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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明确药品集中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第三条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第四条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通过各省(区、市)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药品的采购规范性文件另行制定。

第五条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必须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做好药品的评价工作。

第六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

第七条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各方当事人,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享有平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八条依照本规范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药品,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实行集中采购: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三)卫生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药品集中采购机构

第九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

第十条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卫生、纠风、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监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本省(区、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研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并督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汇总并提出本地区有关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集中采购结果和履行采购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纠风、监察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对违纪违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递交的价格文件、按集中采购价格和规定加价政策确定的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进行审核,并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信息进行核对,对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申报药品的资质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对入围药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提供药品质量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等信息,加大对明显低于成本投标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所需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设在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承办日常事务的处室。纠风、物价、药监等相关部门可确定专人参加管理机构工作,具体组成由各省(区、市)确定。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规则、组织管理、监督检查。

(一)按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的要求,编制采购目录,确定采购方式;

(二)组织、协调、推动全省(区、市)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三)依据实施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等,并组织实施;

(四)组建并管理全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

(五)指导、管理并监督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六)指导并监督各市(地)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开展集中采购相关工作,加强对各市(地)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将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市(地)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审核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报送的采购文件及集

中采购结果等;

(八)组织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负责调查、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十)在集中采购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集中采购结果上传至卫生部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信息交流平台;

(十一)向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十二)承办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原则上设在卫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本地实际依托政府采购工作机构,接受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的领导,负责全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具体操作、提供服务、维护平台。

(一)依据实施细则,编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文件(须使用国家药品编码),报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审核并公布;

(二)受理企业及药品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工商资质证明材料和价格文件等,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三)具体协助组织实施药品评价、品种遴选等工作;

(四)提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审定并公告集中采购结果;

(五)组织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集中采购结果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并协助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监督合同的执行;

(六)负责本省(区、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技术管理、网络安全、数据和设备的维护,提供相关的服

务和技术支持;

(七)为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八)定期统计分析本省(区、市)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网上药品采购、配送、回款情况,做好网上监控;

(九)及时维护和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集中采购药品的基础信息;

(十)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药品质量、药品不良反应、企业不良记录等信息,按规定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十一)及时报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和统计资料,组织相关的业务技术培训;

(十二)协助调查和处理相关申投诉和举报;

(十三)向本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十四)承办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是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平台。政府拥有平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采购平台要做到安全可靠、功能完善、数据齐全、监管严密。采购平台设置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内,不得单独设置。

第二十条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进行药品集中采购各个环节、各类信息的公示;

(二)开展网上药品评价;

(三)提供药品采购载体和网络技术支持;

(四)向采购双方提供与集中采购相关的信息查询和服务;

(五)准确汇总动态采购数据和统计分析数据;

(六)实现网上采购动态监管;

(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体制,确定专门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二)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购销合同;

(三)加强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指导、督促、现场检查和处理;

(四)负责收集上报本地区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的相关信息;

(五)承办上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制度建设

第二十二条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组成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及时沟通联系,主动协调配合,不得相互推诿,共同推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第二十三条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为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工作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键岗位定期轮换制度。

第二十五条建立药品集中采购各环节特别是关键环节的工作流程、监督制度和多重复核制度,使每个环节和程序都处于监督之下。

第二十六条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网络管理,建立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网络数据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教育和日常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严禁以权谋私。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收取生产经营企业的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违规操作;不得参加任何医药企业、社会团体以任何名义组织的有关药品采购管理的活动和成立的相关组织;不得从事代理药品销售。

第二十八条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开通电子邮箱等并向社会公布,保证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医疗机构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建立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要根据有关规定,在省级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目录范围内组织遴选本院使用的药品目录。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必须通过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本单位

的药品使用目录,编制采购计划,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品种和数量。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购买药品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目录外的药品。有特殊需要的,须经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审批同意。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向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部门申报当年采购数量。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周期一般至少一年。合同采购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上报的计划采购数量相符。如合同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可以签订追加合同。有条件的省(区、市)可同时签订电子合同备查,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严格对药品采购发票进行审核,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回款,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回款的,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具体由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确定。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

避集中采购活动;

(二)提供虚假的药品采购历史资料;

(三)不按照规定要求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四)不按购销合同采购药品,擅自采购非入围药品替代入围药品,不按时结算货款或者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五)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后,再同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

(七)不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集中采购履约情况报表;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第三十九条药品集中采购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产品参加投标的,应当允许以集团公司名义进行,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委托本企业的工作人员,持法人委托书在内的生产企业证明文件等材料办理相关集中采购手续。对委托其他企业人员(或个人)办理集中采购相关手续的,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生产企业承担。

