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科各项工作制度及岗位职责
一、肺结核病报告转诊制度
二、结核病门诊工作制度
三、结核病门诊医生工作职责
四、肺结核防治工作制度
五、肺结核病房工作制度
六、结核病实验室工作制度
七、放射科结核病检查工作制度
八、信息管理工作制度
九、结核病登记、报告与转诊制度
十、肺结核病例追踪管理制度
十一、结核病门诊护士职责
十二、临床科主任工作职责
十三、主任医师职责
十四、主治医师职责
十五、住院医师职责
十六、结核病院内处置流程
肺结核病报告转诊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切实做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加强肺结核病的报告、转诊工作,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充分认识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慢性传染病。
二、对具有咳嗽、咳痰2周以上及咯血等症状的疑似肺结核病例进行X线检查,并建议做痰检。
三、内科、放射科等相关科室要对可疑或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建立疑似肺结核病人登记本,及时进行疫情登记,并完整详细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肺结核病人的地址要写到村、社、门牌号,并要有联系电话,以便追踪、治疗观察;
四、疾控科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应立即在结核病人转诊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并在门诊医生、住院医生、放射科医生的结核病登记本上备注“疫情已报”字样,并进行网络直报。
五、门诊医生、住院医生、放射科医生要对登记或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做好病人的健康教育工作,及时进行诊治。病情好转的患者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转至结核病防治所。
六、放射科是发现肺结核病的关键科室,要加强肺结核病人的摄片登记、疑似肺结核病人的登记、报告转诊工作。
七、门诊医生、住院医生、放射科医生发现复诊病人,且病灶为活动性需要继续用药的肺结核病人全部进行登记、报告并进行诊治。
八、遇有严重合并症或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积极抢救,待病情
稳定后,最迟于一周内,将病人相关资料及转诊联系单一并转到结核病防治所享受免费抗结核治疗。
九、疾控科每日对本单位的肺结核的登记、报告、转诊工作进行核对,每月一次与结核病防治所核对转诊到位情况。
十、疾控科负责对院内医务人员的业务指导,并定期做好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
十一、要求结核病报告率达100%、转诊率100%以上,转诊到位率95%以上,切实提高病人的报告率、转诊率及转诊直接到位率。
结核病门诊工作制度
一、做好肺结核病人的报告、确诊和登记工作。
二、开展肺结核病人筛查工作,负责落实肺结核可疑症状患者、疑似病人诊断工作。
三、完成肺结核病人追踪工作和密切接触者检查。
四、加强与疾控中心、各医疗机构合作,并开展结核病转诊和追踪工作。
五、对肺结核病人指导用药,定期随访。
六、积极开展健康促进工作。坚持“3.24世界防治结核病日”的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加强多部门合作,提高肺结核病人的发现率。
七、严格按照《抗结核药品管理手册》规范化管理。
结核病门诊医师工作职责
一、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落实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发现、登记、报告、治疗、转诊等工作职责。
二、做好结核病患者及其相关项目的登记:凡来本门诊就诊的患者无论最终是否诊断结核病都必须填写《初诊患者登记本》。确诊纳入管理的患者在《结核病患者登记本》登记,涂阳肺结核患者密接人员需进行筛查并在密接者登记本上登记。
三、对有可疑肺结核症状者(咳嗽、咳痰≥2周或有咯血或血痰者)进行痰涂片及胸部X光片检查。
四、肺结核患者以不住院化疗为主。对少数危急、重症肺结核患者,伴有严重合并症或并发症的肺结核患者,以及抗结核药物过敏或有严重不良反应的患者,可采取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应返回结核病防治所继续实施严格的治疗管理,直至疗程结束。
五、结核病门诊医师应及时对经规范治疗满疗程的结核病病人进行相关检查,合理判断病情转归。对治疗失败的病例另行制定化疗方案实施规范治疗,并重新登记、报告。
六、肺结核病人档案应完整、规范;门诊医师应将档案妥善保管,并做好患者信息的保密工作。
肺结核防治工作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范肺结核的诊治与管理,严格执行”双向”转诊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院医务人员要充分认识到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慢性传染性疾病。
二、对发现的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及时做好痰检和胸片检查,做到谁接诊谁负责登记。并按规定填写好肺结核报告卡,及时报告疾控科。
三、各级医师在填报肺结核报告卡时,要认真仔细,做到填报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及时准确。
四、对不需要住院治疗的或住院治疗的肺结核患者应及时转诊到结核病防治所诊治,并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
五、放射科必须认真做好肺结核病人的登记管理,发现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必须做好登记并填写肺结核病人的登记工作,同时通知送检医生,做好交接签收工作。
六、疾控科负责收集、登记肺结核的疫情及肺结核病人转诊单,按传染病报告制度做好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
七、疾控科协助开展肺结核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追踪。
八、做好结核病患者随访管理工作,做好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结核病病房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工作人员与病人分道出入,工作人员进入应着装整洁,戴口罩、帽子,必要时要穿隔离衣。
二、各室区域的标识明确。结核病病人分室收治,病室门口挂隔离标识,设专用隔离衣、体温计、听诊器、抹布等。
三、医护人员严格执行标准预防措施。严格执行医院消毒灭菌与隔离制度,按《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各项消毒灭菌工作
四、病人按就诊流程就诊。应在指定的范围活动,不准互窜病房和外出。到其他科诊疗时,应做好防护隔离工作。
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做好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病人的生活废弃物应视为感染性废弃物,用双侧黄色塑料袋封扎后有专人送至医疗垃圾暂存处。
六、注射、输血、输液器具使用后,要先浸泡消毒,由专人收集至医疗废物暂存点,收购单位收购。
七、病房的地面墙壁应注意消毒,患者出院或死亡后,病房和用具须做终末消毒。抢救器材应一用一消毒或灭菌。
结核病实验室工作制度
一、按《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的消毒工作;
二、实验室人员应严格遵守痰检及痰培养生物安全操作规范;做好个人的防护工作;
三、实验室应规范设置,三区划分明确,标示清楚;
四、实验室人员应规范填写痰检登记本;痰涂片保存3个月以上;
五、建立实验室的质控制度,并做好痰片的复核工作。
六、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做好实验室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放射科结核病检查工作制度
一、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工作,工作人员要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二、结核病病人影像科检查,必须由临床医师详细填写申请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见检查;
