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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 第 次修改 第 修改单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 第 次修改 第 修改单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 第 次修改 第 修改单

附件2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2014年12月第1次修改)

第2号修改单

一、“正文”的修改

1. 表3-4 增加四种介质的罐体主要设计参数

2. 将注3-6修改为:“所列设计压力的数值,是按照介质50℃时饱和蒸气压(表压)的倍确定的。如果设计压力的确定存在除介质饱和蒸气压以外的影响因素时,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

3.10.3的规定确定设计压力,并且还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要求。”

3. 将(3)修改为:“罐体的装卸口位置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还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规定。”

4. 将内容修改为:“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移动式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按照铭牌和产品数据表规定的一种介质,逐台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

下简称《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媒介。办理使用登记的新移动式压力容器,其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由实施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评定。”

5. 将(5)修改为:“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且作出记录;”

6. 增加:

“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

“移动式压力容器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2)在满足消防防火间距等规定的区域内使用,并且有专人操作;

“(3)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7. 增加:

“年度检查

“使用单位每年对所使用的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至少进行1次年度检查,其年度检查的专项要求见附件J。当年度进行定期检验的,可不再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应当进行使用安全状况分析,并且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消除。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等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验的,不再单独进行年度检查。”

8. 在(12)后增加:“(13)装设卸液泵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其定点卸液信息跟踪及反馈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运行应当正常。”

9. 增加:

“改造为固定式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改作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由具有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文件;

“(2)由具有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的制造单位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改造;

“(3)改造后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应当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改造施工过程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5)注销原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6)禁止使用期限到期后进行改造。”

10. 将第二款修改为:“检验机构应当根据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失效模式制定检验方案。定期检验的方法以宏观检验、壁厚测定、表面无损检测为主,必要时可以采用超声检测、射线检测、硬度检测、金相分析、材料分析、强度校核或者耐压试验、声发射检测、气密性试验等。对装设卸液泵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还应当检查是否装设卫星定位系统,并且具备定点卸液信息跟踪及反馈功能。”

11. 增加:

“高纯液氨罐式集装箱免除罐体内部检验条件

“充装纯度不低于%液氨的奥氏体不锈钢罐式集装箱,运行期间无异常情况的,首次全面检验以及年度检验时可免除罐体的内部检验项目。”

12. 将内容修改为:“安全附件的连接应当采用螺纹、焊接或者法兰的连接形式,连接部位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

13. 将(3)修改为:“紧急切断阀与罐体液相管、气相管的接口,应当采用螺

纹、焊接或者法兰的连接形式;紧急切断阀及其安装基座应当得到保护,以防被外力损坏;”

14. 将(1)修改为:“充装介质为有机过氧化物或者自反应物质,以及引用标准有规定的,应当设置阻火器;”

二、“附件B”的修改

将(4)修改为:“充装易燃、易爆介质的汽车罐车发动机的排气管位置应当满足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三、“附件C”的修改

删除(6),将(7)(8)(9)依次修改为:

“(6)充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式集装箱应当设置可靠的导静电连接端子;

“(7)保温或者保冷层的设置,不得妨碍装卸系统和安全附件的正常工作及维修;

“(8)在罐式集装箱的适当位置设置文件筒,用以盛装罐式集装箱使用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如产品使用说明书、罐体内清洁证书、应急处置预案等。”

四、“附件D”的修改

1. 将D2(3)修改为:“高真空多层绝热中的绝热材料应当采用脱脂纤维布或者脱脂纤维纸等材料,并且还应当符合GB/T 31480《深冷容器用高真空多层绝热材料》的规定;”

2. 在D2(5)后增加:“(6)真空绝热罐体用材料应当按GB/T 31481《深冷容器用材料与气体的相容性判定导则》的要求,对所用材料进行相容性的判定。”

五、“附件E”的修改

1. 将(1)修改为:“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用气瓶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等应当按照《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并且符合本附件的相关规定;”

2. 将修改为:“瓶体材料应当符合《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其相应气瓶产品标准的规定。”

3. 将修改为:

“结构设计

“E3.2.1 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的结构设计

“(1)气瓶与任何其他零部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结构,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周向转动和轴向窜动;”

在(4)后增加:“(5)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横向、纵向撞击及倾覆对气瓶及其附件造成损坏。”