第四十条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参加集中采购的产品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信誉良好;

(三)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四)参加集中采购活动近两年内,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省(区、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加大企业负担,对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

第四十一条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集中采购文件的要求,按时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委托书、药品和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及保证供应承诺函,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如实申报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负责配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具备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进行销售的条件,按规定和要求进行订单确认、备货、配送,保证上网医疗机构的用药需要。

第四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提供合法生产的药品,并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品牌、价格和效期等及时供货,不得提供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合同生产、供应药品的,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具体由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确定。

第四十四条集中采购药品的配送费用包含在集中采购价格之内。

第四十五条入围药品可以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的,应当充分

考虑配送企业的实际配送能力和配送业绩以及医疗机构对其服务质量、服务信誉的认同程度等。

第四十六条原则上每种药品只允许委托配送一次,但在一个地区可以委托多家进行配送。如果被委托企业不能直接完成配送任务,可再委托另一家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并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备案,但不得提高药品的采购价格。

第四十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

(三)相互串通报价,妨碍公平竞争;

(四)向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行贿,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六)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方式

第四十八条各省(区、市)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纳入目录的药品均使用通用名,并应当包括该通用名下的相关剂型、规格。

第四十九条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放

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原料药、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药品可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医疗机构使用上述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必须全部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第五十条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直接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各省(区、市)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药品集中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药品生产企业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药品生产企业投标的采购方式。

直接采购,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价格部门规定的价格或历史成交价格直接向符合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购买药品的采购方式。

第五十一条对通过公开招标采购能够成交的药品,原则上不得进行邀请招标采购。对采购量较小、潜在投标人较少或者无投标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采购。部分廉价常用药,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可以进行直接采购。直接采购具体品种和办法由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确定。

第七章药品集中采购程序

第五十二条药品集中采购主要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制定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和集中采购文件等,并公开征求意见;

(二)发布药品集中采购公告和集中采购文件;

(三)接受企业咨询,企业准备并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企业同时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所申报药品赋予的编码;

(四)相关部门对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五)公示审核结果,接受企业咨询和申诉,并及时回复;

(六)组织药品评价和遴选,确定入围企业及其产品;

(七)将集中采购结果报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审核;

(八)对药品集中采购结果进行公示;

(九)受理企业申诉并及时处理;

(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集中采购价格审核入围药品零售价格;

(十一)公布入围品种、药品采购价格及零售价格;

(十二)医疗机构确认纳入本单位药品购销合同的品种及采购数量;

(十三)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或受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并开展采购活动。

第五十三条药品集中采购文件主要包括集中采购药品目录(范围)、药品评价办法、企业应当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药品配送方法、网上药品采购与使用原则、药品质量要求、采购工作监督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药品集中采购公告应当通过网络或报刊等媒介发布。公告应当载明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地址、采购范围以及获取集中采购文件的办法等。

第五十五条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药品生产企业准备资质证明文件和网上申报所需要的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提交资质证明文件的截止之日止,原则上不得少于15 个工作日。

第五十六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公告要求,在截止时间前将申报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申报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申报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如实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申报企业和药品的资质证明材料,并提交纸质资质证明材料。网上申报信息与递交的纸质资质证明材料必须一致,不一致的以递交的纸质材料为准。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材料,提交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作为实施集中采购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资质审核完成后,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公示,并接受企业咨询和书面申诉,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五十九条对企业的书面申诉,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应当做好登记、回执、分类汇总,提请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管理机构。对合理的申诉要及时予以采信。对于实施细则中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提交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研究,处理及研究结果应当及时回复。

第六十条药品集中采购的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对在采购期内新上市的产品,可建立增补或备案采购流程,具体由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药品集中采购价格上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审核集中采购品种的零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医疗机构自价格主管部门公布药品零售价格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执行新的采购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八章药品集中采购评价方法

第六十二条药品评价可参考价格主管部门按质论价的原则进行。按照上述原则评价药品时,不同类别药品之间价格可有合理的差别。

第六十三条建立科学的药品集中采购评价方法。

(一)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科学开展药品评价;

(二)加大质量分权重,并考虑临床疗效、质量和科技水平等因素;

(三)鼓励药品研发创新,药品价格要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创新力,研究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

(四)以循证原则综合评价药品的质量、价格、服务和信誉等,择优选择入围药品;

(五)坚持为满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服务,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用药差异,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用药需求。

第六十四条在确定入围率时,应当全面分析投标品种数量,并考虑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差异,以及本省(区、市)地域范围等因素。评审时,应当充分考虑临床常用剂型规格和合理用药的需要。