三、所有影像资料应由影像科登记,统一保管。借阅照片要填写借片单,院外借片,严格执行借阅手续。
四、放射科应建立并实行结果随访影像科制度;发现肺结核病人及时向相关科室汇报。
五、对结核疑难病例应集体阅片,并举行由临床医生参加的病例讨论会,解决疑难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信息管理工作制度
一、结核病信息报告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技术指导文件,严格按要求进行本院的结核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二、报告的方式:本单位的结核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实行网络直报。
三、报告时限:结核病病人的病案信息24小时内,随访查痰信息48小时内录入;
四、对结核病病人或者疑似结核病病人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五、不外泄结核病病人、疑似结核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信息录入准确无误,建立追责制度;病案资料保存1年以上。
结核病登记、报告与转诊制度
一、对结核病登记报告工作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凡接诊具有咳嗽、咳痰2周(或2周以上)及咯血等症状的疑似肺结核病例时,均应进行X线检查和痰涂片检查。对符合“疑似肺结核病例”诊断标准的,在门诊日志和《法定报告传染病登记本》上做好“疑似肺结核”病例登记。
二、接诊医生按要求内容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和《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转诊单》,一式三份,一联由病人携带到结核病防治所就诊(门诊与出院患者),另两联连同《传染病报告卡》送到医院疾控科,由网络直报人员负责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三、网络直报人员接到“疑似肺结核”病例《传染病报告卡》和《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转诊单》后,要对可疑或确诊的病人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并在“医院肺结核患者及疑似肺结核患者转诊登记本”上进行登记。
四、医院疾控科每周要对本单位的肺结核的登记、报告、转诊工作通过门诊日志、检验科登记和放射科登记进行核对转诊到位情况。
五、临床医师要做到不漏登、不漏报,不迟报,凡发现漏报、漏登者,要按医院传染病报告奖惩制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XX医院
肺结核病例追踪管理制度
为做好结核病转诊工作,及时发现和治疗肺结核病人,保证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提高结核病病例发现率转诊到位率,特制定本结核病疫情追踪管理制度。
一、医疗卫生机构报告或转诊的非住院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在报告后24 小时内未到当地结防机构就诊者;
二、在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肺结核患者,出院后2 天内未与当地结防机构取得联系的患者。
三、超过规定时间1周未到市结防机构就诊取药的肺结核患者。
四、发生以上情况市医生应主动联系患者,了解具体情况,劝导患者到结防机构就诊
结核门诊护士职责
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 为了有效做好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有效管理,保障人体健康,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X为你带来了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范文,一起来看看吧。 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范文篇一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 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必要的结核病防治经 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抗结核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抗结核药品纳入处方用药管理。
第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结 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确诊、登记、报告、治疗、转诊和管理工作,对结核病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和预测,掌握疫情动态,开展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健康教育以及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未愈出院的肺结核病人,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 第十条结核病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登记、诊治需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并在肺结核病人出院24小时内提出向结核病防治机构转诊的报告。 第十一条城镇街道、乡村卫生组织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应进行登记、报告、转诊;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委托,实施对肺结核病人的化疗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肺结核病归口治疗原则。肺结核病人由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其他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人应予登记并及时转诊,不得延误;但对危、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立即抢救,待无生命危险时再及时转诊。 第十三条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结核病科各项工作制度及岗位职责 一、肺结核病报告转诊制度 二、结核病门诊工作制度 三、结核病门诊医生工作职责 四、肺结核防治工作制度 五、肺结核病房工作制度 六、结核病实验室工作制度 七、放射科结核病检查工作制度 八、信息管理工作制度 九、结核病登记、报告与转诊制度 十、肺结核病例追踪管理制度 十一、结核病门诊护士职责 十二、临床科主任工作职责 十三、主任医师职责 十四、主治医师职责 十五、住院医师职责 十六、结核病院内处置流程
肺结核病报告转诊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切实做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加强肺结核病的报告、转诊工作,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充分认识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慢性传染病。 二、对具有咳嗽、咳痰2周以上及咯血等症状的疑似肺结核病例进行X线检查,并建议做痰检。 三、内科、放射科等相关科室要对可疑或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建立疑似肺结核病人登记本,及时进行疫情登记,并完整详细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肺结核病人的地址要写到村、社、门牌号,并要有联系电话,以便追踪、治疗观察; 四、疾控科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应立即在结核病人转诊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并在门诊医生、住院医生、放射科医生的结核病登记本上备注“疫情已报”字样,并进行网络直报。 五、门诊医生、住院医生、放射科医生要对登记或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做好病人的健康教育工作,及时进行诊治。病情好转的患者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转至结核病防治所。 六、放射科是发现肺结核病的关键科室,要加强肺结核病人的摄片登记、疑似肺结核病人的登记、报告转诊工作。 七、门诊医生、住院医生、放射科医生发现复诊病人,且病灶为活动性需要继续用药的肺结核病人全部进行登记、报告并进行诊治。
