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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历史建筑,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四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确定、调整、撤销及修缮等有关事项的评审与论证。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物、房产、历史、法律和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参与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管理工作。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修缮保护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城乡建设、财政、执法、民政、工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八条拨用直管公房类历史建筑的承租人和其他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修缮标准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维护、修缮。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使用人对维护、修缮义务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于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使用人确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历史建筑,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可以向城乡规划、文物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普查,形成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成果。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文物主管部门推荐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对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初选名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征求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经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

历史建筑的初选名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历史文化街区初选名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建成五十年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风格、工程技术、结构形式、建筑材料或者施工工艺等方面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二)反映本市城市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

(三)与重大历史事件、著名历史人物或者重要历史机构相关,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或者教育意义;

(四)著名建筑师代表作品;

(五)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

(六)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

建成不满五十年,具有特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时代标志性的建(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二条按照历史建筑的历史、文化与艺术、科学技术价值以及保存完好程度,对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

一类历史建筑,具有突出代表性,结构保存完好,外部装饰与内部空间保存较为完整,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标准进行修缮,不得改变建筑外部特征与内部布局;

二类历史建筑,具有重要价值,建筑结构较为完好,外部装饰有一定遗存,不得改变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内部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允许对内部非重要结构和装饰进行适当改变;

三类历史建筑,具有一般价值,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允许对建筑内部结构和装饰进行改变。

第十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经批准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设置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第十五条依法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确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但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查勘,经初步确定后,可以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申报、确定。

第十七条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保护规划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二) 突破原有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要求;

(三) 其他不符合保护要求的行为。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市房产主管部门按照历史建筑的现状和保护要求,组织区、县(市)人民政府编制年度保护修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历史建筑修缮保护应当符合保护图则的要求。历史建筑修缮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到其他影响有损毁危险的,拨用直管公房类历史建筑的承租人及其他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按照相应保护要求立即组织抢救性保护,根据保护要求采取加固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在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标识、景观照明等外部设施,或者改造卫生、排水等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图则要求。

设置的外部设施应当与建筑外立面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0年11月2日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 第三章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第四章保护规划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 1 -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三条 (适用范围)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规划制定与实施、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主体层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护原则)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遗产,继承文化,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功能的延续性,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方式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正确处理更新改造和保护的关系。 第六条 (保护资金)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七条 (支持奖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资质管理)承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划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 第九条 (设立标准)历史文化街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比较完整的历史格局和风貌; - 2 -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二)有比较丰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 2(三)占地面积不小于2.5hm;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改造

浅谈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改造 摘要:分析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意义及开发运作等问题。并结合孔城老街的实例,提出保护设想,希望找到既有利于文化保护和延续,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改造方式。 关键词:历史街区、保护、开发 1引言 一座城市的特色,除了要有时代气息外,还要有历史文化传统。历史文化是城市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地区、一座城市悠久历史和灿烂文明的最好见证。同时,作为城市文化遗产保存最完整、最丰富的地区,历史文化街区被世代生活于此的人们倾注着很多复杂的情感。 2002年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首次被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2.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意义 2.2概念 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有一定规模的区域。《文物保护法》中对历史文化街区的界定是:法定保护的区域,学术上叫“历史地段”。 2.3意义 历史文化街区也是城市发展的重要资源,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对于建设特色城市有现实意义。文化被誉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这一点已经在很多城市的发展进程中得以证实。作为城市发展独特见证的历史文化街区,更是具有多方面的资源效应,在城市形象宣传、历史文化教育、乡土情结的维系、文化身份的认同、生态环境建设、和谐人居环境的构建等多方面具有综合的价值。 历史文化街区不仅仅是要保护构成历史风貌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还要保存构成整体风貌的所有要素,如道路、街巷、院墙、小桥、溪流、驳岸乃至古树等。历史文化街区是一个成片的地区,有大量居民在其间生活,是活态的文化遗产,有其特有的社区文化,不能只保护那些历史建筑的躯壳,还应该保存它承载的文化,保护非物质形态的内容,保存文化多样性。这就要维护社区传统,改善生活环境,促进地区经济活力。 3.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以孔城老街为例 3.1历史沿革 孔城镇位于安徽省桐城市的东部,距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春秋中期(公元前770-481年),即为桐国南部门户,扼大别山东南区域通往长江水运通道之要冲,是古代重要的军事要塞,距今2500多年。三国(公元220-280年)时期,吴将吕蒙曾屯兵于此,建筑堡垒。距今1700多年。南宋时,孔城是民间抗金要塞,著名的抗金战场。元代为大别山东侧,江淮分水岭至长江大别山边缘地区的九大商镇之一。到明代有居民600余家,清代中、后期本镇发展为旧桐城县内“枞、汤、孔、练”四大名镇之首,达到古镇发展的高峰。现存约2公里长的石板古街和古建筑群就是晚清和民初遗留下来的历史文化遗产。 3.2老街概况 孔城老街是以南北向中大街为主轴,大街呈“S”形,地势南低北高,有主街一条,横街两条,另有七巷十三弄。连同两侧各甲之间(一甲到九甲)的巷道,形成鱼刺状的外部空间结构。总建筑面积约17万平方米。 街巷弄均为麻石所铺,店铺房舍皆青砖灰瓦,颇具江南水乡特色。著名的《桐乡书院四议》,戴钧衡即作于此,它为全国书院所奉崇,并载入《皇朝政典类纂》。镇东大沙河,平沙浩瀚,极目无垠,夕阳照射,宛如白雪,故有“孔城暮雪”之称。镇西南界荻埠河,碧波粼粼,

