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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一、行政审批(服务)单位名称:

儋州市教育局

二、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名称: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四、办件类型: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凭营业执照办理。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我市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六、申请材料:

申请筹设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提交以下第2、3和7项部分材料;完成筹备设立后申请正式设立的,提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和第7、8和10项材料;具备办学条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提交以下全部材料:

1.《海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一份;

2.申办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机构名称、详细地址,举办者姓名、住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及管理使用等;

3、举办者的资质证明。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注明现住址、联系方式。

4.市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原件、复印件一份;

5.市公安消防支队颁发的消防安全意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6.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包含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7.机构章程、理事会(决策机构)人员名单;

8.机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一份;

9.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七、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政务中心市教育局窗口提交申请→市教育局审批办受理→现场考察评审→市教育局审批→窗口送达→领取办学许可证

八、办理时限:

(一)申请筹设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1、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市政务中心教育局审批办(0898)23325288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书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许可事项: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审批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 许可方式:颁发办学许可证 许可权限:受理、审核,报市教育局批准备案 办理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2楼211室 联系电话:83685832 联系人:栾晓晖 许可条件: 1.办学资金:在西岗区办学,首次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 2.校舍: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应的稳定、集中、符合标准的校舍。在西岗区办学,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并配有相应的教学设施设备。凡租借的校舍,租期一般不少于三年。下列房屋不得作为教学场所:简易建筑;危房;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民宅、居民小区内部(如在小区临街公建房屋办学,须具有小区物业同意办学的书面证明以及周边住户同意办学的签字证明);其它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 3.校长:民办教育机构拟聘任的校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5 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与所办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层次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称和教育教学与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制工作,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4.教师队伍:非学历教育机构要有与所设的专业的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职员工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专职教师5名),所聘用的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有聘任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聘任合同书。教师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应低于教师总数的5O%。办学一年以上方有聘用外籍教师资格,聘用外籍教师应符合有关规定。 5.其它:举办实施体育(含武术)、卫生等专业性培训的教育机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应当具备现代网络信息设备。 许可程序: 1、申请人登陆大连市西岗区教育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8412404253.html,)主页中的“民办教育”栏目,浏览“办学指南”中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2、申请人在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公示的申请办学的材料目录准备好材料后,将材料和真实情况提交给教育行政部门,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做出受理的书面通知书;如果在初审的过程中,申请材料有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关于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讨论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非学历教育管理文件精神,规范我校各类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统筹协调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各部门及教职工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积极性,使我校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包括各类社会认证培训、执(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及其他各类进(研)修(讨)、课程证书班、自考助学、考前辅导等形式的培训、辅导与考试等。 第三条非学历教育培训要明确方向,严格教学管理,重视办学质量,注重社会效益,维护学校声誉。培训应有别于学校的学历教育,既要以社会需求为原则,又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培训原则上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学校的学历教育混同、衔接。 二、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培训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教务处是我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各种对内对外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具体事务由成人教育管理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为积极推进培训工作,学校鼓励各部门(系部、处室)开展各类型培训工作,但事前需将培训项目及培训收费标准,培训方案、培训时间等相关资料书面报教务处成教办,并填写《安徽医学高

等专科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申请表》,经成教办初审,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对外组织实施。 第六条由国家颁发证书的各种职业技能、各种等级考试的培训与考试,原则上由教务处成人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成教办根据相关考试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教学。教学资源由成教办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发生的费用由成教办从相应非学历教育培训收费中支付,并计入培训成本。 第七条各行业单位委托的岗位技能培训,由培训部门根据送培单位要求,制定教学计划,报成人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成教办组织相关部门统一实施。教学资源由培训部门协调解决,发生的费用从收取的培训费中支付,计入培训成本。 第八条承办单位需刊登招生广告的,须报学校及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批准。 三、监督检查 第九条各部门应加强对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具体人员,做好相关非学历教育培训的规范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条各部门不得以各自名义自行举办或与校外单位签署办学协议,更不得以学校、部门的名义颁发学历证明、课程证明和结业证明等。各类非学历教育结业证明(书)应报成教办核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发证和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为确保学校培训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凡是利用学校教育资源私自组织的教育培训、或不按报批内容规