第六十五条集中采购时应当充分考虑药品的临床疗效、药品的质量和科技水平,对申报药品实行综合评价。

(一)综合评价要素应当包括药品质量、药品价格、服务和信誉等。将每个评价要素量化为若干个评价指标并形成

指标体系,根据各项指标的重要程度进行百分制定量加权。

(二)评价要素量化后形成的指标体系,应当全面反映医疗机构对药品集中采购的要求,对社会和企业公开。

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按照以上要求由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确定。

第六十六条综合评价时,确定评分权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质量要素实际权重一般不应当低于总分的50%;

(二)价格要素实际权重不应当低于总分的30%;

(三)服务和信誉要素实际权重应当不超过总分权重的20%。

在以上评价中,主观分权重不超过总分的25%。

第六十七条根据药品集中采购的方式,按照国家差比价规则确定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各省(区、市)要制定并公布确定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的标准、方法和程序,整个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各方监督。

第九章专家库建设和管理

第六十八条建立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并按照专业实行分类管理。

专家库应当包括药学和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学专家等。医学专家包括临床医学各学科及亚专业的专家,药学专家包括西药学、中药学和药品管理专家。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三)具有大学本科或同等以上学历;

(四)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从事相关领域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动向。

第六十九条专家库专家承担药品集中采购评标、议价和对企业申诉的讨论等工作。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评审意见应当以药品疗效和安全性为依据,并记录在案,严禁以专家个人意愿确定入围品种。专家不得私下接触企业,不得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七十条根据药品的类别,由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从专家库中按照专家类别随机抽取产生,并组成专家委员会。药学和医学专家原则上按照32的比例确定,同时考虑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专家参与。

从抽取专家到开始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在抽取专家的同时,应当抽取足够数量的备选专家,在专家因故缺席时及时予以替补。

专家名单一经抽取确定,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密,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应当报告监督机构并重新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七十一条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的专家委员会人数应当为13人以上单数,实行邀请招标和直接采购的专家委员会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第七十二条专家委员会的专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如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实施“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规范药品购销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假价格,严厉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两票制”的界定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一)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公司,可视同生产企业;境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以上情形在全国范围内仅限一家经营企业或总代理。 (二)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 (控股)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一次。 三、实施范围与时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药品可由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采购全面实行“两票制”,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两票制”。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边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卫生院(含为村卫生室代购)配送药品,经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并逐级报省卫计委备案公布,可在“两票制”的基础上增开一次购销发票。 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为公立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所实施的药品紧急调拨、采购国家或本省省级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自发文之日起启动实施“两票制”,2017年12月31日前为过渡期。允许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在过渡期内消化库存、调整并重构药品供应链体系;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供应体系调整到位前,可按原渠道采购药品。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 四、实施内容 (一)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服务机构要将执行“两票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合规产品挂网的必备条件。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承诺执行“两票制”的相关规定,否则不得挂网。 (二)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要求供货企业承诺执行“两

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 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7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湖南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湖南省辖区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主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包括政府举办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本办法所称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是指参加湖南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获得国外及港澳台药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全国一级代理企业及中国境内注册的药品批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是指各级政府设立的负责药品集中采购日常管理的工作机构。 本办法所称药品集中采购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省、市(州)分级监督管理。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负责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州)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负责本地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机构 第四条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由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纠风办。各市(州)监督机构由相应的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各级监督机构实行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工作机制。 第五条监督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各方当事人的投诉和举报,纠正和查处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各部门具体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纠风办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举报和投诉;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

医院药品采购管理办法

医院药品采购及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疗药品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降低医疗临床使用风险,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得规定与要求,制定本药品管理制度。 一、供货单位需要提供得资料。 1、供货企业得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与国组织机构代码。 4、中华人民共与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6、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7、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8、供应商质量体系审核表复印件。 9、经营企业得公章印模备案表、发票模、医药公司得出库单样表。 10、经营企业得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及账号。 11、与医院得购销合同。 12、开具与所购产品一致得相关出库单、增值税发票或普通税票。 13、与供货方得产品质量承诺协议。 14、与供货方签订得产品售后服务协议。 15、供货方得具体经办人得身份证复印件及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以上资料复印件必须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供货单位得鲜章后编号存档