沈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沈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沈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辽宁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家、省、市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历史建筑依法确定为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尊重历史、统一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维持社会生活的延续性,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负有保护和监督责任。区、县(市)人民政府作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主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保

障和经费支持。区、县(市)人民政府应责成具体部门或组建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办法。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保护工作,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房产、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消防、财政、旅游、宗教事务、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其来源包括: (一)市和区、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三)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四)国有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资金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

国内外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发展案例分析研究

文化是城市的灵魂,保护城市文化就是在为城市保留特色与发展的根基。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历史建筑、历史街区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城市规划管理者的重视,各级历史文物、历史风貌建筑逐步得到维护与修缮。在以土地换取经济发展、城市更新如火如荼的当下,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环境的保护越来越成为历史文化保护的重点。 一、国外经验总结 从国外的实践经验来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主要经历了3个阶段:一是单体建筑的保护,用整修的方式应对建筑的现有功能;二是环境与街区的完整保护;三是历史街区的振兴、功能复兴与经济复兴。 对于传统街区的价值保护与更新,伦敦的保护规划可以成为很好的借鉴。伦敦是一个逐渐扩张的众多城市碎片以艺术方式相结合的拼凑物,城市中许多美丽的部分各自孤立,不能与周围相融合。伦敦建设保护区的目的主要是改善和提高保护区的价值,但可以改变保护区内的建筑,以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主要规划内容包括:消除影响保护区特色的因素;积极控制新建筑的使用性质和 为地“美化”避免使用模仿材料过多、小品等。形态、建筑类型、行控制。 二、