教育培训机构办学章程

教育培训机构办学章程 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

**** 教育有限公司办学章程 总则 第一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兴办的目的宗旨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第一条? 学校性质: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是兴办者自愿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业余课外辅导为主的培训学校。 第三章第二条? 学校举办者:*** 第四章学校的名称和地址 第五章第三条学校名称:****教育有限公司 第六章学校地址:************ 第七章邮政编码:******** 第三章? 办学内容 第四条学校办学宗旨:平民学校,贵族追求;突出个性化、特色化,融素质教育、赏识教育、成功学理论为一体,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 第五条学校办学内容

(一) 办学类型:中小学生校外辅导为主 (二) 办学层次:中小学生校外辅导培训 (三) 办学形式:业余教育 (四) 办学范围:******范围 (五) 招生对象:小学、中学各年级学生 (六) 计划办学规模:***的规模 第四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条学校用租借的房屋作为办学场所。出资人出资**万元作为办学设 施的装修和教学设备的添置。 第七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制度,设立会计帐簿和各类财务帐目, 保证会计资料的条理性、规范性、完整性。 第八条学校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 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学校的财产 第五章? 管理机制

2019年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检自查报告-范文模板 (2页)

2019年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检自查报告-范文模板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检自查报告 根据xx省教育厅下发《关于开展年度省直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检工作的通知》的指示精神,我院领导高度重视和认真贯彻落实,特别组织一个年检查领导小组,对本学院的办学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自查,先将自查情况向你们汇报如下: 一、建立自查领导小组(于xxx年11月10号成立): 二、分工: 1、组长和副组长负责分工和协调工作,组织和指导自查小组全面工作。 2、第1小组:负责检查:(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3)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4)按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5)办学条件基本情况。并定期向组长和副组长汇报。 3、第2小组:负责检查:(1)教师队伍建设情况,(2)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3)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4)财务收支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5)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并定期向组长和副组长汇报。 三、下面就年检的主要内容和自查的情况,如实逐项向你们汇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学院自开办以来,在xx省教育厅的正确领导下,我们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积极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时事政治,定期开展学法活动,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 学院聘请xx大学的管理干部xx同志担任院长,聘请办学经验丰富的xx同志担任常务副院长,他们政治思想素质高,从事教育事业三十多年,能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思想倾向,能够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对党和国家教育事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他们的带领下,学院上下,人人能做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关心学生,热爱本职工作,个个都能学法、守法。 学院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了学院的办学章程、工作计划、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工作流程,制定《xx博雅专修学院员工手册》、《xx博雅专修学院制度汇编》等。对各个工作岗位提出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改革开放、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的岗位职责要求。学院正沿着健康的发展方向前进。 (二)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 1.党建工作情况 学院党支部的建立,对学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及学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对本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和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在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法人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和非捐助资产,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公司制企业法人。 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国家及本市对中外合作营利性培训机构的设立及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办学宗旨)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从事政治、军事、警察等领域的教学培训项目,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条(管理分工) 市教育部门负责本市民办培训行业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教育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制定全市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培训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文件,分别指导、监督区教育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区教育部门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名称为: 第三条本机构是经(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湖南省民政厅)登记,由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投资举办的从事职业培训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四条本机构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原则。以优质的教育培训资源服务社会,以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人才回报社会。积极探索先进的管理模式,确保培训质量,坚持诚信,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服务,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五条本机构的审批机关是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本机构自觉接受综合管理职业培训工作的审批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

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本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是,邮政编码为。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机构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本机构的开办资金共计人民币万元(3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万元(20万元以上),开办资金万元(10万元以上)。由共同出资。 第十条本机构已经(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同意设立,并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材料清单

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办学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养目标、办学类型、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的举办者应提交其法人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须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举办的证明文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其中应载明各方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变更联合办学的规则和程序等。 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三)拟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产证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租赁协议、房屋安全合格证明、教学用途消防安全验收证明、食堂卫生合格许可证。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应包涵下列主要事项: 1.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类型、范围、内容、形式等; 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6.举办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 8.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修改程序;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说明:该文本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XXXX 为填入内容,()为选择或提示内容。各教育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有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的名称为:靖远县加合舞蹈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市民政局核准名称)。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性质:由XXXXX(公司、个人)自愿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本教育机构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XXXXXX;办学层次:非学历;办学形式:业余授课;招生对象:XXXXX。 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审批机关是:无锡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无锡市教育局。 第六条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无锡市教育局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无锡市民政局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的注册地址:XXXXXX(租赁/自有),邮编:XXX。