爱心幼儿园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及流程 一、为加强幼儿园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幼儿园成立传染病防治领导组织,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网络,固定疫情管理人员、消毒人员,积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二、幼儿园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疫情管理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幼儿园领导、老师、家长等为义务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和义务报告人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应在规定时限内,向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三、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 五、幼儿园要进一步落实“晨检、午检”制度,对请假、缺课的学生要询问原因,注意追踪,确保对传染病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早隔离、早治疗。 六、幼儿园要进一步加强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开设健康教育课、设立宣传栏、举办黑板报等多种形式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 七、幼儿园要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教室要经常通风,幼儿要合理营养、平衡膳食,加强锻炼,提高身体素质。 1、班主任发现各类传染病疑似病人,不得让其与其他人接触
2、向保健室老师汇报,保健室老师诊断为疑似病人后及时向传染病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3、立即送至应急隔离室。 4、通知幼儿家长,送疑似病人到指定医院就诊。同时电话追踪医院诊断结果。 5、园主管领导,超过3人要上报区卫生防疫站、教委。 6 、对疑似症状者去过的地方进行消毒。 7、加强宣传教育,安定人心,稳定学校秩序。 8 、如发生传染病除隔离病人外,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病人到过的地方进行消毒。 9、坚持开窗通风制度,每天派专人负责教室的开窗。 10、坚持定期消毒制度,负责对各教室、专用教室的消毒。 11、是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着或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前一律停课,不得来校。幼儿因传染病休学者痊愈后要出示医院证明并经学校同意方可回园学习。
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肺结核属于乙类传染病。必须按乙类传染病的报告要求对肺结核病例限时进行报告。 二、学校保健医师为结核病疫情的责任报告人,校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凡我校发现的肺结核病人或疑似肺结核病人为病例报告对象。对具有咳嗽、咳痰3 周(或3 周以上)及咯血等症状的学生应及时进行肺结核的排除、诊断 四、对可疑或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及时进行疫情登记,并按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要求,12 小时内报告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结核病晨检制度 结核病晨检制度为增强学校疾病预防与控制力度,提高师生防病意识,保障师生身体健康,防止各类传染病的发生,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结合当前结核病形势及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学校结核病体检制度。 1、每天早上学生进班后,由班主任作为检查人负责进行晨检工作。晨检主要采取询问、观察、触摸等形式,如发现学生身体不适,特别是出现发烧、咳嗽、咽痛等流感样症状以及不能确定的其他症状时, 立即通知级部、校卫生室及学生家长,同时将学生送医院进行检查确诊。 2、对未到校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进行电话联系,问清原因并尽量与学生本人通话,以确定学生的真实情况。如果学生有病要问明病情及去向,如实登记到晨检统计表上,并做好过程跟踪了解,直至学生痊愈。 3、班主任填写好晨检统计表签字后交级部,由级部信息员如实填写汇总表,交级部主任审核签字后连同班级原始报表一并于9时前交卫生室。做到认真、细致,无遗漏。 4、班主任要做好学生及家长宣传工作,提倡学生之间相互督察。告知学生在家或校外出现发烧、咳嗽、咽痛等流感症状或其他不明症状时不能到校,应尽快报告学校并到医院诊断治疗。 5、病情痊愈,持二级以上医院痊愈证明到学校卫生室开具返校通知单方可回校上课。
学校结核病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学校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学校成立传染病防治领导组织,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网络,固定专(兼)职疫情管理人员、消毒人员,积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三、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 四、学校要进一步落实“晨检、午检”制度,对请假、缺课的学生要询问原因,注意追踪,确保对传染病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五、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开设健康教育课、设立宣传栏、举办黑板报等多种形式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卫生疾控部门要经常深入学校进行防病知识宣传,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学校要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教室、宿舍要经常通风,设置防蚊灭蝇设施。 七、学校坚持晨检、午检制度 1、每天早自习时前20分钟、下午上课前20分钟由班主任负责检查班内学生身体状况及教室环境卫生、学生个人卫生。 2、班主任发现各类传染病疑似病人,不得让其与其他人接触。
3、及时向传染病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立即送至应急隔离室。 4、通知学生家长,送疑似病人到指定医院就诊。同时电话追踪医院诊断结果。 5、校主管领导,超过3人要上报区卫生防疫站、教育局。 6、对疑似症状者去过的地方进行消毒。 7、加强宣传教育,安定人心,稳定学校秩序。 8 、如发生传染病除隔离病人外,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病人到过的地方进行消毒。 9、坚持开窗通风制度,每天派专人负责教室的开窗。 10、坚持定期消毒制度,由后勤负责对各教室、专用教室的消毒。 11、是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着或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前一律停课,不得来校。学生因传染病休学者痊愈后要出示医院证明并经学校同意方可回校学习。 昂区第一小学校