增加:

“E3.2.2 充装CNG的单瓶水容积小于1000L管束式集装箱的结构设计

“充装CNG的单瓶水容积小于1000L的管束式集装箱(以下简称气瓶集装箱)的结构设计除满足E3.2.1的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气瓶集装箱中气瓶的布置方式选用立式;

“(2)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周向转动和上下窜动;

“(3)气瓶集装箱侧板和腹板设置防火隔离板,防火隔离板材料采用钢板,并且在温度大于或者等于590℃时不变形,能够保持足够的刚性,框架侧面装设具有通风百叶窗的面板或者门扇。”

4. 在(5)后增加:

“(6)气瓶集装箱要对气瓶进行分组控制,每组容积不超过3000L,每组配置独立的管路系统,并且每组管路系统汇集至主管路系统,主管路系统设置安全泄放装置、仪表、装卸附件;

“(7)气瓶集装箱操作仓内的主管路系统总阀门和每组管路系统阀门设置气动控制系统,并且该气动控制系统具有远程控制阀门的启闭功能;

“(8)气瓶集装箱的管路与框架及支撑板等的固定要避免应力集中,并且采用螺栓等方式进行连接。”

5. 将修改为:“安全泄放装置的设置原则、选用原则、气瓶安全泄放量及泄放面积的计算、动作压力和排放能力应当符合《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6. 将修改为:

“(1)每只气瓶进出口应当设置阀门,装卸口应当设置管路汇总阀门,阀门阀体应当采用锻钢制造;

“(2)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的气瓶阀门和管路汇总阀门除装卸过程中处于开启状态外,其余工况均应当处于关闭状态,并且该阀门应当安装在操作人员容易接近的位置;

“(3)气瓶集装箱操作仓内的主管路系统总阀门和每组管路系统阀门除装卸过程中管路系统阀门处于开启状态外,其余工况均应当处于关闭状态。”

六、增加“附件J”

附件J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年度检查专项要求

J1 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齐全有效;

(2)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设计文件、竣工图样、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产品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书以及安装、改造、维修资料等是否完整;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是否与实际相符;

(4)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日常维护保养、运行记录、定期安全检查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6)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是否齐全,检查、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

(7)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是否齐全真实;

(8)装卸记录是否齐全;

(9)是否有应急预案和演练记录;

(10)是否对事故、故障情况进行了记录。

J2 气瓶检查

(1)核实拖车产品铭牌、逐只核实气瓶制造标志是否符合要求;

(2)逐只检查气瓶外部,有无裂纹、腐蚀、油漆剥落、凹陷、变形、鼓包和机械接触损伤等;

(3)使用木锤或者重约250g的铜锤轻击瓶壁,逐只对气瓶进行音响检查是否有异常情况;

(4)检查充装介质的分析报告,腐蚀性介质的残液分析报告等是否符合要求。

J3 附件检查

气瓶端塞

检查有无变形、裂纹或者其他机械接触损伤。

管路和阀门

(1)检查金属管路有无变形、裂纹、凹陷、扭曲或者其他机械接触损伤;

(2)检查阀门有无锈蚀、变形、泄漏,开闭是否正常;

(3)检查排污装置是否完好、通畅;

(4)检查软管两端接头的连接是否牢固可靠,软管外观有无破裂、鼓包、折皱、老化现象;

(5)检查气动阀门有无损伤,是否处于常闭状态。

快装接头

检查有无锈蚀、变形、裂纹和其他损坏。

J4 气瓶固定装置安全状况检查

(1)检查气瓶与前后两端支撑立板的连接是否松动,气瓶是否发生转动;

(2)检查框架有无裂纹、凹陷、扭曲或者其他机械接触损伤;

(3)检查框架与拖车底盘连接是否牢固可靠;

(4)检查捆绑带有无损伤、腐蚀,紧固连接螺栓有无腐蚀、松动、弯曲变形,螺母、垫片、缓冲垫是否齐全、完好,捆绑带与紧固螺栓连接处有无损伤、断裂。

J5 安全附件检查

易熔塞易熔合金

检查易熔塞易熔合金使用条件是否超过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是否有易熔合金挤出、渗漏的情况。

