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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刑法学模拟试题(十一).doc

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刑法学模拟试题(十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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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人员中,()必然属于共同犯罪人。A.主犯B.教唆犯C.首要分子D.胁从犯2.属于贪污贿赂罪的有()。A.挪用资金罪B.私分国有资产罪C.职务侵占罪D.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3.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形有()。A.同时犯B.故意内容不同的犯罪C.共同过失犯罪D.实行犯过限行为4.紧急避险不适用于()。A.人民警察B.国家工作人员C.职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D.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5.对正在进行()的人,可以采取正当防卫,造成犯罪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A.杀人B.盗窃巨额财产C.强奸D.非法拘禁6.刑罚适用的主体包括()。A.公安机关B.审判机关C.检察机关D.军队7.减刑后的刑期计算方法是()。A.对于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执行的部分,计入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B.对于

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不计入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C.对于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不计入减为有期徒刑以后的刑期之内D.对于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计入减为有期徒刑以后的刑期之内8.劫持航空器罪的方法可以是()。A.杀人B.伤害C.故意毁损航空器D.以暴力侵害为内容的胁迫行为9.主犯可以是()。A.帮助犯B.首要分子C.教唆犯D.实行犯10、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是()。A.非法持有毒品罪B.医疗事故罪C.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D.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11.共同犯罪的共同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可以包括()。A.共同的作为B.共同的不作为C.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D.共同实施实行行为12.下列刑种中

()属于主刑。A.罚金B.管制C.驱逐出境D.没收财产1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包括以下几种情况()。A.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B.独立适用时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C.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相应地改为5年以上10年以下D.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14.关于抢夺罪的表述,正确的是()。A.抢夺罪都是在乘人不备的情况下实施的B.抢夺罪的行为人在夺取财物时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C.抢夺罪的对象包括动产和不动产D.携带凶器抢夺的,不论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或者以凶器相威胁,均以抢劫罪论处15、伪证罪的主体包括刑事诉讼中的()。A.证人B.辩护人C.审判人员D.记录人参考答案:1.ABD2.B3.A BCD4.CD5.AC6.B7.AC8.ABCD9.B

CD10.AB11.ABCD12.B13.ABD14.B

D15、AD2

1.案例分析甲某,男,26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1999年12月刑满释放。乙某,男,18岁。2000年4月底,甲某与乙某多次密谋共同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凶器。2000年5月上旬,甲某、乙某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但均未遇见行人。2000年6月,甲某和乙某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因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而受到盘问。经公安人员教育,两人将上述情况如实供述。试析对甲某、乙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答案】甲某、乙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预备)的共同犯罪。甲某、乙某为了实施抢劫犯罪,多次密谋,并且准备了犯罪工具,还多次于夜间在偏僻的小路旁守候,欲对经过的行人实施抢劫犯罪。甲某、乙某上述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应当定抢劫罪。同时,甲某和乙某两人合谋,在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共

同故意,在客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成立共同犯罪。甲某、乙某的抢劫罪处于犯罪预备形态。甲某和乙某为了实行抢劫,实施了犯罪密谋、准备犯罪工具等犯罪预备行为,但甲某和乙某的犯罪行为在着手实行抢劫前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遇到行人)而停止下来,所以,甲某、乙某的抢劫罪是犯罪预备形态。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甲某和乙某是在公安人员的例行检查中,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抢劫犯罪预备行为,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成立自首。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于自首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2.法条评析《刑法》第270条第1款、第3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答案】本条规定的是侵占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罪状为叙明罪状。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或者拒不退还的行为。所谓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基于他人的委托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根据事实上的管理而被认为是合法持有的财物。(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罪的法定刑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包含两个量刑幅度。其中,构成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本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2

1.过于自信的过失【答案】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它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已经预见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二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根本反对的。教唆犯【答案】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或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定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死刑【答案】也称生命刑、极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其特点在于它是对犯罪分子的生命进行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进行剥夺,它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不作为犯罪之行为人的义务有哪些?【答案】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

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特定义务是指行为人在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内,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而产生的法律上的义务。一般来说,这种义务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具体确定的:(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3)由于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这主要是指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使得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答案】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据此,犯罪集团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2)犯罪集团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4)