肺结核转诊流程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肺结核登记报告转诊制度及流程图 一、肺结核登记报告实行首诊负责制,凡接诊具有咳嗽、咳痰2周以上及咯血、等症状的疑似肺结核病例时均应进行X 线检查及痰涂片检查。 二、对疑似或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在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本和《传染病登记本》上做好记录,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要求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肺结核病人的地址要写到村、社、门牌号,对于本市就读的学生要求填写学校并详细到班级。 三、对疑似或确诊的肺结核病人,要填写《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转诊/推荐单》,一式三份,第一联交由患者,第二联、第三联交由公共卫生科。城关区辖区肺结核患者转诊到定点医院(兰州市肺科医院结核门诊),城关辖区外肺结核病患者转诊到患者所在地的疾控中心。 四、公共卫生科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应立即在传染病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并进行网络直报,在收到《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转诊/推荐单》后,在“医院肺结核患者及疑似肺结核患者转诊登记本”上进行登记。 五、放射科、CT室、磁共振室要对肺结核病人及疑似病人要及时通知首诊医师,并在传染病登记本上进行登记。 六、发现复诊病人,且病灶为活动性需要继续用药的肺结核病人全部进行登记、报告并转诊;对支气管内膜结核按照继
发性肺结核进行登记、报告并转诊;对结核性胸膜炎患者同样进行登记、报告并转诊。 七、遇有严重合并症或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积极抢救,待病情稳定后,进行转诊。 八、要求结核病报告率达100%、转诊率100%以上。 九、公共卫生科要不定期检查肺结核病人的登记、报告、转诊工作,并做好院内宣传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工作。
K1+478~K1+56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 肺结核病人转诊制度 医院分管院长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感染性疾病科或其他指定科室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落实,接诊医生负责肺结核病人的登记,感染性疾病科负责肺结核病人的报告、转诊。 (一)病人发现 1、综合医院的首诊医生要提高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警觉性。 2、对于接诊的可疑症状者进行X线检查和痰涂片检查。 3、不具备查痰条件的综合医院,直接转送至当地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确诊和治疗管理。 (二)转诊 1、建立门诊登记本、放射科登记本、实验室登记本及药房抗痨药品发放登记本并认真做好相应记录以备核查。 2、发现的肺结核病例或疑似病例,在报告的同时,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一式三份,一份由病人携带,一份由感染性疾病科备案,一份由感染性疾病科送达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并将病人转送至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感染性疾病科每天核查报告和转诊情况。 3、对住院病人应及时报告,出院后立即转送至当地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继续治疗和管理。 (三)报告 一、对可疑或确诊的肺结核病人要及时进行疫情登记,并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完整填写《肺结核病例登记报告卡》,上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对具有咳嗽、咳痰2周及咯血或血谈等症状的疑似肺结核病例,,应在肺结核病例转诊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及时将病人转诊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开抗肺结核药处方。并将转诊联系单第二联与报告卡医同寄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留转诊存根以备查。 三、遇有严重合并症或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积极抢救,需住院治疗的,转县医院收入住院。 四、防疫人员每日对本单位的肺结核的登记、报告、转诊工作进行核对,每月依次与疾控中心核对转诊到位情况。 五、要求报告率达100%、转诊率100%以上,转诊到位率90%以上 精品文档word文档可以编辑!谢谢下载! 1页脚内容
肺结核病转诊制度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
肺结核病转诊制度 为贯彻实施CIDA-WHO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会议精神,为及时治愈肺结核病人,有效控制传染源,降低患病率,现根据《浙江省CIDA-WHO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实施计划》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以下转诊制度:(一)各临床医师在院内发现的肺结核病人或疑似病人(除重症肺结核病人需住院或急救者外)应及时转诊至县疾病控制中心服药治疗。(二)转诊医师应及时填写肺结核报告卡及转诊单,转诊单一式三联,一份由病人随身携带到肺结核病诊治单位就诊,一份随同报告卡交防保科上报至防疫部门,一份留存备档。(三)各门诊医师不得开抗结核药处方,出院病人一律不携带抗结核药品。(四)转诊医师负责向病人进行肺结核病归口管理政策法规宣教。 结核病转诊制度一、在来院就诊的患者中,如发现咳嗽、咳痰、咯血、胸痛、消瘦、食欲不振、盗汗、月经不调等,尤其是连续咳嗽、咳痰两周以上的患者,接诊医生应建议其到防疫站做痰检,并给予做胸部X线检查。拍胸片后,如果是疑似肺结核病人,填写结核病人转诊单并及时通知防保科。二、各科都要建立结核病人疑似登记本,对疑似和确诊的肺结核患者要登记入册。三、放射科是发现结核病人的关键科室,在做胸透、拍胸片后的同时,注意保存胸片,同时填写转诊单、传染病报告卡,通知防保科。四、门诊医生对疑似和确诊肺结核病人应立即转诊至饶河县疾病控制中心进行正规治疗。五、防保科收到传染病报告卡片后,应在结核病人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并在门诊医生的结核病人登记本上加盖“疫情已报”章,进行网络直报。六、防保科定期对有关科室进行监督检查,奖罚措施按结核病转诊奖罚制度执行。
肺结核的管理与疫情报告要求 一、肺结核管理要求 肺结核是法定乙类传染病之一,我国每年新发结核病人数占全球的17%,位居世界第二位。为了加强肺结核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卫生局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制定了肺结核归口管理制度和转院要求,全院各科室凡疑似或确诊的活动性肺结核病(陈旧性肺结核除外)均应及时转往辖区(西城区)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进行查治。 二、哪些结核病需要疫情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结核病分类标准,为适应当前结核病控制和临床工作的需要,特别制订报告标准。 Ⅰ原发型肺结核:原发性肺结核为原发结核感染所致的临床病症,包括原发综合症及胸内淋巴结核。 Ⅱ血行播散型肺结核:包括急性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急性粟粒型肺结核)及亚急性慢性血行播散型肺结核。 Ⅲ继发型肺结核:继发型肺结核是肺结核中的一个主要类型,包括浸润性、纤维空洞及干酪性肺炎等。 Ⅳ结核性胸膜炎:临床上已排除其它原因引起的胸膜炎。包括结核干性胸膜炎、结核性渗出性胸膜炎、结核性脓胸。 Ⅴ其它肺外结核:其它肺外结核按部位及脏器命名,如骨关节结核,结核性脑膜炎,肾结核,肠结核等。 前四种均按肺结核进行传染病疫性报告,并填写转诊单,转院诊治。
三、肺结核疫卡报告要求 肺结核属乙类传染病,根据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办法规定,报告时限为:诊断后24小时内填写好传染卡,同时由专人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填写传染病卡片时,同时填写转诊单,转诊单一式两份,交患者一份,为转往就诊医院时使用,另一份与传染卡放在一起,由专人转往结防所。传染卡填写字迹要清楚,项目齐全,住址要详细,尽量填写好能与患者联系的通迅方式,卡片备注栏内应填写患者诊断分型及转往医院地址和外地病人原籍地址。 以上要求希望各科临床医生认真执行,不得迟报、漏报,这也是每位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履行的法律规定的义务。 冯玉荣 2005.10.18