包括居住、产业等近代建筑的保护。笔者将以北京、上海和天津的历史风貌区保护为例进行重点分析。 (一)北京经验 《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的主要特点是明确了3个层次的保护体系,即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保护,研究比较深入,因此城市的整体保护具有比较清晰的概念。1990年初步确定了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其中14个分布在旧皇城区内,7个分布在旧皇城外的内城,4个分布在外城。随后在此基础上确定了第二批15个历史文化保护区。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是系统性很强的规划,从旧城格局保护的角度提出了整体保护的要求,包括历史河湖水系、传统中轴线、皇城、旧城“凸”字形城郭、道路及街巷胡同、建筑高度、城市景观线、街道对景、建筑色彩和古树名木10个方面的内容。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和城市整体保护框架的衔接较好。注重北京的历史风貌特色,确定了以四合院为细胞、以微循环为方法的保护策略,结合人口规划、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等整体改善保护区的环境品质,通过历史文化的再现来体现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价值。这种清晰的保护系统框架为其他地区的保护规划编制提供了系统、完整的借鉴经验。 (二)上海经验 上海的保护规划从实际操作层面出发,是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的保护规划。上海加强对保护要素的调查研究与价值认定工作,将其纳入风貌区确定和保护规划编制内容中,对区域内构成风貌特征的各要素真正做到切实保护。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规划编制更多地考虑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控制保护区的各种变化和引导保护区的特征凸显及价值重现的角度进行研究编制。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是极具针对性且更为完善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的保护规划,强调整体保护,凸显城市历史遗产保护的真实意义,细化控制指标,制定适合于保护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通过规划控制,保证最大限度地保护整体风貌,确定分街坊图则,确保规划落地,建立特别论证制度,杜绝擅自 改变规划。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相比,上海的规划更多地考虑了城市更新对历史风貌区提出的新的功能要求以及合理的改造管理方式。 巴黎马莱保护区的保护规划与之相类似,但它并不是一个建设性的规划,而是在操作层面上进行研究来确定形式。新的建设可以是现代的,但必须在尺度和体量上与街区的其他部分相协调,是一种控制性规划。这种控制主要体现在建筑遗产的保护、价值重现和修复以及新建设的规定两个方面。 (三)天津历史风貌区保护的分析评价 1.规划历程。 天津是国家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素有“万国建筑博览会”的美称,对历史街区的保护历来非常严格。为了保留城市的历史脉络,抓住城市生长的根,曾多次编制建设管理保护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来保护街区风貌。 以五大道历史街区为例,1994年7月天津编制《五大道地区建设管理保护规划》,侧重于对五大道地区的建设、管理与保护。具体特点包括:第一,保护对象不仅是个体或群体的结构与外表,而且扩大到其周围的庭院、绿化、围墙、道路和小品,即城市的环境景观,保护的是风貌区的整体环境;第二,重视保护该地区的城市轮廓线,保护建筑与规划可改造地块(建筑)连接成的城市轮廓线,反映在对可改造地块提出的高度、层数、外檐形式、挑台宽度、塔楼高度与基底面积比等,都作出明确的要求与建议;第三,重视新、旧建筑协调并存的研究和设计,新、旧建筑并存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划充分考虑到改造地块的建筑形式、风格及使用对象与周围保护建筑各方面的相互关系;第四,允许三级保护建筑对其内部进行现代化改造,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第五,将部分住宅用房改为办公用房,有利于风貌建筑的养护和修缮;第六,将风貌建筑保护区与经济效益(主要是旅游收入)相联系,配合旅游增添社会、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内容,使风貌建筑不再是原始的自然状态,而是经过一定的设计变成丰富多彩的历史、文化、教育和观察活动。 随着五大道历史街区的逐步开发改造,结合具体项目又编制了以街道为基本规划对象的修建性规划,如1998年的《睦南道整修规划》、1999年的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0年11月2日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 第三章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 第四章保护规划实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护规划的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 第三章保护措施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要求 第三章调查和评估 第四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五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六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七章成果要求 第八章附则 附件一保护规划制图统一标准和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规划制定与实施、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主体层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护原则)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遗产,继承文化,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功能的延续性,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方式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正确处理更新改造和保护的关系。 第六条(保护资金)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七条(支持奖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资质管理)承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划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 第九条(设立标准)历史文化街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比较完整的历史格局和风貌;

商业街区运营手册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手册制度汇编招商

目录 第一篇—总则 (333) 1.1街区简介 (333) 1.2企业使命与理念 (555) 1.3熙南里商业街区管理办法 (666) 第二篇—招商管理篇 (101010) 2.1招商管理制度 (101010) 2.2招商操作手册 (131313) 2.3熙南里街区意向商户确认单 (181818) 2.4熙南里街区意向商铺投标函 (191919) 第三篇—宣传推广篇 (202020) 3.1商业推广活动管理规定 (202020) 3.2街区路演活动须知 (232323) 第四篇—运营管理篇 (242424) 4.1岗位职责 (242424) 4.2安全管理经济责任制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 4.3值班管理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 4.4例会管理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 4.5商户装修安全管理手册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 4.6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 4.7停车场管理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 4.8街区公共区域施工管理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 4.9公共设备设施管理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 4.10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篇—客户服务篇... 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 5.1街区商户公约.. 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 5.2房屋租金收缴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分析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 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 时间:2014年03月05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武汉魅力村镇点击:522次 1.1依据为了保护历史文化资源,规范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1.1 依据 为了保护历史文化资源,规范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3),结合武汉市历史文化资源保 护和规划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技术规定。 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依据《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 项规划》、《武汉主城历史文化与风貌街区体系规划》、《武汉市都市发展区紫线专项规划》、《武汉市主城区紫线专项规划》、《武汉市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等上位规划及本技术规定进行编制。 1.2 作用 本技术规定是结合武汉市历史保护的特点,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 50357-2005)》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内容的深化。编制完成的保护规划和修建 性详细规划将作为武汉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1.3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武汉市主城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及传统 特色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其他历史文化资源集中的区域可参照本技术 规定执行。 1.4 规划编制组织、审批、修改程序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并征求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修建性 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50357-2005) 1总则 1.0.1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l.0.3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l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0.4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0.5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0.6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 1.0.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1.0.8对确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和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 1.0.9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 1.0.1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历史文化名城 historic city 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

