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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法规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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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1、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2、开办药品经营企业:

(1)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2)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3、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4、特殊管理的药品: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5、进口药品:

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注册。国外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后,方可进口。

6、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7、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刑法修正案(八)

1、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假药罪从结果犯改为行为犯,即只要有制售假药的行为,不论该行为是否有产生危害后果(伤害人体健康),都要受到刑事追究。

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药品零售质量管理共8个章节:(1)质量管理与职责(2)人员管理(3)文件管理(4)设施设备(5)采购与验收(6)陈列与储存(7)销售管理(8)售后管理。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5个附录:

(1)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2)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3)温湿度自动监测(4)药品收货与验收(5)验证管理

1、质量管理与职责

(1)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制定质量管理文件,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确保药品质量。(2)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文件,并按照规定设置计算机系统。

(3)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

(4)企业应当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

2、人员管理:

(1)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中药饮片调剂人员

(3)企业各岗位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4)企业应当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3、文件管理

(1)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记录和凭证等,并对质量管理文件定期审核、及时修订。

(2)记录及相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

(3)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相关岗位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的录入,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4、设施设备

(1)营业场所应当有以下营业设备:货架和柜台;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等;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

(2)仓库应当有以下设施设备: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有效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验收专用场所;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与其经营品种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设备。

(3)储存中药饮片应当设立专用库房

(4)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

5、采购与验收

(1)采购活动的要求:

(一)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

(二)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

(三)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四)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五)首营企业、首营品种,采购部门填写申请表格,经过质量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的审核批准。(2)采购药品时,企业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

(3)采购药品应当建立采购记录

(4)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按采购记录,对照供货单位的随货同行单(票)核实药品实物,做到票、账、货相符。

(5)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验收,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并做好验收记录。

(6)冷藏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7)验收药品应当查验药品检验报告书。

(8)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或者上架,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或者上架,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6、陈列与储存

(1)药品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其中冷藏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度不高于20℃;常温库温度为10~30℃,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为35~75%。

(2)按质量状态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为绿色,不合格药品为红色,待确定药品为黄色;

(3)药品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4)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分库存放;

(5)养护人员应当根据库房条件、外部环境、药品质量特性等对药品进行养护,主要内容是:(一)指导和督促储存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与作业;

(二)检查并改善储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

(三)对库房温湿度进行有效监测、调控;

(四)按照养护计划对库存药品的外观、包装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养护记录;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或者有效期较短的品种应当进行重点养护;

(五)发现有问题的药品应当及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和记录,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六)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按其特性采取有效方法进行养护并记录,所采取的养护方法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

(七)定期汇总、分析养护信息。

(6)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二)药品放置于货架(柜),摆放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

(三)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

(四)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

(五)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摆放;

(六)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

(七)冷藏药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

(八)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应当正名正字;装斗前应当复核,防止错斗、串斗;应当定期清斗,防止饮片生虫、发霉、变质;不同批号的饮片装斗前应当清斗并记录;

(九)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

(7)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药品和易变质、近效期、摆放时间较长的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发现有质量疑问的药品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

(8)对质量可疑的药品应当立即采取停售措施,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同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确认。

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存放于标志明显的专用场所,并有效隔离,不得销售;

(二)怀疑为假药的,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应当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四)对不合格药品应当查明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7、销售管理

(1)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方可销售;

(2)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3)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

(4)销售中药饮片做到计量准确,并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

(5)开具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

(5)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7)药品广告宣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

(8)非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

(9)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在售出时,应当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

8、售后管理

(1)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2)公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及时处理顾客对药品质量的投诉。

(3)按照国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收集、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4)发现已售出药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追回药品并做好记录,同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建立药品召回记录。四、成都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现场检查评定标准(2014年7月23日颁布)

药品零售企业现场检查项目共113项,其中严重项目(* *)2项,主要项目(*)35项,一般项目76项。通过现场检查的评定标准是:严重缺陷0,主要缺陷0,一般缺陷≤8。