第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九条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XXXXXX公司,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公司(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 (三)查阅本教育机构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人民币XXX万元;出资者:XXXXXX公司;出资形式:货币(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比例:100%(实物及其他折价额,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的40%)。 第十一条本教育机构的业务范围:XXXXX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XX人。董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董事会在其成员中设董事长1名。董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推选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每届任期叁年。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本教育机构章程;

关于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程序

关于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程序 一、许可事项名称:商都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附件 5,等。 三、申报条件:1、举办者:属社会组织举办的,举办者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办学的, 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拟任校长的资格:拟任校长需有从事教育工作 5 年以上经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担任校长,且年龄不超过 70 岁。 3、教师及管理人员:所用教师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爱岗敬业精神,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 资格;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人数与管理人员,不得聘用在职公办教师。 4、办学场地:(1)办学场地面积应与办学规模要求相适应。 自有校舍应提供房产证明,如系租赁,应有租期在 3 年以上的有效证明;(2)不得租用 住宅公寓、迎街商业底楼等不适宜办学使用的房舍办学;(3)办学场地要做到消防安全验收 合格,无安全隐患、死角;(4)举办学历教育的,大致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 5、开办资金: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在 30 万元以上,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证明,举 办学历教育的,应有建设学校的资金和办学其他资金。 开办资金在 50 万元以上。 6、联合办学的应有联合办学协议。 7、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宗旨、学校性质、办 学层次及规模、培养目标、教学形式、课程设置、招生对象及范围、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机制、 举办者与校长及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金的来源及财产和财务制度、章程修改程序、学校停办 及善后事宜。 四、办事程序:1、举办者符合审批条件的,填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表》。 2、教育局在接到审批表 10 个工作日内,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考查。 3、举办者在教育局专人实地考查时,出具考查者向教育局教育机构设置评议组汇报实地 考查情况, 评议组对此评议, 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 根据符合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合理的教育结构、布局的要求以及当地的社会需求,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在三个 工作日内做出办理意见并通知举办者。 4、审批后同意举办的,由教育局发文公布并颁发《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其中,举办学历教育的学校,先批准筹建,建成后正式批准建校。 五、办事期限:1、法定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 个月。 2、承诺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0 个法定工作日。 六、申报材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表》 (内含 审批条件 1、2、 3、 4、 5、 6、 7 项中的书面证明。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八、申报材料涉及的规范性表格:《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表》。

民办培训机构办学章程

职工教育培训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培训中心定名为“职工教育培训学校”。 第二条本培训中心由宜昌集团出资举办,以 相关专业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培训中心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培养技术人才为己任,理论教学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坚持诚信办学的宗旨,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本培训中心自觉接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管部门、省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培训中心地址:,邮编:。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培训中心办学的业务范围: 。 第七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层次为:人员短期培训。 第八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对象为:。 第九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形式为:短期培训。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培训中心实行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制。本中心最高权利机构是省职工技协服务部,培训中心主任在省技术维护局职工技协服务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本培训中心举办者的权力与义务 1、举办者具有如下权力: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请审批成立本培训中心的申请和方案,及以后本培训中心重大变更事项方案。 (2)决定本培训中心主任的任免和考核。 (3)决定本培训中心行政机构设置。 (4)监督本培训中心主任行使职权,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奖惩。对培训中心主任实行期终审计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培训中心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效果等教学活动进行评价,以保证培训中心按照建设宗旨进行发展,确保培训质量,并维护本培训中心声誉。 2、举办者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监督本培训中心遵纪守法、依法办学。 (2)提供举办本培训中心的启动资金和必要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 第十二条本培训中心主任具有如下权力与义务:

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教育的机构工作总结

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 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六、申办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 1、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为北京市户籍,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举办,也可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二)资产来源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须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2、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的出资。 3、公办教育机构参与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利用国家财