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的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的保护——以开封市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为例 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名城历史文化和风貌的体现,而其中的历史建筑是构成历史文化街区的主体,历史建筑的数量也是确定历史文化街区最重要的依据. 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研究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本文以开封市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为例,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提出建议. 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以修缮和改善为主,即不改变其外部历史风貌,对其内部结构,空间布局,内部设施,使用功能做适当的变动,以达到永续利用的目的,鼓励有利于保护的各种使用功能,引用市场机制解决历史建筑的保护、维修、臵换等,探索出适用于历史建筑的保护新路. 项目概况 开封市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位于开封市老城区东偏北的区域,是老城区内划定的两片历史文化街区之一,相邻周边用地多为未经改造的低层民居,建筑风格及色彩,空间尺度上较为协调,保持着良好的古城风韵.双龙巷传统民居保护区以北方古城传统四合院住宅形式为主,是清末民初民用建筑的典范,较好地保留了当时的居住格局,在开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具有相当重要地位.

居住在双龙巷的居民几乎人人皆知双龙巷的故事,相传宋代皇帝赵匡胤, 匡义两兄弟曾住该巷,古代皇帝称真龙天子,故得名后人在双龙巷西口两侧各筑一龙头以示纪念.后开封城几遭破坏,现在仅存在的一个龙头为清代所建,其表面虽已斑驳,却依然是附近居民的骄傲. 保护范围及价值 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是域,其核心保护区范围北至水车胡同,轱辘湾街一线,南至朝阳胡同,东至塘坊口街,南聚奎街,屈家胡同一线,西护面积16l7公顷.建设控制区范围北至以开封市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为例延寿寺街,南至财政厅东街,平等街一线,东至内环东路,西至北道门,右司官口,北兴街一线,面积侣.8 公顷. 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价值是以双龙巷、双井巷为代表的开封古城内保存最完整、规模最大的传统居住街区. 历史建筑集中,风貌相对完整.留存较多的有传统特色和文革历史特色的民居院落,有关于赵匡胤、史可法等传说。规划要点搬迁区内所有工厂,为街区保护提供发展用地.恢复僧忠亲王祠、史可法祠等历史古迹.最大范围的保护双龙巷街区历史风貌完整的区域,积极修缮历史建筑,改善居住环境.划定有价值的历史建筑为保护建筑,重点修缮,并整治建设周边环境,改造基础设施,尤其道路改造及宅院内部给排水工程改造. 公认的三个历史街区的核定标准:历史真实性、生活真实

将军庙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将军庙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一、规划范围 南至泉城路,北临大明湖路,东至鞭指巷,西临太平寺街、西城根街,总用地面积16.08公顷。 图1 现状航拍图 二、规划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生活延续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引导商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指导思想 规划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加强引导,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按照“政府主导,居民参与,实体运作,小规模、渐进式更新”指导思路开展工作。 四、规划目标 1、保护街区整体空间格局和历史风貌,尤其是体现街区价值特色的传统街区风貌,包括:具有济南“城泉共生”特色的传统居住区;济南古城多元宗教信仰的文化中心;多类型建筑集中展示区;济南古城内中西文化交汇融合、商贸交流繁荣之地。 2、保护街区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保持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居住功能为主,使其成为城市发展历史的见证。 3、整治街区环境,完善基础设施配套,优化人居环境,促进社区健康发展,使其成为传统居住文化突出的特色社区。 4、结合街区现状情况,综合研究符合街区特点的规划实施模式,提出规划实施建议,加强保护规划中提出的对街区保护与整治措施的可行性。 五、街区价值与特色 作为济南古城现存的保留较完整的、最具传统特色的地区,将军庙街区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研究方面的极高价值。街区是古城的传统居住区;街区还集中了大量宗教建筑,是中西