五、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4、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5、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六、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2、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3、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必须附有说明书。

4、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辨,标识应当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5、药品说明书的具体格式、内容和书写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发布。

6、药品的标签是指药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分为内标签和外标签。

七、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1、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2、非处方药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OTC标识,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3、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八、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1、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进行审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到期作废。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发布时不得更改广告内容,对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药品广告,或者发布的药品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2、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3、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

(四)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五)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

(六)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

(七)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

(八)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

4、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

5、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二)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的;

(三)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

(四)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的;

(五)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6、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7、药品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8、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不得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广告宣传。

9、药品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

10、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九、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

1、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是指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所附品种目录中麻黄碱类物质的药品复方制剂。包括: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将单位剂量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大于30mg(不含30mg)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管理。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开具处方。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上述药品。

2、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并对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予以登记。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3、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4、药品零售企业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十、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管理

1、在药品零售环节,所列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一律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范围,无医师处方严禁销售。

2、所列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的购销要求,一律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和复方地芬诺酯片购销管理的通知》的管理规定执行,一律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

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产品名单

1.阿司待因片

2.阿司可咖胶囊

3.阿司匹林可待因片

4.氨酚待因片

5.氨酚待因片(II)

6.氨酚氢可酮片

7.氨酚双氢可待因片

8.复方地酚诺酯片

9.复方福尔可定口服溶液

10.复方福尔可定糖浆11.复方甘草片12.复方甘草口服溶液13.复方磷酸可待因片

14.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15.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II)16.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

17.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III)18.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19.复方枇杷喷托维林颗粒

25.萘普待因片26.尿通卡克乃其片27.愈创罂粟待因片28.愈酚待因口服溶液

29.愈酚伪麻待因口服溶液30.复方曲马多片31.氨酚曲马多片32.氨酚曲马多胶囊

十一、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1、麻醉药品注: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药用罂粟壳按《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经营。

2、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除非另有规定)

3、终止妊娠药品

用于终止妊娠药品:复方米非司酮片、米非司酮片、米非司酮胶囊、米非司酮胶囊(Ⅱ)、米非司酮胶丸、米索前列醇片、卡前列甲酯栓、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地诺前列素注射液、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注射用乳酸依沙吖啶、天花粉蛋白注射液等

注:用于紧急避孕的除外(米非司酮)

4、蛋白同化制剂

注: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及光学异构体;包括其原料药及单方制剂;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酯、醚及光学异构体;

5、肽类激素品种(胰岛素除外)注: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及光学异构体;包括其原料药及单方制剂;

6、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

(1).麦角酸(2).麦角胺(3).麦角新碱

(4).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注: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7、放射性药品

指用于医学诊断或治疗含有放射性核素的药品和制品,包括用于制备放射性药品的放射性核素发生器和非放射性药盒、永久植入体内的放射性制品及体外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

8、疫苗: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十二、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名单(须有相应经营范围):

1、注射剂、粉针剂

所有注射剂和粉针剂

2、医疗用毒性药品(我公司无经营范围)

包括毒性西药品种和毒性中药品种,毒性西药品种不得在零售药店销售。

配方用毒性中药品种:

根据《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368号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供应毒性药品,须凭盖有医生所在医疗机构公章的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3、第二类精神药品(我公司无经营范围)

注:包括其盐和制剂

4、其它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

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单方制剂:根据SFDA2008年12月8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着力建立兴奋剂监管长效机制》规定:对列入兴奋剂目录管理的药品单方制剂,要严格凭处方销售;对含兴奋剂