结核病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学校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学校成立传染病防治领导组织,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网络,固定专(兼)职疫情管理人员、消毒人员,积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三、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 四、学校要进一步落实“晨检、午检”制度,对请假、缺课的学生要询问原因,注意追踪,确保对传染病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五、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开设健康教育课、设立宣传栏、举办黑板报等多种形式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卫生部门要经常深入学校进行防病知识宣传,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学校要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教室、宿舍要经常通风,设置防蚊灭蝇设施。食堂要讲究卫生,预防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的发生。 、七、学校坚持晨检、午检制度, 1、每天早自习时前20分钟、下午上课前20分钟由班主任负责检查班内学生身体状况及教室环境卫生、学生个人卫生。 2、班主任发现各类传染病疑似病人,不得让其与其他人接触。 3、及时向传染病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立即送至应急隔离室。 4、通知学生家长,送疑似病人到指定医院就诊。同时电话追踪医院诊断结果。 5、校医主管领导,超过3人要上报区卫生防疫站、教委。 6、对疑似症状者去过的地方进行消毒。 7、加强宣传教育,安定人心,稳定学校秩序。 8 、如发生传染病除隔离病人外,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病人到过的地方进行消毒。 9、坚持开窗通风制度,每天派专人负责教室的开窗。 10、坚持定期消毒制度,由后勤负责对各教室、专用教室的消毒。 11、是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着或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前一律停课,不得来校。学生因传染病休学者痊愈后要出示医院证明并经学校同意方可回校学习。 二中
肺结核病人转诊制度 医院分管院长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感染性疾病科或其他指定科室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落实,接诊医生负责肺结核病人的登记,感染性疾病科负责肺结核病人的报告、转诊。 (一)病人发现 1、综合医院的首诊医生要提高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警觉性。 2、对于接诊的可疑症状者进行X 线检查和痰涂片检查。 3、不具备查痰条件的综合医院,直接转送至当地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确诊和治疗管理。 (二)转诊 1、建立门诊登记本、放射科登记本、实验室登记本及药房抗痨药品发放登记本并认真做好相应记录以备核查。 2 、发现的肺结核病例或疑似病例,在报告的同时,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一式三份,一份由病人携带,一份由感染性疾病科备案,一份由感染性疾病科送达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并将病人转送至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感染性疾病科每天核查报告和转诊情况。 3 、对住院病人应及时报告,出院后立即转送至当地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继续治疗和管理。 (三)报告 一、对可疑或确诊的肺结核病人要及时进行疫情登记,并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完整填写《肺结核病例登记报告卡》,上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对具有咳嗽、咳痰2 周及咯血或血谈等症状的疑 似 肺结核病例,,应在肺结核病例转诊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及时将病人转诊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开抗肺结核药处方。并将转诊联系单第二联与报告卡医同寄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留转诊存根以备查。 三、遇有严重合并症或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积极抢救,需住院治疗的,转县医院收入住院。 四、防疫人员每日对本单位的肺结核的登记、报告、 转诊工作进行核对,每月依次与疾控中心核对转诊到位情况。 五、要求报告率达100%、转诊率100%以上,转诊到位率90%以上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结核病病疫情报告制度及报告流程 为加强学校传染病疫情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学校内的发生与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为严防传染病疫情在学校的传播流行,学校确定专人负责传染病疫情登记与报告工作。 二、学校疫情报告要要依法履行职责,一旦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按照下列要求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向教育局报告。 1.在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咳嗽、咳痰)或者共同用餐,饮水等,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当学校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人时,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疫情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痛病或其它发生公共卫生事例,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三、学校疫情人发现传染病人或传染病疑似病人时,不得隐瞒、谎报或缓报,如因疫情报告人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传染病管理制度: 一、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建立健全传染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有未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的疫情报告,日常监测及疫情处理。 二、建立学校师生健康档案,实施健康监测,发现疑似传染病学生要立即送当地医院就诊。 三、一旦发生传染病可疑患者,经医院诊断是传染病或确诊为传染病者,立即隔离治疗,患者所在教室宿舍立即消毒处理。 四、做为传染病宣传教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平日做好
