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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事故报告

第9章 事故报告
第9章 事故报告

第九章事故报告、调查、分析与处理

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是由工矿企业伤亡事故演变而来的。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国家围绕工矿企业伤亡事故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标准,建立了工矿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和事故调查处理办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关政府机构的改革,生产安全事故范围逐渐拓宽,涉及工矿企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水上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民航飞行事故、农业机械事故、渔业船舶事故等。其中,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已有《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等行政法规对这些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安全生产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分别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我国现行伤亡事故调查处理主要是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应用的标准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一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一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一198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1949-1995)。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事故批复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特大事故批复结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1996]60号)和各地地方法规执行。国家政府机构改革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到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调查处理和批复的职责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

第一节事故的报告

一、事故报告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对事故的报告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二、事故的报告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业务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叨5]56号)的规定,事故报告分为事故快报和事故统计月报。

(一)事故快报

1·事故快报的范围

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用机械和渔业船舶伤亡事故及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是指:

(I)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受伤(中毒、灼烫及其他伤害;

(2 )造成10人被困或下落不明;涉险50人以上的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1叨人以上(含I叨人);住院观察治疗50人以上(含5O人;

(4)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饮用水源、湖泊、河流、水库、空气等;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车站、码头、港口、机场L人员密集场所、水利设施、军用设施、核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等;

(6)大面积火灾事故、人员密集和重要场所事故、严重爆炸事故;

(7)轮船翻沉、列车脱轨、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及民航飞行事故;

(8)建筑物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电力设施事故、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垮塌倾覆事故;

(9)涉及外宾、重要人员的伤亡事故;

(10)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2,事故快报的时限

接到事故信息后,按照以下规定报告:

(1)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社会影响重大的各类事故发生后要在6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机构;

(2)一次死亡(遇险)3~9人各类事故发生后要在1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机构;

(3)一次死亡1~2人的各类事故发生后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调度统计机构;

(4)煤矿一次死亡1~2人事故发生后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机构。

3、事故快报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

(2事故发生地的行政区划(省、市、区、县、乡、镇)

(3)事故发生的地点、区域;

(4)发生事故的单位全称,经济类型(国有、集体、个体、私营、股份制等),生产

经营规模(设计能力、实际生产能力、经营规模)

(5)发生事故的车辆、船舶、飞行器、容器的牌号、名称及核载、实载情况;

(6)事故类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填写);

(7)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评估等级和持证情况(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等);

(8)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轻伤、重伤等);

(9)事故简要情况(事故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10)事故抢救和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的有关情况。

4、事故快报的方式

接到事故信息后,根据事故情况,按以下方式逐级报送。

(1)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下事故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的网络传输软件报送,尚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可使用传真报送;

(2)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上(含10人)事故、社会影响重大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发生后,使用网络传输软件和电话同时报告,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使用传真和电话同时报告。

(二)事故统计月报

1·报告部门

各类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报告;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统计报告(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地区,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报告时限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各类工矿商贸企业(包括煤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在每月10日前逐级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机构。

3,报告内容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逐项填报。

4·报告方式

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的伤亡事故统计软件通过专用网络报送伤亡事故统计卡片;尚不具备专用网络传输条件的单位,可使用公共网络报送事故统计卡片。

(三)有关统计规定解释

依据《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一1986)、《交通事故统计暂行规定》(公交管[2004]92号)、《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1990]农(机)字第16号)、《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农业部、农渔发[2004]13号)、《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7号)、《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有关统计问题做以下解释: 1·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含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伤亡事故均应进行统计(公安机关列为刑事案件的除外);

2·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铁路交通、农业机械、水上交通事故按事故发生地进行统计(船舶在境外和公海海域发生事故按户籍港进行统计凡民航飞行事故按飞行器注册地进行统计;渔此船舶事故按渔船户籍港进行统计。

3·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目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

4·重伤。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目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重伤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的,不再补报和统计。

5·死亡和失踪。道路交通、火灾和水上交通事故在7天内死亡或失踪超过7天的,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其他事故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或失踪超过30天的,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超过上述事故规定报告期限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

目前,我国的伤亡事故调查基本上是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调查处理的原则,伤亡事故调查的原则和程序,在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中都有规定。

由于我国近几年的机构改革,安全生产执法主体发生了变化,而新的事故调查处理法规和标准未出台,鉴于目前这种情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5年4月20日发布了《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32号)对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及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出了明确

规定。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死亡事故、重伤和轻伤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目前的主要作法如下。

一、事故调查分级原则

(一)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的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的调查

轻伤、重伤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等有关人员以及本单位工会代表参加。

重伤事故发生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或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z·死亡事故的调查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

重大事故的调查

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市级行政监察部门、工会组织负贡人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组长。

4·特大事故的调查

特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省级行政监察部门、工会组织负责人和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组长。