文化交流繁荣的区域;街区内整体风貌保存尚好,传统街巷空间基本保留完好,名泉水体、大树丰富,建筑遗产多样。将军庙街区的总体价值为: 1、将军庙街区是具有济南“城泉共生”特色的传统居住区之一; 2、将军庙街区是济南古城宗教建筑分布最为集中,同时最能体现多元宗教信仰的文化中心; 3、将军庙街区建筑类型多样,体现了中西建筑精湛的建造技艺; 4、将军庙街区是济南古城内中西文化交汇融合、商贸交流繁荣之地。 六、保护内容及保护要素 本规划从物质文化遗存要素和非物质文化遗存要素两部分确定保护内容及各项保护要素。其中物质文化遗存要素包括传统格局、传统街巷、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泉水历史文化遗存、历史环境要素等七个方面;非物质文化遗存要素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优秀传统文化要素和与泉水相关的优秀传统文化要素。

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1─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规〔2008〕110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规划局、建设局,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为加强对全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提高全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我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从2008年6月1日起试行,请结合当地的实际组织实施。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给我厅城乡规划处。 联系人:方芳 联系电话:025-********(兼传真) 江苏省建设厅二○○八年四月八日 ─1─目录 一、总则 1.目的 2.适用范围 3.规划编制的依据 4.规划编制的原则 5.规划的层次定位 二、保护规划编制管理

1.规划编制组织 2.编制单位的资质 3.规划审批 4.规划修编 5.公众参与 三、保护规划文本大纲内容 1.规划总则 2.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利用 3.用地、人口与空间规划 ─2─ 4.交通与市政设施规划 5.技术指标与经济测算 6.实施政策建议 四、保护规划成果内容与要求 1.保护规划成果内容 2.保护规划成果要求 五、保护规划技术指引 1.历史研究 2.现状调查与评估 3.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 4.用地、人口与空间规划

5.交通与市政设施规划 6.技术指标与经济测算 7.规划实施政策建议 ─3─ 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导则 (试行) 一、总则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全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的指导,规范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中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及其管理工作。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可参照执行。 3.规划编制的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规; 3.2《城市紫线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 ─1─3.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等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3.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历史街区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86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 3.5城镇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以及相关上位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 办法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已经第16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29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4年10月15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第四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下列内容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一)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深度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并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不得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第九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杭州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及思考分析

杭州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及思考 摘要:历史文化街区赋存大量弥足珍贵的历史文化遗迹,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城市文化的重要载体,它们在保护名城肌理,延续城市历史文化等方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更好地进行历史街区的保护与更新,对正处于快速城市化中的我国大多数城市来说,已成为一个急需探索和解决的难题,杭州是首批国家级的历史文化名域,其具有的文化底蕴已无法估量,面对时代飞速发展的这一现象,对于杭州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也有了一定的难度,怎样使得这座古老的城市符合现代发展的脚步,也是我们所要考虑的问题,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我们又该做出怎样的具有实质性的工作。 关键词:保护、改造、基础设施、文化街区 一、引言 杭州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全国重点风景旅游城市,我国七大古都之一市区已公布保护历史文化街区10处,保护面积超过400公顷。自1999年开始,杭州陆续组织实施了多处历史文化街区综合保护工程1,这些街区分布在城市不同区域、文化内涵各具特色、现状情况各不相同,经过十余年的以政府为主导的强力推进实施,这些街区的保护与整治工作均已完成。杭州市将历史文化作为城市的最大“卖点”,对城市文化保护的深度和广度已较为深人,在取得宝贵经验的同时也收获了许多教训杭州的实践体现了在复杂的外部环境影响下,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种种矛盾与无奈抉择,笔者曾经参与了多个历史街区的规划设计和实施设计工作,下面就此谈些体会。 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历程及总体情况 1996年编制的《杭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首次确定了小营巷、中山路、湖边村、清河坊4个历史文化街区。随着对名城保护的加深和保护范围的扩大,2001年又增补了北山街等3个历史街区,2003年修编的《保护规划》确定了10处重点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还推荐了13处拟保护的历史地段。2004年11月,市政府颁布《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历史文化街区作了明确定义:文物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以杭州清河坊为例