法律基础知识培训

法律基础知识培训 首先,谢谢大家能给我这样一个与大家交流和沟通的机会。 人的一生一刻都离不开法律,掌握和学习一定的法律知识,可以让我们在工作和生活的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少走许多弯路和错路。 今天我就简单讲一讲法律基础知识。 我国的法律体系由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构成。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譬如宪法确认国家性质即由谁来统治这个国家(国体),同时还要规定这个国家进行统治的方式(政体)。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行政法是调整和规定国家行政职权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譬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等都属于行政法律规范。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或其他组织之前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单行的民事法律和众多的民事法律规范、条例以及其他法律中的民事条款。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譬如《公司法》、《产品质量法》、《税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都是经济法的范畴。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刑法的概念可以看出刑法有两个要点:1、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行为?2、犯罪行为会受到怎么样的刑罚?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与民法、刑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如果违反民法,则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恢复被害人被损害的权利为目的,主要指经济方面的补偿。但触犯刑法,则要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则意味着轻则失去金钱和自由,重则要付出生命的代价,所以,今天我们的讲课内容第一部分内容先讲讲刑法的基本知识。 第一部分刑法知识 一、犯罪的概念: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从犯罪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性: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一个人的思想是不能构成犯罪的,思想无论是如何有害或者多么反动,只有不外化成人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 2、犯罪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也就是说: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法律法规培训资料2016

法律和法规培训资料 一、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1、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2、开办药品经营企业: (1)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2)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3、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4、特殊管理的药品: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5、进口药品: 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注册。国外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澳门和地区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后,方可进口。 6、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围的。

医院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医院法律法规培训手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一适用主体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二授权性规定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三义务性规定 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师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4、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禁止性规定 1、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2、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4、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保护性规定

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内容

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内容 培训时间: 培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文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保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

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自主进行教育管理工作定,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 教育法_义务教育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 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法律明白人培训讲稿

法律明白人培训讲稿 各位同志们好: 一、具备一定法律知识是法律明白人的必备素质。 为什么这样讲?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 1、“先驱者”的经验。 “先驱者”,指全村各村民组在职的队长,当然也包括我们东张村的在职村干部。先驱者的工作实践,得出的共同感受那就是“法到用时方恨少”. 例:重任害调解、精神病人杀人 甚至于一些法律专业的干部,也觉得自己只是学个皮毛,当事人解决纠纷,怎样借助司法途径解决,往往无从下手…… 另一方面的原因,那就是: 2、农村基层工作的特殊性。 (1)我国是一个法制化国家,没有农村的法制化,就没有整个中国的法制化。(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65%) 而农村的法制化,作为服务于农村经济政治建设第一线的农村基层领导队伍尤其是村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自八五年以来,我国普法宣传已经深入基层,法律开始走近并更大地影响农民的生活。农民对法律的需求已经提升。 (3)、作为农业发展的服务者,农村工作的组织者,农民致富

的带头者――村官,理应满足农民的这种渴求。 目前,我国已正式进入“六〃五”普法时期,农村基层领导队伍的法律素质一直就是三农问题及新农村建设关注的一个焦点。因此说,村官们的法律素质水平如何,一定程度上会十分深刻和广泛的影响着整个农村法制化的进程。 那么,村官怎样才能提升自己的法律素质以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呢? 二、要自觉学习法律知识 在座的各位都是从没有销烟的战场上走过来的,经过十年寒窗具备相当的学习能力。因此通过自学的方式学习法律对你们来说没有大的困难。这就是 (1)自觉地自学法律知识以提升自身法律素质。(例:看守所门口放炮被拘留) 但农村基层工作所涉及的法律相当广泛,涵盖了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和刑法等各个门类的法律。我国现有法律400多部,全学,那简直是狗咬刺猬――无法下口。怎么学? (2)从掌握法律常识作为突破口。 实体法程序法 3继承问题:继承顺序(例:存款)、胎儿继承权(遗腹子)、遗嘱(自、代、录、口、公证) 4程序问题:几个常用概念:管辖、民事:一审、二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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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一适用主体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二授权性规定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三义务性规定 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师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4、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禁止性规定 1、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2、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4、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保护性规定