同级地方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地方政府负责人任调查组组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二)煤矿事故的调查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任组长,监察部、申华全国总工会、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组长;国务院认为必要时,对特别重大煤矿事故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2·特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任组长,省级行政监察部门、工会组织和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组长。

3·重大、死亡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任组长,有关地方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

(三)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事故的调查

除特别重大事故外,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事故按照各行业的法规规定进行组织调查。

除煤矿特别重大事故外,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监察部、申华全国总工会、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组长;必要时,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二、调查组成员的组成

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工会组织的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

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申的国家公务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的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事故涉及其他地区、有关部门或者军方的,还应当邀请所涉及地区、有关部门或者军方的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调查的取证

事故发生后,在进行事故调查的过程中,事故调查取证是完成事故调查过程中非常重

要的一个环节,这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

下几个方面。

(一)现场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2·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3,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二)物证搜集

1·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

2·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4·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1·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4)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5)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2·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1)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帕)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

(U 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4)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5)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约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6)出事前受害人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7)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四)证人材料搜集

事故发生后,要尽快找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五)现场摄影及绘图

1·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z·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

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

3·事故现场全貌。

4·利用摄影或录像,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s·必要时,给出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五、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事故调查组在最终完成事故调查时,应当形成完整的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封面页、

标题页、摘要、目录、注释或叙述部分、可能导致事故原因的讨论,以及结论和建议部分。

通常事故调查报告中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背景信息

1·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3·事故涉及到的人员及其他情况。

4·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5·操作人员及证人。

6·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二)事故描述

1·事故发生的顺序。

2·破坏的程度。

3·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4·事故的类型。

5·事故的性质。

6·承载物或能量。

(三)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四)事故教训及预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建议

(五)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名单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六、事故调查的主要工作方法

一般根据事故情况可设立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分设事故抢救组(或称指挥部)、综合组、技术分析组、管理调查组、善后处理组等。

(一)事故抢救纽(或称指挥部)

主要负责事故紧急抢险和救援工作,遏制事故蔓延,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灾害,迅速救助伤员。

(二)综合纽

主要负责信息报送、协调内务、对外联络、宣传报道汇总材料、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三)技术分析组

收集现场资料、物证,对事故现场技术状况分析,为事故抢救组提供决策支持,并对事故的技术原因进行分析,写出技术调查报告。

(四)管理调查纽

主要负责调查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负责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写出管理组调查报告。

(五)善后处理纽

负责遇难家属接待和安抚工作,工作原则是@%一政策,分散安排,分块负责,热情接待,耐心工作"。

这里工作难度最大的是技术分析组和管理调查组。技术分析组的工作涉及到对事故的分析是否准确,能够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问题。在对一些复杂事故的分析申,特别是在争议比较大的情况下,可能还要通过试验或模拟分析的方法进行论证。管理调查组的工作涉及到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制度落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直接涉及到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并往往影响事故结案的时间。

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申,关键是要重证据,重第一手材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因此,调查组开展工作时,应首先要查看事故现场,封存有关技术档案和记录,拢当事人谈话做好笔录,根据需要复印有关材料,针对不同情况,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查找在制度建设上、管理工作上、生产技术和工艺上等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反过来查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弥补缺陷,调整和完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改进工作方法,强化监督管理,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

如何衡量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关键是看调查报告的质量,即事故原因分析的是否准确,责任人的处理是否适当,事故教训总结是否到位,防范措施是否有针对性,真正起到佃不放过"的作用。

七、事故调查常用的技术方法

事故调查常用的技术方法有故障树分析方法、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方法和变更分析方法。故障树分析方法、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方法第四章第四节已经介绍过,这里只介绍变更分析方法。

从变更分析方法的名字就可以看出,该技术方法重点在于变更。为了完成事故调查,查找原因,调查人员必须寻找与标准、规范相背离的东西。··调查有关预期变更所导致的所有问题。对每一项变更进行分析,以便确定其发生的原因。这种技术方法应遵循以下步骤:

1·确定问题,即发生了什么。

2·相关标准、规范的确立。

3·辨明发生什么变更、变更的位置以及对变更的描述,即发生什么变更、在哪儿发生的变更、什么时间发生的以及变更的程度如何。

4·影响变更的因素具体化的描述和不影响变更的因素描述。

5、辨明变更的特点、特征及具体情况。

6、对发生变更的可能原因作一详细的列表。

7、从中选择最可能的变更原因。

8、找出相关变更带来的危险因素的防范措施。

第三节事故分析

对一起事故的原因分析,通常有两个层次,即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通常是一种或多种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或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间接原因可追踪于管理措施及决策的缺陷,或者环境的因素。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人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在事故原因分析时通常要明确以下内容:

