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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形成原因与防控对策

2010.04(上)

C h i n a C o l l e c t i v e E c o n o m y

集体经济·摘要: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突发性群体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正确认识和成功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已经成为当前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只有实施标本兼治的防控政策,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突发性群体事件;基层政府;民众

一、引言

当下,我国已经进入社会转型期阶段,社会表面张力明显增大,社会矛盾日趋突出。突发性群体事件作为矛盾纠纷的一种极端表现形式已显现出多发态势,且暴力化、规模化倾向日益明显。突发性群体事件频繁发生不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同时也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因此,如何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成因

突发性群体事件从表面上看往往是由某个的问题由于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而引起的。本质上却是长期积累下来的利益矛盾所导致的。只有正确认识和分析成因,才能做到从根本上减少和防范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

(一)基层政府与民众不平等的社会

关系

基层政府与民众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是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我国的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但是由于缺乏参与基层政府管理的有效渠道,民众对基层政府行为往往无法产生约束力,而基层政府作为国家政策的最终实践者和社会基层管理者,拥有绝对的发言权。这也导致基层政府在行政行为和相应政策制定过程中容易出现随意性,不能很好地站在民众立场思考问题。同时,由于地位不平等导致的信息交流严重不对称和民众无法施以行之有效的监管渠道,也为官员腐败和官僚主义提供了滋生的机会。这些现象的存在也造成了政府公信力的明显降低。民众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通过多次博弈后仍然没有得到政府及时合理的答复,“由于基层权威性受到质疑,国家权威自然进入民众的视野。”便会以大规模群体活动形式表现出来,以期获取社会的关注与同情,唤起国家权威保护,给基层政府施压,从而使利益要求得到满足。

(二)司法独立公正办案职能受到质疑

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利益纠纷往往是大多数利益纠纷群体的最后选择,也被认为是最为有效和公正的方式。然而“执政党在社会纠纷排解中的强加作用远远大于一般司法职能”的不正常现象的存在,导致民众不相信司法处理的公正

性,特别是涉及到政府部门直接或间接参与的事件。2009年发生在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原区委书记报复陷害举报人的案件中,区检察机关竟成为了书记的整人帮凶,这一事件也让民众进一步认识到司法职能的局限性以及政府机关和个人对司法的干预能力。民众对司法的权威性、公正性也就产生了怀疑。因此,一部分人在利益受到损害时,不愿通过司法程序,而是选择体制外的非正常手段。

(三)社会资源和发展成果分配不均衡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取得了飞速发展,而与之相配套的社会体制改革却明显滞后。不同个体、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在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时都出现了机会分配不均等、利益分配不均衡的现象,贫富差距扩大,生活成本加重,“让部分人获取改革的所有成果同时,却让另一部分人承担改革的全部成本,就会让社会成员感到不公平。”这些无疑增加了弱势群体的不满情绪,也是大量群体性事件中无直接利益相关者大量参与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利益诉求渠道堵塞

利益诉求渠道堵塞是群体事件发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公民利益受到损害时,往往找不到一个行之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或者说即使利益主张得到申诉,也得不到及时解决,民意常常被压制,甚至

论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形成原因与防控对策

■蔡全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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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

·利益申诉人还会受到恐吓、打压。因此,民众更倾向于“放大声音”来获得关注。从而使基层政府在舆论面前屈服于自己的利益诉求,这种不健康模式的“有效性”也就导致愈来愈多的人热衷于依靠此类方法来解决自己的利益问题。

(五)社会基层管理功能弱化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民众在利益追求和思想认识上都出现了多元化,社会人口流动性和外界信息及时性显著增强,使得原有的社会控制基础已经基本不存在,再加上基层管理组织涣散,基层政府在民众中特别是欠发达地区民众中的号召力和凝聚力明显减弱,党群关系疏远。一旦产生利益冲突,政府部门调控能力范围将变得十分有限,稍有不当还会引起干群关系紧张。

(六)基层政府危机管理认识不足,缺乏有效的应对机制

一方面,一些基层政府不能很好的区分事件的矛盾性质,往往将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群体事件当作敌我矛盾来处理,动辄就使用警察等武装力量,这不仅使问题得不到解决,而且还会使矛盾冲突升级,产生激烈对抗。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不能及早发现,迅速介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往往错失事件处理的最佳时机。

三、基层政府作为地方强势权力机关,是社会

事务的管理中枢,也是社会行为的引导者

基层政府在预防和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中扮演着尤为重要的角色,要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就应首先从政府部门入手,改革体制机制,确实树立领导干部以民为本的观念。通过政府引导、民众参与的方式化解各种社会矛盾。

(一)深化基层民主,扩大民众参与基层政府事务的管理权

“群体事件频发是政治参与意识的觉醒和提高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基层政府作为民众的直接面对对象

和上级政府政策行为的最终实践者,有效的扩大民众的直接参与权,将有利于政务信息的公开透明,遏制腐败和有效的约束政府的行政行为,促进行政行为合法和社会公平公正,改善民众与政府关系,提高政府政策行为的民意代表性和适用性,同时也将从根本上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增强社会稳定性。

(二)保障司法公平公正,树立司法的权威性

司法部门作为矛盾纠纷的最终裁决机关,必须确保其办案的独立性。行政过于干涉司法,就会导致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一旦有涉及与政府部门的利益纠纷或者是地位不平等两大群体利益纠纷时,弱势一方往往会质疑案件判决的公正性,都不愿通过司法途径而是寻求非法手段予

以解决。重新树立民众的司法信心,不仅有利于利益矛盾的法制解决,也会有力地加快我国法制进程。

(三)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国家扶贫办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我国年人均收入低于1067元的贫困人口仍有约4320万。其中,农村占主要部分,并且多集中在山区和中西部地区。各级政府要加快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高对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完善分配制度,缩小收入差距,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均衡的享受到改革发展所带来的成果,努力实现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社会保障制度。营造良好的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四)转变政府观念,树立以民为本

思想

“现代社会制度是为公民实现权利设计的,而不是为官员管理之便设计的”,政府应定位于社会服务性机构,应认识到人民群众作为社会主体,拥有社会的最终权利。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人民公仆”的价值观念,把人民当作服务对象,体恤基层民众生活,关心民众利益,努力建设和维护好党群关系,切实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要事来办。

(五)提升领导干部危机处理能力,完善危机处理机制

突发性群体事件往往是在短时间内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情绪性事件。要成功处置该类事件,一是政府部门必须要有

一套完整的危机处理机制,领导干部要认识到事件的危害性,及时介入和披露处理信息,疏散围观群众,尽量少用强制力量,避免事件对抗升级,并且防止事件被犯罪分子和国外势力操纵,使矛盾性质转化。二是妥善处理事后问题,及时解决事件背后的隐性矛盾。同时,对于事件中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人员和事件处置不力的领导干部予以严惩,防止所有不易解决的问题都选择非法手段解决而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促使广大民众认识到法律的公正和严明。

综上所述,突发性群体事件作为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表现形式,只有从制度上进行改革做到标本兼治,而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才能确保社会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1、杨连专.论突发性群体的法制防范与控制机制[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08(3).

2、陈晋胜,王鹏越.群体性事件政治原因分析[J].山西大学学报,2003(12).

3、张建勇.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产生原因及有效防范[J].兰州学刊,2004(3).

4、陈燕.群体性事件频发背景下的公民有序政治参与[J].党政干部学刊,2009(2).

5、李一平.防范和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对策思考[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2(3).

(作者单位:长江大学地球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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