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等问题。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主要指刑法在领水、领陆和领空中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管辖与普遍管辖四个原则。 属地原则指刑法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但要排除四个特殊情况,主要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对刑法做出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港澳台地区、外交人员(主要指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人)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和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境内犯罪。在我国船舶和航空器内的犯罪也适用刑法,还有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的犯罪也适用我国刑法。 属人原则指对我国公民的犯罪适用刑法。我国公民在国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刑法,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但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外犯罪适用本刑法。我国公民在国外受过刑事追究的,我国仍然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公民权利的犯罪,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适用我国刑法,但犯罪地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 普遍管辖,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否认犯罪分子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就应当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制史》模拟试题(3)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制史》模拟 试题(3) 导读:本文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制史》模拟试题(3),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1.西周婚姻成立的条件是()。 A.六礼 B.父母之命,媒灼之言 c.一夫一妻制D.同姓不婚 2.下列关于西周刑罚适用原则的叙述:①一人犯罪,罪及亲属;②重刑主义;③疑案从轻,疑案从敖;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⑤已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错误的是:() A.② B.①② C.④ D.③⑤ 3.关于(法经)的叙述:①《法经》的作者是燕国李悝;②《法经》中的《具法》概括了盗、贼以外的各种犯罪行为和刑罚;③《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④《杂法》、《捕法》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⑤《法经》是中国历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不正确的有:()。 A.① B.①②④ C.⑤ D.③ 4.《法经》之中,统一规定各篇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类似于

现代刑法总则篇的是()。 A.囚法 B.杂法 C.具法 D.捕法 5.下列关于商鞅变法的说法正确的是()。 ①废除世卿世禄制,奖励军功,奖励耕织 ②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统治 ③实行连坐制度 ④"废井田,开阡陌,民得买卖" A.①② B.②③ c.③④D,①④ 6.下列关于秦胡刑罚的叙述:①髡是剃去犯人胡须的耻辱刑;②赎刑是判处犯人缴纳财物的刑罚;③"具五刑"是一种肉刑;④"定杀"是一种死刑,"令人站而斩之";⑤赀刑是一种以罚金,罚物为主的刑。正确的是()。 A.① B.②③④ c.⑤D.①③ 7.为加强官吏的镇压职能,汉制定了()。 A.左官律 B.沈命法 C.事国人过律 D.见知故纵法 8.汉律中关于亲属间有罪相互隐匿,无条件作免罪处罚的情况有:() A.子匿父母 B.孙匿祖父母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定稿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年级11春法本 学生姓名周凯 学号 1134001207743 指导老师连欣怡 2013年11月08日

论文提纲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概述 二、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涵义; 三、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区别对待的关系 四、中国社会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刑法的适用有悖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原因。 (一)、立法本身的原因导致犯罪构成和刑罚处罚相对不公平 (二)、由于刑期幅度偏大导致量刑不公平 (三)、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也导致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存在难度 (四)、法官素质参差不齐以及枉法裁判的存在,导致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存在困难 (五)、新闻媒体、网络的运用也可能影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体制设置存在问题 (七)、经济原因也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打折 五、实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举措 (一)平等的保护 (二)平等的定罪 (三)平等的量刑 (四)平等的行刑

内容摘要:如何理解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成为学习刑法的首要任务之一,我们在分析国内外学界各种不同理论的基础上,对其予以详尽的分析,从而达到正确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刑法适用中的具体体现。其实质是刑法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既不允许任何人有特权,也不能对任何人搞歧视。由于立法的原因、人为因素和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导致刑法面前不平等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要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方面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本文指出要做到法不阿贵,一视同仁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目标,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刑法人人平等公平区别对待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概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1]这思想虽然很好,但却无法实施,因为它的平等是以维护等级制度为前提的,与现代所提倡平等原则的精髓所背离。近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随着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兴起而兴起的,其中的代表人物是法国的卢梭。卢梭说:“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2]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作为一个原则被资产阶级以宪法的形式确立,现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已被世界上大 部分国家所接受,成为许多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性原则,也是评判“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准之一,并被联合国宪章所吸纳。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我国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虽然在 1954年宪法中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在《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文件中予以了重申。但随着“左”倾思想的泛滥,1975年宪法和 1978年宪法则将此原则删除了。后来又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在1982 年宪法中予以了恢复。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刑法中予以重申的是在 97年新刑法修订时。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不是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刑法所特有的,而不是和其他部门所共有的”,[3]即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而不能将它同部门法的特殊原则相混淆。另一种观点认为:“共性是寓于个性之中并通过个性而存在”的,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应该首先是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然后才能上升为一般原则的,进而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4]笔者认同后者的观点,原因在于: (一)、从法阶上讲宪法是最高级别的,刑法是宪法的下位法,在刑法中体现宪法的原则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公元前11世纪—前771年) 重点、难点: 一、西周“明德慎罚”法律思想的产生及其内容; 二、周礼、《吕刑》及礼与刑的关系; 三、宗法等级制度与刑事、民事法律内容; 四、司法机关体系的建立和诉讼审判制度的特色。 商末统治日趋腐败,社会危机不断加剧。为了挽救垂死命运,殷纣王变本加厉,以严刑峻法疯狂镇压民众,社会矛盾空前激化。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起兵灭商,建立周政权,定都镐京,史称西周。到公元前770年平王东迁洛邑时止,西周共传十一世十二王历时二百余年,成为继夏商之后的一个十分发达的宗族城邦制国家。它所确立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和礼刑并用的法律体系,是中国早期法制建设初步走向成熟完备的典范,直接影响到后世两千多年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春秋后期的孔子,就曾高度赞扬西周的法制文明和礼乐制度:“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他不仅毕生为恢复周礼所铸造的社会秩序而孜孜以求,并且还以西周的礼乐刑政思想为基础创立了儒家学派。 一、立法指导思想 西周政权认真总结借鉴夏商两代的历史经验教训,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指导下,通过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建立起一套礼刑并用的法制体系。 (一)“明德慎罚” 对于夏商两代的政治法律思想,西周政权既有继承又有发展。首先,它继承夏商时期的天命鬼神思想与宗教神权观念,敬事“上帝”为神,宣称自己“受天命”。如《诗·周颂·昊天有成命》称:“昊天有成命,二后受之。”《尚书·康诰》亦载:“闻于上帝,帝休,天乃大命文王。”“二后”即指文、武二王;“帝休”则指“上帝”赞扬文王的政绩。西周效法夏商两代,不仅宣称自己“受天明命”,而且同样祭出“行天之罚”的大旗。 在坚持“天命”、“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的同时,西周统治者也从夏商周三代的政权更迭中发现一个问题,即同样是“受天命”的夏商政权,却都“命不于常”,先后走上亡国之路。如果不能及时找出夏商两代覆灭的原因,西周政权就难免重蹈覆辙,很可能也会像夏商两代那样,被另一个“受天命”的政权所颠覆。因此,必须总结汲取夏商两代的失败教训,“不可不监于有夏,亦不可不监于有殷”。从夏桀和殷纣王暴虐无道的前车之鉴中,西周统治者逐渐悟出“天命靡常”,“天命不僭”,“天命不易,天难谌”的道理,开始怀疑“天命”的神权地位,甚至大胆提出:“天不可信!”为了“祈天永命”,珍视“天命”祐助,固然应“敬事上帝”,但更重要的是“不可不敬德”。夏桀和殷纣王就是由于“不敬厥德,乃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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