讲规矩有纪律专题党课讲稿篇

讲规矩有纪律专题党课讲稿 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对于一个政党,纪律是生命线;对于一个党员,纪律是高压线。“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讲话,再次强调了严明纪律的重要意义,提出了纪律建设的明确要求,指出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着力方向。要求各级党组织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十分明确地强调、十分坚定地执行。我们广大党员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一、纪律和规矩的概念 纪律是什么?纪律就是规则,是要求人们遵守组织确定了的秩序、执行命令和履行自己职责的一种行为规范,是用来约束人们行为的规章、制度的总称。 在一个组织、团队里,假如没有纪律的约束,工作态度不严谨、上班迟到、早退、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行为随意、做事拖拖拉拉,工作秩序就会杂乱无章,工作业绩将无法得到保证,工作形象将一败涂地,当然工作也就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绩效也就不能产生。所以纪律对一个组织、团队来说是绝对不能缺少的,大到为了国家,小到为了组织、为了单位,甚至为了个人,纪律都是必不可少的。 规矩是什么?从宏观上来讲,规矩是党章、党纪、国法,还有

党的优良传统,这都是我们全党必须遵守规矩。从现实工作中,规矩就是已经定下来的政策、制度、要求、办法等等。矩不正,不可为方;规不正,不可为圆。党的纪律和规矩既包括以党章为核心的成文的纪律规定,也包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广大党员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必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变成实实在在的行动;必须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和依规行事的表率。 规矩立不起来、严不起来,很多问题往往就会产生出来。事实告诉我们,一些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往往是从不守规矩开始的。对于我们广大党员干部,要从守规矩开始提高党性修养、提高职业道德素养,把自已的言行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是最起码的规矩要求,也是对个人最大的保护。 党员领导干部“守纪律”,就是要认真汲取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牢固树立党章意识,把守纪律的自觉意识浸在骨子里、融在血液中,严律己、固底线、做表率。“讲规矩”就是让规矩和制度入脑入心,明白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自觉用规矩和制度校正自己的言行,认真把握好度,不逾矩、慎用权、敢担当。守纪律讲规矩是做好工作、干好事业的前提和基础,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也是检验党员干部忠诚度的“试金石”。纪律松驰,就会政令不畅,派生出小圈子、小团体,阻碍党的团结统一;纪律涣散,就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内耗,阻碍政策意图

领导讲话稿之法制宣传月讲话稿

法制宣传月讲话稿 【篇一:法制宣传月国旗下讲话稿】 平岗中学学校法制宣传讲话稿 八年三班 同学们,大家早上好! 今天我讲话的题目是:增强法制观念,创建平安校园 四月份是东辽县教育局开展普法宣传的活动月。常言道:“没有规矩 不成方圆。”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全校同学应一起学法,守法,用法,宣传法。 一、学法。我们每一个学生只有学习了法制知识,才能知道什么是 合法,什么是违法,学会分辨是非,识别善恶,从小养成遵纪守法 的良好习惯。 二、守法。明天的中国将是一个法制更加完备的社会,而我们每一 个公民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只有懂法守法,才能依法办事, 远离犯罪边缘线。 三、用法。法制法规无处不在。它像是我们身旁的骑士,时刻保护 着我们。我们应该合理的运用法律知识来保护我们应该享有的权利 和义务。 四、宣传法。不仅我们学生需要用法制的知识武装头脑,还要用法 制的意识武装中国。我们应该鼓励我们身边的人,特别是我们的家长,让他们一起学习和掌握法制知识。唯有如此,才能使我国实现 依法治国的法制目标。 作为21世纪的学生,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制知识,是我们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制教育不仅影响着我们的学生时代,更影响着 我们的终生。 国有国法,校有校规。学校里的法律既包括国家的各种法令法规, 也包括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纪律条令。有的同学对校纪校规视而 不见,忽视学校对学生仪容仪表、待人接物、行为言语等方面的要求,不爱护公物、乱扔垃圾、做危险游戏、随意拿别人东西等等?? 这些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不文明行为严重破坏了我们美丽的校园的 和谐氛围。这些同学并没有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一个人的行为久 而久之会成为一种习惯,一种习惯久而久之会形成一种性格,一种 性格久而久之会成就一种命运。如若以善小而不为,以恶小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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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培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一)适用主体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二)授权性规定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三)义务性规定 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