二、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 1、医院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医院负责人就是药品质量得主要责任人,药剂科主任全面负责医院药库及药房得日常管理,保证质量管理部门与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按照本规范要求管理医院得药品采购、存储、销售等各个环节。 2、药剂科负责人应当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医院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3、医院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质量管理部门得职责不得由其她部门及人员履行。 三、质量管理部门职责 1、督促相关部门与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得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2、组织制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得执行; 3、负责对供货单位得合法性、购进药品得合法性以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本单位采购人员得合法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内容得变化进行动态管理; 4、负责质量信息得收集与管理,并建立药品质量管理档案; 5、负责药品得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养护、销售、退货、运输等环节得质量管理工作; 6、负责不合格药品得确认,对不合格药品得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7、负责药品质量投诉与质量事故得调查、处理及报告; 8、负责假劣药品得报告; 9、负责药品质量查询;

关于医院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新方案

XXX医院药品采购推行 “两票制”实施方案 我院按照省卫生计生委《XX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意见(试行)》(X医改办〔2017〕1号)的通知,依据XXX市卫生计生委《XX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X医改办【2017】1号)通知要求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为做好我院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及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不断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按照“规范市场、强化监管、分级推进、保障供应”的基本原则,以在药品购销中推行“两票制”为抓手,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依法打击非法挂靠、过票洗钱、商业贿赂等行为,净化流通环境,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 二、“两票制”的界定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鼓励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三、制度实施步骤 (一)实施时间。《XXX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试行)》(X医改办【2017】1号)精神,按照《XXX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X医改办【2017】1号)。通知要求2017年12月中询前完成对暂不实行“两票制”药品的公示工作,于2017年12月25日前将执行“两票制”的药品目录(见附件1)和暂不实行“两票制”药品目录,医院不再销售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 (二)严格执行票据查验工作。医院在药品验收入库时,由药库管理人员会同专职药品会计向配送企业索要加盖公 司红色印章的厂家随货同行单及发票复印件(第一票),同时索要公司开给医院的随货同行单及发票随货同行联(第二票);并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票据信息系统查验发票信息,四票药品信息完全相符方可办理入库及付款手续。 (三)方案试行情况。医院将根据药品采购销售目录及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两票制”开票企业清单,梳理出不符合“两票制”的药品,完成药品配送供应关系的调整工作。医院药剂科在编制每个品种,特别是抢救药品和市场短缺药品的采购计划时,要尽量做到品种全、数量足,以满足临床需求。 (四)保障“两票制”的落实。药品采购实行“两票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制度

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药品管理,规范采购流程,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年70号)和《湘潭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潭纠办发2013年1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药剂科应在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医院院长、主管院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保管和供应工作。 二、药库由专人管理,应设置药库管理员及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库房管理及采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药品采购必须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向证照齐全并参加年度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投标并获得品种配送权的配送企业进行采购,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依法营业相关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按医院要求在纪委和监审部门监督下与供货单位签定年度《购销协议》、《质量保证协议》、《诚信经营协议》、《廉洁协议》。 四、药品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参加湖南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目录采购药品,严格执行中标购进价和零差价销售,按照上级招标负责部门的要求及时在医院醒目位置以电子显示屏的形式向患者公布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最新中标执行价格,执行的结果接受上级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对于年度药品集中招标未覆盖到的临床紧缺、必须的小品种药品采购员必须按照上级药品集中招标负责部门的具体要求完善相应的备案采购工作,经同意后才可进行采购。 六、采购药品要根据临床所需,根据省级集中招标中标结果、用药量及库存量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交药剂科主任初审,然后报主管副院长、院长依次审核同意方可采购,药品的仓储应有一定的储备量以保障临床正常用药和应急医疗的需要。 七、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口岸检验报告书》进行严格审验,审验合格方可对药品验收入库。 八、在采购活动中,应坚持优质、价廉的原则,不得采购“食”、“妆”、“消”、“械”等非药保健品及无批准文号、无有效期限、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等药品进入医院。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者不得采购入库。 九、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供货不及时或参加药品集中招标投标并作为中标方但拒不履行中标结果的供货单位要及时向上级招标采购负责部门汇报以便规范和监督其违约行为,保障正常采购行为的进行。 十、库房购进调出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入库、出库记录和药品相关信息,如实反映药品来源、去向、医保类别、效期、库存等相关信息。 十一、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

药品进入医院经过流程

药品进医院的流程 医院好比一座山,来到山前,首先要知道的是山的整体轮廓是什么?而医药销售人员 面对的是一家医院, 只有明确掌握医院的架构、 人员的组成以及患者的组成, 才能成功地销 售医药产品。 一.医院的架构 每一家医院的架构基本上是相似的。 首先是院长, 在院长之下有党委书记, 有很多的业务副院长, 他们分管不同的事务, 一般都有一个专门分管药品的副院长, 一个管理临床的副院长等; 每家医院都分许多科室,大概可以分为四大类,即: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行政科室和 后勤科室。 例如临床的科室有内科、 外科、 妇科等, 还有行政的有医务科、 财务科、 科教科、