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教育机构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公办教育机构参与举办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教育机构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4、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5、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6、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三)教学场所及设施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教学场所及设施。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在治安、消防、食品卫生、房屋等方面,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学校决策机构 1、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1人。 3、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董事会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标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1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发布)第11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6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发布)第10条; 4、《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2005年4月15日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湘劳社政字[2005]5号)第7条; 5、《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1994年12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第14、15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本市教育培训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本条件,达到《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要求; 2、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3、年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4、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举办高级技能职业培训的租赁期不得少于4年。办公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学生每人居住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食堂面积每名就餐学生不少于1.5平方米; 5、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分的实习工位; 6、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7、应配备专职校长; 8、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9、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10、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11、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12、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五、申请材料 1、申请筹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式二份):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办学目的、宗旨、举办者、培训职业(工种)、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办学的可行性分析等;

申办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资料一览表

申办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资料一览表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表(由民政局核准,复印件,原件备审); 2.锡山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备案表(原件); 3.办学申请报告(关于举办xxx的申请报告)(原件); ——附件:卫生、体育、艺术、保安等教育内容涉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意见 4.办学可行性报告(关于举办xxx的可行性报告)(原件); 5.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原件备审); ——社会组织:法人单位资格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单位验资报告——个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公民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相关:(1)担保:担保协议、担保人(法人单位)资格证书、担保人(法人单位)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2)联合:经办学注册地所在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 6.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鱼教学大纲(原件); 7.办学出资证明(由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原件); 8.组织机构设置及相关人员(校长、教师、会计等)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审);

——组织机构设置表(框架图) ——校长:个人简历、居民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决策机构聘任书、公民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公民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会计:居民身份证、会计从业证书、聘任合同(协议) ——教师:聘任合同(协议)、花名册、(项目包括:性别、年龄、身份证号、政治面貌、学历、专业、教师资格证号、职称、从教年限、拟任职务、专兼职) 9.决策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董事(理事))长:居民身份证、专业资格证书、学历证明、职称证明; 10.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参照示范文本) 11.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证明文件材料 ——办学场所:自有产权证复印件(或3年期以上租赁协议、产权证复印件)、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或受理凭证)

市民办培训机构审批规范

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规范 一、办理对象:拟申请在xx市举办民办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或公民。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治区加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管理暂行规定》。 三、申报条件: 1.举办者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规办学记录,具有教师资格证、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60岁以下,身体健康; 2.有与办学规模和层次相适应、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3.开办资金不少于30万元,其中实物资产价值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4.场所应设置在周围空气、水源、采光、噪音等环境条件符合环保规定的基础设施完善的安全区域内,相对独立、固定、集中,能够实施封闭管理,楼层不得高于四层,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场所建筑结构、耐火等级、生均建筑面积应符合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5.防暴器材齐全,监控系统必须使用高清设备并全覆盖办学场所,保安人员应具有保安上岗证。 联合出资举办民办教育培训学校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法人)。 四、申请材料(筹设申请): (一)申办申请。内容包含:1.办学目的宗旨;2. 学校名称、地址、场地面积及建筑结构;3.设置的专业及培训内容、层次;4. 招生的对象及办学规模;5.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姓名。 (二)举办者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原件(留复印件),工作经历证明原件,无违法犯罪记录承诺书或证明。 (三)拟投资金、资产的验资报告(载明产权)并,经费管理使用说明。 (四)拟聘教职工名单及身份证、职业资格证、学历证复印件。 (五)培训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六)各开设专业的教学计划(课时开设情况)。 (七)属联合办学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留复印件。 备注:培训机构不得设在同一区域重复办学;平时加强安全管理,按照审批的培训范围开展招生和培训活动,不得聘用在职教师;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招生广告须报教育局审核备案;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须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教育局汇报一次工作总结。