1681.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以杭州清河坊为例 魏祥莉 【摘要】在2008年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明确了“历史建筑”的保护概念,是我国遗产保护的一大进步,也是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的重要补充,并把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作为历史文化街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但历史建筑的保护不同于文物保护单位,具有一定灵活性。本文以杭州清河坊内的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再利用方式为例探讨如何保护和延续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建筑,使之具有活力。历史建筑需要在充分尊重历史的基础上,从自身价值出发,因地制宜,进行适应性保护,并尽可能的延续原有功能,若原有功能已经消失或衰败,则可结合所在历史文化街区的功能特点,进行适当的调整,合理利用。 【关键词】历史建筑;保护;利用;适应性保护;城市活力 由于我国历史文化街区通常位于城市中心,保护和开发压力很大,而其中的历史建筑通常原有的基础设施比较落后,建筑质量比较差,很容易在重开发的浪潮下被拆除或拆除重建,造成“建设性破坏”;或者为满足旅游开发的需要,而破坏原有风貌,造成“保护性破坏”。 尤其在我国2011年的历史文化名城大检查中,将历史建筑的相关情况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依据之一,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数量;历史建筑的保护情况;以及对历史建筑进行建档、挂牌保护的比例;历史建筑修缮改造资金是否列入本级财政预算。1从检查结果来看,在被查的110个名城中,历史建筑有11203栋,有30个城市没有登记历史建筑,大多数名城没有由政府公布历史建筑;有的名城对历史建筑概念不清,与文物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混淆2;或者为了应对检查,而临时公布一批历史建筑,或者缺少保护标志、档案建立等。 因此从目前来看,我国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仍存在大量问题,包括概念混淆、认识不足、 1来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 2《关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的总结》。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已经第16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29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4年10月15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第四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下列内容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一)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

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深度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并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不得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第九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第十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保护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存在问题; (二)确定总体保护目标和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 (三)提出总体保护策略和市(县)域的保护要求; (四)划定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的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的保护——以市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为例 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名城历史文化和风貌的体现,而其中的历史建筑是构成历史文化街区的主体,历史建筑的数量也是确定历史文化街区最重要的依据. 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研究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本文以市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为例,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提出建议. 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以修缮和改善为主,即不改变其外部历史风貌,对其部结构,空间布局,部设施,使用功能做适当的变动,以达到永续利用的目的,鼓励有利于保护的各种使用功能,引用市场机制解决历史建筑的保护、维修、置换等,探索出适用于历史建筑的保护新路. 项目概况 市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位于市老城区东偏北的区域,是老城区划定的两片历史文化街区之一,相邻周边用地多为未经改造的低层民居,建筑风格及色彩,空间尺度上较为协调,保持着良好的古城风韵.双龙巷传统民居保护区以北方古城传统四合院住宅形式为主,是清末民初民用建筑的典,较好地保留了当时的居住格局,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具有相当重要地位.

居住在双龙巷的居民几乎人人皆知双龙巷的故事,相传宋代皇帝匡胤, 匡义两兄弟曾住该巷,古代皇帝称真龙天子,故得名后人在双龙巷西口两侧各筑一龙头以示纪念.后城几遭破坏,现在仅存在的一个龙头为清代所建,其表面虽已斑驳,却依然是附近居民的骄傲. 保护围及价值 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围是域,其核心保护区围北至水车同,轱辘湾街一线,南至同,东至塘坊口街,南聚奎街,屈家同一线,西护面积16l7公顷.建设控制区围北至以市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为例延寿寺街,南至财政厅东街,平等街一线,东至环东路,西至北道门,右司官口,北兴街一线,面积侣.8 公顷. 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价值是以双龙巷、双井巷为代表的古城保存最完整、规模最大的传统居住街区. 历史建筑集中,风貌相对完整.留存较多的有传统特色和文革历史特色的民居院落,有关于匡胤、史可法等传说。规划要点搬迁区所有工厂,为街区保护提供发展用地.恢复僧忠亲王祠、史可法祠等历史古迹.最大围的保护双龙巷街区历史风貌完整的区域,积极修缮历史建筑,改善居住环境.划定有价值的历史建筑为保护建筑,重点修缮,并整治建设周边环境,改造基础设施,尤其道路改造及宅院部给排水工程改造. 公认的三个历史街区的核定标准:历史真实性、生活真实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 时间:2014年03月05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武汉魅力村镇点击:522次 1、1 依据 为了保护历史文化资源,规范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得编制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文物保护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武汉市旧城风貌区与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与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3),结合武汉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规划管理得实际需要,制定本技术规定。 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依据《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武汉主城历史文化与风貌街区体系规划》、《武汉市都市发展区紫线专项规划》、《武汉市主城区紫线专项规划》、《武汉市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等上位规划及本技术规定进行编制。 1、2 作用 本技术规定就是结合武汉市历史保护得特点,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 503572005)》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内容得深化。编制完成得保护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将作为武汉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与管理得依据。 1、3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武汉市主城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及传统特色街区)保护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得编制。其她历史文化资源集中得区域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1、4 规划编制组织、审批、修改程序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并征求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与相关管理部门得意见,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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