1·在事故发生之前存在什么样的征兆。

2·不正常的状态是在哪儿发生的。

3·在什么时候首先注意到不正常的状态。

4·不正常状态是如何发生的。

5,事故为什么会发生。

6·事件发生的可能顺序以及可能的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儿

7··分析可选择的事件发生顺序。

一、事故原因分析的基本步骤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中,给出了分析事故原因的步骤。

(一)整理和阅读调查材科

(二)按以下7项内容进行分析

1·受伤部位;

2·受伤性质;

3·起因物;

4·致害物;

5·伤害方式;

6,不安全状态;

7·不安全行为。

(三)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四)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五)确定事故责任者

二、直接原因分析

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申规定,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

1·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附录A申A·6

不安全状态。

2·人的不安全行为。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附录中A中A·7不安全行为。

三、间接原因分析

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申规定;属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

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他。

四、事故的分类

为了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必须对事故进行归纳分类,至于如何分类,由于研究的目的不同,角度不同,分类的方法也就不同。主要有以下分类方法:

1·依照造成事故的责任不同,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大类

责任事故,指由于人们违背自然规律、违反法令、法规、条例、规程等不良行为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指不可抗拒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学无法预测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2·依照事故造成的后果不同,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

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称为伤亡事故。只造成生产申断、设备损坏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称为非伤亡事故。

3·依事故监督管理的行业不同,分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

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民航飞行事故、农业机械事故、渔业船舶事故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是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综合协调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每个行业对事故都有详细的分类。

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分类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也就是现在所说的工矿商贸企业伤

亡事故的分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凡种分类方法。

(1)按事故类别分。

1)物体打击。

2 车辆伤害。

3)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5)触电。

6)淹溺。

7)灼烫。

8)火灾。

9)高处坠落。

10)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放炮。

14)火药爆炸。

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

1门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中毒莉窒息。

20)其他伤害。

(2)按伤害程度分。

1)轻伤』

2)重伤。

3)死亡。

5·道路交通事故

1991年12月2日,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号)将道路交通事故分为4类。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叨元,

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叨元的事故。

(2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

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

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

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6·火灾事故"

1996年12月3日,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

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号),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

灾3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

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扔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叨

万元以上。

(2 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帕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7·水上交通事故

2叨2年8月2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5号令《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将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分类见表夫一1。

8·民航飞行事故

根据国标《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一1993)的规定,航空飞行事故分

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重大飞行事故、一般飞行事故。

(1)特别重大飞行事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幼人及其以上者;

2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

(2)重大飞行事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

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

幻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质量2250kg及其以下的航空

器除外「

3)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其以上者。

(3)一般飞行事故。

凡居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飞行事故:

1)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

2最大起飞质量2250蛇(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3)最大起飞质量2250~50叨0k9(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

4)最大起飞质量500叨蛇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

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

9·农业机械事故

《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报告暂行规定》将农业机械事故分为:

(1)轻伤事故,是指没有重伤和死亡的事故;

(2重伤事故,是指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而没有死亡的事故;

(3)一般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10·渔业船舶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农业郡、农渔发[2004]13号) 将渔业船舶事故分为:

(1)小事故:船员有伤残,但无人员死亡与失踪,或者海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1一

10万元,内陆水域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0·1~10万元;

(2一般事故:一次性死亡或失踪1~2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

(3)重大事故:一次性死亡或失踪3~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l叨万元及以上;

(4)特大事故:一次性死亡或失踪10~刀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l创m万元及以上;

(5)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性死亡或失踪30人及以上。

第四节事故处理

一、事故调查处理原则

(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对事故的调查处理不仅要揭示事故发生的内外原因,找出事故发生的机理,研究事故

发生的规律,制定预防重复发生事故的措施,作出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

依法依责

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而且也是为政府加强安全生产、防范重特大事故、实施

宏观调控

政策和对策提供科学的依据。这一切都源于事故调查的结论。事故的结论正确与

否,对后

续工作的影响非常重大。因此,事故调查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严肃认

真地对待,不得有丝毫的疏漏。

(二)牺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

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三)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正,就是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不准包庇事故责任人,也不得借机对事故责任人打击报复,更不得冤枉无辜。公开,就是对事故调

查处理的结果要在

一定范围内公开。它的作用主要有3个:一是能引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

二是

能使较大范围的干部群众吸取事故的教训;三是能挽回事故的影响。

(四)分级管辖原则

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依照事故的严重级别来进行的。

二、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

事故调查处理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强,涉及商广,严肃认真的行政执法工作,真正显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落实,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也是国

务院和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对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和要求作出严格的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的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现阶段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和处理主要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冰国务院令34号)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75号)进行。目前,国家正在修改这两个法规,即将出台新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事故调查处理的目的