环境卫生,监督食堂、小商店的食品卫生,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五、结合传染病流行季节的特别开展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每年不少于4次,并积极配合防疫部做好预防疫苗接种工作,提高师生的免疫能力。 上报流程 (1)基本处理流程: ①发现有流行性疾病和传染病等症状,班主任和分管领导应立即将学生送往医院诊疗。 ②一旦发生三人以上同时出现流行性疾病和传染病等症状,分管领导应立即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意外。 ③发生上述第二条情况,办公室要及时纪录学生发病情况,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以便共同研究对策。⑵报告程序: ①第一发现人、班干部、学生等要报告班主任。 ②班主任要向校分管领导汇报。 ③校分管领导召集领导小组成员研究,向校主管领导汇报。 ④校领导及负责人要迅速如实报告上级部门与疾控中心。 ⑶处置措施(后勤处) ①要及时对该学生所在班级及任课老师办公室、全校有关公共场所进行严格的消毒和隔离。 ②对全校师生员工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发放必要的防护用品。在公共卫生场所完善洗手设备,提供流动水、洗手液、除菌消毒肥皂。 ③对可能受到危害的该班学生和该班任课教师遵照上级指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根据上级指示,随时采取进一步措施。④立即组织陪护人员队伍,由领导安排本单位人员负责陪护,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准到医疗单位探视,以免影响治疗秩序。 ⑷注意事项(办公室) ①稳定师生情绪,要求各类人员不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②如有个别家长来校探视,由各班主任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防治策略。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
理,指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资源,对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 (二)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 (三)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 (四)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 (五)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 (六)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 (七)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 (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九)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 第八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落实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二)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三)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 (四)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第九条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肺结核病人转诊追踪制度 1、门诊医生对具有咳嗽、咳痰2周(或2周以上)及咯血等症状的疑似肺结核病例应在门诊日志标注,按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完整详细填写《肺结核病例登记报告卡》。 2、门诊医生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一式三联,患者一联,其余两联交防保站进行登记报告,及时将病人转诊至县结核病防治所确诊,各医疗机构门诊不得开抗肺结核药处方。 3、遇有严重合并症或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转到县医院传染科积极抢救,待病情稳定病人出院后,传染科要将病人要及时转诊到县结防所继续治疗管理。 4、医务科或防保站专兼职人员每日对本单位的肺结核的登记、报告、转诊工作进行核对并及时与结防所沟通,每月一次到县结防所核对转诊到位情况。 5、需要追踪的病人要及时填写结核病人追踪登记本和追访三联单,结防所及时反馈患者到位情况。 6、要求报告率达100%、转诊率100%以上,转诊追踪总体到位率达85%以上。
结核病防治工作主要免费政策 1、对初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免费胸片和痰涂片检查; 2、对涂阳肺结核病人密切接触人员免费胸片和痰涂片检查; 3、对治疗期间随访的肺结核患者进行免费痰涂片检查。 4、对治疗结束的结核病人进行免费拍片检查。 5、对活动性肺结核患者提供政府免费抗结核药物。 结核病患者须知 1、肺结核是一种严重危害健康的慢性呼吸道传染病。得了结核病只要坚持正规治疗是可以治好的。如果不坚持服药容易形成难治性耐药结核病。 2、在治疗期间的第2、5、6或8月进行查痰。 3、确诊的结核病人可以得到国家免费发放的治疗板式药品,患者要保证规律服药,不可间断。 3、治疗过程中,尽量不要离开居住地。如必须离开,提前通知负责您治疗的医生,以便帮助您联系继续治疗事宜。 4结核病患者不要对着别人咳嗽、打喷嚏,出入公共场所要戴口罩。
王村二中结核病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学校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学校成立传染病防治领导组织,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网络,固定专(兼)职疫情管理人员、消毒人员,积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三、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 四、学校要进一步落实“晨检、午检”制度,对请假、缺课的学生要询问原因,注意追踪,确保对传染病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五、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开设健康教育课、设立宣传栏、举办黑板报等多种形式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卫生部门要经常深入学校进行防病知识宣传,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学校要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教室、宿舍要经常通风,设置防蚊灭蝇设施。食堂要讲究卫生,预防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的发生。 、七、学校坚持晨检、午检制度, 1、每天早自习时前20分钟、下午上课前20分钟由班主任负责检查班内学生身体状况及教室环境卫生、学生个人卫生。 2、班主任发现各类传染病疑似病人,不得让其与其他人接触。 3、及时向传染病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立即送至应急隔离室。 4、通知学生家长,送疑似病人到指定医院就诊。同时电话追踪医院诊断结果。 5、校医主管领导,超过3人要上报区卫生防疫站、教委。 6、对疑似症状者去过的地方进行消毒。 7、加强宣传教育,安定人心,稳定学校秩序。 8 、如发生传染病除隔离病人外,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病人到过的地方进行消毒。 9、坚持开窗通风制度,每天派专人负责教室的开窗。 10、坚持定期消毒制度,由后勤负责对各教室、专用教室的消毒。 11、是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着或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前一律停课,不得来校。学生因传染病休学者痊愈后要出示医院证明并经学校同意方可回校学习。 王村二中