档案管理处、医保办、医院办公室、护理部等,医技科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器械科 等;后勤科室有保卫处、膳食科、后勤部等。 临床的科室和药剂科对于做临床推广的医药销售人员来说很重要。 在临床科室里的外科 还可以分普外科、心外科、胸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肝胆外科、烧伤科等;内科可以 分心内科、内分泌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风湿免疫科、血液内科等等。 二.医院的人员组成 医院的基本架构是由掌握不同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的, 首先是院长, 医药销售主管应该经常 去拜访院长,接下来就是副院长、药剂师、医生、行政人员,另外还有 ** , ** 也可以提供很 多医务处方信息。

三.患者的构成 医药产品的最终购买者是患者, 所以走进一家医院, 首先要清楚该医院患者的组成情况, 是 专科还是综合? 它有没有自费的患者,或者是医保的患者,各占多大比例?按就诊地点来 分可以分为住院和门诊的患者; 按患者来源来分可以分为外地和本地的患者。 通过了解医院 的患者构成,可以有选择性的确定自己的销售目标人群。 新药的进药流程 掌握了医院的整体架构和人员组成之后,下一步就是要了解进药流程。每一家医院都 有自己进药的流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具体了解这个流程。 一.药剂科职能 药剂科在主要医院职能有三个: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 案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实施“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规范药品购销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假价格,严厉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两票制”的界定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一)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公司,可视同生产企业;境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以上情形在全国范围内仅限一家经营企业或总代理。 (二)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 (控股)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一次。 三、实施范围与时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药品可由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采购全面实行“两

票制”,鼓励其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两票制”。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边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卫生院(含为村卫生室代购)配送药品,经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并逐级报省卫计委备案公布,可在“两票制”的基础上增开一次购销发票。 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为公立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所实施的药品紧急调拨、采购国家或本省省级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自发文之日起启动实施“两票制”, 12月31日前为过渡期。允许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在过渡期内消化库存、调整并重构药品供应链体系;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供应体系调整到位前,可按原渠道采购药品。 1月1日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 四、实施内容 (一)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服务机构要将执行“两票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合规产品挂网的必备条件。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承诺执行“两票制”的相关规定,否则不得挂网。 (二)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要求供货企业承诺执行

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管理规定及紧急预案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制度及紧急预案 为了积极推动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特制订此管理办法。 小组成员: 组长:负责药品集中采购的管理工作 组员: 1.按照上级分配的采购任务配备、使用中选药品,在切实保证中选药品用量基础上,优先选择其他价格适宜的品种,进一步降低群众药费负担。 2.药剂科应在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医院院长、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保管和供应工作。 3.将中选药品纳入本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优化用药结构, 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4.药剂科由专人管理,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药品采购必须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投标厂家及获得品种配送权的配送企业进行采购,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依法营业相关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按医院要求与供货单位签定年度质量购销合同和廉政责任合同。药品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国家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年度中标目录采购药品。采购药品要根据临床所需,根据年度集中招标中标结果、用药量及库存

量制定采购计划,药品的仓储应有一定的储备量以保障临床正常用药和应急医疗的需要。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供货不及时,要及时向上级招标采购负责部门汇报,保障正常采购行为的进行。库房购进调出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入库、出库记录和药品相关信息,如实反映药品来源、去向、医保类别、效期、库存等相关信息。 5.严格执行中标购进价和零售价,按照上级招标负责部门的要求 及时在医院醒目位置以电子显示屏的形式向患者公布年度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最新中标执行价格。 6.集中招标药品在采购活动中出现长时间供货不及时等其他不能供货原因,经小组及药事小组成员讨论决定选择优质、价廉的药品暂时替代,确保临床用药。 7.按照分配的采购任务配备、使用中选药品,在切实保证中选药品用量基础上,优先选择其他价格适宜的品种,进一步降低群众药费负担。 8.不得采购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药品。 9.强化临床风险评估,制定应对预案,做好物资准备和窗口引导,做好用药情况监测及应急处置。 10.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 2020.4.20