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doc

关于设立独立法人培训机构的请示 院领导: 培训中心是学校与企业、社会联系的纽带和窗口,是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资质的独立法人机构。培训中心可以依托我校雄厚的教学资源以及国内知名的专家学者面向企业、社会公众及在校学生积极开展非学历教育。我校现有的教学场地和设备设施,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的培训管理队伍都为成立培训中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心成立后,各种类型的培训项目、职业资格认证、专业技术类培训等都将在这个平台上更加方便有效的展开。 一、成立培训中心的必要性 1、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经济发展的实际看,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发展民办教育;从人们的观念来看,社会已认识到发展社会办学教育,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性;从内部因素看,高等职教已进入“战国”时代,公办高职院校生存与发展正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 2、改革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可以更加适应市场和竞争的需要,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更加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二、举办非学历培训教育机构的积极作用 1、拓展了教育资源,提高了教育资源效益 2、对满足多样性教育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 3、为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 4、弥补了政府教育投入的不足

三、举办非学历培训教育机构的宗旨 “立足行业、面向社会、办出特色、形成品牌”。 附件: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相关申办手续 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 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六、申办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 1、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为北京市户籍,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举办,也可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事项编码:030127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 务指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一)涉及的内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二)适用对象: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劳社培〔2009 〕21 号) ( 。 四、受理机构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决定机构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公用房至少20平米以上,有必须的办公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学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1.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第20条要求。 2.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3.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4.职业指导人员(不少于1人):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培训的相关人员。 5.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6.专兼职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教师总量的二分之一,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教师应具备上岗资格证书,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三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 (五)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六)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七)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生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八)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应达到2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 (九)学校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应符合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宏观管理,规范社会力量办学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各类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 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自考助学、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各部门、各单位举办面向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领导班子。教育机构负责人必须由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多年有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担任。 第四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能少于5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0%以上。 第五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有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有满足体育活动需要的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设施、设备。其办学条件具体应不低于下表要求。 第六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订立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具有可靠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的开办资金分别不低于20万元和5万元。 第八条设置艺术、体育等特殊类非学历教育机构,或在贫困地区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其标准可适当放宽。社会力量举办的非独立设置的内设培训部参照培训中心设置标准执行。 第九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师专业水平等级认证流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师专业水平等级认证流程 为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师的专业成长与发展,提高民办非学历培训教育质量,中国教育学会充分发挥学术优势,建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为教育培训机构教师树立从业行为标准以及明确专业发展方向。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师专业水平等级认证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 一、认证等级 初级认证 初级教师认证确保教师的各方面基本素养合格,突出学科专业素养和教学技能,致力于让教师在典型场景下胜任基本教学工作。 中级认证 中级教师认证旨在促进教师在经验中学习,并利用学习理论进行反思提升,全面提升教师各方面的综合素养,使之能胜任更多场景下教学工作。 高级认证 高级教师认证旨在引导教师成为专业细分领域的研究性人才,对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顶尖人才进行认可,使之可以指引行业专业发展方向。 二、认证流程 初级认证流程 1. 认证报名与缴费 申请人阅读考试须知、填写报名信息并缴费后即可完成认证报名。 2. 教师素养与教学技能考试 ① 考核形式:计算机化考试 ② 考试内容:包括综合素养考核、学科素养与教学技能考试两个科目。

3. 面试 采取情景化模拟面试形式,考生提前到场抽题备课,并进行现场试讲。 4. 资质审核 教师认证主办方对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核验证。 5. 获取证书 ① 颁发证书:认证单位根据审核结果,向认证通过者颁发证书; ② 注册更新:初级教师需每年进行注册。 注: ① 教师素养与教学技能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二均通过者,进入面试环节; ② 教师素养与教学技能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若有科目未通过,保留一次补考机会; ③ 教师素养与教学技能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未通过面试者,保留一次补面机会。 中级认证流程 1. 认证报名与缴费 申请人阅读考试须知、填写报名信息并缴费后即可完成认证报名。 2. 教学效果跟踪 教师上传实际课程视频片段和相关教学材料,考察教师在真实教学场景下的授课能力与效果。 3. 教师素养与教学技能考试 ①考核形式:计算机化考试 ②考试内容:考察学习认知理论、学科功底、教学情景分析与教学设计。 4. 说课 考察教师的教育观念,对学生、教材及教学重难点的把握,对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原理的应用,以及所采用的教学策略是否符合学生认知规律和学科特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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