事故调查处理的目的不完全是为了处罚肇事单位,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处理事故当事人,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科学分析事故原因,找出发生事故的内外关系,总结事故发生的教训和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度发生,以警示后人"这是事故调查处理的真正目的,也是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意

义所在。

四、事故调查与处理的关系

事故调查与事故处理,是两个相对独立而又密切联系的工作。事故调查的任务,主要

是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分清事故的责任,提出防范类似事故的措施;事故处理的

任务,主要是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落实防范重复事故发生的措施,贯彻啊不放过"的原则要求。所以,事故调查是事故处

理的前提和基础,事故处理是事故调查目的的实现和落实。

事故调查处理,是事故预防工作的延伸。对事故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一切事故预防的责任制就很难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是客观存在的,要搞清事故的真相,唯一的办法是客观、公证地调查。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只有通过调查分析,在充分掌握事故发生和发展过程中大量事实依据的基础上,才能进行严密、科学的逻辑准理、鉴定和确认,正确认识并找出导致事故发生诸多因素的内在联系和因果关系,从而才能最终作出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的正确结论。

五、事故性质的认定

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可依据国家法规和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等评定。事故的性质一般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分析

事故责任分析是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进行责任分析的目的是使责任者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事故责任分为: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工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甩的人员。

下列情况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

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下列情况负领导责任:

(门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造成事故的;

(2末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未经考试合格上岗造成事故的;

(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或超负荷运行或设备有缺陷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末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肘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事故的。

七、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是指因安全生产责任者末履行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定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的严重性,追究其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一般分为职务过错责任和行政过错责任。前者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因滥用职权或违法失职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者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l·行政责任的种类

(1)行政处分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8种。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7种,并可给予一定的罚款。

巴)行政处罚

0警告;0罚款;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Q责令停产、停业;0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Q行政拘留。

2·安全生产责任的行政处分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的行政处分主要是对职务性过错的制裁,它包括不作为失职处分和作为失职处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门国务院302号令)对各种不作

为失职行为和作为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都作了明确规定冈安全生产法》第六章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有:

(1)防范性工作失职处分;

(2确保申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的失职处分;

(3)安全审批失职处分;

(4)监督管理失职处分;

(5)事故调查处理失职处分。

3·安全生产责任的行政处罚规定

在《安全生产法》《阀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宠冈消防法》《矿山安全法风建筑法》《环境保护法》《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申,对违反安全规定或因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公哭、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都有具体规定"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阂犯罪行为而应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由于刑窜违法的违法性质最为严重,故刑事责任也最为严厉。在我国,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围家审判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刑事

违法者本人。

根据《刑法》中的规定,朽安全生产有关的犯罪主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罪,读取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其申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一类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的犯罪,是《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申除危害国家安全罪外,客观危险性最大的一类犯罪。罪名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在《安全生产法》申,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规定为:

t·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

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人,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是对直搂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z·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末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3·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犯罪

及刑事处罚。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是对直搂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第八十四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犯罪及刑事

处罚,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第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及进行危险作业末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第八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均员工宿舍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犯罪和刑事处罚。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是对直接贡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8·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以及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

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9·第七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主要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0·第七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主要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贵任。具体的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

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1·第九十二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所构成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主要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民事贵任

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是一种救济责任,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多数可通过当事人协商解决。民事责任大体可分为违约民事责任和侵权民事责任两大类。

安全生产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民事责任,包括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在《安全生产法》中,有关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I·第七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4·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丰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八、事故调查处理的批复结案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申明确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指出,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对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目前,我国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委托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国家监察部门对责任人处理作出批复后,再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委托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作出总体批复。

一次死亡10一29人的特大事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根据本地工作实际作出具体的规定。特殊情况也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对特大事故约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直接报国务院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事故批复后,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曲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重大事故一般由地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

轻伤、重伤、死亡事故一般由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政府

或者政府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

九、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监督

为保证事故调查处理的公正性,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监督共有3种形式:群众监督、舆

论监督和组织监督。在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明确了,」大人民群众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权利,同时也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接到报告和举报必须进行调查处理的责任。

由于安全生产工作已成为--个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新闻媒体大量报道,增加了社会的透明度,安全生产工作舆论监督也越来越发挥出重要作用。

规定第二十二条还明确,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又进一步明确了纪检监察的监督保障制度,为防止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以权谋私起到了组织约束的监督保障作用。