导静电装置

(1)检查瓶体、管路、阀门与导静电带接地端的电阻是否超过10Ω;

(2)检查导静电带安装是否正确。

紧急切断装置

设置紧急切断装置的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应当进行以下检查:

(1)紧急切断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标准和设计图样的规定;

(2)外观质量是否良好;

(3)解体检查阀体、先导杆、弹簧、密封面、凸轮等有无损伤变形、腐蚀生锈、裂纹等缺陷;

(4)性能校验是否合格;

(5)远控系统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J6 整车泄漏性试验

本附件J2至J5的检查项目完成后,应当对长管拖车所有密封面进行泄漏性检查。检查所用介质为氮气或者充装气体,压力为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的至倍。

J7 年度检查结论及报告

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出具检查报告,作出以下结

论意见:

(1)符合要求,是指未发现或者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可以在允许的参数范围内继续使用;

(2)基本符合要求,是指发现一般缺陷,经过使用单位采取措施后能保证安全运行,可以有条件的监控使用,结论中应当注明监控运行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其完成期限;

(3)不符合要求,是指发现严重缺陷,不能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不允许继续使用,应当停止运行或者申请检验机构进行进一步检验。

年度检查由使用单位自行实施时,其年度检查报告应当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安全管理员审批。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号修改单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5-2011,2014年12月第1次修改) 第2号修改单 一、“正文”的修改 1. 表3-4 增加四种介质的罐体主要设计参数 2. 将注3-6修改为:“所列设计压力的数值,是按照介质50℃时饱和蒸气压(表压)的1.00倍确定的。如果设计压力的确定存在除介质饱和蒸气压以外的影响因素时,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 3.10.3的规定确定设计压力,并且还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要求。” 3. 将3.11.7(3)修改为:“罐体的装卸口位置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还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规定。” 4. 将 5.1内容修改为:“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移动式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按照铭牌和产品数据表规定的一种介质,逐台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媒介。办理使用登记的新移动式压力容器,其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由实施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评定。” 5. 将5.3(5)修改为:“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且作出记录;” 6. 增加: “5.17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 “移动式压力容器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2)在满足消防防火间距等规定的区域内使用,并且有专人操作;

“(3)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7. 增加: “5.18年度检查 “使用单位每年对所使用的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至少进行1次年度检查,其年度检查的专项要求见附件J。当年度进行定期检验的,可不再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工作 完成后,应当进行使用安全状况分析,并且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消除。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等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验的,不再单独进行年度检查。” 8. 在6.4.1(12)后增加:“(13)装设卸液泵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其定点卸液信息跟踪及反馈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运行应当正常。” 9. 增加: “7.5改造为固定式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改作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由具有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文件; “(2)由具有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的制造单位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改造; “(3)改造后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应当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改造施工过程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5)注销原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6)禁止使用期限到期后进行改造。” 10. 将8.4第二款修改为:“检验机构应当根据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失效模式制定检验方案。定期检验的方法以宏观检验、壁厚测定、表面无损检测为主,必要时可以采用超声检测、射线检测、硬度检测、金相分析、材料分析、强度校核或者耐压试验、声发射检测、气密性试验等。对装设卸液泵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还应当检查是否装设卫星定位系统,并且具备定点卸液信息跟踪及反馈功能。” 11. 增加: “8.5.3高纯液氨罐式集装箱免除罐体内部检验条件 “充装纯度不低于99.9999%液氨的奥氏体不锈钢罐式集装箱,运行期间无异常情况的,首次全面检验以及年度检验时可免除罐体的内部检验项目。”

电梯最新检验规范第2号修改单

附件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2013年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二、附件A修改 1.删除 2.6、2.8、2.9、2.10、 3.11、7.1、7.5、8.2、8.8,后续的有关序号作相应调整。 2.将1.1(2)修改为:“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电梯;” 3.将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

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4.将1.1(4)修改为:“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原1.1(5)调整为1.2(4),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6.将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1)~(4)在报检时审查,(3)、(4)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5)、(6)在试验时审查;(7)在竣工后审查” 7.将1.3(3)修改为:“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TSG T7005-2012)第1号修改单

附件5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TSG T7005-2012)第1号修改单 (对2012年3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 第五条修改为:“实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3.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4.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第(二)项修改为:“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第(三)项修改为:“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 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3项(含3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2014年12月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