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师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4、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禁止性规定 1、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2、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法律法规及其基本学习知识资料

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 (一)名词解释 1、治安管理主要是:必须通过现行的科学技术手段与管理手段,依靠各种先进设备与工具,防止和终止任何危及或影响物业管理辖区内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生命财产与身心健康的行为与因素,比如电线短路、煤气泄漏、电梯关人、水管破裂、火警、偷盗、滋扰以及噪声等、还有如自然灾害、人为事故、流氓活动以及各种破坏活动的预防与阻止,确保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人身不受伤害,财务不受损失,工作、生活秩序正常。 2、正当防卫的定义: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必要损害的行为。 3、正当防卫的条件: 1)、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3)、防卫的目的必须正当; 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为正好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者的侵害行为,又不造成应有的损害。) 4、防卫过当的定义: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5、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应当负法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6、紧急避险: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 7、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当适当的民事责任。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规定: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可见,

医院开展法律法规培训

我院积极开展医疗法律法规培训活动 为维护正常有序的医疗卫生秩序,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培养和增强医务人员依法行医的理念和意识,明确医务人员权利和应尽义务,达到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医患和谐的目的,市医院于5月对全院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宣传。 我院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坚持教育先行,夯实理论基础,深入组织全院职工参加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的动员大会,并对各科室印发了《刑法修正案(六)》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各科室认真组织本科室员工进行学习相关条例,自主学习其具体内容和自觉对照检查,力求法制教育覆盖面达到100%,让全院人员做到知法守法,以实现加强职业道德、纪律法制和医学伦理道德教育的目的。 院长在全体员工参加的“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教育动员大会上,要求全院员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并做到知法、守法;陆江涛副院长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首次将医务人员纳入商业贿赂主体范围的情况,为大家解读了修改后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动员大会上,副院长不断强调希望大家保持清醒头脑,认清形势,克服侥幸心理,把握机会,按照上级的部署,围绕自查自纠的工作重点,自主学习法律法规的工作要点,认真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 开展医疗法律法规培训是依法行医、依法治院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此项活动,增强了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为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为创建一个学法、懂法、守法、执法的现代化中医院奠定了良好基础。 经过大力宣传和培训一系列活动后,医务人员普遍反映:平时只顾忙于业务工作,通过这次法律、法规的培训,真掌握了不少知识,并表示要把所学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应用于工作中,使学法用法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自觉做到依法执业,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而努力工作。

《做个“清醒人、明白人、带头人”》演讲稿

《做个“清醒人、明白人、带头人”》 演讲稿 《做个清醒人、明白人、带头人》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评委老师,亲爱的同志们: 大家好,很开心能有机会上台演讲,我演讲的题目是《做个清醒人、明白人、带头人》。 首先我想给大家讲一个小故事:六只猴子要过河,摆渡的水獭对猴子说:我这只船,规定每次只能坐三位乘客,你们分两次过河吧!于是三只猴子上了船。第四只猴子满不在乎地说:四位和三位不是差不多吗?我这么瘦弱,上去也没事儿的,你这规定也太死板了。 水獭连忙摆手说:不行,超载船会沉得。可是那只猴子不听,还是觉得自己上去也没什么大碍,急忙跳上了船。