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TheClassificationStandardfortheCasualtyAccidentsofEnterprisestaffandworkers 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名词、术语 1.1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9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4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事故类别 2.1物体打击 2.2车辆伤害 2.3机械伤害 2.4起重伤害 2.5触电 2.6淹溺 2.7灼烫 2.8火灾 2.9高处坠落 2.10坍塌 2.11冒顶片帮 2.12透水 2.13放炮 2.14火药爆炸 2.15瓦斯爆炸 2.16锅炉爆炸 2.17容器爆炸 2.18其它爆炸 2.19中毒和窒息 2.20其它伤害 3.伤害分析 3.1受伤部位 指身体受伤的部位(细分类详见附录A.1)。 3.2受伤性质: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确定原则: a.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 b.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细分类详见附录A.2)。 3.3起因物: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A.3)。3.4致害物: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细分类详见附录A.4)。 3.5伤害方式: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细分类详见附录A.5)。 3.6不安全状态: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细分类详见附录A.6)。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事故分类方法有很多种,可以按事故性质进行分类,也可以按伤害程度和伤害方式进行分类。我国在在工伤事故统计中,主要是按照伤害方式,即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类,将工伤事故分为20类。各种分类方式介绍如下: 一、按事故的性质分类 事故性质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可以预见、抵御和避免,但由于人的原因没有采取预防措施从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包括自然灾害事故和技术事故,如地震、泥石流造成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安全防范知识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达不到应有的水平和性能,因而无法避免的事故。 在已发生的事故中,大量的属于责任事故。据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分析,责任事故占90%以上。 二、按伤害的程度分类 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伤亡事故大体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几类。 (一)轻伤事故 轻伤事故是指一般伤害不太严重,休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

凡具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 (1)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 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拇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伸屈、残废的; (7)脚部伤害:脚趾断二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三)死亡事故 指死亡(含伤后一个月内死亡)3人以下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 是指死亡3人或3人以上、特大事故死亡人数以内的事故。 (五)特别重大事故

应急事件分类和分级

应急事件分类、分级及应对策略 1、应急事件的分类 按应急事件的状态分为预警和警报。 预警 当发生了处于可预见的、一旦触发即可产生危险或危害后果的事件时,由应急指挥部确定并预先发出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的应急状态。 警报 已发生危险或危害事故时,由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确定并发出的应急事件的状态。 2、应急事件的分级 (1)按应急事件可能产生的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Ⅰ级预警、Ⅱ级预警、Ⅲ级预警。 (2)按事故产生的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Ⅰ级警报、Ⅱ级警报、Ⅲ级警报。 (3)应急预案体系中的各专项预案应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损失情况等,明确划分预警和警报分级。 (4)应急处置部门或人员应根据应急事件等级的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应急处理方案。 (5)应急指挥及相关人员应根据应急事件的状况对照应急预案的等级划分判断该事件的应急等级;指挥或信息通报时,指挥或相关信息通报人员应告知接受通报的人员应急事件的等级。 3、突发事件的识别与控制 突发事件的辨识及监测 本部门突发事件辨识的范围主要包括一下内容:

突发事件的控制原则 (1)本部门上下同心协力,积极预防事故、故障或错误的发生; (2)严格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现场四周做好封闭围挡,工地入口大门设立岗亭,专人值班,严格车辆、人员的出入; (3)施工现场各单位管理人员、劳务人员以及车辆进、出入均须出示规定牌照,凭牌进入;

(4)处理好与场地周边民众的关系,协调与社会各界、管理单位的关系,特别是各新闻媒体; (5)善意拒绝各种新闻媒体、记者随意进入施工场地范围的采访、拍照、报道等,以防影响工程的施工进展; (6)杜绝社会各种商家以广告、宣传、传销等方式手段进入施工现场,一旦发现,立即制止,并发出警告; (7)尽量避免各单位、团体、民众的随意参观、拍照活动,危及人身安全,并影响工程进度; (8)一旦发生事故、故障,立即封锁事故现场,按照应急预案流程,控制事态,保护现场组织抢救伤员,疏导人员,并以最快方式上报上级有关领导、部门,制定有效解决措施,认真执行; (9)提前做好对各部门管理人员、劳务用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避免民众谣传、误传。

事故分类及分级标准

事故分类及分级标准 一、事故分类: 事故按发生性质分为职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 1、职工伤亡事故:职工工作时间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2、交通事故:指企业所属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3、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生产事故:由于违章指挥,或者违反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减)产,以及跑、冒、漏、串物料的事故。 6、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设备、动力、电讯、仪表(器)、容器、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事故分级 1、职工伤亡事故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① 一次轻伤1至2人。②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本数,以下同) (2)一般事故:① 一次轻伤3至10人。② 一次重伤1至2人。③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至30 万元以下。 (3)重大事故:① 一次轻伤11 人以上(含本数,以下同)。② 一次重伤3

