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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案卷编号:

申请单位:惠州市国土资源局

项目地点:河南岸、、

、、地块

发卷日期:

主管部门: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编制单位:惠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目录

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现状

第三章规划设计要求

第四章相关部门许可要求

第五章其他要求

第六章附则

图则

附件

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来函(惠市国土资函[]号)的要求,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本《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下称《告知书》)。

第二条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是本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是办理本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国土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和国土资发[]号文件的要求,组织对本用地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出让或划拨。

第三条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是对本用地进行项目策划、总平面图设计、建筑设计、规划验收等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本《告知书》。本《告知书》包括《文本》、《图则》及《附件》三部分,必须同时使用。

第四条编制本《告知书》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年版)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河南岸号小区部分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批复》(惠府函[]号)

惠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年第九次会议纪要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惠府办[]号)

第五条本《告知书》未明确的相关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用地现状

第六条本用地位于河南岸号小区,用地编号为、、

、、、,其具体位置详见《图则》。

第七条本用地的规划和国土使用手续办理情况:年月日,惠州市南山家福实业有限公司取得本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惠府国用(),地类(用途)为商住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年月日,惠州市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本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惠府国用(),地类(用途)为商住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

第八条本用地周边情况:用地北侧为现状金山河沿河道路,东侧为现状演达大道,南侧为红线宽度米的规划道路,西侧为红线宽度米的规划道路。

第三章规划设计要求

第九条用地规划要求

本《告知书》采用“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即计算指标用地界线范围内的用地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有关技术经济指标。本用地的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和范围详见《图则》。

第十条用地性质:和地块为(公园绿地),、和地块为(二类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块为(服务设施用地)

第十一条开发强度及相关要求

本用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地块计算指标用地面积为平方米;

地块计算指标用地面积为平方米;

地块计算指标用地面积为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商业服务业

设施建筑面积≤平方米,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平方米),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

地块计算指标用地面积为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平方米,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

地块计算指标用地面积为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商业服务业设施建筑面积≤平方米),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

地块计算指标用地面积为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商业服务业设施建筑面积≤平方米),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详见《图则》)建筑首层如架空作为开敞式公共停车或公共开敞空间,其面积不计入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但其建筑高度和层数须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指标;建筑物的地下室如用作停车、人防和配套设备用房,其面积不计入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配套设施要求

(一)本用地须设置无动力微型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且纳入管线工程设计。管线工程设计须与总平面图设计同步进行、同步报审。

(二)本用地须严格按照《配套设施一览表》配套建设有关设施,《配套设施一览表》中所列的配套设施不得减少数量和压缩规模,并应在总平面及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具体位置。

配套设施一览表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年版),统一纳入总平面图设计,经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道路交通要求

(一)出入口控制:本用地出入口位置及有关限制详见《图则》。

(二)宜优先采用人车分流的交通组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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