这时第五只猴子说:哪有那么巧的事,我还从来没见过船能沉的。说着也嗵的一声跳上了船。在对岸的第六只猴子嘟哝着:我过河也有急事要办呀,大家都违反了规则,难道我偏要当傻瓜吗?再说我不上去以为我胆小呢,我才不干!说完也跳上了船。于是小船很快就沉了下去,猴子全部掉进了河里,拼命扑腾着喊救命。水獭费了很大的劲才把他们一个个救上了岸。而这六只猴子也受到了应有的教训。 这虽然是一则很简单的寓言故事,可是映射出的道理却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思索,我们听故事的时候觉得这几只小猴子真是很可笑,可是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又有多少人充当着小猴子的角色呢?规矩是给大家定的,可是遵守还是要靠个人,只有我们每一个人都做个清醒人、明白人、带头人,才能成就一个好的组织。 矩不正,不可为方;规不正,不可为圆。一个党员,尤其是一名检察官,有没有纪律和规矩意识,有没有严纪律和守规矩的自觉性,不仅决定你能否做好工作,还决定了你会有什么样的道德形象和人生价值。 作为一名检察官,我们要做的决不仅仅是上班开会不无故迟到早退,办理案件不吃、拿、卡、要,对我们来讲,严纪律、守规矩更是一种道德和责任的坚守,我们能做的还有很多:比如:

法制宣传活动上的领导讲话稿.doc

法制宣传活动上的领导讲话稿 进行法制宣传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能,承担着启迪民智、传播法律文化、培养法律意识的重任。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法制宣传活动上的领导讲话稿,仅供参考。 法制宣传活动上的领导讲话稿【篇一】 各位老师们、同学们: 早上好! 在这法制宣传日即将到来之际,能和大家一起站在国旗下,就学法、守法、用法、护法进行共勉是我的荣幸。 xx在报告中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 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内容,号召全社会要弘扬社会主义法制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可见法制宣传的重要性。 同学们,我国是一个法制社会,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你们作为祖国的希望和未来,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维护者,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完善者。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规矩,没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将无法正常的运行。 法律真的很重要吗?也许有些人对此会不以为然,认为人应该拥有自由,而自由是由自己来决定的。可是大家有没有想过,在一个有规则、有规矩的社会中生活,你能不顾一切地去追求这样的自由吗?当然不能!做为一个自然人,你不能脱离这个社会,更不能完全以自我为中心,随心所

欲、为所欲为,否则你就侵犯了别人的自由。因此我们所拥有的自由是在法律约束下的自由,如果没有法律,或者不遵守法律,那么我们也就不会拥有自由。有了法律,社会才有和平、才有秩序,我们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否则我们 将生活在一个混乱的世界,想象一下就知道那是一件多么可怕和痛苦的事情啊! 既然法律是如此的重要,那么作为即将走向社会、服务社会的我们应该如何做呢? 我想,首先我们应该了解和掌握必须的法律知识,也就是学法,这是基础。常言说得好"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就是告诉我们凡事要讲道理,道理从何而来?源自法律。那么要讲清、讲透道理就要求我们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培养和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这样讲出的道理才能站得住脚,才能以理服人。 其次就是守法了。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意思是说不要以为这件好事太小了而不去做,也不能因为这件坏事太小而去做。这句话有两层含义,一是质的问题,也就是什么是好与坏?解释很简单,法律规定可以做的就是好,反之法律规定不可以做的就是坏。第二层含义就是量的问题,小的好事做多了就变成了典范。雷锋就是如此,他一生没有做过惊天动地的事,做的都是平凡的小事,但做多了就成了学习的榜样;反之就成了臭名昭著、万恶不赦,这正印证了所谓的"千里之提,溃于蚁穴"。因此,我们要从小事做起,从小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主动遵守校规做起,继而才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档案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材料

档案法律法规知识竞赛 学习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7月5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解释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 5.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含义是行政机关的 活动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应当规范化。 6. 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 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7.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 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8.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 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9. 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 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10.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11.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 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赠送的,必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12.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13. 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 社会开放。 14.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 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 15.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16.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1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18.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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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平安医院 法律法规培训手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一)适用主体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二)授权性规定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三)义务性规定 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师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4、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禁止性规定