附件2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2014年12月第1次 修改) 第2号修改单 一、“正文”的修改 2. 将注3-6修改为:“所列设计压力的数值,是按照介 质50℃时饱和蒸气压(表压)的1.00倍确定的。如果设计 压力的确定存在除介质饱和蒸气压以外的影响因素时,设

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3.10.3的规定确定设计压力,并且还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要求。” 3. 将3.11.7(3)修改为:“罐体的装卸口位置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还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规定。” 4. 将 5.1内容修改为:“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移动式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按照铭牌和产品数据表规定的一种介质,逐台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媒介。办理使用登记的新移动式压力容器,其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由实施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评定。” 5. 将5.3(5)修改为:“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且作出记录;” 6. 增加: “5.17 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 “移动式压力容器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2)在满足消防防火间距等规定的区域内使用,并且有专人操作; “(3)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7. 增加: “5.18 年度检查 “使用单位每年对所使用的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

至少进行1次年度检查,其年度检查的专项要求见附件J。当年度进行定期检验的,可不再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应当进行使用安全状况分析,并且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消除。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等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验的,不再单独进行年度检查。” 8. 在6.4.1(12)后增加:“(13)装设卸液泵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其定点卸液信息跟踪及反馈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运行应当正常。” 9. 增加: “7.5 改造为固定式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改作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由具有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文件; “(2)由具有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的制造单位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改造; “(3)改造后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应当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改造施工过程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5)注销原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重新办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 第2号修改单 (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和2007年5月9日第1号修改单的 修改) 一、对正文的修改

二、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 三、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 (一)“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内容。

(二)“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的修改。 1.修改的内容。 2.增加的内容。 在其第(十一)项后增加第(十二)、(十三)项:

“(十二)重组的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核准 1.备案。 若干个持有《核准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合并重组的,应当在《核准证》的有效期满前完成合并重组,合并重组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备案,并且提交如下资料: (1)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 (2)原各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证》(原件); (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2.临时许可。 接到备案申请后,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并且确认其合并重组的有效性: (1)经确认合并重组有效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临时《核准证》,临时《核准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2)经确认合并重组存在问题的,许可实施机关应书面告知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提出备案申请的检验检测 机构。 3.换证。 合并重组后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临时许可有效期满 前6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并在临时《核准证》期满前取得新的《核准证》。换证申请应当提供如下资料,并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 (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4.核准要求。 (1)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只成为一个独立法人,或者重组后成为一个独立法人,同时分支机构仍保留多个法人资格,但是实现了整个新机构的统一管理(合并重组的新机构应当实现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新机构统一任命或聘用,所有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变更为新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所有的检验检测报告均要以新机构的名义出具,建立了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实现了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统一管理),按照一个机构进行核准,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为合并重组后的新机构颁发一张核准证书; (2)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无法提供独立的法人证书,分支机构仍然保留法人资格,同时未能实行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的,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单独提出核准申请,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比例100%,为各分支机构单独颁发核准证书。 (十三)每年用于科研的经费占总收入的3%-5%,公益宣传教育经费占总收入的1%-2%(乙类检验机构除外)。” (三)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的修改 (一)表头的修改

TSG T7001-2009第2号修改单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12月4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 再版说明 2017 年6 月12 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6 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 号修改单的公告》(2017 年第44号),批准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 号修改单)修改,重新印制。现《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含第1 号修改单和第2 号修改单)以第2 版印制,自201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 前言 2004 年5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4 年5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2005 年至2008 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08 年10 月,为了确保本规则编制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 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本规则。2009 年2 月,根据5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况,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试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对本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2009 年5 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9 年8 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 年12 月4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局何毅辽宁省安 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吴岩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孙立新戴光宇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李宁河北省特 种设备监督检验院张彦朝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黄文和广州市特种机 电设备检测研究院武星军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 究院毛怀新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赵伯锐

TSG T7005-2012 第2号修改单(报批稿)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2013年第1次修改) 第2号修改单 (报批稿) 一、正文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述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生产(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 单位、负责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简称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3.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二、附件A修改 1.将1.1(2)修改为:“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 2.将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以及梯级或者踏板等承载面板、梯级(踏板)链的型号等内容,并且在证明文件上有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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