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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的区域划分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的区域划分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的区域划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第三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

第四节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分级、分组

第五节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装置

第三章爆炸性粉尘环境

第一节一般规范

第二节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第三节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

第四节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气装置

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二节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第三节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示例图及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条件表附录三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

附录四爆炸性粉尘特性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使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

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

措施,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

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电力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一、矿井井下;

二、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等的环境;

三、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四、蓄电池室;

五、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六、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

第1.0.3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关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

一、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三、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第2.1.2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下列条件:

一、存在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

二、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

第2.1.3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

一、首先应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到最小程度。

二、工艺设计中应采取消除或减少易燃物质的产生及积聚的措施:

1.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的压力和温度,将易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

2.工艺布置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宜将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的厂房或界区内;

3.在设备内可采纳以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覆盖的措施;

4.宜采取安全联锁或事故时加入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学药品的措施。

三、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形成,或缩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滞留时刻,宜采取下列措施:

1.工艺装置宜采取露天或开敞式布置;2.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3.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置正压室;

4.对区域内易形成和积聚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地点设置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当气体或蒸气浓度接近爆炸下限值的50%时,应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

四、在区域内应采取消除或操纵电气设备线路产生火花、电弧或高温的措施。

第二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第2.2.1条爆炸性气体环境应依照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刻,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二、l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三、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注: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

第2.2.2条符合下列条件之条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一、没有释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物质侵入的区域;

二、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

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酷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易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

四、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易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定。

第2.2.3条释放源应按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刻长短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续级释放源:可能长期释放或短时频繁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1.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2.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3.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的自由排气孔和其它孔口。

二、第一级释放源:可能正常运行时周期或间或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一级释放源:

1.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2.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贮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统;

3.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三、第二级释放源:可能在正常运行下可不能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间或短时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二级释放源:

1.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

2.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

3.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它孔口处;

4.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四、多级释放源:由上述两种或三种级不释放源组成的释放源。

第2.2.4条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通风,其空气流量能使易燃物质专门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采纳机械通风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计机械通风故障的阻碍:

1.对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建筑物应设置备用的独立通风系统;

2.在通风设备发生故障时,设置自动报警或停止工艺流程等确保能阻止易燃物质释放的预防措施,或使电气设备断电的预防措施。

第2.2.5条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释放源级不和通风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首先应按下列释放源的级不划分区域:1.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区;2.存在第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3.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

二、其次应依照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1.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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