村支书培训辅导讲稿

村支书培训辅导讲稿 下面,我围绕如何抓党建、保稳定、谋发展、惠民生,结合“亮出身份、干在实处、做出表率”活动的有关要求,我讲几点意见。 面对新常态,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经济下行压力大、发展任务重、矛盾问题多的特殊时期,作为总揽农村工作的前沿指挥部,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和工作基石,必须彰显出战斗堡垒作用。 每一位党员干部必须主动“亮出身份、干在实处、做出表率”,充分发挥出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必须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必须特别敢担当、特别能奉献、特别能实干,只有这样才能把责任扛起来、把使命担起来。 一要头脑清醒,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作为党员干部,第一位的要求是政治过硬,就是要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任何环境下,都要坚定政治原则、政治立场,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把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部署要求贯穿落实到位,确保政令畅通。 要有政治敏锐性,学会从政治和全局上观察处理问题,切不可认为身处基层就可以放松政治上的警觉,否则就会犯错误,给事业发展和个人成长带来危害。

二要加强学习,做学习上的“带头人”。农村工作涉及面非常宽,十八般武艺样样都要有,各方面都要明白清亮。大家要始终注重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水平,工作再忙也要把学习紧紧抓在手上,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既要学好理论,也要学好经济知识和管理知识,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学以致用,学用结合,切实做到对上级政策清清亮亮,对县情村情清清亮亮,对抓什么、干什么清清亮亮,只有这样干工作才能得心应手。 三要尽心尽责,做履职上的“实在人”。首先,牢固树立抓党建主业意识,把抓党建作为分内之事、当然之要、首要之责,积极主动地履行党员义务和职责,认真落实党建责任清单和农村基层干部“集中办公轮流坐班三见面”制度,充分发挥党员的骨干带头作用。 同时,要干在实处。积极适应新常态,按照有胆、有识、有勇、有谋的定位,带头转变精神状态,带头改进工作作风。把精神面貌从“等”的观念、“稳”的思想、“靠”的态度、“怕”的心理中解放出来,把思想集中到“想干事”上,把能力体现到“会干事”上,把目标落实到“干成事”上。 四要倾心服务,做广大群众的“贴心人”。要不折不扣落实好民生政策。凡是上级出台的惠民政策,既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兑现,该给群众的要一分不少地给群众,也要宁快勿慢,能早一天落实就早一天

医院法律法规培训计划

医院法律法规培训计划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培训计划及安排 为了提高我院职工的法律法规知晓率,加强医疗安全管理,避免医疗差错事故,杜绝非法行医、违规行医等现象,特制定本计划。该培训计划要严格执行,并严肃考核制度。对于考核不合格者继续培训。 一、《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新成员在入院前集体岗前培训的必选内容。培训完毕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安排科室。 二、将医院十四项核心制度纳入岗前集体培训的主要内容并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安排科室。 三、相关科室负责人必须按照《商河县人民医院上岗培训及技术能力评估手册》对科室新成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培训不合格者继续培训,如三次考核不合格退回医院政工科,按相关制度给予解聘。 四、医务科每年组织全院不少于两次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时间及内容医务科安排,并通知各个科室,组织签到,维持会场秩序。 五、科室负责人对全科人员每年均要进行,核心制度、部门规章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并做好记录。 六、为了提高广大职工的学习热情,使每一位职工自觉地学法、并且懂法、会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医院会择期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竞赛,对于突出表现者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七、严格要求医、护、技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选修法律、法规的相关课程,考试合格者,给予相应的学分。 八、政工科每年组织全体成员观看警示教育片,时刻提醒广大医务工作者,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法行医,杜绝非法行医、违规行医等现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做法律明白人,建和谐新社区

