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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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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有效提升对外贸易发展质量和水平,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要求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公共财政的要求,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转方式,调结构要求,促进劳动密集型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支持外贸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

(三)符合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共同负责资金的使用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审定省商务厅提出的资金使用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省商务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扶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研究提出资金使用方案。

第二章支持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主要对综合性基地和专业性基地内,承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单位给予支持。

(一)综合性基地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链和配套体系较为完善,在多个领域具有优势的产业集聚区。上年度产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上年度一般贸易出口规模不低于20亿美元。(二)专业性基地是指基地内50%以上企业的生产、服务集中于农业、轻工、纺织(含丝绸,下同)、机电、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某一领域的产业集聚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农业、轻工、纺织领域:上年度产值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上年度一般贸易出口规模不低于3亿美元(其中农业基地上年度

产值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上年度一般贸易出口规模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占全国同类产品出口规模的比例不低于10%。

2、机电、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包括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和国家船舶出口基地,以及其它上年度产值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上午度一般贸易出口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占全国同类产品出口规模的比例不低于10%的产业聚集区。

综合性基地或专业性基地的地理范围为市级或县级行政区域。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内容和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为基地内企业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当年度所发生的设备、技术、信息资料和软件的购置等费用。具体包括:

(一)产品设计与贸易促进中心。对为基地内企业提供产品设计与贸易促进服务机构的相关支出给予支持,主要包括:软件开发、设备购置、信息资料加工处理等费用。

(二)公共检验检测平台。对为基地内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提供检验检测需求咨询等公共服务的分析测试中心的相关支出给予支持,主要包括:设备仪器、重要试剂购置、信息服务等费用。

(三)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对为基地内企业开展前瞻性、基础性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实验作平台的相关支出给予支持,主要包括:设备、技术购置、信息资料加工处理、软件开发等费用。(四)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根据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或有机产品等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对为基地内企业建立可共享的产品质量可追溯系统的相关支出给予支持,主要包括:设备购置、网络建设、软件开发、信息资料加工处理等费用。

(五)公共环保平台。对为基地内企业提供统一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服务平台的相关支出给予支持,主要包括:污水、垃圾等处理设施的购置建设支出。

(六)公共展示平台。对为在基地内企业提供面向国际市场的产品展览、展示平台的相关支出给予支持,主要包括:展览设施购置、媒体广告宣传等费用。

(七)公共物流平台。对为基地内企业提供仓储、运输等物流服务的平台的相关支出给予支持,主要包括:仓储、运输设施购置、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开发等费用。

(八)公共信息平台。对为基地内企业建立科技资料、专利资料、技术标准资料等资源库,提供数据分析、市场信息、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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