至10人。③ 一次死亡1至2人。④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 (4)特大事故:① 一次重伤11人以上。② 一次死亡3人以上。③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 2、交通事故等级划分: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① 一次轻伤1至2人。② 一次事故财产: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 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 元。 (2)一般事故:① 一次重伤1至2人。② 一次轻伤3人以上。③ 一次事故财产损失1000 元至30000 元。 (3)重大事故:① 一次死亡1至2人。② 一次重伤3至10人。③ 一次事故财产损失30000 元至60000 元。 (4)特大事故:① 一次死亡3人以上。② 一次重伤11人以上。③ 一次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④ 一次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⑤ 一次事故财产损失60000 元以上。 3、火灾爆炸事故等级划分: 火灾主要分为以下八类: (1)建筑火灾:主要包括高层建筑火灾、砖木结构建筑火灾、钢结构建筑火灾、洁净厂房火灾、易燃结构建筑区火灾闷顶火灾、古建筑火灾等。 (2)地下工程火灾:主要包括地下商场火灾、隧道火灾、地下仓库火灾、电缆涵洞火灾、矿井火灾和地下车库火灾等。 (3)化工火灾:主要包括炼油厂火灾、液化石油气火灾、井喷火灾和油罐火灾等。 (4)人员集中场所火灾:主要包括宾馆饭店火灾、商场(厦)火灾、影剧院火灾、体育馆火灾、图书馆(档案馆)火灾、托儿所(幼儿园)火灾、学校火灾和医院火灾等。 (5)交通工具火灾:主要包括汽车火灾、列车火灾、飞机火灾和船舶火灾等。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以上各条件为或的关系。符合一项即可定性。 其它不同行业还有相应标准: 一、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突发事件的分类和分级

突发事件的分类和分级 公众应急的主要对象就是各类突发事件。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严重程序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级,社会安全事件不分级。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及紧急程度,对事件的预警一般也分为4级。 预警级别标示 ●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Ⅳ级)突发事件 ●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Ⅲ级)突发事件 ●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Ⅱ级)突发事件 ●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 遇险求救办法 根据自身及周围环境情况,发出求救信号。 ●声响求救 喊叫、吹哨子、敲打能发声的物品,甚至砸碎玻璃发出求救信号。 ●光线求救 用手电筒、镜子等能发光、反光的物品反复闪照,发出求救信号。 ●抛物求救 在高楼等处遇到危难时,可向路人抛掷枕头、空塑料瓶等软物,发出求救信号。 ●旗语求救 将颜色鲜艳的衣物绑在竹竿或木棍上挥舞,发出求救信号。 ●烟火求救 在野外遇险时,在确保不发生火灾的前提下,白天可燃烧潮湿树枝、青草等产生浓烟,夜晚可点燃间隔距离相同的三堆火,发出求救信号。

●标志求救 如原地待援,可利用树枝、石块、帐篷、衣物等,搭建某种标志(如SOS等)引起救援人员的注意;如在移动中,可一路上留下方向标志物,有助于救援人员寻找,也有助于自己迷路时作为向导。 ●辨识方向 ☆指北针:当指北针的磁针静止后,通常标有“N”所指的方向即为北方。 ☆太阳:根据日出:日落判断东方和西方,也可根据太阳下物体的阴影由西向东运动来判断南北。 ☆星体:在夜晚时,可先找到北斗七星,沿着“勺柄”的延伸线即可找到明亮的北极星,北极星所在的方向就是正北方。 ☆树木:树木通常朝南的一侧树叶茂盛、色泽鲜艳、树皮光滑,向北的一侧则相反。朝北一侧的树干上可能生有青苔。 ☆岩石:在岩石众多的地方找一块较醒目的岩石观察,布满青苔的一面为北侧,干燥光亮的一面为南侧。 高温 日最高气温大于或等于35℃的天气称为高温天气,大于或等于38℃的天气称为酷热天气,连续5天以上的高温称为持续高温或“热浪”天气。高温预警信号分为2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标准:连续3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 ●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标准: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标准: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应急要点: ☆白天应尽量避免或减少户外活动,高温条件下作业和白天需要长时间启外作业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分类与分级完整版

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分类 与分级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与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各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生产安全事件分类与分级 生产安全事件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件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件,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

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UDC658.382 GB6441-86) The Classificati on Sta ndard for the Casualty Accide nts of En terprise staff and workers 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 .名词、术语 1.1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9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4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 .事故类别 2.1物体打击 2.2车辆伤害 2.3机械伤害 2.4起重伤害 2.5触电 2.6淹溺 2.7灼烫 2.8火灾 2.9高处坠落 2.10坍塌 2.11冒顶片帮 2.12透水 2.13放炮

2.14火药爆炸 2.15瓦斯爆炸 2.16锅炉爆炸 2.17容器爆炸 2.18其它爆炸 2.19中毒和窒息 2.20其它伤害 3 .伤害分析 3 . 1受伤部位 指身体受伤的部位(细分类详见附录A . 1)。 3 . 2受伤性质: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确定原则: a .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 b .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细分类详见附录A.2)。 3 .3起因物: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A .3)。 3 .4致害物: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细分类详见附录A .4)0 3 . 5伤害方式: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细分类详见附录A . 5)。 3 . 6不安全状态: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细分类详见附录A . 6)。 3 . 7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细分类.详见附录A . 7)。 4.伤害程度分类 4. 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 0 5日的失能伤害。 4. 2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 3死亡 5.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5 .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5 .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5 . 3死亡事故 a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事故分类和分级