做法律明白人,建和谐新社区 尊敬的评委,各位朋友: 大家好!我是来自XX的XX。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做法律明白人,建和谐新社区》。 我们XX是XX城区经济文化最集中、最繁荣的地带,也是新城区建设的重点区域。社区在构建和谐社区,打造文明家园的过程中,积极探索普法教育新思路,不断开创社区工作新局面。如今,社区居住环境优美整洁,各项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居民法律意识普遍增强。 21世纪是一个法制社会,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法律,社会将混乱无序,我们的生活乃至生存将无法获得保障,那将是多么可怕的现实!当今中国正在走向健全的法治社会,但还有不少人的法律意识没有跟上时代的脚步,法律意识淡薄仍然是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家庭暴力、酒后驾车、“鞭炮夫妻”、“祖宗比法大”等思想依然根深蒂固。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近年来,社区紧紧围绕推进“和谐社区”建设,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一,以构建和谐人际关系为重点,广泛开展《婚姻家庭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民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居民正确处理好家庭和邻里的关系。 第二,以促进干群关系和谐为重点,强化对《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两委”干部依法办事和管理的水平,切

实维护居民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和密切干群关系,提升社区建设合力。 第三,以维护稳定为重点,大力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法律,积极预防和减少犯罪,进一步增强广大居民的安全感。 在普法形式上,社区两委和各居民小组上下联动,通过宣传手册、普法海报、法律培训、文娱活动等方式,喜闻乐见,寓教于乐。居民学法蔚然成风,个个争做法律明白人。就象电影《秋菊打官司》里的秋菊一样,有很多原来对法律一无所知的人,如今都开始学法守法用法了。我印象最深刻的一个实例,就是XX两户人家之间的院墙纷争,双方分别购买了两栋相邻的老房子,对于两栋房子间一堵墙的产权归属有不同认识,但他们都没有采取任何,而是找到我们社区调解委员会,请求我们的帮助,通过我们的依法调解,这件事情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我作为一名从事基层法制宣传教育的社区工作者,就是要让大家都懂得“做法律明白人,从点滴事做起”。古人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涓涓细流,汇成海洋。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要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小事做起,说着容易,做起来可不简单——当你在过马路的时候,你能严格遵守“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等一等”的交通规则吗?龙川大道上的多起交通血案,都是漠视交通法规的后果。在面对类似交通这样所谓的“小事”时,我们是不是都能遵守?这些难道不值得我们反思吗?如果我们每个人能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社会将会变得更加美好! 亲爱的朋友们,让我们一起来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用山城人的勤劳和智慧,共同谱写XX大建设更加华美的新篇章!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内容

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容 培训时间: 培训人: 《中华人民国教师法》全文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保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围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自主进行教育管理工作定,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务 教育法_义务教育法全文《中华人民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华人民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 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务教育法》明确了我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公益性 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对农村而言,从2006年到2007年全部免除学费、杂费; 对城市而言,从2008年秋季学期

医院法律法规培训计划

医院法律法规培训计划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培训计划及安排 为了提高我院职工的法律法规知晓率,加强医疗安全管理,避免医疗差错事故,杜绝非法行医、违规行医等现象,特制定本计划。该培训计划要严格执行,并严肃考核制度。对于考核不合格者继续培训。 一、《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新成员在入院前集体岗前培训的必选内容。培训完毕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安排科室。 二、将医院十四项核心制度纳入岗前集体培训的主要内容并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安排科室。 三、相关科室负责人必须按照《商河县人民医院上岗培训及技术能力评估手册》对科室新成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培训不合格者继续培训,如三次考核不合格退回医院政工科,按相关制度给予解聘。 四、医务科每年组织全院不少于两次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时间及内容医务科安排,并通知各个科室,组织签到,维持会场秩序。 五、科室负责人对全科人员每年均要进行,核心制度、部门规章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并做好记录。 六、为了提高广大职工的学习热情,使每一位职工自觉地学法、并且懂法、会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医院会择期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竞赛,对于突出表现者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七、严格要求医、护、技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选修法律、法规的相关课程,考试合格者,给予相应的学分。 八、政工科每年组织全体成员观看警示教育片,时刻提醒广大医务工作者,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法行医,杜绝非法行医、违规行医等现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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