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制度

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制度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药品出入库复核制度 1、药品验收合格后入库,建立保管帐,双人签字。 2、药品出库按“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易变先出、按批号出库”的原则。对过期失效、霉烂变质、虫蛀、鼠咬及淘汰的药品,及内包装破损的药品不得出库使用。 3、药监部门通知暂停使用的药品;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严;包装标识脱落、污染、模糊不清的药品;怀疑质量发生变化的药品不得出库。 4、对特殊药品、贵重药品应双人复核签字。 药品出库登记制度 1 药品出库工作由药库管理员负责。 2 药品出库凭“药品领用单”。由领用单位填写“药品领用单”,药库管理员按照实际品种和数量发放药品,对库存暂不足的品种,均向请领单位说明情况,并尽快请购。 3 严把质量关。药品出库时,药库管理员和领用者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检查质量和有效期,核实品种,规格等,严防变质失效的药品出库。 4 药品领用单经领用者以及发药者(药库管理员)签字,作为存档,以备查。 5 出库后,药品管理员须认真及时销帐,确保帐物相符。

医院药品采购制度 1、医院药剂科在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药品采购供应工作,除特殊规定其他科室不得自行购入药品。属集中招标的药品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2、药品采购人员应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 3、购进药品必须从具有合法证照的供货单位进货。由采购人员索取供货方的材料,应所取的供货方材料包括: (1)、加盖企业红色印章的药品生产或经营执照复印件; (2)、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GMP、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3)、药品销售人员的单位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4)、药品质量保证协议。 4、药库管理人员每月根据医院医疗科研需求制定药品采购月计划,由药剂科主任审批后依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进行喜爱采购。新进品种必须由临床科室申请,药剂科初审,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购进。 5、购入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随货同行。 6、购进药品要有合法的票据,并附有随货同行单。票据交由财务部门入账存档备查。 7、定期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认真总结进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加以分析和改进。

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监督管理办法(doc 13页)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 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建立规范的药品采购工作机制,加强对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活动(以下简称“药品阳光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药品阳光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药采购服务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阳光采购活动实行省、市、县(县级市、区)分级监督管理。广东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全省药品阳光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机构 第四条监督机构由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

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成,各市、县(县级市、区)监督机构由相应的纠风、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经贸、工商、劳动保障、中医药、财政、国税、地税、审计、检察院、信息产业、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各级 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药品阳光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监督机构根据职能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阳光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各方当事人对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纠正和查处药品阳光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一)纠风(监察)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药品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协调各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有关检举和控告;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阳光采购活动中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行为进行监督,纠正和查处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督促各医疗机构定期公布医生处方结构情况,推行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和评价制度。 (三)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医疗机构的药品阳光采购行进行监督,纠正和查处中医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督促各中医医疗机构定期公布医生处方结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国纠办发〔2010〕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惩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加强监督与规范管理相结合。 第三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以省级为主~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依法监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正确履行职责~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落实上级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决策部署~检查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调查处理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 际~确定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基本职责。

第六条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参与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执行入围结果、采购用药及履行合同等行为。 第八条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价格、收费行为。 第九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财政监督。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商业贿赂、非法促销、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依法对集中采购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对象是: ,一,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 ,二,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选聘人员, ,三,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上级部署、相互协作配合的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的情况, ,四,相关单位和个人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从业的情况, ,五,医疗机构参与药品集中采购并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入围药品的情况, ,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参与竞标和履行采购配送合同的情况。 第十四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是:

医院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制度

郓城县人民医院 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制度 一、药剂科在院领导与药事与药物治疗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网的要求,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和供应工作,其它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二、药库由专人管理,应设置药品保管及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库房保管采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采购药品必须向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采购,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 四、采购药品要根据临床所需,结合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用药量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交药剂科主任初审,然后报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采购。新进品种必须由所用临床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院药事与药物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院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采购,采购价一律按网上中标价80扣执行。 五、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并加盖供货单位的印章,采购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严格执

行有关规定。 六、在采购活动中,应坚持优质、价廉的原则,不得采购“食”、“妆”、“消”、“械”等非药保健品及无批准文号、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的药品进入医院。 七、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从该单位采购。 八、库房购进调出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出入库记录,如实反映药品进出情况,严禁弄虚作假。 九、在药品采购活动中,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受贿赂及各种“回扣”,自觉接受院内外群众的监督。如发现药品采购或其他人员存在违规现象要严肃处理。 郓城县人民医院 2017年1月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相关问题说明

福建省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相关问题说明 《福建省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经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于9月30日正式公布。《实施方案》共分十三章节,就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组织机构、目录遴选、采购方式、药品限价、企业申报以及药品评审、采购和配送等分别予以规定。现就《实施方案》相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福建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有哪些特点? 2014年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遵循“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医改目标,以破除“以药补医”为导向,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配合公立医院改革,完善药品采购和配送制度,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进一步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实行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合并集中采购。二是统一制定省级药品采购目录和基准品的限价,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的方式进行