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6.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特征【答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发生的有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3)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指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4)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2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1.我国刑法关于刑法溯及力问题采取的原则是()。A.从新原则B.从旧原则C.从新兼从轻原则D.从旧兼从轻原则【答案】D【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所采用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2.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的行为,但是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A.不认为是犯罪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C.可以认定为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D.可以判处刑罚也可以免予刑罚处罚【答案】A【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含义。《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13条,是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其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但书”的规定,是对犯罪的定量要求。“但书”明确规定符合犯罪定性描述的行为,

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从而将虽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出犯罪的范围。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考生注意】刑法第13条“但书”中“不认为是犯罪”的含义,就是不是犯罪,不构成犯罪,不是免除处罚。符合“但书”规定的行为根本就不是犯罪,因而也谈不上刑罚处罚的问题,这是初学刑法学的人常常混淆的问题。3.建立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重要根据是()。A.犯罪对象B.犯罪的同类客体C.犯罪的一般客体D.犯罪的直接客体【答案】B【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刑法分则犯罪分类的依据。在刑法分则的体系中,犯罪分类是最重要的内容。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10类,其主要的分类依据标准就是犯罪的同类客体。依据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是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确立的基础,所以,本

题的正确答案是B。4.犯罪未遂中的“犯罪未得逞”是指()。A.犯罪结果没有发生B.犯罪行为没有实施完毕C.犯罪目的没有达到D.行为没有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答案】D【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分标准。所谓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分标准,其实就是犯罪既遂的标准。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判断犯罪既遂标准是构成要件说,即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凡符合特定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即为既遂,否则即为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5.甲误以失效的农药投毒杀乙,未发生乙死亡的结果。甲的认识错误属于()。A.法律的认识错误B.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C.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D.行为差误【答案】C【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手段认识

错误的含义。认识错误,分为法律错误和事实错误两类。法律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错误认识。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只是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认识,但对自己行为及行为所涉及到的事实情况都没有错误认识。事实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行为所涉及到的事实情况有错误认识。事实错误,可以分为目标错误、手段错误、因果关系错误等。从本题所给出的案情看,甲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没有错误认识,对行为对象乙也没有错误认识,对自己的投毒行为可能致乙死亡的因果关系也没有错误认识,所以,本题的ACD选项都是错误的,甲的认识错误在于对其所采用的手段有认识错误,这属于手段认识错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6.某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一检查站时,被工商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朱某正登车检查时,甲突在发动汽

车夺路而逃,朱抓住汽车把手不放,甲为摆脱朱某,在疾驶后突然急刹车,朱某被摔在地,头部着地死亡。甲对朱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答案】B【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间接故意的含义及其与其他罪过形式的区别。《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刑法的上述两条规定,是对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规定。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区别关键就在于在间接故意中,行

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持放任的主观态度,而在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的主观态度。从本题所给出的案情看,甲对朱某的死亡显然不是出于希望的态度,所以选项A“直接故意”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15条的规定,疏忽大意的过失与其他罪过形式的关键区别在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在认识因素上,是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没有预见,所以,疏忽大意的过失又被称为“无认识的过失”,而其他罪过形式在认识因素上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是有认识的。在本案中,甲对朱某的死亡结果显然不是没有认识到的,而是已经预见到的,所以,选项D“疏忽大意的过失”也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关键区别在于: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意志因素不

同。对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来讲,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仅不存在希望的心理,而且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本意的;对于间接故意来讲,行为人虽然也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却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在实践中,判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在意志因素上究竟是轻信能够避免还是放任,一个较为行之有效的方法是,如果行为人在已经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他虽然不是希望这个危害结果发生,但又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不是依靠任何条件去防止它发生,一般就可以认定其在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已经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是他为了防止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或者依靠自己的经验、水平

或者当时、当地的条件,自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但是结果最终还是发生了,就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本案中,甲对自己在疾驶后突然急刹车致朱某被摔在地并死亡的结果,并未采用任何为防止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的措施,并且依靠甲的经验、水平或者当时、当地的条件,也不可能认为朱某死亡的结果可以被避免,所以,甲的主观心理态度也不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从案情看,甲对自己的行为造成朱某死亡的结果很明显是放任的,即为了摆脱朱某,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朱某死亡的结果听之任之,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考生注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等罪过形式,是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常考的知识点之一,而且还经常会结合具体案例考查考生的运用基本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考生在复习罪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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