事故分类、分级 (讨论稿) 一、目的 为规范对各种事故及事故隐患的分析处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对与本公司相关的各种事故及事故隐患进行分类、分级。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部对事故及事故隐患的分析与处理。 三、事故的定义及分类 根据事故的性质,将事故分为: 安全事故、质量事故。 (一)、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是指人(个人或集体)在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违反其意愿并可能使有目的的活动暂时或永久中止,或迫使之前存续的状态发生暂时或永久改变,造成人员伤亡或(和)财产损失的所有事件的统称。 安全事故包括: 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人员伤亡事故、环境污染事故。 1、火灾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烧(包括: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车辆等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烧毁的事故。

2、交通事故: 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法规或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3、生产事故: 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及管理原因造成停(减)产、跑料、窜料、油气泄漏、化学危险品泄漏,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4、设备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机械器具、动力设备、电力通讯设施、仪器仪表、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及建(构)筑物损坏,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5、人员伤亡事故: 除上述火灾、交通事故外,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职业性疾病、领导指派到公司外从事与本公司有关的活动或在公司内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等)所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 6、环境事故: 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主要类型有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物污染事故、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等。 (二)、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是指一个物体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和使用程度,而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者其他意外损失。 四、事故等级划分 (一)、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性质分类

安全事故性质分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 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一次造成100人以上重伤; 一次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 一次造成1O~29人死亡; 一次造成50~99人重伤; 一次造成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 一次造成3~9人死亡; 一次造成10~49人重伤; 一次造成1000万元~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 一次造成1~2人死亡; 一次造成1~9人重伤; 一次造成100万元~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需要说明的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规定事故一般分为上述四个等级的同时,也规定针对一些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这样规定,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符合实际情况。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是指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程度划分的事故等级。这种事故等级的划分,主要是为了便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

作的分级管理。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事故分成若干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事故规定不同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要求。但不同时期和不同行业对事故等级的划分有不同的分级办法,如1986年颁布的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将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定为特大事故,将一次死亡1~2人事故定为重大伤亡事故。而后来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将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称之为重大事故,把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称之为特大事故,把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称之为特别重大事故。由此可见,过去对事故等级划分有些混乱。为统一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程度,明确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这是在国家行政法规中第一次明确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是目前我国最权威的事故分级标准。此外,有关法规和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部门规章也有一些特殊的事故等级划分办法。

突发事件类别及分级

突发事件类别及分级 突发事件共分四类四级。 一、一般突发事件(蓝色) (一)自然灾害类。指因暴雨、冰雹、大雪、寒潮、大风和风暴潮、台风、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3人(不含3人,下同)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人以下生命、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灾害及一般性生物灾害。 (二)事故灾难类。指造成3人(道路交通事故5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城市公用设施中断工作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三)公共卫生类。指出现乙类传染病、地方病的发病人数明显增加及其他易扩散、流行的传染病疫情,5人以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住院救治的食物中毒或职业中毒事件,其它一般性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类。指造成3人以下人员伤亡的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金融、旅游、校园等安全事件,以及3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二、较大突发事件(黄色) (一)自然灾害类。指因暴雨、冰雹、大雪、寒潮、大风和风暴潮、台

风、山体滑坡等造成3人以上(含3人,下同)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人以上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害,以及发生M≥5.0级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 (二)事故灾难类。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受伤,或危及5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公共场所重大安全事故,城市公用设施中断工作达6小时以上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三)公共卫生类。指发现非典型肺炎、鼠疫、霍乱、肺炭疽及其他易扩散、流行的甲类传染病疫情,5人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住院救治的食物中毒或职业中毒事件,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或新发生的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类。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重大金融、旅游、校园等安全事件以及3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三、重大突发事件(橙色) (一)自然灾害类。指因暴雨、冰雹、大雪、大风和风暴潮、台风、山体滑坡、水库溃坝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00人以上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灾害,以及发生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地震灾害,连续燃烧72小时以上的森林火灾和造成重大损失的生物灾害。