议价和采购。三是综合考虑药品定价类别,合理区分药品竞价层次,切实提高药品竞价成效。四是调整药品集中采购“双信封”评审方法,先看商务标、后看经济技术标,有效抑制药品虚高价格。五是实行中标药品“一品一厂家”的规定,保证中标区域实现单一货源,增强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的成效。六是确定常用低价药品的采购参考价,遴选质优生产厂家的常用低价药品直接挂网供医疗机构自行采购。七是对部分基础输液品种按照“统一定价、定点生产、网上交易、直接结算”的方式进行采购供应。八是推动药品配送模式的变革,实行全省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统一配送,提高药品配送企业集中度,降低药品配送成本,提高偏远地区药品配送率。 二、《福建省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省级采购目录》)是如何制定的? 《省级采购目录》是通过向各设区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省属医疗机构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遴选原则》,组织专家进行遴选,经公示后,由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确定。目录包含《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以及《福建省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目录(2009版)》目录中未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和《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3年版)》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福建省物价局公布的低价药品清单内的药品共计2655个品种。

药品集中采购考核管理办法

XX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考核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日常考核 (3) 第三章定期考核 (5) 第四章考核处理 (9) 第五章附则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参与各方的监督管理,建立职责明晰、指标量化、定期考核、优胜劣汰的考核机制,规范各方行为,切实保障药品供应安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关于印发XX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计规范〔2015〕11号)和《XX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15年XX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卫计规范〔2015〕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在自治区开展药品集中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包括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同)、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包括直接配送的生产企业,以下同)采购、供应、配送行为的考核。 第三条药品集中采购公立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联动,分级监管的工作机制。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对生产企业在全区范围内供货情况的考核,对参与各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盟市卫健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处理,并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备案;并对旗县(市、区)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旗县级卫健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的考核,对辖区内考核不合格配送企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考核结果定期向相关单位通报。 第二章日常考核 第六条公立医疗机构根据临床使用需求,按照“一个平台、公开透明”的原则,所有药品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或与自治区联通的盟市采购平台采购,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入库,根据购销合同,及时完成货款结算和支付。 第七条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配送企业配送,确保自治区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 第八条药品配送企业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统筹做好配送区域内药品配送,确保药品保质、保量、及时配送到位。 第九条公立医疗机构日常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执行网上采购的规定;

广东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

附件: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 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贯彻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透明、有序、规范、廉洁的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制度,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切实降低医疗费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3号令)、《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粤卫〔2007〕12号)和《200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粤纠医药办〔2009〕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广东省药品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遴选机构设置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药品遴选工作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牵头并负责实施。 第四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 由医疗机

构药学、医学等专业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150人以上,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60人以上,一级医院专家库人数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每个医疗机构需成立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医学、药学等相关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30人以上,其它医院原则上10人以上,当医疗机构遴选药品时,抽派代表列席参加,负责对药品选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成员与药品遴选专家库人员原则上不交叉重复。 第三章药品遴选规则 第六条药品遴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 第七条医疗机构遴选药品必须从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挂网采购品种目录中选择,包括不竞价议价目录品种、竞价议价入围品种、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品种。根据各类品种的质量参考信息(如生产企业、质量层次、采购价、疗效、不良反应及药物经济学等因素)综合评价后进行选择。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品种。 第八条药品遴选专家组应在医疗机构组建的药品遴选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临时产生,按药品类别分为不同的专业组分别遴选。三级综合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少于25人(参与药品遴选的专家总人数必须在75人以上,每组的专家原则上不能重复),专科

医疗机构实行两票制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实行两票制管 理规定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两票制”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和《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加强宣传教育 在全院范围内做好宣传教育,让每一位职工做到基本了解,涉及“两票制”操作的部门更要做到心中有数,明白内中含义。医院要加强对机构人员和设备的配备,全院上下通力合作,形成共识。 二、建立“两票制”管理小组 建立以分管领导为主任的管理小组,明确管理小组的责任与职责。分管领导作为小组的主要负责人,药剂科主任作为小组具体执行“两票制”的日常管理者,采购部门是“两票制”的具体执行者,药剂科同时要负责科内及全院的培训学习。 三、与药品流通企业签订承诺书 主动要求药品流通企业作出执行“两票制”承诺,每年同药品流通企业签订承诺书,将承诺书与药品流通企业的资质文档一起归档保存。 四、建立执行“两票制”的流程 药品采购部门按照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按照“两票制”要求的药品采购流程,查验“两票制”所需要的全流程销售发票复印件,核对全流程销售发票的生产企业名称、药品名称、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单价等信息能否相互印证。 五、做好药品拒收紧急预案 当采购的药品因没有符合“两票制”的要求被拒收入库时,要做好紧急预案。采购部门要第一时间向管理小组反应拒收情况,同时向其他药品流通企业加急采购,以保障临床的使用。药剂科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及上级部门反应,说明拒收的情况。 六、做好执行“两票制”的督查工作