,取得合格证后,才能从事接 ,应立即采取抢救、治疗措施 ,并将抽检情况上报同级卫生 结核病防治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 ,制定结核 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归口 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必要的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抗结核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将抗结核药品纳入处方用药管 理。 第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 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确诊、登记、报告、治疗、转诊和管理工作 ,对结核病 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和预测 ,掌握疫情动态,开展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 科学研究、健康教育以及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未愈出院的肺结核病人 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 第十条结核病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登记、 诊治需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并在肺结核 病人出院24小时内提出向结核病防治机构转诊的报告。 第十一条城镇街道、乡村卫生组织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应进行登记、报告、转诊;受结核病 防治机构的委托,实施对肺结核病人的化疗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肺结核病归口治疗原则。肺结核病人由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归口管理定点医疗 机构进行治疗。其他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人应予登记并及时转诊 ,不得延误;但对危、急、 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立即抢救,待无生命危险时再及时转诊。 第十三条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的卡介苗接种规划 ,并组织 实施。 第十四条卡介苗接种人员应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 种工作。 第十五条各接种点对卡介苗接种发生的差错事故或异常反应 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机构。 第十六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卡介苗接种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检 行政部门和上级结核病防治机构。 第十七条下列从业人员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 ,在未治愈前, 不得直接从事服务工作 (一) 食品、药品、化妆品的从业人员 ; (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从业人员 ; (三) 学校、托幼单位的从业人员 ; (四)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从业人员。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发现上述从业人员 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应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并通知患者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应进行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 : (一) 参军、入学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 (二) 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从业人员 ; (三) 接触粉尘等有害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确诊的肺结核患者。 二、服务内容 (一)筛查及推介转诊 对辖区内前来就诊的居民或患者,如发现有慢性咳嗽、咳痰≥2周,咯血、血痰,或发热、盗汗、胸痛或不明原因消瘦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在鉴别诊断的基础上,填写“双向转诊单”。推荐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核病检查。1周内进行电话随访,看是否前去就诊,督促其及时就医。 (二)第一次入户随访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到上级专业机构管理肺结核患者的通知单后,要在72小时内访视患者,具体内容如下:(1)确定督导人员,督导人员优先为医务人员,也可为患者家属。若选择家属,则必须对家属进行培训。同时与患者确定服药地点和服药时间。按照化疗方案,告知督导人员患者的“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或“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的填写方法、取药的时间和地点,提醒患者按时取药和复诊。 (2)对患者的居住环境进行评估,告诉患者及家属做好防护工作,防止传染。 (3)对患者及家属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4)告诉患者出现病情加重、严重不良反应、并发症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就诊。 若72小时内2次访视均未见到患者,则将访视结果向上级专业机构报告。 (三)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 1. 督导服药 (1)医务人员督导:患者服药日,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直接面视下督导服药。 (2)家庭成员督导:患者每次服药要在家属的面视下进行。 2. 随访评估 对于由医务人员督导的患者,医务人员至少每月记录1次对患者的随访评估结果;对于由家庭成员督导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患者的强化期或注射期内每10天随访1次,继续期或非注射期内每1个月随访1次。 (1)评估是否存在危急情况,如有则紧急转诊,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2)对无需紧急转诊的,了解患者服药情况(包括服药是否规律,是否有
中医医院 肺结核病人登记、报告、转诊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切实做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加强肺结核病的报告、转诊工作,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全院上下要充分认识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慢性传染病。 二、门诊、病房医生对具有咳嗽、咳痰2周以上及咯血等症状的患者 需进行X线检查,如疑似肺结核,立刻进行疫情上报,完整详细 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并及时将病 人转诊到旗结核病防治所接受诊断、治疗,不得随意开具抗肺结 核药品处方。 三、内科、放射科等相关科室要对可疑或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建立疑 似肺结核病人登记本,及时进行疫情登记。放射科医生发现疑似 肺结核病人,立刻向临床首诊医生和预防保健科人员进行反馈。 首诊医生接到放射科医生反馈后,应立刻向保健科进行疫情上报, 并填写《肺结核可疑者、肺结核病人转诊单》,及时将病人转诊 至旗结核病防治所进行诊治。肺结核病人的地址要写到村、社、 门牌号,并要有联系电话,以便追踪、治疗观察。 四、保健科人员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应立即在结核病人登记本上进行登 记,并核查门诊医生、住院医生、放射科医生的传染病登记本是否登记齐全,并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五、门诊医生、住院医生、放射科医生要对登记的疑似肺结核病人, 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做好病人的健康教育工作,及时将