生产安全事故和事件的分类和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和事件的分类和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非单位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所属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A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B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C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件分为工业生产安全事件、道路交通事件、火灾事件和其他事件四类。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件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件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 (三)火灾事件是指在企业生产、办公以及生产辅助场所发生的意外燃烧或燃爆现象,造成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 (四)其他事件是指上述三类事件以外的,造成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 生产安全事件分为限工事件、医疗处置事件、急救箱事件、经济损失事件和未遂事件五级。(一)限工事件是指人员受伤后下一工作日仍能工作,但不能在整个班次完成所在岗位全部工作,或临时转岗后可在整个班次完成所转岗位全部工作的情况; (二)医疗处置事件是指人员受伤需要专业医护人员进行治疗,且不影响下一班次工作的情况; (三)急救箱事件是指人员受伤仅需一般性处理,不需要专业医护人员进行治疗,且不影响下一班次工作的情况; (四)经济损失事件是指没有造成人员伤害,但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五)未遂事件是指已经发生但没有造成人员伤害或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和认定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和认定标准 为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统计与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所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场所以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认定标准 1、人身事故(含急性工业中毒)根据人员伤害程度分为轻微伤事故、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三类。 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有毒物质、有害气体,一次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入院治疗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3、死亡事故造成的死亡人员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认定。 二、生产安全非伤亡事故认定标准 生产安全非伤亡事故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一)矿山生产经营企业

第一条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使全矿山停工8小时以上的; 2、事故使矿山一翼停工24小时或采区停工72小时以上的; 3、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燃烧与爆炸的; 4、煤矿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50吨以上的; 5、矿井采掘头面或在用巷道、硐室瓦斯浓度达3%以上且时间连续达1小时以上的; 6、同一个矿井一个月内瓦斯超限(浓度1%以上且连续达3分钟以上)3次以上的; 7、井下透水或突水造成采掘头面停工停产96小时以上或被淹的; 8、矿山井下发火被迫封闭采、掘工作面的; 9、煤矿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30平方米(高度大于1米)以上或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20平方米平方米(高度大于1米)以上的; 10、煤矿主要通风机计划外停运30分钟以上的; 11、提升设备卡罐8小时以上的或发生断绳、坠罐、坠箕斗的; 12、主要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的; 13、主要压风机、风包、风管爆炸的; 14、井下发生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在10分钟内没有扑灭的; 15、煤矿全矿井停电30分钟以上的; 16、矸石山发生爆炸的; 17、经集团公司认定的其它一级非伤亡事故。 第二条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造成全矿井停工2~8小时的; 2、事故造成矿井一翼停工8~24小时或采区停工24 ~72小时的; 3、煤矿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达到10~50吨的; 4、矿井采掘头面或在用巷道、硐室瓦斯浓度达 1.5%以上且时间连续5分钟以上的; 5、同一个采掘头面一个月内瓦斯超限(浓度1%以上且连续达3分钟以

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分类与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与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各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生产安全事件分类与分级 生产安全事件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件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

各类事故分级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题注】(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日) 一、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 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 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职业活动或有关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对职工、公众或环境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即刻或延迟性严重危害的事故。由于各行业性质、特点不同,具体事故严重程度的划分标准也不同,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的分类划分如下: 一、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 1、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1)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事故分类方法有很多种,可以按事故性质进行分类,也可以按伤害程度和伤害方式进行分类。我国在在工伤事故统计中,主要是按照伤害方式,即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类,将工伤事故分为20类。各种分类方式介绍如下: 一、按事故的性质分类 事故性质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可以预见、抵御和避免,但由于人的原因没有采取预防措施从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包括自然灾害事故和技术事故,如地震、泥石流造成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安全防范知识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达不到应有的水平和性能,因而无法避免的事故。 在已发生的事故中,大量的属于责任事故。据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分析,责任事故占90%以上。 二、按伤害的程度分类 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伤亡事故大体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几类。 (一)轻伤事故 轻伤事故是指一般伤害不太严重,休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 凡具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 (1)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拇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伸屈、残废的; (7)脚部伤害:脚趾断二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三)死亡事故 指死亡(含伤后一个月内死亡)3人以下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 是指死亡3人或3人以上、特大事故死亡人数以内的事故。 (五)特别重大事故 根据劳动部对国务院!"号令的解释,特大事故包括: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死亡40人及其以上);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其级别标准

一、道路交通事故分类: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安全生产事故分级: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三、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

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 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 (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 (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四、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等级评定: 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完整word版)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2种分类) 注:“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工程质量事故分类(3种分类) 2、按事故责任分类:指导责任事故、操作责任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技术、管理、社会经济 三、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开工前,向县级以上主管部分申请领取) 1、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用地许可)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工程许可) 3、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已委托监理) 7、建设资金已落实(工期不足一年,到位资金不少于50%;一年以上,不少于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6类 1、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投资额30万以下;建筑面积300m2以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6、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开工前,向省级以上主管部分申领,央企向国务院申领),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无资金要求); 2、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无资金要求) 3、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项目(无资金要求) 4、总投资3000万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5、总投资3000万以上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3、5万m2以上住宅小区工程 七、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八、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 十、各个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2、依法履行合同(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或要求不执行强标); 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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