XX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XX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药品采购 (3) 第三章专家库建设和管理 (4) 第四章合同签订与履行 (5) 第五章配送和结算 (5) 第六章监督管理 (6) 第七章附则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保障临床用药需求,根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省政府《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4]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省为单位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加强对药品采购全过程的综合监管,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控制和减少药品流通环节,努力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和用药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药品集中采购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三)坚持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廉洁和诚实信用;

(五)坚持科学规范、保障供应。 第二章药品采购 第五条医疗机构必须在全省药品采购平台(或基药采购平台,以下统称采购平台)上集中采购药品,并优先配备基本药物和常用低价药品(以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清单为准)。实施采购时,应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本单位药品采购和配备等资料数据。 第六条执行“一品两规”。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七条实行招采合一、量价挂钩、限价采购等多形式的药品招标采购改革,允许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探索以带量采购的方式与药品企业进行议价采购。药品议价应以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的中标价格为议价基准其最终采购价格(含配送费用)不得超出基准价格。可探索汇总多家医疗机构药品品规采购数量,以带量采购方式联合与药品企业进行议价采购,最大限度降低药品采购价格。 第八条在中标结果产生后3个工作日内,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应将中标结果(包括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和中标企业)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中标结果同时上报国家卫

医院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制度与流程

医院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制度与流程 - 县人民医院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制度与流程 (2012 年 11月修订) 一、药械科在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全省药品网络采购要求,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和供应工作,其它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二、药库由专人管理,应设置药品保管及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库房保管采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采购药品必须向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采购,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采购办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 四、采购药品要根据临床所需,结合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用药量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交药械科主任初审,然后报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采购。新品种必须由所用临床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到采购办,经药事会讨论、分管院长签字审批后方可采购。 五、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并加盖供货单位的印章,采购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六、在采购活动中,应坚持优质、价廉的原则,不得采购“食”、“妆”、“消”、“械”等非药保健品及无批准文号、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的药品进入医院。 七、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 于药品质量不稳定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从该单位采购。 八、库房购进调出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出入库记录,如实反映药品进出情况,严禁弄虚作假。 九、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制度。采购办必须每年向院领导、院药事委员会汇报本年度采购药品的品种、渠道、金额等情

医院药品采购标准操作程序

医院药品采购标准操作程序 医院药品采购标准操作程序提要:对抢救急需的药品,采购人员应立即组织采购,以保证 抢救治疗的需要。但事后应由原要求使用和科室补办临时用药申请手续. 医院药品采购标准操作程序 目的:制定药品采购标准操作程序,确保药品质量。 范围:药库 责任人:药品采购人员 程序: 1、采购计划编制:根据本院《基本药品目录》和药品使用情况及库存量,由药库保管员提出药品采购计划,经药剂科主任审核及分管院长批准后,由采购员执行。采购原则上一月二次,月底大计划,月中补充计划。采购计划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2、计划采购:药品采购员接到采购计划后,应及时有效地进行计划药品的采购,并严格按药品集中招标有关规定实行网上采购,以保证临床用药。 特殊药品(麻醉药、一、二类精神药)的采购: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网站采购,规范操作,并按要求填报相关数据。 消毒剂等采购:按医院规定的品种在规定的公司采购,每次采购数量一般按临床实际需求量。 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根据公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实行网上采购。进入该网站后,先浏览网上通知,正确填写购买申请,提交该申请单,上报公安部门,审批后打印,凭此单据到供货单位进货。验收入库,上网确认该单据:入库、出库、核销等。 对抢救急需的药品,采购人员应立即组织采购,以保证抢救治疗的需要。但事后应由原要求使用和科室补办临时用药申请手续。 新药和临时用药的采购:严格按照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3、采购员负责建立药品供货企业的相关档案,索取相关证照,如《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购进首营药品时,及时索取相关"首营"资料。 4、对不合格、数量短缺或破损药品负责与供应商联系退货或协商处理解决,并做好记录。 5、在药品采购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医院制定的有关规定,不允许以任何 形式索取、收受贿赂,严禁违法违纪行为。 医院新药采用审批程序 医院新药采用审批程序提要:以上资料应有以下内容:1)证书、批件应注明颁发机关、编号和有效期;2)国家定价品种应有商务部文件,企业自定价品种应有有关的物价备案文件医院新药采用审批程序 目的:制定新药采用审批程序 范围:新药采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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