病人转诊至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所进行诊治,不得随意开具抗肺结核药品处方。 六、放射科是发现肺结核病的关键科室,要加强肺结核病人的摄片登 记、疑似肺结核病人的登记、报告转诊工作。 七、门诊医生、住院医生、放射科医生发现复诊病人,且病灶为活动 性需要继续用药的肺结核病人全部进行登记、报告并转诊到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进行诊治。 八、遇有严重合并症或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积极抢救,待病情稳定 后,将病人相关资料及转诊联系单一并转到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享受免费抗结核治疗。 九、保健科每日对本单位的肺结核的登记、报告、转诊工作进行核对, 每半月一次与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对转诊到位情况。 十、保健科负责对院内医务人员的业务指导,并定期做好结核病防治 知识培训工作。 十一、要求结核病报告率达100%、转诊率100%以上,转诊到位率95%以上,切实提高病人的报告率、转诊率及转诊直接到位率。
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及流程 一、为加强学校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学校成立传染病防治领导组织,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网络,固定疫情管理人员、消毒人员,积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二、学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疫情管理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学校领导、老师、学生等为义务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和义务报告人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应在规定时限内,向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三、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 五、学校要进一步落实“晨检、午检”制度,对请假、缺课的学生要询问原因,注意追踪,确保对传染病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六、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开设健康教育课、设立宣传栏、举办黑板报等多种形式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 七、学校要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教室要经常通风,学生要合理营养、平衡膳食,加强锻
炼,提高身体素质。 1、班主任发现各类传染病疑似病人,不得让其与其他人接触。 2、向卫生室老师汇报,卫生室老师诊断为疑似病人后及时向传染病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3、立即送至应急隔离室。 4、通知学生家长,送疑似病人到指定医院就诊。同时电话追踪医院诊断结果。 5、校主管领导,超过3人要上报区卫生防疫站、教委。 6、对疑似症状者去过的地方进行消毒。 7、加强宣传教育,安定人心,稳定学校秩序。 8 、如发生传染病除隔离病人外,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病人到过的地方进行消毒。 9、坚持开窗通风制度,每天派专人负责教室的开窗。 10、坚持定期消毒制度,负责对各教室、专用教室的消毒。 11、是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着或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前一律停课,不得来校。学生因传染病休学者痊愈后要出示医院证明并经学校同意方可回校学习。
肺结核病报告转诊制度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
结核病科各项工作制度及岗位职责 一、肺结核病报告转诊制度 二、结核病门诊工作制度 三、结核病门诊医生工作职责 四、肺结核防治工作制度 五、肺结核病房工作制度 六、结核病实验室工作制度 七、放射科结核病检查工作制度 八、信息管理工作制度 九、结核病登记、报告与转诊制度 十、肺结核病例追踪管理制度 十一、结核病门诊护士职责 十二、临床科主任工作职责 十三、主任医师职责 十四、主治医师职责 十五、住院医师职责 十六、结核病院内处置流程 肺结核病报告转诊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切实做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加强肺结核病的报告、转诊工作,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充分认识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慢性传染病。 二、对具有咳嗽、咳痰2周以上及咯血等症状的疑似肺结核病例进行X线检查,并建议做痰检。 三、内科、放射科等相关科室要对可疑或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建立疑似肺结核病人登记本,及时进行疫情登记,并完整详细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肺结核病人的地址要写到村、社、门牌号,并要有联系电话,以便追踪、治疗观察; 四、疾控科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应立即在结核病人转诊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并在门诊医生、住院医生、放射科医生的结核病登记本上备注“疫情已报”字样,并进行网络直报。 五、门诊医生、住院医生、放射科医生要对登记或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做好病人的健康教育工作,及时进行诊治。病情好转的患者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转至结核病防治所。 六、放射科是发现肺结核病的关键科室,要加强肺结核病人的摄片登记、疑似肺结核病人的登记、报告转诊工作。 七、门诊医生、住院医生、放射科医生发现复诊病人,且病灶为活动性需要继续用药的肺结核病人全部进行登记、报告并进行诊治。 八、遇有严重合并症或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积极抢救,待病情稳定后,最迟于一周内,将病人相关资料及转诊联系单一并转到结核病防治所享受免费抗结核治疗。
结核病登记报告制度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执行传染病管理条例,落实和完善疫情报告制度,实行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减少传播。并认真进行登记,按照规定填写结核病报告卡。填写的要求是: 全: 填卡项目要全,字迹清晰,报告人要签名。 快: 按报告的时间要求,不得延误。 准: 填写、投递准确。 2、肺结核报告分类: 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 仅依据病史、症状、体征和X线检查进行诊断,未开展痰结核菌实验室检查(涂片或培养);肺结核分型中的菌 (一)、未痰检病人的病例分类报告为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 除依据病史、症状、体征和X线检查进行诊断外,还开展了痰结核菌的实验室检查(涂片或培养),且有实验室检查结果;肺结核分型中的涂(+)病人和仅培养病人的病例分类报告为实验室诊断病例。疑似病例: 具有咳嗽、咳痰≥3周或有咯血等肺结核的可疑症状,X线胸透片检查显示肺部有可疑活动性肺结核病变,但病变是结核性或其他性质,一时还难以确定。
3、各科要认真做好门诊登记、入院登记,凡有接触结核病的科室及病房,均要建立结合病登记薄。临床医生遇到结核病除在本科登记外,还要及时填写结核病报告卡上报门诊部。门诊部疫情管理人员进行卡片投递和网络直报。 4、门诊部疫情管理人员对全院结核病进行总登记并上报区防疫站。每月与科室核对一次,要求核对符合率达百分之百,结核病报告卡片保存完整。 5、对新入院医生和实习学生进行结核病报告培训。建立卫生宣传牌和卫生宣传材料,介绍结核病的防治知识。 6、临床医师对结核病要做到不漏登、不漏报、不迟报,按要求及时登记、报卡。每漏登、漏报或迟报一例,扣罚责任人100元。因此而导致结核病继续传播者,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